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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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篇1

[关键词]私募基金风险监管

近年来,持续增长和日益开放的中国经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私募基金也快速成长,成为活跃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新兴力量,为高技术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提升了证券市场的现代化水准并且规避证券市场的部分风险。同时,也应该看到,私募基金由于其运作的特点和模式,但也可能在新的层面上产生新的风险。近几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中关于私募基金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争论不休,之所以没有明确鼓励发展私募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私募基金本身的运作方式中的风险规避尚待解决。

一、私募基金的风险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4.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不向公众发行,不做公开宣传,完全是通过私下的关系进行资金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取得收益的方式要么是与私募基金发起人按一定比例分成要么是取得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保底收益。因此,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大部分通过双方协议建立,不具有法律的保护。当市场剧烈波动,或行情下跌的时候,私募基金可能会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合约,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信用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高杠杆性,它可以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因此,如果基金操作不当就会面临超额损失,而信用链条会波及债权银行。从私募基金本身的投资对象来看,其风险和收益都较低,但私募基金一旦使用了杠杆手段来进行融资,在增加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

5.系统性风险

专家估计,中国的股票有80%存在高估现象,但流通市值大的蓝筹股却不是私募基金进驻的对象,这意味着有60%~80%的股票控制在私募基金手中,由于私募基金对外许诺的收益率是10%左右,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率低于1%,即私募基金必须通过股价上扬赚取资本利得来实现另外9%的收益率,而要每年实现这样的收益率,则要求私募基金所控制的股票价格每年都上涨10%~20%甚至更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为了实现其收益率目标,将要求中国证券市场保持股票价格长期上涨,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很难靠主业保证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私募基金有时还要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与上市公司配合一起通过操纵利润来操纵股票价格,而实际上私募基金向上市公司输送的利润也是源于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因而出现了虚拟收益的反复,造成股市泡沫。当系统风险出现时,私募基金无法实现承诺的收益率,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加剧股市的动荡。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避风险的对策

1.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首先,严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金稳定性和风险承担能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出资额不得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其次,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基金业健康发展、以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足够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最后,引入信托机构,完善托管人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人相分离,资金专归托管人管理,而且当基金账面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时,托管人有权利对其头寸进行强制平仓,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进行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化,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迸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3.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机制

外部监管的内容不宜过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募集过程中的合法性等方面。外部监管部门是引导私募基金健康运作的直接机构,就目前的情况看,其职责可由中国证监会承担。为配合其工作,还应制订一套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包括私募基金评级机制和保底收益率约束机制。前者的功能是在对私募基金的业绩和信誉度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正确引导人们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选择;后者的功能在于通过确定收益率的合法尺度,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加强风险教育和道德教育

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会管理者之问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进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的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5.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外部运作环境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08).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篇2

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高收益债券;违约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2-0045-04

一、引言

2012年5月22日、23日,沪、深交所正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南,拉开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序幕,标志着具有高风险、纯信用特点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在国内正式推出。这一当前最具有创新意义的债券品种的推出,也标志着中国高收益债市场开始崭露头角。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如何?前景怎样?未来如何避险?国外成熟的高收益债券市场是如何发展的?这些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源起与现状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源起

在一系列政策扶持下,中小企业增长迅速,2007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成为增长主力,新增37121户,对企业总体数量增长贡献率达到89.1%。

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贡献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力量。然而,融资难是长期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国家对中小企业信贷扶持计划的实施、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推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由于股权融资存在较高的显性门槛,银行贷款多倾向于实力雄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大量信用评级低、财务状况不佳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这些成长型企业迫切需要一种与其信用评级相匹配的融资工具以填补融资缺口,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这一“中国版高收益债券”应运而生。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现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进展速度超出预期,截止2012年10月底,沪、深交所共接受112家企业备案,拟发行总额136.23亿元,其中52只已完成发行,占已备案企业的46.43%,共募集资金50.83亿元。

图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月度发行情况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推出首月受市场热捧,仅6月份就有25只完成发行,发行总额22.83亿元(见图1)。经历了短暂的“火热”之后,发行速度骤降,7月只发行了6只,募集资金6亿元。8月小幅回升之后发行节奏继续放缓,9月和10月分别只有5只完成发行,两月合计募集资金10.2亿元,发行额不到6月的50%。

根据相关规定,3年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利率最高可达19.2%,而目前已成功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票面利率在7%~13.5%之间,平均为9%,远低于市场预期,其“高收益”性未得到充分体现。

整体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尚处于初级阶段,发行规模较小,但发展前景广阔,孕育着新的投资机会。

三、美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及特点分析

高收益债券(Highyieldbond)又称垃圾债券(Junkbond),是指债务相对较高、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一般指标准普尔评级BBB级以下)的高风险公司发行的债券。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微观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导向,高收益债券问世。近年来,全球高收益债券市场迅猛发展,高收益债券已成为成长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目前,高收益债券主要在美国、欧洲和亚洲三个区域市场发行。美国作为高收益债券的发源地,发展成熟度最高,其发行规模约占全球发行总额的80%。研究美国高收益债券的发展历史和市场特点,借鉴其经验与教训,对于推进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美国高收益债券的起源与发展

美国的高收益债券市场历经兴衰与沉浮,日趋成熟、规范。整体来看,其大致经历了“蓬勃兴起-急速衰退-缓慢恢复-快速反弹”四个阶段(见图2)。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2期2013年第2期(总第182期)李训,李萍等: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对中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借鉴与启示

图2美国高收益债券发行额及其在公司债券中的占比

数据来源:ThomsonReuters和SIFMA。

20世纪50、60年代,美国进入经济衰退期,商业银行将贷款集中于少数大型企业,致使大量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资金,许多中小企业开始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最初由于这种债券的信用受到怀疑,发行量极小,1970年代初其流通量不到20亿美元。随后,由于美国出现大规模并购重组浪潮,高收益债券以其筹资便捷、回报率高等优势蓬勃兴起,成为一种广受青睐的投资工具,其发行额以年平均13.4%的速度增长。进入1990年代末期,受宏观经济下滑的影响,高收益债券陷入“高风险—高利率—高负担—高违约—更高风险”的恶性循环,急速衰退,2000年仅融资343亿美元。在经历了“大起大落”之后,市场恢复理性,相关监管制度更加健全,高收益债券市场保持活跃增长态势。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冲击,高收益债券发行规模急剧萎缩,发行额仅为430亿美元,但快速实现反弹,2009年发行额猛增至1478亿美元。进入2010年,高收益债券继续“高歌猛进”,创出2639亿美元的融资额。2009年以来,美国的公司债券中高收益债券所占比重平均约为21%,高收益债券已成为美国融资市场的重要产品。

(二)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特点分析

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基本特点见表1。高收益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为成长型企业,集中体现了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服务的特征。199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144A规则》,解决了私募发债转售问题,突出了“便利筹资者”与“保护投资者”并重的理念,有效地引导美国的高收益债券市场走向成熟。

美国的高收益债券市场还呈现以下五方面特征。

第一,高收益债券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周期正相关。历史表明,经济形势良好时,高收益债券的风险较小,发行规模较大;经济不景气时,高收益债的风险显著增大,发行规模较小。

第二,收益率与信用评级负相关。信用评级越低,债券的收益率越高,CCC级债券收益率的20年均值高达11.43%。

第三,收益率和国债利率的差额与市场情绪负相关。市场情绪较为乐观时,高收益债券和国债的利差一般为5%~6%,而在市场情绪悲观时,利差约为10%。2008年市场低迷,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高收益债券相对于十年期国债的利差高达15%。

第四,违约率与宏观经济周期负相关。高收益债券抵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其违约率与经济周期紧密相关。1990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违约率由1989年的4.3%上升至8%,并由于2000年网络经济泡沫的破裂,进一步增至9.2%。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违约率降至5%以内,但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违约率迅速攀升至11.09%。2010年后,违约率回落至2%以内。

第五,违约率远高于投资级债券。据统计,1976~2011年间,美国高收益债券年平均违约率为4.14%,而同期投资级债券的违约率仅为0.08%,前者是后者的51.75倍。

四、借鉴与启示

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当立足国情,重点借鉴成熟市场的违约风险监控制度,优化风险控制,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同时,放宽限制,促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自由化;加强创新,保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活力。

(一)建立违约风险监控制度

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风险,其能否平稳、有序、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将风险长期维持在可控范围内。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屡受冲击仍能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其违约风险监控的基本制度框架已趋于完整。我国可借鉴其经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违约风险监控制度。就我国现状而言,应重点突破违约偿债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两方面问题。

1.建立违约偿债机制。

违约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借鉴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经验,在发行契约中附加限制性条款,通过限制性条款的保护措施确保投资人的本金赔偿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以降低违约损失率,稳定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可设置“利息支付保证”条款,规定发行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利息,同时建立一个交由第三方托管的储备账户,定期将收益按规定比例存入账户,以保证发行人的偿债能力。还可借鉴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传统惯例,设置“同等优先清偿权”条款,确保投资者拥有优先清偿权;设置“限制抵押”条款,确保投资者可以按照同等待遇从发行人的抵押权益中得到保证。此外,政府可考虑由财政出资建立专项偿债保障基金。发行人基于债券增信需要,自愿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到偿债保障基金。该基金在发行人出现违约状况时负责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以降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2.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低于公募债券,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依赖更强,但当前的规则对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美国的高收益债券市场对信用评级制定了严格的制度,要求高收益债券的发行主体至少要接受一家以上国内资深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我国应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作出强制的信用评级规定,并确立“跟踪评估制度”,动态地反映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以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放宽限制

在防范风险、加强监控的同时,应适度放宽限制,提高市场效率。可借鉴美国《144A规则》,实现发行环节“高效率低成本”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流通环节“便利筹资者”与“保护投资者”的平衡,推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自由化。

1.放宽投资者限制。

虽然沪、深交所对机构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并不高,但银监会和保监会均对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产品等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作出了限制。对于个人投资者进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限制则更高。美国的《D条例》(RegulationD)只要求购买者达到“成熟”标准,即具备足够的投资风险和价值的评估能力,或者有财力寻求成熟的专业投资顾问的帮助。可放宽“获许投资者”限制,使更多有投资意愿的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减少制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发展壮大的因素。

2.放宽转售限制。

解决流动性问题,是激活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首要任务。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发行、转让和持有总账户数不超过200人。可在不降低投资者保护的前提下,放宽转售限制条件,增强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同时,允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合格投资者群体内自由交易,推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自由化。

3.放宽发行主体限制。

试点期间,监管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发行人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中小企业身份的界定,并未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且其主营业务不包含房地产行业或金融行业。可逐步放宽发行主体限制,不局限于非上市公司、不规定其主营业务范围,使有债券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都能发债融资。

4.放宽利率限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这一高风险产品的高收益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企业期望的发行利率与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将可能催生债券滞销、市场流通受阻等问题。建议放宽或取消利率限制,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综合考虑企业素质、信用评级、供求状况来确定发债的利率水平,提高债券风险溢价,使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收益与风险对等,从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加强创新

创新是活力的源泉,是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想实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持续繁荣,需要对其发行模式、产品形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1.创新发行模式。

在发行模式方面,可借鉴银行间市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创新,将多只私募债券进行整合,形成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统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一方面能降低发行人的综合发行成本,增加其发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分散投资风险,调动投资的积极性。

2.创新产品形式。

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产品单一,难以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可考虑设计可转股条款、引入分级机制等进行产品创新。

私募债的债券性质决定了投资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而不能分享到企业成长所带来的价值增值。通过设计可转股条款,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转化为股权,满足投资者在风险低于股权投资的前提下获得资本增值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私募债权转化为股权可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与中小企业股权流通的场外市场联系起来,二者的紧密结合将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通性,使其具备更大的投资价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收益率不够高,对风险的补偿不足,导致销售困难。可引入分级机制,进行结构创新,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与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等产品捆绑之后,按照一定比例将产品划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优先级风险小,仅获得固定收益;中间级风险和收益均适中;劣后级风险高,可获得高收益。这样既可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销售,又可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此外,政府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发行费用和交易成本,将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展动力;建立公开的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将引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搭建统一监管、互联互通的债券交易平台,将释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李子彬.充分认识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J].求是,2009,(8):32-33.

[2]陈腾龙,薛文忠.发展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市场的问题及建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2,(6):73-77.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篇3

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今年六月份一面世即被火爆抢购,随后就是近五个月来的冷寂。不少券商直言,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受困”;富人或者私募基金、VC/PE等机构投资者则冷眼旁观;不过对于数量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而言视乎无关打酱油的事。它的发行虽被监管层寄予了厚望;但最终却成了众券商弃之不舍的“鸡肋”。

发行受困

小梁是一家券商的债券销售员,这段时间正在为手头上的一只私募债发愁,几个月来都在忙这个私募债,但就是没有合适的投资者。

不过小梁直言,对于私募债不仅仅是他们一家券商在为发行犯难,据他了解多家券商的发行都不理想。

在小梁看来,同样不给力的还有诸多条条框框地限制。如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重新备案;行内还传出更骇人的消息,如果出现私募债违约上交所要对投行处以承销佣金80%的罚金。对此,不少券商坦言,这样做无疑是“雪上加霜”。

中小企业私募债销售遇冷,主要原因是投资者“不买账”、券商不给力。在无担保的背景下,不少中小企业的债项评级很难达到AA级,对于合格投资者而言,级别低意味着高风险,这是合格投资者举棋不定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券商也认为收入和风险不相匹配,从已发行的私募债来看,发行利率大多处在9%左右,券商普遍认为收益应该在20%左右更合理,所以大多谨慎运作。

亟待解决

小梁认为,以上问题影响私募债走向良性循环,亟待解决。

其一,投资者主要担心的还是风险如何降低。这些中小微企业主要价值体现在成长性,如果更多地通过债转股条款来释放,这样既可降低企业的发行成本,还能增强投资的的信心。

其二,信息披露不充分是目前投资者诟病之一。很多合格投资者只有在买了私募债之后才能看到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财务报告,这种情况谁敢去买?

其三,流动性不足也是私募债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按照规定,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但目前一般都只能持有至到期。这样增大了合格投资者的风险。

个人慎投

从私募债的风险来看,目前还是不太适合个人投资者。从两大交易所在投资主体的资质规则上可见一斑。

上交所准入条件有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深交所则在要求四项机构法人投资者资质外,还添加了“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篇4

[关键词]私募基金;保底约定;监管立法

引言

汉语中的私募基金一词在英语中并没有相应的词与之对应。英语中的“privateIyofferedfund”虽也可以翻译成私募基金,但是人们仅在美国的一些文件及关于私募性投资公司的最终文件中发现了类似说法。在其他场合中并未发现。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所谓“私募基金”一词是中国的独创,它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不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特定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本质特征在于其募集方式的不公开性。从此概念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并非是地下的非法的不受监管的基金,私募的“私”在这里仅仅是指它在募集方式上的非公开性。

按照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主要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或项目;后者主要投资于可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本文仅讨论后一类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背景及必要性

尽管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国外已有很长的发展历程,但它在我国引起关注却是1999年前后的事,因而它是一个新事物。我国投资基金业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产生的,由于它的出现是适应当时的投资体制改革,为一些地方投资项目筹集资金并从事部分证券投资,故最初的基金都是公募的或者说是公开发行的,监管机关也未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做严格限制。即使1997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至以后据此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也都是公募基金。此前,人们并没有感到私募基金的存在或必要。只是在《投资基金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由于起草中按以投资对象划分的基金类型(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立法遇到尖锐矛盾而改按基金资金募集方式进行规划时,人们才意识到:原来基金中还有这样一个方便而灵活的投资方式可供选择,随之在学界和媒体上逐渐形成一个讨论高潮。

私募基金在我国产生的必要性。首先,自1984年开始进行的投资体制改革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开始进行战略转移,要从某些领域退出,这些国有投资退出的领域,需要有新的机构投资者替代国家退出以后的投资主体缺位。其次,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对科技投入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继续进行必要的科技基础投入,另一方面,鼓励民间各类投资者积极投资于科技领域。与此同时,风险投资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这两方面民间资本需要有比较方便的形式进入高科技投资领域。第三,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培育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以调整我国证券投资者结构,取得合法地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基金带来竞争压力,促进了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第四,由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关保险机构集中了相当数量的保险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有关保障事业的同时,尚有部分闲置,且希望投资于收益较稳定的市场品种,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事业。第五,改革开放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积蓄逐渐增多,而银行利率多次下调和储蓄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又使部分人不愿将积蓄存入银行,希望寻求增值更快的投资方式。以上情况说明,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要性。

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私募基金,自资本市场设立以来就在民间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形式悄然发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日渐壮大,投资理念更加成熟,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亟需法律予以承认。但是,众所期盼的《投资基金法》被《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取代,新法也完全删去了草案中关于私募基金的内容,这使得我国目前市场上被称为“私募基金”的投资工具,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地位,使得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私幕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

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有单独的立法,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公开发售”的限定,正是针对私募基金而言的,明确表明整部法律都是不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而在《公司法》、《信托法》与《证券法》中同样找不到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条款。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前私募基金不得不以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名义存在,在法律上没有取得“准生证”。虽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庞大,已远超公募基金,民间的委托理财活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私募基金未取得合法地位,导致相关主体不合格,一旦发生争执,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影响社会稳定,进而也严重制约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普遍存在的保底约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募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人利益一致。

我国的私募基金由于没有法律地位,除了公开、比较规范的信托计划外,还大量存在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这些机构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私募服务,其运作方式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抵触,特别是基金经理为了吸引公众投资,普遍向投资者承诺“保底分红”。但这一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造成投资人与管理人理财协议合法性的模糊,致使其中潜伏着较大的风险。

(三)私募基金的资金灰色来源

由于我国私募基金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私募基金没有合法、正常的融资渠道,反倒成为灰色资金聚集的场所:(1)依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募集的资金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及通过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不得用于证券市场。(2)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者通过公开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这很容易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混淆;另一方面,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经济诈骗的工具,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损害很多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四)内幕交易

严重,操纵股价现象普遍我国的私募基金是市场自发的产物,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我国私募基金处于地下状态,运作极不规范,投资理念不成熟。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或募集到资金,部分管理人承诺高收益,为达此目的,其操作手法多以“短、平、快”为主,投机行为严重,是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主要推手。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

我国私募基金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一股重要的力量。人们对于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呼声日渐高涨,因此,给予私募基金明确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已是刻不容缓。但是我国目前根本没有对私募基金加以管理的经验,因此对海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参考和借鉴应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的明确的法律定义,具体的私募基金是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节(c)(1)和第3节(c)(7)条成立的。美国的私募基金一方面在其证券法下享受品种、载体、管理人等三重注册豁免;另一方面,美国证监会实施或拟议了注册规则、反欺诈规则、投资者资格规则等加强对其监管。英国私募基金主要是“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和“私人股权基金”。英国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中大多体现了自律和法律监管并用的原则。2000年7月之前,我国台湾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创业投资基金”,此后,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允许契约型的证券类投资基金存在,并从法律上对其募集程序、种类、投资或交易范围及限制、投资运作、资金安全及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私募基金管理和规制模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缺失,是阻碍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为了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环境,必须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给予私募基金公平的法律待遇,让民间私募基金可以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

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没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事实上。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已经为各种法律形式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例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另外还有证券法、信托法。因此,目前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应该针对私募基金可能选择的各种法律形式,制定相应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及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执业资格与条件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私募基金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制度

合格投资人制度是海外私募基金监管中通行的做法。我国对于“阳光化”的私募基金,为了控制其风险的外部性,对私募基金应设立最低投资额以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量和承担风险能力,建立相应的合格投资人制度。在未来制定法律和法规时首先要着眼于规范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个人而言,应该规定自然人是具有一定投资规模、资产数量或其年净收入及与其配偶的共同年净收入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并且对于本年度的净收入有一个达到一定水平的合理预期;对于机构投资者,也应规定相应的投资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限;同时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

(三)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的限定

私募基金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募集资金的非公开性,这也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在我国,投资公司、理财公司等通过公共汽车内外广告、网络等传播途径向公众进行一般性广告宣传是经常可见的。因此,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发行方式限定的经验的基础上,应明确规定:在私募发行中,要约或销售都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引诱或广告的方式。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宣传品,或者以促销为目的举办任何会议等。

(四)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于公募基金要宽松得多。但是,基于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历程较短,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应强化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应在立法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其募集对象——投资者和基金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主要是公开其资本、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

第二,在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私募基金存在的风险,如在每年出具的年报和每季度出具的季度报告中,除了报告常规内容以外,尤其要讲明原来投资目标同实际收益的差异;要向投资者描述投资对象所属市场的现实情况、面临的风险和机会以及基金管理人准备如何应对市场变化的投资策略。这样可以让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员和基金所投资的市场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和把握,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对管理人道德风险的防范,同时,也让投资者对将要承担的风险做好心理准备。

(五)私募基金发起人、管理人的限定

国外对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一般并无严格的资格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法人,唯一的限制是发起人主要成员不得是曾经因有欺诈行为而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勒令不准担任发起人的情形。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等原因,我国应对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市场准入做出严格限定,建立私募基金发起人、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

(六)收益分配的规定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模式,可以分为管理人领取固定管理费用模式、收益分成模式或者固定管理费用加收益分成模式等。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而选择其中的一个收益分配模式。但针对我国存在的“保底收益”约定,不论是选择那一种模式,都应该禁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如此,才能对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一方面保持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竞争的优势,另一方面作为业绩激励的一种方式使私募基金经理更加全心负责地选择投资组合,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七)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大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创造良好的基金业发展环境

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做空机制、信息披露不规范、违规操作依然存在、处罚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建设来完善。发展私募基金,让私募基金合法化。目前最大阻力来自于私募基金投资不受限制,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在制定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时,一方面要缩小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影响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所有投资者都是平等的,都不能违反相关证券法律规定,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处罚,私募基金当然也不例外,但与此同时也不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歧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篇5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私募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53-03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的投资机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获得了大发展。自1990年正式开办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来,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主要指数上涨了几十倍,市场规模从最初十几亿元的市值发展到当前的十多万亿元的市值。不仅如此,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远比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大,仅2005年10月到2007年10月的两年时间,主要指数(上证综指)就上涨了5倍。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强劲发展和大幅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了大量的投资机会。

(二)居民私人财富和社会公共财富大幅增长并产生了多种层次的投资需求

随着居民收入的大幅增长和高储蓄率的存在,我国居民的私人财富大幅增加。2009年4月,居民储蓄存款高达24.8万亿元。私人财富的大幅增长和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必然使居民产生了多种层次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社会公共财富出现了较大增长,以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为代表的保险资金、外汇储备资金和以慈善基金、青少年基金、帮困基金为代表的社会公益基金都发展较快,也产生了多种层次的投资需求。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1.针对性强。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这对于我国逐渐增多的中产阶层或富裕阶层、以及保险资金和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非常具有吸引力。

2.灵活性高。一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需的手续和文件简单,有的甚至只需一张合约即可,而且其投资限制较少,不受仓位、建仓时间和投资比例等的限制,可进行跨市场投资。另一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一般小于公募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投资操作手法灵活,对于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

3.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小。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特定对象募集,其进入门槛较高,投资者更为理性,因此委托关系远比公募基金强。不仅如此,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一般都是该基金的投资人或合伙人之一,并实行以绝对投资收益为激励目标机制和业绩表现与收益累进分成制度,使得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基金管理人责任大,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4.收益性高。由于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和众多明星公募基金经理的加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在多数年份均高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2008年度为例,股票型基金平均业绩为-50.63%,指数型基金平均业绩为-62.60%,偏股型基金的平均业绩为-49.75%;与此相比,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全部79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平均业绩为-35.8%,远远高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业绩,而其中还有多只基金取得了正收益。

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性模糊

虽然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部门规章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不合法逐渐走向合法,促进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却未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合法”身份,这使得我国大量的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仍然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地位得不到承认,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对其对冲基金尚未立法,我国也无需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整体立法。但是美国对其对冲基金尚未立法是建立在法制健全、社会信用良好和投资者较为理智成熟的基础上的,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基础,更多的表现是合法性模糊所带来的投资行为愈加短期化、操作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规操作和非法集资等问题。因此,合法性模糊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

(二)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混乱

1.监管思路存在问题。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了“打压、整顿和收编”的政策,虽然说这一政策在短期内取得了相当好的成效,也体现和实现了监管部门的利益,但是这将极不利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2.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由于由不同机构制定和颁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规,不同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导致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例如,同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投资者人数限制和运营管理要求却各不相同,且分属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

3.部分监管缺位。由于法律模糊和行业自律机制的空白,许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使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部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实行外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

4.监管政策与公募基金类同。目前我国对合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重点仍放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政府审批以及通过限制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控制基金投资风险,其监管思路与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非常相似。这种监管思路容易导致现有合法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策略都与共同基金严重同化,无法体现私募基金特色和优势,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优化。

(三)资本市场存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制约因素

由于我国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尚在建设之中,而且资本市场内部种类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工具十分有限,客观上造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对冲等投资手段实现收益,从而限制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造成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低,这使得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丧失了参与全球化投资和竞争的机会。

(四)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极不规范

一是资金来源的不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非常多,除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是违规的银行贷款、所挪用的公款和非法集资款等等,这些资金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获得超额的回报,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承诺很高的保底收益率来获得资金;二是我国证券市场分配机制不合理造成理性的价值投资很难达到所预期的收益,资本逐利性决定和迫使私募基金必然利用证券市场的缺陷,大规模进行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或通过操作股价和内幕交易等方式以获取超额利润。

三、规范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建议

总的来说,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应改变当前“打压、整顿和收编”的政策,转而采取进行“引导、支持、服务和适度监管”的市场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核心问题,为了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给予公平的法律待遇,让所有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在具体做法上没有必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门立法,可以利用当前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时机,增加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定向募集设立方式中发起人资格、管理人资格、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募集方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1)发起人资格。基金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条件和认购比例要求。(2)管理人资格。对公司型或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管理人要有一定从业资格和良好的业绩表现,而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般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可适当放宽。(3)投资者资格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只有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承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这要求投资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较为了解,主要应面向机构投资者和比较富裕的个人投资者。(4)投资者人数限定。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必要的保障,应将投资者人数限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从现实条件出发,可参照新《证券法》第10条规定,参加私募基金募集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要求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5)严格限制募集过程中公开做广告,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或以开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向社会有关招募广告,使投资者只能从私下比较可靠的渠道获得投资信息,从而迫使基金管理人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良好的业绩来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6)应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向特定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7)豁免登记。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实行豁免登记。

(二)适度审慎监管

1.建立基金托管制度。在我国当前投资者不够成熟、分散风险工具短缺等不利条件下,可以通过立法建立基金托管制度,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第三方托管,保证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和法律责任,有效地控制投资者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备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为了便于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控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可以借鉴2004年美国SEC对私募基金备案证券投资的规定,要求我国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或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3.强化行业自律。从国外经验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的监管形式是行业自律。这要求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首先对自我行为进行规范,自觉做到讲诚信、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以及严密的风险控制等等。其次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进而对行业进行自律式管理,将行业中的不遵纪守法者列入黑名单,并检举交给司法机关处置,以净化行业的环境并维护行业整体的信誉和形象,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4.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证券监管部门应会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对不同法规框架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合理解决政出多门的问题和多头监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各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法集资、操作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查和惩罚力度,加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违法成本,保障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2]凌秀丽,陈浩,陈铀.《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6.

[3]钟伟.《中国私募基金运作发展及合法化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1,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篇6

关键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私募基金

前言:随着国内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既具有区别,又具有联系。受制度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私募资金在金融市场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不良影响。

一、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PublicFund),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杠杆收购、成长资本、风险投资、夹层融资和天使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我国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另一种,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对冲工具逐渐推出,促进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虽然越趋多样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资策略为主。国内对冲工具类型不断增加,对私募基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满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优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断涌现,促进了国内对冲基金管理的不断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证券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我国对冲基金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

对冲基金起源于么美国50年代初。当时使用对冲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证券进行买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在金融学中,对冲(hedge)指的是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对冲是指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旧可能在投资中获利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冲是同一时间进行两笔数量相当、行情相关、盈亏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这里的行情相关指的是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正相关性,如若发生变化,会同步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两笔交易一笔买入、一笔卖出,因此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的结果总是一盈一亏。如果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必须大体做到数量持平。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即为对冲基金(hedgefund)也称避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已经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海外对冲基金发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条件相对较多。首先,对冲基金有着绝对收益目标,更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影响。其次,投资者不断增多,为对冲基金投资奠定有利条件和提供基础。再次,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冲基金的增长。第四,金融市场中不断涌入优秀人才,为人力资源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最后,金融不断创新,为海外对冲基金的快速增长提供动力源泉。所以,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相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仅投资范围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过户费方面,我国支出的经济费用较海外国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国内期货和期指的费用相对较低,与海外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接近。

二、我国私募资金与海外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或人士等募集资金,以实现基金运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可将其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投资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海外而言,没有私募基金的名词,但海外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因而我国基金项目与海外基金项目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3]。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存在相同点,都是项目相关人员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资金募集,之后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收回投入资金。此种投资方式的周期相对较长。

其次,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既表现在投资策略差异方面,又表现在投资收益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金融卖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较为缺乏,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利。海外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具备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国内与海外对冲基金的距离,但仍然存在着资金运作问题,影响和限制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虽然较好,但制度缺失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首先,金融期货机制和金融卖空机制的缺失,是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难以实现对冲。海外对冲基金是通过对冲交易而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对冲手段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也存在对冲,但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缺乏金融期货机制和卖空机制,致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单方面获得利益,具有诸多系统风险。所以,加强国内私募证券投资资金的对冲具有必要性。其次,国内资本项目未能完全开放,使只有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资市场,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资者难以涉足海外投资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阻碍。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其资本项目较为开放,促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由此可见,制度缺失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不利[3]。

结论:总而言之,加强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的研究,对完善金融机制和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世伟.私募证券基金、海外对冲基金与财富管理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5,06:47-49.

[2]白文奇,郭树华,袁天昂.中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货币政策调控视角[J].时代金融,2014,02:33-35+37.

[3]崔涵冰,仇淼.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中国式对冲基金的蓝图――兼论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与监管[J].理论界,2014,08: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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