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危害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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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篇1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篇2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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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篇3

【摘要】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暴力形式,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带来心理阴影和各方面的负面影响,其对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全社会必须要重视并重新加以审视。

【关键词】冷暴力;危害;预防

一、浅析家庭“冷暴力”成因

顾名思义,“冷暴力”是相对于“热暴力”而定义的,被人们冠以“精神虐待”之名,是在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不通过殴打、谩骂的方式解决,而是对一方表现为冷淡,轻视、疏远、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的一种行为方式。从“冷暴力”的字面意义上将其拆解成了三个内在含意,即“冷酷”、“暴戾”、“杀伤力”。那么家庭“冷暴力”是怎么产生的呢?

(一)家庭“冷暴力”的起因或许只是一些琐碎小事

例如一方太罗嗦,导致另一方觉得厌烦;又或者一方对另一方“爱理不理”。很多家庭都存在着或轻或重的家庭冷暴力,中国法学会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30%多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并殴打妻子。

(二)立法缺陷,导致家庭“冷暴力”处罚依据不足

在家庭“冷暴力”问题上,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家庭婚姻问题专家指出,“冷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常常会造成受害人产生严重精神疾患。但由于其隐蔽性很强,法律制裁的操作难度较大,法律界对此还没有明确界定。在以往的法律条文中,对于殴打,残害等武力暴力造成的伤害都有明确、详尽的司法解释,而对家庭“冷暴力”,法律没有明确的、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导致家庭“冷暴力”无法可依。各种调查数据显示,家庭精神暴力最高。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反复性,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很难甚至不能做伤情伤害的鉴定,这样导致侵害人难以受到法律处罚。然而《婚姻法》没有规定其离婚的理由,又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三)社会认识的偏差,导致人们对家庭“冷暴力”重视不够

在社会上许多人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存在着偏差,认为限制妻子和朋友来往,长期不和对方说话,拒绝性生活,耻笑对方缺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不算家庭暴力。此外,工作压力大以及教育,医疗引起的抚养,赡养等也都是诱发家庭“冷暴力”的原因。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首先,“冷暴力”对家庭的危害最明显的就是夫妻间感情受到伤害,会使受害一方寻求新的感情寄托,易发生婚外恋,致使家庭矛盾进一步恶化。

其次,老人也难逃一劫。由佛山日报刊登的一份调查中发现,遭受精神虐待的老人比例较大,晚辈长期对老人不予理睬的占27.32%;让老人做不符合自己意愿的事情的占15.3%;不尊重老人隐私,损害老人物品的占11.48%;通过语言让老人痛苦、烦恼、愤怒的占11.48%。

再次,严重阻碍孩子的成长,一项调查显示,冷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有研究表明,在冷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冷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有的孩子长期受到“冷暴力”,性格逐渐变得暴躁,内心充满了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在言行上采取过激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冷暴力”的覆盖面愈来愈大,随之而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再逐渐增强,它很可能会对整个社会的婚姻伦理关系产生消极作用,人们之间疏于交流沟通,社会关系也会变得混乱。

三、关于如何预防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我国的反家暴法律机制

在立法条件成熟下,可以制定一部单行法,在该法中详细列明家庭成的权利义务,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现及法律责任,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措施等内容,将精神暴力作为与肉体暴力并列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二)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

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重视“热暴力”而忽视“冷暴力”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教训,让全社会知悉家庭“冷暴力”并非家务事,有时还是一种侵犯人权、违道德和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三)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

无论是哪一种暴力方式,无论是谁发起家庭冷暴力,也无论是哪个人的责任,或夫妻之间谁对谁错,冷暴力对每位家庭成员都会是一种伤害,笔者认为究其根本还是存在于婚姻关系内部,有句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所以,无论社会、法制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夫妻之前不注意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因此这才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冷暴力”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做法,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在西方,夫妻一般会接受“婚姻治疗辅导中心”的咨询。在中国,类似的机构很少。即使不去接受心理治疗,双方也应敞开心扉,加强沟通和交流,解开心结,让“冷暴力”不再害人害己我们值得借鉴。

(四)正确应对“冷暴力”

大多数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人都有这样一种感觉:无人可诉,无处可断,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婚姻问题专家介绍了三种方式,用以应对家庭“冷暴力”。

平静,如果你发现你的配偶开始出现冷暴力倾向,在任何时候都千万不要大吵大闹,那样会适得其反,你一定要保持冷静,这样才能有足够的心情来分析你们之间的矛盾所在。

分析,你需要一支笔和一张纸,把你们生活中有可能激发对方冷暴力的问题一一列出,哪怕是最小的可能也不放过,然后再把跟你无关的因素也列出来,同时再把你的配偶的性格特点也写出来,看看是什么原因刺激他(她)对你实施冷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篇4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由于当事人的特定身份,有着隐蔽性、施暴手段多样、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等特点。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特别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家庭破裂,引发暴力犯罪事件发生,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拒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提高大家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要严厉惩治,对受害人要加以关心,要在社会上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风气,要提高受害人的保护意识。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人民的安居乐业。

如今我们大家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说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的、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代的文明社会就是要拒绝家庭暴力。在此,我运用自己所过的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家庭暴力的一点认识。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据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根据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和稳定,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别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的家庭身份。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

2、施暴者多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大多数家庭男性都占到主体地位,自己利用身体上的优势,动辄就对妻子拳打脚踢。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3、时间长具有连续性。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4、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5、施暴手段多样。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破坏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构成犯罪。

6、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助困难。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并且,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她们却少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的家庭暴力也伴随着对孩子的暴力。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而且这些影响会长时间存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3、导致以暴制暴。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长期的忍气吞声,导致心情抑郁、压抑,当她们精神和肉体不能再承受时,有的采取极端了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报复,以暴制暴,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4、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妇女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用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也是和不和睦的家庭,却少家庭温暖有关。

5、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家庭暴力被形象比喻为“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四、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篇5

【关键词】控制;求助需求;调解;依法干预

一、搞清基本问题,抓住培训切入点

(一)认清家庭暴力的本质

警察在长期的工作中,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为一方爱唠叨,因为一方不善于安排家庭生活琐事,因为一方对外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因为对一方对自己家人态度冷淡或忽视自己家人的利益,因为施暴人喝了点酒控制不住自身行为,因为施暴人在外面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回家后没有得到良好的释放,因为施暴人在经济大潮中出现了意外……这些暂且还都被认为是暴力存在一种理由或有导致暴力发生的诱因,但也有警察发现,施暴人对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几人实施暴力时,没有任何理由。

培训前,有些警察很困惑,除了历史因素的影响和家庭内部暴力行为的习得性外,引发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其中何为共性因素,导致家庭暴力屡禁不止?换个角度设问,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什么?如何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内涵,从而使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涉更为切中要害,这是培训课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家庭暴力的施暴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受害人,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达到对受害人的控制,这就是家庭暴力的实质。因为施暴人与受害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一致,无论施暴人对受害人可以采取殴打、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传统的暴力方式,还是采取对当事人而言自认为是相对和缓的精神控制、经济控制等手段,均使受害人处于被占有、被管理、被影响的地位而无法真正表达本人的意志,甚至只有放弃或牺牲了本人某些利益才能换得婚姻家庭内部的暂时和平,也正是这种放弃与屈从,使得施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越发导致家庭暴力中施暴方的控制不断强化,受害人的身心受到更严重打击、产生屈辱、无助、恐惧、极度痛苦、自我认同度降低等,对施暴人的种种无理要求最终以满足而告终。通过对家庭暴力控制本质的分析,使民警更深刻地认识家庭暴力,理解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体会受害人的受害境地,为正确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奠定基础。

(二)了解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需求

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遇到最尴尬的情形就是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中,当警察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施暴人实施必要的法律惩处后,受害人又苦苦为受害人求情,要求宽处施暴人,除了因为施暴人在家庭中拥有的经济地位外,更多的受害人表示对施暴人的宽恕。受害人的这种理由使得一些警察很茫然,问题的根源在于警察在干预过程中尚未准确地了解到受害人在寻求公权力救助时真正的需求是什么?

根据

第二,2010年3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特警窦勇因处置家庭暴力报警而遇害,这一事件的发生使警察们面临着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自身安全的问题。

遇到上述情况,警察提出“应如何办”?

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警察会遇到不能确定的危险,一方面它会导致受害人承受无法绝对预期的伤害,另一方面,它还会导致处置者在不留意的情况下被施暴人施致以无法绝对预期的伤害。因此,对警察家庭暴力案(事)件的培训,应当增加风险意识教育。

对于第一种情况,需要提醒警察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取证意识问题,即当茶杯打到施暴人眼眶上时,警察当场就应当向施暴人确认眼眶上的形成过程,且记录在出警记录上,由施暴人签字,此时你的一时疏忽,便会造成日后工作的被动;其次,固定现场证据,即施暴人、被害人以及处警警察三方的位置,及时将茶杯作为证据调取,结合现场位置和茶杯上的指纹、茶杯触碰到施暴人眼眶后掉到地上的走向等综合情况分析,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证明。

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可适当借鉴、吸收美国警方为我们提供的经验:处置每一起家庭暴力案件,都应当进行一定的风险评估——评估过去曾有过的暴力,预测在干预中施暴人、受害人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警灯/警笛会对嫌疑人情绪激动程度可能会造成的影响,且在现场处置中,警察尽量将施暴人控制在相对宽阔的地方,避免在卫生间、厨房等相对狭小的地方,还应注意观察现场当事人的情绪,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最好在到达现场前提前做好预案,一定在有同伴的情况下处置一个现场。

三、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培训效果

(一)处理好公权力干预与保护私权的关系,提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自觉性

正确认识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的定位,明确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责任,是做好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而公安机关干预的公权力性,家庭暴力处置中涉及到对各种私权利保护,都是需要公安机关慎重考虑的问题。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是实现私权利的手段;私权利要有公权利来保障实现,是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程度内,充分满足受害人对自己生活领域自完全行使的要求,尽量不因公权力的依法介入而导致社会关系中最亲密的家庭关系趋于冷漠;当惩罚、预防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价值与尊重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自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当施暴人的施暴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破坏到整个社会秩序时,国家公权力必然要履行职责,强制某些受害人放弃其对生活领域自的选择,以维护更多人的利益是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须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行为,做到依法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好首次及其后的干预行为,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理性、平和、文明、公正为理念,处理好保障人权、惩处违法犯罪的关系,把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与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有效融合,提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自觉性。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用足用好现行法律

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加快,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调控不断健全,公安部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了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等,其中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从总的原则、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治安案件、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除七部委的规定中直接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外,其他的法规均从家庭暴力具体行为导致后果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加之《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较为全面,仅在各机构相互合作问题上欠缺相关规范。

通过对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法条归纳集合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在不断加大,在全国尚未出台统一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律规范时,警察应加强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学习,深刻理解法律宗旨所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从立案调查到案件处理、再到惩治和教育施暴者、救助受害者等一系列程序,对于从公民要求的一般救助行为,到处理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都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适用条件以及处理方式严格、规范进行,不得创制、超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警察一方面需要依法办案,同时在法律框架下考虑受害人的求助需求,本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提高依法干预的效果。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篇6

关键字:家庭暴力犯罪司法救济组织机构

作者简介:王猛,男,(1980―),武汉大学2007级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研究生。

一、家庭暴力犯罪司法救济困难

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因为暴力导致的一类犯罪行为,诸如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家庭暴力行为是此类犯罪的核心。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有代表性的,如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只造成严重后果,往往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受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危害上。给受害妇女带来的危害,除了最直接、最常见的身体伤害外,会使受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障碍、精神失常、人格被贬低等精神损害,甚至会导致受害妇女“以暴抗暴”而引发犯罪。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环境中的孩子,耳濡目染,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如果得不到矫治,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难怪有人认为“暴力感染”已经成为青少年的道德流行病。据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2005年的统计,500名少年犯里有72%是暴力犯罪。此外,年龄较大的孩子则以流浪的方式逃避家庭暴力,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又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被害者常被排队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据一项针对农村妇女的调查显示,发生家庭暴力后,50%的人选择找亲友或干部调解,33%的人选择以“暴力相报复”,而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只占7%。在国家司法保护上,一方面,依照现有法律规定,达不到一定伤害程度是无法诉诸法律的;另一方面,司法管辖针对家庭暴力具有被动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也使得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变得十分艰难。因此,司法救济非常困难。

二、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组织机构

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司法救济困难的特点,我们从应当从家庭暴力犯罪的组织机构入手,探讨我国存在着哪些可以发挥防治作用的机构,以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组织机构体系。

一般而言,在我国,对犯罪行为的处理过程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为最后裁决犯罪并决定适用刑罚的机关。因此,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是防治家庭暴力犯罪必不可少的组成单位。在我国司法体制下,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力,公安局是行政机关,除有刑事侦查权外,还有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防治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应当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而且应当突出重点以公安机关为主。这是因为,在发生家庭暴力犯罪的现实危险之前,公安机关可能是最先介入,也是最有条件介入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有治安管理权,可以在此前提下,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并把家庭暴力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检察院和法院在防范家庭暴力犯罪中,是以法制宣传和法律威慑为主,法律裁决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群众生命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社会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工作人员构成上看,在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人员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在本村范围内具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受到大多数农村村民的信任,并且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人员与村委会组成人员略有差异,尽管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与本辖区居民不太熟悉,是由区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协助建立的,但他们的工作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也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择一部分优秀人员进入居委会,为居民提供服务。这两个组织是防治家庭暴力必不可少的重要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机制,就是民事调解机制。辖区居民或者村民家庭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求助也是比较好的选择。首先是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方式灵活,可以上门解围,也可以组织德高望重者予以说服教育;其次是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进行调解工作,易于为人接受,而不必如同公、检、法介入,给人以报官解决的感觉,有利于化解矛盾,而不是加深矛盾;第三是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日常生活中与群众生活联系较密切,了解重点家庭的矛盾及背景,给其化解矛盾工作提供了便利,使调解工作更有成效。

妇联作为社团组织,也是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组织机构。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妇女一方由于先天的体力弱于男方,常常成为受害方。保护妇女的权益历来为我国所重视,建国以来,男女平等已经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是宪法平等权的内容之一。然而,我国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在传统历史文化中,妇女没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常常是父权夫权统治的附属品和牺牲品。妇女联合会正是在此背景下设立的维护妇女利益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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