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工作的建议及意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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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篇1

【关键词】内部审计质量优化

党的十以来,中央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社会公众对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的出台,中央和国务院对党政机关履职和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外部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总行也明确强调各级行内部审计要坚持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关注重点领域,抓住重要问题,防范重大风险,以免影响人民银行的整体履职效果、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作为央行枝叶的基层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如果不能发挥好内部审计应有的咨询与服务作用,一旦把不好关口而发生各类风险,将会对整个人民银行系统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蝴蝶效应。

要把好内部审计这道关,就得筑牢内部审计质量这条内审工作的生命线。内部审计质量是指内审工作的规范程度和审计作用的发挥水平,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也是基层央行衡量内审价值的重要指标。对于内部审计质量的控制,我们借鉴了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人民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中的相关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要结合实际确保全面

审计项目是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载体,是做好审计工作的重要抓手,完成审计项目是内审部门和人员的基本功。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就抓住了各项工作的关键。科学编制项目计划,一是保证一定数量。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充分征求中支党委、人事、纪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做到能审必审,凡审必严。二是突出重点项目。基层央行要每年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风险隐患易发部门及业务,精心选择重点范畴,配备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开展重点审计,并根据党委了解某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具体需求,查审审透。三要拓展符合央行业务变化和发展的新业务审计。根据人民银行业务高风险或新业务开展审计调查或跟班作业,提出审计建议和需关注的风险,从治理层和制度建设上做好审计的咨询作用。

二、夯实现场审计,查深查细具体情况和问题

确保审计质量,重在现场实施。一是注重审计准备,如:摸排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实际制定审计方案;多角度开展审前调查,对被审计单位的制度建立方面内容进行搜集,梳理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开展的具体流程或操作规则。二是通过问卷调查,从不同角度观察了解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突出现场审计效果,抓实打牢工作底稿,对看到的问题和情况一一进行罗列,病梳理各类问题之间的关系,理清被审计事项发现问题的原因和背景,对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他人复核性审计、确保证据确凿,查处准确。对外来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核,确保重点、热点问题有情况反馈、有证据、有落实。

确保审计质量,发挥倾听艺术。一是听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意见,了解单位工作发展方向、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亮点工作,建立被审计单位总体印象。二是听取被审计单位内部员工及相关单位等的意见建议,了解群众的想法和关注的热点。三是通过设立群众举报信箱、联系纪委等部门,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或调查问卷等方法,多渠道多形式获取信息。四是仔细听取财务人员对审计人员提出问题的解释,捕捉其中存在的漏洞。

确保审计质量,突出询问技巧。在询问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主动掌握住话语权,寻找到突破口,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奠定基础。根据合适的时间对应该问的人有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询问。在审计过程当中,通过询问得到的线索,罗列出需要去关注的一些问题,问答过程中不断激发自己积极探索答案,发现疑点。

确保审计质量,关键靶向定位。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及时分类归纳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线索和信息,抓住主要矛盾和主攻方向开展审计。不仅要保证线索的完整性和充分性,更要找出问题的实质根源,即线索与审计目标的关联性及所反映问题的客观性、审计结论的准确性、提出建议的可操作性。只有判断准确到位,才能找准审计重点,进而发现问题,也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审计评价和结论。要以符合优秀项目要求为检验标准,做实做细每个审计项目。

三、精准审计定性,确保程序合规,规避审计风险

内审部门在审计定性时,一是要充分把握审计定性的严谨和审计证据的适当和充分。可从不同来源和渠道获取审计证据来判定一项管理决策信息是否正确。二是审计定性要严格区分违规行为的不同层次。审计定性是以书面语言来表达审计结果,文字语言是否确切,措词是否严谨,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审计的质量,所以审计组在起草审计定性文书时应规范审计定性的用语,这对保证审计定性的严肃性和提高审计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强化审计定性程序管理。一是对详尽的工作底稿上记录的审计情况、发现问题和相关依据进行梳理归整,提出尊重事实、合乎制度的初步定性,二是审计组在事实确认环节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允许被审计单位进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三是审计组在接到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适时开展会议讨论,审核审计组的定性依据、证据和定性用语的准确性,讨论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最后作出正式定性。

四、审计建议要实际可行,切实发挥指导作用

好的审计建议可以树立央行内审客观公正的形象和威信,审计建议事关审计工作的成果运用、事关事后整改和审计价值增值,对审计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审计报告中的建议往往泛泛而谈不接地气或者查出问题多,审计建议少甚至建议与问题向脱节的现象,导致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整改效果大打折扣。从审计质量的把控上看,要有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提高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审计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升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谨记内审工作的目的,当好本级党委的“眼睛”、“耳朵”,掌握科学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增强自身综合分析和逻辑思维判断的能力;既要站在管理层和全行的高度来客观分析审计事项,又要站在被审计单位和具体审计事项层面,思考和分析审计发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分析和判断,实事求是地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参考文献

[1]翟千千.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4.

[2]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张静,朱庆,王松.加强和改进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思考――基于对境外审计报告的研究和分析[J].审计研究,2014,02:108-112.

内控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篇2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程序/求刑权/制度构建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规律和中央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而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明确量刑建议的概念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是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前提和关键。本文从探索其法理基础入手,对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构建提出具体措施,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改革完善。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在向审判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参与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庭审程序,依法就其刑罚和执行提出具体的司法请求,并对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量刑改革的重要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借此契机,笔者从探索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对量刑程序的制度构建提出相关建议。

一、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理论依据在于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机关所拥有的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制度在两大法系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建立,但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关于量刑建议权的内涵和可行性,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没有达成一致观点。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目前,国内对于量刑建议权的定义论述的比较多,但观点很不统一,总体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从刑罚权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公诉权或求刑权,是诉讼法上的权力,即检察机关或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犯罪定罪科刑的权力。[1]writezhu('1');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1"name=1>[1]

2.从诉讼活动或诉讼阶段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基于刑罚请求权,对具体案件的刑罚提出公诉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2]writezhu('2');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2"name=2>[2]并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根据案情向法院提出对案件的具体定罪量刑意见,以确定对被告的适当处理。[3]writezhu('3');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3"name=3>[3]

3.从诉权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权力。[4]writezhu('4');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4"name=4>[4]并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诉讼权力。[5]writezhu('5');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5"name=5>[5]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量刑建议权的内容和特征,但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重点在于阐释求刑权的刑罚权本质,但过于宽泛,对求刑的内容、阶段没有作进一步定义。第二种观点将求刑权定义为某个特定诉讼阶段的诉讼活动,没有揭示求刑权的本质属性。第三种观点相对较为全面,概括了求刑权的内容即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建议、求刑权的提出时间即公诉过程中、求刑权的本质即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将量刑建议权作如下定义: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司法请求权。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是诉权的组成部分。区别于过去检察机关仅在书或公诉意见中提出抽象的刑罚建议,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之类,“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特指检察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如“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等。从抽象求刑权到具体求刑权的演变,是公诉权的深入和发展,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必要且可行的。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授权,因此不具备权力的运行前提。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程序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基础,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可以得到反映。

1.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明确定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程序,对审判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是检察机关行使量刑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的释义,法庭辩论的内容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6]writezhu('6');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6"name=6>[6]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辩论。从该释义的精神看,检察机关求刑建议及控辩双方围绕该求刑内容展开辩论,是法庭辩论的应有内容。

3.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可视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量刑档次的最初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4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提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助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法院适用缓刑”。这其实是对检察机关缓刑建议权作出了规定。

4.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逻辑关系上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起抗诉,包括依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是从事后救济的角度规定量刑建议权。按照诉权原理,只有先有请求权,然后才有针对该请求权的裁断权,当裁断内容与请求内容不相一致时,进而引发对该裁断的再请求权,即上诉或抗诉权。因此,从诉讼逻辑上看,如果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就谈不上对法院量刑结果的抗诉权。其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表明辩护人不仅有向合议庭提交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材料的权利,还有请求合议庭采纳其辩护意见的权利,从控辩双方对抗性的诉讼逻辑上讲,控方即检察机关亦须有与之相对抗的“量刑建议权”。

(三)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价值基础

1.有利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实体公正。在国外,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监督。而我国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既享有定罪权,又享有量刑权,但目前法官选任制度尚不够完善,再加上法律条文伸缩性相对较大,量刑幅度较宽泛,客观上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法官之间所作的裁量结果往往存在很大差异。部分审判人员在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凭个人刑罚价值取向、笼统认识和审判经验,在法定刑限度内任意裁量处罚,作所谓“估堆”量刑,[7]writezhu('7');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7"name=7>[7]造成了量刑随意性和偶然性。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程序,有助于合议庭全面了解案情,兼听则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助于打破法官量刑的不规范操作,实际上如同增设了量刑听证程序,使原本秘密的量刑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合理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了司法公正。

2.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诉讼职能,保障程序公正。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量刑透明度,而且有利于提高庭审抗辩性。之前,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只提出被告人有哪些法定或酌定情节,应该适用哪些条款,而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控辩双方难以就量刑内容展开充分有效的辩论,法官也难以定位量刑的争议焦点。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建议,能够开拓庭审辩论的空间,进一步完善抗辩的环境,调动辩方就量刑内容质疑和答辩的积极性,进而保障程序公正,消除各方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效率价值。一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改革,应当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为前提。认罪程序中庭审质证、辩论程序简化,合议庭对于被告人案情、背景、个人情况的了解更多基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书面材料,只有在最了解案件情况的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意见基本分歧不大时,简化审程序才有实践意义。二是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经过庭审时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辩论,法官在兼听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对大多数案件可以作出当庭宣判,缩短裁判周期。三是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被告人对判决最关心的往往不是定罪,而是量刑。若法院在判决中对量刑依据没有明确说理,控辩方在认为量刑不符合预期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上诉或抗诉。而经过充分参与量刑辩论,各自提出明确的诉求,判决书载明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对于部分不服判决的情绪容易消化在一审阶段。

二、我国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构建

据调查统计,至2008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量刑程序,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覆盖面较广,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较高,在探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时,也注重与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但由于一些执法环节没有设定统一的规则,导致做法不一,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内容程序与评判标准都不尽相同,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进行制度构建,以增强其操作性,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求刑的主体和内部审批机制

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只能是公诉人。我国目前的公诉体制在办案程序上表现为双轨制,即三级审批制和主诉检察官制。针对不同的承办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内部审批制度:1.对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可直接提出量刑建议。2.对三级审批制的案件,则需经内部逐级审批程序:承办人在审结报告中提出量刑建议,随案一并交由具有案件审批权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等)逐级审批,科长和分管检察长如有不同意见的,及时向承办同志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公诉前检委会应当进行讨论,确定量刑建议的幅度,并授权公诉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确定的幅度内灵活提出量刑意见。

(二)求刑的范围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量刑建议试点阶段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一审案件:1.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认罪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5.社会关注的案件;6.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上述规定其实并没有从案件类型上对求刑范围加以限定,而是给出了相对宽泛的操作建议,笔者认为,无需人为地将案件区分为适合求刑和不适合求刑两类,但在量刑建议试点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求刑,较易于操作,可以达到循序渐进的效果。

案件是否适用量刑建议,主要取决于犯罪事实是否可以认定,而不能以审理的程序或侦查的主体来划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凡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可以求刑。当然,如果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追加或撤回的,应暂缓提出量刑建议。

在目前的试点工作中,可以对以下几类案件选择性地不提或少提量刑建议:1.涉及新罪名、新领域的案件。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而法律具有滞后性,量刑操作上也缺乏先例,这类案件可以不主动求刑。2.涉及政治、社会敏感性的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量刑较难掌握。3.被告人没有请辩护人,缺乏对抗能力的。对于被告方在庭审中明显处于对抗弱势的,控方应该有选择地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等情节,求刑结果有利于被告的,可以适用求刑,如建议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对于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只作客观表述,不作具体求刑。

(三)求刑的内容

传统的概括性量刑建议,即直接适用法定量刑幅度,如提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讨论的求刑内容不包括概括性求刑,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幅度以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求限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如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求刑上下幅度控制在三年内为宜,如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相对性求刑实践中容易操作,也较易被法院接受,具有可行性,但过多地适用容易使量刑建议流于形式。二是“绝对性量刑建议”,即提出明确的量刑,如直接建议法官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绝对性求刑对检察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经验要求较高,且需更详尽的判后审核制度跟进。

有观点认为绝对性求刑过于极端化,如果法院判决与求刑不一致,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威信。从当前实践看,笔者建议,采取相对性量刑建议和绝对性量刑建议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适用绝对性量刑建议;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或数罪并罚的,可适用相对性量刑建议;对于罪行恶劣,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可适用绝对性量刑建议,直接提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建议。

具体落实到操作中,应由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共同制定《量刑细则》,以达到指导量刑并相互监督的目的。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1987年颁布了《量刑指南》,规定了每一种犯罪的基本等级,刑罚的监禁刑量表以及罚金刑量表,表中每一等级的幅度,其最高法定刑与最低法定刑不能超过25%或者6个月。[8]writezhu('8');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8"name=8>[8]

(四)求刑的时间和方式

1.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不宜在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因为根据审查阶段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所作出的求刑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后,往往可能需要作出修改。若事先在书中载明求刑意见,可能要面临更改的问题,从而影响书的严肃性和内容的稳定性。因此,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建议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求刑意见,出庭的公诉人可根据庭审情况,在公诉部门内部事先审定的建议量刑幅度内,对原求刑意见进行修正。

2.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可单独制作书面《求刑意见书》,在提起公诉时和书一并移送法院,再由法院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量刑答辩权。审理过程中如果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或出现新的情况影响量刑,可予以修正。

(五)求刑的庭审程序设计

实践中将量刑建议阶段设定为庭审的一个单独阶段具有可行性,这样有利于就此充分展开控辩对抗。但该程序不应在法庭调查中独立进行,而应设立在辩论阶段,作为单独的量刑辩论阶段进行。由于定罪的事实与量刑事实经常交杂在一起,且对同一被告人的讯问、对同一证人的询问、对同一证据的举证及质证活动不宜分两次进行,故法庭调查不宜区分两个阶段。法庭辩论则大多可分为事实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就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答辩,后一阶段主要就应判处的刑罚进行答辩。

(六)求刑的事后监督机制

1.建立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法院应在判决书中载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实践中某些地区法院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重视不够,无论采纳与否,在判决书中都不加以分析和阐述,这样既不利于维护量刑建议程序的严肃性,也降低判决说服力,容易引起社会各界对量刑合理性的质疑。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加以明示,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总结不足。

2.建立求刑考核机制。检察机关确定考核标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误差在多少以内的为准确。承办人在对法院判决审核时,应就求刑意见的准确与否作出说明,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核对后签署意见,作为评估求刑正确率的依据。如果认为求刑准确,但未被法院采纳,还需就是否需要抗诉作出说明。

3.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经求刑考核,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差异较大,判决书中不说明理由或所述理由不当的,可据此提出抗诉,以作为事后救济。实际操作中,需建立一套可行的相对具体操作标准,比如,原公诉承办人需对判决结果进行评定和分析,作出是否抗诉的说明,相关部门就是否提起抗诉进行集体讨论和并逐级报批。

4.建立求刑业务考评机制。把量刑建议准确率纳入业务考评内容,在考核检察官是否称职的标准上,既要看对定罪的把握,也要看对刑罚轻重的把握,以增强审查量刑问题的自觉性。

注释:

[1]马克昌主编:《刑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徐鹤鸣:《论诉权和刑罚权的结合点》,http:/f/dt/xwnr.asp?id=7191,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11日。

[3]刘福侠:《浅议求刑权》,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37页。

[4]龚振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64页。

[5]史海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基本理论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08第9期,第159页。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内控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篇3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关精神,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近日,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同时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制度》和《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财政部出台《管理制度》的有关背景。

答:自2012年财政部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规范》),特别是2017年财政部牵头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并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的改革任务和要求,2017年以来,财政部对我国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根据《指导意见》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向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内控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基础性评价、课题研究、专家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管理制度》,以规范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提高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促进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问:《管理制度》和《通知》起草的过程如何?

答:《管理制度》和《通知》从起草到,大致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一是启动阶段。2017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体系研究课题组,启动了《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2017年上半年,课题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初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总体要求、报告机制及形式等内容。

二是调研阶段。通过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函,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做法、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及工作建议意见等,为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开展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是测试阶段。2017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摸底测试,帮助各单位查找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四是研讨阶段。2017年下半年,财政部课题组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专家研讨会,邀请了部分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单位、《规范》实施财政部联系单位以及内部控制理论界专家、代表,针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如何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了多次研讨,重点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及模板进行了讨论和完善。

在研讨过程中,各方面专家、代表一致认为在我国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应尽可能避免给各部门及单位增加额外工作量。为此,课题组针对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要求进行了创新性设计,以标准化表格的填报形式代替文字性描述、以定性及定量相结合的客观性指标代替主观性描述,从而有效降低了单位编报内部控制报告的难度和工作强度,也提高了各地区、各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

五是征求意见阶段。在课题报告、调研测试和深入研讨的基础上,2017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管理制度》和《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向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审计署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同时向财政部部内10多个司局征求了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对《管理制度》和《通知》表示赞同,有关各方也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是完善和阶段。2017年1月,在充分吸收借鉴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对《管理制度》和《通知》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个别未直接吸收的意见建议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沟通解释,取得共识,最终形成了《管理制度》和《通知》并正式印发。

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制度》共八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内容。

2.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主要明确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分别组织实施全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及主要职责。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包括各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审批过程及报送要求等内容。

4.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以及报送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等内容。

5.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主要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和下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工作要求、依据,以及报送本地区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等内容。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及分析结果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方式、考核的落实、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处分等内容。

8.附则。主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制度》的生效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开展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1.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管理制度》和《通知》后,应当立即全面启动本地区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本地区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2017年度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各部门。各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2017年度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应当以《管理制度》和《通知》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本单位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按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问:财政部对《管理制度》和《通知》的贯彻实施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是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通知》及其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是强化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同时,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做好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交流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同时,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本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7〕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内控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篇4

关键词: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基建工程项目呈几何式增长。面对如此规模与数量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往传统的工程决算审计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一、电力企业实施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作用

(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与普通企业相比,电力企业基建工程往往投资巨大,切实有效地控制成本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实施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虽然所投入的资源和时间相比传统决算审计多出很多,但是它为电力企业创造的价值远远超过全过程跟踪审计付出的成本。同时,由于审计监督贯穿于项目的各个环节,项目质量本身的提高也能带来电力企业投资收益的增加。

(二)克服传统工程决算审计缺陷

传统的工程决算审计通常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进行的,实质上只是静态的事后审计,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工程造价,无法动态地管控整个基建工程,对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企业制度规范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电力企业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从立项、招标、实施、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连续的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参与到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克服了传统工程决算审计只关注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缺陷。

(三)降低经营风险

目前,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还没有在整个电力企业中运用起来,这也导致了相当多的电力企业基建项目出现招投标违规、建设资金浪费、等问题。通过全过程跟踪审计规范基建项目全业务工作流程、控制支出、节约成本,可以显著提高电力企业基建项目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电力企业整体利益。

二、电力企业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能划分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将基建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及时对各阶段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是基建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与协调跟踪审计工作,后勤工作部门、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是跟踪审计工作的参与配合单位。

审计部门负责整个跟踪审计工作,具体制定跟踪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并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成员;选聘和考核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或报告初稿。

后勤工作部门负责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协助审计部门解决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牵头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

被审计单位负责接受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材料,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做好与审计机构、参建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对审计建议、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控制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竣工结算等方面内容,提供审计意见或报告;审核工程进度款,跟踪签证隐蔽工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做好与参建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电力企业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原则

电力企业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需要科学管理,精准定位,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施工管理、第三方监理、全过程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力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跟踪审计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审计目标与建设目标相一致原则

跟踪审计是保障工程项目支出真实、程序合法、效益优化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归根到底,跟踪审计的目标是确保整个工程项目质量优良,成本节约,它与建设的目标一致。

(二)以投资控制为主线

跟踪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关注工程项目的成本发生。着重关注建设项目的效益完成、资金运用情况,着重于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以投资控制为主线,对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随时纠正、及时控制。

(三)技术性与经济性相结合

全^程跟踪审计克服了传统工程决算审计只针对工程造价进行费用审核的缺点。将审计监督贯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将工程的功能性审计放在突出的位置,实现造价与功能的有效结合,正确处理了技术与经济的关系。

(四)监督、评价与服务相结合

通过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发现和查找工程项目中的问题和内控薄弱环节。及时就发现的问题与工程单位进行审计沟通,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进一步优化提供建设性意见。将审计监督与评价、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

四、电力企业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工作内容

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设计、监理、施工供应商选择程序规范情况。(2)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3)审查项目前期建设阶段工程进度情况,土地取得、拆迁补偿、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及临时暂用等审批手续办理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及时。(4)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设计、监理、施工合同订立情况。(6)施工场地“三通一平”落实情况。(7)与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8)编制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意见书。具体工作流程见图1。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工程全过程质量、工期、安全、费用控制情况。(3)工程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执行情况。(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5)现场签证情况。(6)重大工程量差调整情况。(7)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8)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报告。具体工作流程见图2。

(三)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工作内容

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2)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3)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情况。(4)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执行情况。(5)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6)概算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执行概算外项目和单项超概算情况。(7)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情况。(8)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和报表。具体工作流程见图3。

(四)项目财务决算阶段工作内容

项目财务结算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2)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3)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4)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和报表。具体工作流程见图4。

(五)项目完工审计评价阶段工作内容

项目完工审计评价阶段是指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后移交投运情况进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2)项目建设交付使用资产情况。(3)结余资金和结余物资情况。(4)工程竣工档案情况。(5)项目产权证明材料办理情况。(6)项目投运后运行、评价及效益达标情况。(7)编制项目完工审计后评价报告。具体工作流程见图5。

跟踪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批复后便开始介入,按照上述工作内容,分环节、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五、电力企业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运用

电力企业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企业加强自身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它的着重点不仅是要排查出各个环节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审计成果运用在企业的基建工程管理中来。

(一)审计部门应按关键节点出具阶段性审计结论

结合基建项目建设特点,审计部门在项目开工、基础完成、主体封顶、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完工后一定时间内,出具跟踪审计成果。

(二)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建议

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后勤工作部门负责整改落实

后勤工作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属于本部门在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针对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建立防范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及时、有效地运用好审计成果

按照审计意见(决定)的要求完成整改。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认真核实,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六、结语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一种动态的、持续的审计手段。它将工程审计的重心从事后工程造价核转移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工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中来。随着外部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企业加强自身管理的内在需要,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会将全过程跟踪审计手段运用到基建工程项目中来。X

参考文献:

[1]王万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风险成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工程经济,2015,(2):108-111.

[2]阮明越.基建工程审计风险的防控[J].中国内部审计,2014,(5):60-62.

[3]毕秀玲.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内部审计,2011,(1):46-49.

[4]廖月恒.基于精细化管理的高校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践探讨[J].商业会计,2017,(4):65-66.

[5]苏罗.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浅析[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34-36.

内控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篇5

我们按照区卫生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统一部署,疾控中心将学习实践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成立领导小组,营造学习氛围。

我们在前期准备和学习调研阶段,迅速成立由书记和主任为组长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践制定《**区疾控中心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发动。会后,领导小组利用内网大力宣传,及时编发活动简报,营造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以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体讨论与个人交流相结合,先后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两会”精神;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精神;中常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民主生活情况的报告;《**市委关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开展弘扬奥运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通知》以及有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辅导资料等。通过学习,广大职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

全体党员根据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就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科学服务水平上交了心得体会,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对中心内进行深入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

(三)全面分析排查,整改提高。

我们找准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清了问题根源,提出了思路对策,形成了分析报告,具体做法是:

一是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民智。中心领导亲自到主管科室进行调研,指导开展活动,同时征求意见,针对中心发展中的某些薄弱环节,通过采取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党员、工会小组长等不同层面的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对疾控中心科学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10余条,整理后共五个方面: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设还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有待进一步的强化;

2、现有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与所担负的任务和疾控中心所处的位置不相适应,缺乏学科带头人;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特别是对年轻技术干部的培养关系到事业发展方向的大问题;

4、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投诉还时有发生,服务质量满足于现状,缺乏创新精神;

5、加强思想作风培养,克服浮躁作风。工作满足于表面,甚至未干先喊,不踏实,特别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扎扎实实解决问题。

二是理清思路制订措施。针对意见建议情况,我们疾控中心领导班子极为重视,多次召开座谈会、民主生活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同时领导班子形成《疾控中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并通过座谈会、书面评议等方式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评议,满意率达100%。在整改落实阶段,中心对照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制定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工作方案》,做到“四明确一承诺”,即明确整改落实项目、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的责任;整改落实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开承诺。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多为群众和服务对象办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对有些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向群众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岗位设置工作的开展,加强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卫生保障方案进一步加以完善,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主要做法

我们坚持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组织广大党员全程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一是全面动员,有效部署。为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活动,使活动见实效,使百姓得实惠,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及具体分工,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组织保障。

二是结合实际,深入研讨。党支部要求党员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认真总

结回顾疾病控制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动全体干部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具体问题包括:

(1)您对中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有何意见和建议?

(2)您对中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您对中心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卫生防病水平方面有何意见和建议?

(4)您对中心开展各项卫生防病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有何意见和建议?

(5)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求真务实,达成共识。我们根据区卫生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要求,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在分析调查阶段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通过召开会议,班子成员对疾控中心今后发展问题达成共识。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初步成效

我们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反复讨论调研分析认为:在区委、区政府和卫生局党委的领导下,疾控中心全体党员、干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卫生防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单位的凝聚力不断得到加强,特别是在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中,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和援建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储备提高了较大的力度,中层以上的领导岗位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一批年轻骨干先后走上领导岗位;文化知识的构成也有了新的飞跃;技术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特别是在手足口、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控中成效显著;尤其是面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我们承担了全区范围内的疫情监测、可疑传染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排查与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实验室检验等,艰巨、危险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全体干部、党员、职工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了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次成果检验,沉着应对、及时处置疫情、全面开展健康宣传,维护了社会稳定,真正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在这次甲流感防控90天的时间里,高强度的工作每天都在延续,没有人能算得出他们加了多少班,大家只知道全体疫情小分队人员总会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只知道劳动节、端午节、七一节,他们都在一线度过,特别是在高温酷暑、桑拿天的情况下,他们穿着隔离衣、长统靴;戴着帽子、口罩,每一次流调、消毒回来,全身都湿透了,长统靴里倒出的都是汗水,但他们为了百姓的安危;为了社会的稳定,毫无怨言,疫情就是命令,就是责任,在疫情面前他们要说的只有四个字:迅速行动。

截止于8月xx日8时,全区累计报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x例,均已痊愈出院;

调查、管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人,累计居家医学观察**人,累计解除**人,累计转院x人,累计集中医学观察x人,累计解除x人;调查、管理排查病例及其他人员**人;累计监测反馈入境人员**人,累积结束**人;重点人员健康监测**人,累积结束**人;累计筛查甲型h1n1流感病毒样本**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xx件;流感样病例主动监测,累计监测**人。

在奥运保障的实践中,我们创建了符合自身实际的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设不断得到提升;xx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x个防控保障方案、x个公共卫生工作方案、x个管理办法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规范了卫生信息收集、报送模式,检测检验在工作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新项目,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预警和决策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奠定了基础。

四、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的努力方向以及主要措施

我们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全中心上下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意见和建议对卫生事业的发展很有益处,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逐步加以解决和完善。但要想取得实际效果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和长效机制,否则就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即做到以下几点:理清思路、结合实际、统筹协调、贯穿始终。

理清思路就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任务、所处的位置和形势的发展,对确定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有个明确的思路,没有重点就没有方向,围绕中心和重点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当前的重点工作就是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也就是围绕防控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技术骨干的作用和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对技术人员进行强化培训,短期内应有一个明显的提高,使疾控中心的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以及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位置相适应,真正起到辖区内的龙头单位。

结合实际就是结合疾控中心的具体特点和具体情况,不等、不靠,立足现有的技术力量整合专家组(或顾问组),有意培养学科带头人,特别是对年轻技术骨干的培养,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疾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

统筹协调就是正确处理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与日常工作以及当前工作的关系。以日常工作为基础,以当前工作为保障,以中心工作为目标。做到有主有次才能有条不稳,保持事业可持续发展。

贯彻始终就是要把解决影响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结合“承诺活动”和制度建设加强纪律约束,强化执行力,克服浮躁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进行优化组合,择优聘任,竞聘上岗,以保障思想作风、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综合素质的提高。

内控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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