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律意识(6篇)

来源:其他

缺乏法律意识篇1

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影响因子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

1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现状

1.1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素质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持续展开及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跟进,目前我国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与法律素养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大多数高职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依旧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学习与机械背诵中,法律知识结构单一,大多数高职学生对法律处于一知半解状态。相比本科院校,高职学生的文化素质存在短板,尤其是在初、高中阶段对法律常识还没有掌握,而进入高职院校后侧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根本不重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1.2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在理性、情感、意志、信念等方面对法的认识。高职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首先,高职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到位,缺乏尊重和保护权利的意识以及相应的维权意识。再次,高职学生虽然已确立比较明确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的深刻内涵和作用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意识与能力。最后,由于职业教育本身的功能性要求,高职学生更追求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弱化了法律的社会价值意识。

1.3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高职学生不能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能用法律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甚至对法律常常抱着怀疑和逃避的态度。有些高职学生片面看到社会的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有些高职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现状持冷漠、疏远的态度,甚至对法律产生抵触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使之难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曾有调查显示,接近半数的学生在遭遇纠纷时,不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超过半数的学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不足。

1.4法律行为滞后

法律思想、知识与法律行为的知行分离进一步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主要表现为:当高职学生自身却并不重视民利,缺少依法办事的习惯;遇到问题宁愿通过行政途径而较少寻求法律保护;其在接受并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同时却千方百计想要去获得更大利益;对社会上一些重大事件有明确的认识,但一旦自己遇到法律事件时,却一味蛮干。

2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影响因子研究

2.1社会影响因子

邓小平曾经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中国自身国情影响之下,当今社会许多人秉承“钱权至上”而非“法律至上”的错误意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法律框架与内容日趋完善,但法律权威的树立依旧乏力。传统文化中的“德主刑辅”传统观念让高职学生先入为主的习惯性选用道德手段而非法律体系来调整自身与社会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权利凌驾于法律至上的现象也不鲜见。这些都对高职学生的法律信仰建立、法律权威认可、法律精神崇尚及法律知识的学习热情均有极大的负面影响。有时甚至能够彻底摧毁其法律意识,阻断其法律素质养成及提高的所有路径。

2.2校园影响因子

目前中国高职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方面从未将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为一种必备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纳入到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单纯依靠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除此之外也没有安排其他相应法律课程进行知识体系的跟进培养与完善。由于诸多原因,从学校到学生都不够重视这门课程。而在这仅有的一门课中,只有几章涉及法律相关的内容,并且授课时间非常短。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法律教学与提高法律意识进行结合实现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而该课程本身的效果也由于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单一,“满堂灌”与“一言堂”盛行而受到抑制。

另外在高职院校中,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就业指导中心追求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数量,极少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在就业指导工作中不重视学生是否掌握法律法规,以及在择业、就业过程中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内容、手段单一与法律教育成效追踪缺位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缺失的主要原因。

2.3学生自己不重视

受社会实用主义的影响,高职学生格外重视自身素质、价值、利益等,而漠视、淡化了其他人的权利,缺乏对法律的社会整体功能价值和法治建设的社会价值的足够认识。他们只关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带有实用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和意图。他们对法律类课程重视程度也不够。高职院校学生侧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由于缺乏相应的环境熏陶、制度约束和有效的引导,加之自身认识的错位和学习动力不足,高职学生普遍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而是更加关注自己专业技能的提高。同时随着就业形势越加严峻,面对强大的择业和就业压力,为获得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高职学生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不得不放弃维权的机会。

参考文献

缺乏法律意识篇2

有数据表明,我国单位产值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单位产值的废弃物排放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数倍,污染总量增长率也是总产量增长率的数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高能耗和高环境、生态成本,使得资源短缺、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生存环境压力,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制约,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带来严重危机,还对国家整体的经济竞争力,国家的能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社会的发展则会远远地背离和谐的轨道。因此,为了达到经济增长与环境问题的“鱼”与“熊掌”兼得,各国都致力寻找良策,循环经济也由之进入人们的视野。

1994年4月,中国国务院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人口、环境、发展》白皮书,其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循环经济就是以保持和改善系统输入,求得尽可能多的输出,从而使生产发展、生态环保、能源再生和经济效益四者实现有机统一,即可概括为自然资源一清洁生产一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是一种环境友好型的新经济发展模式,它可使经济的在低资源消耗的基础上获得发展,并且不会给生态和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最终可达到经济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局面。随着我国政府的大力提倡和相关实践的推进,循环经济己经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也显示出许多问题,成为阻碍循环经济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传统的经济体制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1传统经济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的制约。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呈现出的显著特征为:高消耗、低产出、高排放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依托优良的环境资源,即使在低技术组合的基础上,以资金、劳动力的大量投入,靠资源的高消耗来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且,由于长期采用GDP作为衡量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考核各级官员的核心指标,忽视了资源的耗费和环境退化等难以计算的社会发展成本,导致有的地方领导为了把经济搞上去,追求GDP增长,沿用“先发展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无视环境成本的投入,主要是靠扩大规模,以大量消耗资源求得经济的增长,在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时,表现出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只要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可以置生态环境于不顾;在处理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关系上,有牺牲环境、谋求“经济繁荣”的急功近利的行为,这就使GDP背后掩盖着资源存量与环境资源的巨大赤字。有些企业的经营目标仍仅限于采用各种手段刺激消费数量的增长,忽视产品质量和公共利益的粗放型经营阶段,只重视企业自身的发展,无视环境成本的投入,对环境治理没有兴趣,更不愿也不舍得在环境上投资,对环境保护只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被动反应。它们将产品以折扣及各种奖励促销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加上环保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致使大多数居民环保意识薄弱,导致了高生产、高消耗、高污染的恶性循环,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根本因素。

2传统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的制约。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最大的问题就是科技含量低,缺乏自主常新能力,这是造成资源浪费大、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指产业结构比例失调,多年来我国实施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结构,绿色农业没有得到人们包括农业从事者、决策者的重视,对物质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消耗较少的第三产业没有充分地发展起来,其产业增加值占的比重偏低,且各地发展水平极度不平衡。其次是指产品结构不合理,由于技术欠缺,我国资源定价机制不合理以及生态、环境资源未被赋予价格因子,因此使得生产者得以通过投入大量的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来实现价格上的优势,进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位。但也正因为如此使得我国的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更多的是初级产品,资源消耗大,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另外,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也会导致循环经济规模效益难以形成。

3传统经济体制下引入外资模式的制约。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资以各种形式大量涌入我国,经济活动的对外依赖性不断增加,表现为外来型的工业化,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我国引进的外资企业往往是所在国家按照梯度转移理念移出本土的,基本上是一些传统过时的工业科技,对稀缺性和污染性资源的消耗过大,不具备自身发展的可持续,因此无形中就增加了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源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这种外资外贸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下,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就具有很大的空间约束,因为过度依赖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外来技术,忽视自身技术发展和创新,会使得发展循环经济丧失主动权和控制力。

二、科技水平低、资金不足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1科技水平低。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先进的科技水平和充足的资金投入是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的必备条件。目前,我国虽然已培养出了一批研究环境资源、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科技人员,并在实际工作中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使全国环境技术较之过去有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历史原因,全国从事环境资源研究的人员主要集中在高等科研院所,没有形成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其研究成果转化慢,致使企业工艺和技术落后,环保产业技术开发能力弱,绿色产品技术含量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科技发展水平的滞后,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梗阻,其突出表现为:

一是循环经济不经济。企业是最为追求经济效益的经济主体,其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前提就是循环经济可使其经营成本更低,如果循环利用资源不能取得规模效益,比利用新的资源没有经济优势,违背了基本的经济原则,循环经济就不具备生命力。循环经济应当是一种规模经济,需要运用相应的技术实现循环经济地域化规模经济网络。由于我国目前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区域规模化循环利用资源未能普遍实现,各中小企业自身缺乏开展循环经济的经济动力。

二是循环经济难循环。循环经济发展必须要有技术作为支撑,需要一大批成熟的节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生态工业链接技术,以及再制造技术、废旧原料再生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等等作为支撑,而这些支撑的供给应当通过科技创新来完成。然而,当前我国科技发展水平与循环经济发展不同步,技术进步并没有我们所期望的那么大。例如发展循环经济最关键的开采技术、节能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等,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仅占15%,2/3的设备属于国内一般水平和落后水平,中国科技整体水平落后发达国家15~20年。这就意味着循环经济无法实现自己应有的降低能耗、降低生态环境压力的功能,无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现。

2资金投入不足。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环境投资的巨大经济效益是以间接的长远的形式才表现出来的,个人或企业自身直接投资效益不明显,这就难以控制“免费搭车”的行为。加上政府鼓励民间投资生态环保的政策迟迟没有出台,缺乏利益驱动机制,限制了国内投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目前对生态环境投资主要是国家投资,即使政府部门增加投资也难以满足环境保护对资金的需求。1998年前的20年,全国污染防治投资占GDP的比例波动在0.7%上下,而世界银行建议,中国对污染控制的投资需要大大增加,至少在GDP的1%以上,最好在2%以上。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全国生态工程技术开发,生态工程建设进程缓慢,相关理论与技术难以支撑快速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所以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工程技术、生态工程环境建设的最大阻力。

三、各主体的动力不足,影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形成“政府倡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企业和公众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明显不足。

1某些政府部门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我国政府早已确定了实现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中央政府显示出极大的决心在全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但是在实际中却存在着“中央热”、“地方冷”的局面。首先,因为传统的政绩考核方法的不科学。我国传统的政绩考核主要是以当地的GDP为指标,但它主要反映了一个国家(地区)一定时期经济增长的“产出”、“总量”和“量”,没有或不能很好地反映其“投入”(特别是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结构”和“质”。在GDP核算存在种种缺陷的情况下,单纯地用GDP来评估一个地区的发展成果、考核领导班子的政绩有失偏颇。为了维护、粉饰政绩,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计代价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忽视结构、质量、效益,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其次,因为地区保护思想严重。因为地方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恰好往往是那些污染、浪费大户,在牺牲了数倍于其经济效益的环境、社会成本的前提下,成为了当地的“利税大户”。为了保证本部门的局部利益,有的地方政府甘为这些企业充当保护伞。

2企业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企业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它们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不是社会效益最大化,是生产成本的最小化而非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低价或无价,再利用原料的成本常常比购买新原料的价格更高。如果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考虑,企业自然会选择购买新的原料;再加上现行技术条件下源自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原料性能上又不占优势,企业“经济人”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肯定会拒绝生产和购买再利用和再生原料。另外,由于缺乏生态和环境成本的意识和要求,更难促使企业对生态效益的投予关注。企业习惯于长期以来“资源一生产一消费一废弃物排放”的传统发展观念,缺乏实行循环经济的动力,这就意味着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循环经济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再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没有采用环保和循环经济措施的企业并没有因此而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缺乏改变的动力。

3社会公众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面对我国丰富的资源总量,我国人民普遍缺乏危机意识,原有生活方式的根深蒂固,也使得我国人民缺乏环境友好的意识,生态环境意识薄弱。主要表现有:人民缺乏自然资本的观念;缺乏环境意识,短期行为频繁,缺乏应有的环境法律意识,消极被动地对待有关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从而导致许多环保方面的法律在执行中出现了有法不依和知法犯法的现象。在这种水平的生态环境意识的指导下,导致不科学的消费方式在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人们过分追求生活上的便利,大量使用一次性物品,使用短生命周期电器和生活用品,并且过分追求高档物品而忽视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等等。居民非理性的消费方式与循环经济的要求相违背,严重约束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相关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1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国家越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越健全。现阶段我国缺乏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各地方也相应地颁行了一些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总体而言尚未形成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这~方面使得循环经济在实际的发展中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更致使其发展丧失法律权威性,无法从法律层面运用法律成本来引导行为主体的行为取向,因为行为主体遵守循环经济相关法律与违反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均未能确定,因而无法保证企业、个人以及各级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参与度。另外,目前我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领域仍存在许多真空地带,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则效力层次较低,多为行政法规或规章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性差缺乏可操作性。缺少如国外制定的具有统领性的,作为其基本法地位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的缺位致使法律成本导向作用未能发挥,循环经济的发展缺少权威性和保障性,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动力。

2法律监管有待加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入发展,现有的某些循环经济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发生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毁林盗伐、滥捕滥杀珍稀动物、任意排放污染物等案件发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量刑,在具体实施中环境执法监督乏力,致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循环经济法律执法成本居高不下,因为污染排放和环境开发点多、面广、分散,使得政府财政难以承受。政府部门虽然采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保证目标的实现,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经济手段标准模糊,收费过低,拖欠拒交现象较为严重,行政手段又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也就无法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与此同时,我国还缺乏对国外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的深入研究,致使我国环保法律法规落后于发达国家,环保标准比国外先进标准偏低,在中国197744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只有43.7%。我国1988年7月1日起实施的轻型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与欧洲1982年排放标准一致,两者相差16年。若与美国或日本相比差距更大,这就使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的投资者为逃避本国环保法规的管制或支付高昂的环保费用,往往将在本国限制或淘汰的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机器设备通过出口或直接投资设厂等渠道向我国转移,这也是加剧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资源产权制的不完善,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缺乏法律意识篇3

(一)课程体系建设滞后、创业教育亟待加强

现如今许多高校虽然组织了一些有关创业的活动,但是这类活动仍然具有局限性。例如某些高校开设的课程仅局限于对学生的自主创业方面的指导,或者仅仅举办一系列的竞赛,这类活动往往停留于表面,而没有真正的实践意义,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自主创业能力。过多的活动反而造成学生对创业态度不严谨、消极应对等等不良影响。在课程体系建设层面,尽管某些学校开设一系列的创业指导课程,但是往往缺乏严谨性,没有成为一套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忽视法律教育、缺乏相关课程

有关创业法律教育方面,尽管各高校都开设了一系列的法律课程,但是这些课程最主要的是面对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然而在创业教育方面却缺乏相关课程的开设,即便是有相关法律课程的开设,其法律教育也缺乏系统性,从而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匮乏。因此,各高校应当提高法律在创业指导课程中的地位,并且针对有开拓精神、积极创业的大学生,要积极开设相关的创业课程以及聘请专业讲师来为学生作指导,提高学生对创业的重视程度。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编排建设的必要性

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我国大学生创业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好多学生脑海里缺少创业意识,众多高校对其并不重视,更谈不上创业法律教育。例如现如今很多高校虽然开设经济类的课程,可是这些课程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面向银行、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等企业单位,而没有强调学生的自主创业意识。并且在这些课程中,法律教育匮乏,仅仅只能开设有限的法律教育课程,导致学生的法律知识贫乏、创业成功率低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三、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编排建设的措施

(一)增强创业法律意识类课程

人的意识指导人的行为,因此加强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在创设相关课程中,要强调遵法、守法的意识,强调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因此,培养相关意识应当设置法理学、市场交易法学等课程。通过这些课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内涵,促使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引导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尊重法律、诚信经营,随之而上升为自己的习惯,在创业过程中培养自身的形象,从而防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出现。

(二)创设针对性的法律课程

我国有关商业的法律诸多,可是大学生的时间有限,要解决这个矛盾只能开设有针对性、重点的法律课程,来增加学生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例如:商事组织法最主要讲述的是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关知识,从而为大学生创业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提供相应的建议;商事主体行为及其规制法,这部法律主要针对于经营过程,对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企业经营活动提出了指导意义,使得大学生全面规范自身的行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法律,顾名思义此法律帮助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面临的商业纠纷问题,通过学习此法律可以促使学生更好的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综上,通过开设此类法律核心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从而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实践意义。

(三)培养创业法律能力类课程

开设课程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创业相关知识的传授,还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和创造能力,从而把自身的好的想法转化成生产力。因此应该有针对性的创设一些有关于法律的能力培养课程,例如模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纠纷、模拟创业过程中的漏洞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过程等等,还应当设置一系列的逆向思维课程,让学生自己当法官或者律师来深切体会法律的内涵,从而使学生切身实地运用法律、理解法律,从被动学习状态到主动学习过程。通过这些情景实验课程,把运用法律解决创业过程中难题的能力,培养成大学生创业的必备能力之一。

四、总结

缺乏法律意识篇4

1原因

1.1工作主动性差青年护士独生子女比例高,自我意识强,没有彻底转换从学生到护士的角色。

1.2专业知识不扎实,操作不熟练青年护士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的积累,护理指导和健康教育不全面,遇到问题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1.3工作条理性差年青护士遇到患者较多时,无计划、心里没底、忙乱无序。

1.4工作应变能力差,严重影响护理质量缺乏理论知识和临床相结合的能力,表现为对科内设备的使用、故障的排除以及心肺复苏的程序,未完全掌握,不熟悉急救药品的作用与用法,对危重病人观察不到位。

1.5人际关系不协调,心理压力大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技巧,面临新的环境,昼夜倒班,生活节律紊乱,工作分心而出现护理缺陷。

2对策

2.1加强岗前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意识和法律意识上岗前统一对新护士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与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学习,护士行为规范、语言沟通技巧、礼仪培训可有效地减少护理缺陷的发生。

2.2注意应急能力的培训组织年青护士认真学习应急风险预案,让其熟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并对各种危、急、重症的抢救程序进行模拟训练,使其熟悉、掌握各种抢救设备的性能、抢救药品的作用及方法后,才能单独值班。

2.3制定年青护士的培训计划加强晨会提问,加强专业理论学习和基础操作培训,根据科室特点制定系统的业务培训计划。首先抓好基础操作训练,其次强化专科技术培训,同时利用业务讲座、业务查房、读书报告会等形式学习理论,并定期考试,逐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4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注意新老搭配,实行弹性排班。

2.5注意人性化管理,提高心理素质青年护士上岗后,护士长需了解其心理状态和需求,缓解其心理压力,合理安排工作,使其顺利度过适应期,保持良好心态。

参考文献

缺乏法律意识篇5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教育切入点主线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3)13-0025-03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大学生法制意识,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1]但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总体效果不佳,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找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切入点和主线,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主要表现在:1.法制教育理论内容重于实践案例。一些教师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或者法律常识教育,以法理教育或者法律条文为教学主要内容,而缺乏相关的司法案例,对当下社会出现的典型司法案例也缺乏深入的剖析。2.法制教育内容面广却难以贴近大学生生活。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包括了宪法、刑法和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涉及30个法律文件,其涉及面不可谓不广,但就总体而言,这些课程内容却与大学生生活相去甚远,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参加社会实践和就业等方面缺乏关注。3.法制教育案例缺乏针对性。表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陈旧,脱离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脱离大学生日常生活,缺乏对大学生在校学习和社会实践的关注,难以为大学生保护合法权益和行使权利提供切实的帮助。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不科学

法制教育是高校教育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并不科学。这主要表现在:1.法制教育课程内容与授课时数缩减。自《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与《法律基础》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后,有关“法律基础”的课程内容仅占1/3,课时仅为12-18课时,与《法律基础》为独立课程之时相比相距甚远,并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仅集中在大学一年级学习,并未贯穿于学生整个大学教育。2.法制教育课程缺乏实践课程配套,更谈不上依托法制教学实践基地开展法制教育,而主要依靠课堂理论教学。3.大学法制课程缺乏与高中法制教育课程的有序衔接,法制课程缺乏与思想政治教育等其他“两课”课程的衔接,削弱了高校法制课程的实际效果。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形式单一

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形式大多较为单一,主要局限于课堂理论教学,缺乏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一是极少组织学生到学校所在地法院旁听,无法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司法体验,学生也因此而缺乏对司法程序的了解等等。二是缺乏模拟法庭的设置,难以为学生提供更全面的法制认知。三是较少组织司法社团向学生和社会公众开展法律咨询与提供司法援助,学生的法制意识薄弱,缺乏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大学生法制教育环境有待改善

大学生法制教育身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组成的大环境之中,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发挥合力的过程。一是法制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缺位。由于大学生已是成年人,心智发育较高中阶段成熟,在减少家庭约束的同时也忽视了法制教育。二是法制教育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缺位。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大多集中于文娱活动、思想道德教育、志愿者服务和社团活动等内容,而对法制教育缺乏关注,没有形成系统的高校校园法制教育体系,大学生在校期间缺少参加校园法制教育活动的平台。同时,受重德轻法观念的影响,出现以道德教育和道德说教替代法制教育的倾向。三是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步伐加快,由于缺乏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导致公权力凌驾于法律法规,削弱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崇仰失落,影响了高校法制教育工作。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功能定位

(一)增强法制意识,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

法制意识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的重要渠道,因而,大力推进法制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制教育通过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加深大学生对法理、法律法规条文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加深他们对各种司法现象的认识,能扩大他们的视野、知识面和完善知识结构,能不断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法治精神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与习惯,主动地约束和管理自己,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依法行使权利,促使大学生自觉维权

维护个人权利是法律法规的重要旨归。大学阶段是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正处于形成阶段,对自身、他人和社会尚未形成深入而成熟的认识,个人心智尚有待发展,在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极易做出违法行为,或者受到非法侵害。高校法制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增加大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帮助他们认识他人的合法权利,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帮助他们认识自身作为一名公民和学生所享有的权利的边界,认识遵守法律法规和推进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形成守法意识。同时,法制教育还注重增强大学生对自身合法权益内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途径的认识,促进大学生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自觉履行义务,培养大学生责任担当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享受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制教育既对学生进行权利教育,又让学生明确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可以说,法制教育的过程是大学生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过程,也是他们逐渐认识自身义务并作出义务承担的过程。主动承担义务和责任,是现代社会公民的重要底色。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校园秩序,需要依靠大学生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担当起自己身上的责任。

三、找准切入点和主线,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

(一)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为切入点,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

首先,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为切入点,转变大学生法制教育观念。在传统观念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而不是裁决或仲裁。提出的解决办法应该在大家都认为是公正的情况下,为双方自愿的接受,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之而丢面子。说明教育第一,而不是依靠权威或压制”。[3]要认真转变这种典型的“重德轻法”的法制教育观念,同时,也要转变“重法轻德”的观念。“任何外在的硬性的社会规范只有直接诉求于人的心理情感,并获得人们的真正的道德支持,才会真正扎下根来,而单纯依靠外在的推动力或强制力则是远远不够的”。[4]而法律法规作为“硬性的社会规范”,只有获得学生“真正的道德支持”才能内化形成他们的法制意识。因而,要转变观念,以“重法重德”的观念为指导,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区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功能与边界,从关注、尊重和维护学生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出发,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诉求为切入点,在尊重和维护学生权利、帮助学生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开展法制教育。

其次,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为切入点,丰富大学生法制教育形式。多元化的教育形式有利于学生从不同的情境中对事物进行认知、理解和感悟。大学生法制教育要认真研究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不断丰富教育形式。具体而言,一要加强学校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合作,与公检法机关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通过实地参观、法院旁听、知识讲座甚至假期实习等方式,用真实的情境促进法制教育工作发展。二要在建立校内法制教育社团的基础上,加强社团与以律师事务所为主的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联系,以定期司法专题讲座为依托,丰富法制教育形式。三要充分利用校园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力量,加强法律常识、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宣传,以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再次,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为切入点,改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环境。一要依托居委会、社区和街道,借助节假日扩大法制教育宣传,帮助家长转变家庭教育观念,让法制教育回归家庭教育,以改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家庭环境。二要依托校园文化建设,以校园社团为纽带,以大学生文娱活动为契机,以大学生志愿者为主体,建立法制教育活动平台,提升法制教育和法制文化在校园文化中的地位。三要依托宪法和法律,加强查处违法行为力度,切实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建立法律权威,为推动大学生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以学生不同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为主线,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

首先,以学生不同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为主线,加快大学生法制教育队伍建设。高素质而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是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通过访谈和调查等方式,深刻把握大学生在不同成长阶段的权利诉求与义务担当,进而为大学生法制教育配置不同的教师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在大学生入学之初,针对大学生独立生活的需要和扩大交往的需要,形成以辅导员为主,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为辅的教师队伍,帮助大学生初步形成法制意识。在大学生实现新生到老生的过渡之后,要以学校法律顾问、公检法有关人员与职业律师为教师队伍的主要力量,结合大学生日常生活开展法制教育。在大学生临近毕业时,要以钻研劳动关系的法律人士和就业指导部门人员为主要力量,展开法制教育。

其次,以学生不同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为主线,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设置的科学化。科学的课程设置有利于学生以系统知识为基础,形成良好的学科素养和学科素质。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学生不同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为主线,促进相关课程的科学化。在抓住大学新生时期的好奇感,增加法制教育的实践课程,以增强学生对法制教育的兴趣,培养他们积极参加法制教育的愿望与动力,为大学生依法行使权利建立基础。在大学生逐渐熟悉校园生活后,要逐渐增加理论课程尤其是以案例为主的法制课程而减少实践课程,帮助学生深化对法制的认识,进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促进大学生的义务担当和责任担当意识形成。在大学生临近毕业走向社会阶段,要以专题讲座作为课程的主要形式,以劳动纠纷和协调劳资关系等为主要法制教育课程内容,促进大学生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形成。

再次,以学生不同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为主线,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的系统性。系统的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掌握较为全面的学科知识,形成较强的学科能力。要以学生不同成长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为主线,以系统的法制教育内容,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在处于新生阶段,法制教育要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学生实现由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转变,在开展以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为主题的法制教育的同时,引导学生克服因陌生环境而带来的诸多心理问题,进而形成积极健康的心态融入大学生活。在新生阶段结束之后,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学生在思想观念深处形成法制意识。在大学生求职阶段,要把法制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结合起来,让学生全面了解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认真履行义务,实现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58.

[2]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9.

缺乏法律意识篇6

【关键词】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民主监督;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十提出要加强我国的民主建设,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因此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效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形成一种普世价值观,真正实现十所提出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难以回避的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响应十号召,对于该问题,我们理解的越深刻、认识的越到位,农村各项工作才会更主动的完成,农村也会更稳定,国家才能更加和谐的发展。

农民是中国最大的政治群体,社会的民主现状直接取决于农村、农民的民主现状。80年代至今,吉林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著和极大的成效,同时也有如农村政治体制不完善、农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农村强势团体干扰、经济基础薄弱等一些问题的出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这些不和谐因素,较大地影响我省的民主政治建设,影响我省农村改革的顺利前进。

一、农村强势团体及宗派、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民主选举

封建宗氏家族观念与现代的国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建国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城乡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人口的流动变弱,这样就为宗族势力的滋长创造了土壤。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后,我省农村地区基本回到集体化以前的状态,因相邻关系从而产生的利益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政府方面的调解和处理,然而,我省农村基层政权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同时又缺乏物力和相关手段的配合,地方基层政权管理十分乏力,这样一来就有了农村强势团体和宗派、宗族势力存在的必要性,久而久之,这些团体的权力日益扩大和扩张,其存在是个双刃剑,原本是为村民解决纠纷的团体,却出现了干扰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行为。

二、农民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缺乏主体认识

主体意识,是相对于附庸意识、主宰意识和客体意识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公民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不是臣民。完整的含义则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有独立思想和意识的个体加入到社会政治生活中。对于我省农村,每个农民都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农民脑中常常存在着非常简单的民主观念,这与当展民主观念的差距是很大的。农民的主体意识、平等观念、维权意识缺乏,依附观念严重,当遇到问题时,常常寄望于领导能给予公平地对待,从而保护其合法权利,这样使得农民对民主意识缺乏主动性。我省农民的依附意识和义务意识极强,然而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却相对薄弱。同时,宗族观念在农民脑中根深蒂固,家族制和家长制思想长期束缚和制约着农民基础民主政治思想的进步,在农村许多地区,村长常常是该村大家族的强者,家族和宗族势力决定农民只好服从和顺从,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吉林省农民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体认识的提高和不断发展。

三、某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素质偏低。为农民服务意识薄弱

目前,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队伍年龄比较大,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些老党员、老干部多是习惯计划体制下的工作方法,习惯听从领导安排,工作缺乏主动性,方法也不够多,相对缺乏创新精神,缺乏民主意识。这种人执政效率低,很难最好的、最高效的做好为人民群众全心全意的服务工作,更有甚者根本无心为民服务。

四、农民法制法律观念淡薄

吉林省农村法制法律建设起步时间较晚,又长时间受到传统政治、封建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法制法律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形式是:第一、缺乏法律知识。一个法治国家,公民自身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我省农村,许多农民的法律知识贫乏,有时甚至连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法律法规都不知道,更不用说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更不可能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例如在出现利益纠纷时,一般由村干部或村中辈分较高的人出面根据地方的习俗、道德标准来解决。一旦有村民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就会被看做是对本地风俗的亵渎,会遭到村民的嘲笑和鄙视,在当地很难抬得起头来生活。正是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认识不够,甚至是缺乏,使得农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第二、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古代中国当人们发生利益纠纷时,是通过封建传统的纲常来解决纠纷,而很少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久而久之,老百姓形成了“和为贵”、“讼则凶”的心理,“吃了官司”被当做是很丢人的事。尽管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有所改善,可是一些封建的落后思想仍在很多农民的心目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五、农村集体经济欠发达

因为历史原因和其他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现今生产力还没能从根本上脱离不发达的现状。这种现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还不及某些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和那些发达国家的差距也是可想而知的了,距离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发展想要达到的目标还很遥远。对于吉林省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农村,民主的前进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的推动。然而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地方行政和国家政策的实施的矛盾性,使得它们也存在着矛盾的对立现象。因此,地方政府强烈要求加强地方的行政功能。同时,对于一个地区的不同时期,政府推动农村民主的力度也有所不同。经济的薄弱直接削弱了村民主政治建设,这些村党组织缺乏凝聚力,村班子成员涣散,村民对村里缺乏信任度,导致民主政治意识不强。

六、农村民主监督制度缺少制约。村级权立制衡机制界限模糊

(一)农村民主监督制度缺少必要制约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是权力制衡规律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然而,农村民主监督任制度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任何权力一旦失去制约那就很容易出现腐败。以土地征用补偿为例:土地征用款管理发放制度缺陷为村官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目前,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正常报批征地补偿款由财政部门发放到村,再由村发给村民;二是非报批用地,即土坡、滩涂等补偿款的发放,由村官和开发商协商后,在不经过任何上级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直接从开发商处划账到村里。在第一种情形中,虽然征用补偿标准和发放程序一般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补偿款下拨到村之后的分配,有关部门很少去核查。在第二种情形中,土地管理部门、上级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村民都不知情,一些村官利用管理机制的漏洞,用作废的发票和其他收据出具给开发商,收款不入账,从而侵吞公款。村官腐败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其根源是监督制度自身缺陷导致的的结果。民主监督要求村务公开,但部分村干部掌握信息,却不及时的公开信息,甚至是根本就不公开村务,广大村民无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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