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个人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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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个人申请书篇1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廉租房申请书”查看!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不得申请情况

1、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

离婚不足2年的。

2、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的。

3、单身申请人的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和工作单位被记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限的。

7、家庭成员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家庭成员中有城中村户籍男性的;

女性提供村委会出具不享受本村分房(无房)待遇证明的,可申请公租房。

10、住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情况的。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廉租房申请书___社区:

本人_____年生,系____镇居民,19__年至__年在_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_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__,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公租房个人申请书篇2

第二条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

第四条租赁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条租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县房产管理局按规定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名义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租赁补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50元以下;

(四)家庭主要成员之间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一)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二)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租赁公有住房)的;

(四)租房或投亲空挂方式入户的;

(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保障的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2、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0元的,补足50元;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120元。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提供以下资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3、房产证、公有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情况说明)。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6、书面诚信申报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居委会应当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核查申请人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县房产管理局。

(四)县房产管理局应在收到民政部门送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凡复审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予以登记,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第十条租赁补贴拨付、发放程序:

(一)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发放。县房产管理局每个季度根据实际发放需求填写《县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附该季度享受租赁补贴的《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租赁补贴专项资金拨付到县房产管理局专用资金帐户。

(二)县房产管理局按要求将租赁补贴金额存入以申请人身份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家庭,到市场寻求符合自身条件的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各居委会应当每半年将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将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核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补贴额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不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

第十三条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县房产管理局应按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对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户走访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准确掌握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县房产管理局按季统计汇总租赁补贴发放的人员与资金情况,报县财政局。并于每年向县财政局提交年度汇总报表,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全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有关工作人员、、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公租房个人申请书篇3

廉租房。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广州廉租房申请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请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广州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社区:

我叫_,_年生,系_x社区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厂做工,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广州廉租房办理条件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注:在《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资产限制。

广州廉租房办理材料广州市户籍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来穗人员申请公租房: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广东省居住证

4.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5.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

8.计生证明

9.诚信承诺书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广州廉租房办理地点办理地址:

广州市户籍人员:

户籍所在地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租房个人申请书篇4

交钱容易取钱难”,这是近年来公积金缴存者的共同感受。手续繁、到账晚、限制多......一边是巨量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一边则是大量有意使用的缴存者“望而兴叹”。不过,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称,即日起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不少网友直呼:“公积金终于不用继续‘沉睡’了!”

凭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

“工作几年下来,我的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已超过6万元,但由于没有买房的打算,至今一分钱都没提取过。”就职于北京某公关公司的宁女士告诉记者,虽然过去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手续繁琐,关键还需要缴纳5%的税费,还不如直接放在账户里。

据了解,此前,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但如果要开具发票,就需要按照5%的标准缴纳支付房屋出租的税费。也就是说,每月3000元的房租就要缴纳150元的税费,虽然政策明确规定此税费应由房东缴纳,但很少有房东愿意为了房客提取公积金而多掏这部分钱。

而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的通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房,则分为两种情况:仅需提供无房产证明,而不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每人每月可提取不超1500元的金额;除了无房证明,还提供了租房合同和实际租房支出发票,经过审核无误,就可按照现行规定,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本人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

凭借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那么无房证明应该怎样办理?据了解,北京公积金中心已经与市住建委进行沟通,实现了联网实时查询职工的住房信息。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属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

提取资金何时发放?

关于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发放,《通知》中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继续提取的,职工需重新申请提取。

提到为何将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额定为1500元,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每个人1500元的限额是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以及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设定的。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则一户家庭每月可支取限额将达到3000元。按一个季度计算,提取总额可达到9000元。”另外,部分申请者比较担忧,租房提取了公积金,是否会影响以后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对此,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租房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没有关联。

Tips:提取公积金交房租要交的材

租住公租房

1.《提取申请书》2.房屋租赁合同3.支付房租的发票或收据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6.如果配偶申请,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公租房个人申请书篇5

第二条本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县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祝藏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县城建局是本县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工作。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对象认定、日常管理、廉租住房的维修、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租金的收取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国土、民政、物价、审计、税务、公安、监察、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祝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协助县房产管理局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发放租金补贴,不得挪用、坐支。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调剂出来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计算,但每户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现公有住房租金的60%收取,超面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每个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

(二)经济条件: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在6个月以上;

(三)居住条件:每个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住房所有权;

(四)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成员间有法定的扶养、抚养或赡养关系。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天祝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乡镇或城镇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二)初审。各有关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与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名单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为7天,公布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县房产管理局。

(三)审核。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有关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排序。经审核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及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五)公示。对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发《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第十二条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根据排序情况,结合当年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行配租。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房源的对象,凭《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填发《天祝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由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天祝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承租非公有住房的保障家庭,持《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到县房产管理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取得《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家庭,由县房产管理部门通知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

第十三条各居委会、县民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获保障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县房产管理局。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县房产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居委会、县民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及时组织复核。对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其变化情况,相应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对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起限定的时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县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在此期间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十六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承租廉租住房,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申请:

(一)有能力支付租金但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违犯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公租房个人申请书篇6

一、申请登记(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1.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2.人口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3.面积计算:

(1)按照现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其中住房的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中厅的面积计算,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3)以前分过住房,在房屋租赁凭证上注明增配并与原住房的租赁户名同属一人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对一本《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算居住面积。

4.受理登记:

(1)区县廉租办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县廉租办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廉租办。区县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一)配租标准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1)增配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2)套配原住房腾退,另行配房。

2.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不超过4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不超过30元;其它6个区、县不超过25元。对个别补贴数额差别很大的家庭,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上限和保底政策。由申请家庭按廉租办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区县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县廉租办核定数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县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县廉租办指定的银行专户领取补贴租金。

(三)配租排序申请家庭配租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阶段有成批家庭同时申请,因此前3个月内按困难程序排序,3个月后按申请日期排序。

(四)配租约定1.配租家庭应当与区县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套配、增配协议。其中租金配租家庭应与出租人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区县廉租办审核盖章后,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每件收取20元登记备案费,其它费用予以减免。

2.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3.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县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租金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配租管理区县廉租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半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民政部门核定标准,或因人数减少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区县廉租办即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过渡期间,各区县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租金补贴。

3.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较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区县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配租家庭人数减少应当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原配租方案。

4.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3)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4)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区县廉租办应当将受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户家庭上述的有关手续。

配租家庭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四、其它(一)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贯彻多渠道、多途径的方针。所需资金,市、区县按50%比例分担。廉租住房资金由区县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廉租办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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