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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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篇1

摘要:本文从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入手,对比国外私募基金,从法律、政策、金融手段、信用制度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机制风险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滞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

一、国外私募基金运行机制

(一)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一般由两类合伙人组成。第一类称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相当于基金经理,指的是创设基金的个人或团体。一般合伙人处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第二类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在筹划设立私募基金时,一般合伙人通过与受限合伙人签订《合伙人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单位了,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出售的规定非常严格,不允许私募基金进行任何的广告宣传。投资者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投资:(1)依据上流社会的所谓可靠信息;(2)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经理人员;(3)通过其他的基金转入;(4)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确定的每—个潜在的投资者送交私人募集的买卖契约文件(包括《合伙人协议》),向他们提供与有经验的投资者进行面谈的机会,或者提供投资咨询。最后,与投资者签署《合伙人协议》,吸纳投资者的资金。这样,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二)运作特点

1.严格限制投资者的范围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有人群,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2.封闭式的合伙基金

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3.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

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4.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市场,投机性强。

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没有实物资产支撑,专门在金融市场从事各种买空、卖空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尽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专业人士负责基金管理,采用精确的数量模型,对投资交易实行所谓的程序化投资决策管理。

二、我国私募基金风险

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金融市场以及信用制度种种因素的不健全,是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实质是一种私募融资。我国基金发行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而这样的私募基金没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现了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政策处于调整和规范中,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一旦规范化之后,将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资将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会受到约束。

(二)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中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三)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

三、对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监控措施

(一)推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

(二)大力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西方的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认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成熟、有理性,能够承担风险,自己具备了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

私募基金合同篇2

上海朝阳永续公司洪燕MSN名字设为“寻找私募基金”,在一般投资者概念中,“私募”总与“神秘”联在一起,朝阳永续公司推出的私募基金风云榜却试图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此次活动公开召集私募基金参赛,通过公布其投资理念及实战绩效,评选出最具才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洪燕告诉《望东方周刊》记者:“我们希望能够为私募基金做业绩见证,为私募基金经理交流搭建一个平台,辅助私募基金职业发展之路,让整个行业能共同走向辉煌。”

火爆与冷落

随着股市的持续走牛,2006年对公募基金来说,可谓爆发之年,根据央行的2006年四季度调查结果显示,基金已成为居民家庭除储蓄存款外拥有最多的金融资产。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战绩同样辉煌,以私募基金风云榜推出的顾宝军为例,虽然他只管理几千万元的资产,但仅2006年上半年收益率就高达300%以上。

新旧交换之际,基金经理肖华的转身再次引发市场人士对私募基金的关注。

肖华在业界素有“金牌基金经理”的美誉,是国内连续掌管同一基金时间最长的基金经理之一。自2002年博时价值增长基金成立时起,肖华就开始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在离职前,连续任期已经超过4年。

200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肖华抽身而退。肖华表示,他不考虑再进公募基金,正在物色合作伙伴,在深圳成立自己的公司进行私募基金运作。

无论公募还是私募,基金最终要靠业绩来说话,而业绩则由基金经理的水平决定,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必须有实力更强的资金管理者。

肖华不是第一个由公募转私募的基金经理,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事实上,索罗斯、巴菲特、罗杰斯,这些近似神话的大师级人物,都掌管着私募基金。

由于制度的缺失,私募基金在中国一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由此伴随着行业内良莠不齐,“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混在一起,甚至成为不法分子行骗的旗号。

不过就在这种“黑户”状态下,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为带动,私募基金正在逐步壮大,多项调查与估计显示,目前活跃在股市的私募基金规模超过公募基金。可以预计,随着法制的健全,今后会有更多的公募基金经理及业内主流机构精英转向成立私募基金。

以往大券商推出的投资策略会上,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们是主流座上宾,而在2006年,原本神龙见首不见尾的私募基金也成为重点邀请对象,例如来自北京的鼎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来自上海的道宏投资有限公司、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然而,就在私募基金如此活跃的情况下,朝阳永续公司推出的私募基金风云榜却遭受冷遇。此次活动评选对象分为A、B两组。其中,A组包括信托资产、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管理人等;B组主要为2000万元以下的个人及机构户管理人,该组参选人士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可以用至少100万元的账户参赛。

洪燕介绍,举办方设定了种种条件方便选手参加评选,但是A组的参赛选手只有18位,B组参赛选手有25位,“参选人数超出了我们的最低预期”。

一位掌管几十亿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分析了评选受冷落的原因,目前很多的私募基金经理们满足现状,不愿意公开化,他们不在意是否可以生活在“阳光灿烂”的环境中,而更看重的是,如何在这个充满博弈的市场中“长生不死”。作为私募,他们能绕开诸多的法律限制,更具灵活性。其次,没有排名压力,他们在操作上更加追求实务、追求绝对收益。最后,私募基金的利润来源是盈利后的分成,报酬比较高,在上海地区,普遍能达到20%的绩效分红。监管层希望能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名分,而不再从事“地下活动”,但是私募基金担心“招安”后,其“阳光下的活动”必将受到更严厉的监管,而不能“运转自如”。洪燕说,在评选活动展开后,他们曾接到了A组一名选手的来电,提出一方面由于政治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私募基金仍是一个敏感的词汇,政策并不明朗,希望能够暂时离开这个评选的舞台,以避免张扬。

最终,私募基金中一些新兴力量成为参赛主体,他们没有地位,没有品牌推广的渠道,没有第三方的业绩见证,所以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大展身手,凭借骄人的投资业绩,引起社会的关注与信任。

改头换面的私募模式

目前,从已出台的各种法规中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规定,不过大家心照不宣的是,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已经很多了,他们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

投资者们经常听到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大都以委托、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客户,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私募基金。更多的是一些挂靠在咨询机构下的各种形式的工作室,依靠股评人士的名气吸引客户,进行股票二级市场的操作。

“私募必须业绩做得好,有了口碑,才能做得起来。一般都是由口碑来发展客户,圈子里面口口相传,互相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假语村言”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很多人知道“假语村言”,是源自他的博客。他的博客现在还顶着个桂冠――东方财富网“首届中国财经博客大赛”最佳财经博客总冠军,因在网的高点击率还获得了瑞星公司最高金额博客广告费收入。

通过博客这个平台,他传达自己的投资理念,赢得了相当一部分投资人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打造他的“阳光私募”。要加募他的私募基金,个人资金规模最少200万元,机构最低底线为500万元。1月15日,“假语村言”向记者详解了他与客户的合作模式。

“我是以个人身份与客户来签合同,如果以公司形式的话,不是很合乎法律要求。”

“钱是放在客户自己的账户上,由我来进行操作。赚了钱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如果发生亏损,我不负责,不过我们之间约定最大的亏损值,超过这个亏损值,就不再继续。”

“对于被人来讲,这种模式安全系数非常高,只有市场风险,操作不好亏钱,不可能有卷款逃跑的风险。但对于我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赚了钱,对方赖账,不按照合同付给我费用,追讨就比较麻烦。所以我更喜欢和机构来做,各方面比较健全,签了协议,履行起来比较诚信。”

对于目前这种模式,“假语村言”还是比较满意的:“我希望客户能对我充分信任,不能干扰我,即使一段时间持续亏损,他们都没说什么。”

《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的北京一家私募基金有不同的做法,他们把资金分为两类,一类保底,但是最高收益比较低,另外一类不保底,同时收益很高,由客户自己选择参加哪一类,两种资金搭配成一个投资组合。

由于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史上有

过污点,甚至有人这样区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如果资金链没断,还能按时给投资者收益,那就是私募基金;一旦出问题了,就是非法集资了。”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经理们用各种方式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类似于这种账户所有权与操作权分离的做法,比较常见,结果就是只能一个个账户进行操作,而不能将这些资金集中到一起。

“谁不想和公募基金一样,有四五百亿放在那里做,这是一种梦想,现在只能踏踏实实去做。”很多私募基金经理们和“假语村言”一样,期待法律的出台,让他们大展身手。“就像索罗斯,他的投资影响一个地区外汇股市的走势,其实也是按照经济规律来办事,该跌的时候促使你加速下跌,该涨的时候推动高涨,这是一种成就感。”

“阳光化”进程

在与私募基金经理的接触中,洪燕发现,这是一个充满着困惑的群体,有人安于现状,极度低调;有人静待观望,对于当前的政策采取谨慎的态度,还有人热情激进,希望在合法合规而灵活的政策下,大展鸿图。早在2005年底,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就呼吁应该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据我所知,目前光深圳就有200家较大的私募基金,有些基金管理人就是原深交所的工作人员,管理资金都在亿元以上。”

到2006年岁末,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负责人祁斌表示,私募基金这几年出现了一些正面的变化,操作手法开始走向规范,同时,很多私募基金操作者现在已经意识到公开化和阳光化的好处。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之中。

2007年年初,证监会召开的“两法”座谈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再次提起,随着资本市场的好转,私募基金又在复苏,对其如何监管现在要作为一个问题加以研究。“不要等他们成了气候,我们再去调查,那时候私募基金已经长到七八千亿了。”周正庆强调说。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阳光化的论调频频出现,而且很多来自政府监管部门,这些消息使私募基金经理们非常振奋。

资深信托专家王连洲认为,从央行有关负责人近期的表态看,私募基金的启动似乎令人有了新的希望和预期。他认为,将私募基金合法化、阳光化,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有助于管理层掌握私募基金的流动规律。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对这个市场都很重要,主流当然是公募,他们以发现价值为主导,买入股票后不会轻易卖,将市场稳定住,而私募作为对公募的补充,比较灵活,可以发现利润最高的品种去攻击,使市场活跃。”“假语村言”说。

不过,对于私募基金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及投资风险,“假语村言”并不避讳,做为一名专业投资者,他本人也曾经接到过一些所谓的私募基金的推销电话,“大多数都是骗子”。

到底哪些人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呢,“公募基金是普通老百姓的基金,很少的钱就可以介入,私募基金一定是富人基金,高风险高收益,绝对要有进入门槛,只有经济承受能力比较强的人才可以介入。”对于自己设立的200万底线,“假语村言”认为是非常必要的。

在目前全球私募基金最活跃监管最完备的美国,对于投资者的资质有极为严苛的规定。比如,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而且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万美元以上。另外,只有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才有资格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合同篇3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机制风险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滞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

一、国外私募基金运行机制

(一)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一般由两类合伙人组成。第一类称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相当于基金经理,指的是创设基金的个人或团体。一般合伙人处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第二类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在筹划设立私募基金时,一般合伙人通过与受限合伙人签订《合伙人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单位了,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出售的规定非常严格,不允许私募基金进行任何的广告宣传。投资者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投资:(1)依据上流社会的所谓可靠信息;(2)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经理人员;(3)通过其他的基金转入;(4)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确定的每—个潜在的投资者送交私人募集的买卖契约文件(包括《合伙人协议》),向他们提供与有经验的投资者进行面谈的机会,或者提供投资咨询。最后,与投资者签署《合伙人协议》,吸纳投资者的资金。这样,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二)运作特点

1.严格限制投资者的范围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有人群,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2.封闭式的合伙基金

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3.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

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4.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市场,投机性强。

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没有实物资产支撑,专门在金融市场从事各种买空、卖空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尽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专业人士负责基金管理,采用精确的数量模型,对投资交易实行所谓的程序化投资决策管理。

二、我国私募基金风险

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金融市场以及信用制度种种因素的不健全,是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实质是一种私募融资。我国基金发行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而这样的私募基金没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现了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政策处于调整和规范中,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一旦规范化之后,将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资将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会受到约束。

(二)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中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三)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

三、对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监控措施

(一)推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

(二)大力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西方的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认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成熟、有理性,能够承担风险,自己具备了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

私募基金合同篇4

关键词: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说到私募基金,势必要先提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但总体而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太多的异议,一般都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过资产组合进行的证券投资方式”[1]。关于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可变动情况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诸如此类的划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这一类别。因此“私募基金”这一词汇,似乎是中国内地的首创。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还是需要从“私募”这一词汇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与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私募的定义

所谓“私募”,内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Placement)对应于公募(PublicOffering),即在证券发行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中,目前我国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两大类,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发行,则是向某些特定对象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事宜。这种方式称之为“私募发行”或“私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为投资品种之一的基金发行如果也延用这一标准,势必也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发行的基金定性为私募基金,那么国际私募基金市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可列入这一范围。事实上,从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义来看,夏斌、陈道富(2002)认为,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地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货币基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2]。而韩志国、段强(2002)则认为,所谓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3]。这两个定义都指出了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私募发行,而对于基金的种类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于某些学者把内地的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对应,利用对冲基金的特点和发展历史来研究内地的私募基金的发展①。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者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用途,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Capital)和Pre-IPO资本(BridgeFinance)等②。而对冲基金(HedgeFund)虽然也是私募发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个人和/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开放的一种私人投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由负责监督该基金投资活动的总合伙人来经营。但是这种基金在其投资策略方面拥有大量的自,并且会利用明显的杠杆作用既做多头又做空头,经常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头寸(约翰・马歇尔,2003)[4]。由此可见,虽然对冲基金也具有私下发行的特点,但是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对冲,即具有杠杆对冲交易和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实上,从对冲(Hedge)的定义来看,对冲还可解释为“规避”和“避险”,可以指在一项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头寸以便抵消与在另一项金融工具头寸有关的风险行为,也可以是能够抵消与另一项有关风险的金融工具头寸。所以对冲基金的交易行为有对冲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属性,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认为的A股私募基金。

当然,与王霞(2006)的观点相一致,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对冲基金的概念现在已经不完全只针对采用对冲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FundCenter(对冲基金中心)给对冲基金下的定义是:“Ahedgefundisaprivateinvestmentlimitedpartnershipthatinvestsinavarietyofsecurities.Therearetwotypesofpartnersinahedgefund,ageneralpartnerandlimitedpartners.Thetermhedgefundismisleadinginthatahedgefunddoesnotnecessarilyhavetohedge.Theterm“hedgefund”nowmeansanytypeofprivateinvestmentpartnership”。此定义指出,“对冲基金”这一术语现在指的是私人投资合伙制这种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对冲基金”最早的含义就是指这种形式,只能是说明对冲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即使如此,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绝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冲基金也存在着各种投资类型,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杆工具这一模式。除了个别类型的对冲基金不太使用杠杆工具,有达到80%的对冲基金使用杠杆工具。如果考虑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话,这个比例还更高。因此,对冲基金的特征还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对冲交易,与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在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备对冲基金的属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样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特点,而是一种具有A股市场特色的把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综合体,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同于夏斌(2001)对我国A股市场中私募基金的定义,即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6]。总体上来说,目前俗称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比较简单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是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方面的综合体,从特征而言势必需要将私募基金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从定义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发行,私募和公募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进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监管的要求不同。二是虽然投资对象较为一致,两者都是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但是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资的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证券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约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就较为多样化,既有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财务管理、财务顾问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财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发行的契约形式(即所谓的信托投资计划,也称阳光私募基金),又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专营的券商集合理财形式,更有特定投资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A股私募基金与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对冲和杠杆交易相结合的对冲基金模式,也非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而是私募与证券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与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夏斌(2001)曾从经验出发,从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个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了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和电话访谈。显然,夏斌(2001)认为在私募基金中,各类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占了比较大的比重。事实上,夏斌也是从这五类企业样本的调查结果中来对当时A股私募基金的规模等数据进行了分析。不过,从1990年至今,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五类企业。笔者将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

(一)民间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从民间灰色私募起源发展而来的,最早只是个人的私下委托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理财活动,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协议。不过灰色并不代表该种私募基金的运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违规的“老鼠仓”以外,一般的民间代客理财业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但也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1.个人私下委托

个人私下委托是指最为原始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相互之间的委托理财约定往往采用口头协定,也有部分签订了书面协议。个人私下委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委托人”或“投资人”自己开户,“受托人”或“管理人”对其帐户进行操作的模型;另一类则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单等凭证进行业绩结算。不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操作方式,个人私下委托平时并不收取管理费,一般采用到期结算分成的模式。这一类型对资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联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这种个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广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和理财工作室等类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

这类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即是指夏斌(2001)所认为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五类企业可能从事的代客理财业务。据夏斌的调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代客理财的客户数量多少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客户数量多;注册资本少的公司,客户数量少。同时根据调查的理财规模结果分析当时我国代客理财的规模可能在7000亿元左右,而且绝大部分私募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当然,在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公司中,委托人为企业投资者的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达到69.3%。

对于管理费的提取主要有三种方法:保底分红、固定比例收取和佣金收取。一般受托方会对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资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绝大部分代客理财公司会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披露,在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够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这种模式相比个人私下委托公开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运作让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强。而后逐步推广到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甚至于目前较为常见的阳光私募,也是成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公司,再通过信托平台进行运作的。

3.违规私募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仓”也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别。其大致的操作方式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签订协议,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操作方负责操作,但没有提款的权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方负责监督操作。例如当“老鼠仓”内的资金损失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资量,证券公司会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协商,或是就此平仓,损失由操作方承担,或是操作方增资继续操作。协议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

宋国青教授推测,庄家或者替庄家操盘的人,可以做一个“老鼠仓”,私人资金先进先撤,最终被套住的是“机构”和部分散户,而“机构”是其中的主力①。显然,“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这种行为。因此可以确切地说,“老鼠仓”这种所谓合伙型私募基金明显是违规违法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认为的私募基金不论内地证券市场还是海外证券市场,并不是明显地出现这种违法违规特征。因此,像“老鼠仓”这样的委托理财协议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对象。

(二)官方合规私募

就像民间灰色私募并不代表违法违规一样,官方合规私募也不代表该种类有着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间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尤其是后两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层的认可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称理财工作室)可以说是较早的也是比较常见的公开运作的私募基金经营模式。一般比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往往会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许多工作室挂靠在相应的证券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会进行代客理财的操作。这种模式在客户和受托的证券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之间一般有着明确的公开契约或合同协议,因此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门槛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总体上要求不高,许多工作室招收会员并对会员按资金量的大小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级别会员收取相应的会员费。但更多的工作室则主要通过对客户指导操作,利用与开户的券商营业部的协议,从客户交易佣金中收取返佣分成。理财工作室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类似资产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财的方式,从而形成一种类似的所谓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杨义群、刘建和等,2002)[7]。

2.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称信托投资计划,是内地私募基金与信托投资公司相结合的产物,是目前比较规范的私募基金运作形式,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公募基金相类似。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主流。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信托投资计划的合法性,而且规定所有的信托投资计划都只能非公开募集。因此从性质上而言阳光私募应该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记结算中心通过限制信托投资计划开设账户的方式对阳光私募新产品的推出进行了限制。

目前的阳光私募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差别不是很大,也主要从事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资计划也投资于非股权资产。但是在募集资金的形式上与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为非保底型。如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推出的信托投资计划,投资者一般没有投资收益保障,投资顾问也不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投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当然,具体的最低投资资金额需要以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准。三是一般都对信托投资计划的存续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个月或18个月等,也需要相应的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依据。四是具有清盘的风险。对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盘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转开”的操作。如像规模下降、净值亏损严重或者其他触及契约清盘条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阳光私募的清盘。根据上海朝阳永续私募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结束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等模式,信托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一般由相关银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财

除了阳光私募这样操作较为公开化、运作较为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从募集资金模式上也应该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畴。

券商集合理财实际上就是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相关法规明确认可的非公开募集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根据此前其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创新活动试点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而券商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①,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是规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②。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招商证券等均是当年第一批递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财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较为相似,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也越来越公开化,但是与基金运作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管理人资格需要经过申请批准;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制的最低投入资金额为10万元。

4.基金专户理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公募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这些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其投资运作根据投资人需要定制,同时在收费上,允许基金公司收取不超过20%的业绩报酬。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两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最初仅允许一对一的专户理财,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个客户资产集合的方式开展专户理财,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①。目前,基金专户理财也在同时运作相应的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

基金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运作差异较大,而与券商集合理财、阳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较类似。一是管理人资格有限制。《试点办法》中对可以进行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是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试点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针对特定客户。与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户不同,基金专户理财针对的是特定客户,在试点阶段只开展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总结

总体来看,如果对内地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资格和管理人资格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地A股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就组织形式而言主要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注册企业的代客理财业务,这些注册企业一般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业。当然,如果准确地说,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东出资那部分资金,代客理财的资金也应该类似于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实际仍然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同时,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基金品种由官方认可,可认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财产品,并没有官方背景,可归类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间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专户理财目前规定只能针对单一客户以外,其他各品种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三是投资者资格方面,比较正规的私募基金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均对投资者最低的投入金额进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阳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额为100~120万不等,需要关注具体的契约要求。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10万元。基金单一客户的专户理财最低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但是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不明确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额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资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管理人资格要求,而且前两者的协议也一般为口头协议居多。阳光私募对管理人资格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不过信托计划较为公开,为吸引投资者参与,管理人一般均为业内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由监管层批准。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较多样,一般以到期结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费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样以佣金返还为主。到期结算分成则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对于公开性较强的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一般为收取管理费或准保底协议。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同时在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先损失自有资金而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与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现金信托或其它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11条规定,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公司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对于保底分成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有高息揽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财品种契约中具有明确的准保底协议以外,有明显保底收益率承诺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头协议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9.1.

[2]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中国远东出版社,2006:42-43.

[3]韩志国,段强.私募基金:稳定因素还是紊乱因素[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

[4]约翰・马歇尔.金融工程词典[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02.

[5]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私募基金合同篇5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模式;海外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4-0071-03

2004年2月20日我国第一个合法化的私募基金――“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募集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在金融开放的环境下,特别是在当前流动性充裕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参考海外成功经验,有助于规范、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

一、海外私募基金主要运作模式

(一)美国

美国私募基金,不论是对冲基金,还是风险投资基金,都以有限合伙制为主,且有限合伙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诸如有限责任企业、业主有限合伙等组织形态,具体特点如下:一是有限合伙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前者对基金投资的目标限制不严,基金管理人有足够的灵活性进行投资操作,保证投资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后者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基金的运作。二是对投资人数有明确限制(100人以内)。三是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年均收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年均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机构的资产至少在2500万美元以上。四是在推广方式方面进行限制,如规定禁止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以及计算机等电子媒介上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等。五是根据1993年《证券法》和《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六是明确了私募基金反欺诈规则,主要包括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误导性陈述、不实陈述的责任等。七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被称为“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密、操作自由度大,如不透露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八是规定了利益分配方式。首先,普通合伙人提供绝大多数的理财服务,通常会得到一份激励性收费。其次,私募基金的经理只能根据其经营表现获取一般奖励。九是明确监管制度。美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强调两点:一是强调对投资者结构的要求。二是强调对其销售渠道的限定,即严格限定基金的销售渠道,禁止公开销售。

(二)英国

英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即指不向英国普通公众发行的、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资计划,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38(1)条款约束的投资计划,以单位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形式存在。英国私募基金特点如下:

一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十分盛行,因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既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又可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是《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集合投资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局限于“被授权人”和“经财政部豁免的人”两类,除非特别规定(豁免),这些人不得邀请他人参与投资活动或集合投资计划。三是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限制和对私募基金广告宣传的限制两个方面。其中私募基金的广告宣传必须是授权人本人发出广告、或广告内容经授权人认可、或得到法律的豁免。四是监管体制主要靠自律。自我监管系统由三个自我管理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自律组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此外,私募基金必须由接受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

(三)日本

日本在1998年通过《投资信托暨投资法人法》,允许设立私募信托投资,在此后数年中,其私募基金规模迅速膨胀。日本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追求分散化、低风险的金融机构、养老金,另一类是追求高收益的富人。除少数境外基金和地域基金外,日本的私募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统一受《证券投资信托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协会的监管。目前,尚未建立明确完整的对冲基金监管体系,但从其监管目标来看,日本更倾向于间接监管模式,监管目标简单明确,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护市场完整性。

(四)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比较严格,主要法规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单位投资及互惠基金守则》等。只要是向社会公开招募或宣传的基金,都必须经香港证券监管机关认可。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中规定:“在香港刊登广告或邀请公众投资于未经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可构成违反《保障投资者条例》第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香港未认可基金一般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集合投资人数不超过50人的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公司。销售或管理私募基金的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拥有专业执照。

(五)中国台湾

私募基金在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合法化,其法律制度受美国的影响很大,同时又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有益的取舍。中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了私募有价证券的募集程序。一是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及人数进行了规定,列举了三类人可以成为私募的对象:(1)银行业、票券业、信托业、证券业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法人或组织;(2)符合主管机关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3)该私募基金关联公司的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其中后两类应募人总数不得超过35人。二是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证券交易法》第43条规定,“公司应第一项第二款之人的合理要求,在私募完成前负有提供与本次有价证券私募有关的公司财务、业务或其它信息之义务”。三是明确了私募发行方式。规定有价证券的私募及再次卖出,不得通过一般性广告的方式进行。此外,从事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证监会核准。

(六)我国与海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上的差异

1、监管方式。海外对私募基金注册都给予较少的法律限制,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核准制度,由证券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对所发行的证券、发行条件、发行人等进行审查评估。

2、基金的流动性。海外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主要通过直接谈判的方式进行,可以保证私募证券发行与转售的非公开性和仅面向特定对象。私募基金大多只允许投资者每季或每年进行申购赎回,有的甚至要求的投资期限更长。我国的封闭期相对较短(大多1年),或者干脆没有硬性规定。

3、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的目的。海外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投资而非转售。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转售都有一些限制。我国在这方面(适用主体、数量限制、转让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我国部分投资人通过集资或借贷来进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带有明显的转售倾向。

4、信息披露的要求。海外多豁免了私募发行者的登记注册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客观上降低了融资成本。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5、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客户往往有能力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面对

的投资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海外证券监管机构通常不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现状

(一)目前国内私募基金主要类型

我国现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以及民间私募基金。

1、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点越来越多。

2、信托投资计划。信托投资计划必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由银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表现费,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与海外私募基金接轨,与海外私募基金的主要差异在于投资限制仍较多。

3、投资公司型。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是自有资产,因此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采用这种方式,必须承担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在投资者变更时手续比较繁杂。

4、合伙企业运作的私募基金。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以一定比例的资金(1%-5%)参与基金,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行纳税。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状况

我国私募基金相关法规严重缺失。《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均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定义、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组织方式和运行模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仅存在一些原则性或模糊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原则性地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合伙企业法》首次承认了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则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适当提取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已经得到法律的许可。

私募基金合同篇6

【关键词】私募基金我国发展现状

一、私募基金概况

(一)私募基金的内涵

“私募基金”主要指的是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我国主要是将私募基金直接归类于私募基金,一般指的是相对主要金融市场中的非公募资金,同时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属于私下募集资金。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

1.按投资对象分: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与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从国际市场的发展经验来说,现行的私募基金投资对象十分广阔,从美国、英国的发展经验来说,主要针对的投资对象有股票、期货以及房地产等,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高科技市场等,同时根据对象还能够进行细化分类:

2.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投资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工作作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以私募基金来说,其发展优势主要是能够直接以客户的需求作为依据,相对来说,投资资金更加集中化,投资管理内容也较为简单化,能够通过财务杠杆等管理方式进行投资管理,相对来说收益更大。

3.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投资产业为主导,由于基金管理者对于信息产业、新材料行业等有着较深的了解,因此,能够通过整合资源的方式进行产业资金私募。管理人员需要进行象征性的资金募集,大部分的资金都是进行募集。一般来说,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的周期为7到10年时间达到后进行一次性结清。

4.按开放程度分析:开放式、封闭式、半开放式。私募基金在完成资金募集之后,也需要面临资金中途申购以及提前赎回等问题,针对私募基金本身的发展特性来说,可以进行以下几种类型划分:

一是开放式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进行基金范围买入和赎回的方式进行操作管理,由于开放式的私募资资金本身拥有较大的客户服务体系,在成本以及实际运作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因此,完全开放式的私募资金种类和数量较少,在市场发展背景下,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无法进行快速的发展。

二是封闭式私募基金。一般来说,封闭式的私募基金的周期较长,在此周期内,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者不能够进行基金单位购买、赎回等。

三是半开放式私募基金。半开放式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出于开放式和完全封闭私募资金之间的私募资金类型,齐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中一个是基金需要在成立后,需要根据时间周期进行买入和赎回,此外还有基金私募在成立之后,投资者能够在特定时间内进行赎回,私募基金的开放程度能够进行弹性变化。

从目前的实际发展现状来说,半开放式私募基金除了能够有效的进行规模扩张化发展之外,同时还能够进行简易操作,这同投资者提出的基金管理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投资者能够进行随意买卖基金单位,在基金管理等方面有着较大的随意性。

二、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与现状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

现今,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私募基金进行准确的定义,但是,目前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在规模和发展上都对整个证券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般来说,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3~1994年)证券公司开始逐渐的从经纪业务发展向承销业务,同时为了拉近更多的大客户,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证券公司开始逐渐的承担投资人的角色。

第二阶段(1997~1998年),私募基金发展的一级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上市公司主要是将股市的空余款进行投资,这种资金募集方式同私募基金之间十分相似,同时大部分都是以公司形式为主。《公司法》中规定,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部能够进行股市投资,投资咨询公司只能够进行一般的业务咨询。部分的投资公司在实质上都是兼备财务顾问等,这对于金融市场发展来说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

第三阶段(1999~2000年底)这个时期投资管理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大量的证券公司开始独立进行业务发展,很多的证券公司内部专业人才通过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以及市场营销技巧,形成很大的市场反应,此外就是很多的综合类券商通过批准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直接导致了基金业务市场竞争更加强烈。

第四阶段(2001年初至今)2001年股市大盘开始持续走低,私募基金出现严重的下滑发展趋势,很多的私募基金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出现严重的破产问题,同时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开始严格打击违法资金,这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来说有着严重的限制影响,同时对于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完善化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2002年,开始私募基金开始获得新的发展。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私募基金业开始获得快速的发展,并且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私募基金业的发展能够对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依据,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发展,私募基金行业也开始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的发展,根据《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的报告指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发展规模已经达到8000亿到9000亿,低下私募基金发展壮大,其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市场需求,很多的地下基金开始积极的学习美国金融市场的规章和公司管理章程,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于基金管理人保持着整个基金资产净值乘以1.5%乘以365分之一,其所占据的比例加高,但是这种分配方式直接导致了部分的基金管理者通过提升净值的方式获得利益。私募基金大部分都是以支付管理者固定管理费用的方式进行成本管理,同时私募基金管理者的收入主要是从年终基金分红中进行获取。现今,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封闭式基金开设过程中,管理者需要持有基金3%的基金份额,中国大部分的私募基金都是通过这种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现今我国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根据基金的要求,很多的基金存在着不合格问题。

1.个人委托。私募基金最原始的发展方式就是亲友委托。

2.经纪人。私募基金同经纪人相比较而言,很多的专业证券人员独立进行业务操作,通过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进行私募基金管理和发展。

三、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地位缺失合同契约不规范

目前,私募基金都是处于法律监管之外,同时还是属于半公开的不公平状态,基金的主要操作方式为信托投资,同时还需要进行契约签订,但是这种通过非法契约管理的委托一般都是列于法律之外,无法受到法律的正规保障,一旦出现任何的纠纷或者其他问题,投资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私募基金本身就具备着十分优秀的业绩以及专业化的高级人才,因此,银行对于私募基金的借贷没有过多的限制要求,从而直接导致私募基金会扩大本身的财务杠杆。对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局来说,他们认为商业银行本身是具备专业能力来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免的,并且通过不断加强针对银行的监管,能够实现控制私募基金的财务杠杆比率的目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该要提出在银行进行贷款的过程中,首先是要坚持严格的信用分析,并且要对相关的借贷资金的具体流向要做备案处理,对借贷抵押的争取要做到严格的审查,如果抵押品是用贷款来买的,就不能够为其提供新的贷款,从而避免私募基金使用高的财务杠杆。即使是外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严格的进行审查。

(二)私募基金的承诺保底收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一般,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其本身的保底收益就是违法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社会信息体系构建来说有着严重的限制影响,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私募基金除了需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之外,同时其在保本以及保底承诺方面做法较少,同时还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监管,目前,我国国内的私募基金中所出现的保底分成中直接违法了我国《信托法》中的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侵害规定,此外就是私募基金所承诺的高收益同银行的收益相比较而言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存在着“非法集资”的嫌疑。对于我国来说,本身就存在着信用基础发展薄弱等问题,因此一旦私募基金的保底收益出现任何问题,就会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严重的威胁。私募基金还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以及保证金交易来提高投机冲击的强度,因此,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提高金融衍生生产品交易保证金的方式来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的实际发展成本,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比率[16]。而针对国内外汇市场中的外国私募基金,更要对持有人民币远期合约部位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监管,不断的鼓励汇率套期保值以及适度的进行投机。因此,要不断的加强对人民币汇率的弹性管理,并且要对相关的衍生产品进行外汇市场的建设问题,才能给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发展。

(三)私募基金的隐形规模及内幕交易加大了系统风险

现今,中国经济发展速度较之之前已经有了明显的降缓,系统性风险十分大,从股市的角度来分析,大盘股估值普遍较低,但是,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等都处于高位,一般来说,私募基金更加倾向于小市值的股票类型,部分的私募基金本身没有合法的备案,因此,其发展规模无法进行预估和准确分析,因此,更加为私募基金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并不全面,私募基金大部分都是依赖股市坐庄或者是跟庄的方式进行获利,这对于整个私募基金系统的发展来说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大了私募基金系统的发展风险,对于私募基金发展来说有着较大的风险,不利于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四)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展望

近年来,我国的私募基金业开始获得快速的发展,并且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私募基金业的发展能够对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依据,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发展,私募基金行业也开始进行规范化的发展,通过多种发展方式对私募基金进行指导发展,最终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稳定发展目标。

(五)私募基金将全面获得合法身份

长期以来,我国针对私募资金的法律规定以及原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同时也没有针对私募基金进行完善化的司法解释,直接导致了很多的私募基金长期都是出于灰色的敏感地带。我国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私募基金提出私募需要经过基金行业协会的申请批准才能够进行资金私募。同时近日所出台的《条例》中则是提出了对于各种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需要严格按照各个地区基金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进行资金募集之前进行主动申请和登记,便于基金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管理和跟踪,同时在私募资金完成之后,还需要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因此,在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许可才能够实施。

(六)募资规范合格投资者门槛或提升

针对私募基金中投资者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提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高于200万人民币”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但是《条例》中则是提出资金募集主要向合格的投资者进行募集,同时还需要准确保障委托资金的合法性,不能够进行非法资金募集。目前,我国针对合格投资者并没有进行准确的限定和出台,但是预计合格投资者要求将会要要与阳光私募的投资者要求,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相关建议和规定来说,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资金私募。

(七)阳光私募基金管理行业市场集中度将提高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是利用信托公司,通过建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代客理财机制,同时引入第三方银行托管以及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制度,同私募证券投资资金机制相比较而言,阳光私募在操作以及管理等方面更加规范化以及透明化发展,同时,这些相应的管理和运行制度也直接导致了阳光私募在资金规模的管理问题上更加的健全化,相对来说集中管理力度更加大,这对于民间私募基金的进一步透明化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逐渐的被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接受和采纳。

(八)监管更加全面信息披露要求更高

对于进入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当局对其交易策略以及交易头寸和财务报表等信息要进行更加的细化处理,这样政府监管部门就能够对私募基金的发展以及动态进行监控,保证其在受到攻击时能够有效的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避免危机的目的。同时信息披露还能够帮助其他的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根据以往对于私募基金的投机冲击的分析和探讨,如果出现“跟风运动”则是会产生“羊群效应”,这样的情况会更加地加剧金融市场的危机以及货币危机。但是,如果出现跟风情况,则是会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发展危机。而入过私募基金能够对其具体的实际运作信息以及财务报表进行适当的披露,投资者则是会根据相关的披露信息进行投机分析,如果成功的几率过小,则是会放弃“跟风活动”,或者是走向私募基金的发展反面,从而有效的避免货币危机的发生。私募基金本身在产品业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条例》等在投资运作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来说,不能够从不同的私募基金进行利益传输,同时也不能够进行信息透露,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投资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着较多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向投资者进行真实投资状况回报,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等材料需要保存和备案10年或以上。

四、总结

近年来,我国的私募基金业开始获得快速的发展,并且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私募基金业的发展能够对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依据,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发展,私募基金行业也开始进行规范化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就目前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的分析和论述,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论述,最终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强.规范和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D].厦门大学,2001.

[2]郝磊.论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及其监管[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

[3]邱柯萍.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9.

[4]王忠超.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风险与防范[D].山东大学,2009.

[5]吕海宁.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6]任洁.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模式选择[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7]吴凡.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8]陈璐.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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