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举措(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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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举措篇1

一是实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按月上报用款计划。为加大对收费收支的管理力度,对乡镇、街道管辖的学校取消帐户,实行会计核算,成立财会核算中心,区管学校实行会计统一核算,将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为了保证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对免除学杂费资金加强管理,对学校提出明确要求,按月上报用款计划,拨付的资金在使用上要符合预算,要用于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上。

二是成立领导小组。为了更好地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相关部门要制定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专门成立以财政局、教育局负责人参加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安排、布置。

三是教育局与各校签定《治理乱收费责任书》,加强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组织保障。为了有效地开展好治理[此文章由21秘书写作网/独家原创]教育系统乱收费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要求各校都要成立专门的治理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自上而下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严格制止乱收费,不断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是一项复杂性工程,只有坚持“群防群治,纠建共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四是切实开展城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学习和宣传。为了使免除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学杂费这项政策家喻户晓,做好全面的学习和宣传,认真组织中小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学习,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此同时,通过印发传单,召开学生家长会、通过电视、广播等进行宣传,利用校园广播、板报、专栏等形式,对国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杂费的政策进行大力宣传,让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免除中小学生学杂费有了基本的了解,使这一国家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向教师、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收费方面的政策法规,实行收费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通过校务、政务公开,统一使用收费卡等措施让家长放心,社会满意。

家校合作举措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大环境给学校这方净土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加之目前“应试教育”思想的根深蒂固,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教育评价机智的不够完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想尽快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等等,所有这些都为“有偿家教”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但是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发了许多的危害:一是孩子学业和心理负担加重;二是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三是教师职业道德丧失;四是教育整体形象受到损害等。 

我们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应的整治措施。 

一、提高认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改变目前这样的现状,我们组织教师反复学习某某教育局和某某市教育局关于师德师风建设“八不准”、“五条禁令”和“三项处罚措施”,要求教师自觉维护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有偿家教问题上,通过学习,老师们知道:有偿家教是金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表现,它既会增加学生的学业负担,更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损于教师的师德形象和教育的社会形象,同时还会引发校学校内部的管理问题,必须自觉停止。同时,我们还在全体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岗、奉献、敬业的师德师风。加强对教师的积极引导,积极倡导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教师立足本职,把精力集中到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上来,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还由校长亲自找教师开展谈心活动。首先是在班子成员中开展谈心活动,要求全体领导成员立足工作岗位,勤奋踏实工作,发挥先进作用,带头拒绝有偿家教。其次,我们还在全体教师中开展谈心活动,使每一位老师,尤其是前段时间经过现场调查,发现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让他们认识到有偿家教危害的巨大性。另外,我们还专门组织教师学习教体局的文件,对照报告,衡量自己,找出差距,表达自己的决心。 

二、措施到位

为了有效地制止有偿家教。我校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成立组织。 我校成立了由一把手校长为组长的禁止有偿家教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同时,建立了由家长代表、社会热心人士、退休教师组成了行风监督队伍,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尤其是有偿家教问题进行有效监督。

2、拓宽联系渠道 为了及时发现教师中的有偿家教的苗头,我们设立了“校长信箱”、“举报电话”,这样,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一但发现教师中存在有偿家教现象以及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现象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安全、迅速地向学校举报。这样我校可以迅速地展开调查,并在情况属实后严肃地作出处理决定。

3、公开承诺 第一步是要求全体班子成员公开承诺。在全体教师会上,从校长到中层班子成员,按顺序进行公开承诺。坚决不搞有偿家教,并且承诺,假如再搞有偿家教,将引咎辞职。第二步,全体教师举行拒绝有偿家教签名承诺活动,以掀起整治有偿家教的高潮。

4、出台制度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要求教师按制度办事,接受制度惩罚。

5、签定承诺书 我们还要求每一位教师签定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反思以前的行为,谈现在的体会,写清今后的打算,并且承诺:假如再从事有偿家教,接受学校以及上级部门的任何处理。

6、向家长发出公开信 我们利用每学期一次的家长会,向全体家长朋友发出了《致全校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向家长汇报我校整治有偿家教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同时,希望家长给予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并且做到:一要坚决不把孩子送到老师家去补课;二要理直气壮地拒绝老师家教的要求;三是如果发现我校有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及时向校长室举报或反映。并且向全体家长承诺:在绝对保密的前提下,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督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理。

7、开展读书会

在采取各种禁止有偿家教的正面措施以外,我们还采取了青年教师读书会这样一种侧面的方法,想方设法把教师的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上来转移到提升自己的素养和品位上来,转移到与书为伴的活动中来,从而使教师在自然而然中远离有偿家教。 

三、治理有偿家教效果总结

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目前,我校的有偿家教风气已经得到了有效的遏止,并且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了不让有偿家教现象出现“反弹”,我们将继续努力,加大整治的力度,巩固所取得的成果。 我们相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有行风监督员队伍的认真监督,有家长的支持配合,有我们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教师队伍一定会健康、和谐地向前发展。 

家校合作举措篇3

关键词:高校学生高校管理责任认定

近年来,高校中伤害事故逐渐增多,严重的有去年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马加爵“2.23”凶杀案。在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示的同时,对发生在大学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均为该高校学生的案件,作为该高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不仅是被害学生家属要求学校回答并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各高校、高校师生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虽然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大学、中学、小学没有作分别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对高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还有待于具体分析研究。因此,本文将仅就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作如下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所谓高校学生,是指在高校注册的具有学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高校是指前述学生就读的国办或民办学校。对发生在高校学生的伤亡事故,人们必然会将其与该高校是否承担责任联系起来,高校与高校学生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高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因此,首先我们应清楚地界定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在界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是一种监护关系,将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问题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1]。有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2]。也有学者认为,学生若为成年人,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由双方当事人经由平等协商自愿谪结的,这当然是一种合同关系[3]。本人认为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教育管理关系,即高校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特殊合同关系,即教育合同关系。他既不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也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指定监护即对法定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近亲属;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第三类是有关单位和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等。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对未成年的学生而言,学校依法不是其监护人;那么对高校学生来,高校当然就更不是其监护人。

高校与学生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委托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平等懂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承认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实际上就是确认了学生监护权转移给学校。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办高校与少数民办高校,不信纸是公费高校生或自费高校生,他们与高校的法律关系不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视为平等懂事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利义务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九项权利来看,其中第2项规定,组织实施教育活动;第4项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6项义务。从这些规定中说明,高校不论其是国办或私立,他们都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高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他的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高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这些法定的权利义务使其区别于一般民事委托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殊合同,即教育合同关系。众所周知,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我国目前的高校而言,高校学生为成年人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谛结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从形式上看是民事合同关系,然而,高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因为在高校实施教学和管理教学活动中,他既要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又要发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高校所承担的双重义务使其与高校学生的合同关系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结合本文研究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在此应该分清教育合同中高校对学生安全保障义务的二种不同情形。其一,如果在教育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文约定高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义务是教育合同主要义务的一部分,如果有学生伤亡发生则高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负严格责任,即不以高效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即使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高校的违约责任不能排除。其二,如果教育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就学生安全保障事宜作约定,事实上双方对于安全保障的具体情况是无法作出详尽预见的,实践中也是没有约定的。教育合同中的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是负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同于合同主要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合同主要义务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在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合同关系前提下,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的责任认定,必须坚持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归责原则

高校的性质和教育合同中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承担附随义务,根据《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学生伤亡事故的归责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归责应坚持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既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致的损害结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从本质看是将过错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人权益。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对于高校法律责任认定而方,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

分析高校是否有过错,首先,从高校是否有过错行为来看,就高校的职责来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例如在学校设施或教学活动安排中有过错,且这过错之处是造成学生伤亡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学校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其次,学校过错行为造成了学生伤亡的危害结果。再次,高校实施过错行为主观是否有过失,在高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即依照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取避免伤亡结果产生的措施,就是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如果学校尽了相当义务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三、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学校法律责任范围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办法》第2条的规定,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范围可归纳为三个必备条件:第一,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体是指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伤亡。第二,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亡事故。在校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具有学籍的在读学生。第三,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即伤或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该范围。

相当多的家长认为,学生来到高校,在高校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律归责高校,都要求高校负责。从媒体报道中知悉,被马加爵杀害的四名同学中的家长对云南大学处理该起命案的态度很不满意,必要时将把云南大学告上法庭。而云南大学则表示,命案属于刑事案件,校方没有责任,而且校方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一次性补偿”。那么高校对学生伤亡事故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文将具体从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来分析高校的法律责任,可以将高校承担责任分别认定为三种情形:高校全部责任、高校部分责任、高校无责任。

(一)高校全部责任。也可称为高校直接责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学校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具体在以下情形:①学校有关人员渎职致使校舍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亡的;②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③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学习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⑤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⑥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的;⑦在教学实验中或组织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指导的;⑧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撤离工作岗位的;⑨因学校环境污染造成的;⑩学校饲养的动物致学生伤亡,受害人没有过错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的。如果上述情形按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既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明知校舍和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公共安全罪等等。除此之外就是因学校违约或侵权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高校部分责任。也可称为高校间接责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外,在本校同学之间或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例如,①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②学校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会导致学生伤害;③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④学校相关人员对学生间的打斗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这类伤亡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对学校承担间接责任一般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三)高校无责任。这类情形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自身、学生之间的原因,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①学校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或不能克服的危险;②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内,但是完全是学生违反规定引起,但此过程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③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引发伤亡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无关,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当,有关人员完整履行职责;④学生身体体质特异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得到家长通知;⑤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学生在校内自残或自杀;⑥学生在校内遭到校外人员入校伤害,在学校无法事先预警,同时学校保卫措施得当情况下的伤亡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高校法律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确定,是校方与学生方在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认定高校在学生伤亡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问题。对上述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三种不同程度的责任,由谁负举证责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由由公安、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或非诉讼(主要是双方协调、谈判等)过程,从诉讼公平的原则和举证责任能力的角度,原则上由受害学生对被害事实和结果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学校的过错也负举证责任;由学校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非诉讼中,一般情形下是谁主张举证,举证责任的倒置或分配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学校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相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即有法官按照公平正义的观念对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裁量。

在处理学校民事赔偿诉讼中,对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存在的证据应由学生方提出,因为受害学生占有或接近证据,同时也能够收集到该类证据。对学校的过错举证从法定的举证责任来看也应该归受害学生方。在诉讼中学校原则上只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然而,受害学生方对学校过错举证证明时,受害学生或其家长时常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有时出现举证困难。造成受害学生方举证困难的原因有:受害学生的陈述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不及其他法定证据,在校学生迫于学校或教师的压力不敢作证;学生或家长对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难以收集等等。因此,从诉讼公平的角度出发,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上受害学生方向法庭申请,法官可以将部分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学校。在处理高校民事赔偿的非诉讼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五、减少或避免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建议

①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处理进行具体直接立法。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有关校内伤亡的责任问题没有规定。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实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理没有单列规定,而现行的《民法通则》对审理此类案件又缺乏操作性。②为学生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建议保险公司完善保险种类,对高校学生的生命、健康保险。有关部门可设立专项基金,为处理事故解决赔偿费用提供来源,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③建立健全学校的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④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排除上述设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⑤增强高校学生自律教育。帮助学生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培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⑥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完善教育合同条款。高校为了加强学生的自律意识,或明确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高校与学生的地位和责任,在新生入校时便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在住校期间应注意的事故以及学校在何种情形下不承担责任,即学校的免责条款,使高校与学生在教育管理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63。

2、万世容,刘剑云,析在校未成人人身损害赔偿[N],人民法院报,1999-08-31。

3、罗思荣,张国华,论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2003.12.26。

4、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家校合作举措篇4

一、后奥运时代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将发生渐进式改革

我国竞技体育自解放之初就实行的是“全国上下一盘棋,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战略决策。这种“举国体制”是我国政府为发展竞技体育、提高我国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综合实力,实现奥运战略目标而确立的。计划经济时代,举国体制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找到了一条最直接、最简洁、最实用的途径,推动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这种高度集中的政府办体育的“举国体制”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弊端。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使得“举国体制”的参与者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过分强调体育系统的主体作用,难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参与;而且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运动员文化教育落后、就业与深造困难、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断层等问题也暴露出来。因此,有些人认为举国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种传统僵化的管理模式,浪费了过多资源,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他们坚持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应撤销各级体育局的存在,由社会来办体育,中国体育应彻底市场化、职业化。诚然,在新的历史时期,举国体制在推动中国竞技体育发展进程中略显弊端,但是,彻底废除举国体制后,中国竞技体育将陷入一片瘫痪。前民主德国以及1964年日本东京奥运会后,两国进行体育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论证,贸然采用了错误的决定,导致了两国竞技体育一度陷入瘫痪状态,这是我国2008年奥运会后应吸取的沉重教训,应绝对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2]。我国在后奥运时代进行的体育体制改革应该顾及到我国的国情,最终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举办,财政和市场双重推动的体育事业运行机制”,渐进式的推进我国的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和完善,保证我国体育沿着正确的方向、持续稳定地发展。

二、后奥运时代渐进式推进我国竞技体育体制进程的特征

1.后奥运时代我国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将出现协调稳定发展。在一定意义上,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是体育的两个重要分支,其中,群众体育侧重普及,竞技体育侧重提高,两者应该是相互促进,相互映衬。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曾分析说:“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是普及和提高的关系。没有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没有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就是无火之柴、无翅之鹰。”有些人士把目前我国群众体育滞后于竞技体育的发展归结为是竞技体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群众体育的发展的观点是错误的。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将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来看待,只是看到了二者的对立,而忽视了二者的统一关系。事实上,我国体育目前的体育格局并不是竞技体育所采取的举国体制战略阻碍了群众体育的发展步伐,而是我们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不高而制约了群众体育的发展步伐。因此,在后奥运时代,运动健儿在奥运赛场上表现出的高超的运动技能、力与美的展示、顽强的意志品质和博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将持续地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同时广泛深入开展的群众体育活动,为竞技体育提供了广泛的选材基础,提升了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比翼双飞,形成有利的相互促进、同上新台阶的体育发展局面。2.后奥运时代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将有条不紊地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过渡。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之所以有效,在于这个系统是闭合的,即:体育部门包办竞技体育,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不大,系统运行的效率较高。但是,由于系统是封闭的,扩大规模所需的资源只能在体育系统内部挖掘,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规模面难以扩大,并且一味地在系统内扩大规模提高了金牌的成本,系统内部维系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将会严重影响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

因此,后奥运时代的竞技体育改革必须坚持体育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所谓竞技体育社会化,是指竞技体育主要权力要移交社会,努力扩大社会基础,调动其它行业,尤其是企业和教育部门办高水平竞技体育的积极性,扩大社会办体育的范围。体育社会化运行主要包括对于目前位居我国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群的运动项目实行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使这些社会体育组织在中国体育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竞技体育潜优势项目群的运动项目则下放到高校建立高水平运动,并在由国家宏观调控下发展,而对于那些社会化较为成熟的运动项目,可以完全由社会管理,竞技体育应把发展权与管理权交给社会或个人,由运动项目的爱好者、支持者以及赞助者按照市场关系进行经营管理,国家不再直接插手。在具体的操作中,政府根据市场规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以竞赛体制改革为杠杆建立体育经费筹措途径,改变了以往单纯依靠国家拨款办体育的计划经济模式。

三、应对后奥运时代竞技体育变革,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标设置过于单一,限制了目标多元功能的职能发挥。从国家角度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定位,是能代表国家直接组队,参加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这种观点,从1995年原国家教委领导同志提出由国家教委独立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要求精神中得到应验。在教体艺[2005]3号文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内国外的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既然定位在高水平运动队,那么,高校运动队建设的目标定位在完成奥运争光计划任务无可厚非,但是,它存在的环境毕竟是高校,不同于举国体制下的专业训练队体制及任务,把目标只是定在为竞技体育发展作贡献,忽略了高校主要是作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从而推进社会化进程的社会价值,导致了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目标单一,造成了普通高校进程缓慢,步履艰难的现状。2.项目设置过于集中,不利于校际间的良性竞争。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自建设以来,由于涉及到学校体育发展规模、经济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学校纷纷跻身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大潮中。但由于一些学校在自身场地设施、教练员以及科研环节不相适应,没有科学地规划,盲目地紧跟形势,导致了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布局不合理,出现了所有高校不论资源条件是否具备,一窝蜂地集中在几大主要项目,如:田径、三大球类项目,造成了这些项目竞争激烈,而且又重复了投入过大与产出相对较小的老问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高校高水平竞技体育项目设置选择应从国家利益和高校实际出发,根据各地方的特点和条件进行统筹安排,充分考虑可利用的资源和办队效益,地区间协调且均衡地开展特色明显和重点突出的竞技项目,有选择地在重点项目上下功夫,在我国与世界差距不大的一些项目上进行试点,集中人、财、物的优势,争取更多的体育项目在短期内冲出亚洲,步入世界,当取得经验后,再以点带面,构成我国高校高水平竞技运动项目设置的总体战略。3.经费短缺已成为制约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任何工作都要有经济基础作保障,运动训练工作也不例外,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存在着严重的基金短缺的问题。这种现状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主要是高校教育经费短缺,但更重要的是高校在训练经费筹措渠道的局限性。目前,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和比赛经费绝大部分主要由学校支付,还有少数经费是与体育局系统合作获得,仅有极少的经费是靠学校通过社会途径自己筹措获得[8]。在目前教育经费本身很短缺的情况下,再靠学校支付训练和竞赛经费是不足以支撑高水平运动训练活动的开展的。关于训练经费的筹措途径,也应逐渐走多元化发展道路,构建学校、体育系统、社会和教练员及运动员共同承担的模式。教练员和运动员交纳一定的风险金、学校支付一部分经费和体育系统共同组队参赛、并寻求企业赞助、而且走市场化运作的竞赛模式相结合的多维一体化经费筹措途径。4.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赖以生存的人力资源是教练员和运动员,而在教练员培训和运动员培养方面不系统,造成了人才的大量浪费。目前,在教练员的选择上,我国大部分高校还在使用“师资型”和“经验型”教练员,这类教练员是由多年从事高校体育教学的体育教师转型而来,凭过去自己训练经验从事训练工作,对运动训练规律缺乏全面准确地把握,而我国又缺乏对这部分教练员的长期系统的改造和培训,缺乏引进和聘任高水平教练员的具体措施,致使教练员队伍整体的专项训练水平较低,严重影响了运动训练的质量。其次,由于部分领导在使用教练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希望教练员是“一专多能”型人才,也就是说教练员不仅要能从事运动训练工作,还希望他们能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甚至还能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如果教练员只从事运动训练工作,好像就是一种人才的浪费。

四、后奥运时代,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发展战略构想。

1.正确认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与完善“举国体制”的关系。中国竞技体育在过去、现在,甚至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必然坚定不移地坚持“举国体制”,但这种举国上下办体育的方式不同于经济体制下政府既管体育又办体育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和新的社会历史时期,政府行使的是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真正办体育的则是以体育系统为核心,包括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恰恰是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重要举措。2.科学设置高水平运动发展目标。目标是一切行为措施制定的准则,它不仅对操作过程中的诸项行为具有规范性,而且对措施的制定也具有引领作用。既然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加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那么,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目标不仅要考虑到高水平运动队的本质特征,同时还应该考虑高水平运动队生存的高校环境特点,不仅要指向国际国内的高水平体育赛事,还要从大学的校际间交流、提升大学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力出发。3.整合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协调系统内部和外部各因素的关系。影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系统内部因素和系统外部因素。系统内部因素包括运动员训练水平、招生、待遇,教练员水平、待遇,科研水平,场地器材状况,赛制管理,经费等一些列因素;外部因素也很多,主要包括体育系统的发展水平等。这些因素相互交叉、错综复杂地影响着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只有理顺好内部各影响因素的关系、协调好与外部各环节的关系,才能协调发展。4.合理规划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阶段。2008年后,国家体育总局机构改革全面展开,将实现奥委会实体化,奥运会项目的改革也将按步骤、分类别有条不紊地实施分组织、分系统管理,现行运动队的改造工作也将展开,竞技体育竞赛将进一步扩大市场化运作程度,从而形成新的举国体制格局。为了应对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进行的变革,我们建议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改革准备阶段(2008年底)、改革实验阶段(2009年――2016年)、改革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奥运会后)

家校合作举措篇5

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教育重心已逐渐转移到农村学校之中,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学校的教育,比如国家开展的贫困扶持项目及西部大开发和定向生等一系列教育举措。在小学学校的教育管理中,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要依据现今的政策法规管理自己所在的学校,抓住机遇而不放弃任何可提高小学学校的办学质量的机会。

一、现如今小学学校面临的具体的管理问题

小学是孩子学习专业知识点的起步阶段,是有效培养孩子综合技能和良好素质的重要教育阶段,所以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要依据新时期的要求及教育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管理自己所领导的学校,使其更加完善而使人们能够接受其教育体制。

但是现如今的小学学校管理中存在许多较为潜在、难以发现的问题,比如:学校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但是其中的管理体制还有漏洞而不够完善,相关负责人在管理中总是会遇到一些原则性的问题,限制了负责人对小学学校管理措施的有效开展;除此之外,某些小学学校的管理手段比较老旧,没有依据时代的发展而及时创新其管理手段和相关措施,致使小学学校的教育体制与一些名列前茅的学校相差甚大,教育质量一直停滞不前。因此,为保证小学学习的教育质量有所提高,并且能够有效吸纳各个专业的优秀知识分子,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要根据新时代的发展而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向多元化管理推进。

二、现代化进程下小学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现如今的信息化社会,小学学校的管理体系不能同改革开放之前的教育管理措施一模一样。因为由于时代的变迁,从前的管理手段已逐渐衰落,人们的思想观念与从前不尽相同,其单一化的管理手段早已不适应于现代化管理。在现代化进程下,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要依据时代的要求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完善现有的教育体系,使其能够更加受到应征者和学生家长的接受和支持。小学学校在现代化的影响下如何较为有效地创新学校的管理举措并完善教育体制呢?

1.创新并完善小学学校的管理政策。

小学教育阶段是小孩子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的最基础的阶段,为保证学生能够通过小学阶段的学习而提高自身的思维能力,习得相关知识,在生活中和学习中较为灵活、合理地运用知识,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对学校的管理体系进行创新和完善。例如:某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清楚明白权益对教师、小学生及其家长的重要性,这所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告诉学生的家长本校与其余小学学校的优势,并且这位负责人向家长保证了保护小学生的一些权益,使得小学生的家长能够对自己的孩子在本院校学习而放心。比如:因现代的孩子都是家长手中的一块“宝”,多数家长都担心自己的孩子会在学校中受委屈、受伤害,这所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每月都会定期开展研讨会,对各个教师的教育方案进行评价、分析,并对教育方案进一步改进,保证在不使小学生受委屈的同时而学到更多的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使小学生的家长能够放心自己的孩子在本院校的学习。

2.加强学校的安全保障,进一步打造安全校园。

由于独生子女比较多,孩子大多是家长手中的一块“宝”,学生家长最看重的是学生的安全。因此,为保证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制定一些措施确保小学生的安全问题,比如:用校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等一些重要举措。例如:某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为使小学生能够安全完成小学六年的学习任务,这所小学学校的负责人不惜斥巨资建造安全性能较高的校车接受小学生上下学,保证小学生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上学及回到家中。除此之外,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还要求小学生如需请假,必须由学生家长亲自打电话要求,并且学生家长所用的电话号码需是小学学校的预留电话等类似能够保障小学生安全的一些重要措施。另外,负责人还会不定期地举办一些演练,比如:地震、火灾等一些自然灾害的防护演练,从而使得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能够通过演练的形式而得以有效强化。

3.科学合理地分配小学学校的管理任务。

小学学校的第一负责人仅仅只有一个,如若学校之中所有的事物都必须让这位负责人经手,那么这位负责人就会成为“骡子”,一天24小时都没有自己的休闲时间,所以负责人可以把一些简单的任务下发到相关部门完成。小学学校的规模虽然没有高中、大学的管理体系完善,但是其麻雀虽小五脏却齐全——有一些较常见的管理部门,比如:财务部、教务处、政教处等常见部门,为保证管理制度在小学学校之中有效实施和反馈,学校的负责人应根据部分的职责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任务。例如:某小学学校的负责人为使学校的相关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并及时反馈信息,这位负责人依据学校各个部分的职责而科学的分配了相关任务,比如:教务处专管小学生教学方面的事物,政教处却专管小学生的迟到、早退和夜不归宿等类似的安全性的原则问题。

三、结语

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要依据现今的政策法规管理自己所在的学校,抓住机遇而不放弃任何可提高小学学校的办学质量的机会。此外,小学学校的相关负责人需依据新时代的政策法规管理学校,使得小学学校的教育能够步入教育的正轨。

家校合作举措篇6

1、教师队伍建设的举措

1.1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在新课改的大背景下,我们一定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视小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是学校教学的主体,是学校教学的核心,对学生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但在实际中,有相当一大部分小学教师的业务水平低下,尤其是在偏远的山区。很难与新课程的素质教育相适应。因此需要探索新的教师管理举措来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来促进教师队伍的自我提升,同时也可以举办培训班来提升教师的各项技能。这些技能包括:教师教学工作技能、教学特色技能和综合教学技能等能力。着重提高教师的语言表达、书写技能和教学设计、上课技能,通过一系列的管理举措来建立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2重点培养骨干教师

在教师队伍的培养中,骨干教师应该重点培养,尤其要着重发掘有潜力的青年教师,这些青年教师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学习新事物快,要大力培养他们的进取意识和敬业精神。使他们慢慢成为教育中的中坚力量,同时要在工作中给于他们更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给他们提供更多的进修机会。这样可以对其他教师起到的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教育体系。

2、提出学校的办学特色

一个学校的办学特色决定了它在人们心中的声誉和地位,是这个学校的魅力所在。因此办学特色是一所学校生命力的核心。一个学校的办学特色应该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了解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模式。要具有特色育人意识,开展特色教育。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新型人才,要使每个学生都能根据自身的特点拥有自己的一技之长。这是新时代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二是要根据自身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提出新的兴校意识,来适应市场经济下基础教育发生的深刻变化。吸引优秀生源对学校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决定了学校的发展空间;三是要有办学特色是一种无形的特色资源意识,这种无形的潜在资源,一旦经过开发和利用,也可以成为一个学校的宝贵教育资源;四是创新意识,创新的本质是个性化,是不同于一般,没有创新也就不存在学校的办学特色,创新是学校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学校持续发展的灵魂。

3、教学考试模式的改革创新

教学完成了对学生传授知识的目标,但教学的效果如何,就需要根据《小学各科达纲要求》规定的内容,再结合自身的实际,确立合适的考试模式来进行教学效果测试。考试模式可以是灵活的,不一定非得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还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测试方法。这些测试方法可以是口试、实验操作、课外调查、团队协作等多方面的综合测试。来促进学生对所学全部学科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联合家长,让家长完成学生在家中行为的测评,全方位立体的对学生进行考核。不以传统的考试成绩作为单一的测评。把学生的考试成绩、平时表现、实践技能等进行量化,然后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对测试的结果综合分析,作为升初中的一个评判,提供给教育部门做决策。这样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4、创造优美校园环境,打造良好学习氛围

良好的校园文化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感染学生。因此要增加校园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文化氛围不仅包含学校的硬件设施和校园整洁面貌,还包含了教师的人文风貌,班级风貌等。要努力实现师生互为一体的教学氛围,亦师亦友。同时学校的管理者要合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竭力为学生的发展服务。多举办各种讲座,提高学生的视野。要创新学校的管理模式,更新老旧的观念。

5、总结

小学教育是我国教育的基石,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课程改革下对教育管理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新形势下小学教育的发展,我们要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实行切实有效的改进举措,加强教学质量、教师管理、教学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与创新,变更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全力营造积极的学习氛围、创新教学环境。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人才,真正促进小学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黄丽华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小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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