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迹的价值(6篇)

来源:网络

历史遗迹的价值篇1

关键词:原真性;城市遗产保护;保存伦理;再生活化效益

Abstract:afterthe1999921earthquake,InTaiwan,themainstreamdiscourseofpublicworksreconstructionguidethetendofarchitecturedesignthoughtscombinedwith"Regionalism".Inlogicalthinking,themainstreamdiscourseincludedthe"locality"environmentalconsiderationswhichwasrejectedbyearlymodernism,and"respect"theoriginalbeenneglectedlifestyleresearchapproach;Ascharacterizationoftheforminthespacedimension,authenticityissuesregionalismandthepursuitofurbanheritageconservationcoincide.UrbanheritageisamicrocosmofTaiwansociety,withdiverse,complexandcontradictory.Intheprocessofheritageprotectionandregenerationdiscussion,thecoreissueistheethicaldecision-makingauthenticityhierarchicaldesigncriteriaforjudgmentandplanningisoneofthetwosidescannotbecut.thepaperattemptstosortoutthelasttenyearstocometoTaiwaninheritageprotectionandregenerationSpatialplanninganddesignpracticefielduse,Intheprocessofexploringthepursuitof"locality"and"authenticity"valuejudgments,Thegradualconstructionofurbanheritageresearchmethodologyandprotectionofthedecision-makinglevelthinking.Provideknowledgeinthefaceoffellow"urbanheritageconservation"and"regenerationbenefits'valueassessment,Fromresearchtoexplorethepracticecanpreservethevalueofethicaldecision-makingandplanningmeaningfuldialoguemessage.Establishmentofregionalplanninganddesigntheorybothhumanism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

Keywords:authenticity;historicheritageconservation;conservationethics;heritageregenerationbenefits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11-66(9)

1文化遗产调查与修护所遭遇的“原真性”(authenticity)课题

整个世界在都市发展扩张和现代化的借口之下,建设性的破坏对具有价值的城市遗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联合国对于城市遗产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safeguarding)的内涵,即鉴定(identification)、防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修缮(restoration)和再生(renovation)。

保护城市遗产在社会方面、历史和实用方面具有普遍的价值――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

城市遗产的保护与再生活化的实践越是深入的历史调查,所遭遇的原真性课题往往越复杂。具有意义的史料浮现,总是冲击研究者的视野与保护规划思考的盲点。依据对文献资料的深入历史调查、建筑本体的深层构造检测分析、隐蔽部位的解体与挖掘调查与特殊构造式样研究、残构现场的痕迹调查等所获得的信息,逐步建构城市遗产保护的研究方法架构,提供调研与规划设计实践者与评审委员、学者专家讨论原真性课题的适切分类信息,整合提出符合文化资产保护伦理的修复决策,以及规划可适性利用的空间设计方案。

2在城市遗产保护与再生活化效益价值评估前建立保存伦理对话讨论的平台

1964年《威尼斯》及1994年的《奈良原真性档》对于文化资产修护的原真性有相当深入的讨论,且已成为国际依循的主要共识。其中《奈良原真性档》针对世界文化小区(Culturalcommunity)有其多元性,因此特别提出原真性的维护应在《威尼斯》的精神之上作更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然而,因为遗产之价值必须在其各自的“文化涵沟”(culturalcontext)中加以考虑及评断,在缺乏具有可信度之相关历史调查信息下,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及再利用的实践由于缺乏原真性的考虑而衍生许多修护偏差[1]。本研究认为这些原真性的偏差主要在于遗产保护与再生效益价值评估的缺乏讨论平台所致,以下则为多位学者对于台湾历史遗产保护与再生所进行的讨论。

文化资产保存旨在延续古迹、历史建筑的保存状态,而文化资产再生则在积极发挥古迹、历史建筑的生命力及其彰显的文化及历史意义。保存包括发表、经营管理与利用[2]。从都市环境角度而言,历史空间再生指的是广泛运用不同方式在当代为这些历史性元素寻找合宜的使用、合宜的地位以及合宜的环境,并在都市设计构想的统合下,为保存与发展取得平衡点,进而开创出一个具有历史特色的现代生活环境[3]。历史再生的积极性意义,当然应该在强调其再利用价值时不对原始保存形成伤害为前提,必须对文化资产更动过程中一些弹性的处理是否会使原建筑的原真性遭受更多的破坏有进一步的验证及讨论[4]。

历史再生与历史原真性保存的课题,在表面上是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但若各执一端,则维护的对策极易陷入各有立场的论证,达不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两者之间的效益及价值权衡必须在某个讨论平台上,作出一些思维上的厘清及折冲,在历史建筑的展示与鉴赏以及文化意义的传习、推广和交流与历史原真性保存在方向上趋于一致,此外的面向则需要依据历史空间保存的层级化对策,必区分出不同的保存方式及所对应的保存范围。对于绝对不可扭曲的原真性原貌,亦需设定最基本原则,形成历史原貌保存核心价值[5]。也就是说,必须针对各项保存及再生需求,分别研拟对策及细致的决策论证过程,不可单以齐一的准则作武断的处理。

在日本,文化资产修护制度――“解体调查”被视为历史研究的深入调查,包括基础调查、破坏调查、构造诊断调查、历史的调查、仕样调查(构造、意匠、技法、材料调查)[6],其中“历史的调查”意指建筑兴建或修建的历程及修建痕迹调查。相较于日本将解体调查纳入遗产保护调查之先期研究的层级的机制,得以达到预期――避免在无意之间拆解许多不应干扰的文化资产部位,以及进行可适性利用评估的目标,显然解决了上述之遗产保护与再生的难解课题。因此依实际之调查实践而言,不应以“解体调查”名之,或可称为“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

在台湾,近年古迹、历史建筑修复所实行的调查研究与日本行之有年的解体调查不同之处在于,历史调查与解体调查阶段的割裂,以致在修护工程之预算及空间再利用评估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已于历史调查阶段先行作了粗略决策,决定了政府编列经费额度,此时即令发觉修护经费偏差甚大,亦难以修正,造成在不合理预算限制内进行偏差修护的困境。因此,就遗产保护之原真性决策及实际操作面而言,具有深化历史调查之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的行为而言,其施行越早越好。

3在保存维护伦理之基础上执行深入历史调查

世界先进国家的古迹与历史建筑修护工作均面对文化资产保存之伦理课题,实践中执行面亦是相当复杂且困难。如何让修护层级适切,减少过度的修护介入与干预,是文化资产保护再利用的成败的关键。

3.1重视史实性之保存与维护与可适性利用

目前世界文化资产保存与维护的潮流,主要着重于史实性之基础特征之延续,亦即为原真性与历史性(historicity),所指向之历史物证被加以刻意保存与维护下来,以作为后代的见证物。换言之,历史建筑原物之保存与维护是相当重要的指标,若无法保存与维护原物的话,那么人类文化遗产就将丧失无存。

文化资产的保存与维护必须在确保史实性的前提下,进行保存与维护以及可适性利用。近几年台湾在文化资产保存范畴中实践的成果,逐渐走出仅重视历史文献研究的调查框架,而于施工前甚至于计划阶段进行实质影响修护原真性判断的修护信息判读调查,包括将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作为施工准则的决策评估依据,逐步迈向文化资产保存法所揭橥的目标:

(1)古迹应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毁损,而主要构造与建材仍存在者,应依照原有形貌修复,并得依其性质,依其调查提出计划,经审议核准后,采取适当之修复或再利用方式。

(2)修复计划,必要时得采用现代科技与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灾、防潮、防蛀等机能及存续年限。

(3)再利用计划,得视需要在不变更古迹原有形貌原则下,增加必要设施。

3.2重视维护伦理、介入越少越好之维护干预

为了文化资产维护计划构想与上述方向接轨,重视古迹及历史建筑之保存与维护伦理,以及可适性利用变成重要之保存议题,而其中之标准及在于如何透过适当之方法达到控制修护行为的干预,达到介入越少越好的修护准则。古迹与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有其主流之依循标准,这些标准在国际修护界称为维护伦理(EthicsofConservation),包括:

(1)在任何维护介入之前,建筑物必须加以记录。

(2)历史证物绝对不可以加以损毁、伪造或移除。

(3)任何维护介入,必须是需要的最少程度。

(4)任何维护介入,必须忠实的尊重文化资产美学、历史与物质的整体性。

(5)所有维护处理过程之方法与材料,都必须加以全面记录。

4多元修护层级与课题与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根据维护伦理进行的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层级有许多种,一般而言,世界上先进国家对其文化资产保存方式,可归纳约有以下七类层级:(1)衰败防治(preventdeterioration);(2)残迹/原物保存(preservation);(3)加固与强化(consolidation);(4)原貌复原(restoration);(5)原样复制(reproduction);(6)重建或移筑(reconstruction);(7)再利用/可适利用(reuse/adaptiveuse)。这些维护层级,各有其特色。而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也大致依此层级,不过一项重要的原则乃是介入愈少愈好。

本案历史建筑调查研究与文化资产修复前的深入调查研究准则,是以最少破坏介入,寻求较多修复信息的调查模式,对于维护伦理及多元的修护层级均提出了贡献。同时,本案研究计划主持的伦理最大的特色在于:在调查研究与修复计划阶段尽可能在遵守保存维护伦理之基础上,执行深入的历史调查、深层的构造检测分析与隐蔽部位的检测调查所得的信息,以多元维护的层级的概念定义保存与再利用课题,作为本历史建筑再利用计划审议与决策的讨论基础(图1-3)。

4.1衰败防治层级课题

(1)以环境控制的方式来保护古迹或历史建筑,预防衰败的产生和损坏媒介的劣化作用。

(2)物理环境控制和劣化因子控制。水的不同物理形态对建材的作用、材料之物理及化学变化、虫害及微生物劣化作用、温湿度及光线等物理环境控制,以及预防火灾、雷击、窃盗与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等相关之基地劣化因子控制。

(3)定期的检查与修缮是预防古迹与历史建筑劣化的根本。具有定期、持续且合理的的日常维护与检查计划,可防范建物的损坏于未然。

4.1.1衰败防治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以非破坏检测仪器探讨环境因子,如木料湿度、密度、材质检测,砖石构材的材质、含水率,以及生物劣化类型之基础数据,其佐助之相关维护层级课题,包括:(1)探讨如何采用与历史风貌协调之方式进行环境控制,列入审议范围包含通风、采光、排水、屋面防水、防潮、虫蚁防治、空调、避雷、防盗、文物保护之防止劣化维护方式。

(2)生物劣化防治及环境用药维护准则――木作构件防腐防虫维护准则。

(3)建筑构材(砖、石、R.C.、面砖、壁涂装饰等)劣化维护准则。

(4)日常维护计划(包含上述事项之定期检查维护执行及维护计划督导等)。

(5)防灾工程(包含全区排水、消防设施)。

4.2残迹/原物保存层级课题(图4-7)

(1)残迹/原貌保存层级乃是直接处理古迹与历史建筑构造之方式。

(2)建筑物破坏现象已经产生,维持古迹与历史建筑于现存状态已不可能,必须加以制止劣化现象之介入行为。

(3)藉由真实物的保存,使参观者可以想象以前的古迹与历史建筑可能的风貌。

4.2.1残迹/原物保存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经由局部之材料取样、构造取样分析试验之局部科学仪器检测原用材料(如壁涂材料分析、木料材质分析)。寻找老照片、历史过程之修缮纪录,以及现场之痕迹调查,深入比对了解兴修过程的历史文献原真性,佐以判断修复的决策讨论,包括:

(1)不严谨的臆测性修复不应被鼓励且执行。

(2)局部或全面的残迹/原貌保存应视为维护之重要审议及工程执行项目。

(3)残迹/原貌保存的修护过程应纳入未来施工纪录工作报告书中。

4.3加固与强化层级课题(图8)

(1)在古迹与历史建筑实质架构中做物质性的添加物、使用黏着物或导入支撑材,以确保其持续的耐久性或结构的原样。

(2)当古迹与历史建筑构材强度不足以应付未来的危险时,现存材料可经由适当的介入加以强化。

(3)为避免轻微的损坏最后演变成严重的破坏,加固与强化之修护层级应被视为从破损到原样修护的中间层级,必要之补强不应以破坏古迹与历史建筑的和谐与美观而排除此多元修护的可能性。

(4)结构系统的原样必须加以尊重。

(5)传统技艺和材料的使用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当传统方法不敷需求时,得使用合适之新材料与现代技术加固与强化。

4.3.1加固与强化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结构系统的深入了解检测,包含基础试掘、构造取样及试验评估,近代建筑结构配钢筋方式之检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承重砖墙灰缝抗剪力测试,以及楼版荷重之评估信息等,以佐助之相关维护层级讨论决策之信息,包括:

(1)评估能否符合耐震法规及楼版公共安全之标准,若不能符合则采限缩限制使用强度或加入适当之加固与强化措施。

(2)在限缩其使用强度的条件下,经委员会广泛的讨论决议得依排除有关其建筑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项。

(3)若需补强则须配合原真性价值之判断,于影响最小处进行加固与强化的修护决策,并将过程纳入施工纪录工作报告书中。

4.4原貌复原层级课题(图9-10)

(1)原貌复原的层级为对于古迹与历史建筑残破部份利用原有材料(或相近材料)及原有工法加以复原。

(2)古迹与历史建筑的复原比残迹更容易为人所理解,然而执行此复原的层级,应经过严谨的历史考证。

(3)经过考证复原已佚失的装饰性构件,其替换亦为复原的形式。

(4)修护计划中拟加以去除的部份及拟被显露出来的某时期材料应提据其历史或美学价值,及其保存现况是否良好经委员会广泛地承认决议后实施。

(5)任何时期的添加部份及近期的去除与修护应被视为历史重要历程,而施予历程记录。

(6)建筑物构材表面附加物的去除、清洁与防护,呈现出原有未受污染的部份,亦视为复原层级的方式之一。

(7)残破部分构件之复原,应使用原有材料及工法,以增加其历史启示及价值r原材料及工法被广泛的认为不适合使用时,得以相近之材质或工法取代。

(8)丧失部份的替换应与整体和谐,但同时又必须能够与原有的部份区别出来,而不致混淆其原有艺术与历史的证据。

4.4.1原貌复原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以现代科技工法进行试作(如环保剥漆剂、喷砂工法),去除建筑表面后期之附加物。经由局部之材料取样、构造取样分析试验之局部科学仪器检测原用材料(如壁涂材料分析、木料材质分析)。其次,寻找老照片、历史过程之修缮纪录,及现场之痕迹调查,深入比对了解兴修过程的历史文献原真性,佐以判断修复的决策讨论,包括:

(1)为彰显文化资产整体美学和历史价值,进行历史上各不同时期之附加物之去除与保存之决策取舍,复原必须以尊重原始材料和考古证据为基础,臆测性的修复应加以避免。

(2)原貌复原的修护过程应纳入施工纪录之工作报告书中。

(3)匠师资格依其工法之特殊性于施工说明书中加以规范。

(4)施工前工程厂商文物构件清点、统计及保全。

4.5原样复制层级课题(图11-12)

(1)复制的层级应在下列情况为之:复制原作之一部或全部以替换某些已丧失或损毁的部份时为之,以维持原有的美学和谐。

(2)古迹与历史建筑面临无法恢复补救的破坏或遭受其所在环境的威胁时,方可经过委员会广泛讨论决议后迁移至更合适的环境中予以保存,并且为保持原地或建筑物的协调而以复制品取代。

(3)高艺术价值的彩画、建筑构件若无法现地保存,则可采复制的层级,将原物保存于适当的场所,而以与原物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将可以保护高艺术价值之构件免于加速破坏。

4.5.1原样复制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重要之历史写真(历史照片)之搜集、使用单位访谈、修缮纪录进行全面性了解,作为细部修复调查之基础,针对历史照片及使用单位之访谈,进行现场损坏及痕迹调查判别建筑构件是否为原物,加上非破坏及测试之检测信息,进行原样复制之修护层级讨论基础,包括:

(1)可考证原样之佚失构件,或不堪继续使用之原物是否采原样复制之方式,此部分包含门、窗、灯具、五金、特殊金属构造物等。

(2)重要建筑构件(如重要原始灯具、五金等)及具有高度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如重要原样生产工具、家具等)是否采保存展示者以复制之手法再现,并经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讨论共识后决议之。

4.6重建或移筑层级课题(图13-16)

(1)重建之构造物缺乏岁月之痕迹,故无特殊意涵的仿古重建并不该被鼓励。

(2)重建之行为应尽量保留可再使用之旧有构件。

(3)遭受天灾或意外毁损之构造物应于短期内进行清理纪录,且留用合适之构件。

(4)除具重大之公共性利益考虑外,非有必要不作迁移整栋建筑物至新的基地之营造行为。

4.6.1重建或移筑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历史上不同时期之兴修营建行为,各有其不同之历史价值,并非复原至最早之形貌,也非现况的冻结保存,当进一步了解历史分期上之兴修行为之空间意义与价值,可作为冲突甚大之两种不同保护方式之决策,包括:

(1)在基于正确的考证和证据的支持下,而非基于臆测的重建,经委员会广泛讨论,始可允许其仿古重建。

(2)已被拆毁之历史建筑,得以依考证形式重建复原风貌。

4.7再利用/可适利用层级课题

(1)保存古迹与历史建筑最佳的途径乃是维持其合理的持续使用,合理使用以维持其始建用途为保存的最好方式。

(2)在许多状况下,适度改变原建筑而可达致合理的再利用,此层级是使古迹与历史建筑之历史和美学价值得以被经济地保护的较佳的途径。

(3)接受容积奖励之古迹或历史建筑维护,应提供具公益性之再利用计划,并经委员会广泛讨论决议,始可给予容积奖励。

(4)为使古迹与历史建筑获得再生之机会,再利用涉及之现代化设施或管线之添加,应降低对历史风貌之冲击。

4.7.1再利用/可适利用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综合上述之史实性考证信息,以及建筑物各部分空间之细致价值评估后,作为不适宜之空间再利用方式,并基于有效管理与营运之综合考虑上,讨论整体空间再利用决策,包括:

(1)与配合古迹或历史建筑风貌及再利用准则研拟可适性之相关现代化设施(包含水电、空调、消防)之设备标准及管线计划。

(2)开放民众参观之动线及多媒体解说系统规划。

(3)配合古迹或历史建筑风格装修考证和日夜间之活动,以及配套使用空间剧本设置室内家具及夜间特效照明。

5结论:保存对话平台与系统化的架构流程

保存实践与应用应以文献档案搜集分析考证、基地及建筑本体构筑研究,以现场测绘及拍摄基本图面、特殊工法及构造、文物及装饰艺术等调查,并针对损坏模式以解体调查及非破坏检测逐一进行纪录交叉比对信息,综合上述数据整理及分析考证后,探讨保存标的物本身的文化遗产价值,以作为拓展后续相关研究以及保护及活化利用的实践基础(表1)。

5.1层级化与系统性的讨论架构

第一层级:在考虑史料及证据的准确性、原貌保存状况与环境限制、修复与保存技术的可行性下,严守真实性修护的核心价值,提出保守且严谨的方式进行最低度的干预,并能确保原真性风貌的讯息。此层级具有无可替代的承载历史事件、匠艺再现的场域诠释性。

第二层级:复制及重建的修护意义,乃是在视觉场域建构的基础上,将原貌已完全丧失或是遭到不当修改,于恢复历史情境具有重大文化意义,或恢复文化形式集体记忆具地方高度认同的原则,做出风格复制或重建回复的高度介入干预,此与原貌保存的精神有所不同。

第三层级:在于契合历史空间或历史产业相符之文化产业开发,包含教育研习推广、空间体验鉴赏、有效经营管理建立可持续的财务自主性等,此层级偏重于经济面向考虑。

5.2建构日常管理维护之理论思维

对于文化遗产与历史建筑修护与发展试图寻找永恒的解决方法的观念是难以达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建构系统性的价值对话平台与研究方法,以及渐进的改善与日常保养维护是比较容易被建构的。因此评估保存情况的小变化很重要,而且需要适当的工具。许多历史性的古迹或历史性建筑,从街屋房舍、合院、庙宇到公共性建筑等较大的建筑都有悠久且复杂的历史,大部分具有复杂的结构,建筑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或管理人要对这些建物做彻底的检视其实是较难以达成的。

因此街区维护后由管理组织或学术单位成立之历史街区维护专家小组,其成员的技术专家具备可对建物做全面勘验的技术知识及物理技术,对于保存建物文化资产兼备理论与实际技术。历史街区维护专家小组之技术专家对报告不足或损坏的地方,应可立即执行急迫性的小地方修复,例如松脱的屋瓦。他们不执行较大的修复工作,只检视损坏的可能原因,并对日常保养维护或修复工作提出建议。他们将勘验结果整理成状况报告,做为建物拥有人自己动手或委托建筑师或建筑包商日常保养维护时的指导方针。如果是清单上列出的建物,也许可以根据此份报告向政府相关单位申请维修许可。

由官方提供之大型研究中心,投入集中人力对文化资产之检测与修复研究,并非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因此近十年来,台湾各大学之相关系所纷纷成立文化资产研究中心补足相关检测仪器、研究设备及相关检测人力之培训,对于未来多处之文化资产经过大规模的维护再利用后所产生之日常管理维护思维,具有永续实践意义之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傅朝卿.向世界文化遗产杰出普世价值与真实性学习--台湾古迹保存与再利用之自省[C]//乐山文教基金会.古迹活化再利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乐山文教基金会,2001.

[2]林会承.历史建筑的保存与再生[J].北投温泉博物馆专刊,2001.

[3]徐明福.台南市孔庙文化园区之规划:台南市旧街区保存与再生之契机[J].乡城生活杂志,1998(56).

[4]傅朝卿.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宣言、决议文、建议文[M].台南:台湾建筑与文化资产出版社,2002.

历史遗迹的价值篇2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

(一)历史文化遗产遭到建设性破坏

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土地紧缺,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倒下,被开发成房地产。此外,许多西方建筑方式、文化融入我国,也或多或少地改变和损害了我国的文物建筑。而历史遗迹最大的特点就是一旦被损坏就不可能再还原,即使现在的技g很发达,也不可能完全重塑、还原被毁坏了的历史遗址。例如,具有历史意义的遵义会议会址被毁坏,为了修建道路对安阳著名的历史街区无情毁坏,这些例子举不胜举。文明的进步当然是应该推崇的,但这并不代表历史的文明就不值得珍惜,这些毁坏将对我国的悠久历史文化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在,历史文物虽然受到了国家的保护和重视,但是真正实现历史文物不受破坏是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环境的。我国在几千年历史中留下的许多历史遗迹被破坏,这给经济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二)“复古”之风盛行

随着国家对历史古迹的重视以及文物的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古迹被重建、修复,虽然这样的做法完整地重现了古迹,但是它本身的真实性、历史性早已消失,因为现在的重建或者修复使用的是现代材料和工艺,甚至对它的创造也掺杂了现代成分,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文物的破坏。例如,深受人们喜爱的雷峰塔被多次重建,虽然重现了历史,被认为是名胜,但也只能算作“假古迹”。在对文化遗产的“复古”上,世界著名旅游文化城市威尼斯有明文规定、法律保护,它指出,在对文物进行修复重建时,要保证其与原古迹的高度一致性和协调性,而且对于重建的遗址与原来的建筑之间的区别要明显标注。这其实就是在法律层面规范了那些不负责任的“复古”遗址。

(三)保护观念尚不够普及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文明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改革开放后,外国文化不断传入我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的思想观念有改善、对经济发展有利,但是这些新观念不利于保护文物。很多人都认为文物保护是不值得的,现代文明终将取代过去的传统文明,对于文物的保护也就没有意义和价值,这些想法都给国家开展文物保护造成困难和障碍。现在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一些人为了迎合消费者,不惜毁掉真的历史遗迹建造哗众取宠的假古物,这种以假乱真的情况给历史古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虽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但是保护历史文化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许多还只是口头管理。这就给一些人破坏历史文物创造了机会,即使破坏也不会有严重惩罚或者制裁。另外,这样松懈、流于形式的管理也会给人一种错误的认知,认为历史文物没有重要的价值。此外,当前对文物保护职责上的划分弊端导致文物管理和保护处于被动地位,例如,文物部门只负责保护文物,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建设,两者各自为政、没有交叉,但是城市建设一定会涉及对文物古迹的处置,如果文物部门没有出来干涉,那么文物古迹就有可能被破坏掉,这在一种程度上也导致了文物部门的管理失效。

二、对文物保护的建议、对策

(一)加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对历史文物的保护管理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数量甚至不敌一些小国,这是值得人们反思的。刨根问底,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不足是根本原因,对于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遗产,一些人没有传承保护的意愿,甚至有些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文化遗产。为了改变现状,一方面可以利用先进的媒体传播手段,拍摄一些画面或者纪录片,让人们感受得到历史文物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价值,改变人们对文物的消极态度和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要构建一个法制健全、历史文化和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从政策、制度上让人们重视对文物的保护。

(二)文物部门适时应变

在城市化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文物部门和相关工作者要做到适时应对变化,尽力做到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相协调。文物部门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做到四点“主动配合,有理有度、,提前介入,争取两利”。“主动配合”是指文物部门应该在城建部门动工之前,就积极主动地沟通、交流,主动配合完成基建审批,不能等到事情已经发生了再干预;“提前介入”其实体现了文物部门的一种责任感,它要求文物部门人员将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城建部门,以防其对文物法规不了解。

三、结语

历史遗迹的价值篇3

一、大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20世纪末,世界兴起了“申遗”热潮。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一是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事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际一体化潮流驱动下各个国家文化逐渐融合,而文化遗产却能呈现出国家的个性与特色。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

(一)目标的差异性

保护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保存、展示和遗传后代,旅游开发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文物保护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文物的原始状态保存下来,留传下去,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人类的历史和文化。建筑文物的保存就是保护建筑文化的承载体建筑材料和其原有的位置,保护材料使其不致散失变质,保护其原有位置不致走形倒毁。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不到20年的时间已经在世界排名第七,越来越多的文物遗址遗迹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各地方也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了旅游开发的力度,增加了资金投入。其主要目的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得到回报。

(二)开发认知的背离

在开发的认知上,也存在着明显的背离。开发所涉猎的领域很广,人们往往过多地从物质开发角度理解,于是就出现了大兴土木,改造地形环境、大面积绿化改造、修配套服务设施、造保护棚、整修公路等,似乎只有这样才是开发。这种开发的结果是改变了整体环境风貌,迎合了部分领导的创“业绩”思想。物质开发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创造一个新环境的同时,一个原生的、美好的自然环境被破坏殆尽。

我们应注意到,大量的大遗址并不适合开发。每个大遗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很多大遗址只适合封闭性保护,基于这一点西方国家已有先例。比如,世界许多国家的国家公园,将生态科学价值很高的区域划在生态保育区范围内,不对游客开放,科学工作者经过批准可以前往研究,其目的就是要不断发现它们的各种价值加以合理利用。

大遗址是一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与文化载体,是地球与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还往往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

而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习惯于将一切都当作资源看待,以为一切资源都开发地越早越好、开发地越多越好。商品社会的经济规律不适用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大遗址。大遗址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不能将其看作是普通消费品,不能任意地当作旅游资源予以开发。

在这一点上,大遗址由于其在遗址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更代表了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文化与艺术上的最高水平,是一个民族的根,也是一个民族精神的源泉。在历史长河中,这些宫殿庙宇见证着朝代的兴衰演替,经历着时代的变迁,在它身上的每一个痕迹都是一个民族不能忘却的回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决定了它不能被作为一个普通的商品来看待。

二、大遗址保护的国外研究状况

(一)国外大遗址保护的历史

大遗址保护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1515年拉斐尔以古罗马文物为题写的调查报告中,最早提出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思想,他呼吁拯救“全基督教教徒的祖国遗产”“让过去的荣光照耀现世”。

欧洲国家几乎都在19世纪建立了自己的文物和遗迹保护法,并逐步完善成为一整套保护体系。在政府大力保护遗址遗迹的同时,普通国民文物保护意识也得到很大提高。如德国的乡土保全运动,该运动的宗旨是:一切有形无形文物都是曾经在其生活过的人们所留下的,而且是他们自我表现的结果,再将孕育其成长发展的自然环境综合起来,可成为生活于现世人们的规范。

(二)城市遗产的综合利用范例:费拉拉案例

费拉拉是意大利北部艾米尼亚-罗马涅大区费拉拉省的省会,是著名的历史城市,从14世纪开始驻守城市的埃斯泰公爵(Este)家族留下了无数的宫署和迷人的街道,至今保留着完整的城墙、数个世纪层层交叠的历史中心和周围波河三角洲的开阔绿地。它的历史中心(1995年)和区域文化景观(1999年)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意大利秘书处所在地。

意大利很多城市,因为城市扩张、道路扩宽,慢慢拆除了城墙,只留下城门或者堡垒作为历史遗迹加以保存。费拉拉的城墙计划与此不同,进行了一个有益的尝试。经过各专业的勘测,城墙现状得到非常详尽的研究:砖墙面的砌法分类,填上可以种植的植物类型,城墙与环城绿地的高差关系,城墙对城市外扩带来的交通障碍,城墙和相邻城市遗产的整体性等。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城墙计划提供了大量的线索。

最终的规划实施方案保留了总长约9公里的大部分城墙,环绕全城。东、南、西三面城门,拆除了部分城墙,作为通往城市扩展区的机动交通通道;北面保持原有城门及两侧城墙的完整,在西北侧以涵洞方式,连接市内道路和绕城公路(见图1)。

三、国内大遗址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国外存在的差距

国内大遗址保护工作起步较晚,1982年我国创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大遗址保护工作才开始起步。1987年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被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这是中国遗址第一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它标志着中国遗址保护工作已经得到了世界的肯定。但纵观国内大遗址研究情况,目前仍停留在专题式、局部性研究阶段,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同时大遗址研究领域普遍存在定性研究较多、缺少定量研究的现象,专门针对大遗址总体规划的研究尚属空白。

大遗址遗迹的保护观念仍停留在静态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例如:河姆渡博物馆、秦兵马俑博物馆、印山大墓、老山汉墓、半坡遗址等,缺乏动态保护的理论与方法,缺乏将大遗址纳入当地的生态保护之中综合进行研究。大遗址作为地方的文化精粹,不能与地方文化割裂而孤立的存在,因此大遗址保护应该整合历史、现实、自然、人文等因素,用全局的观念去开发与保护,而不是孤立的将其作为一个历史的片段进行保护与研究。

而欧洲的文物保护始于18世纪,人们开始从历史价值角度认识古遗址遗迹。到19世纪,文物遗址的保护从单体走向了群体,欧洲各国文物保护学派形成,文物保护与修复逐步成为一门科学,经过数百年不断的发掘、研究,这种大遗址遗迹修复保护的方法与形式已逐渐成长为一种文化,构成欧洲文明不可或缺的成份,逐步融入于现代文明之中。

(二)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国外存在的天然差异

1.主要建筑材料不同

欧洲古代建筑多采用石结构,石质材料的特点决定了其不易毁坏、保存时间长的特点。如罗马广场遗址和古庞贝城遗址。我国古代建筑梁架结构及装修主要采用木材,早期建筑基址以夯土基础为主,石质构件主要用于柱础、台明等处;烧砖技术发达成熟后,青砖也只用于墁地和围护结构。木结构建筑的演进是贯穿我国古建筑发展史的主脉,但由于木构件极易遭受火灾、易于腐朽,再加之易于改为他用,因此我国古代建筑的木构件能保存下来的极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大遗址遗迹上部建筑结构不存,能够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夯土、石础和砖等基础构件。早期遗址尤其是先秦和秦汉建筑遗址,主要为夯土基址;其特点是在的自然环境下不易保存。

2.观赏性存在差异

欧洲大遗址遗迹保留了更多的建筑材料和结构特性,因而具有较强的观赏性和识别性。

我国近些年来,由于考古工作力度的加强,一大批重要的建筑遗址被陆续发现,如周代的宗庙遗址(200BC)、秦代宫殿遗址、汉代礼制建筑遗址(1世纪)、唐代宫廷建筑大明宫遗址(7-8世纪)等。这些遗址在不同历史时期代表我国古代建筑发展水平,对完善、接续我国传统建筑体系的脉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这些古建筑遗址遗迹多埋于地下,发掘后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有的保护条件尚不成熟,即使其自身观赏性也并不高。

3.认知时间的差异

埃及、希腊及古罗马的大遗址遗迹是西方悠久历史文化的象征。这些古代建筑遗址遗迹自身所具有的、所代表的历史、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价值自不必赘述,即便其作为历史文物被人们所认知的历史也已非常悠久。我国的大遗址遗迹有相当一部分深埋于地下(如:汉长安城遗址、唐大明宫含元殿遗址等),有的即使于地表(如:赵王城遗址),也只有残缺的夯土墙及几座夯土点将台,在外观上与欧洲的罗马大角斗场、雅典卫城的帕提农神庙、埃及的阿布辛伯神庙等建筑遗址遗迹相比更难于认知。遗址的差异性决定了保护方法的差异,因此,盲目照抄照搬西方成熟的大遗址保护方法显然是不可行的,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予以创新,寻求适合我国大遗址特色的保护方法。

四、大遗址遗迹保护与展示方法研究

历史遗迹的价值篇4

关键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曲阜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TU-0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9-0050-03

1

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触发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近些年来所出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比较阅读与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浅见与思考。

2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经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件为主要原则依据,并以《巴拉》作为参照范本而最终制定的。《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准则》正文含有38条,共包括5章,分为总则、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保护工程、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中涉及的16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解释与论述。第三部分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例》,选择文物保护的成功实例,未进一步说明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准则》的条款规定。《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向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行业规范。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举办的当代古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有罗哲文、马炳坚等当代古建学人、艺匠工师,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计十二条组成,内容不求大而全,却体现着术业专攻的从业态度,凝聚着文物保护工作者丰富的经验总结与深切的亲身感悟。

3

《准则》与《宣言》之同

3.1关于制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和相关法规明确了我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针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论述相对较为简单,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对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多种解释,因此保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准则》与《宣言》的出现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专业阐释。

事实上,《准则》并不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而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是在《准则》的序言中对自身明确的定位。同样的,《宣言》在第一条中便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去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的。”两者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作为制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对于文物保护法的尊重、继承与延续,同时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行业规范。

3.2关于文物古迹的价值

《准则》与《宣言》中对于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均予以了肯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指出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在《宣言》的第二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这样的字眼。

当然,《准则》在第二部分《阐述》2-3中又补充道:“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价值,对文物古迹的自身价值的理解存在着可拓展性,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中着重列出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条,《准则》审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迹的全部价值,发挥其社会效益,又要正确引导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避免对文物古迹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准则》在肯定了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同时,实则还涉及到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3关于日常保养

无论是《准则》还是《宣言》,对于日常保养都给予了重视与强调。在《准则》第四章第29条中便提出:“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条中强调“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养的重点是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将保养和监测相结合起来。对于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中国古建筑而言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是木结构古建筑面临的普遍问题,而“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可见,日常保养工作被视为必要的环节,其目的是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预。

3.4关于落架大修

对于“落架大修”这一修复方法,《准则》与《宣言》都秉持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准则》第四章第32条有明确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此处所说的“全部解体修复”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条,虽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但又强调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方法。

4

《准则》与《宣言》之异

4.1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开宗明义,指出其“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文物古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也就是说,《准则》的保护对象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则和保护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广。

与之对比,《宣言》的适用对象则限定在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专业针对性极强。如果说《准则》努力打造成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提纲挈领的百科全书的话,而《宣言》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准则》当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为专业领域的实用手册。

4.2关于理论与实践

倘若说《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的范畴,那么《宣言》则更侧重于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进行总结,这与两者的编纂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准则》的编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规划、文物保护科技、法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深专家,汇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识与经验,是对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总结,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理论脉络的系统梳理;在法规体系的指导下将国际的内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国际原则的理解,协调了宏观法规与文物古迹保护具体操作之间的关系,一系列保护界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准则》中得以规范;同时,这也是我国保护界一次国际合作的大胆尝试,通过这个国际合作项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得以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进行深入的交流,获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与方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一份官方推荐的文件,《准则》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准则》在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同时,也成为反映我国文化特征的标准性文件。

《宣言》的制订,其发起源于实践界的老前辈,针对的是实践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所探讨的内容往往涉及十分细节、具体的现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条中列举由木构架腐朽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比如油饰彩画的修复方法在《宣言》当中以第七条独立成一条的形式加以强调。《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贡献:强调了木构建筑有着自己特殊的损毁规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区从清末至今的修缮经验,成为非常有益的经验总结;强调“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强调国情,强调我国特有的修缮方法,如更换构件、可以重建。

经验总结固然弥足珍贵,而将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经过提炼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为今后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宣言》所解决的问题似乎更多停留在实践的层面,一旦触及到问题更深的理论层面则难免有这样或那样尚待推敲之处,关键在于不是用损毁规律一词便能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宣言》的作用和价值正是延续了中国古代建筑维修观,而《准则》的制订则是反思和批评这种建筑维修观的思考。

4.3关于原状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准则》延续并扩展了这一理解。《准则》在《阐述》部分3—1中对于原状的描述为以下四种状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此处所言原状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亦或就是现状。同时《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阐述》3-3进一步详细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其中,对于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和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又各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包含有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宣言》中对于原状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改变原状”这一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展开的,“‘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宣言》将现状排斥在原状之外,自始至终将文物健康的状况等同于原状。

可见,两者对于“原状”的解读显然有明显差异。诚然,对于文物古迹而言,健康、安全和长久是至关重要的,将其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可言。但现状即便是残破不堪的,依然携带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来的有研究价值的状态,或是作为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或是其残损的本身已经构成了特有的历史价值,仍具有保护的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强震中被摧毁的北川县城,其残损破败的状态即是对那次触目惊心的灾难的最好记录,值得人们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去纪念,而不是将其原址重建,抹去其历史的印记。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历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随着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化和改动的面貌。“因此残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

同时,《宣言》中仅是将现状脱离于“原状”之外,而究竟原状是初建时之状态,还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复提到保护维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则:一是保存原来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那么,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个时期的状态?如果进行科学的修复,又该将其恢复到哪个阶段的原真状态?假如原状意为初建时之状态,那么我们在故宫世纪大修之时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从整体上恢复到“康乾盛世”年间金碧辉煌的全盛模样,而应将其恢复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风貌。

再者,《宣言》针对的主要是北京地区的木构古建筑,作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数高,保存状况较好,且相关可考数据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则进行修缮,而若应用到南方,则《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无锡阿炳故居的修缮为例,风雨飘摇、残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变其原形制,无法做到《宣言》中所谓的“四原”。又如,苏州师俭堂的修缮,其内部门窗除楼厅采用了大量的进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镶嵌的长、槛窗。但是在江浙地区,明瓦加工的传统工艺已经失传,只能对现有的几扇明瓦窗进行整修,其余门窗采用玻璃进行替代。因此,师俭堂的修缮也无法实现“四原”中“原工艺技术”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对文物古迹所谓的“健康”做进一步的阐述说明,导致“健康”一词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现代的安全标准规范去校验文物古迹,则多数皆不符合当今的防火、抗震等规范要求,可以称之为“危房”,我们又是否要将这些文物古迹均推倒重来,复原成如今所谓的“健康”的状况。

由此可见,有关“原状”之意的理解,《准则》的表述更为全面、科学与准确,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更强。

历史遗迹的价值篇5

[关键词]三峡地区文物保护

一、三峡地区文物概况

论及三峡,学术界有不同的指称。但通常情况下,三峡地区指西起重庆,东至湖北宜昌的659公里的长江干流及支流流经地区,位于长江中、下游,在地势上处于我国第二阶梯的东部边缘地带,东接江汉平原,西倚明月山脉,北连大巴山脉,南靠武陵山与大娄山的余脉,中部为巫山山脉横断,境内地形复杂,地势差异较大,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

文物,在国际上尚无一个被各国共同确认的统一的定义,我们认为,文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等的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如遗物、遗迹)的总称。文物,是不能复制的永恒的历史,也是一个民族辉煌历史最有力的证明。文物见证了历史的发展,见证了英雄人物的丰功伟绩。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美学价值等。

三峡地区作为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上承巴蜀天府之国,下连湖广鱼米之乡,历史上是巴蜀文化和楚文化,巴文化和汉文化交汇、融合的地带,三峡地区的文物古迹是该地区先民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为我们提供了大量关于祖先的珍贵信息,如在巫山庙宇镇龙骨坡发现的巫山猿人遗址。考古发现其年代距今约201-204万年。是我国境内迄今发现的最早人类化石,这为人类起源问题研究提供了新的佐证。

综合各种文献资料,笔者认为,按照保护的内涵,三峡文物可以分为三类:地面文物古迹。地下文物遗址及墓群、残址,博物馆与馆藏文物,其中这三类下面又有许多分支,如地面文物古迹包括‘阙、古城墙、文庙、武庙、水下题刻、传统民居、古镇、栈道等。1986年经文物普查,就重庆地区登记在内的文物点就有12898处,数量可观。

但近年来三峡文物在保护方面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三峡水利工程

按照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选定的正常蓄水位1.75米建设方案,三峡水库库区淹没将涉及湖北省的宜昌、秭归、兴山、巴东4县,重庆市的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天城区、龙宝区、五桥区、忠县、石柱县、丰都县、涪陵市、武隆县、长寿县、江北县、巴县、重庆市区、江津市18个县市。其中将全部或部分淹没2个县级市、11个县城、140个集镇、326个乡,1351个村。受三峡水库淹没影响,需搬迁县城9座。集镇106个。而在这些要被淹没或需要搬迁的各个市、县、镇、村里,有美丽的忠县石宝寨、有令人景仰的云阳张飞庙、有被誉为“袖珍古城”的大昌镇等。这些重要的文物古迹是否也要随着各地区的淹没和损毁而面临同样的命运呢?回答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没有权利放弃祖先留给我们的重要文化遗产。

(二)城镇化建设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进程同样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城镇化意味着现代化,不一样的建筑群、不一样的生活生产方式。而我们的古镇等却与城镇化的要求格格不入。是要城镇化建设还是要继续保留我们的古镇呢?“两手抓”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既要进行城镇化建设,又要保留古镇。

经过探测,有1087处文物保护项目列入三峡库区文物保护规划。

二、三峡文物的价值

三峡地区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峡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遗产,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唯一遗产。这些文物古迹跨越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一直到近代。被称为一部“中国实物通史”。保护三峡文物古迹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历史价值

文物。无论是遗物还是遗迹,都是先民在人类历史上创造并遗留给我们的物质文化遗存,同时文物又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为适应生活、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之需的产物。它被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蕴含着该时代的各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无不有利于我们探索过去的未知世界。因而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1)、重现历史三峡文物中包含了许多旧石器时代遗址和古生物化石点,如丰都高家镇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的露天石器制作工场,历史本无法重演,但这些历史文物古迹却勾勒出旧石器时代的先民生活的社会面貌。大致恢复了旧石器时代的历史,让我们犹如自己身临在那个古老的时代。

(2)、揭示历史本来楚文化这一概念一直沉睡着,人们对它也只有支离破碎的认识,但近50年,随着大量楚文物的相继出土。一次又一次地填补了先秦文化的空白,楚文化的博大精深开始为世人所公认。

(3)、揭开谜底在三峡库区发现的巴人遗址和墓地,许多遗址是江边河畔的小聚落,但在巫山县紧临大宁河东北侧发现的双堰塘遗址。忠县井沟一带的中坝、哨棚嘴、瓦渣地等遗址群。云阳县小江之侧的李家坝遗址和墓地。面积都达数万平方米,内涵丰富,是从商至汉初时期巴人的中心活动地带。在涪陵市的小田溪。则在70年代时已经发现了战国末至秦代前巴人集团首领(巴王)的墓地,如果能对这些遗址和墓地很好地进行发掘,或许将揭开千古巴人之谜。

(二)科学价值

文物所具有科学价值,系指文物蕴含的知识、科学与技术信息。各种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产生它所处时代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如陶器发明具有划时代意义。

丰都的玉溪遗址群主要是新石器时代唐宋时期多个时段的古代文化遗存,特别是以玉溪下层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中期文化遗存的发现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玉溪下层石制品极为丰富,0406探方最具有代表性。通过对标本的观察,结合统计数据,石片的选择和石片与石核在数量上的巨大反差,反映出石料选择和打片技术成熟而独特。石器以磨制石斧为主单一的品种与渔猎经济更相适应。这些都反映着玉溪下层居民以渔猎、捕捞为主的生产方式、打制石器的技术水平及其文化形态。

(三)艺术价值

文物古迹的艺术价值主要是视其所具有的审美、欣赏、愉悦功能、借鉴作用和美学、美术史、艺术史的资料价值。p53如云阳张飞庙在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上就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

云阳张飞庙被是最受当地人们景仰的文物古迹,它的艺术价值有其独特之处,让各地旅游者也流连忘返,主要是因为它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与山石、古木浑然一体,以柔丽的人工之美与粗犷的自然之美形成强烈的对比。构成长江上重要的人文景观,因而它有“巴蜀一胜境”的盛誉。

(四)其他价值

文物古迹除了以上价值外,笔者认为它还有文化价值、旅游价值、纪念价值等。

三、三峡文物的保护

当今世界,保护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保持各民族的文化特性,保护各国的文化遗产,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为此。许多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保护文物的法律和法规,从而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从1992年6月到1995年3月,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30多家有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专门队伍进入库区,开展文物遗存的调查、勘探、测量和试掘。

1993~1995年。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完成了三峡工厂库区文物保护规划。从1997年底起。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开始。

三峡文物是三峡地区先民留给三峡儿女的遗产,是三峡文化的根基,体现着原始先民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而尊重和保护三峡地区的文物不仅是三峡儿女的义务,同时也是中国乃至世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三峡地区文物,就是保护三峡地区的根基。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笔者认为

(1)提高对三峡文物的认知。文物反映着过去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将,文物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国家在文化遗产的评价体系中,应强化对文物的重视。这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自觉。只有提高了人们对文物的重视程度,才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的保护浪潮中来,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保护文物的消极思想。

(2)立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制定为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行业标准,为进一步的保护工作创造了条件。同时制定了一个满足目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求的《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我们的保护工作规范化是提高整体保护水平的重要途径,而根据新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合理地调整相关的规定,或制定补充性的法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到中国。小到三峡,合理的法律法规是保护三峡文物在政策上的重要措施。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文物的各种价值,以身犯险,进行文物走私活动,对于这一类犯罪分子我们应严厉打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树立法律威信,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文物。

(3)资金投入

三峡文物保护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三峡地区除了利用本地区的资金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地区乃至其他国家的合作。仅靠国家对文博事业的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如果能够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固然好,如果不能还可以进行文物保护募捐,让三峡地区,乃至全国、全世界都投入到三峡文物的保护中来。

(4)三峡文物保护内涵

为了贯彻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最大限度地抢救,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地面文物古迹的抢救。这是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当前抢救的重点。地面文物的保护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就地保护。如白鹤梁枯水题刻,忠县石宝寨、白帝城等。第二类是搬迁保护。如张飞庙、屈原寺、秋风亭、大昌民居等将进行整体搬迁。对大量的石刻、题记、石窟、造像等可将其切割下来,凿石搬迁。第三类是取齐资料。对一些不可能搬迁的文物,取齐资料,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原始依据。

第二、地下文物的抢救。地下文物应采取考古发掘、勘探和登记建档三类措施。考古发掘又分为全面发掘、重点发掘、一般发掘和小面积发掘四个等级。通过有层次地考古发掘地下文物,使175米蓄水淹没的不为人知的文物减到最少。同时做好勘探和建档工作,使将永久沉入江底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仍然有史料留给后人,使古老而灿烂的三峡文明不会出现“断代”现象。

第三、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首先要对各种文物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文物的档案记录了文物的相关重要信息,凝聚着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见证了长江文明的发展历史,具有惟一性和独特性。对人们全面认识三峡地区的人文历史,从而进行长期的综合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其次要控制调节馆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成分,文物出土前能承受的温度、湿度和馆内的温度、湿度不尽相同。这有可能破坏文物原有的质地,同时空气中的某些成分对文物有可能有腐蚀性,这样的一系列不利因素是馆藏文物的“致命杀手”。因而严格控制文物保存的温度、湿度,保持空气的洁净,是保护馆藏文物的重要手段。

第四、征集、收购社会上流散的珍贵文物。有些文物市场上流散着一些盗墓分子盗来的古董,有的年代还比较久远,有重要的价值,对于这一类文物我们应用适当的价值进行收购。另外有些文物属于个人私藏品,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对于这一类文物我们应当以适当的价格进行征集或劝其自愿赠送。毕竟文物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

第五、人才的培养。就目前而言,三峡地区乃至全国的文博事业的专业人才奇缺,一方面是现实急需高级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一大批老专家年事已高,相继地从岗位上退下来,急需年轻人接班。因而我们应在库区各高等院校设置相应的专业,培养后继人才。

历史遗迹的价值篇6

1.1构筑城市文化精神

旅顺的城市历史文化精神充满了悲情与悲壮。当代旅顺的城市文化精神体现出宽厚包容,高贵典雅,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旅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是大连城市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图腾一样铭刻在旅顺的城市建筑上。通过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有利于发掘整合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宏扬城市文化精神,增强城市的凝聚力与国际影响力。

1.2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创建历史文化名城,一方面,可以保护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因为历史街区、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它们具有多重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战争遗迹,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战争遗迹、文化遗产、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同时旅游业的拓展可以给城市带来信息、资金等联动经济效益,吸引外资到地方投资设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连带经济效益,还表现为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功能。

1.3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具有寓教于乐的功能,可以对旅游者、居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普及推广历史文化知识,此外也为考察历史城市及建筑提供了宝贵的原始素材。名城荣誉会激发各利益主体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更多的历史价值地区和文物得到保护,珍贵遗产、遗迹会得以保留,历史文脉会得以延续。

1.4促进经济转型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打破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促进机制,实现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实现由开发利用资源型经济向开放服务型经济转型,促进旅顺口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区域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战争遗迹,顺势而为,可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以遗产观光、历史科考、海滨休闲度假、娱乐休闲为主题,加快全区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以旅游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大发展。

1.5获得生态效益

经由开发高端低碳的文化休闲产业,不但可以增加当地居民的财富收入,还能够促使资源合理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增进节能减排,改善区域生产环境及人居环境,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并带来丰厚的生态效益,居民可以从优美的生态环境中永久受益。

2基础条件分析

2.1旅顺是近代中国乃至世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

旅顺口曾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军事要地;也曾是近代中国重大历史事件乃至世界重大事件的发生地,比如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她因拥有众多珍贵的文物遗迹、战争遗迹而享有盛名。

2.2具有保留完好的历史街区

从1880年开始,清朝政府在这里扎营盘、筑炮台、修船坞、建军港、设立水师兵营[3],使之成为亚洲著名的军港而驰名海内外。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旅顺口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践踏和蹂躏,沙皇俄国曾统治旅顺口7年余,日俄战争结束后,旅顺口又被日本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在反侵略、反压迫、反殖民统治的斗争中,留有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3多元文化的交流地

自古以来,旅顺口就是我国关内与关外文化互动的枢纽地。由于旅顺的地理位置,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有同山东通商联姻的传统,特别是在元明两朝,旅顺地区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归属于山东登州府管辖,由于这种历史渊源关系,致使旅顺成为了关内和关外文化交流的枢纽地,留有大量的珍贵遗迹、遗址及遗产。近百年来,旅顺成为中西文化交融场所。日本、俄罗斯和朝韩等国的舶来文化与本土独特的山海人文风韵在这里交融生长,积累了丰富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旅顺口区的文化影响力直达日韩俄等东北亚各国乃至欧洲各国[4]。久远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人文古迹赋予了旅顺口“露天博物馆”称号;近代历经洋务运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重大事件,既是朝韩民族的爱国义士安重根壮烈就义之所,又是二战中国战场的终结之地,堪称“半部中国近代史”。

3城市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3.1重视城市更新,忽视文化传承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基础设施改善和良好生活环境的诉求也进一步提高,老城区正在经历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高潮[5]。很多人认为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等形象破旧,没有价值;也有人认为它是落后的标志,已经过时,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生产需要。正如阮仪三[6]所说,“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没有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当做发展的障碍物一除为快”。

3.2重视经济价值,缺乏全面的考量

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遗址往往占据城市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地产开发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因此,很多人觊觎这些地区,而且认为这些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等不合今用,它的存在是浪费用地。也有人认为它阻碍发展,碍手碍脚,不利于成片整区开发。总而言之,历史文化街区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还具有历史文化科考价值,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历史,表征着她曾经的身世,是文化的积淀。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彰显城市自身特色的一张名片。

3.3旅顺殖民地色彩浓厚,国耻不宜宣传张扬

旅顺口区众多遗迹为殖民统治者所留下,很多人认为不宜作为遗迹、遗产加以保护,更不能对其进行宣传,理应清除殖民地色彩,拆毁古建筑。其实,这些主张是不负责任的,更是不可取的。保留战争遗迹、殖民遗产,可以见证旅顺口曾经经历的沧桑,也可以教育后人,促进世界和平。

4现实困境

4.1产权制度缺乏,不能统一管理

建国以来,旅顺口作为我国主要的军事基地之一,既有重要的军事设施,同时也是边防军队驻地,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为军队所有。此外,还因为历史遗留等原因,很多近代战争遗址及遗迹的归属问题、管理问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责任主体。尽管以太阳沟为主体的老城区内很多近代遗迹在军队管辖范围中而没有被破坏,然而,由于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所属关系多元、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有的产权关系甚至缺失,导致很多街道与房屋年久失修,其他利益主体因为街区和遗址古迹的产权不明,以及其多头管理等因素,不愿意参与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保护资金严重匮乏,区域众多珍贵遗产得不到修缮保护,历史建筑陈旧,安全隐患严重;传统风貌和非物质文化正在消失;其价值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吸引保护与开发资金,这对于旅顺口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意义非凡。

4.2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争

随着旅顺口区被确定为大连市主城区,旅顺口区常驻人口达30万[7]。自2009年,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后,旅顺口区又于2011年被全域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城市核心区建设步伐加快,实施了行政区搬迁,建成旅顺大学园区,完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这为旅顺口区未来加速城市化进程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也为旅顺口区率先实行全域城市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旅顺口区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到2015年末旅顺城市化水平达到90%,到2022年城市化水平达到95%。但另一方面,旅顺口区土地资源等要素十分有限,因此,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这对于缓解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4.3“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

旅顺口区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保护意识,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超前的和系统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以至于“建设性破坏”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部门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拆旧迎新,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被破坏,珍贵遗产被野蛮拆迁,使得旅顺口区一些地方的珍贵遗产及其环境遭到毁坏。因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并加快落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珍贵遗产迫在眉睫。

5制约机制分析

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是否得到保护性开发,或者被破坏拆除,受到街区客观条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利益博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受到短期、局部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不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粗暴方式—拆旧迎新,造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的毁灭性破坏。相反,如果受到长期、全局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得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保护性开发,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得以传承,其价值将会在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逐步释放(如图1所示)。在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保护意识是根本,开发与保护的资金是关键,相关制度及政策是核心,它们将决定博弈的结果。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1客观条件制约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时代背景、历史基础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或条件的制约,比如:①城区人口密度过大;②多数古老房屋危险残破,或经过多次翻建失去原貌;③投机的房地产开发;④无序的交通;⑤大部分平房区生活质量很差,水、火隐患不能排除;⑥许多历史街区已经插入不少艺术质量低下的非传统风貌的永久或半永久建筑,传统风貌残缺不全。

5.2相关利益主体参与

①开发经营者,只有在靠近有历史基础的地方,开发经营才有最高的回报率;②城市领导者,在人们最容易见到的地方,才最能表现其政绩,才能得到赞誉;③一些鳖脚规划师、建筑师,要么不懂,要么迎合,从大拆大迁中得到好处;④部分居民,原来无力通过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可能从拆迁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被强迫命令者除外)。

5.3规划与管理失误

将历史城区和现代城市两种不同的城市功能强行叠加在同一空间。历史城区保护所要求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现代城市所需要的是交通便利和工作高效。两种互为矛盾的城市功能被人为地置于激化的焦点之上,造成相互排斥、互相掣肘。

6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对策

6.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旅顺口区大多数历史遗存因部队管理而被保存下来,但也由于部队的管理不善使一些有价值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拆毁。由于90%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物仍属军队管理,地方政府难于作为。旅顺不单是中国军方和地方政府的,也是中国的和世界的。建议成立高级别的权威性的军地联动常设机构直接负责保护和管理,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协调军队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有效管理。应成立由总参谋部和旅顺口区政府组成的高级别的旅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明确责任主体,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确保旅顺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6.2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机构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投资商或企业来参股,共同组成投资开发公司,以公司为主体[8],实现在旅顺国家历史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

6.3积极保护历史街区,保证保护工作有效得力

6.3.1保存是保护的基础

“控制”应当是第一阶段的目标。目前的任务是,划定明确的保护区范围,控制拆除,防止人为破坏。

6.3.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参与

上一阶段的控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使得保护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得不到很大改善,为了减少恶化需要投入更多的维护费用,这也是代价之一。作为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得到社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居民参与其中显得尤为重要。

6.3.3历史街区风貌全景归复

第三阶段,通过整治、更新原物保护历史建筑,完整保护街区肌理,梳理轮廓,全面复归历史文化街区固有的尺度、格调、风貌[9]。

6.4举办旅顺历史文化名城论坛活动

加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借势”与“造势”活动,通过有影响力的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吸引国内外公众的参与和注意,并通过新闻媒体渠道,形成新闻热点,不仅可以形成短期的冲击力,而且有助于塑造旅顺口区长期的良好社会形象。

6.5社区主体,全民参与

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社区为主体,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培训教育,将“沟通关联”和“培育情感”作为公民的应尽职责,积极倡导社区居民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的理念。

6.6建立并逐步完善保护建设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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