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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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篇1

随着2001年渐渐临近终点,全球运势不稳,正在滑向衰退。家的经济增长率急剧下降。其中,贸易增长率经历了近年来最严重的增势减速——从2000年增长13%以上,骤降为2001年的1%。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需求增长正面临10%的萎缩。尽管有资料表明全球经济有可能在2002年中期恢复增长,但经济复苏所面临的风险是近十年来最严峻的。虽然现在充分评估前不久在美国发生的恐怖袭击对经济的总体还为时过早,但此次恐怖事件所引发的新的和不可预见的因素,将大幅度增加全球经济呈现一下滑的风险。

在这种经济态势不稳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领导人已发起了热烈的讨论,以探讨是否有必要在2001年11月召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时,启动新一轮全球贸易谈判。新一轮贸易谈判将为重新推进计放市场和扩大贸易的多边贸易规则提供机遇。减少世界贸易壁垒有助于加快增长速度,为有利于提高生产率的新型专业分工提供激励,并加快全球增加就业和减少贫困的步伐。

不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前景,与全球经济展望一样不明朗。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此新一轮贸易谈判充满了疑虑。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全球贸易体系中重要的因素。与早期许多回合的国际贸易谈判不同——1960年进行的狄龙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仅有39个国家参加,其中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在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有142个世贸组织成员国参加,其中70%是发展中国家。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份量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额增加,其商品贸易已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它们将获得很大收益。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又担心如不减少市场壁垒(消除市场壁垒能够刺激有利于贫困人口的经济增长),国际贸易体制将对发展中国家更加不公平,并与其发展战略重点愈加无关;扩展的贸易发展议题将仅包括与发达国家利益攸关的;多边贸易规则越来越变成对发达国家现行的贸易法规进行改写,而这些改写的法规对发展中国家不合适,或者难以实施(Ganesan2000)。

在发达国家内,也不是众口一致地支持新一论贸易谈判提议。对“全球化”新近出现的抵制情绪——尤其在是扩大贸易方面——己非常强烈,这就对开放市场可以提高人们,尤其是贫困人口收入的假定提出了质疑。而全球经济滑坡可能会引发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

因此,国际面临明确的抉择:现在是否应该沿着更加开放的道路继续走下去,而对外开放使世界经济在过去五十年多来更加一体化和繁荣昌盛;还是允许世贸组织西雅图会议之后(1999年)出现的严重分歧继续存在。如果贸易谈判要成功地推进新一浪的全球经济繁荣,并同时提高国际社会中最贫困人口的收入,那么就应确保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和最贫困的人口从中受益。

世界贫困人口可以从重塑国际贸易架构中获益

贫困人口——那些生活在每天2美元的国际贫困线以下的人们——主要集中在农业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内,这些行业面临最大的贸易壁垒,使世界贫困人口处于特别不利的境地。根据报告第二章估计,贫困人口向国际市场出售商品所面临的壁垒大约是发达国家工人的两倍。通常,高收入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尽管较低,但仍是从发达国家进日商品关税的4倍(分别为3.4%和0.8%)。高收入国家对其农产品提供的补贴,对发展中国家国家尤其不利——的补贴额每天约10亿美元——或者说是发展援助资金总额的六倍多。税号的扭曲——对发展中国家国家的商品征收异常高的关税(关税高峰),限制国外加工(关税升级)和当特定进口限额突破以后,征收更高的关税(税率配额)——以及有关的贸易措施,如频繁采用反倾销措施,这些都是限制贫困人口受益于贸易机遇的制约因素。

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协议和惯例中的严重不平衡,时时与发展目标发生冲突。比如,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适合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运输联盟得到官方支持,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额成本,而且有些运输标准的制定,也很少考虑到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涉及高收入国家,发展中国家也对农产品、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和其他产品与服务贸易设置高壁垒。发展中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征收的关税,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进口征收关税的4倍以上(分别为12.8%和3.4%)。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通常对服务贸易进行更多的限制。

本报告认为有必要重塑世界贸易体制,以促进发展和减少贫困。报告集中探讨以下四个政策领域:

1.借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之际,发起一轮“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以减少全球贸易壁垒。只有发达国家愿意对贫穷国家和贫困人口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减少限制——特别是降低对农业(包括补贴)、纺织业和服装的保护,甚至减少对工人短期流动的限制,这些谈判的结果才会持久,并且对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样,发展中国家也可以通过开放服务市场,降低对进口竞争设置壁垒,改善其自身状况并获得优惠待遇。可以确信的是,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会涉及与发达国家利益相关的问题。不过,一轮真正的发展回合,应该取得使包括世界贫困人口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获得共赢的结果。

2.超越世贸组织谈判框架,全球共同采取行动促进贸易发展。仅仅靠提供市场准入并不足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贫穷国家的贸易发展。增加多边“贸易援助”——改善贸易基础设施,采用最优贸易管理规则和标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有助于贸易发展。同样重要的是,世界各国和地区还可以超出世贸组织的范围,非常有效地共同合作,致力于改善环境和提高劳工标准。

3.发达国家单方面实施促进贸易发展的政策。首先,如果高收入国家对低收入国家开放其市场,实行零关税和零配额,这将会对贸易发展提供强劲的推动作用,有助于这些贫穷国家改变其以往贸易绩效不佳的状况。其次,高收入国家还可以通过控制滥用反倾销的情况,建立良好的信誉。第三,增加双边“贸易援助”,还可对多边贸易进行补充。

4.发展中国家进行新的贸易改革。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贸易改革,降低限制性壁垒,尤其是服务市场壁垒,提高其竞争力。的确,发展中国家本身的政策,对因实施适宜的政策而从贸易发展中获益,有很大的潜力。甚至在不考虑其他国家政策影响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改革,特别是与改进治理和改善国内投资环境有关的改革,可以提高其生产率和增加收入。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其他方面——如区域贸易安排、相关贸易标准和贸易有影响的国际机构(比如,世界关税组织WCO等)——也很重要。但是,除在第六章简略地提示以外,这些不是本报告探讨的重点。我们这样做是为了节省篇幅,因为世界银行其他报告已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不过,如果本报告的四项政策建议得以采纳,它们将促进全球贸易体系的变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繁荣昌盛。

重塑全球贸易架构以促进发展,将有利于减少世界贫困——

抓住机遇重构世界贸易体系,以促进发展,将会给世界贫困人日带来巨大的有利变化。目前世界上约有28亿人每天的生活费不足2美元。在本报告进行的基准长期预测中,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将达到这样的水平:到2015年将世界贫困人口降至22亿,使约6亿人脱离贫困线。这将是一项重要的成就。

但我们还可以取得更好的结果。本报告模拟了当四项政策相互发挥作用后的效果——有效取消贸易和服务限制,加上实施“贸易援助”议程,以及将贸易刺激政策转化为贫困人口收入增加的其他配套政策措施。这些模拟虽然有方面的局限性,但却能指出问题的要害之处。

以下三方面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减少贫困的全球化步伐将会加快。与基准预测中的正常增长速度相比,这些政策同时发挥作用所带来的经济增长,还将再使3亿人脱离贫困线。换言之,由于贸易一体化而带来更快的经济增长,到2015年,世界贫困人口将比基准预测结果减少14%。在2005-2015年间,通过降低商品贸易壁垒的水平来加速贸易一体化,将会加大增长的力度,为发展中国家增加1.5万亿美元的累计收入。发展中国家放松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将会产生更大的收益——其收益可能是上述累计收入的四倍以上。

其次,我们的模拟分析显示,消除贸易限制对收入分配有很大的正面影响。模拟分析表示,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将会提高。在大多数地区,非熟练工人的收入普遍得到提高。最后,此模拟分析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婴儿死亡率将以更快的速度下降,儿童的健康状况也会得到改善。

报告要点

本报告侧重于探讨“以贸易促发展”的议题

实现扩大世界贸易的新倡议,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将发展推向制定贸易政策的中心舞台,本报告旨在探讨这一议题。报告首先对全球经济进行了展望,并阐述了全球化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前景之间的联系,然后提出了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四大领域的问题:商品贸易、服务贸易、运输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报告最后一章概述了前瞻性政策议题,并对进一步全球化和经济加速增长对贫困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潜在影响进行了评估。

全球展望

截止2001年第三季度,全球经济运势不稳,正在贴近衰退。世界经济三大发动机——美国、日本和欧洲——20多年来经济增速首次同时放缓。日本经济实际上已步入衰退,美国出现负增长的可能性增加——其部分原因在于今年9月发生的恐怖袭击对需求和供给的冲击——与此同时,欧洲经济增长突然放慢。其结果是,全球经济停止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撑。

但是,尽管风险异常大,我们的展望是全球经济将在2002年开始复苏。如果按照期望,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的话,发展中国家的增长率预计将从2001年的2.9%增加至2002年的3.7%。随着美国联储一再降息和推出财政刺激措施,美国消费者支出将会恢复,与此同时欧盟的降息和石油价格的下降,世界经济在2002年应以1.6%的速度增长。高收入国家经济在2002年上半年仍会缓慢增长,不过在下半年增长速度将加快,年增长率有望从2001年的0.9%提高到2002年的1.1%。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经济体——尤其是中国和印度,其次是巴西和墨西哥——的经济活力将进一步巩固这一趋势。南亚有可能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增长率将达到5.5%,紧随其后的是东亚地区,增长率为4.9%。其他地区的增长率不会这么高,但仍将高于2001年。

世界经济的复苏有可能通过贸易需求的强劲增加,将新增长的趋势带向发屋中国家。尽管不太可能达到2000年的极高增长率,2002年贸易增长有望超过4%,与2001年相比将大有提高。

这种预测所面临的风险异常高。今年9月在美国发生的恐怖暴力活动在短期内对美国和世界有负面,而且,如果出现不可预见和具有很大破坏作用的事件,情况还会更为严重。经济出现衰退风险的极大不确定性,与结构性风险交叉重叠。在上述情况下,美国消费者对降息的反应可能较以往更小:外国投资者因对美国经常帐户贸易赤字的担忧,可能会突然作出调整;欧洲经济增长可能不如预期水平;日本的结构改革可能进展不顺,使其2001年的衰退趋势一直持续到下一年。因而,在全球经济运行态势不稳的情况下,任何意外的冲击影响均会被放大,并有可能将世界经济推向衰退。

尽管如此,家的长期经济前景仍然看好,其基本经济要素——一储蓄、人口增长和投资——一状况良好。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80年代出现的政策扭曲现象,在90年代逐渐消失。预算赤字逐渐减少,外汇储备水平高于债务水平,经济更加对外开放。鉴此,在基准预测中,预计2005-2015年间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为3.6%,这在技术上是可行和现实的。

不过,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展望都是如此看好。非石油输出国、重债务国家和信誉不高的国家,在贸易和市场上将处于不利地位。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尤其面临上述以及爱滋病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尽管处于不稳定的,积极推进全球贸易发展的进程势在必行。

商品贸易

对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尤其是纺织品和服装的限制,特别有损于世界贫困人日的利益。实际上,主要农产品所面临的贸易壁垒程度都大于制成品所面临的壁垒。这些壁垒包括高关税、大幅关税升级和不透明关税;关税高峰;对低关税进口上限的税率配额;高收入国家过多的国内和出口补贴,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存在的国有贸易等。高收入国家每年对农产品生产者的补贴超过3000亿美元。在经济滑坡之际——例如国际经济正在经历的滑坡——这类补贴有增加的趋势,迫使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不成比例地承担周期性调整影响。关税高峰也对贫困人口有不利影响。最贫困发展中国家有三分之一的出口至少在四个主要市场:美国、日本、欧洲或加拿大中的一个,面临关税高峰的制约。如报告第六章中的预测,逐步消除对农产品的限制将产生积极的动态收益,使全球收入到2015年增加近4000亿美元。

在乌拉圭回合中,《纺织品和服装总协定》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成功地将这些产品纳入世贸组织框架内。不过,此协定将逐步开放市场的进程推迟至2005年。此外,由于在实施《纺织品和服装总协定》过程中,允许进口方有选择免除配额商品的余地,发展中国家因此而流失的出口收入规模巨大。因为高关税的阴影高悬在配额之后,即使在2005年废除配额限制之后,对市场准入依然有所制约。我们预计,消除这些壁垒有可能使世界总收入到2015年增加1,200亿美元。

上述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在世贸组织发展回合中所进行的互利互惠的贸易谈判中,将为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益处。作为与高收入国家就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制成品进行互惠贸易谈判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相应减少自身对这些行业的保护,将会从中获益。除此而外,对贫困国家扩大优惠市场准入的覆盖范围,也会扩大高收入国家的贸易。目前高收入国家内现行贸易体制中,优惠覆盖面有限,加上其他方面的贸易障碍,有损于本来可以带来积极影响的效果。

服务贸易

十年来,服务业是世界经济中增长幅度最快的,其中对贸易和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幅大于货物。几乎在所有国家,服务业的表现都能影响经济增长的快慢。由于具有广泛的关联效应,更有效的服务业——金融、通信、国内运输和专业服务——可以提高整体经济绩效。这些行业共同发挥作用,对提高国内生产率至关重要。

如果在国内进一步放松对贸易的限制并取消出口壁垒,发展中国家将因此获益很大。在一系列服务行业中,从金融和商业服务到通信和零售业,对外国投资进行制约司空见惯,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影响服务出口的限制更为严格,如专业服务和建筑服务(通过人才流动来进行)等——发展中国家在这类服务业方面有比较优势。

和商品贸易一样,服务贸易的改革也应谨慎进行。改革的最大收益来自取消对市场准入和新竞争的限制。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仅仅满足于通过私有化改变所有权,与此同时限制市场准入,以保持垄断地位。仅仅进行私有化,而不鼓励竞争,将对改革产生不利影响。有效监管对贸易自由化非常重要。尽管各国可以单方面进行服务业改革,但通过《贸易服务总协定》签订多边协议,可以加快国内改革步伐,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进入外国市场。同样,全世界在扩大贸易方面齐心协力,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制定明智稳妥的政策、加强国内监管环境、强化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能力,以及确保最贫困地区能够获得基本服务。

服务贸易改革如取得成功,其获益会很高。将减少服务贸易壁垒与商品贸易壁垒的比较发现,放松服务贸易限制的收益比放松商品贸易限制高四倍以上。据估算,在排除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其他因素后,过去十年间,放松对贸易、金融和通信限制的国家,其经济增长率比其他国家平均高1.5%。

运输业

发展中国家将其出日产品运送到外国市场所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相对贸易而言,是比关税更大的壁垒。各国的公共政策和私营部门的做法均对运算费用产生巨大的影响。海运政策,如货物(舱位)预定政策、港口服务限制等,通常保护了低效的服务提供者,从而过度限制了竞争。限制航线的竞争,在特定航线上,迫使运输费用增加了高达25%。港日服务市场日趋集中将产生风险,使消费者享受不到政府放宽管制的政策所带来的实惠。

国际空运服务尽管是国际化过程的核心,却是国际竞争中保护最严重的行业。目前通行的双边空运服务协议抵制效率高的外部空运提供者,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空运费用。

各国可以采取措施改进港口管理,减少因低效通关引起的成本昂贵的货运延误。例如,在巴西,由于未能使用高效的集装箱服务,使运输费用高于有关通关、仓库保管、内陆运输和港口装卸的国际标准两倍以上。重组运输体制,以使在提供港口服务方面的竞争最大化,也可以提高效率。在放开国际空运业时采用无歧视性政策,可以提高空运服务业的效率。与此同时,运用竞争政策监管私营运输服务部门的做法,以防止放松管制的益处全部为私营运输部门获得。

促进建立竞争性国际运输市场的特殊责任落在了大型发达国家的肩上。这些国家监管能力很强,而且一直实施反托拉斯措施,便于对跨国运输经营者实施竞争规则。不过,迄今为止,发达国家还未采取类似行动。

此外,《贸易和服务总协定》框架下的多边谈判,可以通过放松对运输服务业的管制和增加国内政策的信誉度,支持国内的改革。制定运输服务的多边约束纪律范围十分广泛。过去,仅仅在海运业中取得了很小的进展,空运业取得的进展更小。

知识产权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篇2

美国和欧盟于2009年6月23日就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墨西哥于8月21日也提出同样磋商请求。美欧申诉书中提到的原材料包括矾土、焦炭、氟石、镁、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美欧认为,中国对这些产品采取的出口配额、出口税以及最低出口限价等措施对美欧利益造成损害,也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中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随即作出回应,表示中国有关原材料出口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中方的相关政策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入世承诺,称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处理有关美欧的磋商请求。

美欧的申诉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一国有无权利管制本国产品出口。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的今天,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类问题还会接踵而至,一旦“安全阀”失控,贸易管制被突破,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正本清源与据理力争应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历史角度,分析研讨WTO和我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主要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理论与实践,对上述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供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参考。

二、贸易管制: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

对外贸易离不开对外贸易管制(READEREGULATION,亦称“管理”、“规制”),因为对外贸易活动是一种涉外经济活动,而涉外经济活动必然产生涉外经济关系,在纵向层面这种关系由国家或政府颁布的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和政策加以调整和管理。

纵观国际贸易的发展史,自古以来贸易管制一直处于商务外交的中心,早期的贸易协定在处理领土与和平问题的同时就规制贸易管理。一国政府对其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由来已久,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采取各种形式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加以规范。可以说,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管制进出口贸易,依法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的至高利益,长期以来都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政府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服务贸易的准入、关税的征收、外汇的使用、商品的检验检疫等实施管制。这些管制的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其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分析都充分体现了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处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总政策,成为政府管理和监督对外贸易强有力的工具。

以申诉方之一的美国贸易管制史为例,从政治独立走向产业壮大、经济强盛乃至独霸天下,美国第25任总统麦金利做了精彩的诠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工业生产大国,靠的是坚持了几十年的关税保护政策。”美国在建国之初,汉密尔顿就力主借保护贸易走工业化道路,激励年轻的美国发展制造业,与欧洲一比高低。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立法和贸易管制政策,促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商业和航运的发展。这些贸易管制立法和政策主要包括:征收保护性关税、禁止竞争性产品进口、禁止制造业原材料出口、向制造业发放补贴和奖金、免除或返还制造业原料进口税、鼓励发展和引进新技术和机器、加强对制成品的质量检验、提供便利汇兑和信贷、改善国内交通设施等11项措施。

随后,“禁运、战争、高关税”助推美国日益强盛。特别是保护性关税,提升为美国的核心贸易管制国策,一直延伸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战后,美国赢得了“自由贸易”的资格,凭借其雄霸世界的实力,开始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扮演“导演”和“警察”的角色,表明“致力于废除国际贸易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待遇,并削减关税以及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但是,从战后国际经济新秩序创建初始,“利己主义”便渗透于美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国家安全”被置为美国贸易管制的突出地位,对于共产主义国家的贸易美国更是严加管制。如1948年美国针对所谓“战略性物质”拟定的一律禁止类和需要出口许可证类两张清单,包括了美国全部出口商品2700大类中的2300大类。

GATT的多轮谈判,美国在公平贸易的大旗下,一方面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植入大量非关税壁垒措施于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利用其独特地位寻求例外性待遇,着眼于打开他国市场大门从而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从农产品、纺织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以及美国与他国不胜枚举的“自动出口限制”等“灰色措施”便可窥一斑而见全豹。据统计,仅在1985年,美国参众两院共提出了530项法案,其中半数以上是要求征收反补贴税、实现进口限制、提高关税以及与涉案国家达成“自动出口限制协议”的贸易管制法案。乌拉圭回合谈判及WTO的实践更是历历在目,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及传统贸易规则的修订,美国谈判团队的作为和表现无不深深打上美国贸易管制的烙印,体现美国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以上对美国贸易管制发展史的简要回顾与评介,表明美国一贯奉行的贸易管制政策,无论是在单边还是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是充分服务于美国的产业和市场的,一刻也离不开美国的国家至高利益。

三、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符合贸易管制规则

必须指出,正如美国等西方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和法律对其进出口贸易进行管制一样,中国政府也有权按照自己的政策和法律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在管制与反管制的论战中,西方国家从保护国内产业出发纷纷发表指责中国政府的评论,媒体也借题发挥,“妖魔化”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诸如“中国对原材料的限制扰乱了竞争,推高了国际价格,让欧美企业的处境更为艰难”、“中国对炼焦煤等原材料实施的出口关税扰乱了国际市场,损害了欧美的钢铁等产品制造商的利益”等等。为迫使中国政府取消业已实施的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美欧还不断挑起新的贸易摩擦,加大对中国的外交抗议力度。如美国商务部随后在10天之内宣布三起针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及中国出口产品均高达1亿美元左右。同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又签署法令,对涉及20亿美元、影响中方10万人就业、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为期3年的惩罚性关税等等,其贸易摩擦力度不断升级、前所未有。

以上种种论调与做法无不表明了发达国家在“公平贸易”旗帜下一贯的保护贸易理念,以及国际规则“为我所用”、“利益至上”的惯常行径,值得我们深思、警惕与回击。中国对部分原材料的出口贸易管制真的如欧美国家所言有悖WTO规则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完全符合WTO规则,符合世界各国包括欧美贸易大国的出口贸易管制之实践,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依据。

第一,政府管制贸易属于国际法所允许的政府一项重大社会职能(见前一部分)。

第二,政府管制出口贸易并不违背WTO的总体方针。WTO旨在“开放市场”,主要规范进口贸易措施。WTO的基本职能通常表述为“开放市场、制定规则、解决争端”。所谓“开放市场”,即指通过实施“无歧视”、“透明度”、“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等基本原则来降低关税、撤除非关税壁垒、放松贸易管制,给国外的进口产品与服务提供一个自由竞争、公平贸易的平台和竞技场,扫除进口贸易障碍,为进口产品与服务打开“绿色通道”。在这一总方针下,WTO致力于削减并约束关税,撤除并规范非关税壁垒,有条件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及贸易等。所以,WTO所制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领域的具体协议,无不围绕着“开放国内市场”而运作。

第三,中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符合中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这些特定原因共计11项之多。其中“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的规定,明确授权政府对“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在必要时实施限制甚至禁止出口。可见,中国政府对部分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完全符合中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

最后,国际贸易历史上各个国家在不同阶段实施的限制、禁止出口的大量案例,也可以作为我国政府援引参照的依据。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史上,西方贸易大国为保护和发展国内产业,保护本国自然资源,对本国的重要工业原料、战略资源物资特别是战略性高新技术及设备,实施出口限制或者出口禁止的案例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时至今日,美欧等西方国家的所谓高新技术及产品,对中国仍实现严格的出口管制,美国仍然保留了一些冷战时期限制与前苏联等国家贸易的法律。我们赞成“公平贸易”,但主张权利义务平衡,决不能接受“双重标准”!

四、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没有违背WTO相关规定

1.WTO规则主要针对成员进口贸易管制措施。正如前述,WTO其宗旨是“开放市场”,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贸易和投资,增加就业和收入。就货物贸易的“开放市场”而言,WTO规则针对的主要是一国的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即:约束进口关税,约束非关税措施,对他国的进口货物开放国内市场。否则,简单地把一国的出口管制措施与进口管制措施混为一谈,不分轻重缓急和原则例外,牵强附会一概将其置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原则”之下,这种理解和强求是不符合WTO“开放市场”的初衷的,也不符合GATT/WTO的理论与实践。

2.中国实行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措施符合WTO“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众所周知,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构成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不在成员之间实现歧视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现非歧视待遇。在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GATT第1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与其他国内费用等(GATT第3条)。WTO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主要针对和规范的是进口产品,通过平等对待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平等对待外国产品与本国的同类产品,达到开放本国市场之目的。显然,中国政府的相关管制出口措施及其具体实施是遵循上述规则的。

3.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并未违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鉴于禁止数量限制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奋斗目标,同时考虑兼顾各国不同的眼前利益,尤其要兼顾涉及一国国计民生大计或特别紧急情况,WTO作出了“原则+例外”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GATT第11条)。认真研究不难发现,WTO在规定了“普遍禁止”的同时,又作出了几项重大例外规定。其中一个规定,就是当涉及出口产品“国内供货短缺”、“可用竭的资源”、“农林渔矿产品”等,在一国国内市场“紧急”和“必须”的情况下,出口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限制产品出口。由此可见,中国政府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并未违反WTO“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篇3

关键词:四国联运协定;喀喇昆仑公路;跨境运输

中图分类号:U294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equadrilateraltransitintradeagreementwasforcedtostopsincetrafficdisruptionoftheKarakoramhighway,whichcomposedtoasignificantimpactonbilateraltradebetweenthecountries.ThispaperintroducestheoriginanddevelopmentoftheQTTA,describingthecapacityandtransportationwayofthecurrentcross-borderroadtransportservices.Inaddition,thepaperalsomadeadetailedanalysisoftheexistingproblemsaboutQTTAdevelopmentanditsprospects.Intheend,someimprovingstrategiesareputforwardforthedevelopmentofQTTA.

Keywords:QTTA;karakoramhighway;cross-borderroadtransport

为促进中亚各国区域间的经济发展,特别是为内陆国家寻找“出海口”,1995年8月,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四国(以下简称四国)签订了中―哈―吉―巴四国线路联运协定(QTTA)。由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国家的货物可以由公路运送到巴基斯坦的卡拉奇港出海。新疆北疆地区的货物从霍尔果斯口岸到达巴基斯坦,比绕行乌鲁木齐经喀什到巴基斯坦的路程缩短1000公里。但是,2010年1月喀喇昆仑公路(简称KKH)发生严重山体滑坡形成堰塞湖,四国联运被迫中止。在中巴两国努力下,2015年9月2日喀喇昆仑公路的再次贯通推动了QTTA重启,这将给四国贸易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1四国联运概述

1.1四国联运简介

四国联运最早由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共同发起;按照四国政府签署的QTTA规定,对过境运输车辆各成员国免征政府规定的过境费和通行费。过境运输线路:霍尔果斯口岸(中)―霍尔果斯口岸(哈)―阿拉木图(哈)―库尔塔伊口岸(哈)―阿克卓尔口岸(吉)―比什凯克(吉)―吐尔尕特口岸(吉)―吐尔尕特口岸(中)―喀什(中)―红其拉甫口岸(中)―苏斯特口岸(巴)―吉尔吉特(巴)―布达尔(巴)―哈森纳(巴)―伊斯兰堡(巴)―白沙瓦(巴)―拉瓦尔品等干港(巴)―卡拉奇港(巴)[4]。在此过境线路上,各成员国车辆既可进行全程运输,也可进行区段运输。四国联运线路如图1所示。

1.2四国联运的作用及前景

交通是人流、物流、资金的纽带,QTTA是连接四国间区域发展的桥梁,这将有利于四国开展贸易从而带动四国及周边国家区域性经济发展。四国间的贸易是中亚经济的重要支撑,中国与哈、吉、巴三国的贸易总额及新疆与其三国的贸易总额如表1、表2所示:

从表1、表2可以看出中国与哈沙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均保持较高的贸易额,但各有特点。2013年新疆与哈、吉、巴三国贸易总额占中国与哈、吉、巴三国贸易总额百分比如图2所示:

新疆与巴基斯坦的贸易额较低,主要是因为在“中―巴”贸易中,四国联运没有真正发挥效用而转向海运。四国道路联通后将有利于中巴及四国间以更加便利的方式开展贸易,从而进一步深化贸易合作。

2新疆跨境道路运输服务能力

2.1运输车辆

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批准许可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共计5463辆(总吨位数为82603吨)。其分布如表3、表4所示:

根据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发现,近几年运输车辆的服务能力供大于求,有近20%的车辆被闲置,特别是专用车辆及大件运输车辆。QTTA重启后,其闲置车辆将有望重归运输风采。

2.2口岸物流设施

喀什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3.56平方公里,设置保税仓储、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展览展示、航空货运和综合配套服务等七项功能。喀什地区的国际物流中心有:瑞士达国际物流中心、喀什远方国际物流中心、金利达国际物流中心等。这些物流中心可以为国际道路运输提供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车辆配载、报关报检等服务。其服务能力可以满足未来几年四国联运业务所预期的国际物流服务需求。根据喀什海关网站公布的数据,2015年1~7月喀什海关共监管进出口货物53.1万吨,贸易额27.8亿美元[8],如表5所示: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篇4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全称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等4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

(一)对商标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

(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数据。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

(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为此,协议列举了3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

(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具体保护措施

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缔约国司法、行政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司法、行政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政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天或1个月之后,仍未提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协议还规定,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和版权盗印及侵权的案件,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

四、倾销与反倾销制度

《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是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由于该条款是一个总的原则,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为此,总协定又于1967年创制了一个作为总协定附属文件的(反倾销守则),对第6条进行了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守则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目前,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最重要的国际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协议》共18条及2个附件,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力、反倾销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议、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议、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成员等16条;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人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由上述概念可知,构成倾销必须有两个要件:其一,存在低价销售行为;其二,该行为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该国的新建工业产生严重阻碍。

(二)低价销售的确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人进口国的贸易内,是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的利润为依据。但在实践中,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三)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损害的确定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二,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确定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作出正确的界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其中的部分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部分生产商也包括某一竞争市场或地区的生产商,如果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生产商造成损害,即使是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也可确定存在损害。

(四)规定了价格承诺制度

即当出口商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诉讼程序可暂时中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五)规定了反规避措施

规避反倾销行为是指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定为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将该产品零部件出口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再组装出售的行为。对规避反倾销行为,该协议第11条规定了反规避措施,即组装产品成本中有70%为已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且组装产品在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损害时,要征收反倾销税。

(六)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主要包括程序的发起、调查、初裁、终裁、复审、司法审议等6个阶段。其中,发起程序主要规定发起者的资格以及书面申请的内容。发起者应该是能代表进口国某产业的大部分或全部生产者,或产量占进口国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代表或生产者协会等。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倾销、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及证据。调查程序由进口国主管当局在接到调查申请后认为可以且必须进行调查时,才可以展开。在调查时主要应就该产品在进口国是否有绝对数量的大量增长、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货物对国内生产部门在产量、销售额、市场拥有量、利润、生产率、投资利润率等方面的抑制程度、倾销货物对现金流通量、库存、‘就业、薪水、增长率等方面的实际潜在影响等总体进行调查。调查要基于直接的证据而非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在调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对反倾销案件需要进行裁决。裁决分初裁和终裁。初裁主要发生于调查程序尚在进行之时,终裁则是主管当局对倾销和损害作出的最终裁决。如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同时要确定反倾销税税率。复审程序是指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倾销进行复审,以降低或者提高征收反倾销税;或在征税5年期满时,应申诉方的要求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利害关系人对主管当局的裁决和复审决议不服的,还可向该国的法院。

五、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了一系列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之中。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反补贴措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指由出口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补贴行为可以直接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其结果是通过政府超经济行为,增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政府购买产品,或对本应征收的税收予以豁免或不予征收等。

(二)补贴的界定及范围

关于补贴的界定及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国内生产厂家的补贴与出口补贴要区别对待。对于前者,协定原则上不加限制;而对后者则严加限制。对于这两类补贴,补贴国都必须将其范围、性质、贸易影响及补贴的必要性,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如果此项补贴被判定对另一缔约国的收益造成了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那么,给予补贴的缔约国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讨论限制此项补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界定初级产品的补贴。协定允许缔约国对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补贴。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时,不要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并适用前一代表性时期缔约国在这种产品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这种产品的特殊因素。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篇5

一、涉外财政对“入世”所作的准备

1.1991年就取消了财政补贴

根据公平交易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和反补贴条例》对生产和出口补贴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符合世贸组织的公平交易原则,与国际接轨,财政一直进行积极的配合,早在1991年就取消了出口的财政补贴。因此有关资料摘录的中美双边谈判协议的要点之一是“中国取消一切出口补贴”,这对财政来说,是早做了准备的,而不是所谓的“让步”。

关于出口贴息。针对始自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贸易及我国出口的重大影响而进行的出口贴息,即每美元贴息3分钱,将在明年予以取消。这是一种“相机抉择”的措施,既不会影响“入世”,也不会受“入世影响。

2、及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政策。——收多少、退多少——,我国的出口退税经过近2年来的调整,总体的退税水平已经接近所退税的总应征水平17%,鉴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及征管水平,可以说目前的出口退税水平已经不低了。除了退税程序和退税进度等方面的个别问题外,我国的出口退税和“入世”相互影响也不大。

3、扶持出口的财政政策

随着补贴等支持外贸出口的财政政策的取消,财政在支持外贸出口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有了新的调整,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立外贸出口的咨询业务和在国外办展会等,既避开了世贸组织的限制,又有效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因此说,在扶持外贸出口方面对于加入世贸组织财政是做了准备的。

4、不断地降低关税

关税是贸易保护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提倡“自由贸易”为主的世贸组织限制最严格的内容之一,也是涉及入世对我国带来冲击最大、引起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为了为入世作好准备,自从我国要求“复关”以来,关税水平逐步地分阶段地进行了下调。目前为止,关税总体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可以说大大缩小了与世贸组织要求的关税水平的差距,为“入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某些行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竞争力不够强,必然要遭受“入世”所带来的冲击。首先,我们肯定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的,还是受到了一定的保护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再象以前那样保护这些行业了,——保护的论断——,德国著名的贸易保护理论家李斯特主张,对幼稚行业的保护最长不超过30年,就是说,这段时间内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可以自行发展了,无须再加保护;在这段时间内依旧没有发展起来的行业,说明即使再保护也不能发展了,所以也就无须再加以保护了。那么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各个阶段的体制不尽一致,但总体说来对这些幼稚行业的保护却是一致的,到现在已经50年了,从改革开放算起也有20多年了,期间放权让利等一系列内部手段基本尝试过,都不能有效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说明再加以保护仍旧依靠内部措施难以促其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这些行业增加一点国外的外部压力是必要的。

总之,财政政策通过不断调整,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有积极准备的,许多方面与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定是基本符合的,加入世贸组织并不会对我国涉外财政政策产生大的影响。

二、针对“入世”财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

虽然我国涉外财政政策随着“复关”和“入世”的不断深入而进行过积极的调整,大大缩小了与世贸组织的差距,但是差距无论怎样缩小,还是现实地存在着,因此,涉外财政政策还应随着“入世”的深入进一步做些调整,以求消除这些差距。

1、加强宏观管理方面职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不断推向深入以及迎接“入世”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挑战,财政也应该逐步放宽对单个企业的管理,而进一步强化其宏观管理的职能,突出其宏观管理部门的特征。例如推进费改税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负担;制定和完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财务指标、财务制度建设,以及对会计核算等活动进行监督,以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和良性运转等等。

2、加强对外贸出口服务体系的扶持

不再对出口或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进行直接的资金或财务支持,而是对与促进出口有关的服务体系加以扶持。如对于出口咨询、国外办展会或是支持开拓国外新市场等活动的支持。总体说来,——补贴调整——论述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篇6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说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

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

(一)对商标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

(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数据。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

(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为此,协议列举了3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

(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具体保护措施

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缔约国司法、行政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司法、行政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政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天或1个月之后,仍未提起诉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协议还规定,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和版权盗印及侵权的案件,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

四、倾销与反倾销制度

《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是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由于该条款是一个总的原则,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为此,总协定又于1967年创制了一个作为总协定附属文件的(反倾销守则),对第6条进行了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守则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目前,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最重要的国际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协议》共18条及2个附件,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力、反倾销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议、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议、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

表进口国某产业的大部分或全部生产者,或产量占进口国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代表或生产者协会等。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倾销、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及证据。调查程序由进口国主管当局在接到调查申请后认为可以且必须进行调查时,才可以展开。在调查时主要应就该产品在进口国是否有绝对数量的大量增长、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货物对国内生产部门在产量、销售额、市场拥有量、利润、生产率、投资利润率等方面的抑制程度、倾销货物对现金流通量、库存、‘就业、薪水、增长率等方面的实际潜在影响等总体进行调查。调查要基于直接的证据而非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在调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对反倾销案件需要进行裁决。裁决分初裁和终裁。初裁主要发生于调查程序尚在进行之时,终裁则是主管当局对倾销和损害作出的最终裁决。如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同时要确定反倾销税税率。复审程序是指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倾销进行复审,以降低或者提高征收反倾销税;或在征税5年期满时,应申诉方的要求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利害关系人对主管当局的裁决和复审决议不服的,还可向该国的法院起诉。

五、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了一系列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之中。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反补贴措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指由出口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补贴行为可以直接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其结果是通过政府超经济行为,增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政府购买产品,或对本应征收的税收予以豁免或不予征收等。

(二)补贴的界定及范围

关于补贴的界定及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国内生产厂家的补贴与出口补贴要区别对待。对于前者,协定原则上不加限制;而对后者则严加限制。对于这两类补贴,补贴国都必须将其范围、性质、贸易影响及补贴的必要性,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如果此项补贴被判定对另一缔约国的收益造成了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那么,给予补贴的缔约国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讨论限制此项补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界定初级产品的补贴。协定允许缔约国对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补贴。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时,不要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并适用前一代表性时期缔约国在这种产品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这种产品的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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