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分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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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分析篇1

关键词:斯旺模型;内外均衡冲突;人民币汇率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1-0005-05

一、引言

2005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内部出现了流动性过剩的明显特征,尤其是自2007年初起通货膨胀压力趋显,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以及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则是宏观经济运行的典型外部特征。开放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体都面临着内部失衡和外部失衡并存的可能性,因此解决内外部失衡的支出增减政策(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主要是汇率政策)就变得至关重要。与此同时每一个开放经济体又面临着“三元悖论”的约束(克鲁格曼,1999),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追求汇率稳定的汇率政策,同时对资本流动进行管制,以追求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追求汇率稳定意味着在调解内外失衡过程中使用支出转换政策将受到制约。为解决当前内外失衡,央行采取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以缩减国内支出、回收流动性,但效应并不显著,而且在调控过程中出现了“米德冲突”(米德,1951):一方面随着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增加,在汇率稳定政策与人民币强制结售汇制度之下,内部流动性过剩不断加剧;另一方面,为解决流动性过剩采取的紧缩性本币政策,在减少了国内支出的同时也减少了进口,而且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并带来国际资本的流入,进而加剧了国际收支顺差的程度。在稳定汇率这一外币政策之下,当前内外均衡冲突有相互加强和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如果现行的外币政策没有变化,只要经济发生内外均衡冲突,本外币政策冲突就会凸现,而且这种冲突会进一步加剧内外失衡。因此,在当前内外失衡的经济背景下,研究内外均衡特征及其所产生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冲突,探索协调本外币政策以及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以实现内外均衡的途径和措施就变得至关重要。

二、“斯旺模型”及其修正

开放经济条件下,内外均衡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当实际经济运行偏离了内外均衡,当局必须运用经济政策进行调整。米德(1951)在其《国际收支》一书中对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内外均衡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著名的“米德冲突”,他认为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政府不能运用汇率政策,因此在依靠单一的支出增减政策(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寻求实现内外均衡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均衡目标和外部均衡目标发生冲突而难以兼顾。Swan(1955)进一步研究了内外均衡冲突,并提出了用支出增减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解决内外均衡冲突的思想,这一思想被称为“斯旺模型”(见图1)。在图1中,纵轴是本国货币实际汇率水平,横轴是本国支出水平,II曲线表示国内经济实现均衡时汇率和国内支出的组合,XX曲线表示国际收支实现均衡时汇率和国内支出的组合。

假设实现国内经济均衡时的国民收入为Yf,则Yf是国内支出A(由消费、投资和政府购买构成)和经常项目CA之和。如果政府追求数量为X的经常项目盈余,则当CA=X时外部经济实现均衡。经常项目是可支配收入和实际汇率的增函数。则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条件可用下式分别表示:

Yf=A+CA(EP?鄢/P,Yf-T)

CA(EP?鄢/P,Yf-T)=X

(其中,Yf是国内经济均衡产出;T是税收水平;Yf-T是可支配收入;EP?鄢/P是实际汇率)

当本国货币升值即本国货币实际汇率EP?鄢/P下降时,CA减少,为保持国内经济均衡Yf不变,国内支出水平A必须上升,因此,为保持国内经济均衡的实现,本国汇率水平和国内支出水平之间必定是此消彼长的,因此II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具有负斜率。II上的点表示国内经济实现了均衡,其左边和右边的点分别表示国内经济处于失业和通货膨胀状态。同样,本国货币升值时,出口减少、进口增加以及CA下降,为实现经常项目盈余保持在X的理想水平,国内支出必须下降以减少对进口产品的需求,所以外部均衡条件下本国货币汇率和国内支出存在同增同减的关系,这就表现为XX曲线具有正斜率。XX上的点表示国际收支实现均衡,XX左边和右边的点分别表示国际收支处于顺差和逆差状态。XX和II的交点E表示经济处于内外均衡的理想状态。XX和II把内外经济状况分为四个区间(如图1所示),区间1至4分别表示经济处于通货膨胀和逆差、通货膨胀和顺差、失业和顺差以及失业和逆差的状态。

如果区间2存在一点B,根据斯旺模型可知在该点经济处于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顺差并存状态。假如当局单独采用紧缩国内支出的政策,经济向C点移动,则通货膨胀下降,但伴随着国内支出下降、进口减少,则顺差会进一步增加,此时内部失衡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外部失衡问题进一步加剧。假如当局单独采用本币升值的支出转换政策,外国商品变得相对便宜,这会使出口下降、进口增加,经济向D点移动,则国际收支顺差下降,但进口增加伴随的是国内支出增加,这又造成国内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此时外部失衡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内部失衡问题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形之下,解决内部失衡以恶化外部失衡为代价,而解决外部失衡也以内部失衡加剧为代价,内外均衡冲突就产生了。因此,要同时解决内、外部失衡问题,单独使用支出增减或者支出转换政策是没有效果的,对此斯旺提出了必须同时使用支出增减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以解决经济内外部失衡的建议,并就内外失衡不同状态提出了支出增减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搭配措施(见表1)。

虽然斯旺模型提出了对支出增减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进行搭配以解决内外失衡的思想,但是这一模型也存在两个理论弱点:第一,该模型没有对支出增减政策进一步细分;第二该模型没有分析国际资本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沿着斯旺模型的分析思路,蒙代尔(1962,1971)进一步把支出增减政策细分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从而修正了斯旺模型,并提出“指派法则”理论:每一个政策都应该用到效应最大化的方面,在固定汇率制度之下,财政政策应该用于解决内部失衡,而货币政策应该用于解决外部失衡。Rajan(2004)把第三代货币危机模型中的资本流动等因素融入到了传统的斯旺模型中,从而修正了传统斯旺模型没有考虑资本流动的理论缺陷。

斯旺模型及其修正为内、外部失衡并存的经济状态指明了实施政策调整的分析框架和思路,而且这一模型对于我国当前内外均衡冲突调整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近年来国际资本通过各种方式流入我国,但是经常项目顺差是可持续的,而且实现了适当的经常账户余额就被认为是实现了外部均衡,因此在进行资本管制的背景下,斯旺模型在当前我国是适用的。

三、我国当前经济的内外均衡冲突

经济内外均衡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Salvatore(1998)认为“内部均衡就是充分就业或每年的失业率不高于2%或者3%,并且每年的通货膨胀率不高于2%或者3%”。作为正处于转型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还面临着经济增长和发展问题。因此在转型的制度背景下,我国的内部均衡指经济处于物价稳定状态下的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而外部均衡在经济经历不断开放的过程中,其内涵虽然在不断演变,但它通常被认为是一国具有适当的经常账户余额。如果经济严重偏离了上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目标,就认为经济处于内、外失衡状态。

从我国经济内部运行来看,2005年以来宏观经济呈现出流动性过剩的特征。宏观流动性过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货币供应过多,M2/GDP不断增加,至2006年底M2/GDP已经达到1.69(见图2)。二是实物商品价格水平和资产价格水平上升(见图3),自2007年初起价格水平不断攀升,至8月底CPI比去年同期增长6.5%,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比去年同期增长8.2%。

外部经济均衡状态主要体现在国际收支账户上。1994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持续扩大,导致外汇储备不断增长,至2006年末外汇储备达到10663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远远超过了外汇储备的“适当”规模。国际收支的持续“双顺差”以及高额外汇储备就成为当前外部经济失衡的典型特征。

更进一步地说,在汇率固定的制度下,当前的外部失衡加剧了内部失衡,产生了内外均衡冲突。多年国际收支的持续“双顺差”产生了高额的外汇储备,中央银行必须买进外币卖出本币,因此外汇储备的增加就带来了高额的外汇占款,在高额外汇占款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主渠道情形下(见表2),基础货币不断增加,货币乘数作用带来数倍货币供给扩张,导致内部流动性过剩加剧。这一路径表示为:国际收支双顺差外汇储备增加外汇占款增加基础货币供给增加货币供应增加。伴随着国际收支的变化,国内宏观流动性过剩呈现与其同方向变化的趋势。因此国际收支“双顺差”带来的货币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这使得本来已经日益明显的国内失衡变得更加严重。

对我国当前内部经济运行和国际收支特征分析表明,我国正处于内外失衡并存的状态。根据斯旺模型,经济正处于区间2的位置,即国际收支顺差、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压力并存。如果单独采用支出增减政策或支出转化政策,只会使得内外均衡冲突进一步加剧。按照斯旺模型的政策搭配原则,此时应该同时采用支出增减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解决内外部失衡,具体说来,应该采用减少国内支出和实行本币升值的政策搭配。也许有人会说按照蒙代尔对斯旺模型的修正,此时也可以采用财政政策解决内部失衡、货币政策解决外部失衡的政策搭配。但是当前内外失衡状态下,汇率稳定的政策已经严重制约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产生了本外币政策的冲突,使得货币政策不足以解决当前的失衡冲突。

四、当前内外失衡状态下汇率稳定政策和货币政策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7月21日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货币当局事实上还是在努力维持汇率的稳定,而且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和结售汇制度。如果国际收支实现了顺差,则货币当局有义务把任何规模的外汇储备按照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因此,汇率稳定制度就限制了支出转换政策调控经济失衡的可能性,在解决内外失衡时只剩下支出增减政策可以使用。

鉴于当前经济失衡特征,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假如区间2中的B点就是中国经济当前的特定状态,那么仅仅采用支出减少的政策会带来一个结果:通货膨胀压力可能会下降比如到C点,但是国际收支顺差会进一步加剧,在汇率稳定和人民币结售汇制度下,流动性过剩会进一步加剧,这就使得国内失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在当前内外失衡状态之下,汇率稳定政策严重制约了货币政策效应,本外币政策之间冲突凸现,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际收支“双顺差”产生的货币扩张与紧缩性货币政策需求之间的冲突。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是中国外部失衡的典型特征。只要国际收支顺差持续存在,在汇率稳定的外币政策要求下,顺差必然会沿着上述路径带来基础货币增加和货币供给的扩张。央行为解决流动性过剩,实现经济均衡需要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为此央行多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央行票据,提高存贷款利率,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原因之一是在汇率稳定的制度前提下,国际收支顺差带来货币供给的扩张,与紧缩性货币政策产生了矛盾。而且这一增加基础货币的途径使得基础货币内生性增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可控性变得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资本流动完全被管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持续大规模顺差也会严重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二,紧缩性货币政策加剧了人民币升值预期与汇率稳定政策的冲突。为收回流动性,央行采取了各种紧缩性货币政策,一年期贷款利率已经上升到7.29%。而利率水平的上升提高了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尽管我国存在严格的资本管制,但国际资本还是通过各种渠道,比如FDI、QFII、国际债务甚至虚报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进入了中国的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带来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飙升。在资本追逐利润本性的驱使之下,更多的资本进入中国,增加了对人民币的需求,使人民币进一步面临着升值的压力,汇率稳定的外币政策受到挑战。

第三,实现内外均衡要求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和人民币升值相配合的政策,这对汇率稳定政策提出了挑战。我国经济的内外失衡表现为外部持续盈余和内部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压力增大。根据斯旺模型,为解决盈余和通胀压力、实现内外均衡,需要同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和人民币升值政策。在没有适当的外币政策配合下,如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会加剧盈余,带来外部失衡恶化。如果不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国内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压力就越发严重,这是“米德冲突”的再现。

随着中国经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只要中国经济出现了图1中区间2和4的内外失衡状态(即通胀和顺差、失业和逆差并存),在现行的汇率政策之下,本币政策与外币政策冲突就会以各种形式出现,货币政策效应就会被严重削弱,而且没有汇率政策配合的调控手段会进一步加剧经济内外均衡冲突。因此,寄希望于财政政策解决内部失衡、货币政策解决外部失衡的政策分配理论在汇率稳定制度之下并不能解决当前中国内外失衡问题,这就对当前汇率制度提出了改变的要求。从现时的国际收支顺差以及内部流动性过剩看,就要求当局实行人民币升值政策,从长期来看就是要对当前人民币汇率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以加强本外币政策协调,力争内外均衡同时实现。

五、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实现本外币政策协调

虽然关于人民币升值是否能够使国际收支实现均衡的研究结论还处于矛盾之中,但是根据斯旺模型,如果不进行人民币升值,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会使经济从B点向C点移动,外部失衡更加严重,而且汇率政策将进一步削弱货币政策的效应。要解决当前中国的内外失衡,必须进行政策搭配,实现本外币政策协调,即同时实行紧缩国内支出和人民币升值政策,使经济状态从图1中的B点向E点逐步靠近,达到同时实现内外经济均衡的目标。

第一,逐步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减少本外币政策冲突,提高货币政策独立性。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就是要改变当前近于固定的汇率制度。依据“三元悖论”,如果改革现行的汇率制度,就意味着从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和对资本流动进行管制转向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下,还不可能一步跨越到浮动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的外币政策改革要选择一条“中间”道路,也就是在现有的框架之下逐步“改良”外币政策和汇率制度,使它适应中国经济开放。正如Frankel(1999)指出,“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为什么不可以在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两个目标的抉择中各放弃一半,从而实现一半的汇率稳定和一半的货币政策独立性”。因此,比较可行的中期措施是逐步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外汇供求,使汇率有序地向均衡方向调整,减弱汇率稳定要求对本币政策效应的约束,改变现行外币政策下国际收支顺差或者逆差与基础货币供应的天然联系,提高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二,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从强制结售汇制逐步转向意愿结售汇制。对经常项目实施强制结售汇,必然导致外汇储备高速增长、国际收支顺差不断产生货币扩张的压力。在目前官方储备大幅增长,人民币存在升值压力的背景下,实现国家集中储备外汇向“藏汇于民”转变、以及强制结售汇制向意愿结售制转变的时机已经成熟。一种方式是实施渐进式改革,即开立意愿外汇账户,放宽、逐渐淡化乃至最终取消账户限额。另一种方式是实行彻底改革,完全实现意愿结售汇,即企业持有效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自主选择外汇账户开户行,取消外汇账户限额。与此同时重点加强国际收支预警和跨境外汇资金监测的电子信息联网和统计基础网络建设,在贸易项下主要监管无贸易背景的结汇和付汇,在资本项下主要监管短期投机资本的逃套汇。

第三,以国际收支平衡作为汇率政策的目标,降低外部失衡对内部失衡的负效应。当前的汇率政策以汇率稳定而不是国际收支平衡作为目标。但是只要发生国际收支失衡,必然会带来外汇储备变化,而外汇储备的变化必然对汇率稳定产生威胁,因此汇率稳定的外币政策实际上是不可持续的。所以要解决当前流动性过剩和国际收支“双顺差”这一内外失衡状态下外币政策和本币政策之间的冲突,实现国际收支平衡是一个关键措施。根据缺口模型理论,当前的国际收支顺差是与国内高储蓄、高投资、低消费和依赖外部需求等经济结构状况高度相关的,因此要采取一揽子政策改变当前的经济结构,实现国际收支平衡,降低外部失衡对内部失衡的干扰(项俊波,2007)。

六、结论

根据斯旺模型,要解决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冲突,就要实行紧缩国内支出和人民币升值政策配合。除了紧缩性货币政策和进行人民币未预期的升值以外,实行财政政策配合也至为重要。当前财政政策的配合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外资利用质量,控制外贸顺差的过快增长,促进外部平衡实现;为限制国际投资资本的流动,开征“托宾税”;同时财政要尽快退出竞争性领域,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上,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促进消费提高,实现消费、投资和出口共同拉动经济增长。而从长期看,本文认为要降低内外均衡冲突以及本币政策和外币政策冲突,就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的回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哈继铭.中国的利率和汇率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2006(2).

[3]米德.国际收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4]姜波克,傅浩,钱刚.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政策搭配[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项俊波.我国本外币政策协调问题探讨[J].金融研究,2007(2).

[6]FrankelJ.A.NoSingleRegimeisRightforAllCountriesoratAllTimes.NBERWorkingPaper,1999,No.7338.

[7]Mundell,R.A.TheApproachUseofMonetaryandFiscalPolicyforInternalandExternalStability.StaffPapers,IMF(Washington),1962,9:70-79.

双减政策的分析篇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收支双顺差是我国国际收支的主要特征。2002年以来,双顺差的规模日益加大。这是导致外汇储备近年来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货币当局提出的上述政策措施的思路,主要是从放松资本管制的角度出发,基本围绕增加国内经济主体的外汇持有量和对外投资进行的。从国际收支平衡表角度分析,其核心就是围绕如何增加资本与金融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这一目标,寄希望通过这一政策手段降低资本与金融账户的顺差额,进而缓解外汇储备增加的压力。我们可以用以下模型(Grauwe,1996)来分析上述政策的原理:[2]

NFt-NFt-1=CAt(1)

其中,NFt和NFt-1是一国t期和t-1期的净外汇资产头寸;CAt是一国在t期的经常账户的余额。(1)式表示t期的经常账户的变化将引致一国国际投资头寸(InternationalInvestmentPosition)的变化。

现在我们将NF分解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货币当局的净外汇资产头寸NFOt;另一个是国内居民和企业的净外汇资产头寸NFPt。

NFt=NFOt+NFPt(2)

NFOt-NFOt-1=CAt-(NFPt-NFPt-1)(3)

公式(3)的含义是一国经常账户顺差导致的国际投资头寸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私人部门持有的国际投资头寸增加额;另一部分为货币当局持有的国际储备增加额。我们可以从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两个层面来分析。

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一国的外汇储备增加额(即NFOt-NFOt-1)实际上由右边的经常账户和资本与金融账户共同决定。假定经常账户顺差,即第一项为正,并且国内经济主体增加以外汇形式来保有其财富,即第二项NFPt-NFPt-1也为正,即资本与金融账户出现逆差,无疑将大大缓解货币当局收购外汇的压力和本币升值的压力;反之,如果国内经济主体减持外汇资产,也就是资本与金融账户出现顺差,那么为维持本币汇率稳定,货币当局就不得不增加其外汇储备。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货币当局无需干预本币汇率,这意味着其持有的国际投资头寸,即NFOt-NFOt-1项的变化额可以为零,这同时也意味着外汇储备的变化额为零。那么(3)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CAt=(NFPt-NFPt-1)(4)

(4)式表明,一国实现的经常账户顺差必须由国内经济主体增加持有的外汇资产来实现。从资本与金融账户的角度分析,就意味着该账户必须出现逆差。如果经常账户顺差越大,本币汇率升值的幅度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本国经济主体必须持有行将贬值的外汇资产。为了减少资产的损失,国内经济主体必然减少对外贸易盈余。

就人民币汇率变动及其预期而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币汇率长期钉住美元,期间贬值压力一度比较明显。2002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显著增加,尽管2005年7月21日实施了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且当日人民币汇率主动升值2%,此后人民币汇率一直处于小幅升值的状态,但其升值幅度远低于国内外的普遍预期。就国际收支状况而言,除个别年份外,1994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长期保持双顺差状态。如果说经常账户的顺差是我国经济增长出口导向的结果,那么资本账户的长期顺差则表明国内经济主体在减持外汇资产。与此同时,自2003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的超高速增长也表明中央政府干预人民币汇率的巨大压力。

上述理论分析可以明确:我国货币当局在政策上允许并放开国内经济主体对外汇的持有,至少是有可能减轻货币当局收购外汇、降低人民币汇率升值速度和波动幅度压力的。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下面几个问题。第一,以上政策建议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也就是说可能性能否变为现实性?第二,上述政策是权宜之计还是在可预见未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即中国政府借此机会实现资本账户的自由化?第三,如果以上政策效果不显著,有何新的对策?

二、“走出去”战略和“藏汇于民”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2004)曾经论证:2001年以来,在中国政府实行稳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前提下,由于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利率,资本大量流入中国,增加了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并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流入。如果人民币汇率升值成功,套利资本则可以获得利差和汇差的双重收益;如果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不可能出现贬值情况),则仍然可以获得稳定的利差收益。[3]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刺激下,我国货币当局提出的“走出去”战略能否起作用呢?以下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账户近年来的变化情况

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统计规则,“在外直接投资”账户的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由表1得知,1997年到2005年,我国该账户的差额基本是借方余额(2003年除外),表示对外投资的增加,总额超过280亿美元。从年度间的变化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以2003年为界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发端,一直延续到我国通货紧缩结束为止,其数额在整体上是不断下降的;后一阶段呈现出不断扩大和回升的趋势,并且在2005年出现比较大的反弹。这一趋势能否持续,尚待进一步观察。

摘要:为缓解国际储备增长过快和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我国货币当局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和“藏汇于民”的政策。然而通过对该政策的可行性分析,笔者认为,当经济政策遭到国内几乎所有经济主体有意识的成功规避,其政策本身也值得反思。现阶段控制外汇储备增长的目标应该是增加外资进行套汇投机的成本和风险;可供选择的政策包括对进行结汇的资金予以冻结或者罚息,并对可能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进行投机的渠道进行重点检查。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藏汇于民”政策;人民币汇率;资本账户自由化

双减政策的分析篇3

关键词:加工贸易FDI国际收支“双顺差”

引言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除了个别年份外,经常项目与资本金融项目呈现出持续的“双顺差”格局,所带来的综合顺差额的持续增加以及外汇储备的快速累积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大部分学者将国际收支“双顺差”看做是中国国际收支的核心问题,并对其成因展开了全面的分析。其中,FDI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加工贸易型FDI的存在被认为是双顺差形成的直接原因。比如,余永定和覃东海(2006)的研究认为,双顺差是中国长期推行吸引FDI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型优惠政策的直接结果;卢锋(2006a,2006b)的研究认为,加工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组合效应是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产生的直接原因。鉴于此,部分学者提出要减少当前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以促进外资对加工贸易的逐步退出,从而达到矫正国际收支失衡的目的。比如,杨立强(2008)认为,在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减缓外贸顺差增长的背景下,有必要全面审视加工贸易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吴杨伟(2011)认为当前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重点是减少加工贸易的出口总值,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等促进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的转变,以实现贸易平衡。

上述研究从理论层面定性分析了加工贸易型FDI在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并从经验出发提出了解决措施。本文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借助于系统的国际收支和对外经贸统计,通过数据分析手段展现加工贸易型FDI对中国国际收支的确切影响,并通过情景模拟展现如果没有加工贸易型FDI的支撑,中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的格局是否会发生改变,从而为以往的经验分析提供更为严谨的数据支撑和论证。

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形成与现状

(一)来华加工贸易型FDI形成的客观经济背景

加工贸易型FDI是指在东道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加工贸易领域并逐渐成为中国加工贸易的主体,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外资政策取向以及新的国际分工格局形成有着密切关系,具体来说它是中国出口导向型外资鼓励政策、加工贸易鼓励政策、以及国际产业转移共同结合的产物,见图1。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出口导向型”FDI的政策鼓励。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利用外资规模非常小,从1978年后才开始逐步确立积极利用FDI的总战略,并体现在此后的每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中。总体来说,中国利用外资的总战略基本属于“积极利用外资”和鼓励FDI进行“出口导向型”(姚枝、仲何帆,2004)投资,目的在于通过外资的引进来解决中国工业化建设中的资本短缺、外汇短缺和技术短缺问题。

从对待外资的态度看,“六五”和“七五”规划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并适当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八五”规划开始明确了“扩大外资规模,积极利用外资,并以直接投资为利用外资的重点”的战略思想,并在此后的每个五年规划中得到了贯彻。从引进外资的方向看,“出口导向型外资”属于外资引进的重点。在“七五”规划中正式提出利用外资实现“出口创汇”目标的政策取向,“八五”规划至“十五规划”继续贯彻了这一思想,“十一五”规划中没有明确提到鼓励FDI进入出口产业,但“抓住国际产业链转移机遇,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则隐含了该层意思。

为了贯彻鼓励出口导向型投资的外资战略,在1979年到2009年间,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外资投资方向、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多个政策文件,比如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4、1997)等官方文件中明确表明,用于出口创汇的外资企业将获得包括廉价的土地使用、信贷支持、所得税减免和出口产品免交工商统一税等外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给予出口创汇型外资企业的外贸进出口自营权、报关权、经营自等。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加工贸易的政策鼓励。一般来说,加工贸易鼓励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通过让利给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加工制造活动,以达到促进本土制造业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被中国政府认为是“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品种、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国务院于1979年9月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该办法针对加工贸易本身制定了多种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国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加工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对与来料加工有关的设备进口,以及外商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用车辆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等。

3.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华投资中的国际制造业转移倾向。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日等发达国家,亚洲“四小龙”开始向中国、东盟等发展中国家进行劳动密集型、部分资本密集型或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品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新形式,跨国企业开始将信息通讯产业、飞机制造业、集成电路产业等高端制造业的组装和装配环节从发达国家向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转移。承载国际产业转移功能的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国内就形成了加工贸易型FDI,一方面大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专利技术,另一方面在东道国组装加工后再出口到其它国家,形成“三角贸易模式”。因此,国际制造业的转移促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工贸易的偏好,这也是1992年以后来华FDI在加工贸易领域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状况

承载国际制造业转移功能的FDI,面对中国政府的出口导向型外资战略取向和加工贸易优惠政策,其最佳选择就是进入到加工贸易领域。同时,FDI进入到加工贸易领域,既符合中国政府利用外资实现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也符合利用加工贸易实现国内充分就业的经济稳定目标。因此,来华加工贸易型FDI伴随着1992年中国对外的进一步开放而快速发展起来,并且成为了中国加工贸易的主体,见表1。

来华加工贸易型FDI促成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的决定性条件

加工贸易型FDI若要促成持续的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的形成,需要两个必要条件:首先,加工贸易型FDI自身的对外经贸活动必须处于持续的贸易顺差状态,且其贸易顺差能够决定经常账户的顺差状态;其次,加工贸易型FDI所带来的长期资本净流入能够决定资本金融账户的顺差状态。

(一)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贸易状态及其对经常账户的影响

加工贸易型FDI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计算见公式(1),EXFP和IMFP分别表示加工贸易型FDI带来的货物出口额和货物进口额。EXFP和IMFP的计算见公式(2)和(3),其中,EXF和IMF分别表示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数据来源于《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0》和国家统计局2010和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EXFP和RIMFP分别表示外资企业出口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和进口的比重,经验取值为80%和50%。

TBFP=EXFP-IMFP(1)

EXFP=EXF*REXFP(2)

IMFP=IMF*RIMFP(3)

加工贸易型FDI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计算结果见表2,表明加工贸易型FDI从1994年起开始产生了持续的贸易顺差。

加工贸易型FDI形成的持续性贸易顺差是否能够决定经常账户的顺差,则需要对加工贸易型FDI的货物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与其他类别的经济主体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进行比较,结果见表3。从2000年开始,加工贸易型FDI的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开始超越其他类别的经济主体的贸易差额的规模,成为货物贸易差额状态的决定性力量。所以,自2000年伊始,加工贸易型FDI的货物贸易顺差状态直接决定了整个货物贸易的顺差状态。

此外,对于我国,货物贸易是经常账户的构成主体。2000-2011年期间,货物贸易顺差在经常账户顺差构成中占据的份额最大,即使在比重最低的年份2004年,其值仍然达到85.63%。因此,货物贸易的长期顺差也就决定了经常账户的长期顺差。

以上分析表明,从2000年起,加工贸易型FDI成为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形成的主体力量。

(二)加工贸易型FDI带来的长期资本净流入及其对金融账户的影响

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记账原理,金融账户项目的差额状态由直接投资差额、证券投资差额与其它投资差额三者共同决定。中国历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统计表明,1993之后我国金融项目下的证券投资差额和其它投资差额基本处于逆差状态,因此金融项目的持续顺差完全来源于直接投资顺差,亦即FDI的净流入。

每年流入我国的FDI中具体有多大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迄今缺乏明确的统计数据,在理论界也没有精确计算方法,因此本文用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外资企业总产出额的比重作替代指标。考虑到来华的外资企业60%的产品用于出口(潘益兴,2006),形成外资企业的出口统计部分,那么,外资企业的年度总产出的计算方法见公式(4)。则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出口额与外资企业总产出之比的计算见公式(5)。

TPF=EXF/0.6(4)

RFDIP=EXFP/TPF=EXF*0.8/(EXF/0.6)

=0.48(5)

其中,TPF表示外资企业的总产出,RFDIP表示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外资企业总产出额的比,也表示进入加工贸易领域的FDI占每年来华FDI的比重。公式(5)的计算结果表明,每年来华的FDI中有大约48%的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

上述分析表明,从1993年开始,加工贸易型FDI为每年我国金融账户顺差的形成贡献了约一半的份额。

剔除加工贸易型FDI后的中国国际收支状态的模拟分析

为了进一步显示加工贸易型FDI对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具体影响,我们考虑以后两种情景下的国际收支格局:一是完全剔除FDI中的加工贸易型FDI的情形;二是假定加工贸易型FDI转变为非加工贸易型FDI的情形。

(一)剔除加工贸易型FDI之后

如果剔除加工贸易型FDI,1994年至2011年期间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的差额格局的变化结果见图2。一方面,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均出现顺差和逆差交替的状态,亦即单个账户持续顺差的状态发生了改变;另一方面,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同时顺差的格局不会出现,除个别年份外二者基本呈现“逆差+顺差”共存的状态。因此,如果剔除加工贸易型FDI,“双顺差”的格局会完全发生改变,既不存在双顺差状态,更不存在双顺差的持续问题。

(二)加工贸易型FDI转化为非加工贸易型FDI后的国际收支差额格局

假定在某种政策环境引导下,来华的加工贸易型FDI全部转化成非加工贸易型FDI,1994年至2011年期间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的差额格局的变化结果见图3。其中,资本金融账户持续顺差的状态不会发生改变,但经常账户却出现持续逆差。这表明,1994-2011年期间的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状态也发生了完全的改变,见图3。

当前国内外经济要素的变化、加工贸易型FDI的调整方向与国际收支的发展趋势国际产业转移、中国政府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以及对出口导向型FDI的鼓励政策是来华FDI对加工贸易偏好形成的客观经济原因。分析表明,每年来华外商直接投资中约有48%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形成了加工贸易型FDI。加工贸易型FDI从2000年起,促成并决定了中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双顺差”的格局。

本文的分析表明,FDI退出加工贸易领域,确实有助于贸易顺差的减少,但有可能会形成经常账户持续逆差和资本金融账户持续顺差的格局。而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意味着中国将丧失在制造业领域的国际竞争优势,这将会给国内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更会阻碍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因此,加工贸易仍需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减少并取消加工贸易优惠政策或限制外资进入加工贸易领域的做法在相当长时期内都是不可取的。一方面,继续积极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契机,通过加工贸易型FDI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是现阶段中国需要坚持的外资战略;另一方面,外资完全退出加工贸易领域后会导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所以,尽管是加工贸易型FDI的存在决定了中国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格局,但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途径不在于改变FDI对加工贸易的偏好,而在于如何引导国内资本的输出。比如,通过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进行海外投资,在保证高质量外资输入的同时让国内资本输出,实现资本金融账户的逆差,从而配合经常账户的顺差,达到国际收支均衡。此外,对具有国内市场潜力的加工贸易实施特定差别的出口转内销专项政策,也将有助于国际收支均衡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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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永定,覃东海.中国的双顺差:性质、根源和解决办法[J].世界经济,2006(3)

3.卢锋.中国的双顺差、日本经验及失衡调整[J].国际经济评论,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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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杨伟.发展加工贸易促进贸易平衡研究.改革与战略[J],2011(2)

7.黄先海,杨高举.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地位研究:基于非竞争型投入占用产出模型的跨国分析[J].世界经济,2010(5)

作者简介:

双减政策的分析篇4

1990年代初金融失控的背景下,我国中央银行采用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控制目标,从而标志着我国开始引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逐渐演变,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完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也应随之改进。在短期内仍以货币供给量为中介目标,完善货币供给量统计口径,同时逐渐引入利率作为中介目标,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和汇率作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调节的两个有力工具,同属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在运用和传导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联动制约关系,所以,两者的改革应同步进行。从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来看,要达到对中介目标操作的预期效果,首先要有科学、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在逐步转向以利率为中介目标和人民币汇率弹性日益增强的过程中,央行对于汇率波动总是需要进行程度或轻或重的干预。外汇市场的公开操作主要就是通过吞吐外汇投放或回笼基础货币,但实体经济可能并不需要基础货币的增减,那么,这部分增加或减少的基础货币就需要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消化。所以,公开市场操作的重点依然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而不是外汇市场。制约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有效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问题在于央行缺乏足够可供操作的金融产品,所以要努力创新用于公开市场操作的金融工具,丰富金融产品。

加强国际收支与国内经济的协调

在IS-LM-BP模型的基础上,综合钱纳里的“双缺口”模型(H.B.Chenery,1966)分析,我国国际收支的连年顺差导致了“双缺口”双双为正。对国内净储蓄来说,S(储蓄)>I(投资)意味着部分国内资金出现闲置;对于国外净储蓄来说,BP(国际收支)>0增加了本国的外汇储备。根据国际收支的货币分析法,一国的货币供给是由国内信贷与国际储备共同决定的。要解决“双缺口”问题,前者取决于国内的消费倾向和投资意愿,而后者则可通过适当的渠道加以利用和消化。这就使国际收支在一定条件下会与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产生冲突,从而抵消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消化过多的外汇储备就成为缓解“双缺口”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增加进口、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和减少对外债务等方式中选择较优的方式,以使国际收支政策与国内的货币政策更好地相配合。

积极促进我国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

双减政策的分析篇5

关键词:政府审计;地方审计;政府干预;审计处理;审计处理执行

中图分类号:F239.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1-0019-05

一、引言

“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这是政府审计界的一个难题,我国各级政府审计的审计处理执行率大约为70%左右。审计处理的执行效率是衡量审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大小的重要依据。由于现实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审计难、处理难、落实审计决定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不少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对审计处理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包括审计处理的方法运用、审计处理难的原因分析等。但对审计处理执行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问题尚未开展系统的研究,特别是政府干预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之间的关系尚无研究结论。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是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面临的环境更复杂。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执行与当地政府的态度可能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本文研究地方政府干预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执行率的影响。根据2003-2007年的地方审计机关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干预对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抑制作用,但是,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这个发现告诉我们,地方政府干预是影响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率的重要因素。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从理论上来说,地方政府是否会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执行呢?这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地方政府是否有干预的需求,第二,地方政府的干预能否实现?我们分别来分析这两个问题。

(一)地方政府是否会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执行

审计工作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时,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使得审计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查出的问题不能依法处理。宋夏云的问卷调查显示,72.36%的被调查者认为,行政干预是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税制的实施,再加上以GDP为核心内容的地方政府业绩考核标准,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由完全从上级获取资源的政治人变为有着自身利益诉求的经济人,加上就业、财政收入以及官员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具备了自利行为的动机和条件。当然,从中央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利行为是非理性,而从地方和地方官员本身的角度来看,却可能是理。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一味地追求GDP,与此同时则相对弱化提供的公共服务;二是不惜成本地追求亮点和辉煌,于是有了最大的然而却是效率最低的机场,有了最大最漂亮却无人的城市广场,有了最宽阔的但却通不了几辆车的马路;三是封闭和地方保护,为了在短时间内把GDP做得最大,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了使粗放经营和重复建设项目不致在统一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地方保护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四是机会主义,地方政府由于其特殊利益,有时会有选择地利用各种政策,弄虚作假。地方政府的上述自利行为,很可能就违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

更有甚者,地方政府有时候为了地方利益,对于中央政府制定颁行的公共政策,并不一定就会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而是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打折扣,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信条。对待公共政策,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会动用“利益尺度”去衡量政策执行对于自身利益的影响,并由此对政策进行取舍性执行。对于可能增进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采取积极、热情的姿态予以坚决贯彻执行;而对于自身利益增进不明显或者干脆于己不利的公共政策,往往会采取推诿拖延、甚至消极对抗的态度来对待政策执行工作。而且,受其自身利益驱使,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可能会以政策来设租寻租,堂而皇之地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及以“利益尺度”来对待中央政策,必然会出现一些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和事项,而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了这些事项,地方政府完全可能出面干预对这些问题的审计处理。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地方政府完全有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可能性。

(二)地方政府对地方审计处理执行的干预能否实现

由于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和审计处理权限这两方面的原因,如果地方政府要干预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这种干预完全可能实现。

我国地方审计体制是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任命、审计设施、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配置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所以,地方政府对当地审计机关的大多数重大事项有着很大的决策权。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面临复杂的审计环境。由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审计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之现行审计体制的运行依赖地方行政首长的素质及其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所以,地方审计体制运行的有效性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有的地方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矛盾就显得特别突出。

从审计处理权限来说,审计机关具有对违犯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和违犯审计法的行为,采取审计处理处罚的权力。但是,目前我国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上述权力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处理权,二是建议处理权,对于有直接主管部门的,要建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审计机关只是对本身主管或无主管部门的进行直接处理。所以,审计处理的大部分都是建议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果这些主管部门不执行审计部门的建议,审计机关并没有有效的手段。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审计处理执行就较困难。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地方政府要干预审计处理,这种干预完全可能实现。

根据以上对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地方政府干预对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抑制作用,但是,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政府干预(x)

政府干预变量有多个计量方法,以往的研究文献大都采用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或政府消费占GDP的比例来衡量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强度。本文认为,政府干预和市场化是相对应的两个变量,根据市场化指数来推算政府干预指数可能更有道理。根据樊纲、王小鲁、朱恒鹏的市场化指数,用15减去各地区的市场化指数,得到政府干预指数。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采用方差分析法,所以,根据政府干预指数进行排序,将样本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用1和2表示。1表示干预指数高的小组,2表示干预指数低的小组。

2、审计处理执行效率(Y)

我国政府审计主要开展两种类型的审计,一是项目审计,二是审计调查。本文主要关心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效率,表现为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包括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调账处理执行率,各个指标的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收集

关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审计权威性,认为权威性越高,审计执行效率越高;二是关于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干预会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所以,从上述两种解释来看,可以选择不同审计权威性和不同政府干预程度的样本来检验审计处理效率的影响因素。由于两个原因,本文只选择地方审计机关,第一,审计署及其特派员和派出机构的政府干预指数不好确定;第二,本文主要考虑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效率的影响。所以,本文的样本是2003年一2007年各省市的审计数据,由于审计署对2006年的数据采用了不同的统计方法,所以,该年度数据未能纳入统计分析。上述数据均来源于国家审计署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栏目()。

四、统计分析

由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分为五个指标,我们分别以这五个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分析政府干预对它们的影响。

(一)上交财政执行率

上交财政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2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上次财政执行率为60.66%,第二组为68.29%,方差分析的结果是F=3.492,Sig=0.064,第二组的上交财政执行率显著高于第一组。

(二)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

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为49.67%,第二组为69.07%,方差分析的结果是F=11.827,Sig=0.001。第二组的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显著高于第一组。

(三)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

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为35.27%,第二组为51.01%,方差分析的结果是17=14.122,Sig=0.000,第二组的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显著高于第一组。

(四)调账处理执行率

调账处理执行率的描述性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第一组的调账处理执行率为46.31%,第二组为52.76%,方差分析的结果是F=2.516,Sig=。.115,第二组的调账处理执行率与第一组无显著差异。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政府干预指数低的小组,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显著高于政府干预指数高的小组,而两个小组的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差异,本文的假设得到验证。

五、结语

通过对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执行四种类型,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调账处理执行率和审计建议采纳率来研究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根据我国地方审计机关2003-2007年的审计统计数据分析发现:政府干预对上交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抑制作用,而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这个发现告诉我们,政府干预是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显著因素。

双减政策的分析篇6

【关键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全流通;税收优化

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全可流通比例达到70%以上,证券市场终于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困扰我国多年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入仍存在着公司在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再次征税问题。本文主要针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所涉及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研究背景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历史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利所得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制。十多年间,证券监督部门多次通过改变股利所得税来调控股市,除了组织财政收入之外,还通过这一完善证券税制的举措来鼓励正确的投资理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提高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对国家银行的储蓄类、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新政策下,个人持股期限不同,所得股息将承担20%、10%和5%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存在临界点,税负也将存在临界点。具体说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专家学者主要依据税负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多数文献认为公司是“虚拟法人”,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国内学者范瑞猛(2006)认为,我国对个人投资者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税收政策造成了对股权投资的税收歧视,不仅增加股权投资的成本,还削弱了股东再投资的意愿。苑新丽(2004)分析了股息重复征税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对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的负面影响。湖南大学刘孝伟(2008)在《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是指出,对股息红利的征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而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使投资者更加注重于买卖差价的获益而轻视原本就极低的投资所得,激发了博取差价的投机行为。贝政新和茹晓颖(2004)在“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框架设计”一文中指出,自然人在证券交易中获得的价差收益部分即个人资本利得不用纳税,而法人却要将其收入并入企业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A股和B股投资者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他证券品种如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不纳税。这些状况表明税收负担分布不均,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推理与实地调研相结合;更多地进行文献研究工作。

二、税制优化理论与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一)税收优化理论

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构成了西方的税收优化理论体系。最优税收理认为,政府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税收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认为税收是刺激供给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只有降低边际税率而不是降低平均税率的减税形式,才会产生明显的刺激供给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的基本特点是以经济学的市场行为分析方法税制,其认为最优的税收制度,是指税制产生的收入所提供的公共品以及该税制所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能获得纳税人广泛的一致赞同的制度。税收优化理论给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带来了适用性的思考,即证券税制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此处的股息红利所得既包括现金股息红利,也包括公司以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所送的红股。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公平性。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使得我国股份公司的利润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利所得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不利于股份制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公平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它导致公司经营和非公司经营之间的不同税收待遇,没有达到税负的公平。非公司制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而无需承担公司所得税。公司制中的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组织形式,也是各国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税收政策对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不鼓励,反而采取了歧视性的做法。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2)古典制所得税并未体现按个人纳税能力征税的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由于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对税收的承担能力不同,为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对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的税率。但按照古典制所得税的观点,不管公司个人股东的财富状况如何,统一先按比例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没有体现税收的“量能定负”的原则。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效率性。按我国的法规,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这种所属于古典制重复征税,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效率方面分析:

(1)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的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将其资金投入公司部门还是非公司部门,其出发点是比较两种形式的税后报酬率的高低。由于公司面临着经济性重复征税,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2)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征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公司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保留利润再投资会使股份价值增加,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由于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从而可以逃避一部分税负。另外,公司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到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这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

(3)导致债券和股票之间筹资方式的扭曲。在古典制所得税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资,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资本弱化”现象,增大公司风险。

三、股息红利课税的国际比较

证券持有者在持有证券一定时间以后可以获得股息或者利息收入,这类证券所得属于投资所得范畴,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列为征税对象,并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采取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的方法。

(一)各国证券投资所得课税制度

对股利红利如何征税涉及了公司是“实在法人”还是“虚拟法人”的讨论。坚持不同的税法理论,自然就有不同的税收处理制度。

1.古典制或称分别实体制

这类税制以“实在法人”为理论基础。澳大利亚、荷兰、卢森堡、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取这种制度,其问题在于对利润的重复征税。

2.合并制,包括完全合并或部分合并制两类情况

这种制度以公司是“虚拟法人”为研究基点。从解决双重征税的环节来看,合并制又可分为从公司层面消除双重征税与从股东层面消除双重征税,具体包括以下课税制度:

(1)股息支付扣除制。即公司将分配给股东的股息部分或全部从公司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实行免税,仅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税。挪威、芬兰、葡萄牙、瑞典、希腊、阿富汗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2)差别税率制。即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即股息实行较低的税率,而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减轻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葡萄牙等国。

(3)股息免税制。即允许股东纳税人将其股息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且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实行免税。

(4)归集抵免制。即在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将股份公司分配股息已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从股东的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者部分扣除。英法等多数西欧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

(二)各国对红股的税务处理

股东不必交纳股金而得到的股票称为红股。红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以股票形式分配股利;二是将公积金转化为资本;三是固定资产增值额较大时产生送红股。国际间对派送红股有征税和不征税之分。征税的国家又有在公司层面征收和在股东层面征收之分。法国、巴基斯坦等在公司层面征税,税率大体与现金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相等。韩国、菲律宾等国是在股东层征收,按“领取时的公平价”或“正常市价”将红股折算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分派给法人股东的的红股,一般不予征税。我国对转赠股本不征税,对利润分配的派送红股征税,即代表股票红利和股息的所分配股票进行征税,征税税率与现金红利一致。

四、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方案的优化设计

股息红利征税是证券投资所得税的一部分,出于税收公平的考虑,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可以保留,对不同的纳税人获得的证券投资所得,可以继续并入企业或个人的应税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在些基础上作出一些调整,具体如下:

(1)在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借鉴外国经验,取消对红利、股息计征所得税的规定,这样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扩大。

(2)从公平原则出发,可做出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可以制定比较详细的税收减免规定,以体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效率的原则。

(3)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按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统一控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给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已经部分或全部解决了上市公司股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其办法是通常是对个人征税实施抵免或降低股利的税率。从国际上对股利双重征税的处理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四种作法:股利扣除制、归集抵免制、股利免税制、股利低税制。股利扣除制虽然消除了对企业分配股利的双重征税,但是税务征管的难度较大;归集抵免制被国际上认为是目前处理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最理想办法,但是该方法需要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较高的征管水平、良好的纳税申报体系以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股利免税制办法虽然简单,但和我国目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精神不符,税收减收和政策风险比较大;股利低税制的相对优势较大,不足之处是股利双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我国目前的分持有期的征税方法大致可以理解为股利低税制形式。

鉴于此,我国在确定使用哪种方法免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这一问题上,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借鉴消除国外重复征税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在目前股利所得税的基础上,配合证监部门有可能推出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政策,继续下调税率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推进所得税制的完善。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应该统一为一部所得税法,股利征税政策是两者衔接的重要内容。在将来制定整体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的时候,股利征税办法可由股利低税制改为归集抵免法。股利低税制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以实行归集抵免法,更好地解决股利双重征税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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