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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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篇1

关键词:跨国公司;外资并购;规制;成本收益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1--0112--03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及其规制的“双刃效应”:引入成本收益分析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及其规制都是“双刃剑”。前者的“双刃效应”表现在:外资并购一方面给我国带来宝贵资金、先进技术与现代化管理经验等正效应,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诸如市场垄断、污染产业转移等负效应,危及我国产业、经济与生态安全。外资并购的负效应根源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目标的差异,东道国显然要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也是迄今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然而,规制外资并购同样存在“双刃效应”。首先,在经济学理论看来,东道国颁布规制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外资政策、竞争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审查制度等,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提供必定存在一定的成本和收益;其次,在我国外资并购规制实践中凸显规制不足(缺位)与规制过度(越位)并存的问题。如何恰到好处地规制外资并购,以使其正面效应最大化、负面效应最小化,即达到所谓的外资并购最优规制呢?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实现管理最优决策的理论和实践工具,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是规制理论的重要分支之一。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环境规制政策制定和评估中引进系统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提高规制效率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其后,欧盟和OECD国家也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评价其规制效率。作为经济学的基本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有利于理性地权衡外资并购规制的利弊得失,对如何把握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度与边界以及规制政策工具的选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应尽早在外资并购规制领域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实施规制政策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时,才意味着这种规制是更有效率的。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成本分析

根据不同标准,学者们对规制成本作了不同的划分。国外,施蒂格勒(1989)根据成本承担者不同,将规制成本分为服从成本与实施成本,前者是指垄断者使管制机构服从其意愿而付出并承担的费用成本,而后者是指由公众所承担的一项管制由产生到实施的成本。国内,于立、张鳗(2002)认为一项规制决策合理与否是以机会成本而非会计成本来衡量的,并将规制成本分为会计成本与隐性成本;林关征(2008)将规制成本分为政府成本、企业成本与社会成本等[妇;刘东洲(2008)在总结发达国家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经验时,采用了两种分类,一是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二是分为预算成本、交易成本、遵守成本与调整成本;樊慧玲(2008)将规制成本分为经济性成本与社会性成本;李郁芳(2002)将规制成本分为制度运作成本、规制实施成本、规制机会成本与规制劝说成本等。笔者以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成本主要包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两类。显性成本是指外资并购规制机构的日常行政费用与规制政策的制定运作成本,它直接反映在政府预算支出中,包括信息收集成本、规章制定成本和规制实施成本。而隐性成本大致包括:(1)转移成本。我国政府实施外资并购规制的过程既是对某些市场失灵引发的资源配置不当所进行的调整,又是对风险成本的转移和再分配。如政府在运用经济方式来实施外资并购规制时,主要采取排污收费、排污收税、补贴、排污权交易等方式。通过收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资污染产业转移,避免中国成为“污染者的天堂”。(2)机会成本。人们考虑将一种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时,应考虑可供选择的次优用途。外资并购规制也存在机会成本,并可以通过比较各项外资并购规制政策的效果或调整规制前后经济效率的变化等方法测算出来。(3)反腐成本。规制当局在规制过程中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寻租行为,寻租会造成资源浪费,正如植草益所说,“由寻租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使企业将利益由用户转为自取的费用,它不能使社会剩余增大,这种对企业有利的分摊费是资源的一种浪费性支出”。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反腐成本是为了防止与查处规制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寻租创租行为而付出的费用。这种成本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共担,实际上是社会福利的减少。如果这种成本能换来规制外资并购后带来更大的直接或间接收益,那就是值得的。现实中,科学估计隐性成本并非易事,即便某些外资并购规制政策的制定经过了成本收益分析,也只是基于规制的显性成本,而忽略了隐性成本。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收益分析

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收益。施蒂格勒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可用“加总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化量,减去规制成本”来衡量规制收益,如果规制成本小于消费者剩余增量与生产者剩余增量之和,则管制增加了社会福利。王俊豪(2001)则提出了一种简单可行的计量规制收益方法,即政府规制收益一实施规制后消费者支出减少数+生产者收益增加数。李郁芳(2002)在此基础上将政府规制的收益定义为政府规制实施后给当事人及社会福利带来的利益增量。关于规制收益的分类,国内学者大多将其分为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也有将其分为经济收益、社会收益和环境收益。笔者以为,根据规制政策产生的影响差异,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收益主要分为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

1、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直接收益。直接收益一般指经济收益,如外资并购经济性规制带来的短期可见的市场直接贸易收益。例如由于规制适度,使得外资并购带来的正效应充分发挥,外资并购给我国带来了宝贵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与现代化的管理经验等,对我国宏观经济增长、中观产业升级与被并购企业微观技术进步等将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从而使东道国与跨国公司达到正和博弈与双赢。根据规制政策产生的影响时限来看,外资并购规制的直接收益一般体现为短期收益。由于具有短期性、经济性、直观性与指标数据可获得性的特点,外资并购规制的直接收益往往受到特别关注并且相对容易评估与测算。

2、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间接收益。间接收益更多地体现为社会收益和环境收益,即对外资并购社会性规制带来的社会性收益增量,是一种规制政策在较长时期产生作用的收益。具体包括:(1)社会福利的净增加。外资并购的社会性规制尤其是环境规制可改变资源配置,这意味着可能会减少跨国公司或东道国被并企业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会增加东道国的社会收益。例如,通过规定跨国公司使用

合乎法律要求的低碳技术,带动国内相关企业的学习效应,这样可以减少CO2排放,保持更清洁的空气或更安全的工作场所。否则,那种“竭泽而渔”的引资模式只会带来东道国经济虚幻的“繁荣”,而这种虚幻的“繁荣”是不可持续的。(2)社会福利损失的减少。外资并购社会性规制可以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促使跨国公司增加正外部性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减少负外部性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由此可以减少由外部性所造成的东道国社会福利损失。如对外资并购的环境规制,从短期看会造成跨国公司投资回报减少,甚至对FDI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经济效益减低,但从长期看却能带来东道国社会收益与环境收益的增加,进一步改善引资环境,最终有利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经济收益的提高,同样可能达到一种双赢的正和博弈。在评估外资并购规制收益时也应坚持短期直接经济收益和长期社会间接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对短期内产生的收益直接评估,对于长期的间接收益,应通过贴现的方法将未来各年度的收益折算成现值进行评估。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与外资并购规制隐性成本的测算一样,对外资并购规制的间接收益也应建立起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

四、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效益最大化的构想与建议

1、建立健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法律监督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外资立法、证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税法、金融法等法律制度,其别要以新的反垄断法为核心,完善在规制模式、原则定位、域外效力、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应对措施,这是变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基础;其次,要建立一种具有合力的监督体系,杜绝或减少腐败寻租等隐性成本的发生。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腐败或规制机构的权力寻租降低了投资,导致中国吸引外资的潜力只发挥了49%。因此,应建立包括人大、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监督与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公民等社会监督在内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各种监督力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充分发挥对规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合力,努力降低外资并购规制的成本尤其是隐性成本,并对外资并购规制实施变革,走出一条低成本、高收益的规制之路,使外资并购规制效益最大化。

2、调整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经济性规制并强化社会性规制。根据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应适时放松对外资并购的某些经济性规制,防止规制过度与越位的发生。同时针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存在的垄断、信息非对称、风险性和外部性问题,提出相关的规制措施,有效实施200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或禁止高污染、高物耗、高能耗外资项目准入,鼓励外资进入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可再生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强化对外资并购的社会性规制尤其是环境规制,防止产生规制不足与缺位问题。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篇2

关键词: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

基金项目:2012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12480)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月2日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为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科学核算成本和费用,保证固定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价值,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加速折旧法应运而生。加速折旧是税法规定的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开始提炼较多的折旧,随着年数的增加相应地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有效可行的方式,其应用是否科学合理,会对企业当期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加速折旧法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

以下通过案例数据来说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加速折旧法影响企业利润的方式。

案例1:某公司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3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企业分别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表1)通过表1计算表明:固定资产在购买初期即效能较好,使用最灵活便捷的时候,折旧提取较多。

(二)年数总和法(表2)

年折旧率=(10-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通过表2计算可以看出:随着年数的增加折旧率出现递减的趋势,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良好的时候提取了较多的折旧。

以上两种方法的计算均表明:(1)前期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较多,以后年度逐渐减少,这正是加速折旧法的特点,通过采用该方法有利于企业设备的及时更新;(2)在其他费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企业因采用加速折旧法引起的利润减少,能够在后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少使得企业利润增加中弥补回来。另外,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注意两个问题: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是在年中或年末计提的,那么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分段计提折旧;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当固定资产每期计提折旧的金额比直线法计提折旧的金额少时,应当在剩余年限内用直线法替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

二、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为了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进步,在固定资产前期技术状态好能创造出较多价值的使用阶段应多计提折旧。同样地,在所得税的问题上加速折旧法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从税法的角度讲,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公平税赋,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问题上企业应尽量使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吻合,尽量地减少纳税调整,降低企业成本,而且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税收成本最低化,风险最小化。下面用案例分析题解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案例2:某企业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800,000元,预计残值率8%,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折旧年限为4年,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8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采用两种折旧法计算折旧额和所得税额,比较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差异。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表3、表4)

(二)年数总和法。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每年提取折旧额如表5、表6所示。(表5、表6)通过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对于一种特定固定资产而言,采用两种加速折旧方法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上述分析更深一步说明加速折旧法可以递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从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为公司争得了一定时期的无利息贷款,使公司获得一定的财务收益。

三、对加速折旧法应用的思考与建议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加速折旧法越来越受到各个企业的青睐,因为加速折旧法提倡企业尽早收回投资,用新技术更换原有的旧设备,以此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该方法正在被政府和企业合理运用与完善。当今社会由于经济软实力、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的这一强大力量的带动下,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速度惊人,使得资产的自然使用寿命被新的替代品强制缩短,无形损耗越来越明显,有的高精尖部门的固定资产不是因为长期使用破坏严重而无法继续使用,而是在其正常年度使用范围内就被性能更好、效率更高或者价格更优惠的新型设备所取代,因此加速折旧法的实行越来越成为必要。针对加速折旧法当前经济形势下所处的境况,以及上述资料数据对两种加速折旧法的分析,对进一步更好地应用该种方法提出下列可行性建议:

(一)以企业整体经营决策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优势。企业应当把加速折旧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降低成本,合理避税,恰当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增强财务报表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实现企业预期效益的目的。同时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内部优势,运用科学技术多开发一些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加速折旧法的作用,加速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增强企业的后劲,而且从长远来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在物价持续波动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在物价波动幅度大尤其是在物价居高不下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这样能够使得大部分投资在被不合理使用之前收回,从而避免因物价上涨而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造成更大的损失,有利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与实物补偿实现统一。

(三)从政府层面上支持并规范加速折旧法的应用。国家对加速折旧法的实施应逐步放宽政策,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这一措施短期来看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但对企业而言不但减轻了税负还提高了更新固定资产的能力。政府还应加速实施对企业固定资产价格的重估,重估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保持各年效益平衡有重大意义,利用重估加快实行加速折旧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篇3

论文关键词:预算管理,博弈,制度

一政府预算管理概述

政府预算是政府为了有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增进公共利益,按照政治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财政年度)对所需资源和可用资源所做出的并经权利机关审查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政府预算管理是围绕政府预算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及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过程。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而政府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模式直接意义上的体现与存在方式。政府预算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对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起着关键作用,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预算管理体系博弈分析

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核与批准过程,是公民与政府委托合约中各利益相关主体,在既定约束条件下所进行的不断互相协调的过程。从行为层面讲,政府预算的编制和实施过程,既是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实施的过程,又是政府预算相关利益各方讨价还价”的利益协调过程。政府预算的过程是各利益相关主体互相博弈的过程,政府预算的结果是各利益相关主体互相竞争与妥协的结果。

(一)博弈双方的情况

根据博弈理论,在完全信息下的静态预算博弈中,预算审批者”和预算申请者”都完全了解博弈中各种情况的得益,并且双方同时各自独立地做出决策。另外,在预算博弈中,局中双方可以支配的总资源是一定的。因此,一方的可支配资源增加意味着另一方的减少,从这个角度看,双方的利益是始终不可能一致的。这是一个混合策略的博弈,其特点是预算申请者”和预算审批者”在博弈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是服从一定的概率分布的函数,他们之间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

在预算申请过程中,博弈局中人对于双方的收益和行为并不完全了解,此时的博弈信息是不完美的。同时,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并且预算申请者和预算审批者的策略选择不是同时的,而是有先后次序的,即由预算申请者先提出申请,然后由预算审批者进行审批。因此,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申请者与预算审批者之间是一种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二)预算申请者的策略空间

根据假设,预算申请者”在上报其预算数字时,存在高报和实报两种选择,这即预算申请者”的策略空间:(高报,实报)。预算申请者”选择高报至少可以带来两方面的收益:一是预算申请者”获得的资源数量大于实际需要的资源数量,或使预算的产出量小于可能的产出量;二是争取资金成功后的成就感(包括心理满足感等)。当然,高报的成功也要付出代价,主要是申报信息成本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包装(因为预算审批者”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申报材料要经得起推敲)需要大量的信息包装成本付出(主要是信息采集、处理成本和时间机会成本);同时,为了顺利通过审批,必要的人际关系要建立或加深,这需要物质成本(如贿赂送礼等等)。

(三)预算审批者的策略空间

根据假设,预算审批者”的策略空间是(削减,同意)。削减了预算申请者”的预算数,意味着预算审批者”实际可利用资源的增加,同时也获得了运用权力的心理快感以及预算申请者”的尊重(尽管可能只是表面的),这是预算审批者”的收益。使收益受到影响的因素包括具体预算审批者”专业判断的失误以及预算申请者”的活动干扰。预算审批者”审批的成本包括为对预算申请者”的申报信息进行甄别而花费的信息辨析成本(人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以及可能的工作失误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上级的批评和不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不适感等).

(四)模型的构建和求解

根据博弈的有关理论,用博弈树图1来表示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图1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预算博弈树图

如图所示,预算申请者仍然存在(高报、实报)两种策略选择,而且其能够凭借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明确自己的行动。但是预算审批者此时却无法得知预算申请者的策略以及行为,因此,他只能先判断自己处于信息集(图中的椭圆形)的节点1或节点2,然后再决定自己下一步的行为策略。同理,根据双方的收益函数我们作进一步的分析:

设:预算者高申请报预算的收益为R,其高报预算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发现后预算申请者应支付的罚金为,发现后为减轻处罚的支出(例如贿金或者是与上一级申请者合谋而分割出去的收益,也可以称之为合谋支出)为C,预算申请者高报预算的预期收益为E,这里,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R,,,(假定R和是独立变量)。则预算申请者的预期收益为: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预算申请者的选择:

(l)给定。若>0,即。此时高报预算的预期收益为正值,高报预算行为在经济上是值得的,则预算申请者就有了高报预算的经济激励因素,这时预算申请者不一定选择高报预算,其是否选择高报预算,取决于预算申请者的经济伦理道德状况。若<0,即。此时高报预算的预期收益为负值,这时若再无其它因素的影响,高报预算的行为在经济上是不值得的,因为不存在高报预算的经济激励因素,但这时预算申请者不一定选择实报预算。其是否选择高报还取决于另一因素:①若预算申请者没有向上一级审批者贿赂、说情以减轻处罚或者是合谋的途径与可能性,这时预算申请者高报预算的行为则是完全不经济的,不会选择高报预算;②若预算申请者在高报预算行为被上一级审批者发现后,存在具有减轻处罚或者是合谋的途径与可能性,预算申请者是否选择高报还要看为减轻处罚的支出和高报行为被发现后所发生的损失之间的关系。若,则预算申请者不会选择高报预算,因为这时高报预算的行为是完全不经济的;若即为减轻处罚的支出小于高报预算行为被发现后所发生的损失,则预算执行者就具有了高报预算的经济激励因素,这时预算申请者的决策环境就和>0时一样了。

(2)给定。,;,。这时预算申请者的决策过程和在给定时一致。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预算申请者只有在高报预算的预期收益时,或虽然高报预算的预期收益,但事后预算申请者通过上一级审批者有合谋的可能且合谋支出时才有高报预算的内在经济激励。因此,在和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对高报预算行为的惩罚()或在和一定的情况下,提高预算审批者对高报预算削减的概率将是降低或消除预算申请者高报预算的内在经济激励的有效对策(当然也可以同时提高对高报预算行为的惩罚()和查获的概率())。同时,有效地堵塞或减少预算申请者与上一级审批者合谋的途径也会大大减少高报预算的预期收益,减少企业预算管理中高报预算行为的发生。

由于预算申请者和预算审批者的风险趋向类型不同,所以在动态预算博弈中达到的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也就是说,该均衡有无穷多个解。同样,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预算申请者和预算审批者都试图去猜透对方的策略行为但却总是徒劳,其中,预算申请者可以凭借其人的优势地位,相对比较从容地进行策略选择,事实上预算申请者一般都会做出高报这样的选择,这是由逆向选择而引发的道德风险。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第一,预算申请者选择高报预算的概率是,委托人实施削减预算的概率是。预算申请者是否选择高报预算取决于其是否能顺利获得高报预算收益;第二,在决策过程中,预算申请者的经济伦理道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在企业内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于抑制高报预算有重要作用;第三,在高报预算收益为负的情况下,预算申请者仍然有可能选择高报预算,究其原因主要是预算申请者可以通过贿赂减少惩罚或者与上一级审批者达成合谋,共同寻租。只要这部分支出小于高报预算失败的损失,即,预算申请者选择高报预算仍然是划算的。因此,加强监督,减少人之间合谋的途径与可能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高报预算行为的发生;最后,本文分析发现,监督的强度、惩罚的力度以及适当的激励机制是影响高报预算收益函数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思路探索

(一)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总体思路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清楚的了解政府预算管理弈问题的影响因素和根本原因,我们可以根据原因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措施。因此,依据以上博弈模型的分析结果,提出从总体思路上完善政府预算管理的理论思路。

1减少高报预算收益

减少高报预算受益,即减少预算申请者的预期净受益。这样,预算申请者觉得无利可图,自然会丧失高报预算的动力。如果预算管理者在考评和激励环节减少预算申请者的预期净收益,将会大大减少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的博弈行为。所以总得来说,制度上的漏洞是导致政府预算各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博弈的主要原因,为了弥补这个漏洞,应该完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消灭博弈产生的土壤,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博弈行为。

2增大高报预算行为被查获的概率

预算申请者的预期收益函数表示为,增大高报预算行为被查获的概率后,预期收益函数呈减小趋势。这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高报预算行为被查获的风险加大,这无疑加大了高报预算的难度。同时预算申请者的收益也将变少,甚至有可能为负,降低了预算博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3加大对高报预算行为的惩罚

同样的道理,根据预算申请者的预期收益函数表达式,可知,加大高报预算的惩罚力度,会减少预算申请者的预期收益。这样得到的结果和增大高报预算行为被查获的概率的效果是一样的。预算申请者将充分地考虑自己付出的努力能不能得到回报,三思而后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放弃无利可图的预算博弈活动。

(二)治理政府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

制度是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基本规则,所以企业应该完善预算博弈制度。而博弈的参与者只能在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选择,这样博弈才能按既有的轨道运行并达到均衡。综合以上的分析,对预算博弈行为的治理提出如下几条对策建议。

1完善预算博弈规则

制度是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基本规则,博弈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促进作用。博弈局中人只能在制度允许的框架下做出对已最有利的策略选择,这样,博弈才能按既有的轨道运行并达到均衡。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既然博弈局中人都是理性人,那么就不能排除有局中人突破现有规则限制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

2建立健全预算全过程绩效监督机制

无论是从世界各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的趋势看还是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完善的要求看,进行预算绩效监督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因此,建议尽快创造条件,建立政府预算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绩效监督。此外,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我国的预算绩效监督也应具有特殊性,一是不能将监督的重心放在绩效指标

的层面,而是应该将权力运行的监督作为预算绩效监督的切入点,否则预算绩效监督有可能会最终流于形式;二是应强化预算绩效监督过程中的问责机制,没有问责就不会有制约,不会有责任压力,所以,预算绩效监督一定要先明确责任,给问责策略,反之则正好相反。因此,在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预算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引起的申请人和审批人之间的人—委托人结构性矛盾,可以合理运用激励理论加以调整。重点是加强对申请人诚信行为的鼓励以及对其非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正向效应,努力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制度引导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高伟明,马笑渊.预算博弈现象以及对策分析[J].财政研究,2003.(4)

[2]张弘力.建立我国公共预算的基本思路[J].财政研究,2001,(4)

[3]周国强,郭玉莲.部门预算博弈分析与启示[J].财会月刊(综合),2007

(12).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篇4

关键词:政府审计;地方审计;政府干预;审计处理;审计处理执行

中图分类号:F239.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1-0019-05

一、引言

“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这是政府审计界的一个难题,我国各级政府审计的审计处理执行率大约为70%左右。审计处理的执行效率是衡量审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大小的重要依据。由于现实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审计难、处理难、落实审计决定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不少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对审计处理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包括审计处理的方法运用、审计处理难的原因分析等。但对审计处理执行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问题尚未开展系统的研究,特别是政府干预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之间的关系尚无研究结论。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是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面临的环境更复杂。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执行与当地政府的态度可能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本文研究地方政府干预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执行率的影响。根据2003-2007年的地方审计机关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干预对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抑制作用,但是,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这个发现告诉我们,地方政府干预是影响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率的重要因素。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从理论上来说,地方政府是否会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执行呢?这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地方政府是否有干预的需求,第二,地方政府的干预能否实现?我们分别来分析这两个问题。

(一)地方政府是否会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执行

审计工作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时,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使得审计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查出的问题不能依法处理。宋夏云的问卷调查显示,72.36%的被调查者认为,行政干预是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税制的实施,再加上以GDP为核心内容的地方政府业绩考核标准,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由完全从上级获取资源的政治人变为有着自身利益诉求的经济人,加上就业、财政收入以及官员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具备了自利行为的动机和条件。当然,从中央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利行为是非理性,而从地方和地方官员本身的角度来看,却可能是理。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一味地追求GDP,与此同时则相对弱化提供的公共服务;二是不惜成本地追求亮点和辉煌,于是有了最大的然而却是效率最低的机场,有了最大最漂亮却无人的城市广场,有了最宽阔的但却通不了几辆车的马路;三是封闭和地方保护,为了在短时间内把GDP做得最大,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了使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项目不致在统一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地方保护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四是机会主义,地方政府由于其特殊利益,有时会有选择地利用各种政策,弄虚作假。地方政府的上述自利行为,很可能就违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

更有甚者,地方政府有时候为了地方利益,对于中央政府制定颁行的公共政策,并不一定就会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而是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打折扣,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信条。对待公共政策,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会动用“利益尺度”去衡量政策执行对于自身利益的影响,并由此对政策进行取舍性执行。对于可能增进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采取积极、热情的姿态予以坚决贯彻执行;而对于自身利益增进不明显或者干脆于己不利的公共政策,往往会采取推诿拖延、甚至消极对抗的态度来对待政策执行工作。而且,受其自身利益驱使,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可能会以政策来设租寻租,堂而皇之地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及以“利益尺度”来对待中央政策,必然会出现一些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和事项,而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了这些事项,地方政府完全可能出面干预对这些问题的审计处理。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地方政府完全有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可能性。

(二)地方政府对地方审计处理执行的干预能否实现

由于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和审计处理权限这两方面的原因,如果地方政府要干预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这种干预完全可能实现。

我国地方审计体制是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任命、审计设施、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配置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所以,地方政府对当地审计机关的大多数重大事项有着很大的决策权。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面临复杂的审计环境。由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审计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之现行审计体制的运行依赖地方行政首长的素质及其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所以,地方审计体制运行的有效性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有的地方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矛盾就显得特别突出。

从审计处理权限来说,审计机关具有对违犯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和违犯审计法的行为,采取审计处理处罚的权力。但是,目前我国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上述权力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处理权,二是建议处理权,对于有直接主管部门的,要建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审计机关只是对本身主管或无主管部门的进行直接处理。所以,审计处理的大部分都是建议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果这些主管部门不执行审计部门的建议,审计机关并没有有效的手段。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审计处理执行就较困难。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地方政府要干预审计处理,这种干预完全可能实现。

根据以上对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地方政府干预对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抑制作用,但是,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政府干预(x)

政府干预变量有多个计量方法,以往的研究文献大都采用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或政府消费占GDP的比例来衡量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强度。本文认为,政府干预和市场化是相对应的两个变量,根据市场化指数来推算政府干预指数可能更有道理。根据樊纲、王小鲁、朱恒鹏的市场化指数,用15减去各地区的市场化指数,得到政府干预指数。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采用方差分析法,所以,根据政府干预指数进行排序,将样本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用1和2表示。1表示干预指数高的小组,2表示干预指数低的小组。

2、审计处理执行效率(Y)

我国政府审计主要开展两种类型的审计,一是项目审计,二是审计调查。本文主要关心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效率,表现为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包括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调账处理执行率,各个指标的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收集

关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审计权威性,认为权威性越高,审计执行效率越高;二是关于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干预会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所以,从上述两种解释来看,可以选择不同审计权威性和不同政府干预程度的样本来检验审计处理效率的影响因素。由于两个原因,本文只选择地方审计机关,第一,审计署及其特派员和派出机构的政府干预指数不好确定;第二,本文主要考虑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效率的影响。所以,本文的样本是2003年一2007年各省市的审计数据,由于审计署对2006年的数据采用了不同的统计方法,所以,该年度数据未能纳入统计分析。上述数据均来源于国家审计署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栏目()。

四、统计分析

由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分为五个指标,我们分别以这五个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分析政府干预对它们的影响。

(一)上交财政执行率

上交财政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2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上次财政执行率为60.66%,第二组为68.29%,方差分析的结果是F=3.492,Sig=0.064,第二组的上交财政执行率显著高于第一组。

(二)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

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为49.67%,第二组为69.07%,方差分析的结果是F=11.827,Sig=0.001。第二组的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显著高于第一组。

(三)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

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为35.27%,第二组为51.01%,方差分析的结果是17=14.122,Sig=0.000,第二组的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显著高于第一组。

(四)调账处理执行率

调账处理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调账处理执行率为46.31%,第二组为52.76%,方差分析的结果是F=2.516,Sig=。.115,第二组的调账处理执行率与第一组无显著差异。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政府干预指数低的小组,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显著高于政府干预指数高的小组,而两个小组的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差异,本文的假设得到验证。

五、结语

通过对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执行四种类型,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调账处理执行率和审计建议采纳率来研究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根据我国地方审计机关2003-2007年的审计统计数据分析发现:政府干预对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抑制作用,而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这个发现告诉我们,政府干预是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显著因素。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篇5

【关键词】环境税“双重红利”适用性

目前有很多理论和实践上以环境税取代其他税种的研究,试图减少传统税种对资本或劳动要素征税所引发的经济扭曲问题。环境税能否在改善税收系统的同时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从理论上看,设计合理的环境税可以有效地限制污染行为,提高财政收入,避免其他形式的税收对市场运行造成扭曲,提高税收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技术进步。

从实践上看,从1990年开始,OECD的一些国家,如荷兰、挪威、瑞典都实施了不同形式的环境税(包括某种形式的碳税),都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效果。但OECD国家的经验并不能全盘照抄,毕竟西方国家的税收体制和中国国情是不吻合的,国内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有些还运用实证的方法对绿色税收改革能否产生“双重红利”进行论证。如武亚军、宣晓伟两人(2002)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对硫税宏观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不同的硫税收入的使用情况下,实际的GDP变化不同但同向变动,与硫税收入显著负相关,由此证明“双重红利”不存在。

王德发(2006)根据200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表数据,建立了一个地区性的均衡CGE模型,结果表明能源税的征收有效地推动了劳动对能源的替代,促进了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导致大气污染物的减少,同时对实际产出的影响较小,表明对煤征收能源税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即“双重红利”存在。因此本文将阐述“双重红利”的理论框架,探讨“双重红利”在中国目前税制中是否存在,环境税改革是否具有可行性。

一、“双重红利”的研究概述

“双重红利”的含义是:在收入中性(RevenueNeutral)的综合性环境税制改革中,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税或储蓄税,维持国家的税收收入不变,这样不仅可以获得改善环境质量和节约资源的一重“红利”,还可以获得刺激投资、拉动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的第二重“红利”。

1、早期研究阶段(1967-1990年)

“双重红利”的思想最早出现在Tullock(1967)对水资源研究的论文中。早期学者对双重收益的研究没有引起很大反响,而且他们也没有将其称为“双重红利”。表1对“双重红利”的早期研究做了一个概括。

2、认同“双重红利”假说的初步研究阶段(1991-1993年)

“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的概念由Pearce(1991)年首次提出,他认为第一重红利是环境质量的改善,第二重红利是税制扭曲程度的降低。这一时期,气候变化政策吸引了经济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开始把目光投向了环境税的经济学意义。具体研究情况见表2。

3、“双重红利”假说争论阶段(1994年至今)

随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更多的实证分析,“双重红利”假说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激烈争论(见表3)。

二、“双重红利”与中国实际联系及意义

可以看出,理论上的“双重红利”是可能存在的,但是这需要取决于理论上的一些假设条件或者实践中的相关联的一些条件,中国现在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时期,很多地方有其独特性,环境税是否有可行性有待商榷。

第一,初始扭曲的范围与类型。若最初根本没有扭曲的税制,那就不会有“双重红利”。只有在适当的较大扭曲前提下,预期到“双重红利”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导地位,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很低。比如,2004年所得税占总税收的19%,并且是历年来的最高点。而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中,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60%都在以上,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西方经济学者所称的扭曲性税收在我国税收中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大,现行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也不是很大,对投资和储蓄的扭曲也主要表现在某些税收政策上,而不仅仅是税负过重造成的。所以说,在我国尚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

第二,环境税的环境政策是否会有效减少初始扭曲。不能排除环境税将会引入新的额外扭曲,那么环境税在生产领域会带来额外的机会成本,“双重红利”就会变为负的。一是征收环境税用于降低劳动所得税,刺激劳动供给、增加就业。收入返回作用得以体现,而由于目前我国属于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小,所以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并不明显,因此收入返回作用大于税收相互作用,“双重红利”可能存在。二是当互赖作用增加的成本大于收入效应带来的效益时,“双重红利”不存在。这时会产生更大的税制扭曲,从最优状态变为次优状态。互赖效果反应出环境税不仅会对要素市场造成扭曲,而且会对中间投入和消费选择产生影响。要区分出收入返回作用效应和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当收入返回作用效应提升的福利大于税收相互作用效应的成本,“双重红利”才有存在的可能。对于资源以及污染征税,可能会使能源制造产品的价格上升,而低收入家庭对能源和污染的需求弹性较小,因而他们会为此承担更大的赋税,引起社会的非“公平”。因此,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在对课税对象的确定上要有所区别,保证环境税是对于生产要素进行征收而不是对于消费产品。因为对于生产要素而言,因为同时具有收人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权衡,其效果较为不确定,但是如果对于消费品征税,则对低收入家庭的消极影响就成为必然。

第三,关于环境税改革的实际讨论是与由环境税代替劳动税、社会保险税相联系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税基是否受到侵蚀。如果降低污染的技术和其他方面能够避免污染物质排放税,环境税对税基的侵蚀影响使得税基减少,那么政府不可能在预算上足量削减其他扭曲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能通过足量的减免税来补偿经济主体,结果是税收制度的扭曲加大。

第四,在使用对污染品课征的产品税代替污染物排放税的情形下,负外部性产品和干净品之间的替代弹性必须予以限制,以便控制税基的侵蚀影响。

三、结论

目前学术界对“双重红利”的研究尚有诸多争论,主要集中在“双重红利”的实现条件上。如果“双重红利”赖以实现的理论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么,环境税在具体实施时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加上“双重红利”的研究一直以国外为主,而我国情况又有其特殊性,所以,环境税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王德发:能源税征收的劳动替代效应实证研究――基于上海市2002年大气污染的CGE模型的试算[J].财经研究,2006(6).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篇6

关键词:世贸组织;贸易磋商;贸易政策;国际政治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2-0052-07

中国自1986年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成为会员国起,在历经前后长达15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1年12月成为其后续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谈判的过程既漫长又复杂,受到许多内政与外交因素的牵制与影响,也反映出中国领导人在改革开放的时代中尝试平衡各个不同的影响力所作的努力,而人世的谈判过程及其最后的结果也给我们一个机会来检视各个影响中国经济与贸易政策的因素及其相对重要性。

当前对中国入世谈判的研究多属于定性的分析,其优点在于对谈判的过程提出独到的观察与分析,唯其观点与发现,多来自中国与美国的双边谈判,也尚未充分地受到实证的检验。虽然中美双边的谈判是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毕竟不是中国所进行的唯一的谈判。从单一事件中所获得的结论尽管有价值,但未必能呈现完整的图像。要对人世的谈判过程和结果有全盘的了解,还必须超越中美双边的分析。

其次,目前各种案例研究的分析通常缺乏清楚的理论框架的支持。大多数研究似乎从一个理性决策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的决策者在考量国家和社会总体的目标下,尝试限制一些行政官僚或产业界的利益。唯有Yee持不同的看法。他从两个层次的赛局(Two-LevelGame)的观点,认定中美双方的谈判人员都曾经利用国内的牵制力量来拉高对对方要求的抗拒,显示国内的决策模式,牵涉到利益的游说,不完全是理性的。与其他人相比,他的结论表明目前对入世谈判的研究仍有相当的分歧。

为了进一步了解该议题并厘清相关问题,本文尝试从现有文献中发展出相关的假设,并透过实证分析,找到影响入世谈判的决策过程的重要因素,并评估其影响力。依现有文献对一般贸易政策形成的观察,下列理论模型与中国的入世谈判协商过程具有紧密的相关性,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模型、社会关怀模型、利益团体模型以及外交政策模型。

一、贸易政策的理论模型

(一)国家发展模型

现今对“发展国家”(thedevelopmentalstate)的研究显示政府为了促进特定政策目标,如发展外贸竞争力、充分就业或经济自主,通常会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由国家主导的经济计划和指导是假设政府具有政治的自主性,能对经济问题作理性的规划。贸易政策和其他的政策如财税和汇率政策都是政府寻求培养战略企业,快速或持久地发展经济等战略布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东亚的日本和韩国皆为善于使用贸易和工业政策来发展经济的显著例子。作为该地区的新兴经济力量,中国在培养支柱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的表现也可被视为采取发展国家的策略。该模型也符合一般认为参与世贸组织是符合中国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观点。

(二)社会关怀模型

持该看法的学者认为贸易政策反映出政府对社会平等、财富分配及一些社会经济群体的关怀。在维护现状的情况下,政府会尽力避免使大多数人实质所得受到损失。Cheh在对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作的研究发现那些工人年纪偏高、就业机会减少、受进口影响较大的产业,反而受到较少的关税减让,这显示政府对所得较低的群体会积极地保护,减少他们的经济负担,甚至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Anderson和Baldwin认为美国纺织、成衣、家具、皮革及皮件等工业,同属低工资及低技能工人较多的工业,也受到较多的保障。在人世谈判中,加入世贸组织对广大农民及国有企业工人可能造成的冲击一直是讨论的重点。这些因素对谈判的影响是一个值得观注的重点。

(三)利益团体模型

上述两个模型皆主张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国家或者社会发展的目的的公共物品(publicgoods)。相反的,利益团体模型则假设贸易政策的制定源于个人或团体对于一些提议的支持或者反对,其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则基于这些贸易措施是否会如预期地增加或减少他们的实质所得。在“多数决”的投票规则之下,一个产业的投票力量成为其是否会得到政府保护的重要因素。Baldwin的研究表明一个产业的劳动力大小与其预期得到的保护程度是相互关联的。美国纺织品和成衣工业曾经成功地将进口货占总体消费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Tosini和Tower发现在1985年纺织品法案上,纺织和成衣工人在各个国会选区中占全体劳动力的比例是解释国会议员在法案上投票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Olson所指出的那样,当政策利益是分散的而且平均分布的,他们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利益团体通常只想“搭便车”,而不愿意参与游说。相反的,当利益团体数目相对较小,又会得到较大的政策利益时,更有能力克服这种潜在的“搭便车”问题。虽然Caves主张,地理上零散分布或较不集中的工业可以吸引来各个地方的议员、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广泛支持,但是,更多对贸易政策的研究成果支持Oison的观点,认定工业保护与公司数目、市场集中的程度或游说的组织有关。

虽然利益团体模型源于已发展的民主或者多元社会,相似的情况似乎也适用于中国。在中国,“游说”可以正式地发生于政府部门对谈判立场的协调,或非正式地透过其他管道的联系。意识形态的差异与经济利益的区别(比如在出口导向具有优势的工业及部门,相对于较不具竞争力的部门),在中国的经济决策逐渐变得多元化时,即可能透过内在的协商交易程序来表达。有许多分析家认为中国政府部门间的游说协调在1999年之后减少了,针对这一因素的经验分析可以明确地为该看法提供验证。

利益团体模型也适用于中国的谈判对手。一个合理的推论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已发展的民主国家其内部的利益团体在要求中国开放市场和贸易自由化方面也扮演了主要的角色。对中国提出的特定请求或要求可能是其他会员国自己国内协商交易的结果。这些外部的压力也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考虑的政策因素。

(四)外交政策模型

除了照顾国内的社会福利,政府也曾经利用国际贸易和外援来达到外交政策的目的。举例来说,根据Gilpin的看法,霸权国家,如英国和美国,皆曾采用自由贸易政策来动员而且凝固对其领导地位的支持。贸易政策是经济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其设计及发展是为了支援政府更宽广的政策目标。外国游说、对外关系和避免外交报复皆是影响关税水平的因素。

Chen和Feng在他们的对中国95种工业在1996年的关税所作的分析中认为,关税税率是国家发展模式(保护具有高度附加价值或增加税收的工业)、社会关怀模式(保护遭受损失的工业)和外交政策模式(保护外资比例较高的工业)的混合,与利益团体游说没有关系。另一方面,Sheng对1992年、1994年和1996年中国36个工业部门的关税分析得出类似的结论,认为关税税率受国家发展策略(保护较具生产力与竞争力的工业)和社会关怀的影响(保护劳力密集的工业)。利益团体游说(根据国有企业的比重)对关税有显著的但是与预期相反的(负面的)效果。

当面对外部挑战和内在压力时,中国政府如何决定自身的政策立场?前述的理论模型中,哪一个对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能提出最确切的解释?根据这些竞争理论的观点,本文将提出和这四个模型相关的因素,而且评估他们对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谈判中的重要性。

二、实证分析

在本研究中,中国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最后结果将以其在关税上让步的幅度为代表。观察关税减让有两个优点。首先,关税非常广泛,可以涵盖各个主要的经济部门。虽然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本质上必须达到类似的标准,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关税上并没有设定可允许的特定水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包裹交易里,谈判者会很有可能找寻符合他们目标的各种交换和妥协。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关税上的让步可以显示出中国和他的贸易伙伴设定的优先次序和衡量交换的重要资讯。其次,关税税率是对保护程度一种客观又简洁的衡量,而且反映政府政策的偏好。关税方面的改变基本上能概述一个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立场。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中国入世时关税让步的程度,由1996年关税水平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之间的差异而测定。数值愈高,表示关税减让的幅度愈大。关税部门则依照1996年的调和关税系统(HS96)所认定。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表现出中国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最终承诺,对每一个经济部门订出所许可的最高税率,也是对中国总体经济调整的一种非常广泛的衡量标准。这些多边的关税承诺将双边谈判的因素考虑进去,但是远远超过双边谈判的范围。比较的基础年是1996年,因为自那年起,中国开始对关税进行主要的削减。减少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4900个项目(含现有关税项目的76.3%)。削减的幅度也很显著,平均达到35%,为当时的最大降幅。如Chen和Feng表示,中国的平均关税税率在1995年略超过35%,在1996年则降低到25%之下。时间点上,这一减少关税的安排,正好是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过渡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转变期,也是中国重新燃起对世贸组织的兴趣的时候,也因此成为随后谈判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如果中国政府尝试透过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推动经济改革议程,那么工业政策的因素对谈判最后的结果应有显著的影响。如果政府为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试图保护有生产力和竞争力的部门,则会在人世之后的市场竞争环境上设置保护屏障。如下页表1所示,“工业增加值率”、“劳动生产率”及“出口进口比例”等变项,可视为国家发展模式对每个部门的衡量指标,评定其经济价值、生产力和经济竞争力的各个因素。

其次,工资是衡量中国政府对社会平等和经济安定态度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及社会指标。一般而言,薪资水平与工人技能呈正相关,反映一个产业在工业化经济内的比较优势。如社会关怀模型所讨论,薪水已经很低的工人可能引起公众的同情,很难再把他们置于贸易自由化的压力之下。薪资水平和关税让步之间的关系反映政府的社会关怀程度。其与依变项的正向关系反映出政府有意对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提供保护。另外两个变项――“农业部门”和“亏损企业比例”在经济改革的时代中,同属被认定的“经济的弱者”。如果这两个变项与依变项呈现负相关,它会清楚而明确地传达政府的社会议程,反映政府愿意对经济上遭受损失较多的部门提供保护,使其承受较少的关税减让。

下页表1中“职工人数”和“国有企业的比例”是对利益团体模型的衡量。如前所述,企业就业人数的多少是其基础。再者,国有企业可能是影响力的另一个来源。在过去,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他们作为中国旧经济的政策目标工具,与政府行政部门保持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管道,作为具有国家特性的利益团体,在游说中保有特别的优势。

最后,美国和日本的“显示比较利益”指标可用来检验在外交政策模型中外部压力的效果。合理的推测是美国和日本的谈判者会对他们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和扩大市场占有率部门的关税减让最感兴趣。

除了上述变项外,1996年的关税税率也会被纳入回归分析,成为一个控制变项。来自各个不同国家的谈判者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最有可能聚焦在中国的高关税领域,因为那些领域创造贸易的可能性也比较高。我们预期它与依变项的关系是正向的,因为原始关税越高,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希望其受削减的兴趣越大,也预计会造成较多的关税让步。

下页表2提供对各理论模型的解释力的一个比较。1996年关税率作为基线模型的唯一的变项,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解释关税减让的变异量。所有的其他模型充其量只能些微地改善R2的结果。而外交政策模型实际上会减低其解释力。总体而言,四个变项显示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国家发展模型中的劳动生产力是唯一与预测相反并且系数符号与依变项呈正向的关系。另外三个变项(“亏损企业比例”、“农业部门”和“国有企业比例”)皆与关税让步的幅度呈负相关,其结果正如社会关怀和利益团体模型所预测的那样。

因为没有一个理论模型具有决定性的解释力,下文将组合各个模型中的所有变项,以合并检验它们的综合效果。如下页表3所示,在表2中达到统计显著水平来的所有变项,在合并的模型中仍保持其显著性。唯有“国有企业比例”改变了其系数的符号,并减低了显著性。此外,“职工人数”在组合的模型中达到显著水平。

由于一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也可能正在遭受财务亏损,企业符号的变化可能是两个变项同时尝试解释依变项中相同部分的变异量的结果。下页表3最后两个组合模型检视的是这一可能性。其结果显示当两变项被置于同一个方程式时,确有一些干扰效果,“国有企业比例”在统计上较不具有解释能力。表3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在1996年受到较高的关税保护的产业部门在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也经历了较多的关税减让。该结果也确认了“贸易创造”的原则,借由先前被保护的部门创造出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也显示了中国对经济自由化所作的承诺,甚至愿意让过去受到较多保护的产业受到一些压力。这与“保持现状”的模式不同,显示原先受更多保护的产业部门并未能维持其原有的特权和利益。

然而,中国对贸易自由化和经济重组的承诺不是无条件的。政府的社会关怀似乎在关税让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对农业部门和经历财务损失较多的产业关税让步较少。这两个变项呈现负号的系数,显示出农业部门和亏损企业比例较高的产业都受到来自政府的较好保护。

有趣的是,这个实证研究的结果与当前文献普遍的看法相左。许多分析家强调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后期部分,中国的领导层将保守派排除在外,最后的结果是改革派获胜。而实证研究的结果则呈现一幅不同的画面。显示高层领袖也尽力考虑到保守派人士的社会关怀。亏损较多的企业和农业部门能够成功地继续因较少的关税削减而得到政府较多的保护。如果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严格地遵照改革派的议程而追求市场效率或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该结果无疑就不可能发生了。

如果我们进一步检视“劳动生产力比例”这一变项的表现,则该论点更进一步得到肯定。如表3所示,它的系数符号是正号,表示在对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上,生产力更大的产业担负了更多贸易自由化的负担。换句话说,随着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预期进行的经济调整,其成本与负担有计划地被移转到比较有生产力的部门。这一结果反映出政府的考虑,认为较具生产效能的产业比其他产业更能吸收潜在的经济震荡。这一政策的取舍交换反映出政府对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平的关心超过其对市场机制的信任。

实证的分析也显示出国内有组织的利益团体的压力,其效果并不十分显著。单独从利益团体模型来观察,国有企业似乎拥有所预测的政治影响力。但在组合的模型中,产业的大小而不是其背景变得更为重要了。职工人数更多的产业能更有效地保持关税的保护。然而,由于“职工人数”的统计效果在单独的利益团体模型中并不显著,它的总体解释能力可能也有限。分析的结果也显示,来自外国政府的要求并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许多的分析聚焦在中美双边的谈判上,最后的谈判协议并未特别反映出对美国或日本经济利益的回应。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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