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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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篇1

关键词: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历史流变;内在结构

中图分类号:B8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53-03

中国有源远流长且几千年传承不断的伦理思想和伦理文化,在几千年的传承演绎中,思想家们建构了一套完备的伦理规范体系,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今时代,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进行必要的理论梳理与考量,对其历史流变和内在结构进行整体把握与理解,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国的传统伦理思想,建构与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伦理思想体系意义重大。

一、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历史流变

(一)孝德观念的产生和盛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源头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十分丰富,历史源远流长,其萌芽可以追溯到西周甚至更远。但学界通常认为西周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而“孝”、“德”是西周两个最重要的伦理范畴。因此,西周伦理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孝”与“德”就成了我们考察传统伦理思想的逻辑起点。

据文字记载。“孝”字最早见于商代卜辞,仅一处,用于地名。孝作为道德标准和伦理观念是在西周出现的,这可以从周代金文、《周书》、《诗经》等典籍中看出。任何伦理观念都不是“天意”和“神谕”的结果,而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孝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取决于三个历史条件,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关系;二是家族宗法统治的出现;三是家庭经济形式的出现。原始人告别群婚制以后,“亲亲”关系随之出现,但在对偶婚姻阶段“亲亲”关系尚不能产生孝。孝,是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出现以后才形成的。孝是“亲亲”关系和家庭经济双重作用的产物,这两种家庭现象在历史上是同步产生的。在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亲亲”关系的主体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孝反映的是子女对父母特有的道德良知和情感,其形成的直接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父母对子女具有生身之恩;其次,父母对子女有养身之恩;再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之恩。父母对于子女的这些“恩”,正是孝的观念形成的丰腴土壤。

在西周,孝伦理观念主要属于政治伦理范畴。中国历史上的专制统治时期,统治者都用“君权神授”的本体论方法解释和维护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夏商时期,统治者在解释“君权神授”之“神”的时候,都把“天神”与“祖宗神”看成是一个神,“君权神授”也就是“君权祖宗神授”。这样,周建立后,周人在意识形态方面就遇到一大难题:商人把自己的祖宗神与天神当成了一回事,天神就是他们的祖宗神,商人的天神和祖宗神怎么会把政权交给了周人呢?周人的解释是:“天命靡常”,天神与祖宗神不是一回事,天神既可以把政权交给商人,也可以把政权交给周人,究竟交给谁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即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神与谁都没有亲缘关系,他是无私的,并不偏爱谁)。所谓“德,得也”,在直接的意义上是获得(占有)政权,在间接的意义上则是获得“孝道”,而具备了“孝德”。

“孝德”与政权的联姻产生了“以孝治天下”的思想。中国“以孝治天下”的政治伦理思想发端于西周。周公姬旦辅助周成王当政时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基本策略,其中的“德”实则为“孝德”。它表明中国伦理思想一经形成就具有影响国家政治的活力。

孝在西周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西周之孝有“小宗”之孝与“大宗”之孝的区分,前者指孝于现世的父母,后者指孝于祖先,都是对宗法政治伦理关系的肯定。西周统治者认为,唯有具备孝德的人才能“有政”,不具备孝德的人便是“元恶大憝(奸恶)”,不仅不可以“有政”,而且要给予惩罚。这种宗法政治伦理观念,甚至可以从周王的名号看得很清楚。如周文王的“文”,就具有“秉文之德,对越在天”(《诗经・周颂・清庙》)、“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诗经・大雅・文王》)(穆穆,仪表美好,举止端庄恭敬;缉,光明;止,容貌举止)后来的周昭王的“昭”、周穆王的“穆”、周恭王的“恭”、周懿王的“懿”、周孝王的“孝”等,都明显地具有道德的意思。

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孝作为政治伦理思想范畴和“以孝治天下”的政治谋略主张,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年。与此同时,在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下,孝被迅速推广到民间,成为黎民百姓家庭伦理的核心,在中华民族道德文明史上形成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今天,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孝早已不复存在,但作为家庭伦理范畴和道德价值标准,孝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二)儒家的仁学伦理思想体系:中国传统伦理的理据

孔子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奠基人。在中国历史上,孔子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更是伟大的革新思想家,他最突出的贡献在于顺应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激剧变革的客观要求,适时地创建了“仁学”伦理思想体系,以其全新的“仁学”伦理思想对传统奴隶制时代的“周礼”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从而为即将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地主阶级提供了最适合的统治思想工具。

孔子说:“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意思是说,周的礼仪制度是在借鉴夏、商两代的礼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丰富多彩,笔者是主张周朝礼仪的。中国学界一直有人据此认为,孔子是主张恢复奴隶制度的“复古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身处战乱迭起、“礼崩乐坏”的政治动荡中,孔子所希望和主张的是统治者要“为政以德”,用礼恢复周代那样的社会秩序,并不是希望和主张用周礼整治当时代的社会秩序,回归周朝。

孔子出生在“周礼尽在鲁”(《左传・昭公二年》)的鲁国,活跃在春秋末期,自幼因好学“知礼”而闻名于世。但孔子时代,周礼已开始“分崩离析”,面临严重挑战,为适应当时代的社会发展,客观上需要批评和重建。身处这种社会大动荡时代的“知礼”、“达者”孔子,一方面把“吾从周”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和人生追求,另一方面又以积极创建“仁学”伦理文化的实际行动,对传统周礼实行与时俱进的改造,促其得到丰富和发展。从《论语》的许多言论看,孔子“吾从周”首先是要“从”周人对于夏商之礼的“损益”精神。在孔子看来,礼可以被代代相承相接,“周监于二代”而创建周礼,周以后的“百世”为什么不可以“监于”周礼而创建自己的礼仪制度呢?这是孔子对周礼的社会历史价值所持的基本认识,也是他“吾从周”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其实,生活在特定时代大凡有所作为的思想家,不论其是否自觉,是否承认,他(们)对于历史的继承总是包含着自己的价值理解和创新,创新的成果总是反映着当时代的某种或某些方面的客观要求,这本来就是一种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普遍现象,今人不应望文生义,不要因为孔子笃志于“吾从周”就以为他是一个“克己复礼”的复古派,看不到他创建“仁学”伦理文化,以自己特有的智慧改造、丰富和发展周礼的人生旨趣和历史功绩。

对于传统礼制,孔子存有清醒的历史变革意识,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这里的礼,就是传统的周代礼制,是奴隶制时代的典章制度。在孔子看来,虽然传统礼制在奴隶制时代曾经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顺应历史潮流不断得到改造的。

孔子改造传统周礼的基本方法是促使仁与礼合流和“仁政”与“礼政”的贯通,使原为奴隶社会典章制度的礼发生历史性的演变,变得丰富起来,不仅具有政治和法律的内涵,而且具有伦理道德的内涵。在文化学的意义上,这种合流和贯通后来成为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分水岭。

孔子强调,想做“仁人”就要以坚定的态度对待仁。颜渊问怎样才能成为一个“仁人”,他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论语・颜渊》)意思是说,能够控制自己的言行并使之合乎礼,这就是仁。一旦这样做了,天下的人都会赞许你是仁人。何谓仁?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即“爱别人。”(《论语・颜渊》)孔子坚持倡导仁学伦理的目的,就是要把“爱别人”的伦理精神在统治者当中推广开来,用以改造由周而来的传统礼制。《论语》阐释“仁”有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这就是:将“仁”与“礼”放在一起讲。《论语》中说到“仁”有109处,说到“礼”有74处,首次明确将“仁”与“礼”联系起来的是《八佾》篇:“人而不仁,如礼何?”做人却不讲“仁”,怎样来对待礼仪制度呢?这样联系起来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以“仁”来改造“礼”,赋予“礼”以“爱人”的道德内涵。所谓“仁政”与“仁人”的标准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提出来的。孔子毕生致力于他的仁学思想研究、阐发和传播,所追求的正是希望封建统治者成为“仁人”,封建专制的“人治”成为“仁人之治”、“有德之治”。

用仁改造礼,使“仁政”与“礼政”贯通起来,丰富了传统礼制的历史内涵。这种改造显然是带有根本性的革命性的改造,其意义在于为新兴地主阶级提供了最合适的统治思想工具。应当说,这是孔子最大的历史功绩。这表明,孔子以后的礼,已不同于其以前的礼,已具有了政治、法律、道德三个方面的含义。政治上,礼是维系封建专制统治的主导价值观念、执政规则和控制中枢。《左传》有这样的诠释:“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这些都是对礼的政治内涵所做的精要说明。在法律上,礼主要是成文法即刑法的法条。在道德上,礼的含义首先表现在它本身具有“道德性”。在中国古人看来,“礼”本身就是判别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和最概括、最崇高的道德价值形式,“守礼”应被歌功颂德,“悖礼”即被视为大逆不道。在具体内容上,各种各样的礼都有许多是关于道德的诠释和规定。孔子所阐述的“礼”的道德含义极为丰富。主要有孝顺、慈爱、中和、祭祀、勤俭、节制、礼貌、谦逊等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历史上,礼既是道德范畴,也是政治和法律范畴;“礼制”是“政制”、“德制”、“法制”相融的规范体系;“礼治”是“政治”、“德治”、“刑治”的统一。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依礼治国”,即“政治”、“德治”、“法治”并举的国家。这种传统的形成,与孔子做出的突出贡献是密切相关的。

孔子创建“仁学”伦理文化并以此改造传统周礼、引导传统周礼发生一次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使得“仁学”的伦理思想被包容在“礼学”之中,与政治学、法学思想融为一体。孔子以后,孟子、荀子发展了孔子创建的“仁学”,并在此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仁政”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主张,为儒学后来被推上意识形态的“独尊”地位做了理论上的准备。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思想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经过后世学者特别是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的注释性的改造,得到一些丰富和发展,但其“仁学”的基本精神从未发生过变化。

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内在结构

西汉初年,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孔子创建的儒家伦理学说被推崇到“独尊”地位。佛教和道教的伦理思想,虽然长期影响中国人的伦理信仰,甚至还曾影响到一些封建帝王,形成另一种具有“源远流长”特色的传统;佛教由于其传播程式较为简单,接近民众,容易世俗化,以至于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但是,它们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都始终没有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没有占据主体地位,更没有发挥过主导作用。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哲学和伦理学智慧虽然为后世推崇,影响到整个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但尚没有哪一位思想家的伦理智慧被推崇到“独尊”的地位。这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总体特征。关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体系的内在结构,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体系的主体是孔子和孟子的伦理思想及其开创的学说传统

孔孟之后,自荀子始历代儒学大师对儒学的发展都做出过自己的贡献。荀子在“非十二子”的同时,却又用“礼”包容了先秦儒家、法家等学派的思想,相对于孔孟之道其伦理思想的精髓并没有离经叛道,学界有人甚至因此称其为先秦儒学集大成者。董仲舒继承和发展的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具体说是宗法伦理思想。他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作为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伦理原则“三纲五常”。史称新儒学的宋明理学,在继承孔孟的“仁”、“仁政”思想基础上,又提出了“天理”这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并做了许多发展和创新性的研究,以细致烦琐的推理证明孔孟之道的天经地义。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人们在说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孔子和孟子的伦理思想,以至于习惯于把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与孔孟的伦理思想看成是同一个意思、同一种学说范畴。

(二)体系的核心是孔孟的“仁学”

“仁”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范畴,也是核心范畴,孔孟伦理思想及其范畴体系是在“仁”的基础上,围绕“仁”建立起来的。后来的儒学大师虽有发挥和创造,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差别多为方法论上的。董仲舒采用的是一种神秘主义。他在“天”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道德论,使“仁”和“礼”都从属于“天”,服从“天”,并在此前提下把适用于人伦伦理的“仁义”与适用于政治伦理的“礼仪”结合起来,为已经走向稳定发展的封建社会提出了“三纲五常”的政治伦理原则体系。宋明理学崇尚“天道”、“天理”而轻视“人欲”,提倡“存天理,灭人欲”,这使得其内在精神缺少先秦儒学的“仁爱”特质,而价值倾向则离皇权政治甚远。所以,经过宋明儒者的精心研作,儒家的伦理学说渐渐地走向僵化。以朱熹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家虽然学富五车、治学精到,但极少有人步入仕途,更无官至宫廷的记载,究其原因与此不无关系。

行政伦理论文篇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价值理论建构及其在中国应用研究”(08CZZ012);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术团队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陈世香(1973-),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荣华(1987-),女,湖北武汉人,湖北省地震局科员。

摘要:纵观整个20世纪,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理论发展脉络可以划分为起步、形成和完善成熟三个阶段,各有其代表性观点、理论以及主要特点。尽管如此,理论研究的不同发展阶段在时代与理论背景、行政伦理范畴、研究内容构成、研究层次和方法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共性特征与发展演化的规律性。

关键词:美国行政学;行政伦理;理论发展

中图分类号:B82;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6-0097-05

一.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探索与起步阶段19世纪中后期,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迅速扩展,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使政府管理职能日趋繁重,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也带来了系列社会管理问题。与此同时,西方发达民主国家,主要是美国和英国当时盛行的“政党分肥制”的弊端日益暴露,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社会关系陷入信任危机状态。两方面的矛盾迫使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文官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将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实现两官分途,以确保政府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说政务官可以用政治信仰与更替约束其行政行为,那么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且实行职务常任的事务官将何去何从?为此,美国各级政府纷纷从制度层面入手约束行政人员行为、重树其行政观念。相应地,行政伦理作为规范行政人员行为的道德准则,开始受到美国学术界的关注。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在行政人员个体伦理研究方面,威尔逊和史蒂芬·贝利做出了重要贡献。行政创始人威尔逊十分重视政治教育的普及和优秀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他提出了对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我们必须准备一批更好的官员以充当政府的‘工具’。……一支在技术上受过训练的文官队伍不久即将成为不可缺少的因素”[1]。他主张建立这样一种理想模式:“通过某种方式建立一个有文化教养和自立精神的文官制度,它完全能够有理智有力量地展开活动,同时与公众的思想保持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方式就是选举和经常性的公开协商,它可以彻底排除武断和阶级态度。”[1]史蒂芬·贝利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具体,他认为可以用精神认知和道德质量来判断行政人员的个人特点。他以公务员作为研究对象,认为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的公务员的个人道德应该包括精神认知和道德质量,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精神认知包含三个部分:(1)对于所有公民和公共政策的道德模糊性的认知;(2)对于在公共服务中可决定道德优先权的环境力量的认知;(3)对于过程矛盾的认知。而道德质量也包含了三个方面:乐观、勇气和正直[2]。这个新观点受到广泛的支持和引用,但并没有成为主流观点,直到有关道德特点的相关研究大量出现之后才被广泛接受。

(二)在行政决策伦理研究方面,弗里特·马克斯以观察行政行为在“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自我利益”以及“个体判断力和洞察力的成熟性”方面的独立性为起点,坚持认为需要建立一个“连贯成为一体的行政伦理学”[3]。他认为,应加强对公务员职业生涯中的道德问题以及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行政判断力影响的进一步认识。在此基础上,他还对行政伦理学状况进行了评估,指出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美国有关建立行政伦理法则方面的意识已远远落后了。他还认为公共行政的首要任务就是寻求一种有效的手段以达到维持政治秩序的目的,行政伦理的内在逻辑需要从政治意识中获得,并通过国家机器转变为社会现实。利斯则试图运用伦理哲学来解释和指导实践中的行政决策,并成功地阐明了一些特定难题,比如探讨了“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和“敏感度”(Sensitivity)之间的关系问题[4](pp.60-62)。他试图用传统哲学理论来对现行政策进行恰当的解释,并运用一系列具体事例来说明如何在不同条件下采用合适的哲学方法。他特别指出,在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有两种可供选择的伦理方式:其一是从一般的职责到特定的价值观和原则;其二是对个人行动结果的功利性关心[4](p.482)。但是他没有像阿普尔比一样区分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行政管理之间的差别。

(三)阿普尔比和科勒姆比厄维斯基开始尝试从组织层面进行研究。阿普尔比在《民主政府的道德与管理》中试图将民主价值同官僚机构进行整合,以期找到调和官僚组织与民主政权矛盾的方法。在论述了民主政府行政伦理观以后,他提出这样一种主张:组织中的等级制度可以迫使行政行为对公众的意愿负责。此外,他将行政伦理与组织环境相联系,并清晰地区分了公共管理与私部门管理之间的区别,但仅仅局限于对组织结构的研究,忽略了个体行政人员面临特定伦理决策情形的研究[5](p.1952)。科勒姆比厄维斯基重申阿普尔比关于道德与组织环境的关系问题,但他意识到“组织管理是一种技术问题,忽视组织的道德问题是不能容忍的”,并提出基督教价值观念应该成为行政组织领导和行政人员之间关系的准则[6]。虽然这种观念未免有些狭隘,但是,他对于组织环境中道德重要性的认识,对于行政伦理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总之,这一阶段的研究已经初步意识到了行政伦理及其研究的重要性,但还处于尝试阶段。首先,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效率被视为行政的核心价值取向,工具理性主义盛行。但是,科学合理的行政决策及高效率行政均离不开良好的行政人员素质,因此,美国学术界开始意识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对行政效率提高的作用。其次,在行政实践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角色日益多元化和差异化,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系列决策问题,而伦理选择是作出科学与合理的行政决策的一个基本前提。由此,行政人员必然会面临个人行为的功利性关心与公共利益价值追求之争。最后,虽然美国行政学界已经意识到了行政组织伦理的有关问题,但还没有意识到它与行政人员个体伦理之间存在的差异,行政组织伦理的相关研究被笼统地划归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的研究中。相应地,无论是对行政伦理与组织环境关系问题的探讨,还是对官僚体制与公共利益关系问题的研究,都摆脱不了对于组织结构研究的局限性。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主要呈现出两方面特征:其一,由于对行政伦理理论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相关研究成果不仅数量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技术操作层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二,该阶段的研究主要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规范性研究方法还没有在行政伦理领域的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形成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悄然兴起,美国社会公众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从“物质满足”逐步向“精神满足”转变,人们关注的焦点开始转向政治生活领域。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和“政府失败”案例加剧了政府的信任危机,并逐步走向极端化,最终导致公众对政府官员不信任的强化。在此背景下,行政伦理规范自然成为美国学术界研究日益重要的热点问题。

(一)在行政伦理内涵研究方面,沃尔多从政治哲学和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水门事件”,并对公共和私人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坚持认为,“尽管这些关系在政治理论中一直是永恒的主题,而且似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是‘自我意识的公共行政在其早期的几十年中一直回避道德问题。公共行政要解决的问题被看成是技术科学的范围:对行政范围以外的人所指定的目标的有效实现’”[7]。约克·威尔本研究更加深入和具体,他将公共伦理划分为六种或六个层级:(1)基本诚信和对法律的遵守;(2)利益冲突;(3)服务导向和公平;(4)民主的责任伦理观;(5)制定公共政策的伦理观;(6)相互妥协的伦理观和社会整合。他认为前两者属于比较低层次的道德观,其余涉及政府治理的道德观则属于更高层次的道德观[8]。特里·库珀则认为一个完整的伦理观应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对道德准则的合理理解;(2)对这些道德准则所支持的道德进行定义;(3)可以应用于特定环境中来对这些准则进行解释的分析技术。他认为其中第二种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可以使行政人员的行为按照这些标准进行[9]。

(二)在行政决策伦理研究方面,弗莱西曼、利布曼和穆尔做出了开创性贡献。他们合著了《公共职责:政府官员的道德义务》一书。该书意在使政府公务人员在进行决策时变得更加负责,使其认识到他们的行政行为是直接面向公众的,而不是面向私人个体的,他们试图用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保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行为[10]。

(三)在行政组织伦理研究方面,登哈特和卡图详细论述了官僚机构和民主政府这两种不同治理结构中的行政伦理。他们认为,对于公共行政伦理而言,和民主主义都是必不可少的,相辅相成,但公共行政伦理并不能有效地整合这两种观念,行政伦理确保行政人员凭借行政道德和司法行为来实施行政行为[11]。

(四)在行政伦理培训方面,罗尔阐述了一种管理训练方法,这种方法强调的是一种政治价值取向。此外,他还着重论述了宪法赋予SES即高级行政官员(SeniorExecutiveService)义务的三个方面,即官员契约的声明,公共素养以及对于某种治理的适度责任感[12]。

(五)在行政伦理研究方法方面,斯科特和哈特是其代表人物。他们不仅批判实证主义,还批判实证主义所强调的只进行可见的伦理问题研究的观点。同时,他们坚持认为只有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才能避免“行政危机”的出现以及公共行政环境与道德伦理的不可分性[13]。

由此可见,从内容上来看,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已涉及行政伦理内涵、行政决策伦理、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伦理培训等诸多层面。首先,该阶段大多数研究都围绕行政伦理内涵进行了探讨,虽然具体研究角度不同,但其含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行政伦理是一种对公众负责的义务。其次,该阶段延续了前一阶段对于行政决策伦理的研究,但更强调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因为行政行为是直接面向公众的,具有公共性,因此应该用严格和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迫使行政人员树立良好的行政观念。再次,美国学术界开始认识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与行政组织伦理存在着差异,即行政人员自身形成和具备的伦理观——主观伦理与组织规章制度要求或促使行政人员具备的伦理观——客观伦理是不同的,并逐步将其进行分离。最后,此阶段大多数美国行政伦理学者认为,良好的行政伦理观可以通过培训和训练方法加以培养,并希望通过“伦理培训”的方法来促使行政人员严格遵守契约、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从而培养起具有适度责任感的行政伦理观。由此,到20世纪70年代,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已经初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这较为突出地表现在:其一,理论研究框架基本确立;其二,规范性研究方法开始流行,那种强调只进行可见的伦理问题研究的实证主义方法受到批判。规范性研究方法丰富了行政伦理的研究手段和方法,拓展了行政伦理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美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完善与成熟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美国各级政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质量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之一,重塑政府运动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美国各级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不断推行政府改革来促进科学、合理的行政伦理观念的形成与树立,以期发挥行政伦理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积极作用。相应地,美国学术界也将行政伦理研究推入一个新的理论发展阶段。

(一)在行政伦理价值研究方面,理查德森和尼格罗对行政价值观念进行了反思。他们依据行政伦理标准探讨了当代行政价值观念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共管理过程可视为政治事业,公共行政人员不应该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他们指出,个人利益在公民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动机中占主导地位,尽管还是希望鼓励有更多高尚无私的公务人员出现,但政府不能指望靠此来实现民主治理,宪法的合理设计才是稳定的前提[14]。迪尔曼的研究则更具针对性,他对英国公务员的价值观念作了详细的论述。他认为,英国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显著特点是公共利益中的正直特性;尽管政府认可传统价值观的存在,但是政府既没有认识到因改革而产生的价值矛盾冲突,也没有试图去缓解它们。此外,行政价值观念要随着组织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断经受着考验[15]。

(二)在行政伦理功能研究方面,詹姆斯·鲍曼指出伦理道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作为行政伦理主体的公务员究竟对治理中的道德问题持怎样的态度。他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大多数公务员认同政府在创造社会相互负责和尊重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务员有义务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公务员在工作场所的行政道德是可以被赋予的,但是大多数组织和组织的领导者并没有采用相应的方法去实现它;设计合理的行为规范对于促进职能部门的诚信和正直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政府中需要一种强制力来指导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16]。

(三)在行政伦理内涵研究方面,卡米拉·史蒂夫将公民参与相关理念渗透到行政伦理内涵的研究中。她强调倾听和官民间互动沟通的作用,主张公共行政人员要对公众的诉求作出迅速反应,以减少行政效率与民主责任之间的摩擦[17]。

(四)在行政伦理发展方向研究方面,科勒姆比厄维斯基通过总结分析前人组织伦理的相关研究,寻求解决现存行政伦理问题的方法和明确行政伦理研究的发展方向。为此,他选取七个方面来说明过去的研究成果与当时状况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他总结出了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方向:首先,组织管理在未来仍然会是一个道德问题;其次,基督价值观所决定的行为方式和方法在未来的公共服务中还会继续存在;最后,六七十年代设计的公共服务为未来设计更高效的公共服务奠定了基础[18]。

(五)在行政伦理培训研究方面,汤普森深入探讨了政府官员行政伦理中的教育责任问题。他认为政府官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文案工作,还要有一种教育责任观念来修补政府官员在美国民主中所扮演的角色。简言之,政府官员必须不断地接受积极的关于民主责任的教育[19]。

最后,库珀在1994年出版的《行政伦理手册》一书全面总结和论述了行政伦理理论的发展历程。他从行政伦理研究的起源开始,论述了几乎囊括行政伦理研究领域的主要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独特见解,在美国行政伦理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美国行政伦理学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

经历一个世纪的探索之后,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首先,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意识到,行政伦理观实际上属于价值观范畴,行政伦理价值是比行政伦理更加抽象的概念层次。行政伦理价值构成评判行政伦理的一种更高层次标准,而这种标准理论上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但是,政府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公共利益导向来进行民主治理,法律法规的约束才是根本之策。其次,随着行政实践活动日益复杂化,行政伦理的重要性日渐突显。虽然众多学者对行政伦理功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内容相似,即认为行政伦理在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再次,公共利益问题成为新时期行政伦理内涵研究的重点内容。公共利益被视为评判行政人员伦理观的主要因素之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成为行政伦理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第四,这一阶段对行政伦理的培养和教育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具体,而伦理培训主要目的在于培养行政人员的责任感,促使民主行政实现。最后,在行政伦理及其研究的未来发展方面,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行政伦理无论在当今还是在未来都会是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且在行政伦理观层面会更加注重行政人员的服务观念。

概言之,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在20世纪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首先,从研究广度来看,已经形成较为规范自觉的研究领域界限,尽管有些研究领域前人已经涉及;其次,在研究深度上,相关研究更为深入而充分,特别是在对既有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严谨的学科思维逻辑,初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最后,从研究方法来看,在总体上延续规范性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以库珀为代表的众多学者还倡导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为深入实施行政伦理研究提供更充分的分析方法和途径,丰富了行政伦理研究工具。可以这样说,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初具雏形的行政学与伦理学交叉分支学科。

四.几点结论经历了20世纪的探索发展,美国学术界行政伦理研究现已步入理论体系的完善与成熟阶段。

(一)在研究的时代与理论背景上,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政治-行政二分法及相关基础理论假设的根本性影响,属于“价值”范畴的行政伦理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论重视。不过,随着行政实践主题的不断演变,尤其是随着实践背景转变而导致的理论转型——新公共行政理论等相关理论的相继问世,行政伦理理论研究逐渐成为行政学科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研究维度。

(二)在行政伦理范畴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美国学术界并没有意识到行政伦理属于道德心理层面的问题,只是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问题加以解决。直到70年代初,美国学者才开始认识到行政人员个体伦理与行政组织伦理存在着差异,那种试图单纯用组织制度约束行政伦理的行为不科学,只有加强对行政人员伦理观的培训,才能从制度和心理两个方面促进行政人员良好行政价值观念的形成与树立。

(三)在研究内容构成上,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个体伦理、行政决策伦理等方面;而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行政伦理内涵、行政决策伦理、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伦理培养等逐渐成为该时期研究内容的侧重点;到了90年代,研究内容已较全面,但主要侧重在行政伦理价值、行政伦理功能、行政伦理培训与行政伦理的发展方向等层面。不过,决策伦理一直是行政伦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且得以持续深入研究,构成行政伦理理论研究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四)在研究层次与方法上,美国行政伦理研究日益完善。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美国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操作层面,系统的理论研究还少有涉及。直至70年代初,行政伦理学才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研究内容从实践层次逐步向理论层次转移,理论框架逐步完善并趋于成熟。另一方面,在60年代末之前,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主要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到了70年代初,规范性研究的方法悄然流行并延续至今。90年代以来,以库珀为代表的美国学者积极倡导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为全面而深入地进行行政伦理理论研究开辟了综合性分析路径和手段。

概言之,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伦理理论研究方兴未艾。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学术界对于行政伦理等相关核心概念尚未形成明晰确实的统一界定,如何通过学术研究促成实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伦理观念的转变以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实践的需要,亦有许多相关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尚需一个长期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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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CamillaStivers.TheListeningBureaucrat:ResponsivenessinPublicAdministration[J].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1994,(54-4).

行政伦理论文篇3

关键词:基层政府;行政伦理;失范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政府部门也在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党的十报告明确强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为核心思想,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框架内,把公共服务作为社会治理价值核心与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的一种政府形态。而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在党内而言首先应做到的就是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将正确的行政伦理理念扎根于政府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从我国政治体制层面来看,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与地方两大级层。基层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的范畴,一级组织机构在大范围能承担着与公众接触的工作。因而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基层政府的工作效果上。基层政府不仅直接反映了我国政府行政执行能力,又承担着国家与人民直接沟通的纽带作用。

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公务员行政态度不正、行政失范现象频发等问题在许多行政岗位,尤其是基层岗位上尤为突出,这与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滞后有很大关系。由于基层公务员与人民群众最为密切,其行为伦理失范将有可能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公共利益,制约政府公信力,并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发展的不协调。因而分析基层政府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对提高基层公务员行政伦理水平,推动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行政伦理的理论在国外发展较早,已经被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自伍德罗・威尔逊提出“政治―行政”二分的理论后,人们开始关注公共行政中的“责任”、“效率”等问题。后经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行政伦理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多。

在行政伦理失范的研究方面,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是片面地追求效率。由于传统的行政机构奉行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因此行政学开始研究的焦点往往是行政效率和政府制度建设上,而不是行政的伦理价值诉求上。第二是行政人员定位含糊不清。虽然政府以公共服务作为核心职能,但行政人员依然是动机复杂的自然人。当公利与私利发生冲突而需要作出抉择时,一些公务员难免会违背自身角色定位,做出失范行为。三是组织结构问题,传统的官僚制下,行政人员的种种行为都会受到组织的压制,如果组织上级出现了道德问题,那么下级往往也只能跟从。第四是研究方法问题。早期的实证研究法造成了事实与价值的割裂,许多研究仅仅停留在事件表面,没有展开深入内在价值的探索,因而起到的借鉴作用较为有限。

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看法:王佳佳经过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后提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公务员伦理观念的缺失,没有形成行政伦理的意识。学者周建勇从角色冲突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指出“道德和伦理的选择,在角色冲突时往往表现为公务员的选择”。学者刘峰在其论文中认为一些体制外的文化因素如“人伦文化”、“官本位”等在公务员进行行政决策以及行政行为中都要不可忽视的影响。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从制度、行政执行(自由裁量权)等独特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

总结来看,自行政论理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经过国内外学者的长期探讨,其理论和研究正在日益完善,学界对行政伦理的认知也越来越透彻。但由于万物发展的定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形态的进一步变化,行政伦理的理论也必须与时俱进。当前,我国学者对于行政伦理研究相对比较少,研究大多停留在表面阶层,尤其是对于当下失范现象频发的基层政府,未能有足够的研究。

三、行政伦理的相关理论

(一)行政伦理的概念

行政伦理的词汇是一个由“伦理”与“行政”结合而成的复合词,究其字面来看即意味着在行政范畴内的伦理观念。具体而言,伦理是人们日常行为判断的标准,通过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来对行为进行软性的监督,对人们行为的价值进行传统道德的约束。而行政,狭义的行政是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上的行政则是指政府政治生活的全部。将“伦理”放入到“行政”范畴中,意味为政府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树立了规范性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行政主体的思想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过程价值追求等各个方面。

(二)行政伦理的特征

第一,行政伦理的时代性与传统性。从古代的官僚制到如今的“人民公仆”,政府中一直存在着某些成文或是不成文的伦理观念。自古以来伦理都是与道德观念紧密相连的,每一个时代的伦理观念都与当时的社会道德风尚相关。在现今,行政伦理的具体要求依然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的丰富而变化,但每一个时代的伦理观念都会或多或少地传承下来,对当代的道德观念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了时代性与传统性的统一。

第二,行政伦理的法律性。伦理的约束必然是高于法律,这点毋庸置疑。法律是作为约束每一位社会公民的底线,而伦理道德则是高层次的自我约束。法律具有绝对的强制性,硬性要求每一位公民服从,而伦理则是从道德、常理等进行规范性约束,是一种软性的约束,每种职业的伦理建设各有所异。由于行政人员肩负着公共责任,我们国家对其要求相当之高,已远远凌驾于法律之上,达到了道德范畴。当公务员违背行政伦理规范时,很可能已经走在了违法的边缘。

第三,行政伦理具有规范性和底线性。行政伦理对国家公务员在工作精神、工作态度及工作过程的规范,引导着公务人员的日常行为都在法律和职业道德许可的范围之内。行政伦理是对公务员行政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必须拥有的价值底线,其本质是在提醒公务员保持其行为的适度性。

四、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困境

(一)基层政府伦理失范表现

第一,基层行政人员定位模糊。基层政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纽带,是政策与民意之间的桥梁,基层政府作为直接接触民众的部门,必须明确“人民公仆”的理念,坚决抵制的侵蚀。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务人员依然摆脱不了的作风,把自身当作是人民的主人,对公权力的使用出现了偏颇。基层公务员本应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在私人利益面前,很多基层公务员抛弃了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不惜,对党和人民造成了伤害。

第二,服务意识淡薄。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表明行政权力的公有性质,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有的使命就是运用公共权力为社会和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政府面临的第一道难关就是克服传统的作风。基层政府散布全国的各个角落,存在知识普及与行政监督的困难,许多地区官僚作风依然难以摒除,行政人员主动服务意识淡薄,对公共服务持冷漠和消极的态度,这就背离了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三,责任观念淡化。权力与责任是并生关系,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相应的责任,故基层行政人员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着相应的公共责任,以确保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但从实际来看,当前权力本位观念和传统的思想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基层行政岗位上,许多基层行政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始终认为行政职权就是上级对下级似的指令式管理,造成了权责的错位。在这种失衡的权责关系之下,在面对物质利益诱惑时,许多行政人员都很容易挣脱责任的束缚,造成寻租或是行为。

第四,“面子工程”大行其道。当前,作为基层行政人员考核和晋升标准的政绩常常被不适当地量化为指数,这导致基层行政人员大搞形象工程来完成数字指标。为了完成上级目标,也是为了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便于升迁,许多基层政府不择手段地想方设法追求所谓经济建设的政绩,脱离了群众,脱离了实际。如此不仅会导致政策执行走样,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更会损害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甚至越过法律的底线。

(二)基层政府伦理失范原因分析

基层行政人员伦理失范来源于诸多不同方面,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即行政人员自身原因,以及外部原因即来自外界的一些客观原因。

内因方面,主要是行政人员自身伦理道德的不足。表现为素质偏低及人格上的缺陷。素质方面,由于基层行政人员均是经国家考试选入,应试教育体现出的弊端在公务员考试上也能体现。笔试与面试是短期的考察,难以衡量出一个人的素质水准。一些抱着“铁饭碗”等想法考入政府机构的行政人员其入职初衷就更多地偏向了私利。

人格方面,所谓基层行政人员人格缺陷是指基层行政人员所独有的内在构成性的发展不协调,是一种背离常态行政人员人际关系和个人风格的异常模式。在基层行政人员的日产工作中,由于经常与公众打交道,需要经常行使手中权力,运转许多资源,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需要他们做出正确的取舍。在面对权力与金钱的诱惑时,人格不够高尚,意志不坚定的人往往会抛弃公众的利益,走上歪路。

外因方面,主要是由于基层政府的经济水平以及管理水平较为滞后,法治建设也不够完善。伦理教育培训需要多方面的投入,经济上的滞后会使得一些基层政府投入伦理建设的资金不够充分,拖缓了伦理建设进程。经济上的发展不均也是造成不同地区伦理建设进程相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不同基层行政领导自身的伦理水平与对伦理规范的重视程度有较大差异。若领导的伦理水平尚有待评估或是对伦理规范漠不关心,这就很容易引领伦理失范的风气,很容易导致自身或是下属产生失范行为。基层行政领导对于伦理规范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基层公务员对伦理规范的态度,如若行政领导对伦理规范不重视,则基层公务员易产生效仿行为,造成在行政行为中的行为不端。因此伦理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位行政人员的鼎力配合,尤其是领导者的正确引导。

法治建设方面,依法治国是当今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应该坚决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国家的各项法律落到实处。但是,我国目前的基层行政法律环境构建相对滞缓,基层的行政立法本位主义严重,以法争权现象突出,且立法内容相对滞后,各项规章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五、治理行政伦理失范的对策

第一,提高基层公务员自身素养。行政人员拥有公共权力的使用权,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时刻严格遵守法纪,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并能与时俱进研习行政伦理在每一个新时期的丰富内涵,努力提高自身伦理水平。其次,要将党的公共服务精神永存心底,提高党性修养,将党的精神发扬到每一项任务中去。最后,积极配合组织的行政伦理建设,包括积极参与各类讲座、展览、报告会等,帮助构建良好的组织伦理氛围。

第二,加强基层政府的伦理建设。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提升基层政府的硬实力,提当地高经济发展水平。基层政府必须加强自身的投融资能力,结合长期规划部署,提高地区经济发展,从而充实自身经济实力。其次是部门内部的伦理建设,基层政府部门的伦理建设规划应当遵照党中央的相关指示与要求,同时结合组织内部的实际情况,对行政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系统化培训,逐渐内化伦理观念,打造良好的行政风气。

第三,健全对基层行政人员的监督机制。当前党和国家对于行政人员的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我们所缺乏的是现实的执行与监管的效率。高效的监管首先应健全基层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并且将行政行为前中后三个主要时间段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其次应健全基层行政评价机制。一些西方国家在这个层面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不仅对行政伦理加以立法,还专门设立了基层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

六、结语

行政人员的伦理建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基层政府是国家政府面向基层群众的窗口,直接体现着国家公务员团队道德水准、工作作风与工作能力。同时,基层行政岗位的行政伦理建设是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进程的一面镜子,只有当处于基层岗位的行政人员树立了正确的伦理观,能够认真履行公共职责,坚持“人民公仆”的服务理念,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才可以说是得到了基本的落实,在普遍的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实绩。但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理念的培养与灌输需要充足的时间,伦理的内容也应时刻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总之,伦理的建设需要长期的坚持,对行政人员的监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如此才能逐渐让伦理理念在广大公务员队伍中“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形、实化于行”。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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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篇4

在最通俗的意义上,伦理学是探究道德上的是非善恶以及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学科。伦理思考一般而言主要关注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他人而不是我们实际上怎样做。相应地,国际关系伦理思考的一般目的也是探究国际关系的各种行为体应该如何对待其他行为体。

所谓国际关系伦理,西方学术界使用较多的是“国际伦理”(InternationalEthics)这一术语。它一般有两层含义: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含义相近,在当今国际政治的重要行为体已不限于国家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较狭窄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主要指“国家间伦理”,即国际关系伦理(有时又曰国际政治伦理),大多数国际政治学者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将“国际伦理”一概理解为“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尽管这确实也属于国际伦理的讨论范围。此外,本文使用的“国际关系伦理学”一语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提法。所谓“学”在英文里通常不过是“研究”(study)之谓,并不表明已经完全体系化,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现状尤其如此。

顾名思义,国际伦理涉及“国家之间”或超越国家疆界的伦理和责任问题。人们对于国际伦理问题的根本立场首先取决于对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的态度:对于与我们相距遥远、没有任何私人关系的他国人,我们是否负有帮助他们或避免伤害他们之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就国家间关系而言,这个问题则具体化为:国家对外行为是否应该受某些道义原则的约束,除了自我利益之外国家是否还应该追求某些普遍的道德目标?

国际关系伦理与其他领域的伦理问题的区别在于,首先,其范围和领域最为广阔,涉及世界的各个部分和整个人类而不是仅限于我们的近邻或本国人民;其次,其性质更为复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自主抉择的,而大多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却不在我们个人的控制范围之内,我们最多只能通过某些间接途径来表达自己的道德立场。换言之,只有国家(政府)才是国际伦理最重要的主体,多数情况下甚至是唯一有能力处理国际伦理问题的实体。同时国家也是相当一部分国际伦理问题的主要制造者(例如对外干涉或者对内暴政)。因此,国际伦理问题往往主要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负有道德义务以及国家行为应该如何的问题。国际伦理与个人伦理的区别还在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人通常具有大致相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而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在文化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方面却具有多样性。当然,各文明形态间不乏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道德观念,许多伦理学家甚至认为整个人类在道德行为的标准方面正在逐渐形成某种共识,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的产生、国际社会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普遍态度便是例子。但他们也承认,迄今为止并不存在一整套稳固的、为所有国家所接受的国际伦理原则,也没有任何机制能够保证现有的国际行为准则能够得到严格遵循。

不少国际政治理论家认为,有关国际伦理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切实际的。其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由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国家只能奉行“自助”原则,利益竞争与权力角逐是国际政治的本质。国家的对外行为不仅是“非道德”的,有时甚至是不道德的。其次,规范个人行为的道德原则在国际层次上并不适用。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承认其国际道德义务,更无法强制它们改变自己的行为。第三,他国人民所承受的苦难固然令人惋惜,但我们对之并无责任,作为普通人,我们大多数人与他们甚至并无任何直接联系。即使我们心存同情,也无力帮助他们。总之,如果他们的问题并非由本国的行为所造成,且我们与之没有任何文化或血缘上的直接纽带,便不必对之承担义务。总之,我们对自己的同胞和邻里的责任和义务远远大于对整个人类的义务。第四个方面的理由,是最初由生物学家G.哈定在70年代提出的所谓“救生艇伦理”。此种伦理观认为,试图帮助世界上所有经济穷困、处境悲惨的人是愚蠢的,只会弄巧成拙。[1](P561-568)地球好比一个救生艇,其空间和供应品是有限的,因此只能容纳和维持固定数量的人的生存。如果一艘救生艇的负荷已满,允许更多的人上艇是愚蠢和徒劳无益的,因为超过救生艇的容量就会增加倾覆的危险,使所有的人同归于尽。再者,由于艇上给养有限,也不可能长期维持新来者的生存。这个比喻的意思是,富国或富人已经抢先挤上艇,穷国或穷人则如同被抛弃的废物,只能在苦海中挣扎。

然而,也有不少人、甚至可以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国际伦理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他们的理由与上述怀疑论者针锋相对。第一,国际社会既非一成不变,也非全然无序。人与社会都有基本的道德需求,道德共识是社会赖以存在并保持相对稳定和有序状态的纽带,国际社会也不例外,否则便无法解释何以大多数人在道义上并进而在行动上反对纳粹德国政府或种族灭绝政策。因为这违背了人类基本的常识、理性和良知。国家之间有利益的交汇点,扩大共识、加强合作是完全可能的。正如人可以伤害他人,也可以帮助他人,在采取其中任何一种行动之前,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二,国际伦理原则的客观性无可否认。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道义原则,相当一部分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法准则本质上也属于国际伦理体系的范畴,与国内立法的性质显然有所不同。[2](P64)各国政府在采取行动时经常要考虑在道义上和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并且总是宣称其行为的正义性,或强调其行为是出于某种道德责任感。各国政府经常参加各种自然灾害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显然主要不是出于什么自利动机,而是感到有义务提供帮助。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疾病控制等方面的合作至少部分原因是出于道义考虑。更重要的是,国际社会常常对某些公然违背基本的人类准则的不法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它改变不道德的内外政策,最突出的例子是对推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所实行的经济制裁和外交抵制。第三,国际伦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今天看来更是十分明显。在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急剧增多的全球性问题成为人类共同的难题,这使得传统观念上的“政治”与伦理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发展和扩大国际社会的道德共识与行为规范,不仅是国际秩序以非暴力方式实现变革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全从自我利益出发,并不能保证最终不背离自己的利益。第四,所谓“救生艇伦理”将社会等级固定化,甚至否认优胜劣汰的可能,显然缺乏全面、发展的国际社会观念。关于地球已接近其容量极限的断言也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地球上还有大面积的地区无人居住,即使是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此外,地球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也未必是最贫穷的地区。再者,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今天看来主要并不是资源的枯竭,而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对资源利用价值的破坏,而这个问题恰恰主要是由救生艇上的富国造成的。至于第三世界的人口危机,问题也并不在于人口规模过大,而在于增长率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与财富的增长成反比,因此解决的办法显然是帮助贫困国家发展经济。为了解决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代性隐忧”,国际伦理的倡导者们认为,就道德导向而言,全球化更需要一种K.波尔丁所说的“太空船伦理”:所有人都应该意识到,当太空船发生不测时,为了生还,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调动各种力量,按照商定的规则共同排除险情,而不是抛弃同伴。[3]

无须再列举更多的国际伦理倡导者所强调的理由。就全球化时代的国家间而言,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显然并不在于国际伦理是否可能或者是否必要,而在于如何判断具体问题领域中的伦理因素的性质,并找到道德适度的界限。国际伦理思考的实践意义,归根结底在于为解决各种具体的道德两难问题提供有效的策略。转贴于

二、国际关系伦理传统及其当代形态

显然,不同的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对上述问题的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的认识和解答是不同的。从国际关系思想史的角度看,大体说来,与国际政治的两大主流思想传统相一致,有两大对立的国际伦理传统:现实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理想主义(不同时期不同语境又曰自由主义或自由派国际主义)的“法理—道德主义”。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两种国际政治哲学的分野首先是一种伦理分野。[4]前述关于国际伦理探究之必要性的两种相反意见大致就反映了这一基本分野。这种二分模式当然有过于简单化之嫌。如果做更为具体、精细的划分则因为判断的标准和观察的角度不同可以举出至少十余种“传统”。就它们对20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实际影响而言,笔者以为不妨概括为四大传统:修昔底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他们彼此略有差异)等人所代表的现实主义传统;与康德派义务论大体一致的自由派国际主义传统;雨果?格老秀斯所代表的具有明显折衷色彩的理性主义传统;此外,根据20世纪以来的历史经验,在当代还可以加上主要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处境的具有激进主义色彩的国际政治伦理传统。第四种国际政治伦理思想模式,其核心是当代大多数欠发达国家的正义观,它较接近现实主义的正义观,但更注重国家间的主权平等,反对外部干预和强国的霸权企图与势力范围政策。

由于各自秉承的传统不同,学术理论层面上的分歧和争论异常复杂,这里无法展开讨论。如果从上个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实践来看,可以认为,在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上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野,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有关问题上的观点差异。冷战时期的东西方和今天的南北方在国际伦理问题上的观点歧异主要在于,前者大都强调伦理道德的相对性,甚至可以说多少倾向于道德相对主义,尽管它们由于在现有国际秩序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经常采用颇为尖锐的道德言辞,表现出较为激进的批判锋芒;而后者则大都以存在普遍和绝对的根本道德原则为前提,很少在理论上谈及制约道德伦理的各种因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有关问题的不同立场,显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反映了各自在世界地位、发展水平、政治价值观和国际问题关注重点等方面的重大差异。

当然,这并不是说东西方或南北方之间完全没有共识。在理论的层面上,大多数人一般都同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系,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上都有不同的道德观。一国不应将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强加给另一国。国家间价值观平等,是彼此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必要条件。世界各民族在道德观方面的互相理解、适应和协调,是国家间和平共处、平等交流和人类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面对事关所有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诸多全球性问题,国家间利益的交汇点更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人类的认识虽然还远不够充分,但无疑正在取得更多的共识。

三、发展中国家的理论视角

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再度复兴是时代背景使然,具有新的动因、特点和问题领域,并非简单的理想主义抬头或自由派国际主义转世。关于国际关系的伦理讨论已具有相当明显的现实意义。人类当下的处境表明,人类不仅需要认识现有世界秩序和国家间关系究竟如何,还需要确定它应当如何。就此所做的思考和探索,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当代国际体系性质的理解,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探寻改良现存国际秩序的途径。国际政治伦理思考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厘清国际伦理的可能性及其限度,防止道德犬儒主义和道德至上主义两种极端。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虽然已颇为可观,但主要是从西方的利益、处境和观察角度立论,其局限性自不待言。因此,我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出一个独立于西方理论语境之外、反映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视角、国际处境和利益需求的“国际关系伦理学”的研究框架。根据前面的简要论述,笔者以为,这个研究框架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结合当代全球化背景之下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基本状况和发展态势,进一步揭示国际关系伦理思考和探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分析、界定国际关系伦理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确定并研究影响当代国家间关系和世界政治的重大伦理问题;研究当代各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在国际关系伦理问题上的主要理论流派和观点,揭示各主要国际关系伦理传统的内涵、区别及其当代形态。

3.深入探讨东西方、南北方国家在各种国际关系伦理问题上的观点差异和理论分野及其政治、经济、文化根源;揭示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理论观点的政治背景与政策含义。

4.批判借鉴西方的理论观点并合理利用中国传统和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伦理思想资源,探究解决或摆脱全球化进程中国家间相互依赖与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断增多并更加复杂化的道德两难困境的途径。

5.研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在对外交往中如何在进行政治判断与利益权衡的同时,适时、恰当地做出伦理抉择,以更有效地维护和增进本国利益,提高本国的国际威望和影响力,进而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求最大限度实现国家间、民族间以及世界正义。

最后有必要强调的是,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若干新的变量关系中,“全球化与民族国家”是最突出的一组关系。说到底,在今天人们围绕全球化及其相关问题的种种争论和观点歧异的背后,隐含的是对国际环境变迁所提出的一个基本问题的深层关怀:究竟谁是或者可能是全球化进程的受益者抑或受损者?这其中又有多少合法性与合理性?无可否认,民族国家既是诸多全球性问题的生成原因,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依靠力量。如果我们承认,尽管其他国际行为体日益增多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族国家在今天乃至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是人类最成熟、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形式和国际关系行为体,那么,国家间正义便是走向民族间正义乃至世界正义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换言之,在充分认识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命运之前,不可能真正理解整个世界和人类的命运。

【参考文献】

[1]GarrettHardin,1974,“LivinginaLifeboat”,BioScience24.

[2]NadinandMapel,1992,TraditionsofInternationalEth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行政伦理论文篇5

关键词:行政伦理学;美国;政府道德;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

中图分类号:B822;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3-0035-05

一、美国行政伦理学之基

行政伦理学在美国有着深厚的政治和历史渊源。美国是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其主流文化是基督教文化,在美国诞生的历史中,逐步形成以基督教“原罪”学说来解释性恶论的传统。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奠定了对总统的道德行为制约的共识。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高级助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一个经典的表述:“美国总统会由于叛变、受贿或其他重大行为而被控告审讯和弹劾;然后按普通法律的程序受到和惩罚。英国国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针对国王的宪法法庭;如果不涉及全国性革命危机,国王不可能受到任何的惩罚。在涉及个人责任这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上,美国总统的地位并不比纽约州州长的地位高,也不比马里兰州或德拉瓦州州长的地位低。”[1](p.306)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在“凡人和天使”演讲更是明确地指出:“如果人是天使,那么,任何政府就都是多余的;如果由天使进行统治,则对政府的任何外部或内部约束也都是多余的。”然而“任何政府都是由人而不是由天使建立的,也不是由天使统治的。天使是公正无私和理性的;而人却是自私的政治动物,人的本性是堕落、自私、贪婪与自负,热衷于利用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利益。”[2](p.71)这些经典表述代表了像华盛顿、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等美国开国领袖和政治精英们对美国行政道德的极度不信任以及对行政道德建设的极度重视。这种思想理念和历史传统奠定了美国行政伦理学早期的政治哲学的原始根基,对美国现今的行政道德改革立法产生很大影响。

总之,主张性恶的人性论形成了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伦理观念基础。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以下几位学者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论述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维恩·李斯(Wayne.A.Leys)于1943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道德与行政裁决》一文。李斯认为,行政裁决存在的原因除了一些立法条文含混不清外还在于现代化工业社会的需要。但是在行政裁决时,需要智慧,还需要职业道德,因为这些行政决定对下属、对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乃至社会公众都会产生不同影响。李斯不但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裁决上,更加强调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和公共行政中价值观的不可忽视性。保罗·爱泼白(Paul.H.Appleby)于194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的《通向更好的公共行政》一文重申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之外,还强调:支持民主的价值观是行政官员的义务,重视社会大众的需求是他们的职责,关注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工作重心。爱泼白的思想进一步充实了行政伦理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基础。

1948年,列纳德·怀特(LeonardWhite)所著的《公共行政研究入门》(第3版)发行。怀特第一次从外部监督的视角讨论伦理规范这个问题,认为伦理规范是专业化的重要环节。要提高公共行政的形象和声誉,要使政府取信于民,伦理规范必不可少。他指出,伦理道德还缺乏“广泛研究”,探索这个课题是当务之急。

1949年,另一位学者弗里兹·马克斯(FritzMarx)在其撰写的论文《行政伦理与法制》中尖锐指出,行政行为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自觉或不自觉的个人利益”和“个人判断力、观察力的承受与否”,很明显,行政行为有赖于两者的制约是不够也是不可靠的。我们更需要一个“连贯一致的行政伦理体系”。因此,“行政伦理的核心在于孕育政治体制的理念”。马克斯的观点表明,行政官员不能随心所欲,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为自己的个人价值左右,他们应该是社区利益的自觉代表[3](pp.57)。

这些学者对行政伦理的论述及观点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成为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学术基石。

二、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

行政伦理学即使在美国来说也是比较年轻的学科,大致说来,行政伦理学在美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荒芜时期(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奠基发展时期(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和繁荣发展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4](pp.5356)。

在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政府的理念是“效率至上”,注重的是行政效率,而忽略了政府道德问题。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政治家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提出了“政治、行政二元论”。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彭德尔顿法》中。威尔逊和彭德尔顿的工作标志着美国行政学的确立和现代官僚制的奠基。

经过三阶段的发展,美国行政伦理学现已发展壮大成为一门极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在学术讨论会、学术刊物、行政伦理管理组织以及行政伦理专业课程等方面都表现出繁荣景象。

行政伦理学术论文在各类报刊不断涌现,学术讨论会逐渐增多起来。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即ASPA(AmericanSocietyofPublicAdministraion)①,它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直是广泛深入讨论行政伦理的主要场所,其主要作用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了公共行政的专业精神;促进了在教育、理论和研究方面的发展;宣传并提倡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意识。ASPA创办的学术刊物主要有《公共廉政》(PublicIntegrity),于1996年创刊,当时叫《公共廉政年鉴》(PublicIntegrityAnnuals)。ASPA的宗旨是:(1)增进有志于投身公共行政这一领域的人们之间知识和经验交流;(2)鼓励收集、编辑及传播有关公共行政信息;(3)广泛地推动公共行政科学、公共行政进程和公共行政艺术。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深深地根植于两个实践事实: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另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改革及发展的实践。

行政道德立法如今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学和行政伦理学新课题。1978年,美国政府实施《政府道德法》,美国行政道德正式进入立法时期。历史地看,美国对行败问题的治理经历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个阶段,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健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和监管体系,有效遏止了美国的腐败之风。现今的美国行政道德规制兼具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者的综合特性,是一项复杂而又卓有成效的系统工程。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②。

三、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

行政伦理问题古已有之,早在古希腊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就在关注统治者的德性问题,比如,希腊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涉及了统治者的德性问题③,中国孔子也有关于“仁政”及“德政”的思想④。但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公共行政伦理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

最能够反映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现状的著作或者说美国行政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应该是特里·L·库伯(TerryL.Cooper)⑤,主要有《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HandbookofAdministrativeEthics(2nded.))《责任行政:行政角色伦理方法》(TheResponsibleAdministration:AnApproachtoEthicsfortheAdministrativeRole)。本文在此仅对《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作一述评。

《行政伦理学手册》可谓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及行政伦理学迄今为止在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就。《行政伦理学手册》共有七个部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分析,行政伦理的语境,保持道德行为——外部控制,保持道德行为——内部控制,美国社会的行政伦理,其他文化中的行政伦理。又细分为29章。该书“意在对迄今为止在行政伦理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提供一个全景式概览”[5](p.iii)。

这本书从其他领域如社会学、心理学及哲学等领域来论述行政伦理的影响,从而对公共部门中的行政伦理提供了一种全面审视。在详细介绍了当代道德培训的发展语境之后,该书探讨了道德培训的成效、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Conducts)而设置的法律及组织机构,以及与公共行政的政治和社会背景特别相关的其他问题。该书由25位行政伦理的领军学者撰写,它运用现代行政伦理哲学的分类方法为行政伦理创造了一个分类学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有意识地论述和系统地直面伦理问题而帮助行政官员成为更有效率的决策者。该书提供了一些技术来帮助管理者考虑决策所涉及的所有因素,并确保他们能够在专业价值、个人价值及组织的价值之间做出平衡。该书的焦点主要在公共领域,它并没有论述与私人领域相关的问题。

在“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在美国的出现”一章中,特里·库伯追溯了行政伦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从19世纪后期的早期到现今的发展状况。本章的重点在于19世纪后期以来对行政伦理的文献资料。库伯检视了诸多著作对这一主题的论述。在“行政伦理的研究及知识”一章中,乔治·弗雷德里克逊讨论了公共管理研究的不同方法。具优势地位的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有关伦理问题的知识、对伦理的态度及道德的行为就是通过研究才得以发展。在实证主义研究体系中,共五种方法,即调查、实验、访谈、数据利用及案例研究。行政伦理研究中的后实证主义或者主观研究方法包括历史、自然探究和故事讲述。弗雷德里克逊通过从许多渠道吸纳案例的方法,基础性地描述了这些不同方法之间的区别及相同之处。在“公共行政中的道德教育”一章中,卡特仑和登哈特论述了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道德课程的内容及将道德纳入课程的策略。“在职培训中的道德”一章描述了公共领域服务中道德的缺失及道德培训等相关事项的必要性。他首先描述了道德教育的不同方法。这主要是基于约翰·罗尔的工作。在“遵守道德”(ComplianceEthics)和“诚信道德”(IntegrityEthics)之间有一个区别。遵守道德是指雇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正式规则,而诚信道德试图传授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遵守道德具体指明“雇员不应该做的事项”,而诚信道德重点强调“雇员应该做的事项”。另外一个区别是基于“融合道德”(FusionEthics)和“整合道德”(IntegrationEthics)的划分。本章接着描述了美国公共部门中当下的道德培训。在联邦一级层次上,政府道德办公室负责对在行政机构中的官员及雇员提供指导。在州一级层次上,州政务会/理事会已在其蓝皮书中编制准则,它是在每两年编辑一次的庞大数据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在地方一级层次上,全国城市联盟的市政参考咨询服务所及国际城市管理协会在界定道德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职业层次上,治安官规范及培训委员会负责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法律执行官员提供培训。同样,在不同的州还有其他的机构。

第二部分“哲学视野中的公共行政管理”包括五个章节。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明确区分了哲学研究与伦理研究。福克斯确定了两个向度,即基础主义的目的论(因果关系)和义务论(责任本位)。接着他论述了不同哲学及向度在当今面临的挑战。大卫·哈特(DavidHart)在“行政管理与德性伦理”一节中将行政伦理描述为一种美德。美德伦理被分为六个类型:基本美德,道德优秀,道德行动,道德意向和道德自愿,道德执行和更新,过最好的生活。四个基本美德是:谨慎、公正、坚忍和节制。该章结尾论述了一个有美德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拉尔夫·钱德勒(RalphChandler)在“行政伦理的义务论维度”一章中讨论了由福克斯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所描述的两个方向之一,比如,义务道德论。他界定并解释了义务道德论的意义和影响,他还总结了18世纪哲学家康德的研究工作,他的研究工作产生了康德主义理论。另外,他还讨论了其他两个所谓的“单一规则义务论”理论:伦理、文化相对主义与泛爱论(Agapism)⑥。由杰拉尔德·M·波普斯(GeraldM.Pops)撰写的下一章“行政伦理的目的论方法”讨论了与如上所述的“义务论方法”相对的第二种方法。这是因为与义务论的方法相应的方法,这是不涉及责任的原则,但对一个人的善良行为的后果。这是一种与目的论相应而生的方法,因为它不像义务论方法那样,它与遵守原则的义务没有联系,而是与一个人的行为后果的善意(Goodness)有关。

第三部分“行政伦理的背景”论述了公共行政得以运作的组织设置和公共领域。凯瑟琳·G·登哈特(Kathryn.G.Denhardt)撰写的第一章“作为行政伦理语境的组织结构”讨论了组织结构和行政伦理之间的关系。该组织结构在塑造形成员工行为的价值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它不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但可能会有影响员工行为的潜在因素:它充当价值观的载体并将其加以制度化;它形塑并强化价值;它充当抵制外界影响的屏障;最后它充当一种对其内部组织施加影响的病理学机制。接下来的一章“政府道德与企业文化”,由雷·E·格鲁森尼克(LeighE.Grosenick)撰写,探讨了政府组织道德的作用。它讨论了文化在塑造员工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在第12章“行政伦理的公共性”中,柯蒂斯·梵提瑞斯(CurtisVentriss)从行政道德和公共道德之间的区分开始,认为后者作为一种更为宽泛的和更为合适的视角,在这一视角内发展出了一种行政伦理。接着他提供了一些观察,这些观察显示,在公共行政研究中关于对“公共(Public)”一词含义的注意是令人吃惊的缺乏,然后对论述过这一论题的文献进行回顾。这些文献分为四类:古典的、新古典的、作为结果的和组织的。第四节——“维护道德行为:外部控制”——检视了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Conduct)而设置的各种法律和组织机构。根据“道德法典”的作者杰瑞米·F·普朗特(JeremyF.Plant)的观点,道德法典有助于界定可接受行为。一部成文法典可以被任何具有司法权的权力机构执行,比如,许多公司在它们的使命陈述中都有这部法典的某些成分。有些公司每一个墙壁上都刻写着这些法典的条文。作者继续回顾这一论题的文献,并由国际城市管理协会的道德守则的例子得出结论。接下来由哈丽特·麦卡洛(HarrietMcCullough)撰写的一章“道德立法”追溯了自1960年以来与道德有关的法律的历史。“锁只为绅士而备”,因此我们需要立法。

在《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中第二章“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中,作者对管理类高校将公共行政作为纯粹技术性业务的做法提出强烈挑战。为了审视伦理,福克斯(Fox)对不同的哲学基础做了精彩的概述。他以阐述依赖于严格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经典模式”的公共行政的正统起源为开始,结束时则对一种“新形式”的、盛行于今日的官僚机构进行讨论,在这种官僚机构中,公共行政管理人员与公民以一种更直接地体现“新亚里士多德社群主义”的形式相联系。本节还特别论及了摩根对公共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论述,以及在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之间的内在冲突,同时还论及了钱德勒⑦对道义论伦理与目的论伦理之间的基本区别,并由哈特以对美国式民主的独特发展的精彩评论以及对更为严肃地宣誓就职以维护宪法的必要性论述做结尾[5](pp.756760)。

四、结论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理念及实践渊源。从来看,美国国父们多为虔诚的基督教徒,秉承基督教教义,这种宗教道德文化对美国行政道德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建国理念来看,美国的国父们对人性持严重的怀疑态度,集中表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这种思想观念对美国的政治理念的影响是:必须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并依法治政,从而有了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再从美国行政道德实践来看,一直无法彻底消除的政府腐败现象,特别是“水门事件”和“伊朗门事件”的发生,使本来对政府道德深信不疑的广大美国人民对政府的道德问题产生了深刻的不信任,美国领袖的“道德楷模”形象亦荡然无存,这种行政道德的现实直接促成了美国行政道德的改革及行政道德立法的实践。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和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密不可分。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则直接促进了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和壮大,行政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又会反过来推动行政道德建设和行政道德的法治化。事实上,这三者的关系很难用一种固定的模式予以界定,因为它们是相互关联而又相互促进的。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则集中反映在以库伯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的行政学术思想中,而他们的行政伦理学思想则集中于《行政伦理学手册》之中,这些思想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最新成果,也是美国行政伦理思想的最佳注释。

注释:

①ASPA于1939年在芝加哥创建,1964年总部迁往政治中心首都华盛顿,奠定了它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中心地位。ASPA现有会员9000多人,所主办刊物有:月报《公共行政时代》(PATimes)和双月刊《公共行政评论》(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是有关公共行政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信息的最权威的刊物。ASPA于1952年第一次召开题为“公共服务的道德”的行政伦理专题讨论会;1959年又召开了第二次行政伦理讨论会,题为“行政的伦理”。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类似的讨论会越来越多。

②详请参阅左秋明:《道德何以成为法律——以美国行政道德立法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③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章。

④孔子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⑤特里·L·库伯(TerryL.Cooper),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专家,现为南加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民与民主价值”专业教授。库珀教授曾在美国公共行政学会“职业标准与伦理学委员会”工作,1988-1989年,他在香港中文大学讲学,并致力于“香港高级公务员对于1997年回归中国大陆的先期反映”问题的研究。库伯教授的研究范围还包括公民参与、美国传统中的公民权等。他的著作《行政伦理学手册》(第1版)(HandbookofAdministrativeEthics(1nded.))(1994)奠定了其在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地位,并被我国学者所熟知,《行政伦理学》一书更使其蜚声海内外。

⑥泛爱论(Agapism)宣布,爱(Love或者Agape)应该是唯一最终的价值,所有其他的价值都发源于它,或者唯一的道德诫命就是去爱。神学泛爱论认为,我们对上帝的爱是由彼此爱护来表现的。作为爱的伦理,泛爱论表明,我们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最具爱心的事情,让爱而不是由规则来决定我们的义务。作为不能兼而有之的二选一选择(Alternatively),泛爱论设定了一套规则,并表明要遵守产生最大爱的这些规则。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SandersPeirce)因为他的这一观点——创造性的爱是宇宙中至关重要的东西——而使用了“agapism”这个词。

⑦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AlfredD.Chandler,Jr.1918—2007),伟大的企业史学家、战略管理领域的奠基者之一。钱德勒于1918年生于美国特拉华州。“二战”期间,他从哈佛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海军服役五年。他于1952年在哈佛大学历史系获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麻省理工学院和霍普金斯大学。自1971年被哈佛商学院聘为企业史教授后,他一直在那里工作,直至近80岁退休。2007年5月9日去世,享年88岁。

参考文献:

[1]AlexanderHamiltonTheFederalists,No.69[M].NewYork:RandomHousePress,2001.

[2]GarrettWardSheldon.ThePoliticalPhilosophyofJamesMadison[M].Baltimore:TheHopkinsUniversityPress.2001.

[3](转)[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行政伦理论文篇6

(一)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背景

教育政策分析是伴随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是在20世纪中期以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决裂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公共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研究重心的转移。在初阶段,停留于政策制定或规划的研究而忽视政策执行的研究,从70年代起重心就转向了对执行过程的研究。公共管理正是在“执行研究热潮”中,作为解决方法而出现的。[1]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主、公正的教育管理价值理念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2]管理伦理学和公共管理伦理学,正越来越成为管理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中的核心课程和主流研究领域。相比于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教育管理无疑是更加需要伦理精神关照的一个特殊领域。[3]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政策伦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

对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伦理的政策化,即研究某种伦理规范如何通过政府,以政策的形式加以制定和推广。如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框架来加强教育管理伦理的建设,通过法制权对教育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舆论、良心等约束手段之外,另外开辟政策约束的通道,使道德成为公共生活中的普遍行为方式。二是教育政策的伦理化,即对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评价,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每一个教育政策进行审视。[3]教育政策伦理是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在调节与分配有限教育利益与资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对象,就是政府教育部门在特定时期分配与调节教育利益与资源时,应该遵守的伦理价值规范与准则,即解决教育政策的“应当性”问题。[4]要正确理解教育政策伦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育政策伦理是指“教育政策中的伦理”,强调的是教育政策的道德性,是人们对教育政策的伦理价值判断和道德追问,教育自身的合理性是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的实现方式。对于教育政策而言,其不仅要在整体宏观层面上接受公众的伦理价值评判,符合公共伦理精神;同时,在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应体现出最基本的“人本”伦理精神。

第二,教育政策伦理是贯穿于整个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之中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原则的系统总和。教育政策活动既涉及教育政策制定程序、立法等制度方面的安排,也涉及政策问题的择定、方案的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具体的政策活动。教育政策伦理即是贯穿于其中的一系列伦理精神与道德规则的系统总和。

第三,教育政策伦理既包括一般伦理理论在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即运用抽象的伦理原理解决现实教育政策制定或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难题与困境,也包括对教育政策系统这一特殊政治活动所进行的伦理学论证与考察。[4]

(三)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

在现有的资料中,只在刘世清的《论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结构与意义》中明确提到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他从宏观、微观以及中观三个角度,提出了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与内容。

从宏观层面讲,教育政策伦理主要针对政府部门代表的公共利益与政策指向的目标群体总利益之间的抽象关系,论证与建构公共利益公平与公正分配有限教育资源的伦理基础,也就是所谓的对教育政策的“正义”或“善”的伦理追问。从这点来看,教育政策伦理是对政策活动的普遍伦理规范和道德诉求。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解决教育问题的伦理依据是什么;制定公共教育政策背后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伦理要求;对制定的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论证,提供道德合法性的辩护;等等。

从微观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要解决的是政策主体(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个人利益问题,试图对政策主体的德性或职业道德问题作出回答。从这个层面来讲,教育政策伦理体现的是对政策主题的德行要求。这里的研究内容是教育政策伦理必须对政策主体在教育政策活动中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规范、职业伦理精神与信念、政策主体的权责、政策主体之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同事之间)、政策主体与组织之间的道德关系与要求等相关问题作出回答。

从中观层次上讲,“合乎德性”的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应用与实践普遍的伦理规范,即政策主题应该通过具体的政策活动将普遍的伦理理论与具体的个体德行结合起来。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研究:教育政策主体如何依据特定的伦理原理,通过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乎伦理或“正义”的制度安排;教育政策如何定位合理的伦理目标,选择正当的政策手段;对弱势群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伦理安排与制度补偿;等等。

(四)教育政策伦理评价的标准

教育政策伦理的评价标准只有两点,一是公平原则,公平乃公正和平等,是教育政策伦理的首要标准。[5]从教育的本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公平应是教育、教育政策的基本属性之一。[6]罗尔斯提出了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是制度伦理的原则之一,主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1]二是效率原则,效率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谈到教育政策效率,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投入和产出率,即效率的物质基础。教育政策满足效率原则要求,应从物质效率和道德效率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物质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和产出率;另一方面是道德效率,道德效率的提高关键在于教育政策主体的个体道德。[5]

(五)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

教育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是否合乎道德及价值规范关乎全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可以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从理论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试图为教育政策提供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支撑,为教育政策理念、目标、原则等提供内在的道德“合法性”的证明,并对教育政策活动进行伦理价值以及道德规范进行论证,有利于拓宽学科基础,促进教育政策科学的学科发展;从应用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以解决教育政策活动中的伦理困境与道德难题为目的的,有利于深化与创新研究视角,把握教育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教育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新的标准与参考。[4]

(六)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现状

史翠苹从教育政策伦理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缺失两个方面说明教育政策伦理的现状不容乐观,并从教育政策自身因素(如政策的观念、体制、机制问题)、外部因素(如制度、经济、文化因素等)两方面分析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的原因。[7]

此外,在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中还涉及教育政策研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作为一种职业或是社会活动,研究者本身也需要有一套明确的伦理道德规范,要遵守客观性、对顾客负责、公众利益优先以及权利优于善的原则。[8]还有对具体的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江应中的《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9]

二、研究视角

(一)教育管理伦理视角

其实,在研究教育管理伦理的相关文献中直述教育政策伦理的很少,只是把教育政策伦理作为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内容去分析。教育管理伦理研究主要把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伦理关系,探讨教育管理理念、政策、制度与行为的伦理价值,及其实现的可能和路径,对教育管理活动中的道德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探寻教育管理活动道德实现的现实保障。[3]由于教育管理的特殊性,如今更强调管理者的责任、以人为本、注重人性以及自律等伦理要求,在管理中强调道德性和管理者的伦理意识。其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管理者在实践中体现公正性。[10]

(二)公共政策视角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对现实的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分析者在对政策目标的妥当性进行论证时,应当对政策的受益群体、非受益群体、负受益群体作出明晰而准确的区分,并进而对受益群体的幅度与分布、非收益群体的可能反应和负受益群体的受损程度等作出客观而翔实的说明,尤其是在对政策目标实现途径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时,应当把公共部门对负受益群体的社会补偿明确计入政策的成本。[11]很多学者是从政策的环境、内容以及制定与执行主体等方面来探讨公共政策的价值和伦理关系。高红《公共政策规范伦理分析框架的构建》,通过考察3种公共政策理论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指出了伦理学思想渗透到政策研究的过程中的方法。文章主要探索的是寻找学科之间的结合点。杨军指出,现代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价值判断应该以功利主义为准则,同时指出政策过程的价值失范表现,进而得出避免价值失范的途径是事前的评估与事后的问责。[12]

(三)制度伦理视角

张烨认为,制度伦理是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价值诉求的契合点,他从教育政策价值特征的三个向度即价值选择、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教育制度时常扭曲制度伦理的一些表现来论证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都关联着制度伦理。因此,他认为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将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联系起来,考察两者的动态发展变化及其相互关系,对教育政策的分析才有可能更加科学,而制度伦理的核心就是公正。他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研究框架。[1]而教育制度伦理公正就是通过对教育制度伦理的价值论证,为教育制度伦理确立一种可能的实践伦理基础和普遍性的伦理规范基础。[13]王本陆也说过教育公正是教育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14]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15]

三、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国内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在研究方法上,描述过多而哲学反思不够。从搜集的资料来看,大部分学者都采用理论的研究方法,而很少有实证研究方法,更缺少比较研究法。其实,在国外教育政策的伦理研究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很少有学者将国内的研究与国外的研究进行比较,这是较为遗憾的一点。

在研究内容上,比较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一些重要方面还没有涉及。这些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理论研究薄弱,这极大地影响了教育政策伦理体系的建构。在检索到的文章当中,篇名含有“教育政策伦理”字样的只有6篇,这说明把教育政策伦理当做一个明确主题的研究还非常少。

笔者认为,导致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薄弱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复杂性。一方面,教育政策是教育管理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目前教育管理伦理学研究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很少,在缺少其母体的理论研究支持下,要进行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它又从属于公共政策伦理学的范畴,而这也是刚刚兴起的一门学科,理论研究也不充分。其次,教育政策伦理涉及了教育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这对理论研究者的要求就非常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才有可能从理论角度来分析教育政策问题。

四、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未来走向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亟待人们去研究,笔者以为,其未来走向或者说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基本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正确丰富的理论指引,实践也不能很好地发展。教育政策这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更需要正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样才能有助于教育政策制定者更全面、周到地考虑政策的内容是否合乎全国人民的真正利益。

目前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内容过于狭窄,主要集中在对其概念、内容及意义等基本层面的研究,同时还有围绕教育政策的公平、正义、保障个体的自由和价值、教育机会均等等方面的研究,但是没有深入,研究范围过于狭窄。方法过于单一,主要就是理论研究,且还是最初步的理论研究。因此,笔者以为,今后的研究方向是要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更广泛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

(二)加强国外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相关成果的进展介绍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在中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的,而国外的研究早于我们十几年,但是我国对这方面的介绍却很少见。因此,国内学者应多关注国外的研究动态以及研究成果,分析比较,去其糟粕,留其精华,为我所用,使我们的研究可以跟随时代潮流,尽快发展、完善。

(三)加强学科的关联性研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政策伦理是政策伦理和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教育政策伦理均属于它们两个的研究内容,因此应该加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或者说可以综合研究,这样才能更全面地看待教育政策伦理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烨.教育政策分析的制度伦理视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01).

[2]郅庭瑾.教育管理制度伦理问题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12).

[3]郅庭瑾.教育管理伦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09).

[4]刘世清.论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结构与意义[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6(05).

[5]石火学.和谐社会建设中教育政策伦理的选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01).

[6]刘晓.构建以公平为目标的教育政策[J].教育与职业,2005(13).

[7]史翠苹.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现状及其成因[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8]陈能浩,李晓东.教育政策研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探讨[J].当代教育论坛,2004(01).

[9]江应中.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J].教育发展研究,2007(11).

[10]张丹丹.教育管理的伦理向度探析[J].教育导刊,2006(11).

[11]朱光明.论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伦理问题[J].理论学刊,2004(06).

[12]杨军.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失范”[J].甘肃社会科学,2005(04).

[13]刘歆立.公共政策道德性及其意义初探[J].重庆社会科学,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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