噪音污染解决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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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解决方案篇1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8文献标识码:A

前言:近几年,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为了促进居民生活消费,扩大国内需要。国家大力投入房屋建筑的建设,从而导致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在建筑行业施工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房屋施工建设中的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安全问题等等。

一、当前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质量问题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屋建筑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在一些建筑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如房屋墙面裂缝、墙体漏水、楼房整体倾斜等常见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原因是由于相关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上只是停留在形式、在管理方法上过于习惯化、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里,把不同的建筑施工用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来进行管理,严重缺乏安全意识。还有一方面原因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于进场的材料没有进行仔细的检查,使一些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场地,这样盖出的房屋肯定会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仅对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更严重的是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

(二)造价管理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包含很多学科的内容,如工程经济、项目融资、工程合同管理等及经济、技术、管理于一体的综合学科[1]。工程造价管理是以建筑施工项目为研究对象,通过不同角度全方位的管理建筑项目。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报价方法和手段缺乏科学的指导。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材料、人员等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成本控制缺乏规范的管理,成本控制手段过于落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受伤等事件,往往都是通过私下解决,从根本上缺乏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自身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二是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对技术的掌握程度不同、政策的变化、施工季节的原因、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等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三是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在管理中存在漏洞,这主要体现在现有制度不能应用于实际施工过程中、缺乏相对完善的工程报价机制、对于成本的控制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索赔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等。

(三)环境污染问题

房屋建筑无论是新建设的楼房还是以前楼房的扩建、改造等都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污染。首先是存在于整个建筑过程中的噪声污染,如钢筋落地的声音、各种车辆运输产生的声音、挖土机的声音等,这些噪声混合在一起,对周围居民的休息、耳朵健康等产生严重影响。其次就是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污染,房屋建筑所需要的砖、水泥、石灰等运输装卸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会像烟雾一样弥漫在空气中,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人们呼吸了含有粉尘的空气,容易产生呼吸系统疾病。最后在房屋建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剩余的材料垃圾等都对周围生活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质量问题

首先,管理人员自身提高责任心。项目主管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实际案例剖析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对建筑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加强对材料从采购、入场、使用的管理。其次,每进行一次新的项目施工时,要根据具体的建筑施工情况,确立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每一项施工都严格按照制度标准来进行。对于房屋建筑质量的验收标准,也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对于每一步都进行严格的检验,由各级领导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标准的工程坚决不允许下一步施工。对于施工建筑过程中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控制,明确检查的范围和合格的标准,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新推广的材料,管理人员要掌握新型材料的性能,对新型材料进行宣传,避免因为不了解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后,由于建筑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熟,不断涌现出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材料可以帮助克服以前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但是同时要做好新型材料的讲解与宣传工作,使房屋建筑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

(二)造价管理问题

针对房屋建筑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首先应在施工前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的对施工项目所用到的各项经济投入进行分析、核算,编制出适合施工项目的成本计划表,对施工前的成本做到准确的预算,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其次,对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进行管理。监督施工过程中材料的使用情况,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施工的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减少因为施工过慢等原因造成的人员经费的增加。最后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管理,随时关注市场上新出现的材料,对性能较好且价格低廉的材料,要及时替换,降低材料费用,减少开支[2]。

(三)环境污染问题

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问题可以通过更换先进施工机械设备来解决,同时在用机械设备打桩时采用静力打压等方式来避免噪音[3]。根据建筑施工规定的噪音标准,使白天施工噪音降到85分贝以下,夜晚施工噪音降到55分贝以下。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污染比较常见,它不同于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粉尘的污染对于人的身体健康是无形的,它不但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容易引发呼吸系统等疾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格外重视粉尘污染。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石灰、沙石的搅拌时可以使用搅拌器等除尘设置;在运输建筑所需材料时,可以采用有效的遮蔽措施,把材料遮蔽起来,减少因为运输过程中导致的粉尘污染。对于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场地的垃圾,把垃圾放在固定的位置,隔一段时间进行填埋或送往垃圾站。而施工结束后,所拆除的工棚等建筑物垃圾要做到“人走垃圾也走”,坚决不能把垃圾随便堆放在场地内,管理人员应派人员进行清理。

结论:房屋建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要求从管理人员到施工人员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与认真负责的态度。由于存在较多的为人因素,导致施工的质量也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我们在施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质量、造价、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解决建筑过程中的问题。这不但能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能提高社会效益,减少因房屋建筑所带来的各种危害。

参考文献:

[1]宋福杰.关于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华居民,2013,12(25):120-130.

噪音污染解决方案篇2

关键词:工程爆破;环境污染;控制分析

工程爆破过程中,产生的爆破飞尘及爆破噪音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生态社会的提倡下,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度提高,因此,对工程爆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如何在工程爆破过程中将环境的污染控制降低到最小,爆破结束后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成为爆破工程师们最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爆破生产污染进行分析总结,进而提出各项污染控制方法,最终提高环境质量。

1工程爆破中主要的环境污染物

1.1粉尘

爆破中会产生粉尘,粉尘与有毒气体结合形成的污染物是导致肺病的重要元凶,其中直径为10μm的粉尘颗粒是对人体造成危害的主要部分。我国工矿业一年的废气排放量多达2000亿m3,其中粒径小于10的粉尘个数占总量的90%以上。工程爆破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它在气流作用下会飘散在空气中,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并且对人体呼吸系统造成巨大的威胁,阻碍农作物及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其中某些粉尘还会给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负面影响。

1.2噪音

噪音能够令人产生烦躁,是将所有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无规律的进行组合,令人产生烦躁的声音系统。事实上,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不亚于粉尘,人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噪音环境中,会导致精神弱化,听觉敏感度下降,同时还会产生耳鸣、头痛、记忆力减退、心脏加速、血压升高等症状,此外,噪音对人体造成的心理性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人在噪音中容易产生疲劳、烦躁、易怒情绪,进而影响身体健康。

1.3毒气

工程爆破中会产生有毒气体,包括CO、NxOy,这些气体是造成化学污染的元凶,一旦流散在空气中,会导致酸雨形成,无论对人还是对植物都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并且酸雨会造成房屋的损害对人类生存产生直接影响。

1.4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气体,是空气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本身无毒无害,但随着温室效应的日渐严重,人们对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多倍感担忧,全球温度增高下,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因全球温室效应所带来的变化使得我们认识到二氧化碳含量所带来的危害,并且该形势的变化日趋严峻。

2工程爆破中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方法

2.1控制规模,源头上控制污染

针对工程爆破而言,爆破面积的大小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爆破规模无论大小,都会对周围环境带来污染。爆破过程中机械尾气的排放、机械噪音、钻孔噪音,爆破过程中的地震波、冲击波、飞散物及爆破所产生的有害企业都会都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爆破工程过意强大,能够耗时大量时间,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就更加突出。此外,大规模的爆破耗费时间长,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因而,爆破方案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好爆破规模。当遇到较大规模的爆破时,可采取化整为零,小批量地实施爆破。此外爆破过程中应当控制好爆破的总装药量,该做法能够从源头上控制好污染。但是,爆破过程中,如果将大工程爆破进行分割爆破,会拖延工期,鉴于此,爆破规模的确定前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评估,选取最优的爆破方案。

2.2从技术手段控制环境污染

爆破工程所造成的污染已经因此当前重视,采用何种工艺、何种技术手段是当下爆破工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不少爆破单位进行研究、考察。针对大规模的工程爆破而言,在技术上及组织结构上都需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方案设计中,采用多种评估方案。当前,不少爆破单位采用新技术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具体而言,用秒延期、半秒延期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控制起爆的总装药箱,在装药的填塞结构及技术中采用间隔式、水包式的装药方法,最终采用综合立体降、防烟尘措施,转变之前的被动控制,积极主动的进行消防。楼房控爆拆除时,需要在楼房上放置大小水箱,爆破时,对相应地起起爆网络段实施爆破降尘,据实践证明,该爆破方法相当有效。

2.3从爆破环节上控制污染

针对城市中的工程爆破而言,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中进行的爆破工作,危险性大于一般的工程爆破。因此,城市工程爆破需要动用机械设备、雷管及炸药等。可以写这些都会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带来噪音及粉尘污染。鉴于此,实施工程爆破,需要对爆破的各个环节进行精心设计从,采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控制,针对方案设计而言,应当做到精心、精细,避免设计方案的粗制滥造,设计工序应当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需要考虑到重要的保护措施,做到少污染、少噪音。

2.4采用微差爆破

微差爆破是一种新型的控制爆破技术,又被称为微型爆破,采用的技术主要是按照微秒级的时间进行间隔顺序爆破。微差爆破的准确控制,能够以最大能力去降低爆破所带来的污染和危害。针对微差爆破而言,微差间隔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制约,所以爆破中控制好间隔时间,一般而言,利用微差爆破需要依据实践对比盈利波叠加原则及最低爆破地震效应原则。具体而言,合理的起爆时间间隔需要和起爆产生的地震效应及时间隔开,该做法能够在根本上降低地震效应,还能降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

3结束语

工程爆破中控制爆破污染是当今及其重要却未引起重视的重要课题,但工程爆破引起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道路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在今后应当加强爆破的技术投入,降低污染。虽然,技术的投入会增加爆破成本,但为人们营造健康的生活环境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投入。

参考文献

[1]李存国,郭建波,张云鹏.工程爆破环境污染的系统分析与综合治理[J].湖北农业大学,2010(7).

噪音污染解决方案篇3

关键词:噪声污染控制课程教改教学大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TB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1(c)-0137-03

噪声污染是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噪声污染控制也是环境工程专业的一个重要教学内容和研究方向。高校学生应通过噪声污染课程的系统学习,掌握噪声污染的基础理论和噪声污染控制的基本技术,并掌握噪声污染监测和评价的方法与工作流程。然而在常规的教学过程中,以单纯的课堂理论灌输为主,没有突出实践环节。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需要对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进行改革。

1现状分析

噪声污染控制是高等学校环境工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该课程基本要求是学生应了解噪声的物理学基础,了解噪声的基本评价量和评价方法,掌握噪声声级的计算;了解环境噪声控制基本概念和控制原则,基本掌握各种主要噪声控制技术的原理及其适用范围。课程基本要求是以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的。培养目标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总纲,是构建专业知识结构形成课程体系的基本依据,而教学大纲是培养目标在课程中的具体体现,教学大纲选择的教学内容必须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常规的噪声污染控制教学大纲中只有理论教学,没有实验仪器演示和操作环节,噪声测量也只是讲监测方法及数据分析,不能让学生深切体验实际环境中的噪声状况,不能引起学生更大的兴趣,而且教学效果也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能力得不到锻炼。即使课件中插入图片,也只能眼见而不能耳闻,这对于噪声知识的学习是一个很大的缺陷。这些现状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之间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据调查,一般高校噪声污染控制课程设32~34学时,内容涉及声学基本理论、噪声测量、噪声评价、噪声污染声学控制技术等。这些内容与大学物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课程有交叉,怎样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进度,怎样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怎样突出噪声污染控制重点是值得探讨的。另外,很多高校只有噪声污染控制理论课,没有相关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环节,因此课程的系统性与连续性需要改革[1]。

2教学大纲调整

针对噪声污染控制教学大纲存在的问题,结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及应用型培养目标,需要对教学大纲进行调整。在明确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基础上,任课教师应清晰地了解所承担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以及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对照毕业要求,确定该门课程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深度要求和考核方式等[2]。

2.1噪声污染控制常规教学大纲

噪声污染控制常规教学大纲中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噪声的物理基础及噪声的评价量和评价方法。其中物理基础主要是机械波的相关内容,与大学物理课链接紧密。第二部分主要是噪声的声学控制技术,包括吸声隔声消声和隔振,要求掌握各种噪声污染控制技术原理和设计计算。根据噪声污染控制常规教学大纲,主要课时分配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到只有理论课时而没有实验课时,且声波的物理基础占用了两课时。

2.2教学大纲调整

由常规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和课时分配可以看到,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没有实验实践学时。这种安排是很多高校常规路线,也是笔者从事噪声污染控制课程教学初期模式。经过一定的教学经验积累以及学生反馈、校外调研,发现这种纯理论教学内容必须有所调整。调整的思路可以采用成果导向法,即反向设计。反向设计是从需求开始,由需求决定培养方案,由培养目标决定毕业要求,再由毕业要求决定课程体系。所有参与教学的教师要明确自己所教课程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贡献与责任[3]。

因此在原有的教学大纲中增加噪声测量实验环节,与理论教学内容密切相关,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巩固理论知识。增加声学实验室参观学习环节,深切体验各类噪声污染控制技术效果。从书本走到实践中,理论联系实践,既强化理论知识学习与巩固,又能大大提高学习兴趣。如何在不改变总学时的前提下增加实践环节,需要对照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调整[4]。大W物理中涉及到机械波章节,而声波是机械波的一种。大学物理已经详细讲了声波的物理基础,噪声污染控制课程中应简化。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中涉及噪声监测、噪声评价内容,噪声污染控制课程中也应简化,只突出重点讲吸声、隔声、消声等污染控制技术,将多出来的时间用于课内实验和实践教学。而为了提高相关课程之间的连续性,培养计划学期安排应该紧密衔接,相关课程可以安排在同一学期,通过教学进度前后连贯,也可以紧密安排在上下两个学期。相关课程不应该间隔一年以上,以免知识点记忆中断而增加复习量。调整后噪声污染控制课时分配及课程体系结构见表2和表3。从表2可以看到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噪声测量实验和现场教学课时,减少声波物理基础课时。从表3课程体系结构可以看到,有大学物理提供声学理论基础知识,环境监测提供技术基础,环境影响评价和噪声污染控制课程设计等应用类课程巩固理论教学,提高应用能力。

3教学方法改革

除了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调整,要达到好的教学效果也离不开教学方法的改革。除了在教室里采用板书和幻灯片进行理论教学外,也可以通过现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导引学生,提高学习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

3.1案例教学法

在每一个教学章节引入案例,讲解案例应用背景,给学生一个切入点,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学习兴趣。例如以某住宅隔声窗设计项目为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明确隔声窗设计所需的知识和要领,然后让学生自己动手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巩固相关知识和提高应用技能;任务完成后,指导学生进行归纳总结[5]。另外可结合该校其他专业的设施设备开展案例设计,如机械专业、土木专业有大型的机械设备,对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可以进行监测并进行降噪设计;也可以结合建筑学专业的室内声环境设计,形成相关案例进行设计。

3.2现场教学法

组织学生到同济大学声学实验室进行现场学习。在真实的混响室、消声室、隔声室内切深感受声音的变化,并在现场进行讲解,现场互动解惑。大家能够感受到混响室里声音被放大,而消声室里静得让人压抑。针对这些切深体会结合课堂内容寻找原因。在现场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围绕参观内容收集有关资料,质疑问难,并做好记录,参观结束后整理笔记,写出书面报告,将感性认识升华为理性知识(见图1)。

4考核方式改革

大学教育与中学教育最大区别在于学生不再以升学考试为唯一目标,而是以获取知识、提高学习知识的能力为主要目标[6]。以往纯理论教学一般采用期末考试一份试卷进行考核。在教学内容增加实验环节、教学方法采用案例设计教学后,考核方式也相应进行改革,总成绩可以由几部分组成,如期末理论考试占50%,实验成绩占20%,案例设计成绩占30%,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效果。

5结语

针对噪声污染控制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调整教学大纲和学时分配,增加噪声测量实验环节,与理论教学内容密切相关,巩固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声学实验室参观学习环节,深切体验各类噪声污染控制技术效果。合理安排课程设计等应用类课程,提高课程结构体系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改变教W方式,通过现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导引学生,提高学习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考核方式也相应进行改革,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段宁.“噪声污染控制工程”课程体系建设初探[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96-99.

[2]李志义,朱泓.用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引导高等工程教育教学改革高等工程教育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2):29-35.

[3]张珍.应用型本科院校噪声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教学研究[J].现代教育技术,2009(19):277-278.

[4]詹旭,邹路易.“环境噪声控制工程”课程教学模式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9(34):212.

噪音污染解决方案篇4

关键词:合同效力;撤销权;噪声污染;房屋质量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30日,柴玉林与吕智忠经由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吕智忠购买柴玉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1号楼2层00号房产一处;房屋成交价格为8,20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柴玉林按照约定向吕智忠履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吕智忠。吕智忠向柴玉林支付了部分房价款5,000,000元人民币,尚欠柴玉林3,200,000元。该笔剩余价款经柴玉林多次催要后,吕智忠以房屋质量问题、签约当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拒绝支付购房尾款。

2010年9月8日柴玉林将吕智忠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吕智忠支付剩余尾款3,200,000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9日,吕智忠以房屋及附属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签约当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讼。吕智忠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柴玉林与吕智忠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柴玉林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5,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赔偿吕智忠因买房支付的中介费1,23,000元人民币及因过户发生的各种税费、房屋登记费335,080元人民币;3、赔偿吕智忠噪声检测费用1,800元人民币等诉讼请求。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释明,吕智忠撤销对柴玉林的,在柴玉林诉吕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起反诉。

原告柴玉林(反诉被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告被告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柴玉林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全面的履行其合同义务。吕智忠拒绝支付购房尾款3,200,000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吕智忠(反诉原告)不同意柴玉林诉讼请求并反诉称柴玉林向吕智忠交付房屋后,吕智忠发现所购买房屋内有持续性噪音,主卧地区伴随地面震动,经查噪声来源于该房屋楼下B2层空调主机,经吕智忠委托噪声检测机构检测噪声严重超标。柴玉林对噪声超标问题早已明知,却在售房时并未向吕智忠告知此严重房屋质量问题,柴玉林未向吕智忠如实陈述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致使吕智忠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58条规定该合同应当依法被撤销。

二、法院判决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柴玉林与吕智忠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柴玉林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虽吕智忠在收房后,以上述房屋存在噪音为由,单方为由相关部门对上述房屋的噪音进行了检测,该检测报告记载了相关检测结果,但该检测报告对所检测结果未作评价,且……。同时产生噪音来源于地下二层空调主机,并非上述房屋本身质量所致。现吕智忠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噪音问题可与其开发商或者物业部门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之规定,判决吕智忠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柴玉林购房款三百二十万元,驳回吕智忠的全部反诉请求。吕智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如火如荼,一般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超出出卖人的心理预期,出卖人反悔而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常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合同效力诉讼、撤销权诉讼、义务履行诉讼等合同纠纷诉讼。本案中原告柴玉林要求被告吕智忠支付房屋成交价款的诉讼行为属于合同履行之诉,在本案履行之诉内,被告吕智忠提起反诉撤销权诉讼。就本案涉及法律问题作如下分析:

1、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效力主张与判断标准

一般买卖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遵循该规定。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当事人或者房屋共有权人(如夫妻共同共有或者按比例按份共有)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诉讼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的,那么其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并申请中止对本案的继续审理;如果共有权人认为出卖人的处分行为侵害了其共有权因而主张合同无效的,那么其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合同效力之诉并申请中止对本案合同履行之诉的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一旦向法庭提交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即可视为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除非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提供足以该买卖合同无效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是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与依据。

2、中央空调噪声污染与房屋质量关系

本案中央空调是否作为诉争房屋的附属设施,将所有权一并转移给吕智忠并属于严重房屋质量问题呢?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柴玉林与吕智忠就买卖标的物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其本身并不包含地下中央空调这一设施。实际上房地产开发商在楼宇建造过程中安装的为该楼宇全体业主提供夏冬季制冷、采暖作用服务的设备。柴玉林本人不对该设备具有所有权,不能随房屋一并转卖出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是,本案中中央空调噪声问题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因此吕智忠以房屋及附属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此亦作出阐述。

3、房屋买卖合同中因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与乘人之危四种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权诉讼。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来处理。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不愿意承担误解的法律风险。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这不是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的确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的确定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吕智忠与柴玉林就房屋买卖交易的合同行为性质(买卖误解为租赁)、合同当事人、买卖标的品种(商品房误解为经济适用房、央产房等)、产品质量(未经验收合格、不符合交付条件误解为开发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交付条件)、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房产证载明面积)、数量(将一套误解为两套)等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柴玉林与吕智忠之间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吕智忠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吕智忠的反诉诉讼请求。

4、中央空调噪声问题法律解决之道

柴玉林所出售的房屋是经验验收合格的房产,其房屋本身不存在质量瑕疵。本案所涉噪声问题来源于中央空调,而该设备不属于所出售房屋的附属设施一并出售给吕智忠。关于噪声污染防治与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具有专门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根据该法该法律规定该噪声污染问题,应当由噪声发声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房屋噪声产生来源于地下二层空调主机,并非上述房屋本身质量所致。现吕智忠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噪声问题其可与房屋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另行解决。那么,就本案噪声问题,吕智忠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噪音污染解决方案篇5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立法

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现状

(一)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交通噪声、工厂施工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等。噪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些由于工业生产引发而影响到人们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噪声,将会带给人们方方面面的干扰,同时,噪声污染也同时成为了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噪声污染的污染源,多数为重型机械启动所产生的声音。交通噪声污染的传播范围宽广,而且声级不稳定,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交通噪声污染会因路况和天气等因素而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交通噪声成为我国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工业噪声污染主要来自于工厂的机械高速运转,机床发动等,这也使得工业噪声污染成为我国噪声污染的主要根源。建筑工地施工产生的污染,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污染,施工完毕,污染也就解除。但其声音强度很高,又属于露天作业,污染就十分严重。而社会生活污染,例如生活噪声,燃放鞭炮,装修时产生的噪音,也同样带给人们烦躁的心情并且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现状

近些年,我国在治理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尤其是在工厂生产和建筑施工用地,对于噪声进行了监督管理。在市区内,限制了机动车和火车的鸣笛,而对于环境噪声污染超负荷的路段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路、城市轻轨等道路两边配套了建设隔音屏障,进行了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了噪声污染。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严格限制车辆、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排放。同时,建立了一套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的整治和处罚机制。比如,对有可能造成社会噪声污染的酒店、KTV、舞厅、各类加工作坊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和从严审批,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源的数量,限制经营,这样使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节奏的降低。另外规定,在城市新区设置噪声污染的场所时要尽可能远离生活区。对于老城区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源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于已经存在的场所并且附近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源,主管部门相应的采取限期停业整改或强制搬迁等措施。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地建设和规范城市噪声达标区,使得重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总体水平不再下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比较严重,尤其近些年来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等综合性因素,同时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改善我国声环境质量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1996年10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使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并且在监管及其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噪声污染的投诉案件并没有随之减少,反而有上升的趋势。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治理噪声污染方面,我国还存在着类似于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晰、立法不明确、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

我国的环境噪声发虽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比较全面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其中不乏很多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在执法上存在一些困难。

(二)立法方面对环境噪声法的规定不明确

噪声问题的产生不仅与地方执法方面存在不足,有关立法不完善也是引发不能控制噪声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虽然对许多方面做出了控制要求,但是还是仅限于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并且在适用对象上也只是限于对交通运输行业,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噪音,对于广大乡村的农业,牧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都没有涉及。然而,在这其中的环境噪声污染也已经对周边的居民正常神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引发了一定的环境纠纷。对于这方面噪声不加以控制和约束,显然是一大缺失。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血多条款涉及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若没有具体的环境噪声标准,这些规定很难实施。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工厂生产、建筑工地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由于政府管理不善,使得噪声污染不能及时解决。然而人们在指责政府工作不到位、不及时的过程中,往往也忽略了公民自身的参与机制。

(四)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不完善

环境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是一种无形的污染物,因此我国法律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就很难将其划分。例如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制定该罪名的客观事物是危险废物,是就切实的污染物进行的规定,这显然不包括噪声这种无形的污染物在内。因此就不能用重大环境污染最来规制严重的噪声污染行为。然而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清洁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警告或者罚款等,但是早很多环境噪声污染案件中,许多排污单位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宁愿被行政部门处罚,也要继续排污,因此,根本起不到污染防治的效果。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措施的完善

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具有声波的一切特性,如反射、折射、衍射等。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分散性和随机性,在城市中无处不在。因此城市噪声污染工作室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对噪声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到噪声的影响。同时,我国降噪工作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借鉴,完善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

(一)严格界定环境噪声污染标准

在标准的问题上一个很大问题是排放标准与质量标准的界限模糊。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应当明确噪声污染排放指标以及噪声污染质量标准。将噪声法的各项规定明确到各项活动中,比如商业场所的开放和关闭时间,都是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政策决定的,并不能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就使得在商业区附近的居民在夜间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噪声法当中就要严格指明商业区以及工厂、建筑工地施工的统一开关时间,这样一来,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也许多因噪声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

(二)明确噪声污染在立法方面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法律体系的保护,但是由于《噪声法》的制定距今已有十多年已久,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新的环境噪声问题不断地增加,同时噪声投诉和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也是日益增多,使得1996年颁布的《噪声法》已经很难解决当代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因此我国必须要从立法上根本改善和完善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且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比如美国在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是用来防治由机飞行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且有联邦航天局来进行具体的操作实施,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这项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的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此外,发达国家还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和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这样使得在具体行为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法律上的空白点。这样使得在环境噪声遭到污染之前能够提醒相关部门做到减少噪音排放,或者在噪声污染之后能够及时地进行降噪处理,将噪声污染达到最小化。让噪声污染防治法能够真正的落实到实处,而不是纸上谈兵。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首先,要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规定和政策,让公众了解噪声污染对人身的危害。并且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此外,政府或环保部门出台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条例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且依法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噪声相关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并及时做出反馈。第三,要逐步培养公民环保意识,使公民能够自觉维护声环境权利,履行声环境义务。公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噪声严重扰民的情况进行举报、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行车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大声鸣笛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不是喊口号,而是要实际行动,因此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要落实到实处。与此同时,要通过立法确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者的合法地位,真正发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监督作用。

(四)完善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应当从刑法和民法两方面重新划分。使得环境噪声污染的主体受到相应法律制裁。首先,从刑法角度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将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对于具有违反国家规定且有非法排污行为,或者噪声污染环境情节相对严重的行为制定相应罪行。明确犯罪主体,有针对性的根据刑法定罪。例如《德国刑法典》制定了造成环境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最,将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入罪,通过刑法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此外,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严重情节的,也严重危害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通过民法加以裁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噪声污染的损害,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被认定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这其中并没有明确排污者的责任,这样不便于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虽然突出了受害人的利益,淡化了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它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原则,也不符合环境法的立法宗旨。若受害人在受到污染危害之后能够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加害人才会受到相信的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加害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相反还会变本加厉。因此,在民法立法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突出环境噪声污染致害人的责任,追究加害人责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加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直接的、间接的损失,还要对造成人身伤害所需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进行补偿。对加害者实施教育,达到充分保护环境的目的。

四、结论

噪声污染已经被列为当今社会四大公害之一。其严重后果直接影响到公众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对人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并且,因噪声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不断,也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严重妨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在制定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噪声污染防治刻不容缓。明确界定噪声污染标准、完善立法体系、建立公民参与噪声防治与保护机制、规制噪声污染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的问题,保障公民能够享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06期.

[2]林勇.“行政执法难”的现象、原因及对策探讨[D].厦门大学,2001年.

[3]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非政府组织(NGO)为中心[J].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02期.

噪音污染解决方案篇6

在设计建筑方案时,应该以自然生态环境为核心,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建筑单位应该在环保节能等方面趉积极的探索。为了凸显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实现科学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促进科技转向实际的生产力。在提升建筑质量与建筑功能的时候,应该重视建筑的环保,尽可能的减少建筑对于周围环境的污染。

一、建筑带来的环境污染

1.声环境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是城市施工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机械噪音,并且建筑施工噪音污染时环境噪音污染中最为敏感的一种。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周围的居民生活危害严重,并且噪音产生较为集中,位置固定。建筑施工中出现噪音主要是应为施工设备过于陈旧,不能够满足施工技术的要求。建筑施工时施工设备处理的不合理,在施工时没有采取降噪的措施也会导致噪音的产生,从而严重的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在施工时建筑单位应该对施工设备进行降噪处理,施工设备要满足国家对于噪音的标准。建筑单位要注意不应该在夜间进行施工。

2.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建筑本身需要占据大量的土地,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还会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施工过程中需要开挖地基或者建设附加工程,这会严重破坏地表及周围的植被,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不采取任何的措施,这会留下安全隐患。当碰到下雨时,施工场地非常容易发生侵蚀。除此之外,建筑在施工时还会产生大量的弃土弃渣,建筑单位对其处理不当也会严重的影响周围的环境。

3.粉尘污染。建筑中有两个方面导致粉尘污染。一方面,在运输建设材料时由于公路路面的凹凸不平导致的抛洒或者车辆身后的吸引力导致的道路扬尘。另一方面在施工场地卸载、堆放建设材料过程中由于风吹引起的扬尘。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不仅会严重的影响周围的居民,还会影响环境卫生,增加施工场地附近空气中的浮沉含量,甚至还会给沿线的农作物带来严重的影响。

4.建筑施工对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随意的排放污水,这会严重的破坏地面水,甚至严重污染饮用水,导致水质中的含泥沙量显著增加。

5.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每一年城市中建筑所产生的垃圾逐渐增加,建筑垃圾在生活垃圾的比例变得越来越大。由于每年需要拆除大量的废旧建筑,产生了数亿吨的建筑垃圾,但是这些垃圾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处理,而是直接被运送到郊外露天堆放或填埋。

二、提升建筑环保与降低建筑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1.提升建筑施工的综合性环保措施。首先,应该使用建筑行业中推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施3232艺,最大程度的保证文明施工。其次,建筑企业不能忽视材料的回收与重利用工作,在施工时更要杜绝一切的污染,尽量减少建筑施工产生的污染物。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物要进行及时的处理与回收,并通过技术手段重复利用。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要采取合理的方法,避免材料的浪费,不仅能够减少污染物,还能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提升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需要注意建设工程副产品的再生利用,在施工时要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体系。如果发现施工时出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现象,要及时的调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

2.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筑也被称作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绿色建筑是指在不破坏周围环境与生态资源的情况下,有效的使用自然资源,从而最大程度减轻建筑队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使用科学的方法将建筑整体设计,提升建筑的安全性,保障建筑的质量。在设计节能环保的绿色建筑时,要充分的考虑空气流通问题、日光采用问题与自然环境问题等因素,并使用科学的、合理的方法并结合最新的理念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做到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在设计建筑时应该回归自然,避免工业化的弊端,并对现代的设计思想不断的总结,将生态环境节能环保作为建筑设计的核心。设计人员应该设计出绿色建筑与周围的环境和谐统一且相互融合的建筑设计方案,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拉近人与环境的据理力争,有效的保护生条环境。营造绿色的建筑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惬意的生活环境。在选择建筑室内的装修材料时应该使用对人体无危害的材料,并能够保证室内的温度与适度适宜,这样才能够让人们在居住期间身体健康,身心愉悦。

3.规划建筑施工工作。建筑企业不能忽视施工管理工作,应该落实施工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施工规范。建筑企业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将施工责任分配到个人,层层把关。在施工之前应该编制相应的文明施工方案,并设定出针对性的措施。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维持施工卫生,要强调文明施工责任,这样才能提升施工人员文明施工的意识。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更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提升建筑的节能环保,设定的施工规划应该满足施工生产与环保的要求,并考虑施工队周围的影响,更要消除消防安全等问题。施工场地中的建设材料尤其是钢筋的放置应该保持平整,在施工场地中设置污水沟,这样能够有效的放置材料的腐蚀,减少材料的浪费,避免建筑施工中附加的成本。

三、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开始关注生活品质的提高,更是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建筑行业发展的迅速,建筑产生的污染物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建筑单位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建筑节能环保措施,这使得建筑行业不能满足我国提倡的节能环保。为了建筑行业更长久的发展,建筑企业应该注重建筑环保,避免建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这不仅能够提升周围居民的生活品质,也将会给建筑企业赢得一定的声誉,提升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并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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