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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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篇1

【关键词】环境监理;工程监理;作用

长期以来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管理的重点围绕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两个环节开展,而环境监理的出现填补了项目设计与施工过程中环境管理的空白,有效的控制施工期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1环境监理的内容和目标

环境监理通过现场监督的方式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与整个设计、施工组织管理紧密结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即项目设计是否与环评及批复要求内容一致,环保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施工期环境监理,即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涵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是否合理处置,设计中的环保措施是否逐一落实等;三是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理,即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监督。

环境监理的目标主要是确保项目建设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与批复意见中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规范施工单位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将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降至最低。

2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不同

目前,环境监理工作参照工程监理的模式和经验开展,因此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工程监理主抓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费用方面的内容,而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建设内容与环保管理措施是否按照要求落实,落实的内容是否与环评要求、批复、设计内容相一致。

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防渗施工来举例,工程监理着重检查现场防渗施工与设计内容要求是否一致,而环境监理重点关注施工的防渗等级是否满足环保要求,重点防治区域与一般防治区域的划分是否与环评中的要求相一致。

3环境监理与环评的关系

3.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其中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重点,需要在项目设计与施工阶段得到充分落实,因此,环境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由环评报告书来确定。

3.2环境监理与环境评价相互促进

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源于环境影响评价,但可能出现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环保措施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脱离,导致环保措施无法落实。此时,我们使用更有利的环保措施代替环评中措施,并通过对环境监理工作现场经验的总结反馈至环境影响评价中,使报告书中的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水平的不断提升,环保措施与现场实施的可操作性更贴近,更加有利于环境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环评与环境监理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4环境监理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4.1深入了解项目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

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是环境监理工作前期核查的重点。主要关注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内容的差异,如平面布置的变化、建设设备设施的增减、工艺流程变化、环保设施的变化等。环境保护目标须依据环评内容进行重新核查,确保防护距离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遗漏。

4.2落实环评与批复要求

环评与批复中的要求在环境监理的过程中必须逐一监督、落实,监理人员对每项要求与措施都要提供相关证据,以清晰的表明现场的施工落实情况。如出现环评与批复中的要求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环评与批复的环保措施,并在设计中予以说明,将拟实行的措施与环评中的措施进行对比,表明所建设的环保措施是向着更有利于减少污染的方向发展的。

4.3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及生态保护工作开展,在满足环评与批复提出要求的基础上,确保施工期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及环境扰民投诉事件。

4.4环保措施“三同时”监理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意味着环保措施不能滞后于主体工程建设。工作中主要核查项目针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地下水、事故风险防范等内容的环保措施是否逐一有效落实。

4.5环境监理的结论

环境监理结论中主要包括建设内容与规模核查情况、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内容,是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内容的一个对比总结。

5结语

环境监理工作较环境影响评价更贴近于现场实际,虽然以环评为工作纲领,但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水平,对项目验收及项目后期运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与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前期评价、中期监理、后期验收将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篇2

【关键词】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研究

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同时对于提升经济、人文方面的实力同样起着巨大作用。以深圳的环保体制改革创新为例,要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据此,加强有关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则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部门统管未落实

我国的环保管理体制中存在较为常见的问题,便在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管工作落实不到位。近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的工业生产模式也为环保工作带来了极其严峻的挑战。党和政府以及各级相关部门都制定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虽然也取得一些成效,但总的说来,环保形势依然不容懈怠。其中,关于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的便在于领导机关的统管实施方面。要实现“上行下效”的环保工作浪潮,使管理工作不单单停留在“喊口号”的层面上,而要通过上下一心的协调管理,完成环保管理工作的重任。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环境恶化问题虽然来势猛烈,但我国大多数人民群众还是在近些年来才建立起关于环境保护的深刻认识。又因现代化、科技化的工业发展历程较短的原因,所以关于环境保护这方面的各项立法也并不完善,仍旧存在大量法律法规未涉及、未规范的方面,或是依然有一些不合乎实际的法律内容。这些“漏洞”也为环境破坏者们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

在环保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工程中经常会涉及到与其他部门之间相互重叠或形成管理“缺口”的情况发生。环保部门中无论是环境保护的行政区划的管理部门还是环境资源管理等其他部门,都是按照土地、林业、矿产等相关要素设置的管理模式。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却时常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协调不到位、实际管理部门缺乏管理能力以及部门内部之间的利益纷争等问题。所以,环保部门因为缺乏独立性而造成部门内部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牵扯,也为环保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形成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

根据上述环境管理工作施行过程中涌现出的问题,据此,要完成环境保护的体制改革,首先便要建立健全环保相关的立法体系,并在加强立法的基础的同时,以丰富管理规范的方式作为法律补充。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三同时”的管理办法为例,该项管理办法不仅立足实际,全面分析了深圳市环保管理工作重要监察方面,同时对于工程方案的施工设计、资格审查、检查申报、跟踪监察、后期管理等内容都进行了细致的规范设置。

(二)消除不合理的机构设置模式

要保障各项环保工作处于高效、优质的运行状态中,那么加快步伐,消除不合理的机构设置则显得极为重要。无论是机构冗杂所造成的环保部门工作时的互相推诿,还是因设置不合实际,给管理工作带来阻滞的设置机构,都应得到消除。深圳市立足实际,便在此项内容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进了简政放权工作的进一步实现,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合并,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提高了审批的效率。通过对运行机制与管理机构能力的建设,也为环保工作的圆满实现铺平了道路。

(三)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出现“政令不行”的情况,有些企业或单位机构在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后,仍旧“我行我素”,使得环保整治成了“一纸空文”,让环保部门失去了警示效用,因此,加强环保部门的独立性与扩大管理职权,对于环保工作的开展也具有重大意义。

三、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创新

(一)实行环保系统的垂直管理

环保管理体制的创新,为国家环保工作不断向前迈进开辟了捷径。要实现体制内容的创新,首先要从环保系统的垂直管理着手。举例来说,深圳市荣获了关于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的“绿坐标”大奖,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其中努力探索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与垂直改革的互相配合办法,也成为了深圳市环保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这种由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以及其他机构的直接管理,改变县级环保局作为单设的环保派出机构的模式,既能够在开展工作时更加有利于落实环保管理责任与承担管理义务,这种制度创新也为切实推动环保工作的落实开辟了有益条件。

(二)坚持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领导

环境保护不是各个部门之间的“单独作战”,而是需要从整体出发,以全局性的眼光完成各项管理任务。因此,坚持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领导,也改变了过去环保事业“一盘散沙”的形象,例如,深圳市则建立起自然资源核算体系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预警机制,并由执法部门统一领导,这种模式也进而转换为凝聚在环保管理工作中的统一整体,以全面性、准确性的领导方式,做到立足实际、联系全局的落实工作。

(三)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设,都还处于一个不完备阶段。因此,也需要对国外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与创新理论积极地进行吸收借鉴,通过学习先进的环保管理体制,再结合我国实际加以运用,也能为我国的环保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工作贡献出重要价值。比如,深圳市政府在发挥改革先行示范作用的过程中,提出通过汇集国内外环保产业的优势资源,争取为我国环保生态建设与绿色发展理念“走出去”树立标准。此外,在对国外的环保优势产业进行学习的过程中更应当对其环保管理体制“兼收并蓄”,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专家学者所著的关于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佳作进行研究,实现中国与其他先进发达国家之间关于环保体制建设内容的求同存异、融会贯通。但这些文献作品也会存在只探究单个国家内部环保管理制度改革与经验措施的特点,往往缺乏全面性与综合性的解析,所以在对国外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学习的同时,也要对众多国家展开多样化的分析,以求探寻出正确、合适的发展方向。

结束语:

环保工作不仅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于每个个体的生存、发展延续也都有着极其巨大的意义。环保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的内容作为管理制度建设的艰巨任务,也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现奠定了有益基础。因此,在国家推进环保体制的建设的过程中,更需要各级部门建立起完整、全面、科学的管理体系,才能以此促进环保事业获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周训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J].法学杂志,2015,05:25-35.

[2]周生贤.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J].环境保护,2014,05:10-12.

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篇3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第二步:介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性环保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同学看投影资料:材料分析(详见扩展),学生分析后老师归纳,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引导学生划出相关内容并总结:它是我国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保方面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规范,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教师提问:贯穿于环保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板书: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教师重点分析"三同步"、"三统一"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其他原则还有那些?

学生回答:

2、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

学生回答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还是"治"?为什么?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即着眼于产生环境问题的危害,否则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结果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环境污染于破坏一旦形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3、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学生回答后教师分析: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提问:在环境保护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条件较好的学校,可让学生归纳。)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探究活动

收集校内外有关白色污染的情况,并提出治理建议。

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篇4

我国开创环境保护事业已40余年,长期以来,我国沿袭着以各级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以工业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主要职责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体制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具体的管理方式至今也依然是极为有效的。然而,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并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却越来越显露出对市场条件的不适应性,甚至正成为阻碍实施有效环境管理的桎梏。因此,对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作重大的、根本性的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2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

“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是全球公认的准则。但从环境管理的内涵、特点及我国的环境管理战略等几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偏差并与我国的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相脱节,极不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

2.1从环境管理的科学内涵看我国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理论偏差

环境管理的科学内涵可大致概括为: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及教育等多种手段,限制(或禁止)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鼓励人们改善环境质量;通过全面规划、综合决策,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的目的。其核心是遵循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从其内容看,环境保护的范围应涵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源(生态)管理,主要是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二是区域环境管理,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大经济协作区的环境管理,省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乡村环境管理及流域环境管理等。三是部门环境管理,包括能源环境管理,工业环境管理(如化工、轻工、石油、冶金等的环境管理),交通运输环境管理,商业及医疗环境管理等。从理论上而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管理工作应当涵盖以上的诸多内容,但从我国承担环境管理主体工作的环保行政管理主体(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地(市)环保局———县环保局)的工作内容和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看,我国环保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主要还只能是涉及部门环境管理中工业环境管理部分。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进入了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这个时期,现代工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部门,如石油、化工、电力等,环境污染和破坏空前加剧,以至发展为社会性公害,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环境管理重于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即控制工业污染,而对于整个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缺乏全面管理。这一时期也正是我国环保事业的起步时期,我国的环境管理思想深受其影响,此后制定的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都主要是针对工业“三废”和噪声污染的管理,而对环保部门所应承担的资源(生态)保护职责少有明确的法律和职能的规定。在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报告中,我国政府将环境管理部门的任务概括为“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应当说,这一概括对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定位是基本准确的。但由于缺乏科学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在后来的实际工作中,环境管理工作都重在“组织实施”,所谓的“统筹规划”和“检查监督”基本流于形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共同的发展战略后,工业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思想上发生了重大转变,把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在此影响下,我国虽也对新型的生态、环保、经济发展理念作了积极倡导,但多重在宣传、引导,“雷声大,雨点小”,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无法作实质性的切入和推动。如环保部门如何有效介入生态资源管理?对此有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在机制上如何保障?恐怕是所有的环保人士都无法说出明确的答案。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即对环境管理的内涵缺乏科学的把握和定位,同时对实施严格的法制化的环境管理缺乏保障机制。当前,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都已进入了一个更为全面、深化、科学有效的全新发展阶段,在我国已有不少省份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如果不能及时改革、调整和修正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将延误发展环保事业的极好时期,痛失契机,还将严重阻碍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2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无法实施统一而有效的环境管理

我国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我国又制定了门类繁多的由多部门负责实施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环保部门实施统一而有效的环境管理。其一是因为环境是一不可切块分割的有机统一体。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多层次、多单元的环境系统,而人类活动对整个环境的影响也往往是综合性而非局部或区域性的影响,特别是我国目前还无法真正实施完全意义上的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因此,实行环境质量的地方政府负责制极不利于实施统一有效的环境管理。如在实际工作中,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的处理往往受到多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大环境区域的环境管理也存在着因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不均而不惜牺牲环境资源的现象。如新安江流域,其下游区域是环境获益的主体(如生产水资源产品),而上游区域则必须为保护好区域环境付出经济代价,但上游区域并不能因此获得合理的环境经济补偿,显然,这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长久以往,难免会使上游区域的行政当局失去耐心,或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量,放弃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其二,在现行的环保法律体系中少有环保部门对农业、林业、矿藏等领域的生态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权的规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矿藏资源等等的保护,环保部门所能做的工作大多只能是宣传层面上的。同时,因环保部门自身行政管理体系并不健全,环保部门同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至多是平级关系,在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设立有独立行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像《自然保护区条例》虽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有对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权,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到实处。

3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考

管理体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体制的变革、修正是与时俱进的,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笔者以为现阶段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着眼于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建立较大区域范围内垂直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体系

如上所述,由于环境是一有机统一体,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无法随意分割,实施统一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建立在较大区域内实施有效管理的垂直行政管理系统。环境保护实施行政垂直管理不仅是环境自身的自然和社会特性的必然要求,对开展环境保护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在较大区域内统一实施开发、保护与治理)、协调区域环境关系、调整局部区域和大区域的环境利益都极为有效、有利和经济,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因环境利益冲突导致的环境灾害。在目前条件下,可借鉴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经验和模式,建立跨省际的垂直行政管理系统。如可设立国家总局-华东局-县(市)基层局的模式。

3.2科学确立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新形势下,重新确立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和环境管理实践需要的环保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是当前环保部门面临的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20世纪90年代曾任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曾指出,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职能是“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依此,我国环保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能够有权实施对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政策的指导,即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战略,对地区、部门、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相关的产业、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等政策,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活动进行规范、控制和引导;二是能够运用法律、政策及技术手段实施部门协调,推进各部门、各行业协同动作,相互配合,承担好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能;三是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市场指导等多方面的服务;四是有权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检查。能否赋予环保行政部门有效的监督检查权某种意义上是决定着环保部门的工作成败关键因素之所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全社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检查等。由于我国行政体系自身的特点和历史承传,由环保部门一家承担环境保护的所有执法内容也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但重要的是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职能部门决不能游离于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重要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之外,而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恰恰限制了环保主管部门在类似领域的作用,这一法理的逻辑悖论给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危害是巨大且在短时期内无法消除的。

3.3从法律层面和体制上保障环保部门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篇5

关键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反应企业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三同时”制度执行,有利于控制污染,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确保新建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环境保护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我国也颁布了相关的条例和制度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而建设项目在完成以后要进行环境保护的验收工作,这是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它是确保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共同运行的最重要的一步。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务院第253号[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局环监字[1991]088号《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及[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了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业务委托编写现场勘查的方案还有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填写现场的监测报告和审核报告。

1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勘察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就是相关的生产设施,还要对相关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勘查工作。主要检查能否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另外还要对验收监测工作的范围作出确定,制定出一套验收监测的具体方案,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它也是验收监测工作的一个部分。

2监测方案的编写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2.1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主要是描述一个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针对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中所规定的环保措施的建设情况,还有对环保设施的实际安装状况进行详细的检查还有监测。它的主要内容是:

2.1.1前言部分的主要内容:这一部分主要是简单的描述建设项目还有验收监测工作的原由,对建设项目的由来做简单介绍,并且说明工程开始建设和建成的时间,以及委托单位还有监测单位和现场勘查时间等问题。

2.1.2验收监测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技术规范、与建设项目自身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意见等等。这些都是进行验收监测的主要依据。

2.1.3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简单介绍项目所在位置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做简单介绍,此外介绍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消耗,对主要的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设计安装情况做以介绍,并对项目环境影响提出意见。

2.1.4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和监测的具体内容:在评价标准中,列举出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还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环评当时适用的和现行的)。监测的主要内容应该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时间、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等,附监测点位示意图。在监测中严格按照标准及规范进行。

2.1.5环境管理检查:项目建设初期、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环保设施、竣工及运行情况;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保护情况;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落实情况和卫生防护距离执行情况;施工期、运行期扰民现象调查;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2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需注意的问题

2.2.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和初步设计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列表对照说明。

2.2.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要选择正确。

2.2.3验收监测因子和频次选择合理。

2.2.4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要反映项目特性,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确定调点。

3签订合同关于合同经费问题

应根据收费标准和所测项目核定收费明细,签订监测合同。

4现场监测及注意的问题

4.1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如何监测,包括出发前定员、联系车辆、安排仪器与实验室准备,把握现场监测情况及人员安排,及时向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反映产生的可疑数据。

4.2现场监测时需注意的问题

4.2.1现场采样期间应查看工况是否正常,是否符合验收工况要求。另外,编写报告所需资料应在现场及时收集,包括工艺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环保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及运转参数、环保处理设施清单、环境保护管理内容资料、文件档案齐全检查等内容。

4.2.2有关敏感点监测时要讲策略,不要因为测试引起新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2.3监测职能科室现场发现问题,可以直接补测;监测结果出来后发现问题,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应分清是本站责任还是企业责任后安排补测,如是企业责任,应收取一定监测费。

5验收监测报告中编写的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保验收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及其批复的要求和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的部分的编写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5.1监测期间工况分析:主要交代在监测期间该厂的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生产负荷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监测要求。

5.2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情况和结果。

5.3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验收监测结果,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废气量、年排放量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测值,厂区周围环境特别是敏感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值等。根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各种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5.4环境管理检查: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说明。

5.5编写验收监测报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5.5.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

5.5.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

5.5.3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准确;

5.5.4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

5.5.5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

5.5.6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

6报告报送

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制作报告的多媒体演示讲稿,并准备好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建档,然后移交科室档案管理员。

7结束语

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而工程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环境保护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加以重视。由此,我们针对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11:75~80.

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篇6

关键词: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立法

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中坚力量。就目前来看,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职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及行使,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能否圆满实现的重要因素。

依据《宪法》1及相关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本的一级行政区划,是国家在农村地区最基础的一级政权,而乡镇政府则是我国行政体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级。作为一级政府,乡镇政府需要依法承担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许多职权。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非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于我国的各类法律之中,而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逐步认识与不断重视才逐渐出现在有关立法之中。目前,我国的许多宪法类法律、环境保护类法律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然而,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弱化、消失,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在宪法类法律中的体现

1.宪法及组织法的规定

(1)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规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仅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等中央部门的职权,并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置与职权作出规定。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乡、行政村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行使政府职权的机构,它由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正、副乡(村)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职权是“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向上级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2

(2)1954年《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1954年《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议和命令”,没有明确提到地方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职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并且规定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共财产”的职权。3因此,作为国务院下属行政体系的一级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也应该保护这些属于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的自然资源。相应的,1954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

(3)1978年《宪法》与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基于我国环境的恶化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是,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没有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的职权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

(4)1982年《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则更为明确: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同年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仍然没有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之中。

(5)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95年第三次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终于对《宪法》的规定和现实的需求作出了回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中,增加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4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及以后对该法的修订都没有再更进一步在乡镇政府的职权中增加“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

2.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由于1986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许多省、市、自治区随后分别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笔者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考察后却发现,虽然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并未对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作出规定,但是各地方性法规中却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9年3月《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乡人民政府的任务包括“制订和组织实施乡村和集镇建设计划,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在第六条规定了乡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环境保护助理,并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助理的三项职权。5

同年,《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现已失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做好环境保护、防汛和水土保持等工作”。1991年《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规定了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苏木、乡、民族乡、镇建设规划,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土地、林地、草原的使用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职权。1996年《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可见,这些或早于或晚于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地方立法对于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认识并不相同。地方立法并没有将环境保护职权仅限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非但没有得到否认或回避,反而逐步得到了承认和重视。这点从环境保护职权在所列举的政府职权的位置逐步靠前中可见一斑。

二、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与宪法、组织法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相同。环境保护并不是被作为集中列举的政府的抽象职权之一,而是规定了政府所应承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职权,并且乡镇政府极少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在环境保护类的法律、法规之中,而是往往隐身于“国家”、“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这一类语言符号之内。

1.乡镇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例

(1)国家。我国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充斥着对于“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然而,究竟“国家”背后所代表的是什么,由什么主体来具体承担“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往往并不是很清楚。在各种场景之下,出于不同目的,“国家”所代表的主体范围几乎可以被无限扩大,被赋予极为丰富的内涵。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至少基于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一员所体现的公权力特性,其应该可以被归于“国家”这一话语符号之中,换言之,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也应该成为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6

《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就曾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五条7,《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8,《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9等都规定的是“国家”在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这些职权也应该被视为是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之一。

(2)一切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由于该条采用了“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表述,那么也就意味着在该法所适用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概莫能外地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乡镇政府也是如此。因此,这也应被认为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3)(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以“(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立法例数量最多。由于乡镇政府属于政府体系中的一级,因此,凡是对“(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也就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作了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以乡镇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环境保护类法律的立法例相对较少,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特别是在地方性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法规中,直接规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例则相对较多,如《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等。

2.乡镇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规定了乡镇政府应承担环境保护的职权。乡镇政府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又可以具体分为如下几类:

(1)保护环境及环境各要素。乡镇政府负有保护环境,包括水、大气、土壤、海洋等环境要素、自然生态系统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义务。乡镇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环境质量。10

(2)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及政策。乡镇政府在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政策时,也需要制定当地的环境保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环境保护工作。11

(3)防治污染,协调环境保护工作。乡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及危害,在出现环境污染纠纷以及发生跨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争议时,应当协调解决。12

(4)处置环境保护紧急事件。乡镇政府在发生环境污染或资源保护的紧急事件时,需要作出相应的处置。13

(5)表彰、奖励保护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政府可对本辖区内保护环境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14

(6)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乡镇政府应该在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广有利于环境的科学技术。15

三、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立法的反思

在梳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规定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既有的立法规定不但存在疏漏,而且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宪法类法律、法规之中有冲突,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各地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规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类法律与宪法类法律之间也有冲突,如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不同规定。我们有必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反思。

依上文所述,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具体内容体现出如下特点,即内容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职责;缺乏行使职责相应的处罚权、执行权等强制性权力;缺乏对其是否履行职责的有效监督等。反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独有的环境保护职权包括如下内容:设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法定职权对环境保护的其他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严重环境污染威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对严重污染的企业、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在法定权限内责令其停业、关闭;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提供优惠经济政策;处理下辖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环境保护争议,地方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等;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等资源的利用等。其中,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实施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编制、修订重点区域(流域、地域、海域,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酸雨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等)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计划,申请或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等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特点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特点恰好相反,具有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职责;拥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拥有行使职责所需的处罚权、执行权的权力等。立法并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独立于整个政府体系之外的、体现自身个性的环境保护职权。与县级以上政府相比,乡镇政府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实际上更贴近于有职少权,甚或是有职无权。乡镇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与权力的不平衡,特别是将其放置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分权改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大背景之中来看待之时,这种不平衡感更为明显。

如前文已述,通过对立法例的研究,环境保护似乎并没有成为立法者要求乡镇政府追求的一类独立价值。作为上级政府的独立价值之一的环境保护通过下级政府(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府(县以上政府)决议、命令的形式,而非乡镇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职权的形式,列入了乡镇政府的职权清单。环境保护消弭于“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之内。并且,基于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种属关系以及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环境保护的价值隐身于“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等行政工作”之中,乡镇政府也无需就环境保护事项专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工作报告。这无疑也不利于乡镇政府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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