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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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篇1

关键词水产养殖产业竞争力烟台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环境污染日渐严重,水产品食用不安全

由于现行水产养殖工程技术存在严重问题,致使在养殖过程中造成池底、塘底、海底严重污染。进而使海水养殖业出现,多发病、药物残留、环境污染三大问题。

(二)水产养殖品质量安全研究薄弱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品质量安全研究十分薄弱,标准体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诸如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现存的标准,质量不高,配套性不强,严重滞后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无标生产和无标流通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现行标准多为产品质量标准,缺少有关水产品生产规程、种质、产地环境条件等方面的标准,使得许多水产养殖品一直沿用过时的标准。

二、原因分析

(一)养殖观念

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最多的国家,单单纯氮肥年使用量2000多万吨,农药超过100万吨。化肥、农药、兽药、生产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高速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都在环境上造成了水质污染。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导致水产养殖品中药物残留超标。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目前我国存在的现状是高密度,多品种,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养殖单位、养殖户为了减少损失,加大了用药,部分养殖户为了私利使用一些低价高残留药物,养殖户没有科学的指导盲目用药现象也加重水产品食用安全问题。

(三)我国水产养殖质量标准化体系不够完善,实际执行力度不够

很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不够重视水产养殖质量标准化体系标准是生产的技术依据,也是水产养殖品评价监督的技术依据。加强水产养殖品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定和调整,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高起点制订适应国际贸易的一些标准和检测方法,来满足水产养殖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遵守《2000年后的水产养殖发展:曼谷宣言和战略》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水产养殖和渔业产品残留物监测国际协议”。标准的宣传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现有的很多标准有些还停留在纸面上,根本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去年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在执行《2002年水产品药残监控计划》中发现,对于一些产品的标准和规范,不仅部分养殖单位、养殖户不了解,甚至有些主管机构和部门也知之甚少,或沿用一些过时的标准,或根本无技术指导。

三、对策建议

(一)提倡海水健康养殖

海水健康养殖(HealthyAquaculture)是海水养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海水健康养殖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上针对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总结传统养殖技术的经验,对比分析现代生物技术和环境工程技术在海水养殖中应用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全新的概念。目前人们对海水健康养殖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就其基本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应是优良养殖品种,在无污染的水域,采用科学合理和先进的养殖手段或技术,获得质优、量多和安全的产品,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理念。

(二)加强水产养殖行业协会的建设

促进水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政府创造条件,加强水产养殖行业协会的建设,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提高产品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使水产养殖品生产和经营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经营。政府从政策、税收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和优惠,创建一批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水产养殖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帮助行业树立品牌意识,深入开展争创名牌的活动,培育出一批龙头企业,使之做大做强,从而带动水产养殖品的产业化进展。在行业协会的主导下,进而搞好产品生产体系、科技支持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水产养殖行业协会的作用。

1.搞好产品生产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水产养殖行业协会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深化改革,土地的使用权分散到农村各家各户,产品生产十分分散,如何加强水产养殖品的生产合作和经纪人队伍的建设,是全面推广水产养殖品认证认可的关键,也是制约因素。积极探讨企业加养殖单位、养殖户;协会加养殖单位、养殖户和养殖单位、养殖户间的合作经营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使生产规模化,促进农村的产业化,使水产养殖品认证认可工作得以全面实施。

2.搞好科技支持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水产养殖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水产养殖品质量技术推广体系,加强无公害产品全面的技术指导,加大其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推广高、优、新品种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物、饲料、肥料的使用,使产品达到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目前我们在技术推广这方面做的还不够。

3.加大执法监督

有针对性地对市场进行监督抽查政府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同时,更应加强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制假造假行为,保护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从业者,树立品牌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的监控力度,推行“从田头到餐桌”全程质量管理。产前:以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为主。产中:以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保证检测为主。产中质量安全检测将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产后:加强市场产品的检测,对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应及时曝光、处理,让消费者了解抽查结果,促进生产经营者重视产品质量,加强生产质量管理。同时完善检测体系,对质检机构不仅仅独有虚表。

参考文献:

[1]赵法箴.中国水产健康养殖的关键技术研究[J].海洋水产研究,2004,25(4):1—5

[2]杨鸣,赵中华,郑冰.发展山东省海水健康养殖的构想和主要对策[J].海洋水产研究,2005,26(1):68—7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篇2

【关键词】绿色食品蔬菜生产涵义意义现状对策发展前景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农田被大量农用的化学物质渗透,例如农药、化肥等,并通过土壤、水质等侵害到农作物及畜禽,致使食品受到污染,给人类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由于农业生产中对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被过度使用,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并开展了大量关于生态农业的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安全性高、无污染的食品被开发出来,我国将这一类的产品命名为绿色食品。而在人们的日常饮食中,蔬菜在食品中的重要性位列第二,仅次于粮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饮食健康的认识不断提升,对蔬菜的品质也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因此,加大对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研究与分析,有助于推动绿色食品蔬菜的更好、更快发展。

1绿色食品蔬菜的涵义

1.1绿色食品的概念

对于绿色食品的概念,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具有绿色颜色的食品。绿色食品主要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根据绿色食品的标准来进行生产,并经过专门的机构进行认证,并批准其使用绿色食品标注的具有无污染、优质、安全的食品。在绿色食品中,其原料产地、生产操作的流程、包装储运、食品质量是检验的重点,只有这几个方面必须要符合绿色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才能被称之为绿色食品。

在我国,根据产地环境、生产中化学合成物质的成分、生产加工的操作流程、产品的质量及其包装等标准,绿色食品主要分为A级、AA级两种,当前的绿色食品中A级所占的比重更多些,但将会逐渐向AA级过渡。

我国的绿色食品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注重对产品产地的监测,从产品最原始的生态环境中去判定其是否符合绿色产品的条件;二是注重产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对产品从其在土地开始到最终端上餐桌这一过程中的所有环节进行控制,从而有效保证绿色产品的质量;三是注重对绿色食品的标志管理,将商标的管理和质量的认证挂钩,从而对生产者进行有效的约束,更好地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

1.2绿色食品蔬菜的概念

绿色食品蔬菜是绿色食品中的一种,其评定的标准在绿色食品的总体标准下制定,并根据蔬菜的特点会有具体的要求,对绿色食品蔬菜的评定主要是要求蔬菜里的残留农药要比国家或者国家上所规定的标准要低。由此可以看出,绿色食品的概念其实并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被严重污染的蔬菜来说的。

2促进绿色食品蔬菜生产所具有的意义

2.1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及身体健康的需求

在人们的日常饮食中,肉可以不吃,但是肯定会吃蔬菜,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更加注重均衡合理的饮食,对蔬菜的摄取量不断提高。而且由于各地农药蔬菜频现,使得人们对蔬菜质量的要求不断提升,消费需求逐渐呈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相对安全、可靠的绿色食品蔬菜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因此,促进绿色食品蔬菜生产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及身体健康的需求。

2.2有利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对农业生产产量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很多蔬菜生产者为了促进蔬菜产量的提高,会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这些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使得土壤受到毒害,造成生态环境的失衡,再加上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生态环境逐渐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危害的还是人类自己。而绿色食品蔬菜对蔬菜生产中的农药使用、农药残留等都有严格的监测标准,因此,促进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有利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2.3可以进一步增强蔬菜行业的竞争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不断加强,我国蔬菜的进出口业务不断增多,这对蔬菜行业来说既是竞争,同时也是挑战。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蔬菜行业如果仍是只注重数量,而不控制好蔬菜的质量及其安全性,那么将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绿色食品蔬菜注重蔬菜品质的提升,促进其生产可以进一步增强蔬菜行业的竞争力,为其更好地开拓市场。

2.4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蔬菜在我国农产品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蔬菜产业的发展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人民对绿色食品蔬菜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为农村经济开拓了另一条发展路径,这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河套地区应该充分利用好其地理与环境的优势,积极促进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

3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3.1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现状

当前,随着绿色食品的需求不断加大,我国绿色食品蔬菜的发展形势良好,生产面积、通过认证的品牌数量等都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产地达到标准,科技的推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也在增强,绿色食品蔬菜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在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很多农民对绿色食品蔬菜的认识还不够深,进行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意识还不够强。很多农民一听说绿色食品蔬菜的标准和要求,就放弃了。其次,虽然当前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蔬菜生产方面,土壤的肥力、病虫害的防治、环境污染等问题还没有根本、妥善的解决办法,因此,绿色食品蔬菜发展所需要的配套技术还不够完备,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开发。再次,当前由于监督力度和检测的手段都还不够强,市面上绿色食品蔬菜的假冒伪劣产品不断出现,这对绿色食品蔬菜的销售来说造成了影响。第四,绿色食品蔬菜有其优势所在,但由于其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资源较多,耗费的成本更大,因此,其价格一般都会比较高,这使其在蔬菜市场上的优势并不明显。

3.2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发展对策

针对目前绿色食品蔬菜生产中所存在的问题,当前,应该加大对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研究,寻找相应的发展对策。

(1)要加大对绿色食品蔬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绿色食品蔬菜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绿色的健康观念。同时,也要转变农民的传统生产观念,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让他们可以自觉进行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加快绿色食品蔬菜产业的发展。(2)要进一步加快绿色食品蔬菜生产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大科研及资金的投入,促进其技术和产品可以不断创新与发展,同时,还要组织好宣传队伍,深入农村去宣传和推广绿色食品蔬菜产业的技术与服务,为更好地提高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水平提供保障。(3)要增强监督力度,从绿色食品蔬菜商标申请到生产销售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同时,也要提高检测的技术,加大检查的频率和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的绿色食品蔬菜,从而提高绿色食品蔬菜的质量及信誉。(4)针对绿色食品蔬菜价格的问题,应该加强市场的调控,根据市场需求及规律,积极借鉴先进的经验,合理定价,促使绿色食品蔬菜可以真正走进千家万户。

4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发展前景

虽然绿色食品蔬菜存在这一些问题,但是由于其生产发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当前发展形势良好,前景广阔,并且其发展逐渐呈现几种趋势:

(1)产业化的趋势,虽然我国的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时间不长,但是推进产业化发展,是我国蔬菜产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最佳途径,对其发展来说是一大促进。(2)国际化的趋势,随着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绿色食品蔬菜走向国际成为必然,而且在市场竞争中,绿色食品蔬菜产业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也必须不断提升其品质,增强竞争力,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3)科技化的生产趋势,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绿色食品蔬菜生产技术的研究将不断取得突破,不止在生产环节,其加工、运输、储藏等环节也将越来越现代化、科技化。(4)销售日益专业化的趋势,随着绿色食品蔬菜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其销售需求也会不断增加,建立专业化的销售网,通过连锁店、专卖店、销售专柜等形式进行集中销售的方式也将逐渐成为其发展的一大趋势,这对保证绿色食品蔬菜产品的质量及真实性,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都具有很大帮助。

5结语

总而言之,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可以为人们提供无污染、优质、安全、健康的蔬菜,有效保证人民的健康与安全,这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蔬菜产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当前的绿色食品蔬菜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在良好发展前景的带动下,河套地区应该借助自身的良好条件及发展优势,积极促进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加快绿色食品蔬菜产业的发展速度,使其可以为河套地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运浩.中国绿色食品发展现状与发展战略[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3):10-12.

[2]张萍.浅议我国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5S):25-26.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篇3

[关键词]乡镇企业现代农业互动特征路径

我国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和发展,壮大了农村二、三产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现代农业的建设目标是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共同的目标指向,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对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仅对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动关系的特征与良性互动的路径予以探讨。

一、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动的基本特征

1.对乡镇企业与现代农业概念的界定

(1)对乡镇企业定义的认识。近年来,乡镇企业这个名称在政府、学者,以及媒体的语境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少,这是否意味着它已经逐渐被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名称所替代而即将淡出经济社会发展舞台。笔者认为,乡镇企业仍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集体企业,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把乡镇企业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给乡镇企业下的定义是“在中国农村和小城镇兴办的、非全民所有制、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些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从所有制和地域范畴上来界定乡镇企业概念。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的改制,乡镇企业不再是原来乡村集体所有或农民投资的所有制范畴概念,有必要进行重新界定。这里我们从地域和要素依存的角度,把乡镇企业界定为在乡镇范围内开办的、以农业资源、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市场为依托、与农民利益联系较为直接稳定的生产经营实体。由地域与生产要素界定的乡镇企业概念,是城乡都可以存在和使用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概念难以替代的。

(2)对现代农业概念的理解。现代农业是一个相对于传统农业的动态的和历史的概念,是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认为,“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可称为传统农业”。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给现代农业的定义为: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产出率和商品率为途径,以现代科技和装备为支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综合作用下,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还有学者把现代农业形象的概括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我们比较赞同杜青林对现代农业的界定,因为它体现了现代农业建设目标、手段和途径的统一。

2.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动的基本特征

(1)互动主体的独立性。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不仅解决了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而且对工业和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农业兴旺发达,才能为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和部门发展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上乘、品种齐全的原材料。因此,现代农业建设虽然可以借助乡镇企业的推动而加快发展步伐,但不能长期依赖乡镇企业,否则农业发展会因乡镇企业发展的波动而难以稳定。同时,乡镇企业发展也不能完全依靠农业。虽然乡镇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大部分来自农业和农村,但由于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往往会给乡镇企业的原料供给和产品销售带来困难。

(2)互动目的的互利性。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惠互利、平等发展,是二者互动的动力和纽带。乡镇企业只有真正围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活跃农村市场、方便农民生活等方面大力发展,才能得到农民的支持,获取生产要素,开拓农村市场;而现代农业建设也必须考虑乡镇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市场竞争力增强、积累能力提高和从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中受益,才能使不断壮大的乡镇企业有能力并愿意“以工带农”、“以工补农”。

(3)互动结果的风险性。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的互动,既是一种互利关系,又是一个博弈过程。按道理讲,现代农业建设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要素供应和市场拓展条件,乡镇企业发展吸纳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培养和提高了农民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创新,二者完全可以实现正和博弈。但互动双方在市场趋利性驱动下,往往出现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的结果。如在“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的互动模式中,产业链条中农户或公司任何一方行为扭曲,都有可能造成公司破产、农户受损的负和博弈;也有可能出现公司卷资外逃、农户受损,或农户原料供应以劣充优、公司受损的零和博弈。

(4)互动过程的长期性。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乡镇企业发展到现在的水平和规模,是从最初的社办工业、社队企业到乡镇集体企业,再到个体户、家庭私营企业和联户企业,继而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再到现在的农村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形式,它的根已经深深扎在“三农”的土壤里,今后将继续伴随着我国“三农”问题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而现代农业建设也是一个长期动态过程。世界农业的发展大体经过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和后现代农业三个阶段,我国目前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时期,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路程还比较漫长。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将经历由不协调到协调的反复调整和适应过程。

二、实现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良性互动的路径

在农村这块土地上生长和发展的乡镇企业和现代农业,在地缘、人缘、资缘上存在着天然联系。二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共生共长。

1.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发展乡镇企业

(1)发展农产品加工型乡镇企业,提高农业产出效益。国内外大量事实和经验表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于提高农业的产出率效果十分显著,而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率在90%左右,我国只有45%左右(粗加工以上);发达国家农产品深加工(二次以上加工)占80%,我国只有30%左右;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为3:1,我国仅为1.1∶1。这种差距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潜力巨大,而乡镇企业具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天然优势。乡镇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通过“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中介组织+农户”的形式,将小农户与大产业、小生产与大市场进行有效对接,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发展科技型乡镇企业,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乡镇企业应不断适应国内外科技发展要求,真正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制定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规划,创造条件投入资金建立自己的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大力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创出新品牌,并把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设备引进与落后技术改造相结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在增强乡镇企业科技创新实力的同时,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带动现代、高效、环保农业发展。

(3)发展生态型乡镇企业,带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土地、节约材料;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治理污染项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企业内循环、产业内循环和区域内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三是积极参与乡村旅游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建设,带动优质、生态、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

(4)发展为农服务型乡镇企业,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保障。乡镇企业不仅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民生活的、适合农村特点的连锁配送服务业,还要大力发展面向农业生产的各类服务业。特别要积极发展面向“三农”的商贸、物流、金融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和农产品的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产业,与此同时建立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经纪人队伍,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物资、设备和人才保障。

(5)发展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促进农业集约经营。建设现代农业要求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上述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土地的规模经营。乡镇企业通过吸纳从农业中分离出的富余劳动力,为农业实现规模化集约经营创造了条件。目前乡镇企业共安排了1.4亿左右的农民就业,其中就地就业的占70%以上,在乡镇企业就业农民的收入已占农民现金收入的34%。但目前农村4.8亿劳动力中仍有1亿左右的富余劳动力,加上每年新增劳动力700万人~800万人,共近2亿劳动力需要安置,这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因此,今后大力扶持农村能人和外出务工回乡人员创办企业,注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仍然是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要任务。

2.围绕乡镇企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

(1)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为乡镇企业发展奠定基础。农业中农、林、牧、副、渔等的比例关系是否协调,不仅影响农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影响乡镇企业的布局结构。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行种养加、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不仅能为乡镇企业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原材料,而且也会为乡镇企业争创优质产品、名牌产品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农业的快速发展,使从事农业的收入迅速增加,既有可能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又减少了农业对乡镇企业的依赖和抽取,从而进一步增加乡镇企业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力,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为提高乡镇企业竞争能力创造条件。科学技术在农业上的利用是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促进农业发展最有效的途径是加大科技在农业中的运用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的乘数效应,提高物化劳动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减少活劳动的消耗量,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就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以农村劳动力为活劳动投入的乡镇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从而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率。

(3)加强农业投入与政策支持,为乡镇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乡镇企业的发展有赖于产品市场的扩大和消费群体的增加,有赖于社会的广泛信任和认可。农村人口是我国数量最多、消费需求潜力最大的群体。在建设现代农业过程中,国家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强,发展环境的优化,必将使农民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业投入与政策支持的力度的加大,将会进一步启动农村市场,扩大国内需求,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更好的投资机遇、市场机遇和发展机遇。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篇4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并征求意见。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监管理念;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的理念;加大违法成本的法经济学理念。这四大立法理念不仅是食品安全立法理念的创新,也将对相关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纵观《征求意见稿》,其充分体现了四个新的立法理念。

一、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一)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转变。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人们曾对如何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主要观点有三:其一是主张在保留《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法》定位为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位为特别法,形成基本法统帅特别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其二是主张修改《食品卫生法》。认为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已经不少了,关键在于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涵盖所有食品安全领域。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食品安全法》已没有自己调整的特定对象。另外,制定《食品安全法》还需要对其结构和内容进一步论证,但修改《食品卫生法》无需更多论证。其三是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其主要理由为:《食品卫生法》不调整食品安全监管关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空白。诸如人们常说的掺假食品,只要掺假食品是卫生的,就无法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但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掺假行为进行处罚。比如,注水猪肉,如果猪肉里的注水是卫生的,就不可能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另外,《食品卫生法》也不可能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监管。可见,食品安全的外延更为广阔,包含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个基本要素和其他相关要素,《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不应同时并存。

《征求意见稿》第98条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说明将来的《食品安全法》将要取代《食品卫生法》。从字面看来,《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只是“卫生”到“安全”的用词转变。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而是立法者深深认识到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的生命与身体健康。这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

(二)从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到既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又注重食品具有应当具有的营养的转变。我国在食品数量安全得到保证以后,开始注重食品质量安全,以保证人们不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而损害身体健康。并在立法上体现了这一理念。诸如,《食品卫生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2006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2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按其预期用途使用、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保证。”这样,《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即强调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或者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患或者潜在性危害。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人人能够“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成为人们奋斗的目标。食品安全的概念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生了变化。因此,《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虽然《征求意见稿》与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相比较只增加了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但却反映了国家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因为,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另外,《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也符合1996年11月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对食品安全的要求。[1]

二、充分体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监管理念

食品在其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由于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缺陷或外部环境污染等原因而导致安全问题。因此,对食品安全必须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征求意见稿》尊重科学,坚持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理念,强调整个食物链各环节按社会分工和协作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和程序,并加以科学衔接,弥补了《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未包括种植、养殖环节及与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相关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化肥等的不足,并与《农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科学划分,做到既分工又协作,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关系,共同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重在源头,包括:食品种植、养殖投入品的生产和使用监管,主要是指对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生产与使用监管;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食品包装物、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和使用管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设立条件及卫生条件监管;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监管;食品商标、标识、广告的真实性和信息充分性监管等。简而言之,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是指,从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到销售的整个涉及食品安全链条的监管。这些全过程监管的内容缺一不可。因为,如果有一个环节或一个方面监管不力,就会影响其他环节和方面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安全链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征求意见稿》总则第2条、第2章、第3章、第5章、第8章等有关条款全面反映了全过场监管重在源头的理念。[2]《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有些学者可能认为《征求意见稿》不调整食用农产品,因此《征求意见稿》没有坚持“从农田到餐桌”全场监管重在源头的理念。其实这是对《征求意见稿》的误解。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食品安全法包括一切调整食品安全监管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食品安全法仅指食品安全法典。《农产品质量法》属于广义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等做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没有必要再作出规定,以便两部法律更好地衔接。因此,《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①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使食品追溯制度的实行成为可能。因此,《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充分体现了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的理念

食品安全不仅是关系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劳动力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大问题。因此,国家在不断加强对制造、销售假冒食品、不安全食品的处罚的力度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赔偿金的倍数。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也互动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利,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有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所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作了初步尝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退一赔一”、“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在“退一赔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胆战心惊”、“闻风丧胆”。对于食品以外的一般商品而言,退一赔一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抑制假冒伪劣商品,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适用“退一赔一”规则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抑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所以,《征求意见稿》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虽然向消费者支付其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有时并不一定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但无疑已经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

(二)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退一赔一”或“双倍赔偿”制度,但要真正得到双倍赔偿并非容易。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要得到双倍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②消费者有因经营者的欺诈而上当受骗的结果;③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与经营者的欺诈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要满足这几个条件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经营者在很多情况下逃脱了“双倍赔偿”的惩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将欺诈作为“双倍赔偿”的唯一条件,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指出:“除了故意的欺诈以外,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均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3]《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扬弃,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样,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就可以获得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不需要承担经营者具有欺诈的举证责任,明显地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这无疑也是《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

(三)鼓励消费者举报。公益诉讼制度与举报制度相比较具有诸多优越性,这已被美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所证实,而且我国也有众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正在进行论证。但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行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很多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具备实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所以,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仍然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不可能在近几年提到立法日程。这样,在消费者不可能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做斗争的情况下,我国建立健全消费者奖励举报制度,既可以弥补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也可以有效地遏制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针对此种情况,《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使我国食品安全奖励举报制度上升为法律,这无疑是食品安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四、充分体现了加大违法成本的法经济学理念

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重视法律制度的安排,通过改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的不同设计,制约行为人对守法和违法的选择。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在他作出违法与守法的选择时,首先要对守法和违法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当他认为自己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比其违法所获得“收益”大,即负收益(严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时,他就会采取守法的方式,否则就不是一个经济人的睿智选择。当他认为自己为其违法行为支付较少的成本却能够获得“较多的收益”,甚至他对其违法行为不支付任何成本时,他就可能选择违法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一般来说,当违法成本一定时,守法成本越低,行为人就越愿意付出,同时也意味着行为人违法成本增大,被查处的风险概率高,就越趋向于守法;相反,如果守法成本高,也意味着行为人违法被查处的风险概率低,处罚力度不大,当事人就越趋向于违法。换言之,当守法成本一定时,违法成本越高,就意味着相对人违法被查处的风险概率越高,处罚力度大,相对人就越趋向于守法。所以,从理论上说,守法成本趋向于零,违法成本趋向于无穷大,行为人就越会趋向于守法,而避免违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守法成本为零和违法成本无穷大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要科学合理确定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以及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规范行为人守法的关键所在,《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无论从1982年的《食品卫生法(试行)》到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都没有真正从法经济学角度思考问题,没有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被查处的风险概率,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守法成本,扩大守法收益的理念作为食品安全立法的理念,这也成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行为被查处的风险概率。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守法成本的理念成为食品安全立法的理念,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4]《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225条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根据其货值处以10万元以下或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重申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43条或者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货值处以10万元以下或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可见,《征求意见稿》对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考虑其是否构成犯罪,其次才考虑行政处罚,而在此之前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立法都是首先考虑行政处罚,其次才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可见,《征求意见稿》反映立法者的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是我国相关立法理念的突破,它将对我国相关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强调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这无疑也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成本。

(二)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一项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如何,它关乎着具体的法治进程。《征求意见稿》这方面也作了有益的尝试,其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及不作为的后果。首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及不作为的后果。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次,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及不作为的后果。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1]《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对世界食物安全的表述是:“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和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食物安全”。

[2]如《征求意见稿》第2、13、14、16、17、27、28、29、31、34等条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篇5

关键词:现代都市农业农业经营形式多效能特征

随着社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世界的许多城市面临着生态、食品安全以及持续发展的危机。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给市民提供安全食品和优良的生活空间、保护农耕文化,现代社会开发了都市农业。都市农业就是在城市经营农业,这种经营模式是在近代都市农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古代都市农业有很大不同。古代都市农业的经营项目多为城郊猎场和城市园林景观,故它只有休闲娱乐功能。在古代人类尚未形成在城市发展农业和利用农业发展都市的观念,也没有意识到城郊种养、猎场经营、园林景观建植本身就是农业经营行为。真正的现代都市农业源于1898年美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概念和“把积极的城市生活的一切优点同乡村的美丽和福利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经营观念,真正的都市农业生产始于1919年的德国。1919年德国政府开始建立“市民农园”,在城里开发供市民自给自足的小菜园,并制定了“市民农园法”。[1]为了推动现代都市农业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我们将现代都市农业的定义、普适性经营形式以及多效能特征介绍如下。

一、现代都市农业的定义

(一)都市农业的定义回顾

现代的都市农业概念最早出现在1930年出版的《大坂府农业报》上,但作为学术名词则最早出现在日本学者青鹿四郎1935年发表的《农业经济地理》一书中。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开始研究都市农业理论,最早把都市农业表述为“城市农业区域”或“城市农业生产方式”。1977年,美国农业经济学家艾伦·尼斯在《日本农业模式》中,明确提出“城市农业”(UrbanAgriculture)概念[2]。都市农业术语出现后,农业经济学、农村社会学学者纷纷探索都市农业的本义。(1)美国农业经济学家欧文·霍尼(1950)认为都市农业是在都市周边地区的都市楔形农田上进行的绿地建设和发展园艺业、果林业[3]。(2)德国学者史密特(1996)将都市农业定义为一种位于城内或环城区的产业,它生产或养殖、加工或运输各种食用和非食用的产品,然后使用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大量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产品和服务,反过来为该城市地区提供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以及产品和服务[3]。(3)德国学者穆斯蒂尔(1998)将都市农业定义为在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4]。(4)中国学者俞菊生(1999)认为都市农业包括城市内镶嵌插花状的小块农田、庭院和阳台绿化、城乡结合部的近郊农业、远郊甚至环大都市经济圈在内的适宜大都市市场需要的农业[5]。(5)中国学者张强(1999)认为都市农业是地处城市郊区的农业以及市区扩展而划入市区的农业[6]。(6)中国学者宋金平(2005)认为都市农业是处在大城市边缘及间隙地带,依托大城市的科技、人才、资金、市场优势,进行集约化农业生产,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并具有休闲娱乐、旅游观光、教育和创新功能的现代农业[7]。(7)中国学者张林成(2005)认为都市农业是分布在城市内及其周围地区或者大都市经济圈内,紧密依托城市、服务城市的特殊形态的农业,是以生态绿色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市场创汇农业、高科技农业为标志,以园艺化、设施化、工厂化生产为手段,以大都市市场需要为导向。融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于一体,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现代农业[8]。

如上定义有个共性,就是强调都市农业的地域性和经济活动类型。从这个角度讲,可以把德国学者穆斯蒂尔的定义看成是这类定义的高度概括。但是,如果从概念体系的内部结构完整性和外部功能配合性的要求来衡量,这这些定义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从内部结构完整性来看,这些定义都丢失了都市农业的主体、生产目的、生产种类、产品等核心内涵;从外部功能配合性来看,都没有与城市生态环境、食物供应系统、乡村农业等相关概念建立配合关系。为此,需要对都市农业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二)都市农业的新定义

受如上定义的启发和满足概念界定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功能要求以及转变传统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我们将都市农业界定为:一种发生在市内或市外周边地区的,由城乡居民经营的,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能为市民提供劳动就业和农业教育机会、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的多效能农业生产模式。这样界定现代都市农业,能引导都市农业朝着多效能方向发展,使都市农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其合理性如下。

(1)这种定义强调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现代人只有转变常规农业经营方式,才能消除农业的负外部性效应。现代社会在都市区域开展农业生产,就是要转变农村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缺乏人文关怀的常规农业经营方式,挖掘农业的经济功能、生态功能、人文功能和社会功能,使农业成为改善城市生态、为市民提供安全食品和优质生活空间的产业系统。

(2)涵括了目前出现的都市农业的所有经营类型。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地都市农业出现了种植农业、养殖农业、楼宇农业、园林农业、观光农业、农家乐、休闲农业、体验农业、教育农业等经营类型。都市农业概念应该涵括这些经营类型。

(3)概括了都市农业经营主体。现在从事都市农业的人不仅是城郊农民,还有市内的园林园艺工人、居家赋闲的退休市民、城市家庭主妇等。我们在定义中用“城乡居民”一词概括了这些都市农业经营者,强调了都市农业的经营主体。

(4)规范了都市农业的生产区域。都市农业应该特指在城市区域进行的各种农业生产。界定都市农业概念必须确定其区位范围和地理空间。如果都市农业定义不限定在城市区域,在实践上会产生许多误解,在操作上难以与乡村农业划定边界,也不便于都市农业的行政管理。所以,在定义中突出都市农业的生产区域是必要的。

(5)突出了都市农业的多重功能和产品特性。都市农业能为城市提供生态环境、安全食物、劳动就业、休闲娱乐场所、环境与农业知识教育场所;提供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缓解精神压力、陶冶情趣的生活方式。这些产品与服务以及生产功能是都市农业区别乡村农业的一个根本特点。

二、现代都市农业的经营形式和经营现状

作为城市区域的农业发展方式,都市农业应该成为一种产生经济、生态、人文、社会效益的农业发展方式和发挥经济、生态、人文、社会功能的农业发展方式。自现代都市农业兴起以来,世界各地出现了新奇各异的多效能的都市农业经营形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篇6

那么,什么是有机食品?它为什么受欢迎呢?

据恒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蔡同林介绍,“有机食品”这个概念源自国外,1939年,有人提出了“有机耕作”的概念,以后逐渐演化为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是指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完全不使用人工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的食品。有机食品是目前国标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是食品行业的最高标准,也是一种国际通称,是从英文OrganicFood直译过来的。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包括通过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等。

简单点说、说穿了,就是建国之初大地里生产的那些蔬菜、粮食,那时候使用的都是农家肥,因为那时候还没有农药、化肥呢,所以绝对是有机食品。

据蔡老师介绍,我们国内推行“有机食品”这个概念比较晚,1988年,浙江一家茶叶公司要出口欧盟,人家要的是有机食品,于是,这家茶叶公司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拉开了我国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序幕。那时候,我们国内还没有有机食品的认证资格,需要由国外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外国的认证机构来华,有关部门交给了环保局接待。直到2002年,我国才拿下了“有机食品”的认证资格。目前,全球已有150多个有机食品成员国、33个认证机构。其中,亚洲有4家认证机构,有3家在中国,包括南京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只有经过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跟踪测试认证的食品,才能够成为“有机食品”。

我们国家推行较早的是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又分为“A级”和“AA级”两类。“A级”绿色食品要求收获期前一个月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以确保食用安全;“AA级”则要求自始至终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就是说,“AA级”绿色食品接近于“有机食品”。但是,有机食品与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最大区别是: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是连续三年以上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合成色素、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而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A级”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因此,有机食品的生产要比其他食品难一些,需要建立全新的生产体系,采用相应的替代技术。

“无公害食品”这个概念提出较晚,国家农业部2001年了73项“无公害食品”标准,2002年制定了126项、修订了11项无公害食品标准,2004年又制定了112项无公害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内容包括产地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等,标准涉及120多个(类)农产品品种,大多数为蔬菜、水果、茶叶、肉、蛋、奶、鱼等关系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菜篮子”产品。无公害食品标准主要参考标绿色食品标准的框架制定的。

无公害蔬菜,实际上是指蔬菜中不含有有关规定中不允许的有毒物质,并将某些有害物质控制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人们的食菜安全。通俗地说,无公害蔬菜应达到“优质、卫生”。“优质”指的是品质好、外观美,维生素和可溶性糖含量高,符合商品营养要求。“卫生”指的是3项指标不超标,即农药残留不超标,不含禁用的剧毒农药,其他农药残留不超过标准允许量;硝酸盐含量不超标,一般控制在432ppm以下;工业三废和病原菌微生物等对商品蔬菜造成的有害物质含量不超标。在现实的自然环境和技术条件下,要生产出完全不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商品蔬菜是很难的。

广义上的无公害产品,应该是涵盖了有机食品(又叫生态食品)、绿色食品等无污染的安全食品。

目前,市场上的“有机食品”越来越多,有点令人眼花缭乱、真假难辨,有的有偷换概念、鱼目混珠之嫌。蔡老师告诉我们,这里不排除投机厂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有机食品”那个专用标识,只有有这个专用标识的产品才是有机食品;只是笼统的印着“有机食品”,不一定就是有机食品。“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主要图案由三部分组成,既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标志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中国有机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既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标志中间类似于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

应该说明的是,尽管“有机食品”对环境要求这么高,但是它也不是绝对无污染的食品。食品是否有污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不存在绝对不含有任何污染物质的食品。由于有机食品的生产过程不使用化学合成物质,因此,有机食品中污染物质的含量一般要比普通食品低。那么,“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也不能说是绝对无污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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