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6篇)

来源:其他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篇1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商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77-07

一、引言

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形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及为少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局面,形成人们自由、平等获取金融服务权利的局面。其次,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实现全天随时随地服务,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大幅度节约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销售报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直接大幅节约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次,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最后,互联网保险地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InsWeb、、Quicken、Quickquote、SelectQuote等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除模式和直销模式这两种主流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外,美国市场上还出现了纯粹进行网上保险销售的公司,例如eCoverag,这是美国第一家,也是100%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从报价到赔偿服务的公司。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三)亚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1999年7月,日本出现名为的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服务于40岁以下客户。1999年9月,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开通电话及网络销售汽车保险业务,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突破1万件。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人寿保险司。2008年5月,Life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自此,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稳步增长。在韩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经营模式仍处于成长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对网销兴趣正浓:韩华人寿、LINA人寿(韩国信诺)、KDB人寿(2012年11月)、现代人寿(2012年12月)、新韩人寿(2013年4月)、教保人寿(2013年10月)均开始推广网销业务。在韩国,网销的基本流程非常简单,即网站标题或广告引流―在线报价―核保―承保完成。目前,网络在韩国寿险市场上的贡献率约占10%。韩国在线车险销售始于2001年,目前在线车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车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截至2012年,韩国非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在线保险占比10.9%。香港保险业中,保柏公司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推动保险销售的,其次是保诚公司和蓝十字公司。在台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日益强劲。依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在寿险产品中,旅游平安险、伤害险、传统型定期寿险、传统型年金险等均可采用网络投保。但依规定,民众必须有电子凭证才可以在网络上投保。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保险行业积极推出云端服务。台湾的寿险公司将考虑开展数字化投保,例如手机投保等。

(四)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1.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比如,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的网站,提供名为eAnnuity的专业互联网年金产品。

第三方保险超市为保险人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客户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使保险人发现合适的客户,使投保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险种。可以细分为三类:连接保险公司型、连接人型、第三者管理型。连接保险公司型提供网上振价功能,将客户与保险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每收到一个连接都要向该网站支付一定费用,但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比如美国的InsWeb网站。连接人型与连接保险公司型相似,这类网站也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不同的是其将顾客与人连接,比如美国的NetQuote网站。第三者管理型运用其数据库来确定消费者的最佳交易,他们是注册人,而其电话代表并不是人,几乎不提供咨询建议,比如美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的数量在全球迅速增加,并积极扩张服务范围。但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许多产品可比性差、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等因素,这类网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者必须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下大力气。互联网金融超市模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犹如传统超市与专卖店的关系。

2.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尤其是地震、洪水、泥石流、风暴等巨灾风险。如GlobalRiskMarkPlace和提供巨灾风险交易的CATEX都是采用这种模式,GlobalRiskMarkPlace提供全球性的风险交换服务,CATEX则把巨灾风险的交易搬至虚拟网络。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汽车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挑选一种最便宜的保障。这种模式虽然刚刚开始,但由于他关注了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国外互联网保险已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截至2010年,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50%;英国车险与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分别占到47%、32%,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占比41%,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占比20%以上,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重要渠道。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cn)。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cn)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

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小公司已悄然将排名前移。统计显示,2013年在60家保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在人身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光大永明、宏康人寿;财产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美亚财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不仅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并且可以在线为顾客提供多项服务。中德安联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运用公司网站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邮件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外,该网站还直接在线销售境内外旅游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防癌险、综合重疾险等多种产品。它运用自己的产品主页“安联在线保”主要销售一些简单的特定保险产品。网站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这些产品的一般特征是简单、价格普遍不超过100元、再投保率较高。

我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吸收了国外同类网站的经验,同时根据国内的市场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表1:国内外保险超市网站比较

[比较项\&国内保险超市网站\&国外保险超市网站\&相同点\&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对比的门户网站;独立的市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和广告费用\&

不同点\&提供的是保险公司现有产品的对比,不能搜索需要的产品\&根据消费者填写的信息,提供合作保险公司拥有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对比\&投保和支付都要在第三方网站完成\&只提供报价,投保和支付往往在保险公司网站完成\&支付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信用卡支付,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不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和广告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广告费、金融产品计算的执照费、数据订购费和托管费\&]

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从2012年开始,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更加深入。淘宝网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车险、阳光、太平洋、泰康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开设保险频道,在线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淘宝网合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3款万能险产品,短短4天就售出4356份,销售额突破1亿元。同年,淘宝网销售的保费收入达到9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2013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携手网易旗下的保险销售平台网易保险,推出为互联网用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增利宝”。2013年2月22日,泰康在线率先发起新年特别优惠活动,将促销与返利优惠的电商营销模式引入保险领域,活动涵盖泰康在线热销的理财、重疾、教育金、养老、定期等招牌产品,短短1天,保费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二)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1.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2.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3.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监管处于空白。国内互联网保险最近几年才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防护技术尚不完善,并且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只在支付环节方面有所防护,在其他环节并无防护措施,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方面监管处于空白,国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是一种监管与发展并行的方式,对中国先发展后监管方式提出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保监会无法对互联网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导致投资者理赔困难、保险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业务流程时间跨度较长。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许多保险公司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作为开展业务的补充渠道,一味追求业务量的提高,而不追求质量,互联网的便利性只体现在政策层面上,了投保环节,而理赔环节仍需投保人到现实网点办理,并且在过程中因为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使得投保人理赔困难,反而增加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的时间。

5.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国外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除了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外,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浮动幅度不大,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许能够为寻找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途径寻找到突破口。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措施建议

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纷纷加快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布局。

第一,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大量草根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树立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保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重视产品创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第三,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未来的保险团购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一是保险供应商垂直团购平台,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设立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自身产品;二是其他独立保险网站通过已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团购产品;三是专业团购网站与保险商家合作推出保险团购产品,也就是目前最流行和最普遍的团购模式。

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海量数据冲击的能力。其次,互联网环境下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保险公司进行网销时要时刻关注如何解决客户身份认定与法律保护的问题;再次,提高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能力。最后,提高建立用户友好的服务体系的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从页面设计和自动化服务两个角度设计网上商城。一个友好的页面,将引导客户愉快地完成购物体验,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印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

第四,互联网保险创新与监管平衡。互联网保险必须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呼唤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保险行业在技术、结构、权力多个层面的改变,将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保险监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坚持透明和公开,实现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力量互动配合之下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监管规则予以重新审视。首先,适当给政府减负,划清政府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边界,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其次,给市场充分空间。政府、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管都是有效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共同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创新和互联网保险监管创新的必然选择。

第五,大力促进我国征信业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征信法规体系,推动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加快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加强征信监管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建设;五是从培育征信机构、引导征信产品与服务创新两方面入手推动征信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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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Studyon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etinsuranceathomeandabroadandItsEnlightenmentforOurCountry

LiHongkunLiuFuqiangZhaiDaheng

(SchoolofFinanceofShando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ShandongJinan250014)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篇2

一、征缴对象及业务范围的划分

(一)征缴对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在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一个月以上、被个体工商户雇佣一个月以上的人员都应投保(包括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待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征缴业务范围的划分

1、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商业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国税局负责。

2、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局负责。

二、征缴基数及比例

(一)征缴基数

1、缴费个人以上个月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征缴比例

1、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1%,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8%。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8%,其中雇工缴纳比例最高为8%。

三、缴费单位登记及申报的办理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核定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提供新办营业执照和年度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按其经营地点分别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3、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基数时,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用工人员名册、工资发放明细等有关证件和资料;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基数时,需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每月5日前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供上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四、征缴业务的办理

1、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应缴费数额,按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2、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一式四联)。其中一联返给缴费单位,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另两联按月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用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凭证和财务入帐凭证。

3、税务机关要设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帐户,将当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该帐户,并于下月5日前将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划拨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退休后的待遇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缴费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每年向缴费者发送一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以此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保值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本息按年进行结算。缴费者工作变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3、个人帐户的支付项目包括:

①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②退休人员死亡时应领取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

③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①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②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纳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前缴费年限×1.4%+25元。

5、在私营企业从业或从事个体劳动前曾在其他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对违规单位的处理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处罚。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篇3

摘要:本文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下,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特征以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探讨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与途径,包括商业保险与农村保障问题,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效率和创新等优势。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保障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商业保险日益引起人们的兴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创新发展商业保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联系、相互结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就促进两者相结合的发展条件及其途径,共同发挥社会发展的“减震器”作用等问题做相应的探讨。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特征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政策和立法体系。社会保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它是指一个社会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为国民提供的安全保障。在正式的制度中涉及国家的作用,而在非正式的制度中则较少或不涉及国家的作用。从较次广泛的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制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主要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主要险种,它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多元结构的特征;首先是城乡的二元保障结构,而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不同保障的二元结构。这种现状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从经济结构上看,我国的经济结构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发展水平大大高于农村;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城镇又存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者的生产力水平也是相去甚远。与这一经济特点相适应,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有较高的和较全面的社会保险体制的保护,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的,生老病死等风险引起的损失基本由家庭承担。当前农村家庭仍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而导致家庭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生存环境异常脆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较为普遍。在社会福利方面,早熟与缺位并存,包括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福利”和“企业福利”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早熟特征,而城镇集体企业和广大农村,福利制度基本上是缺位的,不发达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险是在商业人身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发展实践可以有助于我们理解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发展的内在联系。1949年解放后,我国的保险机构经历了一个公私合营到私营保险机构逐步退出,再到最后完全消失的历程。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国家在保险行业进行产权改造是伴随着其他行业产权改造同时进行的。同时,由于政府明确提出计划经济过程要通过统一的国家保险为社会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因此增加了财政的后备力量,保险业务也由自愿转向强制实施。这样就加快了私营保险业的萎缩。在1956年,当时仅在上海就有私营保险公司60多家,但随着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的完成,至1957年底,私营保险公司完全退出国内市场。究其原因,商业保险公司之所以退出历史的舞台,存在其内在的必然性。当企业产权实现国有化,农村实现公社化以后,国家承担了所有损失,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完全由企业,实际上由国家负责,企业财产也最终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保险机构为企业与个人消除风险的任务与国家财政机构任务重复。实际上当时社会保险具有企业化的特点,由企业和单位具体实施,费用由企业开支,其管理也由企业经办。社会保险是一种隐性的制度安排。而商业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下降,并丧失了生存环境。一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自此以后,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乡工、农、商多种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各方面对保险的需求愈来愈迫切,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究其原因,由于国家财政收入比例下降,无法承担以前的全民膨胀性的福利支出,外在的压力要求有其他保险机构来承担此任务,分担国有福利保障的不足;其次,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并存,使居民储蓄结构发生迅速的改变,各种经济成分发展迅速,为商业保险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市场;最后,改革的深化,使得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面临的风险增大,为商业保险的成长提供了一个好的环境。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到2003年底,共有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67个营业机构。由于保险市场的需求急剧扩张,国家提供的保险能力相对地不能满足需要,与此对应,其他性质保险机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快速扩展。综上所述,在功能作用上,要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使其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同一的经济保障作用,但从长远看,它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界限的。即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条件。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倘若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或者商业保险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那么,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乃至影响和牵制对方的发展。商业保险发展与社会保险相互补充、此消彼长,使我们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的因素,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协作和配合。商业保险的不断开拓和健康发展将直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三,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在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内在的联系后,下面将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特点,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合作的可行性和途径作进一步的说明。在现在的保障体系下,讨论假定以不涉及制度性改革为限,在现行的制度中运行,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一,弥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承担起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二,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产品创新等效率优势,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1).商业保险与农村保障问题在我国农村,现阶段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因城镇,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但从全国水平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农村最主要的形式。从人口结构来看,我国拥有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为商业保险进入农村市场提供内在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农村面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业发展正在逐步好转,农民收入稳步提高。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2090元增加到2476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由4.6万亿元增加到8.7万亿元。农村贫困人口由4960万人减少到2820万人。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4.3%。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为走强国之路,实施小康社会,千方百计为“三农”出台科技兴农,减轻农民负担,减少税收,推进城镇化进程,劳动力转换等一系列政策,对农民走富裕之路起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的保险意识也在提高。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也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在农村扩张,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的购买力在逐步加强。那么如何使潜在的需求转化为有效的现实需求?农村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其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商业保险机构可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开拓新的业务,努力配合政府改革举措,寻求政府的支持,争取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减少经营风险,积极参与实施配套的养老、医疗体系建立,发挥稳定地方的作用。养老方面可探索储蓄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可加强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与补充,形成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并存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为农民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2.)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效率优势在现有的社保资金运用的模式中,社保资金主要是现收现付和部分积累相结合。而社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而愈发严重,如果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不解决,社保体系将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因此这个问题也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的社保基金的运用是一个外有压力,内无动力的局面,资金运用效率较低,运用渠道窄,注重资金的名义安全却忽视资金的实际安全。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个体,同样面临保险基金的保值增殖问题,但自负盈亏的特点,使保值增殖成为其发展的内在冲动。从国际社保基金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保资金的运用上朝着私营化、证券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由于保值增殖的内在压力。如何使社保资金保值增值,可以以商业保险公司为出发点,进行相关的尝试。在此,让我们看一下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哈萨克斯坦改革是在现收现付体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进行的。哈成立的15家养老基金和7家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由中央集中监管,养老基金负责管理其成员的个人帐户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各种证券,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殖。在15家养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国营养老基金,其余14家为私营养老基金。职工可以在15家养老基金中任意选择一家加入,还可以在选择以后在各家基金之间转换,促进养老金市场的竞争。通过建立严格分离的资产托管监控制度,养老基金内积累的资产由托管行托管,各养老基金不能直接处置资产。同时对养老基金投资收益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负责养老金投资实务的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投资收益不得低于下面两个指标中较低的一个:1)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平均收益的50%。2)所有资产管理公司平均实际收益减去2%,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达到最低的要求,缺口将由附属资本盈余,核心资本盈余及其公司股本逐级补足。从1998年新的养老金制度实施以来,不仅养老金运行的局面改变,而且还带动了哈萨克斯坦其他领域的改革,尤其是金融部门与资本市场发展。目前,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可以有条件地在资本市场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托管人市场,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保险公司相对其他的投资主体在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上更注重之间的协调平衡。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为契机,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培育一批优良的机构投资者。商业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担当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的重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托、证券、基金、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众多企业等方方面面都为之欢心鼓舞。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规范化运行方式已经迈进了一大步,它为商业保险全面介入提供了政策指导和保证,商业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将来大有可为。3.)商业保险的创新创新,首先要有竞争意识,而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则要强调内部挖潜。必须强化商保与社保两种保险人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促使两种保险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扩大经营领域,更好满足被保人的重要保障;促使两种保险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经营质量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开拓保险公司投资领域,推广保单质押贷款。寿险公司有得天独后的条件,以被保人的人寿保单为质押物,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人寿保单缴费期间长,方式多样,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被保人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以银行利率为准,也可以有一定的浮动。贷款期限可长可短,保单质押贷款不仅无任何风险可言,而且可以调活资金,增加收益,也可以满足客户的一般融资要求,是寿险公司的一种理想的投资模式。2.)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险功能,细分保险市场,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发合适的险种,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建设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丰富企业年金种类,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二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目前仅提供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专业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开发新的险种,如无免赔额医疗险的开发,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同时可缓解社保医疗的压力,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三是积极发展农村养老,医疗保险。改变广大农村无保障的状况,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根据农民、农村的特点,开发广覆盖、低费率、低保障的农村养老和医疗产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4.)商业保险与社保合作的实现新途径。智利的养老基金的使用,很大一部分购买商业年金,由商业保险来负责民众的养老服务。智利依照法律规定,男满65岁,女满60岁,缴费期为20年,可任意选择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任一种支取养老金,1.计划提款,缴费者可将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金仍保留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由公司为其制定一个支取计划,可按月领取,帐户余额继续按实际的共同回报率计算利息,并相应地调整待遇。如退休者死亡,帐户仍有余额,可以继承,如退休者支取完帐户资金仍然存活,由政府给付法定最低养老金。2.终身年金,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将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金负责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养老金的给付由人寿保险公司每月定额支付,直到退休退休者死亡。但此养老金不能继承。3.临时支取加终身年金,退休者可将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储存额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可保留一部分,然后将余额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再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终身年金。在社保资金的保值增殖完成后,借助保险资源的整和,包括保险客户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经济和文化资源等,实现保险服务的社会化。保险公司改变仅仅提供经济社会补偿的方式,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供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服务,以适应外部环境和竞争的需要。社保可寻求各个保险资源主体的优势并有机组合,顺势利用外部有利的因素,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社区服务化网络,逐渐减少不利经营因素,开辟新的保险业务,构造“多家共赢”的局面,以此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可借鉴国外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经验,在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需要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同时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也可增强公众的保险意识。如工伤保险,美国工伤保险基金1/3的理赔,1/3的管理费用,1/3的利润,政府主要负责预防,职业康复,加强安全生产。医疗保险的改革,政府的职能主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而把费用的控制则借助体制改革,三方负担。养老保险,政府职能主要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提高人们生活品质。通过舆论宣传,制度规范,政策支持,构建社会化的服务网络,达到社会保险的宣传普及,最大限度使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化的运作。政府可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个人购买长期养老险的所得税给予优惠政策,对经营健康险免征营业税,对强制性和政策性保险免税;鼓励发展保险事业。四,总结综上所述,商业保险与社保的结合是长远发展的需要,在适合的条件,适合的范围内可相互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以社会保险的普及来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相得益彰。参考文献1.2003年,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2《社会保险》邓大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23《比较》第三辑吴敬琏中信出版社2002.114.《社会保障理论》李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25《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穆怀中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26《现代保险企业管理》董昭江人民出版社2003.7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篇4

内容提要:2008年年初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和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一年之内发生在我国的这样两次巨灾,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该文通过分析美、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从而得出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一些有益启示。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一、问题的提出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难,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仅四川一省工业企业的直接损失已达670亿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雪灾。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也是杯水车薪。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二、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及其比较1.美国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1)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一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NFIP,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在洪水保险销售方面,由于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而政府的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WYO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公司与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签署协议成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职责是帮助联邦政府销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NFIP由于受到联邦财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联邦政府的免税待遇,所以具备较强的灾后偿付能力。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增加负担,又通过WYO计划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其中且不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NFIP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此外,NFIP还鼓励社区和个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美国农业也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减少巨灾风险,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建立了新的联邦多险种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联邦农作物保险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并主要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农作物保险的附属。FCIC的MPCI为由自然情况引发的但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1994年10月,该计划作了新的变动,它要求凡是参加美国农业部各种支持计划的农场主都必须签订强制性MPCI保险,否则将丧失未来的援助。三是人为巨灾保险计划。在人为巨灾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责任保险和公众担保保险计划等。其中公众担保保险计划是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主要与持有大众资产的金融机构相关,例如为存款者承保商业银行倒闭导致的损失风险。(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2.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5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2)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电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3.日本模式。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1)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2][][]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日本地震险的成功之处在于将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寿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保持双倍增长趋势。(2)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很有特色,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association),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4.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1)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晶,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2)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3)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人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三、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几点启示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对我国研究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巨灾保险体系不无有益的启示。1.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2007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可见,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2.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入世的“过渡期”刚刚结束,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可见,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3.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增强保险技术支撑。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还需要相关的保险技术作支撑,合理地制定巨灾保险的费率。从国外巨灾保险衍生晶的发展演变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可以成为开发出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但目前在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又缺乏足够精算人才的情况下,要想精确制定我国巨灾保险费率比较困难,如地震保险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术有限以及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种制定和执行合理费率,所以大多数公司没有将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责任范围。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关机构调查、搜集全国各地各种巨灾的发生频率、密度、历年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况,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从国外的发展模式来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发展巨灾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制定与各种巨灾风险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的顺利开展。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借两次巨灾过后重建的契机,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调动公众投保的积极性,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篇5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难,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仅四川一省工业企业的直接损失已达670亿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雪灾。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也是杯水车薪。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1.美国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

(1)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一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nfip,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在洪水保险销售方面,由于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而政府的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wyo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公司与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签署协议成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职责是帮助联邦政府销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nfip由于受到联邦财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联邦政府的免税待遇,所以具备较强的灾后偿付能力。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增加负担,又通过wyo计划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其中且不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nfip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此外,nfip还鼓励社区和个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

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美国农业也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减少巨灾风险,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建立了新的联邦多险种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联邦农作物保险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并主要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农作物保险的附属。fcic的mpci为由自然情况引发的但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1994年10月,该计划作了新的变动,它要求凡是参加美国农业部各种支持计划的农场主都必须签订强制性mpci保险,否则将丧失未来的援助。

三是人为巨灾保险计划。在人为巨灾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责任保险和公众担保保险计划等。其中公众担保保险计划是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主要与持有大众资产的金融机构相关,例如为存款者承保商业银行倒闭导致的损失风险。

(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2.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5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2)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电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

3.日本模式。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日本地震险的成功之处在于将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寿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2)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很有特色,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association),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4.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1)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晶,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2)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人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对我国研究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巨灾保险体系不无有益的启示。

1.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2007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可见,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入世的“过渡期”刚刚结束,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可见,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篇6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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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级日记范文300字篇120__年_月_日星期_天气_今天,天蓝得像一张蓝纸,几多轻柔的白云飘在空中,雪白雪白的,像棉絮一般,随风缓缓浮游着。我的心情如同今天的天气似的。于是,我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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