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急措施安全预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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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措施安全预案篇1

一、总则

1、编织目的

积极应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2、编织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经贸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部门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本质安全,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少灾害的影响。为此,平时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各专业救援组织和群众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技术、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识,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经贸局、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经贸局主要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生产安全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预警行动

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企业、区经贸局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区经贸局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企业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周围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5)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情况。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五、预案完善

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子预案的制订

各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急措施安全预案篇2

基础上提出了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期对威海辖区乃至全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借鉴和指导,助推

船舶修造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目标。

关键词: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近年来,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业快速发展,企业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仅2012年新造船舶65艘,给地方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但是辖区部分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如何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船舶修造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特点及主要问题

一是试航船舶多。2012年威海辖区试航船舶93艘次,试航类航行警告量占山东海事局的75%,试航船载运总人数达4850余人次,平均每艘试航船载人52人,最多时达80余人。

二是安全风险度高。辖区成山头水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是船舶进出渤海及黄海北部各港口的必经之路,每年威海辖区过境船舶12万余艘次,渔船50万余艘次,海上客运船舶流量大,年运送旅客750余万人次,对试航船舶安全影响很大。威海辖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气象条件恶劣,冬季大风、春季大雾、夏季台风对海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影响巨大。

三是环境敏感度高。威海市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中大力推进双岛湾、文登南海、乳山银滩等涉海旅游区建设,水上运动项目逐渐趋向多样化、规模化,滨海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发展方兴未艾。海上体育赛事频繁,滨海休闲旅游及体育运动游艇等新兴产业发展迅猛。同时,威海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生态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敏感资源不受船舶修造企业及试航船舶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企业及试航船舶违章行为和险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在以下9个问题:一是无许可证件、超许可范围、违规从事船舶试航影响通航安全。二是试航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船员证书不齐、船员不适任、或无证书上岗违章航行操作。三是试航船舶未按设计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施、缆绳等安全设施或救生设备和救生属具不满足适航要求。四是试航船舶载人超载、非法上下人员。五是船舶修造企业未编制试航船舶海上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练。六是试航人员航前安全教育机制不健全、培训不到位,瞒报、谎报船载人数,船舶动态报告不及时,违章指挥,违反航行、安全作业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七是违反防污染管理条例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应急装备、溢油器材不健全。八是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九是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针对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海事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严格落实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海事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建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强化船舶修造企业责任制落实。严格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将试航船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确保试航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配员、载人满足要求。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试航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三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注重岗位和制度的日常落实,做到从业人员适任、生产作业安全。四是督促企业落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督促修造船企业应制定安全运营与防治污染管理制度,编制有关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切实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安全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推行修造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修造船企业规范化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严格试航船舶各项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三是严格执行试航项目的审批条件,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航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船舶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试航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落到实处。

强化事故预防。一是认真分析影响试航船舶安全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大风、大雾,通航环境、沿海公共航路、客运航线多、海洋资源多,养殖密布、渔汛季节渔船众多等因素,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辖区内修造船企业参与试航人员的海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应急知识和应变能力。三是全面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标准,积极构建辖区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四是强化船舶修造企业预警预防措施落实,健全试航船舶海上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练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滚动式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的要求,结合影响试航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突出船舶、船员、修造企业和通航环境等重点环节,深入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一是加强修造企业和试航船舶隐患排查,加大对船舶机修造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生存空间。二是加强通航水域安全隐患排查。积极开展海上巡航执法行动,严格排查责任海区的海产养殖、定置网具情况以及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辖区非法养殖清除工作。三是加强对试航船舶的动态预控和通航秩序管理,督促修造企业、码头经营人整改安全隐患,优化通航环境。

强化安全监管。海事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严格源头管理,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安全生产的每一个关键环节。一是强化船舶动态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巡航力度,发挥“三巡”模式优势,加强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舶、试航船舶等动态监控。二是严格落实试航制度规定,准确把握试航船舶的船况、船员、载人等监管重点,细化关键环节监管措施。三是加强试航船舶管理,规范船舶试航申请、办证、审核;四是认真做好海事执法人员走访修造船企业工作,现场为企业提供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应急救援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和船舶落实安全责任、治理安全隐患。五是严厉打击在试航期间擅自上下人员行为。六是加大船舶防污工作力度,提高船舶油污应急处置能力。七是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执法,强化修造船企业有效监管。督促企业对其试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救生属具等试航关键环节进行把关,加强修造企业发生安全与防污染重大事项报告制管理,不断提高修造企业安全效益意识。

强化事故处理及问责。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建议。加大海事调查公开工作力度,完善安全管理建议落实机制。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海上交通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找出共性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出举一反三的改进措施,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为切实做好辖区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监管,既要坚持认真履职、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安全发展的原则,又要落实安全监管保障措施,推动建立船舶修造船企业海上安全管理体系。

基层基础保障。将修造船企业安全监管与基层海事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大力提升基层综合管理水平。一是海事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监管责任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文化保障。一是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和应急避险教育,提升安全文化建设水平。二是宣传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典型经验,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营造社会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科技保障。加大科学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能。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海事执法力量、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科学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运行;二是加强动态监管与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网格监管与服务机制,加强对试航船舶实施跟踪监控。强化网格管理,完善“三巡”机制,强化对重点区域和试航船舶的“三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及其他异常情况,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加强VTS“四型海事”品牌建设,以科技信息化带动监管现代化,强化海上动态监管,提供助航和信息化服务。

应急救援保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一是推进应急预案进船舶修造企业,宣贯《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修造船企业编制有关搜救应急、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在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急措施安全预案篇3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报告程序

4.4.1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情况接报

4.5.1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信息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1.1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超级秘书网

7.3.2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企业应急措施安全预案篇4

关键词:重大安全隐患;监控;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绩效评价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当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监控与预警的有关工作是企业乃至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针对安全生产现状,重要对策之一就是重视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与安全监控,即对企业的各类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一、隐患和危险源的含义

危险源是某种危险的根源,一般指客观存在着某种可能导致发生事故、伤害、损失等灾难性后果的有关危险物质或能量,且其数量超过了临界值。这些是事故或灾害的基础原因或间接原因。而隐患则是隐藏着的祸患,一般指存在着某种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这些是发生事故或灾害的直接原因。本项研究考虑隐患因素,同时也考虑危险源因素。

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1.设计隐患监控方案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事故、灾害的预防为本项实用性研究的立足点。

(2)针对某种隐患或危险源,不仅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且也有考核评价办法。

2.隐患监控方案主要内容

(1)企业主要隐患(危险源)的基本状况。根据对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监控的原则,主要针对燃、爆、危进行重点监控,也考虑有毒气体泄漏、机械伤害、粉尘危害、噪声与振动危害等的拓延与扩展,以适应不同企业的不同隐患(危险源)因素。

(2)隐患(危险源)的监控图。厂区平面布置电子或模拟地图显示,各隐患单元(或危险源单元)应显示其名称、数量、工种或贮存方式、危险程度、是否有安全措施及其落实程度,管理责任人,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等。

(3)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一是针对燃、爆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如下方面采取安全技术措施:①厂区布置与建筑;厂区布置的合理性;建筑结构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②设备与装置:易燃、易爆物质的可靠密封;安全装置按规定设置等瘤工艺过程:领配料、投出料的规程;有效控制超温超压等;④电气安全:电源及配变电设备、电缆或线路、用电器以及防雷击、防静电措施;⑤消防设施:消防水源配置、消火拴、固定灭火系统及灭火器材等。二是针对危险建筑物的考虑因素:①自然环境因素:如建筑年限、老化、大气酸碱性、地面沉降、冻融等环境影响的相应措施。②生产过程因素: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高温、振动等影响的相应措施。

(4)事故苗头、险情分析与处理。有计划地定期对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与总结,尤其是对已出现过的事故苗头、灾害险情及时记录,用系统安全工程的方法进行评价,这是隐患监控的重要内容。

三、应急预定计划方案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原则。迅速的反应和正确的措施是处理紧急事故和灾害的关键。所谓迅速的反应是指: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位置、环境、规模及可能发展的势态;迅速沟通应急领导机构,应急队伍、辅助人员以及事故或灾害现场人员之间的联络;迅速启动各类应急设施、调动应急入员奔赴灾区;迅速组织医疗、后勤、保卫等队伍各司其责;迅速通报灾情,通知邻区做好各项必要准备。正确的措施包括:保护或设置好避灾通道和安全联络设备,撤离灾区人员。无法设置安全通道时,应开辟僻难所;迅速消灭灾害,并转移灾区附近的易引起灾害蔓延的设备和物品;撤离或保护好贵重设备,尽量减少损失;对灾区仔细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及二次事故发生。

1.制定应急预案的主要原则

(1)应急预案应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企业、系统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设备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突发性灾害。(2)应急预案是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3)应急预案应以努力保护入身安全、防止入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防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4)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经常检查修订。

2.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指挥系统组织构成:健全的应急组织应包括处理紧急事故的领导机构、专业和自愿救护队伍以及医疗、后勤、保卫等其它必要的配合人员。(2)应急装备的设置:应急装备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报警系统:主要有火灾、气体和粉尘爆炸、毒气泄漏报警仪等。②救护人员的装备:主要有头盔、防护服、防护靴、呼吸保护器具及安全带、绳等主要装备。③消防器材:主要指灭火剂、灭火器、专用消防车及简易灭火工具等。④救生器材:主要指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等。⑤救灾通信联络设备:原有通信系统破坏时,采用的应急通信联络工具。(3)事故或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若干套应急处置方案,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从最坏处设想。(4)事故或灾害的事后处理与恢复生产:有如下几项:①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②认真查明事故、灾害的原因;③分析存在隐患,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④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灾害的伤亡、损失报告;⑤设备维修,安全装置、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等。

企业应急措施安全预案篇5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

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和《**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努力抓好“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企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工作目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初步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应具备履行应急职守、信息汇总和分析报送、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登记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综合协调和沟通联系等职责。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矿山、建筑施工、交通客运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高危行业小型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1—2名应急管理人员。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省属企业比照大中型企业的要求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的分布状况,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及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四、积极推进企业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从现在开始至6月底,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明确各类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预案质量。

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所在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省管企业的应急预案报省、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高危行业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并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

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与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对尚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高危行业企业的一线职工必须配备避险、自救设备进行作业。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术竞赛,参加有关救援演练。

六、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建立应急救援网络

各县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应尽快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基层和现场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和企业应尽快成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州内建立广南—富宁、砚山—丘北—**、马关—麻栗坡—西畴为相互支援、相互协作的三个应急救援小网络,为加入省级(滇南)应急救援网络作好准备。

七、做好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较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治理整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不能保障安全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定、完善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出现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险情,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传染病疫情、尾矿库溃坝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当地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八、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和部门的监管职责

企业是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并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迟报、谎报及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企业应急措施安全预案篇6

一、企业应急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监管意识和主体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企业应急管理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构建和谐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工作目标:各级各类企业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全面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建设

(一)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要设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型企业和集团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其他企业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要做到“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二)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区域本行业的高危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确保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企业驻宝分支机构、省属驻宝企业要加强与市及其所在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预警信息。

(三)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工作。企业应急预案要增强行业针对性,突出实施环节,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分门别类制订。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供水、供电、供气等关键性工程,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铁路、公路客运等重点行业领域,要作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必须编制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重组改制的企业的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审查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相关行业的市属企业、其他中型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相关行业的县属及其他企业应急预案。中央在宝企业、省属企业、其他大型企业和中型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在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审查单位的同时,应报送市、县政府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市属企业、其他中型以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在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审查单位的同时,应报送市、县政府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县属及其他企业应急预案在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审查单位的同时,应报送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搞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应急预案发挥应有作用。

各级各类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工作。中型以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在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行业企业或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督促企业对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修订。同时,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条件、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根据陕政办发[]108号文件要求,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和其他行业大型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具有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对协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每半年对协议企业组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并不定期地派员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目前,我市的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期间,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划,尽快完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切实解决基地建设所需人员、装备和经费。

三、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按照《省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陕安监管发[]108号)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类、登记、评估、分级和上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规范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各级各类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较大的企业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各级各类企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理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防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四、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和相关政策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企业应急管理职责。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对企业应急工作的监管责任。中央企业驻宝分支机构、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应急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方针政策,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制订和落实应急预案,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二)强化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指导。中央在宝企业和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急管理的监管由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应急管理的监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其他企业应急管理的监管由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大型企业和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管理的监管由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指导。

(三)加快政府与企业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市应急平台为主体,以事故灾难涉及相关部门、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应急平台为支撑,以省级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队伍和消防队伍以及各部门、重点企业所属的救援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为终端节点,建设覆盖全市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监控中心。对高危行业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要害部位进行全方位监控,形成省、市、县和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四)建立企业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对于迟报、漏报和瞒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企业投入力度。各级各类企业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抓紧制订企业物资合理征用补偿、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办法,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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