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化学品的急救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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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化学品的急救措施篇1

【关键词】严重创伤病人;急救护理时效;临床效果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326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408-02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创伤病例也随之增加,近几年严重创伤已经成为25-40岁人群的高死亡率的重要诱因。实施高效的急救措施对提重创伤病人的急救效率、降低病死率有明显的联系,国内外对此的研究也此起彼伏[1]。本次研究为了探讨提重创伤病人急救护理时效的临床效果观察,选取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收治的140例严重创伤病人,随机分为两组,分别采用常规急救护理和流程完整、高效的急救护理,观察两组患者的护理效果和满意度。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先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这次研究选取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3年1月收治的140例严重创伤病人,(所有患者都自愿接受调查和服从所有准则)并将这些病人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为82例,女性为58例,年龄在25-6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1.2±9.6岁。其中车祸伤77例,坠落伤63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ISS评分等一般资料上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对照组常规急救护理测量血压、观察生命体征、意识是否清楚、呼吸是否通畅,简单的皮肤护理,采集和留取样本,提供氧疗,进行急救治疗。

1.2.2观察组护理方法①提前准备抢救物品:如患者的血、尿常规、肝肾功能检验单、CT单、检验试管、抢救记录单,全部单证放在透明资料袋内;心电监护仪、静脉穿刺置管所需要的物品、呼吸机等抢救设备放置在抢救床一米范围内;创伤专用记录单准备好。②人员的合理安排:每位病人需有一个团队来进行抢救,专职护士长、预检护士各1名,抢救班护士2-3名;组成急救护理梯队参与急救,涉及各个科室的储备护士。所有进行急救的护士均经过多方面培训和模拟训练,对流程相对熟悉,业务水平也较高。③抢救流程的程序化:严重创伤病人一入院由预检护士送至抢救室,同时与其他团队成员任务分工,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提供氧疗、建立静脉通道、止血包扎、环甲膜穿刺、打开绿色通道等一系列急救流程。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

2结果

在入院到抢救所需的时间、死亡率两方面上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数据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3.1研究结果显示,提重创伤病人的急救护理时效能够大大缩短入院至抢救所需时间,抓住关键抢救时机,通过专业抢救团队的密切配合,降低了严重创伤患者的死亡率,提高了治疗疗效。本次研究采用提前准备急救物品和建立科学合理的急救应急预案来提高急救护理的时效,这两项措施有效争取到病人黄金时间段,对降低病死率有明显的作用[2]。

3.2急救物品准备的充分和摆放得当能在最短时间完成各项检查,不像其他抢救室单证不按照类别、型号摆放,填写时会花费较长时间。我院在每项检查单上盖好绿色通道专用章并整理放入透明资料袋保存。这一步骤既规范有序又节约时间,为抢救提供了更多的时间[3-4]。此外,我院的护理团队分工很明确,只要病人入院,第一时间护理流程就启动,专门的护士开始接诊,立刻送入抢救室。急救小组根据自己承担的角色开展急救工作,保证抢救进行的有条不紊,专职护士长协调各项处置时间,对提高急救效率有重要意义。研究结果发现,观察组的入院至抢救时间为(70.5±9.6)min,对照组为(86.3±11.7)min,两组数据差异明显,相比缩短接近16min,急救时效相当高,大大提高了临床治疗效果。对于抢救流程中的各项工作,对患者建立2条以上静脉通路、供吸氧并做缺氧纠正以保证患者呼吸顺畅、环甲膜穿刺等各项措施都开展有效,以此来提高抢救的效率。

综上所述,通过科学的急救流程的安排,提重创伤病人的急救护理时效对于缩短急救时间、降低死亡率、提高临床疗效有重要作用,值得在临床上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1]陈俊.严重创伤病人的院前急救护理体会[J].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2-14.

[2]李琦.严重创伤病人的急救护理[J].工企医刊,2006,19(6):77-78.

常用化学品的急救措施篇2

【关键词】有机磷中毒;护理措施

【摘要】目的探讨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急救与护理,提高临床治愈率,降低死亡率。方法2006年1月-2008年12月收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患者50例,采用回顾性研究,分析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急救与护理措施。结果50例患者中47例治愈出院,死亡3例。结论对急性有机磷中毒患者进行争分夺秒的抢救,有效地洗胃,细心地护理观察等可提高其治愈率。

【关键词】有机磷中毒;护理措施

急性有机磷中毒是基层医院急诊科的常见急症,病情危重多变,死亡率较高,及时地抢救和有效地护理是成功的关键。现将我院2006年1月-2008年12月收治的50例急性有机磷中毒患者的急救与护理体会总结如下。

1临床资料

2006年1月-2008年12月收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口服)患者50例,男22例,女28例;年龄20~65岁;有机磷农药种类为敌敌畏、乐果、敌百虫、1605(对硫磷);其中重度中毒30例,中度中毒12例,轻度中毒8例;治愈出院47例,死亡3例。

2急救处理

2.1快速彻底洗胃是抢救成功的关键

遵循洗胃时间,迅速准确插入胃管,先抽出胃内容物,再选用温开水进行灌洗。灌洗液每次不超过300~500ml。洗胃时严格掌握先出后入,快进快出,出入量基本平衡的原则。

2.2解毒剂的应用

迅速建立静脉通道,根据医嘱给予解毒剂阿托品,原则为早期、足量、反复、持续和快速,直至达到阿托品化后改用维持量。在应用阿托品的同时,对中度和重度患者早期应用胆碱酯酶复能剂,能使被抑制的胆碱酯酶恢复活力,消除和减轻烟碱样症状。

3护理措施

3.1清除毒物

对口服中毒者,应立即给予及时有效地洗胃,以排除胃中毒物,防止毒物吸收。常用洗胃液有清水、生理盐水、碳酸氢钠、高锰酸钾[1]。我们常用的洗胃液为温清水,因为它安全可靠,同时随时注意观察洗胃液的颜色、气味及液量,直至水清、嗅之无味为止;总量达5000~10000ml,如出现血性洗出液,应立即停止洗胃,给予胃黏膜保护剂。

3.2迅速建立静脉通道,配合治疗

根据医嘱尽早使用阿托品,直至达到阿托品化后改用维持量。正常阿托品化指标:不躁动、无肌颤、无幻觉、面色潮红、皮肤干燥无灼热感、体温<38℃,心率不少于100次/min[2]。阿托品化应在4~6h内达到,超过12h还未达到阿托品化者则疗效差。重度中毒者可有轻度躁动,在用药过程中要做到在观察中用药,在用药中观察,以防过量中毒。如使用阿托品过量,患者出现阿托品中毒症状,表现为烦躁不安、出现幻觉、狂躁等精神症状,瞳孔明显散大,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心动过速,心率160次/min,甚至出现昏迷,呼吸中枢衰竭等症状,只需暂停阿托品应用,由于阿托品在体内持续的时间仅为2~3h,停药3~5h即可好转。

3.3病情观察

密切观察病情,每5~15min测一次血压、体温、呼吸、脉搏、观察瞳孔及神志变化并做好记录,特别是重症患者,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患者由于胆碱酯酶受抑制时间长,加上早期拮抗剂及复能剂应用不当等因素,使乙酰胆碱急剧大量堆积,导致胆碱能神经极度亢进而发生反跳。文献报道反跳发生率在6.0%左右,病死率在56.3%左右[3]。本组病例中,2例因反跳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因此应引以为戒。病情中如有瞳孔由大变小、呼吸道分泌物增多、躁动转为安静嗜睡、皮肤出汗多等反跳先兆症状,要格外引起重视,给予积极有效地处理。反跳往往造成患者死亡,因此在临床抢救过程中,要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防止因过早或过快减用或停用阿托品类药物,引起反跳,或因此造成患者死亡。即使在停用阿托品后,仍要密切观察3~7天,直到患者病情完全稳定后才可出院。

3.4保持呼吸道通畅,确保氧气顺利输入

有机磷中毒可引起支气管黏膜分泌物增多及充血、水肿,严重者常伴有肺水肿、呼吸肌麻痹或呼吸中枢抑制所致衰竭,因此保持呼吸道畅通,维持呼吸功能极为重要。同时给予吸氧,提高血氧饱和度。

3.5预防感染,严格无菌操作

重症患者用药品种较多,注射次数频繁,故必须严格无菌操作,定时更换注射部位,并做好消毒处理工作。

3.6对症护理,预防并发症

重度中毒患者可出现昏迷、抽搐、烦躁等症状,应专人护理,按昏迷护理常规护理,头偏向一侧,防止呕吐时发生窒息。

3.7密切护患关系,做好心理护理

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及中毒原因。护士要注意自身言行,把自己放在病人的位置上,体验病人的内心活动,同情病人,不给病人带来不良刺激。

4小结

彻底及时洗胃是抢救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关键环节,患者来诊时必须争分夺秒,做到迅速接诊、熟练准确插胃管,观察病情要准确、及时,抢救时医护配合默契,做到忙而不乱,护理措施积极有效,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治愈率,降低了死亡率。

【参考文献】

1刘均娥.急性护理学.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213.

常用化学品的急救措施篇3

【关键词】院前急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急诊医学中包括院前急救部分,而且院前急救也是急救医学的主要步骤,其主要是对急、重、危症患者实施急救护理,也是在患者位置到医院之间实施的紧急救治处理及转运监护的过程。最主要的目的是将患者的生命挽救回来,将院前患者的致残率和致死率降到最低值。因急诊工作相对特殊,环境比较差,随机性较强,时间紧迫,车上配备的设备有限,这就需要急救人员具备专业熟练地急救知识,提高急救技能,增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山东德州平原县人民医院现将最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报告如下,同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院前急救最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1.1院前急救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流动性也相对较大,患者多是突然发病,各方面均具有不确定性。假如值班的急诊人员没有详细记录呼救电话,没有问清患者的疾病、地址及时间,盲目的出车,就有可能引起医务人员不能准确及时的到达抢救现象,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

1.2急救物品、药品及器械使用不当或者准备不充足。因急救现象具有复杂性和紧迫性,如救护车上的物品准备不充分,或者上个患者使用后没有及时的检查和补充,就容易引起物品失效,抢救仪器无法正常应用,使患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1.3出诊不及时。一些医师、护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急诊急救工作的重要性,出诊不及时,进行急诊分针的工作人员经验不够,没有足够的急诊医师,不能在预定的时间达到指定位置,对院前急救的医疗护理质量造成影响。

1.4急救护理技术不熟练。实施院前急救的场所多是马路边或者家里,路人或者家属会对正确抢救过程亲眼目睹,因参与急救人员的数量有限,再加上环境复杂会影响医护人员的心理等多方面因素,都可能会对抢救造成延误。假如急诊急救不及时或者技术不熟练,实施了不正确的治疗手段都会引起护患关系激化。此外,护理如果对抢救仪器的使用不熟练,相关知识掌握的不全面,对抢救的程序不明确,都会引起抢救配合的效果不佳,延误患者的抢救时机,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损伤。

1.5忽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在实施院前急救时,医护人员在对患者的生命进行抢救的同时,常常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忽略,也可能匆忙中忘记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另外还有可能在实施除颤、插管等技术时没有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如果抢救不成功就容易导致医患纠纷。

1.6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没有对已经死亡的患者进行常规救治,没有仔细检查死亡的患者,或者没有保留有效的死亡检查记录。

1.7不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风险意识淡薄。由于社会逐渐的进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逐渐的提高,患者逐渐增强了就医过程中的权利和自我保护,院前急救护理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护理人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自身在护理工作中应该具有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医患纠纷。

2院前急救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2.1加强岗位责任教育,完善急救电话联网体系。现在本院都是由德州120指挥调度中心统一部署安排,急救电话打入以后由调度中心统一进行调配,根据求救人员提供的姓名、病情、年龄、性别、家庭住址、街道、电话等选择就近医院进行分配,然后打印出相应的出车单据,这样就避免了接电话不详造成的后果,保证出诊人员及时迅速的到达急救地点,另外要求120急救医务人员和司机24h待命,保证及时出诊。

2.2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对法律知识进行培训,有效的提升护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让护理人员真正了解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使管理者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同时结合相关法律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因实施院前急救需要具有很强的服务性、技术性、复杂性,因而很容易出现医疗纠纷,因而应提高在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患者的责任心,让医护人员了解工作中需要运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规定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急性急救处理。

2.3增加院前出诊护理人员的急救意识,使其了解到急救工作的重要性。能够真正的为患者着想,不断的提升院前急救技术水平,定期对急诊护理人员实施中毒患者、心肺复苏、休克、人工呼吸、气管插管、心理衰竭、心电监护、电击除颤、复合伤处理、静脉留置针以及现场搬运等技术的考核及培训。

2.4制定转运风险预案,重视患者病情观察。在实施转运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密切观察。医务人员应陪在患者身边,随时观察患者的各项变化及心理需求,如出现问题,及时给予有效的处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不间断的护理和治疗。

2.5准备急救箱,合理摆放抢救物品及药品,做到定物、定人、定位、定期及定量维修,用过的物品及时更换。要求每个出诊的人员必须检查好自己的急救箱,保证出诊所带出的急救器材及急救药品完好,认真完成每个抢救细节,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提升抢救的成功率。

2.6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急救前必须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讲明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操作存在的利弊以及可能出现失败的几率,在得到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后,才可进行操作。医务人员接诊后要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对患者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解释,让患者家属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

2.7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要仔细查体,对已经死亡的患者必须常规抢救30~60min后,再做心电图,如确认患者已经死亡,将其结果告知其家属。

2.8建立院前急救病历和院前急救登记本,急救病历需要详细记录呼救的时间、联系方式、地点以及简要的病情,同时记录到达的时间、患者的病情变化、院前急救过程以及用药情况,向患者家属简单介绍患者的病情以及采取的治疗方案,同时要求双方签字,做到有据可查,这样不但能够反映出患者的治疗情况以及病情变化,也可以防止出现医疗纠纷,将风险降到最低。做到以人为本,以爱心为本,能够真正的做到换位思考,提高急诊患者的满意度。

总而言之,实施院前急救不但要尽快的完成对危重患者的急救,同时还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以人为本,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王桂玲,朱秀.院前急救护士心理健康状况及相关因素的研究.护理研究,2009,23(4C):1066-1067.

常用化学品的急救措施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构建和谐贵池。

二、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境内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家,其中区属企业5家,主要产品为电石(CaC2)、C5树脂、乙炔(C2H2)、氧气(O2);汽油经营点33家(区管17家),柴油经营点60家,农药、油漆经营点200多家;使用单位34家,其中剧毒9家,一般25家;液化气站10家,其中区属企业5家。这些企业中有重大危险源的有16家。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里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指挥长,区安监局局长和区*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应急救援中心设在区安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的职责如下: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与协调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统计汇报有关应急救援情况;承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指挥部的职责;组织编制、修订辖区内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2、区*分局: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系统所担负的抢险、消防、交通和治安工作;研究、配置适用于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消防装备和技术,必要时对消防力量进行调配。

3、区卫生局:负责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入院治疗与康复工作,研究制定本辖区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医疗抢救方案,并组织培训、学习和相应装备、器材的落实,研究、开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灼伤治疗抢救药品,组织、协调药品和食品医疗器械的调配。

4、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处理事故危害区域污染物。

5、区交通局:负责交通指挥、运输工具调配及撤离人员和应急药品、物品的运送。

6、区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后备力量,撤离、疏散事故危害范围内的群众。

四、应急事故范围(危害分析)

目前,在我区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发生事故可能会产生如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和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等危害。主要包括:

一是制氧站不慎发生火灾爆炸产生危害;

二是乙炔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造成危害;

三是剧泄漏造成危害;

四是剧火灾爆炸造成危害;

五是酸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等)泄漏腐蚀造成危害;

六是车辆运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泄漏、火灾爆炸产生危害;

七是其它原因造成的危险化学品危害。

五、应急资源

1、通信联络

有关部门或主要负责人电话号码:

市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中心)

市*局:110

市*局消防支队:119

急救中心:120

区政府:*

区安全监管局:*

区*分局:*

区卫生局:*

区环保分局:*

区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电话由区应急救援中心管理。

2、专家组

当事故发生后,为迅速分析评价事故性质和危害后果,制定救援方案和措施,为指挥长科学、准确指挥提供依据,指挥部应及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专家组由区政府聘请,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管理。

3、消防队

由区*分局消防科抽调人员组成。

4、医疗救护队

由急救中心抽调人员组成。

5、应急救援队

区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管理,由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组成,必要时迅速组织施救。

6、义务救援队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相应的情况组建应急救援预备队,在情况紧急时迅速投入救援,人员由所辖区企事业单位应急人员组成。

7、应急救援车辆(指挥车、运输车)

指挥车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运输车辆单位由交通部门确定一至两家,紧急情况时由*、交通部门组织。

8、应急救援常备设施、设备

包括(防毒、消毒、防火、防护用品)、检测用品、中和物资、收集设备及容器、通讯设备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采购保管。

六、应急预案

1、接警

区应急救援中心接到有关单位或群众报警后,应立即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危害后果,迅速作出是否启动救援预案的决定,并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相关救援人员准备实施救援。

2、预案启动

应急救援指挥长接到应急报警后,应进一步查明事故性质,评估事故危害,迅速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立即命令相关应急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行动。

3、应急程序

指挥长应按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指挥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迅速查明事故性质,评估事故危害,拟定初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并初步划定警戒范围。

(2)指挥*部门立即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实施交通管制。

(3)指挥抢险人员根据初步拟定救援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转送医疗。

(4)指挥医疗人员实施现场急救。

(5)指挥抢救人员探明事故起源点和危害点,为进一步排险提供依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事故信息。

(6)指挥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准备。

(7)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下设四个组,第一组现场警戒;第二组现场抢险;第三组现场医疗急救;第四组后勤保障。第一组由*部门负责,交通部门、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配合,制止无关人员和事故伤亡者家属进入现场,并负责周边群众疏散转移、安置;第二组由安监局负责,环保部门、专家组、抢险单位配合,负责制定抢险方案、事态监测与评估、消防与抢险及泄漏物控制,并妥善保护好现场;第三组由卫生部门负责,*、交通部门及当地政府配合,负责伤员的现场施救和及时转送医院,并为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毒防护用药;第四组由交通部门负责,财政部门、通讯部门、*交警部门及当地政府配合,负责抢险救援物质的准备和运输、通讯联络、信息等职责。

(8)根据现场危害情况及时作出事故应急升级决定,启动更高级别救援行动。

(9)指挥事故现场恢复工作,包括指挥*部门解除警戒、应急人员撤离、宣布应急秩序结束、制定重新进入现场和人群返回程序(方案)、现场清理和公共安全设施基本恢复方案、环保部门对受影响区域的连续检测方案和制定事故调查秩序及对事故后果的评定等。

(10)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效果评定和应急预案的修定、改进。

常用化学品的急救措施篇5

【关键词】阿托品;中毒;急救护理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778-01

阿托品中毒剂量为5-10mg,致死剂量为80-120mg,在对有机磷农药中毒救治过程中为了使患者尽快达到阿托品化,常使用大剂量阿托品甚至高达350mg,从而造成阿托品中毒。[1]由于受“宁可中毒,不可不足”的阿托品用量影响,在临床上发生阿托品中毒的患者并不少见,其临床主要表现为瞳孔散大、面热潮红、口唇干燥、发热、意识模糊、心动过速、烦躁不安、抽搐、幻听躁狂等,严重者可使患者呼吸瘫痪或者陷入昏迷,如果不及时进行救治将导致患者死亡。[2]为了探讨阿托品中毒的原因和急救护理方法,本文选取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我院收治的阿托品中毒患者10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资料来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我院收治的阿托品中毒患者10例,男性4例,女性6例,年龄在16-6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4.5±2.1)岁,中毒时间至就诊时间20min-12h不等,平均为3.7h;所有患者均为有机磷农药中毒抢救过程中造成的阿托品中毒,农药中毒量为10-200ml,其中农药口服中毒8例,非口服中毒2例,重度中毒2例,中度中毒4例,轻度中毒4例;阿托品中毒剂量10-350mg不等,平均为(88.5±2.9)mg。

1.2临床诊断标准①所有患者均符合阿托品中毒的临床诊断标准[3];②临床表现为瞳孔散大、发热、面色潮红、口唇干燥、呼吸增块、意识模糊、烦躁不安、抽搐、幻听躁狂等。体温39℃以上者5例,心动过速(≥120次/L)、烦躁不安2例,幻听1例,昏迷1例,呼吸抑制1例。以上患者均出现瞳孔散大(直径4-6mm)。

1.3急救护理方法立即停用阿托品,采用利尿剂。对高热患者进行物理降温和药物降温;对于烦躁不安患者肌肉注射安定10mg或者巴比妥0.2g;对于昏迷患者采用地塞米松10mg、甘露醇(20%)125ml;对于呼吸抑制患者静脉注射纳诺酮0.6mg,必要时气管插管或切开气管。在进行急救后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并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

2结果

2.1造成阿托品中毒的原因造成阿托品中毒的原因主要包括过分追求早期大剂量治疗、未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片面强调阿托品化导致对疾病缺乏全面认识、在阿托品化后未能及时减量、不合理使用复能剂等。

2.2护理结果经过急救护理,10例患者中9例患者治愈,治愈率为90.0%,1例死亡,死亡率为10.0%。

3讨论

3.1清除毒物对于口服阿托品患者可进行洗胃、导泻等措施,排除毒物,并有效防止未吸收的阿托品吸收,常用的洗胃液包括生理盐水、碳酸氢钠等;对于中毒患者越早洗胃越好,洗胃时胃管通过口或者鼻插入,先吸净胃内的液体,然后注入胃液,每次300-400ml,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及洗胃液的颜色、液量和性质,直至无色无味,可停止洗胃。[4]

3.2急救方法立即停用阿托品,采用利尿剂,另外可皮下注射新斯的明0.5-lmg,每15min一次,直至瞳孔缩小、症状缓解为止。对高热患者进行物理降温和药物降温;对于烦躁不安患者肌肉注射安定10mg或者巴比妥0.2g;[5]对于昏迷患者采用地塞米松10mg、甘露醇(20%)125ml;对于呼吸抑制患者静脉注射纳诺酮0.6mg,必要时切开气管。

3.3病情观察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每10min测量一次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等,密切观察患者瞳孔变化及意识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向医生汇报。对于呼吸无力或者呼吸停止的患者可采取气管插管,切开气管,并用呼吸机进行辅助呼吸;对于重症患者进行重症监护,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进行吸痰,防止痰液阻塞气管。[6]

总之,造成阿托品中毒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在对阿托品中毒病人进行急救护理时要分析中毒原因,观察临床症状,采取有效急救护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赵先伟,张俊华,吕昌玲.急性有机磷中毒患者阿托品中毒15例临床分析[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11,10(4):274-275.

[2]吴碎秋,傅声帆,练红,等.急性有机磷中毒继发阿托品中毒呼吸衰竭的护理体会[J].现代实用医学杂志,2011,8(17):520-521.

[3]臧莉.急性有机磷中毒阿托品、复能剂以及相关治疗的现状[J].临床急诊杂志,2012,7(5):258-259.

[4]邱泽武,田英平.农药中毒诊治中42例阿托品中毒致呼吸肌分析[J].中国急救医学,2005,25(3):183-184.

常用化学品的急救措施篇6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业守则,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相关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依法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借鉴实施国际先进安全技术标准。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或者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产品或者工艺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三)检查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

(三)实施岗位安全标准化作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生产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业人员可以签署年度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知悉并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下列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新入职、转岗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人员;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岗位人员;

(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实习人员。

其他需要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危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整改方案,逐项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省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严格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

(二)制定作业和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审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作业票证;

(四)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管理和监护,并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在作业现场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六)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维修、维护活动进行监督,不得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鼓励采取预测性维护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天进行安全风险自查,由主要负责人将自查结果在作业、经营场所进行公告;并应当按照不同行业风险分级方法,排查风险、组织评估防控措施,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规划适当区域建设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建设。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区域内选址建设。

第二十一条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

(二)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

(三)具备完善的基础、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安全保障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应当与基础、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区域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周边单位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已有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装置、设施,相关部门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有计划的实施搬迁或者改造;暂时无法实施搬迁或者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在相关装置上配备报警联锁系统,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通信和报警装置、安全设施设备以及报警联锁系统。

第二十四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分离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必要的专用灭火剂。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备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关作业。

鼓励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动火作业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权限,确定本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和监督管理对象,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并对评定为风险等级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并对其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活动中,可以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有偿服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一条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活动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依法规范、科学施救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应急救援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按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应当接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参加事故抢险。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按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安排参加安全事故抢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备的报警联锁系统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擅自停用该报警联锁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四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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