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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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2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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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

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

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3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工伤已成为严重威胁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本文通过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05~2014年间发生的1490例工伤事故进行回顾性调查统计,对可能导致工伤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工伤事故的预防性对策,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两者之间有效的联动机制,使政府、企业更加全面、准确、详实地掌握生产安全事故。

一、工伤事故基本情况

1.时间分布

2005年~2014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共认定工伤事故1490例,明显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2014年共发生工伤事故175例,比2005年(57例)增长了3倍。其中,2月、8月、9月、12月是工伤事故的高发月份,其他月份则相对较少。星期一、六和星期天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高发日,其他则呈现事故发生数递减的趋势。

2.人群分布

2005年至2014年,亭湖区认定的1490例工伤事故中,平均发生年龄为46岁,60%以上的工伤发生在35~45岁年龄组;男性1100例(73.83%),女性390例(26.17%)。在发生工伤事故的人群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比例最高,为43.1%,其余为高中21.7%、中专中技13.6%、大专13.1%、本科及以上8.5%。从职业分布来看,发生事故最多的为机械(56.8%)和建筑(30.1%)行业,其他如纺织、餐饮、交通运输等也是工伤发生较多的行业。

3.事故伤害分布

在各种伤害类型中,碰撞伤(18.9%)、物体打击伤(16.4%)、坠落伤(12.9%)、切割伤(10.2%)等具有较高的发生频率,而触电(1.3%)、中毒(1.9%)、火灾(1.5%)等因素引发的工伤事故相对较少。在各工伤事故中,上肢损害发生频率占57.5%,其他躯干损伤(12.2%)、下肢损伤(10.1%)也属较易受到伤害的部位。

二、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1.劳动者自身因素

在对工伤事故发生的籍贯、年龄和性别分布的研究中发现,不同危险度的工种中,工人性别构成比不同,造成4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中男性占了较大的比例。此外,年龄在35至45岁之间的工伤事故占了一半以上,且高中及高中程度以下发生的工伤事故居多,这主要与工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技能水平、生活压力、文化水平等密切相关。

2.行业因素

不同行业由于其工种不同,工伤发生的风险度和易发性也不同。建筑和机械行业发生工伤事故居多,这与工人日常工作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相关。建筑行业易发的是高处坠落事件,机械行业高发的是机械打击、挤压和切割事故。不同行业工伤发生的不同危险程度导致不同的工种工人受伤的类型和部位各有特点。碰撞伤、物体打击伤害、坠落伤、切割伤是建筑和机械业中最常见的伤害类型。

3.劳动环境因素

季节和工作日也影响着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夏季是一年中气温最高的时候,也是工伤事故的高峰季节。高温环境不仅影响工人的心理状态,如易烦躁、走神等,而且影响工人机体在工作过程中的判断力、反应力和劳累程度,导致更多的工作失误和错误。此外,夏季衣服穿着相对较少,而防护减少是造成工伤在夏季多发的另一原因。周一工伤发生事件最多,周二至周五呈现逐日下降的趋势,而周日又有较多的工伤发生。究其原因,周一为工作第一天,对一些工作而言,员工在周末休息之后肢体记忆性动作产生了一定的陌生性,一部分工人在周末休假之后难以快速适应工作状态,导致注意力下降,从而使得工伤较易发生。而在周末,由于许多在工作团体中资历浅、工作时间短、操作不熟练的工人被分配加班、值班等工作,在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工伤较易发生。

三、工伤预防的对策

1.加强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通过经常性地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工伤浮动费率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联动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打破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定期召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当前工伤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协商对策措施,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互关联的问题,自觉地运用安全系统理论去解决系统安全的实际问题。

3.建立工伤事故统计交流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换、互通的平台,将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情况和工伤认定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各自的信息平台,互相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在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提供事故情况说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提供依据。

4.建立工伤事故执法检查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工伤事故多发的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5.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基金使用机制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4

一、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完善学院、企业、社会共同责任体系

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完善学校组织、企业扶持、社会参与的顶岗实习共同责任体系。为更好地解决校企在顶岗实习的衔接,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发挥政府在人才培养上的主导作用,扶持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可建立一种实习教育机制,用于调整、分配企业顶岗实习中的岗位、人员资源,建立共同责任体系,促进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目前,高等职业院校与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一样,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临时用工现象,分配制度也不够完善,造成学生实习伤害事故频发,并出现解决难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包括:妥善处理过去存在的不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依法规范和完善人事、分配等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使学院的劳动人事工作,特别是人员聘用方面的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要求。为此,要改变已形成惯例的一些做法,规范相关制度。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无论是社会各界企业还是行业,都要解决短期用工问题,要提高员工素质和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这就必然会提高劳动合同交易成本和人才资源开发成本。为此,行业、企业需要取得新的突破,而高等职业院校推行“工学结合”,恰恰为企业决上述问题带来了突破机会。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要求与一些正规的高职院校就一些特定热门专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与此同时,在管理职责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职责和义务,明确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教育的要求。招聘企业技术员、管理人员带班(指导)管理,安排学生到指定实习岗位实习,检查指导安全和实习工作。企业方指定班级、车间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在考核方面,校企双方相互配合,主动适应对方需求,形成良好的契合,并形成制度的约束,由双方共同按商定的顶岗实习工作要求和目标共同考核等,保证顶岗实习的考核质量。在事故处置方面,双方对不安全、有危险的工作可以双方相互咨询,提出问题协商解决,对发生意外事故双方有救治协助,有双方制订的预案。在实习计划方面,双方共同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对于紧俏需求专业专项学习。在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后,形成考核总结制度。学生和教师都要写出顶岗实结,并进行实习合格率和满意度测评,通过这些指标找出顶岗实习中的亮点,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为制订下次实习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整套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现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法。它尤为强调事故预防,即预先就已全面而系统地找出所有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并采取对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或控制危险和隐患,使得生产和工作一直保持在相对安全状态。同时,它也强调以防万一,即对于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应事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演练,以确保在未来事故发生时尽可能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学院加强顶岗实习安全教育与管理。在重视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的同时,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纳入课程体系,制定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职业岗位应该具备的防火防毒防电等基本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急救能力严格训练。在组织顶岗实习过程中,对顶岗实习或多或少存在的危险(即可能会危害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风险)要进行充分的预估,有条件的学校应进行定期的疏散、急救演练,要让学生在判断险情、事故程度的基础上,侧重学会各种逃生技能和施救本领。学院还要对企业、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进行足够了解,引导实习生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让实习生养成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企业加强岗位、职业安全保护。向学生公开岗位特殊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和体检,认真确定实习学生体质是否能够适合岗位需要,加强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努力提供足够的职业安全保护,使毕业生在充分了解岗位的情况下安全进行顶岗实习,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建立顶岗实习信息反馈数据平台,及时更新实习任务进展情况,交换学院、企业、毕业生实习过程信息,真正做到过程管理没有盲区。

3、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定期向社会企业安全生产指数,建立相关档案和目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加大技改,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

三、建立政府指导、学生优先、司法救助的人身伤害保障法律体系

由于顶岗实习的性质所至,在校生在顶岗实习中受到伤害,如果按照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在企业并不是承担实习生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事实上也很少有实习企业为实习生承保工伤保险。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1、学院、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必须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

2、尽快修订法律,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恢复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来判断,实习生确已在企业的生产岗位或工作环节中,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为企业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利益,就应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给予报酬就应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5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

在公路建设中,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但随之而来的机械安全管理事故成了公路工程施工面临的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道路施工机械的现场安全管理,从而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一、道路施工机械设备伤害事故的特点及后果

道路施工机械伤害事故的形式惨重,如搅死、挤死、压死、碾死、被弹出物体打死、磨死等。当发现有人被机械伤害的情况时,虽及时紧急停止,但因设备惯性作用,仍可将受害造成致使性伤害,乃至身亡。

因此,道路施工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轻则损伤皮肉,重则肢体断离致残,甚至危及生命。在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规范中,对人身伤害事故的后果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损失工作日确定伤害程度(损失工作日是指被伤害者失能不能工作的时间)。该规定有严格的标准,计算损失工作日可确定伤害程度。其分类如下:轻伤: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7天的失能伤害;重伤: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失去生命的伤害。

二、对某道路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分析

某道路工程施工中,在对K124+52处深沟进行路基填方施工时,配合作业的装载机驾驶员向压路机驾驶员请示,交待完工作后步行回到驻地,压路机驾驶员却擅自驾驶压路机回驻地。当爬到距沟底40多米(即将到地面时),压路机失去动力,下滑至距沟底28m拐弯处发生侧翻,压路机驾驶员被变形的驾驶室与方向盘卡住胸部,当步行回驻地的装载机驾驶员发现时,压路机驾驶员的脸色红紫肿胀,因事故现场的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施救,大约经历了5min。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压路机驾驶员失去生命。

(一)事故原因分析

技术方面:压路机检修保养不及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上下沟的便道坡度过大,不符合规定。压路机操作规程规定爬行坡度一般不超过8°~9°,而事故现场的便道坡度为27°由于大坡度原因使压路机超负荷,造成液压驱动马达供油管路破裂,导致压路机失去动力,无法制动下滑。

管理原因:项目经理部没有制订《机械管理制度》和压路机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对机械设备管理不严。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项目经理部在明知深沟填方施工危险性大的情况下,未制订《深沟填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文件。项目经理部对违章行为查处不严,在此事故前曾有过擅自将机械设备从沟底开到地面的事件,项目负责人只做了口头批评,没有进行任何处理,更没采取监管措施加以限制,对违章行为纵容、放任。

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员违反了《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擅自驾驶压路机违规爬坡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主要原因:项目经理部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操作人员冒险驾驶压路机违章爬行陡坡,造成机械故障而引发事故,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结论和教训

事故性质:本起事故定性为责任事故。是项目经理部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预防措施和现场和机械管理落实缺失;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放任,存在明显管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

责任落实:压路机驾驶员擅自开车,并且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压路机爬行陡坡引发事故,应当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忽视安全管理,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监管不力,应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技术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

(1)对本起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2)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认真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指挥和管理。安全重点环节、部位等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和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应按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4)进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加强机械设备现场施工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隐患,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通过检查,发现生产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施工安全。通过检查,预知危险、清除危险,把伤亡事故频率和经济损失率降至最低。通过安全检查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防。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消除措施。利用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领导和工人的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通过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好转。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为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依据。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有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事故处理记录等。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安全生产检查形式有多种。从具体进行的方式上分有定期检查、专业检查、达标检查、季节检查、经常检查和验收检查。

(四)安全检查的要求

在进行各种安全检查之前、都应有明确的检查项目和检查目的,内容及检查的规范标准、检查的重点和关键部位。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必须记录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提供安全动态分析,根据隐患记录和安全动态分析,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定性、定量分析,进行详细地安全评价。

针对大范围、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应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要求。并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明确分工。

针对整改部位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销案。

要认真、详细地填写检查记录,特别要具体的记录安全隐患的部位、危险的程度。

四、结束语

总之,施工安全生产是道路工程施工企业一切工作的关键,施工单位只要增强安全生产的危机感、责任感,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严格检查制度落实,就一定能在道路施工现场营造出安全的工作环境,而且能确保上程质量和上程任务的按期完成,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孙玉峰.对公路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讨[J].中国科技投资,2013,(Z4).

[2]梁纯鼎.公路工程中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4).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6

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在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公司文化产业园二期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我单位职工李德辉于2018年06月29日C14#与C22#基坑内吊运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砸伤,紧急送往医大四院江北分院救治,于2018年07月03日抢救无效死亡。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是集体所有制经营形式。

二、事故发生经过

我单位职工李德辉于2018年06月29日在文化产业园二期C14#与C22#基坑内吊运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砸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未到现场过程中工地车辆将伤者送至李紧急送往医大四院救治,在运送伤者途中及抢救过程中公司总经理亲自多次到医院探望并多次表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者,但伤者于2018年07月03日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伤者及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死亡一人。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李德辉违规操作,私自挂吊钩,安全意识薄弱。

2.事故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无现场专职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李德辉及其配合队友

李辉及其配合队友在吊装钢筋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能正确挂好吊钩,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失职。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为了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防范能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对事故的原因调查、现场了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安全处立即组织召开了各班组相关人员的安全会,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做到“三不违”、“三不伤害”、“塔吊十不吊”。

通过此次事故我们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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