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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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篇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自2014年起,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可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在预缴期不进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但仍需在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来源:文章屋网)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篇2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确定4种企业资产划转情形可享受税收优惠,规定4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自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涉及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初步形成并购重组所得税体系。税收政策是影响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因素,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优化了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有力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上述文件分别进行了解读,本刊编辑部对政策及解读全文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十、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难题,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采取10项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四个方面、10项措施解读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第1项措施: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这是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宣传的总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主动性,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及具体操作规定。主要工作:一是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二是整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规定,方便纳税人查询应用。第2项措施: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4月份全国税法宣传月活动,以及税务总局继续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专项宣传。

主要工作:一是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第3项措施: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税务干部是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员,其政策业务水平对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较大影响,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之一。主要工作: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第4项措施: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目前,定率征税小微企业办理2014年度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对“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进行备案。

主要工作: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让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也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第5项措施: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各企业情况不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将依托计算软件,帮助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主要工作:一是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优惠政策,自动弹出适用税率,协助计算税款,显示减免税种和数额。二是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获得感。

第6项措施: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让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利,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增加受益面。

主要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第7项措施:严格定额征税管理。目前,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核算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采取定额征税方法,为规范定额征税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通知对此予以进一步强调。

主要工作:一是保证定额征税的“额度”确定、调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严禁不按规定调整定额。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第8项措施: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主要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层层传导工作责任和压力,增强基层税务干部的责任心。

主要工作:一是总局对省级税务机关督查,把这项工作列为税务部门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二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督查。三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对不达标的省市,要按规定扣减考评分数。四是让社会检验落实效果,今年三季度,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9项措施: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一方面增强对小微企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另一方面,对于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遇到困难的,给予一个补救通道,同时,也反映基层税务机关服务的情况。

主要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税务人员挂牌上岗,给小微企业提供便利。二是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能够具体深入第10项措施: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掌握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数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发现问题,更好地取长补短,保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要工作:一是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二是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九、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篇3

关键词:小微企业;涉及税种少;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9日

一、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法律层次不高,规范性不强。从目前出台的直接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来看,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大都是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如,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内容零散。现行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多,且散落于各个税种间。如增值税、营业税大幅提高了对个人起征点幅度,营业税方面提高了对个人的起征点幅度,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和所处环境考虑,没能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作用,相关的税收政策没能做到有的放矢,小型微型企业没能真正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受惠者。

(四)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幅度不大,支持力度不够。比如,企业所得税方面,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较低,还附加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提高了优惠税率的适用门槛,使得大部分应予扶持的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优惠照顾或者享受到的优惠不足。另外,优惠政策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不利于调动全社会资源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二、发达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为支持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小企业的法律。如1953年出台的《小企业法》、1964年通过的《机会均等法》、1980年通过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以及2010年通过的《小企业就业法案》,都大大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

(二)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美国建立了由小企业委员会、小企业会议、小企业管理局三个系统构成的小企业政府管理体系。其中,小企业管理局于1953年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小企业提高获得资金的机会、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维护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等,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税收管理方面,1998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税务局重组与改革法案》,联邦税务局进行了近40年来规模最大的机构改革,新设业务操作部门,分别有工资与投资收益局、小企业和自雇业主局、大中型企业局、免税单位与政府单位局。

(三)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协作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在支持小企业创办方面,英国对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并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体现了鼓励开办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韩国对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分别减免6年和4年国税部分的所得税以及法人税50%:同时,减免5年的事业用财产地方税部分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50%。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英国政府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减免税政策,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日本对利润较低的小企业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远低于利润较大企业37.5%的征收率;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节约能源进行设备投资和使用新技术。增加企业资金积累方面,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的第一笔20万加元以下的收入,联邦政府的所得税率由29.12%下降为13.12%,降低16个百分点,以帮助企业储集创业初期的经济实力,而联邦政府每年却因此减少10亿加元的所得税收入,享受该优惠的中小企业占应税企业数的80%。1987年日本推行增值税时,凡年产销值低于3,000万日元(约相当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完全免征增值税,当时这类小企业数量占全日本企业数的68%。

(四)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美国的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小企业服务体系,小企业发展中心、妇女企业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帮助的小企业超过100万个。比如,纽约州小企业发展中心为当地乃至全国的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平均每年帮助小企业获得约500万美元的融资。在日本,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了由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分布广泛的企业服务网络,小企业可从中获得相关的经营诊断、技术指导、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务。

三、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出台一系列与小型微型企业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配合落实国家政策,使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程度地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将更多的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

(二)构筑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建议参考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对小型微型企业事务的管理职责,做好统筹规划,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指导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甚至可以考虑赋予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管理和服务的功能。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改革时,可参考美国的做法,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区别于大中型企业税收征管,从而能够保障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税负。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将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放宽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可以考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盈利年度起3年或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化技术创新优惠政策。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提供真实合法凭证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专用设备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并准予税前扣除;鼓励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给予更大比例税额抵免。多采用间接优惠形式。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仅要有具有事后调节功能的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减免,还要更多地设计具有事前调节功能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税收优惠。不仅要有研发期、扩张期的税收优惠,还要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立的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意优惠力度不是越大越好,要考虑到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如,可以考虑对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实行自盈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或者考虑对小型微型企业适当延长其亏损弥补期限,在增值税方面,要进一步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如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按l%征收。视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适时推出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调低增值税基本税率。从长远看,鉴于增值税的累退性,应考虑解决增值税税率偏高的问题。建议将基本税率由17%降至15%,将低税率由13%降至10%,以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重的状况。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角度考虑,可以在现有幅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或者对劳动密集型行业按照其吸纳就业人数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增值税返还。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采取渐进方式,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和增值税扩围改革。建议从小型微型企业开始,逐步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到非机器设备性固定资产;优先选择小型微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展到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于营业税,要大幅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为了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可以在现有幅度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更有利于鼓励创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就业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小型微型企业减免税的范围。为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建议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等方面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压力,建议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加快在全国范围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将不可抵扣的营业税改为可以进行税项抵扣的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在其他税收政策方面,对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可以考虑对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或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可以通过提高国企上缴红利的比例,用国企分红增加的收入来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障投入,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比例,从而减轻小型微型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社会化服务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合理有序的利益联结机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信息服务、咨询诊断等全方位、高质量和市场化的服务,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宋阳,华黎,姚四清.小微企业财税金融支持的需求与政策[J].开放导报,2012.4.

[2]李晓丹.发挥税收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考和建议[J].新金融,2013.3.

[3]刘丽杰.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13.1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篇4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税优惠

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意义

小微企业的经营品种服务相对单一,规模、产值、人员较少,其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多元化,组织形式和生产销售灵活化,其特点决定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需准确划分三类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而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各种财税,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各有区别。

(一)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共划分了16个行业。其中,工业企业其从业人员在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左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由此可见,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享受此项优惠,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精准掌握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货物与劳务税收优惠)

按国税总局〔2014〕57号及最新的财税〔2015〕9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此优惠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只要各自满足条件,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不要误认为二者不能同时享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此项优惠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微企业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在代开期间缴纳的税款,也可申请退还,并不意味着小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就一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照(财税〔2014〕122号)规定,至2017年12月31止,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另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国税总局〔2014〕57号公告,对此增值税及营业税优惠,并没有对定期定额户予以限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用优惠。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可按财会〔2013〕24号规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既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须做纳税调整。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按通知规定不作相关会计处理。既然未在会计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无须再做应税收入,不用调增应纳税额了。

在货物与劳务流转税方面给予小微企业的优惠,主要通过各纳税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予以限制。对于开业之初,月份营业收入额较小(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充分享用。而对于正常经营期内各应税期间的营业额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的企业来说,如何通过营销筹划,平均各纳税期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项优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对于从事增值税兼营业务的小微企业,一定要严格划分各自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开核算,判断是否分别满足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而分别享受此政策。另外,对原从事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既有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营改增后,部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若企业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本身不大,又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考虑将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主业中分离开来,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独立经营,因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大大减轻了税负(若与从事货物销售的主业一并经营,则按一般纳税人17%税率征收),如果月营业额小于3万元,还可单独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最新的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20%税率减半),包括本次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减半征收的实施范围,持续加大了其税收扶持力度。新政是从本年10月1日执行。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一定要掌握好对政策的使用。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低税率(20%税率)优惠,而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则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全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例如,某小微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纳税。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为27万元。该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月份为9个月,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计算如下:

2015年4至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6/9)=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20%=3.6(万元)

2015年10至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3/9)=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0%=0.9(万元)

201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6+0.9

=4.5(万元)

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临时歇业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从2014年开始,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不再受征收方式限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也大大简化,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报申报表各项判定指标,而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减税优惠政策,而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减半征收条件时,需及时补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分别从资产、从业人数、应纳得额三个方面限定小微企业的范围。企业日常应加强其财务核算,定期检查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未处理,存货定期盘点,以免有盘亏毁损未发现,检查是否有应收未收款等重分类科目双向挂账,从而避免虚增资产。其中从业人数,不仅包括其正式员工,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对于劳动力密集的企业来说,高额的人工成本,虽然说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也可扣除,但由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就无进项税可抵扣。企业可以考虑将人工费外包出去,由专业的劳务公司等来提供。在营改增后,部分劳务如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劳务提供者还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仅可以抵减了应纳增值税额,又能减少本单位的用工人员,为达到小微标准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指标并不等同于会计利润。企业在保证准确核算会计利润的同时,还应做好各项纳税调整。对于不仅仅是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其工资在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文)、按其安置残疾人数量可定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2007〕92号文、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政策等等,小微企业都应考虑是否适用,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除了上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不断加大外,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政策延至2017年底);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予以减免(财综〔2011〕104号)。近几年来,国家在投融资方面对小微企业也大开方便之门,新三板的挂牌交易为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另辟新径,各地区的政策性资金扶持对小微企业也别有青睐。这些都可为企业所用。

四、小微企业享用新政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尽管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如雨后春笋般的层出不穷,但真正能充分享用的并不多。不少小微企业由于人员有限,加之领导层并不重视企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本身就不健全,更别说主动利用财税优惠了。而有的企业利用了优惠政策,却是滥用错用,违背了国家制订这些政策的初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篇5

国家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系列优惠政策出台后,云梦县从实际出发,通过摸清税源状况、积极宣讲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管理程序、提高减免上限等举措,确保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力促小微企业从税赋减免中获益。

在增值税方面。2011年1-10月份执行原5000元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时,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348户,占个体工商户的28%,月免征税额12.4万元。当年11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844万户,占个体工商户的58%,月免征税额23.61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已累计减免增值税584.1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全县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15户,占所得税管户的29%,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所得税306.16万元,在营业税方面。2011年11月1日起,将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销售5000-20000元,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为268户,占营业税管户的43%,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营业税359.38万元,在工本费方面。落实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共为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16.47万元,对高新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费。

这些减免,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促动企业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云梦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举措

云梦县通过“四个到位”,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政优惠举措贯彻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策认定到位。对照政策筛选“涉惠”企业,建立重点服务目录,提醒企业进行申报认定。在企业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实际需求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及时提供资格认定和纳税审批等服务。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以提高小微企业备案准确率。

二是业务培训到位。针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在政策宣传方面及时跟进,税收优惠新政策出台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通过网上宣传、专班辅导等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掌握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政策落实到位。为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每一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和没有落实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原原本本落到实处。

四是督办落实到位。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对象,从严考核,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得的成效

云梦县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减负。如上调查所述,云梦县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工本费方面,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小微企业的一致认同。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云梦县将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税收指标纳入银行贷款评估及征信系统,作为贷款授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以“税收诚信”赢取“金融信用”,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县有45家小微企业因良好的诚信纳税记录,获得了银行降低贷款门槛、简化程序等金融支持。

三是促进转型升级。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小微企业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企业成长壮大开辟“绿色通道”。全县有31家小微企业相继扩大了经营规模。

四、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县小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创业意愿强烈。但仍存在着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扶持效果欠佳、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我县小微型企业具有传统的家庭经营色彩,业主与雇员知识结构都明显偏低,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经济实力、工资待遇较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普遍面临用工难、留住人才更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大幅提高,但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且征收率依然偏高,因此,小微企业税负仍然较重。

四是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云梦县小微型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度不高,特别是在信贷偏紧环境下,银行贷款投向更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加大。调查显示,我县有近70%的小微型企业有贷款意愿,但贷款的满足率不到15%。尽管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全县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构建完善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让小微型企业真正发展壮大,给予小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应尽快完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改善小微型企业经营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完善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帮扶小微型企业获得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与支持。

二是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可将小微企业列入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可起到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目的,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篇6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1)属于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属于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按减除50%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并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误区系列: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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