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的概念(6篇)

来源:网络

土地开发的概念篇1

[关键词]地上权农地使用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传统物权制度的三大基石。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和役权。传统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体系构造对后世立法的影响颇为深远。在现在的中国,要在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下,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理念

在传统民法中,我们一直生活在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下,按照所有权派生其他物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地位毫无疑问的高于其他定限物权,所有权被认为是其他物权的母权,其他的物权不仅时间有限、内容优先、效力有限,而且首先是为了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人以一定的对价实现土地的权利。这种理解成为构筑所有权与地上权关系的指导思想,不难发现,被认为是他物权中最绝对的地上权,依然是在所有权的光环笼罩之下,从无平等关系之说。同时,之余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更无独立性可言,存在的只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容纳和解释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切,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具体实现并不一定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那么,所有权就没有理由凌驾于其他物权之上。因此,物权平等与独立的原则,是最基本的物权价值取向,也是将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加以现代立法改造的逻辑起点。

(二)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所必需的外部环境

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范畴。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产生了新的财产归属问题。归属和利用对于社会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传统物权制度中已然存在着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普遍适用性和同一完备性的财产归属制度,但传统物权理论与体系中的财产利用内容零碎散乱,缺乏整体意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理和原则,难以发挥其应尽之作用。财产利用关系性质不明、定位不清必然导致法律保护不力,从而难以保证财产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代物权制度应涵盖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使其与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二元结构体系。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财产利用制度的一个支柱,再将传统加以现代化改造时也必然需要以财产归属与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建立为其外部环境。

(三)“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更要有中国特色”[2]

一国在其物权立法之初,必须根据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现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功能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尽可能详细的设计为其承认的物权类型,并至少就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就我国的用益物权来看,它应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此为价值尺度来衡量用益物权制度设计,是指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在继承原有物权种类及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具有现实特色。

二、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行立法时的名称选择

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则具体表现为高度科学性、概括性、开放性和系统性,而科学性首先就体现在权利名称的规范上。

(一)土地使用权抑或是地上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权的关系或选择,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都采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内容上不仅可以涵盖地上权,而且比地上权更具有灵活性,对使用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因此,不必单独规定地上权,可以沿用现行法上规定。观点二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本身是不明确的,因为使用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过于宽泛,不宜采用。所以目前应以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造林权为基础,创设统一的地上权制度。观点三认为,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也应规定地上权。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使用权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不仅包括物权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债权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不仅具有所有权权能层面上的使用权还存在他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我国现存的使用权概念是一个融合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部分功能的权利集合体,内容过于宽泛,也正是这种宽泛性使其失去了作为特定用益物权种类所必要的准确性以及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区别性。

因此,应在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找出对土地使用权制度更为合理的替代。有学者主张采用“基地使用权”[3]的概念,整合把他人土地作为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基地来使用的权利,既足以表示其内涵,又能与其他性质的土地上的使用权相区别。在此,笔者接受通说,主张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予以拆分,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规范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离出去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与地上权制度并立的另一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用益权、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

以农业为目的(如为种植、养殖、畜牧等)而长期排他性地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的权利,目前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以设定于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最为典型。目前,学者对这一概念的采用有很大争议。

有学者主张应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4],认为应该尊重中国的实践,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早以深入人心,没有必要使用其他概念来代替。但是也有学者反对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认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等概念虽然具有应然意义上的物权性质,但在中国实践中确是典型的债法概念的范畴,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应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永佃权”、“用役权”、“农用权”或“农地使用权”等。"以下分别介绍。

1.永佃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指“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5]在后来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沿用了这一概念。在我国,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但仅仅是类似而已。首先,所有权性质不同。永佃权反映的是封建土地制度下的租赁关系,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二者截然不同。其次,从永佃权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而我国为农业目的而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尽管期限应当足够长(例如50年)但不必规定为永久性的权利。况且,永佃权概念在中国废弃已久,再次采用也不妥。

2.用益权。也有学者主张用“用益权”的概念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认为“用益权是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有据可查,早在罗马法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这一概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人益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并且,瑞士法和法国法上的用益权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法国民法典上的规定:“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之权。”“用益权可以对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第581条)“可以出租、出卖或无偿转让的”(第595条)可见这一概念的外延非常广阔内容也十分丰富。但在中国实践上,既无法国瑞士相同背景,且“用益物权”、“用益权”分属上下位概念,应用中极易混淆,故不宜采用。但是,又有学者主张将用益权制度加以引用和改造,并冠上“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等特定前称,用以规范我国现行的部分用益物权制度[6],笔者觉得有点意思,值得思考。

3.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有学者提出以此概念来整合土地经营权制度(如社科院草案)。笔者较为赞成此观点。“农用权”或是“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来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蕴含着一个农业土地使用权利从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演进的过程,在权利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地使用权演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这一演化的进程。”[7]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三)地役权或是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制度源于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继受了罗马法的地役权概念,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地役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益,其内容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称地役权基本相同。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中仅有“相邻关系”的规定,未承认地役权概念,但是,地役权是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合同而发生,是于相邻关系之外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的有偿调节,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效益,弥补相林关系的不足,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应考虑到地役权独立而重要的地位。

但对这一制度名称的选择上学者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沿用“地役权”概念[8],有的主张采用“邻地利用权”概念[9],持后一观点的认为“地役权”中的“役”含有不得不被使用的意思,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既指邻接又指邻近,基本可以表达地役权的内涵,又能更好体现地役权认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意义,且更容易被实践所接受,所以,邻地使用权的概念应该被采用。但是,笔者对此观点不甚赞同,首先,地役权不以土地相毗邻为必要,这是各国立法和实践已达成一致了的,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最直观的解释即为毗邻,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不符合物权立法应明确规范的宗旨。其次,地役权含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两种,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两种分别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而“邻地利用权”概念似乎只能涵盖积极地役权的内容,不能完全表达权利内容,故还是应该沿用传统民法之“地役权”概念再加以现代化改造更为稳妥。

三、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

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首先要求在现代立法时对传统制度加以改造,现将基本内容设计介绍如下:

(一)地上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建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整合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冠以“地上权”的名称。这里所指的地上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里仅要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造并使用建筑物或工作物的目的即可使用他人之土地,而并不要求以现有工作物为必要。所谓工作物,指建筑物、隧道、沟渠、桥梁、广告塔、纪念碑及地下铁等在地上或地下摄制的建筑物。于现行法对应,这里所指的地上权,即使指非农用集体土地之使用权和城镇够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地上权为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2.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物权。3.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4.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的设立,是创设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在地上权设定之前,土地由其所有权人自为使用,或建立债的关系而由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地上权创设后,即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力,据此权利,土地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所有权能和用益权能移转给地上权人,保留了处分权能;地上权人则取得了对土地的排他性权利。地上权可以在得以设定的土地上设立,不论土地形式表现为陆地或水面,也不论在地表或地表上下,因而,也可以以空间为标的物,设立“空间地上权”。地上权可以因行政划拨而设立、因合同而成立、因集体内部分配而设立、因出自而设立、也可以因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地上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地上权的出租和使用借贷以及相邻关系只适用。同时,地上权人应向所有权人履行地租支付的义务。

(二)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10]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的改革,用以规范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为客体,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的农地,仅限于农用目的。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出租、可限制分割,但是不得抵押、出卖或赠予。农地使用权可以因合同而设定也可以时效而去的。农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发包权和物上请求权等。同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承担交付租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但是这里的农地使用权不能等同于台湾民法上的农用权制度。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以“农地使用权”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归物权的表现,要在农村率先建立农地使用权制度,要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关系法制化\合理化,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村中的社会秩序。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将获得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权利。

(三)地役权。地役权制度时为特定土地治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土地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在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土地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不得不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为提高土地的效用,减少纠纷,地役权制度的设定时有必要,这一点,无论是在古罗马时期还是在现代中国,都是真理。地役权制度作为现代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地役权人通常不是土地所有人,而是地上权人和农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为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为内容的他物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为设定目的。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立法上应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依物权公示原则,地役权之设定应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地役权以当事人之合意成立而生效,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直接设定或让雨,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如时效取得和继承取得。与地上权相同,在地役权中由于“空间”作为新兴客体,“空间地役权”也随之出现。空间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指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利之用的权利。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使之与相邻关系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调节不动产利用之功能。

四、现行物权法草案以及专家建议稿之相关规定简析

(一)人民大学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往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份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章,用七个小节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此草案沿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认为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一整套政策法律制度,取消承包经营权概念,就等于完全取消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悲观也过于保守,任何一项改革都有除旧立新之处,只要是能往好的方面发展,能更好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就应该坚持改革,并且,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予以制度上的整合,也并不是完全取消了这一制度,名称的变化并不足以导致彻底覆灭的后果。此外,此草案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原因在于其认为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主体身份也有限制,所以应单独规定。

(二)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梁慧星为首主持制定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草案中,并没有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而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在依使用权的不同目的,分别在第三、四、五章规定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基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农地使用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制度的改革,而邻地利用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取代。从整个法条的形式逻辑上来看,此草案最具有形式上的美感,并且在概念的设计和选用上力图追求语言风格的一致性,这是此草案的最大特点之一。

但是,笔者认为并无必要为了追求概念表达上的一致性而牺牲制度内容设计上的合理性,换言之,概念是为了内容而选用,首先应考虑内容设计的合理,其次才应该考虑概念的选用,当然,内容设计和概念选用二者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

(三)人大法工委的物权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在此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编。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应该说,从制度内容设计来看,此草案的规定已十分完备。在一稿中,选用的是“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二稿选择的是“地役权”,在概念的选用上更加合理也更加科学。此外在内容上,二稿增加了“典权”的内容,与一稿比较内容上似乎是完备了一些,这也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倾向。然而,二稿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似乎在此制度权利名称的选择上,采取的是和人民大学草案相同的保守的态度,笔者不甚赞同。

五、小结

总之,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在现代立法时要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在名称的选择上应该符合科学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既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盲目生造。内容的设计也应该合理并符合国情。几个物权法草案各有特色,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如下:农地使用权制度(整合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地上权制度(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制度。

注释:

[1]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法商研究》1995年第四期。

[2]杨立新:《漫议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3月14日。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民商法学》2002年第2期。

[4]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5月10日。

[5]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414页。

[6]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9-702页。

[7]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4页。

土地开发的概念篇2

关键词:乡土资源;中小学美术;教育研究

一、乡土资源的定义及其相关概念

纵观这些年的研究文献,乡土资源的相关概念主要出现在各级学校的课题研究界定中。

(一)乡土资源的定义

根据文献可知,“乡土资源”中的“乡土”是一个地域概念,指人们出生或少年时代生活的地方。“乡土”的概念范围通常会随环境、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一般意义上乡土的范围最小可具体到乡镇,最大不超出省的范围。朱慕菊在《走进新课程》中指出:乡土资源主要指学校所在村镇的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方面的资源,包括乡土地理、民风习俗、传统文化、生产和生活经验等。

(二)与之相关的概念

农村资源,即指农村特有的资源,与乡土资源概念相近,只是地域范围主要针对农村而言。民间美术,常有人将民间艺术中的民间美术资源混同或等同于乡土资源。其实,民间美术指由平民、常民或劳动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创作的,用以美化环境、丰富民间风俗活动和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及流行的美术。笔者认为民间美术属于乡土资源,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中小学美术教育中乡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意义

通过文献研究发现乡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意义在美术教育的指导性纲领和各类理论文章、实践研究经验中均有所阐述,综合如下:

(一)有利于更加贴近生活,尊重未成年人认知发展的需要

从生理学角度考虑,儿童处在身心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的思维是感性的、形象的,对他们来说,以切身生活为基础的、全面综合的视觉审美文化教育是真实而生动的教育,这样的美术教育才能激发其学习美术的兴趣和创新热情。

(二)有利于陶冶高尚情操,弘扬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培养乡土情怀与民族认同感

笔者认为在当前视觉文化泛滥的现实环境中,学生对以娱乐性、刺激性和商业性为特征的流行文化趋之若鹜,相反,对民族的优秀文化却采取轻视或鄙薄的态度,导致了学生对民族和国家感情的渐弱。尹少淳教授在《国家美术课程标准解读》中指出,当前世界美术教育呈现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关注美术教育的文化属性,主张通过美术教育引导学生关注世界多元文化和本土文化。培养他们对乡土文化的认同和喜爱,进而增强他们的乡土情怀和爱国主义情操。

(三)有利于降低教育成本,增加美术教育效益,促进教学目标的完成

乡土资源是可以重生的资源,是最省钱的资源,同时也是最自然、最原始的资源。

三、中小学美术教育中乡土资源的种类

文献中有关青少年美术教育可用乡土资源的种类相当广泛,也比较庞杂,综合起来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分类:

(一)从资源的内容上分

1.自然资源

包括自然景观,有城市、村社、校园等;自然材料,有沙土石木、瓜果作物、田地花草、家禽鱼虫等。

2.文化资源

包括传统美术文化,有民俗风情、古建筑、民间艺术;现代美术文化,有当代艺术家美术作品、现代视觉影像艺术(时尚)、现行建筑及装饰等。

3.社会生活资源

包括各种活动,有节日、庆典祭祀活动、文化艺术主题活动;社会机构,有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艺术活动中心等。

(二)从资源的动态角度分

谢在《论乡土美术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一文中,将乡土资源分为:

1.原生乡土美术教育资源

原生资源是指原本存在但要经过开发才能生成的资源,主要是由当地的自然资源以及相关的传承性的乡土文化资源所构成,如人、物、风、俗、史等。

2.延生乡土美术教育资源

延生资源是指随着某种资源的利用、消耗,其作用影响仍然存在的资源,它集中表现为由物质教育资源派生出来的文化教育功能。如被有幸保存下来的祠堂、神庙、牌楼等等,这些都会以一定的人文内涵与文化形态产生教育的作用。

四、中小学美术教育中乡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状

(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以美术课程领域而言,使用最多的是手工制作,如利用蔬菜、水果进行雕刻、拼插,以此来发展孩子的动手操作能力、想象力、创造力、表现力等。其次是欣赏,如利用四季变化、丰收季节等,带领学生外出,引导学生欣赏大自然的美。

(二)地区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民间美术的开发和利用在地区文化资源开发中具有绝对优势。根据本地特有的民间艺术品种开展研究,如剪纸、陶艺、布艺、印染、皮影、编织、刺绣等,在引导学生参与的过程中促进其各方面的发展,完成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民族情感的培养。

参考文献:

土地开发的概念篇3

关键词: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相对关系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经济建设的指示、国际接轨的需要,城市的扩建工作作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重点已经成为政府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要想使我国城市建设过程更有计划和成果,难么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就必须要做好城市规划内容,而就就目前的城市规划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诸多与城市规划初衷想违背的内容,如对土地的利用不合理、土地使用浪费等等一系列问题,要想彻底改变这一城市发展现状就必须先明确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对关系,透彻理解城市规划的概念,以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看待城市发展问题。

一优质的国外发达国家中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相对关系

城市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相对关系,这没有一个统一的约定俗成的概念,但我们可以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经验,用来确立我国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就国外发达国家的城市演变过程来看,大体可以将其分成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城镇化”阶段,这个主要是一个“聚集”的过程,使发展较好城镇的周边城镇聚集过来,逐渐形式一个中心区域,并得到集中发展,最终形成城市;第二个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外扩”阶段,是指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开始向着城市周边农村地区扩展,在这一发展阶段中能够使城市发展与建设范围扩张,并同时提高城市周边农村的生产化水平,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打破两者之间的二元化发展界限,使城市与农村形成一体化的发展形势,从而有效约束了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国家城市化的进程带动了农村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环境上还是生活环境上,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隔膜正变得越来越小,从而实现了国家城市化这一整体的宏观概念,国家城市化这一概念是城市规划的终极目标,也是使城市扩建与农村土地占用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重要方式,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本质。

二如何优化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相对关系

借鉴城市规划结果较好的发达国家的城市建设经验,并且切实结合我国城市建设规划的实质性内容,将其先进的城市规划理念引入我国城市建设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一套有地域特色有针对性的城市规划理念,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我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相对关系。

(一)在探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对关系时要注意强调区域的发展概念

就当前的城市发展观念而言,城市规划再也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规划理念,而已一个整体理念,城市规划要立足于满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各个区域的均衡,利用发展较快的、发展较好的经济地区带动发展速度较慢的区域,不仅要考虑城市内部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周边农村发展换环境与城市城市的发展关系,将“统一建设、整体发展”理念切实的融入到城市规划的理念之中不仅能使我国国家城市建设进程加快,更能从内部限制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发展中占用的土地使用更合理、利用率更高、占用的资源土地更少、开发的贫瘠土地更多。在城市土地分配利用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正确的土地建设、社会发展等相关政策,把握时代赋予的发展机遇,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建设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使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工作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在探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对关系是要紧密结合政治、经济、社会这些要素

城市规划是城市土地建设的基础,而城市土地建设则是社会行为、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要注意提高对土地的合理利用,这里所指的利用并不是单单指对的资源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对贫瘠土地的建设处理,土地利用在城市建设中所含有的更重要意义在于对城市土地的重新分配和利用,城市规划是一个统筹的概念,而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在规划过程中设计者根据城市的建设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的主要内容,然后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内容进行整合编排,合理安排各个区域部分的组成框架以及城市分化区,对外要将周边农村的土地利用计划一并考虑进来,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化的发展势态,使两者能够形成一个共融的整体,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城市扩展内容更明确、对内对外的土地利用内容更科学合理、城市带动农村发展形势被确立、发展过程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和谐共融,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能起到实质性的帮助。

(三)在探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关关系时要注意生态发展这一概念

生态发展是当今的重要主题,其触角已经延伸到经济、政治、发展、建设以及社会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对于城市发展当然也不例外,土地利用是生态建设的基本基本内容之一,在城市的生态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为土地利用提供基本方向,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计划又反过来对城市规划起到限制性作用,使建设范围、规划内容不至于超出生态建设的总概念范围之外。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要更精准地确立哪些是生态建设区、哪些是生态储备区、哪些是可控发展区、哪些是不可控发展区,准确掌握影响城市生态建设的主要因素,并在设计计划中对这些重点内容作重点处理。在土地编制利用阶段,要做好土地的地质调查、土壤取样分析、土层结构分析、土质类型分析等等,做好对土地基本组成结构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才能更全面、细致、准确地对土地的建设内容进行确立,最大程度的提高对土地的保护和利用率,同时也为城市的生态建设规划指明了方向。

总结:

城市建设是我国未来的城市发展内容的重点所在,也是我国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要想使城市建设得效果更理想,我们就必须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提高对土地的综合利用率,明确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上的统一性,在大力开展城市建设过程中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土地利用为具体的实施方式,掌握好两者的相对关系,使两者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出在城市建设过程之中的实质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孙田;陈龙乾.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42(01):124-126.

[2]董铭;杨爽.浅析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与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1(08):190-193.

土地开发的概念篇4

关键词:建筑场地;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

引言

人们越来越重视建筑物的抗震可靠度概念设计,较好的运用抗震概念和原则是结构抗震设计的必要前提,并且建筑抗震工作一直是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重点。因此必须重视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要求设计人员须将结构抗震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及构造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虑,并且同时也要做好相关方面的其他各项工作,以保证设计构思的实现。

1.建筑物抗震概念设计相关内容

抗震概念设计是抗震设计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是基于震害经验建立的抗震基本原则和思想,包括工程结构的总体布置和细部构造。概念设计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建筑场地选择;建筑选型与结构布置;设置多道抗震防线;刚度、承载力和延性的匹配;结构整体性的确保;非结构部件处理。

2.影响建筑物结构抗震设计的不确定因素

近年来,我国地震灾害事情频繁发生,因此做好建筑物抗震性能设计已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重点课题之一。但是目前我国抗震设计水平远未达到科学的严密程度,这就要求在进行抗震设计时应从大的方面入手,做好抗震概念设计工作;并且通过震害分析加强建筑物的破坏规律的认识,从而取得了抗震设计经验,确定了结构抗震概念设计的要点。

2.1地面运动不确定性

众所周知,在地震时的地面运动是多维的,地震动的各个分量对建筑物都起破坏作用。历次地震中强震仪已经多次记录到地面运动的三个正交平动分量,即一个竖向分量和两个水平分量,此外还有地面运动的转动分量。

2.2结构分析影响

在地震概念设计中影响结构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的因素有很多,如质量分布的不确定性;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协同作用;节点的非刚性转动;偏心、扭转及P-A效应;柱轴向变形。考虑或不考虑节点非刚性转动的影响程度可达5~10%;考虑柱轴向变形,自振周期可能加长15%,加速度反应可能降低8%;考虑P-A效应可能增加位移10%。

2.3材料的影响

混凝土的弹性模量随着时间及应变程度而改变。随着时间的增长,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比施工完成后可能降低50%,在应变增大的情况下还可能继续降低,这意味着自振周期可能增长25%,减小加速度反应10%。

2.4阻尼的变化

钢筋混凝土结构阻尼比一般为5%,但当受震松动以后阻尼比可达20-30%,自振周期差异达50%左右。如某项工程中一般阻尼比为10%,但是当收到松动后阻尼比就变成25%,此时的自振周期就为65%。

2.5基础差异沉降的影响

基础差异沉降的影响。按一般荷载设计的框架结构,当地震系数采用0.10,基础差异沉降1cm可能造成设计弯矩72%的误差,而这种误差在设计中一般未予考虑。

2.6地基承载力

地基承载力。考虑地震的偶然性以及短期突然加载的影响,在计算地震对地基的影响时,地耐力取值往往提高33-50%,这些数值都是人为估计,从而也带来设计上的差异。

3.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

3.1选择合理的场地

在进行建筑物场地选择时,首先要遵守场地选择的原则,挑选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尽可能避开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抗震危险地段上,建造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建筑物,避开抗震危险地段,选择好的抗震场所。

建筑物抗震危险地段一般是指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段,以及震中烈度为Ⅷ度以上的发震断裂带在地震时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

发震断层:在过去3.5万年以内曾活动过一次,或在5万年内活动过两次的地质构造上的断层。

非发震断层:与当地的地震活动性没有成因上联系的一般断层,在地震时一般不会发生新的错动,并且地下采空区属于危险地段。

不利于抗震的地段:地形上是指条状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和山梁的顶部,高差较大的台地边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从土质上是指软弱土、以液化土,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塘滨沟谷或半挖半填地基等,以及在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地段。

对于上述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而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场地一般是指位于开阔平坦地带的坚硬场地土或密实均匀中硬场地土。在选择高层建筑的场地时,应尽量建在基岩或薄土层上,或应建在具有较大“平均剪切波速”的坚硬场地土上,以减少输入建筑物的地震能量,从根本上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作用。

3.2建筑的平立面布置

一幢房屋的动力性能基本上取决于它的建筑布局和结构布置。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变化均匀,避免楼层错层,因为对称的结构容易估计其地震时的反应,容易采取构造措施和进行细部处理。地震区的高层建筑,平面以方形、矩形、圆形为好;正六边形、正八边形、椭圆形、扇形也可以;不宜采用有较长翼缘的L形、T形、U形、H形、Y形等平面形状,同时也要注意不规则的平面类型布局和建筑物的立面布置,在地震区高层建筑的立面应采用矩形、梯形、三角形等均匀变化的几何形状,尽量避免带有突然变化的阶梯形立面。如图1建筑立面布置图。

3.3结构选型与结构布置

结构材料的选择要从抗震角度考虑,作为一种好的结构材料,其结构材料应具备:延性系数高(如钢结构);强度,重力比值大(如轻质高强材料);匀质性好;正交各向同性(变形相同);构件的连接具有整体性、连续性和较好的延性;并能发挥材料的全部强度。

现在建筑物一般采用混凝土结构,应为其具有现场浇筑,整体性好、就地取材、造价较低、有较好的抗侧移刚度和保护非结构构件以及良好的设计可保证结构的延性等优点,但是其在周期性往复荷载作用下,刚度因裂缝而降低;构件开裂处钢筋的塑性拉伸,使裂缝不能闭合;在低往复荷载下,杆件塑性铰区混凝土产生反向裂缝导致混凝土破碎,产生永久性的剪切滑移。因此正确认识建筑物抗震机构,才能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

3.4确保结构的整体性

建筑物的结构应具有连续性,因此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整体性和连续性较好,薄弱部位――施工缝;半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预制楼板端部做成齿槽状,将少数肋伸入混凝土墙内,保证整体性。

3.5刚度、承载力和延性的匹配

建筑并不是愈刚愈好,二者应相互匹配,要刚度、承载力要与延性想匹配:①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体系就是适应这一观念而设计的,其特点为抗侧移刚度大,自振周期较短,地震作用较大;若增加墙厚和数量、减小横墙间距,则刚度增加,但地震反应加大。②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可能会因承载力不足而破坏,其自振周期的大小决定于抗震墙的数量。数量少而薄,刚度低,周期就长,地震剪力就小,但抗侧移能力也低。③就是刚性与延性这对于有框架和抗震墙或由框架和支撑组成的双重体系中,框架刚度小,承担的地震剪力小,而弹性极限变形大;墙体或竖向支承刚度大,承担的地震剪力大,而弹性极限变形小;在往复地震动的作用下,墙体和支承由于弹性变形能力差而出现裂缝、杆件屈曲,水平抗力降低,而此时的结构层问位移角远小于框架的弹性极限变形值,框架的水平抗力未得到发挥;由于体系中各抗侧力构件的刚度与延性的不匹配,造成各构件不能同步协调地发挥水平抗力,出现先后破坏的各个击破情况。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日益重要的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以及近年来多发地震灾害,加强建筑物的抗震结构设计已成为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因此加强设计人员在日常设计工作中,必须学会熟练运用概念设计,并使这一理念贯穿于结构设计工作的整个过程当中,既要严格把握好设计的大原则,又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最终才能保证设计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为社会创造更多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曾庆玲.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09-10.

[2]陈建华,于明.关于建筑结构概念设计的一些思考[J].低温建筑技术,2010:11-12.

土地开发的概念篇5

中国人传统的版图概念,我们可以称之为家国天下观。这个国叫中国。中国自秦汉以后就采取郡县制,郡县以下的农民采取编户齐民。

凡是不能列入郡县制的,中国就采取第二类的治理方式,一般叫作边疆,不叫边界,它是一个广阔的国土,这些国土包括北方的游牧部落。因为游牧部落不采取属地原则,而是属人原则,用清代的语言说就是盟、旗(现在,盟和旗变成一个行政区划概念,在古代则是族群概念,人群概念),凡在土地上流动的都不属于郡县制管理。

一国是要有两制的,南方的丘陵、山区很少有定居的农业,我们称之为游农,也就是流动的农业。在这些地方一般也不设置郡县。所以,古代的边疆概念用清代版图来理解的话,它包括内地中国,指的是长城以南,十八个行省,大体上是明朝的故土。长城以外主要是东三省、内外蒙、新疆、等,属于边疆的概念。在这些地方,清朝是不采用郡县制的,而是用其他的治理方式。

在中国传统的统治里面,除了边疆之外,还有四夷中国。也以清朝为例,四夷中国包括北边的朝鲜,东边的琉球群岛,南边的越南、缅甸、柬埔寨、不丹、尼泊尔等国。这些国家在传统历史观念里面也是属于中国的,因为中国的皇帝叫天子,天下所有的土地都由他来统治。这种观念看似有些傲慢,但是在古代,中原地带的发展的确是远远高于周边国家的,形成这样的观念也由来已久。

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并用西方关于民族――国家的概念来认识自身,而后又逐步形成了边界的概念。我们花了60年的时间把22000公里陆路边界中的20000公里划定了,只留下了和印度接壤的2000公里的边界尚待划清。

海疆论更是一个极其现代的概念,古代中国没有这个概念,近代有了,也是按照西方的概念来理解,比如大陆架、中间线、专属经济开发区等。如果按照西方来理解的话,我们和周边国家是什么关系?中国崛起以后,周边国家会产生怎样的反应依然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大问题。

近代以来,我们按照西方国家的边界理论来划定我们的国界,由于我们对这个西方概念理解不清,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中国和北面俄罗斯的边界,现在也搞不清楚。因为我们原来有一个漫无边际的边疆概念,边疆是国土,边界是一条线。根据《尼布楚条约》来看北方这个边界,我们少了几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西边也是这样(我们讲新疆的西边),这两块地大概是147万平方公里,加上外蒙古(现在的蒙古国),总共300多万平方公里国土,所以,大清的版图是960万平方公里再加上300多万平方公里,由于我们对边疆的概念没有迅速纳入西方的观念体系并按照这个观念和外国人打交道,由于认识上的滞后,从而吃了大亏。

中国版图的扩展是个自然的形成史,不是一个军事殖民的历史。近代崛起的西班牙、葡萄牙等西方国家版图的扩张总是对外军事扩张的结果。和西方相比较,中国是一个强大而和平的国家。关于这一点,西方很多学者都在重新加以研究,他们希望回答一个问题:中国崛起之后,会不会走上对外扩张的道路?中国人宣称和平崛起,但西方人不信。因为西方所有国家的崛起都意味着对外扩张,这是他们共同的历史经验与历史记忆。

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对外战争,在南部、在北部都发生过战争。我们和北方强大的匈奴、突厥进行过殊死搏斗,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但是,可以负责任地讲,其中多是自卫反击战,没有攻城略地的记录。原因非常简单,我们的版图已经足够大,一个中央政权要管理这么辽阔的国土和如此众多的国民,要解决的内部问题已经耗尽了中国政治家的所有精力。过去如此,现在如此,未来也是如此!

我们不要邻国的一寸土地,我们只是守住已有的东西。我们要求助于960万平方公里国土,18亿亩耕地养活现在的13亿人口(未来的人口最高峰可能会有14.6亿),我们主要需利用国内的资源。其次是通过和平的贸易,利用海外资源,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来养活、养好13亿人口。如何养好,如何避免由资源匮乏形成的内部冲突,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

土地开发的概念篇6

关于全球化问题的思维缺陷

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全球化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世界不同以往,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变化是不可回避的,而且从各方面看来都似乎正在不可避免地、与日俱增地朝着全球化和本土消亡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思考这些问题的方法却日益显露出根本的缺陷,这就是关于全球主义性和全球中心论的问题。所谓全球中心论,是指他们设想了一种毫无疑义的优先权,一种本土必须服从全球的权力结构的存在;所谓全球主义性,是指认这种跨国的潮流与进程决定本土变革的积极性。

换句话说,有关全球化的解释和“话语”是一种对地域和本土的偏见。在大多数的话语中,全球是与资本、空间、历史和权力转换等相等的概念;而本土,则与地域、劳动力、传统等概念等同,通常还包括那些仍然“附属于地域的”妇女、原住民、乡下人以及其他人。

在本次讨论的这篇文章中,让我们一起来探讨这种偏见所产生的后果,难道说地域真的必须附属于全球吗?这种带有全球中心话语特征的不对等能颠倒过来吗?我们能为地域辩护,使它免遭全球主义的专横概念所吞噬吗?在这种全球化的环境下,还有可能恢复那些地域性的知识与实践模式,来共同改造世界吗?另外,难道本土的人民天生就被判为与主体话语无缘?下文中,我们建议训练自己反复思考这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重新将这些社区或地域人民的行动视为改变世界的有效手段。

幸运的是,过去的十年中,已从社会政治分析中爆发出一种地域意识。最近一项哲学研究显示,地域意识是人类存在的一部分。因为几乎不可能“想象如果世界上没有地域划分会是什么样子”。从另一方面说,地域不是天然生成的,而是人类活动的产物。这意味着如何去想象和认识地域是一个历史性问题。地域意识与全球主义是紧密相连的,而且看来是全球主义激进的对立面。

我们认为,应该把有关地域和地域意识的知识与实践,看作一项能构建政治思考和知识生产的新语境的工程,而不是一堆历史与地理的遗产。

全球与本土:空间性与地域性

全球与本土是两个互相衍生的概念,而不是出自任何与之相关的可描述的特定空间。全球这一术语指的是某种进程(如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进程等),而不是指几何学意义上的地球。不仅世界的大部分被排除在“全球化”的进程之外,即使在进程以内的部分,随着交通或网络的推移,也留下未被触及的地区,或变为被“全球”概念所暗示的边缘意义的。因此说全球性大于国家或地区,这并没有说出它的全部意义;对它进行最抽象的描述也许可以将它归于任何非本土的东西;说它凌驾于除地理物质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如文化领域)之上,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从更复杂的意义上看,最好说它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中。

然而,全球性似乎对国家政治边界所确定的空间表示怀疑,它已经对“本土”这一与“全球”在空间上相反概念的意义表示了怀疑。本土概念的早期含义源于与国家概念的相对照。但逐渐地,本土的含义已与全球的含义并列。由于全球含义很难确定,使得本土概念也含有多种歧义,并如同全球一样难于确定。因此,现在本土的含义不再从国家引伸而来,而可以指代国家及国家以外的地区。

即使用全球与本土的意义使空间与地域的概念合为一体,这些术语的意义仍然含糊不清。在很多关于地域问题的讨论中,象本土,空间性和地域性等这些词都是可互换的。因为这种合成并不只是概念上的,它还有更深层的政治意义。把全球主义假设为一种没有空间与时间的运作,极具讽刺意味地把它的主张拔高为一种新型的普遍主义,从而使其成为其他一切空间化的起源。任何不那么“全球性”的东西都被视为与其对立。空间与地域概念的合成防止了空间、本土和地域性等概念之间出现更深的差异,这样人们就有可能将空间、本土和地域性相提并论,而忽略了正当全球的概念改变着本土的语义时,全球性的概念也在改变空间性的语义,空间性与地域性于是形成了一种对立的关系。

让我们进一步澄清本土与全球或地域性与空间性等问题的疑点。

混杂与矛盾:全球与本土的统一性

几乎所有关于全球与本土问题的讨论中都存在着一种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在于强调全球的普遍性和把本土降为从属地位。正如把本土的当作全球的,如果把全球的当作本土的(或地域性的),那又会怎么样呢?这是布鲁诺・拉图尔(BrunoLatour)在《我们从未进入现代》一书别提出的问题。

拉图尔把全球与本土的问题作为对现代性(西方的现代性)更广义的批评之一。在他看来,只有把人类与非人类(文化与自然)区分开来,把西方与世界其余部分(我们与他们)区分开来,现代性才是可能的。

这两种相互关联的区分构成现代条件的基础,可笑的是这种现代条件没有导致“纯粹的现代人”,而是孳生了杂种,从而否定了整个现代性的计划。全球和本土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种混杂的状况,根据他们的区分,这种混杂产生出一种全球性与地域性相对立的幻觉,同时掩饰了它与“前现代”和“非现代”的密切关系。在拉图尔看来,“本土”与“全球”在网络的概念中能有更丰富的联想。网络从本质上讲既非本土也非全球,但不管怎样却延伸得较长并互相联系。

在他的著作中,他用“网络”的比喻表现出这一疑问的关键,他不仅对全球与本土之区分提出质疑,还对这一独特的现代性的观念提出质疑。因为“现代人采用某种非人类的方式已经简单地发明了更长的网络结构”。至于他自己对于全球与本土之间关系的认识,他是通过极其简单的“铁路模式”来表达的:

“一条铁路是本土的还是全球的?两者都不是。你完全可以说它是本土的,因为你可以随时发现铁道枕木或铁路职工,你会看到沿途散布着车站、自动售票机。然而它又是全球的,因为它能使你从马德里到达柏林,或从布列斯特到达海参崴。只是,它还没有全球化到能把你带到世界上的任何本土。”

这对于反思全球化问题是很有益处的。铁路既不是本土的,也不是全球的,拉图尔合成这两个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对人们的全球性和普遍性要求降温,使这些要求恰如其分。他用铁路作比喻,而不是用小路或飞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许及时提醒了我们注意他的网络构想中的一些问题,但目前就全球和本土的问题来说,顺着他的思路走下去,似乎还是会有收获的。

现在,将全球和本土最终区别开来的困难也许会愈加明显,这是全球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特点。“glocal”(全球本土)用“全球”与“本土”的合成词形式充分表达了拉图尔的用意。但问题在于拉图尔提出的混杂形式,是否能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于是问题不再是全球与本土的对立,而是“全球本土”的不同结构。

社会和文化分析中的地域概念

如果按地理学家亨利・勒菲伏尔(HenriLefevre)所说,地域是人为产生的,而不只是事物发生的特定位置。这一地域的产生还包括“社会关系特殊混合”的产生。那么,如果我们从“地域性”的现象出发,用地域边界的方式来设想这些社会关系及我们对它们的看法,就合乎情理了。这种特殊的混合,既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特殊结构,正是这些结构给那些代表了不同阶级、性别及种族范畴的社会关系赋予了具体的含义,也对地域本身的社会关系赋予了具体意义。因此,当一方面,在全球资本主义背景下地域的产生(无论是创造还是毁坏)成为生存的某种条件,另一方面,对这一情形的不满已使人们对那种脱离地域的概念中隐含的霸权主义产生疑问时,这一特殊的混合就变得越来越不可避免。

在这一点上最引人注目的是针对阿图罗・埃斯柯瓦尔(ArturoEscobar)的所谓“发展论”提出的有关问题。发展论将自己对于贫穷与富有、停滞与发展以及美好生活标准等特殊定义,假定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该理论已经导致了一场由欧美资本主义(现在又增添了新伙伴)对整个世界的入侵,并最终给社会与自然界带来了毁灭性的后果。

最近,斯泰西・利・皮格(StacyL.Pigg)用同样的论调谈到,发展论的本质是消除差别,照她的观点,消除尼泊尔现存村庄之间的差别,目的在于制造一种“普通村庄”,那样将更容易被发展主义的官僚们(外国的或尼泊尔的)所理解,同时这些村庄也更容易适应直接来自远方的发展计划。然而,差别的消除并不只是那些远处发展主义官僚们的责任,它还须通过那些将发展主义文化内在化了的国家与本地官员们的配合,将这一切“本土化”。这问题不是尼泊尔所特有的,它描述了所有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国家在消除差别过程中的一种共谋。的确,从日后历史的眼光来看,也很难说清哪个问题更大:是不断入侵地域的贪婪的资本主义,还是制造同质性的民族国家,由于国家与资本的共谋(对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国家与行政官僚们的共谋),这成了一个始终争论未决的问题。

基于对差异,也即对地域的密切关注,埃斯柯瓦尔推断出:虽然发展主义已经破坏了许多东西,但它并没有破坏一切。地域性的本土传统所强加给普遍性发展主义的混合形式,也许对生存与变革可以提供另外的选择,地域概念成了批评发展主义的关键,并可作为其想象性选择方式。

对发展主义普遍性的质疑,实际上是对普遍主义社会范畴质疑的一部分,它不可避免地要对社会分析诸范畴的普遍性提出疑问,因为这种普遍性正是产生发展主义的同一种现代性的产物。既然如此,那么质疑的根源和结果中都存在更为复杂的东西。试想,如果没有地域这个所指,我们能够想象阶级、性别、民族及种族这样一些概念吗?在运用这些社会范畴时,是否因为对地域的忽略而使这些批评范畴成了霸权主义的工具?结论是复杂的。以“社区”或某种“地域疆界”定义身份的地域,最终也在掩饰与压制地域概念内的不平等性与压迫性。

全球资本主义时代的文化与知识

最后是文化的问题以及知识的组织和传播的问题。知识是一种活生生的力量,是任何概念化文化的综合。如果我们准备带有批判意识地参与文化问题,我们能回避地域吗?人们常常根据文化观念将地域范围的文化特征视为落后的标志,然后以此为借口来迫使他们向全球化和民族化的文明“开放”。但也许我们应再次重申文化是一种以地域为基础(而不是以地域为界限)的现象。由于文化是战胜霸权斗争中的一种重要武器,这个问题在全球资本主义时代显得特别紧迫。

在“全球化”的热潮中,考虑提出何种地域性的设想也许是很重要的。首先,我们应该给全球主义“定位”。全球主义是早期发展主义的继续,如果说它作为一种发展主义的理论更有成效,这是因为它试图(也确实获得了部分成功)隐瞒一个事实,即全球化进程仍然囿于旧权力范围之内。但它现在已经与第三世界的国家、公司、知识分子和专家们达成共谋,使他们逐渐加入到发展主义的话语和进程中来,然而加入的条件是要求他们将这种体系的知识与标准加以内化。这样做的结果是地域也要承担这些社会重新概念化所带来的压力,这里不仅指第一世界的霸权,也指民族国家的地域的霸权,以及跨国化的阶级、性别和种族等。

第二,地域必须更加直接面对全球力量的运作。因为民族国家现已成为全球主义的帮手,而逐渐放弃了它们早些时候曾承担的协调全球与本土的任务。在早期民族解放理论中,民族国家承担着保卫地域的责任,但现在地域只得独自谋生。这并不是说民族国家已变得与地域毫不相干,或者说它应该向全球主义让步,但目前更紧迫的问题是给民族国家自身“定位”,使它的主张公开化,并有组织地与它抗衡,如果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来复苏地域和国家之间的联系――这次必须从下面做起。重新考虑地域和超地域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也是必要的,这样才有可能最终跨越国家的边界来设想重组空间的选择。

结语:为地域辩护

我们希望以上的讨论能够说明,对地域性想象的辨护和倡导并不是一种理想主义,而是对一个非常真实的系统危机的反应。而谈论地域和地域所提出的新型政治,也就是回应一种重组政治空间新方式的需要。它涉及了一些系统性的自然方面的问题。

目前,对地域的倡导涉及广泛的社会和政治领域,它包括世界范围的本土化运动、生态运动和社会运动(它们因妇女的关注而广为人知)――这些运动通过反抗发展主义而重申对精神、自然以及地域的态度,清楚表达了对生存的基本关怀;它还包括致力于保护周遭环境的都市运动;包括在全球市场关系的背景下中国境内重新兴起的集体化运动;包括精英主义的公有制运动以及受早期宗教价值观影响的美国离家农民的民团运动。从政治上说,这些运动包括了从地域性的无政府主义到右翼精英主义的所有政治倾向。这些包括本土主义在内的运动,已一再重申人类回归自然的重要性,同时重新评价了人际关系,对于现代主义发展论提出了激烈的、意味深长的批评。

这是今天的知识分子、政策制定者、非政府组织和活动家们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在他们与“全球化”的协定中,人们能够从地域性这一现实的观点出发,将世界按新的结构来重新定义吗?我们应该认真思考为推进这一计划所需要的知识、社会及政治方面的必要条件,那么,在我们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模式中,地域再也不会成为不相干的问题了。

阿里夫・德里克,学者,现居美国。主要著作有《后革命氛围》、《全球性的形成与激进政见》等。

少辉,大学教师,现居海口,有译著多种。

参考资料:

全球化研究动态

“新左派”:全球化是夺取市场

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首先出现在六十年代的法国和美国。到七十年代已成为全世界的通用词,但至今有关它的精确定义,仍然是见仁见智。大致而言,目前英文学术界主要有四大学派,对全球化存在南辕北辙的解释。

第一是新马克思学派,或称新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S.Amin,A.Callinicos和S.Gill,他们认为全球化就是帝国主义,代表了反动的全球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胜利,其结果必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两极分化,而国家和政府已经沦为国际垄断资本的“人”。新左派认为这次全球化是一种“新中世纪主义”(NewMedievalism)的复兴,意指人们像当时所有天主教国民,不受一个国家的统治,每个国家必须在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绝对权威下,分享,模糊国家和领土的概念。新左派认为,世界历史在帝国与反帝国,或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较量中,经历了五大时期:第一是发生在公元500―1500年期间的中世纪,以神圣罗马帝国和为代表;第二是以欧洲国家脱离神圣罗马帝国为标志;第三是以大英帝国和拿破仑帝国为代表;第四是战后的1945―1970年代,此乃第二次反帝国、反全球化时期,以民族独立和民族主义为特征;第五则是发生在1980至二十一世纪初的第三次帝国时代或第三次全球化时期,以欧盟(EU)、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北美金融贸易组织为代表。

新左派认为,世纪末的全球化正在催生另一种形态的帝国体制,但不是以军事强制为先导,而是以市场和资本为杠杆,没有鲜血和暴力,通过资本、信息和市场来冲击国家,促使国家和领土的界线再度淡化。目前的Internet就是一种“信息帝国主义”,WTO是市场帝国主义,IMF是金融帝国主义,联合国则是一种政治外交帝国主义,全体发展中国家再度成为帝国主义的“臣民”的日子已经不远。最后,新左派强调,古代的帝王(如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中国的皇帝)往往是统治整个帝国,但并不管理所有领地和番邦,也就是说它们注重“面子”,不重“里子”。但当代强大的跨国公司和西方资本注重的是“管理”而不是“统治”,要的是“里子”,而不是“面子”,所以其危害远甚于“旧帝国”。

新自由派:信息共享

第二大学派是新自由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K.Ohmae和W.Grieder。他们认为全球化主要是指全球经济和市场的一体化,其结果不一定是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而是世界资源的优化组合,绝大多数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都将得到比较长远的利益。尤其是,他们认为全球化是人类进步的先驱,因为它正在促使全球市场和全球竞争一体化的出现。

他们强调,信息不可能是独占的,而是共享的,尤其是因特网上的信息是极为公平的,任何国家和民众都能得到同一种价格的信息、同一个商品交易会的时间,所以全球化下的信息流动是跨国界、无阶级的。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任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国家,都将被开除球籍,如美洲印第安人和中国大清帝国的命运,在道德上值得同情,但历史是无情的,拒绝现代文明,必然被历史所淘汰。

有意思的是,尽管新左派和新自由派的政治理念截然不同,但它们共同对全球化的重大意义存在一致认识,即他们不仅认为全球化已经成为事实,而且共同认为全球化已经提出从根本上重建“人类行为架构”的要求。尤其是他们共同认为,经济全球化正在导致非国家化的趋势,传统的民族国家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内部事务,也不能满足“经济的非国家化”。每个国家政府的功能已经弱化为全球资本的“传送带”而已,或者只是扮演一个“三明治”的功能,成为介于强大的跨国公司和区域经济之间的“媒介机构”。这样,国家的和政治的权威最终将听命于全球化下的经济力量。所不同的是,新左派是希望“劳动控制资本”前提下的国家消亡,而目前“资本控制劳动”前提下的国家权力弱化,则是新自由派所乐见的。

“怀疑派”:国家和区域依然有效

第三大学派是“怀疑全球化派”(thescepticalthesis),简称“怀疑派”,其代表人物是P.Hirst和G.Thompson。与新马克思和新自由派所认同的“超全球化”观念不同,“怀疑派”认为甚嚣尘上的所谓全球化,根本就是一个“神话”。他们认为经济全球化不是什么新玩艺,更不是史无前例的,因为十九世纪末的“金本位”(theGoldStandard)时期,已经出现过全球经济、市场和金融的更高程度的一体化。如今的所谓“全球化”,充其量只是一种发达国家经济之间的“国际化”与“互动”而已。他们认为世纪之交的全球经济,只是一种“区域化”(regionalization),而不是全球化,因为它只是三大区域的金融和贸易的合作,即欧洲、亚太和北美。而且,经济区域化正在朝着逆全球化的方向发展,日益走向排他、封闭和保护。

同时,“怀疑派”认为国家弱化和消亡论完全是耸人听闻,因为这在根本上低估了国家和政府干预国际经济的持续性力量。政府绝不是国际化被动的牺牲者,而是主要的设计师和建筑师,如今日的国际化,就是美国政府在二战后所推动的双边经济体系和民族经济自由化的一大副产品。

国家化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世界经济的不平等、不公正的等级结构,全球化只能导致更极端的民族主义的兴起,促使世界文明分解成不同文化、宗教和种族的独立领地,而不是什么世界大同。

“转型学派”:无法预测、超越左右

第四大学派是“转型学派”(thetransformationalistthesis),其代表人物是AnthonyGidderns,J.A.Scholte和M.Castells。他们共同认为,身处新世纪的世界,全球化是推动社会、政治和经济转型的主要动力,并正在重组现代社会和世界秩序。

但另方面,“转型学派”认为,这种世界秩序的剧变又充满变数,因为全球化在根本上是一种偶然的历史过程,而绝不是如新马克思主义学派和新自由派所认定的历史趋势与必然规律,全球化的内容与方向是无法预知的。尽管“转型学派”并不认同全球化正在导致民族国家的消亡,但仍然承认“国界”已经日益成为全球化的麻烦制造者,日益面临着跨国界或无国界国际组织(WTO、IMF)的挑战。他们认为明智的国家政府应该转化自身的统治功能,变传统的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促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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