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发展的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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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发展的措施篇1

关键词:低碳碳关税路径

一、低碳时代“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及提出

碳关税是欧美发达国家设计的由其海关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或地区的高碳高耗能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起因源于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逃避其作为温室气体最大排放国应承担的减排义务。加之《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因此签署了该议定书的欧盟国家认为若只有其实行成本较高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欧盟各国国内的高碳产品竞争极为不利,因此多次提出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而美国虽然在国际社会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在国内立法中却吸收了碳关税的概念,于2009年6月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在2022年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将征收高额的边境调节税,其实质就是碳关税。

可见,虽然欧美各国对碳关税的理解有别,征收的碳关税的数额和名目也各不相同,各国征收碳关税的法律规制也千差万别,起始征收的时间也互不统一,但有两点是不可否认的:一是碳关税必须征收;二是碳关税可以避开国际贸易规则的硬性约束。这样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就可以打着“生态”经济的幌子,把大多数的环境成本施加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欧美碳关税的矛头就是针对碳排放限制较低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绝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因此,碳关税一经提出,就遭到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然而国际社会对此态度却模棱两可,WTO和联合国共同的一份报告曾指出:“只要起草得当,理论上可以使这样的税收符合WTO法律,但很难证明它们并非一个幌子,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非法限制”。WTO虽然也怀疑碳关税对贸易限制的非法性,但也为碳关税的合法存在留下了空间。

(二)碳关税的实质

通过碳关税的产生过程可知,碳关税目前属于个别国家的国内措施,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虽名为“关税”,但其表现形式不限于关税一种,还可以是国内税费、配额或者许可证等(李晓玲、陈雨松,2010)。碳关税表面冠以保护环境之名,实质却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边境贸易限制措施,它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出现的新型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集中体现。碳关税违反了国际社会的诸多原则和规则。

违反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新秩序得以建立和赖以发展的基石。公平意味着实质而非表面的平等。发达国家在过去几百年通过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得了经济的飞速发展,污染环境的高耗能产业的时代已经过去,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才刚刚起步,高耗能产业仍占经济发展的大部分。发达国家此时要求以环保名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其本身没有重大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却是致命打击。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停滞对全球经济有害无利,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种公平互利的国际交易原则,发达国家模糊这一国际原则,试图用环保的外衣达到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战略”实属损人不利己的一种表现。

违反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WTO的国民待遇要求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国的产品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即内外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则要求一方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的成员,即外外平等。而目前碳关税所依托的碳排放计算标准并未统一,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也大相径庭。除了计算方法的差异外,统计方式也存在差异。一国国内产品的碳排放通常是测算的实际碳排放量,而该国对其他国家产品的碳排放量通常是根据该国该类产品碳排放量总体水平的平均值,并非实际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统计方式的差异使得内外、外外的碳排放量结果必然存在差异,从而难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影响并非有害无利,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一)积极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一员,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理应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我国政府并没有回避。碳关税对我国来说,尽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甚至是对目前经济发展的一种阻碍,但从我国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外力驱动和鞭策。奥巴马游说国会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强调的原因是“美国需要调整自身,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这个新的发展方向就是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新能源、智力电网和生物技术,这些产业成为美国新的产业选择和战略选择”(高静,2010)。其原因同样可以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方向,尽管这是奥巴马表面的说辞,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以新能源为主导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早顺应这一趋势,对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我国来说意义重大。

(二)消极影响

尽管从长远来看,碳关税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积极的影响,但对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近一个阶段的影响仍是消极者居多。

1.国际层面的影响。一是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阻碍。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耗能产业仍占多数。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耗能产品有11%来自我国,其中混凝土占19%,钢铁占15%,纸品占12%(李伟、杨青,2010),而美国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要征收碳关税的产品正是针对钢铁、水泥、玻璃、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等高耗能产品。可见美国在立法之初其实已经将我国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若碳关税开征,我国出口贸易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二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作为一种隐性的贸易壁垒,碳关税的开征势必激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作为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必将会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种方式旷日持久,耗费精力,同时胜负难料,很容易将我国的相关产业拖垮。而我国如若采取一些报复性的贸易壁垒措施,又势必使原本复杂的国际贸易秩序变得更加混乱,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极为不利。

2.国内层面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势必会造成我国国内钢铁、造纸等高耗能产业的成本上升,企业责任增加,同时,对上下游产业也会造成连锁反应。要么被淘汰,要么产业升级,若企业被淘汰会直接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而若产业升级,科技含量的提升也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也会间接造成部分劳动者失业,两方面都会对我国国内劳动力就业造成冲击,从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

1.开展“环境外交”积极推动国际气候与贸易谈判进程。一是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挑战,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确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2009年12月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即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的到2022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并未达到国际社会所希望的程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真正意识到低碳经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作用,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提升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量,实现更多行业的技术创新,从而为制定符合国际社会认可的减排标准夯实基础。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我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积极推动国际气候变化以及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谈判进程。二是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权。当然,在自我约束的同时,我国还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携手应对发达国家不合理的碳排放份额的分配。发达国家也经历过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时期,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是理所应当。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呼吁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为依据,督促发达国家为其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为发展中国家赢得应得的碳排放份额,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三是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并未有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碳排放计算方法的不同会导致迥异的结果。因此,研究碳排放计算方法,积极参加相关国际谈判,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使国际标准充分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是我国在国际气候问题上应始终努力的方向。

2.WTO框架下我国应对的措施。一是在WTO框架下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WTO对碳关税的态度模棱两可,对我国是一个不利的信号。一旦碳关税开征,由此会产生纠纷。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可以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引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以碳关税是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为由,将其纳入环境例外条款。而碳关税的征收可能会违反WTO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抗辩,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

二是利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采取应对性措施。由于WTO肯定了碳关税的合法性,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想否定它是很困难的。此时,发展中国家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效仿发达国家提出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措施,提出自己的“类碳关税”应对措施。如可以对稀土等我国蕴含丰富但发达国家匮乏的用于武器制造的战略资源进行出口管制,同样可以以GATT第20条保护自然资源的例外为由采取征收出口关税、发放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控制。当然,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存在争议的,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中,还是应积极地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应对。

(二)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并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实力。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只是短期收效的路径,真正能够抵御碳关税不利影响的途径只能是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研发低碳技术,以绿色能源产业替代目前的高耗能产业。首先,政府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给予低碳技术研发更多的支持。其次,企业应把目光放长远,不贪图由高耗能产业带来的短期利益回报,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绿色能源产业,真正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在低碳时代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

建立自我约束的“碳税”制度。碳税是与碳关税不同的概念,它是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费,属于国内环境税的一种。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碳税制度,但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征,并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推崇,它被认为是目前一国国内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建立碳税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内税收的强制措施对高耗能产业进行约束,增加其生产成本,迫使其改善生产技术,真正实现低碳经济。另一方面,从国际税收层面来讲,我国在国内对相关企业征收碳税,就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在相关产品进口时征收碳关税。因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会构成国际双重征税,而国际双重征税早已通过各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加以管制。因此,建立碳税制度,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对碳税进行立法约束,是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FT中文网.中美“碳关税”首次过招中国坚决说“不”[EB/OL].

2.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3)

低碳发展的措施篇2

一、国外外贸低碳化转型发展经验

低碳贸易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被公认是未来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不少国家或地区积极助推经济贸易的低碳转型。通过归纳比较国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外贸低碳化政策实践可以发现,有关区域所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虽然有所差异且各具特点,但其核心举措大体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引领,推动低碳转型。在外贸低碳化转型发展过程中,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纷纷制定与实施了各自的低碳经济贸易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或推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引导、规范并推动各国或地区外贸的低碳化发展。

英国是世界低碳经济的倡导者和先行者,早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英国就确定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此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也都相继提出各自的国家低碳发展战略或规划方案。日本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更为重视节能减排,2008年提出的福田蓝图,标志着日本低碳国家战略的正式形成。为了更好地推动低碳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关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典型的有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等。

美国是唯一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且未形成明确的低碳发展国家战略,却已经把与低碳发展有关的内容纳入法律,主要包括:《能源政策法》《低碳经济法案》《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及《绿色能源法案》等。这些法案的颁布牢牢确立了低碳发展在美国重要的法律地位。

2.研发创新,促进低碳转型。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动力和核心,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径,且能有效推动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倘若一个国家掌握了先进的低碳技术,即可获得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制高点;此外,低碳标准和低碳技术的推广也将给该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而,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英国政府对于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的扶持政策措施较为全面。在该领域,英国不仅给予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还通过创设专门银行,建立碳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低息甚至免息贷款,以降低企业低碳技术创新成本。此外,还积极兴建低碳技术研发中心或研究所,提供合作平台,以加强产学研之间的联系,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广,并为企业提供可快速获得高质专利的通道。美国则实施了多种措施以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的进步。如为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按照低碳技术的成熟程度,给予研发项目持续性资金补助;不断出台低碳领域的优惠贷款等举措,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筹集资金。德国也同样出台了强有力的研发支持政策,其每年的研发总预算超过550亿欧元。日本政府则采取了所谓的综合性措施与长远计划,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加强低碳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对低碳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及其装备直接投资或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或补贴,以推动实现低碳发展目标。

3.财税政策,激励低碳转型。根据政策指向不同,用于激励低碳转型的财税政策大体可归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其形式主要有:对低碳技术创新与研究投资项目的财政补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扶持、税收优惠或减免以及贷款利息优惠或免息等措施;二是抑制高碳产业产品生产及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比较常见的有碳税、生态税及能源税等手段。

为了推动并激励对外贸易低碳转型,许多国家积极运用财政补贴、一般性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提供专项财政资金或成立碳基金等财税政策进行激励。不同国家政策操作具体措施大致相同:或直接对能源投资项目及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生产或消费行为进行财政补贴(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或按额定的比率对企业购买的专门用于提高能效或开发低碳技术的设备予以折旧加速,或给予所得税抵免,或免征进口税(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提供专项资金,创建碳基金或公共利益基金,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提供融资渠道及便利,或给予相应的利息优惠(如英国、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家)。

也有较多国家通过征收气候税、能源税或碳税,来规制激励贸易产业的低碳转型。能源税或碳税不同于一般税种,其征收目的不是为了税收收入,而是为了刺激相关贸易企业减少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税收收入往往又通过调低企业雇员的国民保险金或是强化投资补贴项目等措施返还企业,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能源税或碳税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率先实施于北欧一些国家,随后被逐步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目前,开征能源税、碳税或类似税种的欧洲国家有丹麦、芬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瑞士、英国以及荷兰等国。

此外,英国还实行碳预算这一独特财税政策。目前,全球唯有英国将碳预算直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在英国,每年有大量预算内财政资金直接投向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领域,主要包括:节能低碳技术研发、能效示范项目投资以及支持低碳产业与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其中,为吸引民间投资,拓宽低碳技术项目的融资渠道,以种子投资的方式而投资建立的世界上首家专门为低碳项目融资的国家银行绿色投资银行,也可算是碳预算制度引致的一个特色产物。

4.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国外运用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发展的典型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推行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运用该机制倒逼企业进行节能减碳,间接带动低排放、高能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最佳配置,从而减弱排放权限制给经济造成的扭曲,并最终实现经济贸易向低碳平稳转型的目的。该机制通常的做法是,对各贸易企业核定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发放排放额定量许可,倘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交易部门购买超额部分的碳排放,否则就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碳排放交易的国家,早在2002年,英国就已开始实施该交易机制。其后,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推行了相类似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只不过在实施时间与配套政策上略有不同而已。意大利则实行所谓的绿色证书及白色证书制度,但具体做法与碳排放交易机制大同小异。

二是实施碳标签或碳认证制度。所谓碳标签是指为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而以产品标签的形式,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用量化的指数在标签上标示出来。其施行目的旨在减少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并促进低碳排放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碳认证与碳标签的目的及做法基本类似。多数国家认为建立和完善国碳标签制度可以引导消费者购买碳排放更低的产品或服务,从而使得生产商或销售商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进行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进而实现贸易产业的低碳化。也因此,碳标签制度或碳认证制度在美国、英国及日本一些国家先后推行开来。其中,又尤以日本的碳认证制度最为完善。

早在2009年,日本政府即开始施行碳认证制度,明确了碳认证的具体准则,为符合认证规定条件的产品授予碳足迹标签,并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考察、研讨会等方式,主动寻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此外,为了该制度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还配套建立了许多专门的组织机构与项目,如碳足迹产品的领导委员会、研究委员会、联络组织以及碳足迹核算与管理的专门项目等。通过上述有关措施,日本政府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碳足迹认证体系。

三是直接推动低碳产品的市场需求。亦即通过施行持续性或突发性的扰动产品需求的有关举措,在刺激低碳产品需求增长的同时,抑制高碳产品的消费,从市场需求方面,直接规制诱导企业积极生产与销售低碳、环保产品,推动并促使企业主动向低碳、环保方面转型。当前,有些国家推行的政府绿色低碳采购制度,即是直接刺激低碳产品市场需求的一个典型举措。其通常做法是,通过积极构建政府绿色低碳采购计划体系以增加对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支持,从而促进绿色低碳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早在1979年,德国就推行了环保标志制度,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自1990年以来,美国亦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绿色低碳采购计划,如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此外,美国还在《政府采购法》、总统行政命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支持进行绿色低碳产品采购。欧盟委员会则于2004年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并建立了采购信息数据库,以指导成员国的采购决策及其实施。为更好地推动低碳转型发展战略,韩国于2009年规定其政府所属部门需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二、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经验对福建的启示

1.福建省对外贸易低碳化发展起步和尝试。如前所述,发展低碳经济已被认为是未来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采取低碳经济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伴随着各国低碳实践的不断深入,贸易条件、国际市场及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也悄然产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碳规则越来越多,低碳贸易壁垒呈现不断扩展的趋势。中国亦高度重视低碳发展,近年来,积极采用总体经济规划、法律法规制约、开展低碳试点及实施激励性政策措施等手段,以规制引导和推动国内各省域的经济贸易向低碳方向转型。福建是我国经济外贸大省,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2013年约为47.800)且贸易结构高碳特征明显,矿物燃料、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机械及运输设备等高碳排放产品在福建外贸进出口中的比重依然高达50%以上。困当前,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动福建省对外贸易的低碳化转型发展,已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福建致力于推动节能减排,布局低碳化,促进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及低碳发展相关研究已在着力加强或积极开展;促进低碳发展的法规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亦在逐步建立之中。福建各地市也加快了低碳发展的步伐,早在2009年,泉州市即提出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动泉州产业的升级转型。厦门则于2010年入选国家发改委低碳发展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但从全省总体发展情况看,福建省仍然处于低碳转型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激励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完善与补充。

2.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经验对福建的启示。低碳发展是各国或地区经济贸易产业转型面临的共同挑战,不少国家或地区通过积极饯行,已成为贸易低碳发展的先进区域。福建省的低碳转型起步较晚,低碳发展总体水平相对落后,低碳发展的配套性政策措施也还在探索完善阶段。已有的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前行中的福建省外贸低碳化转型实践有着较为深刻的启示。

(1)积极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在低碳发展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有关国家的外贸低碳化发展实践经验已充分表明,有效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正确完备的低碳经济政策规划可以指明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向与实施步骤;强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则有利于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积极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

除了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规定之外,福建省目前与低碳经济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比较缺乏,还停留在初步探索的阶段。因而,当前应结合国家提出的低碳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立足于福建省情,加快制定与国家颁布的低碳发展有关法律相配套的、细化的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指导福建省经济外贸的低碳化发展。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具体做法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积极推进政府组织机构创新。可考虑设立省级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专门机构,以统一领导全省低碳经济贸易转型,及时协调并解决低碳转型发展中的各种重大问题;统筹兼顾促进低碳领域的产学研结合,构建产学研联盟,共同研究制定符合省情的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二是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规制、监控及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定省域低碳标准体系,严格限制或强制淘汰三高一低的行业或企业;建立健全行业或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控体系,定期收集企业排放信息,并实施奖惩制度,依法对低碳转型发展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奖励或税收优惠,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则给予相应处罚,或加重税负或提高信贷门槛,加大该类企业成本负担,以迫使其进行低碳调整户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社会监管体系,积极倡导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参与,畅通信息反映渠道,让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接受社会的监督。

(2)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低碳技术对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普遍高度重视。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先进区域无一例外地通过政府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福建省作为一个尚处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起步阶段的省域,在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还比较薄弱且缺乏实践实验。在此情况下,为了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福建省应积极借鉴参考国外的有效举措,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

在低碳技术领域的投资方面,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考虑到福建省低碳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财政资金投资于低碳技术项目,以直接促进低碳技术发展;也可以直接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及税费优惠,诱导企业积极主动地投资于低碳技术领域;在低碳技术发展的融资方面,应着力加强融资平台的建设。相对一般投资而言,低碳技术的投资风险要更大一些,也因此导致低碳技术项目在筹措或借贷资金时面临更大的困难。借鉴国外的已有经验,福建省可以通过成立低碳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为低碳技术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或贷款贴息,向低碳技术企业注入参股资本金等方式,为低碳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及其推广方面,则应积极推动并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研发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的建设。利用该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与协调下,有效地整合省内现有的技术资源,集中省内产学研各方面的研发力量,以形成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区域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低碳技术知识共享及低碳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运用,进而有效地降低低碳技术创新成本与风险。

低碳发展的措施篇3

我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大,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污染,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作为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战略选择,低碳旅游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低碳经济给低碳旅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低碳旅游的开展也得到了人们的积极响应。但是尽管这样,在低碳旅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会出现许多问题和不足,所以,要想实现可持续化发展,在低碳旅游这条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低碳旅游发展的优势

(一)低碳旅游的内涵

低碳旅游,顾名思义,就是降低在旅游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碳排放量或者是其它对环境有污染的污染物排放,以此来保证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在低碳旅游的过程当中,最直接的含义就是在旅游活动中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到最低,低碳旅游不仅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游客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也对低碳排放作了要求,这些要求要求旅游者们在旅游过程中的衣食住行都要是实现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除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旅游景区的的文物也要进行充分保护,并且要尊重当地人的生活方式,低碳旅游从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对环境保护的措施。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人的旅游方式。

(二)低碳旅游是生态环境的升级

生态旅游的定义只是处于一定的范围之中,并不广泛,但是低碳旅游却是一种具体的,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低碳进行计算,从而可以通过一定的设施进行碳排放的补救。而且生态旅游一般是指旅游目的地本身的生态环境就很好,被外界的干扰少,比如一些自然保护区或是生态公园;而低碳旅游则是表明是在所有的旅游活动中都要实现低碳旅游,因此,范围较广。

二、低碳旅游发展的困境

低碳旅游毕竟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还没有较为深入的影响到旅游者们,所以在低碳旅游前期的发展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困难,使低碳旅游陷入困境。

(一)旅游者对碳排放认知的困境

旅游者们在旅游的时候存在着“碳排放跟旅游业有什么关系”这一疑问。由于碳排放对气候的变化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旅游者们认为碳排放对旅游环境的破坏在未来,同时,旅游具有流动性,所以当地人是首先是遭遇者。而且,旅游者对气候变化意味着什么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就造成了旅游者的减碳意识和实际的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碳排放所造成的问题责任也得不到明确。人们都是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所以,这样看来,低碳旅游实施陷入旅游者碳意识不高的困境。

(二)旅游业碳足迹测度的困境

在实行低碳旅游的过程中,虽说对碳的排放可以进行测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对此提出相应的检测措施,而且对碳足迹的检测方法也是不一样的,要知道不同的额测试方法对碳足迹的影响各不相同,对于是否为间接排放、是否是建筑的过程中排放的还是工厂的生产设备所排放的这些界定都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旅游业碳补偿措施有效性的困境

首先是植树造林,这是一种普遍的碳补偿措施,但是植树造林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巨大工程,对碳排放的补偿不能立竿见影,因此,这种方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对当前的当前的碳补救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其次是能源工程补偿措施,对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利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是这个还是关乎经济成本问题,很多企业或者是个人都存在着“节能不节钱”这一心理,所以用新能源的利用补偿现有的碳排放依然是问题。

三、低碳旅游发展的策略

(一)加强低碳旅游的宣传

人们已经习惯了以前的旅游方式,因此,针对低碳旅游这一新兴的旅游方式,还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低碳旅游深入人心,并鼓励人们做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同时,清楚人们对低碳旅游的误区,从大局出发,从可持续发展出发。

(二)统一碳足迹测量口径

在碳足迹的测量上也要进行规范和统一,对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反复研究,运用自上而下或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对碳足迹进行间接或是直接的检测。

(三)加大环保能源的适用范围

政府应该对低碳旅游的能源使用进行立法,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一定的扶持,使再生性能清洁源能够适应人们的使用需求,以此来满足人们低碳底旅游的需要。

四、结语

低碳发展的措施篇4

关键词:低碳城市城市规划规划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intoday'srapideconomicdevelop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energysavingisaroundthecorner,constantlycausedextensiveconcernoftheworld,andthusputsforwardtheconceptof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urbanplanningshouldplayaleadingrole,thelowcarbonconceptthroughtoallaspectsofurbanplanning,throughindustrydepartmentsworktogether,guaranteetheeffectoflowcarboncityconstruction.

Keywords:low-carbonurbanplanningurbanplanningconstruction

一低碳城市建设的发展现状

低碳城市建设是世界各地共同的追求,也是未来城市建设的主要发展趋势和方向,不仅顺应了国家政策的导向,而且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建立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性居住场所。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低碳城市建设也不断受到重视,因为这种建筑顺应了国际国内的发展要求。城市规划是建设低碳城市的主要环节,直接决定了节能和环保的效果,所以在建设前期要格外关注城市规划的有效措施研究。目前,低碳城市建设还没有得到大量的普及,但是发展趋势良好,更多的绿色能源被应用到建筑中,相关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不断得到推广,我国的保定市是低碳城市建设的示范城市,被授予“国际综合利用太阳能示范城市”,并且从低碳环境、低碳社区、低碳交通多个方面进行低碳管理和规划,可以作为其他低碳城市发展的参考标准。

二、低碳城市规划建需要注意的问题

1、低碳城市规划

顾朝林认为城市规划是实现低碳城市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并提出了降低碳排放的四大城市规划技术方法:首先是对城市的空间布局进行功能分区,扩大城市碳汇系统;其次是对旧城的生态改造,整合为一个系统工程;然后是低碳理念指导低碳建筑;最后是低碳交通,节能减排。李靖、戴慎志根据低碳技术与城市规划关联侧重点的不同,将低碳技术分为3类:可持续的能源资源、技术改进以及其它低碳或零碳技术。并且提出了减少城市碳源消耗的3大城市规划技术方法: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和加大城市绿地比例;控制能源类型和需求量;应用低碳技术和能源。

2、低碳城市政策

今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以下简称《战略》)。这是我国首次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战略。它填补了我国适应方面的战略空白,对未来低碳城市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著名学者顾朝林等人基于低碳的理念提出了城市规划的政策制度框架,从而加强对低碳城市的建设,主要包括:以碳生产率(carbonproductivity)代替GDP作为规划目标;加强城市气候变化的技术标准;规范并强化碳交易研究;制定低碳城市行动纲领降低碳排放;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和低碳金融开展。

3低碳城市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走的发展路径应该是:一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继续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二是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三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四是狠抓环境治理;五是扎实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

三、低碳城市发展结构中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3.1做好太阳能的综合利用规划

城市规划中优化能源结构的措施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做好太阳能的综合利用规划。能源结构优化指的是将更多的清洁、绿色能源应用到城市交通和建筑建设中来,而不是更多地使用有限的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众所周知,常见能源的存储量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以为了更好地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下去,需要更好地进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中,最大量、最清洁的能源无疑是太阳能,所以一定要充分利用大自然中最丰富的能源,缓解不可再生能源的危机。只有做好太阳能的综合利用规划,同时加大研发太阳能利用技术的研发,才能将太阳能更好地造福人类,进行低碳城市的建设。

3.2开展清洁能源的规划研究

城市规划中优化能源结构的第二个措施,就是开展清洁能源规划研究。清洁能源项目规划是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思想也是减少利用煤炭、天然气、石油等有限资源,更多地将视线放在风能、沼气、水能、地热能等资源上,这些资源的特点是清洁、可再生,所以非常符合低碳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思想,只要可以将这些资源充分地利用好,就可以将该清洁能源成为城市发展的主力军,从而打造最有力竞争的低碳城市。根据自然资源条件,当前重点要做好清洁能源的利用技术研究,尽快将这些清洁能源应用到城市建设中来,进一步节约有限能源的利用,为低碳城市建设效果加分。

3.3抓好绿色能源的规划论证

城市规划中优化能源结构的第三个措施,就是抓好绿色能源的规划论证。绿色能源与清洁能源的性质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可再生资源或无污染的能源。更确切的说,绿色能源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两部分,也就是说,清洁能源是绿色能源的一部分。除了上述所提到的清洁能源外,绿色能源还包括氢能、生物能、海洋能、燃料电池等,这些能源都是可以再生的,但不一定都是清洁的能源,对于风力发电、焚烧垃圾发电等方案要做好前期验证,特别是核电发电等项目更要进行严格控制。

四、城市建筑的绿色生态建设

4.1充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规划中提高绿化的规划第一个措施,就是充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只有充分确保了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将更多的地方进行绿化建设,从而营造良好的生活场所,具体来说,需要建设更多的健身场所、公园、室外率低、小树林、公路绿化带等,提高小区和城市的绿化地面积,增强城市总体的抗污染能力,更多地进行低碳城市理念的执行。

4.2重视立体的绿化规划

城市规划中提高绿化的规划的第二个措施,就是重视立体的绿化规划。重视立体绿化规划的思想,可以将城市的绿化平面面积和最大限度地增大。“立体绿化”的主要实施方案包括两个,意识墙上种植植物,二是屋顶种植植物,总之要充分利用地面以外可以种植绿色植物的空间。众所周知,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措施莫过于提高绿化面积,因为绿色植物可以起到降低空气污染、防风防尘、降低噪音等作用,营造一种更好的环境。城市立体绿化是长期以来容易忽略的领域,所以在进行低碳城市建设中要格外关注,提高“空中花园”的建设数量和质量。

五、结语因此,在借鉴国外低碳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之城,就必须要全面推进低碳政策,不断优化低碳能源;努力培植低碳产业,积极推广低碳技术;逐步完善低碳市政工程,加快实施低碳交通;大力发展低碳旅游,多角度改造低碳生态园林区。

参考文献

低碳发展的措施篇5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危机;生态保护;社会生活;政治

一、我们面临着怎样的生态环境危机

全球变暖、森林砍伐、酸雨、物种减少、臭氧层空洞、农药毒害和转基因食品等,这些是激活20世纪后半页政治生活的议题,而且将在21世纪仍将如此。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事件,而且以非同寻常快的速度发生。甚至在三十年前,一个围绕着这些议题的政治运动的发展还是不可想象的。

那时,人类对于它们比如农药毒害的知识依然局限于少数科学家和更小范围的社会评论家,而对于其他问题比如全球变暖则是一无所知。现在,我们在发达国家已很难找到还有人从未听说过上述环境问题,并且在发展中国家很可能更难找到任何人会拒绝这一点,即环境退化是它们社会、政治和经济困难的原因或表征。基于这一认识,一个充满活力的环境运动已经在北方和南方世界组织起来,而且它已经在公民社会和更规范化的议会政治舞台上称为一种有影响的力量。

“生态环境问题”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来讲的。自然界并非因为人类的出现、存在而存在,它是本来就有的,它的存在就是它存在的理由。如果没有人类在地球上的出现,物质的自然界再怎样变迁,它都是自然的,合规律的,本身不存在什么问题。自然界有灾害发生,那是相对于人的生存,才称之为灾害。没有人,地震、洪水、干旱,自然地发生,自然地消退,从来就没有问题发生。因此,“生态环境问题”这个概念,具有强烈的属人性。它实际上是指“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就此而言,有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并非因人类的活动而产生,而是由于客观存在的地理环境以及自然力的自然作用引起的,比如,我国的国土面积虽然比较大,但内陆山地、高原的比例占到三分之二,生态脆弱区(高、寒、干、荒、风、沙、陡)也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历史上,我国就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区,风调雨顺的年份远远少于各种灾害频发的年份。高寒地带在雨雪时节,经常出现雪灾、塌方和泥石流;干旱、半干旱地带经常刮大风、产生风沙扬尘和旱灾;众多水系下游的洪涝灾害频仍;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地区处在环太平洋地震带上,经常有强度不同的地震发生。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曾遭遇过环境危机。

19世纪,伦敦被称为雾都,污染最严重,1873年,伦敦出现杀人烟雾,煤烟中毒比前一年多死260人,1880年、1892年又夺去了1000多人的生命。英国的格拉斯哥、曼切斯特烟雾也造成1000多人死亡。

1885年,日本足尾铜矿乱开采,导致水土流失、剧毒物质砷化物的蔓延,加上1890年的洪水泛滥,致使群马、茨城等四县10几万人流离失所。20世纪60年代,日本被称为“公害列岛”。

在美国,1945年,汽车尾气等造成洛杉矶上空出现持续几个月的浅兰色光雾,一些动植物死亡,人们感到头痛、呼吸困难,一些人死亡。美国在“肮脏的30年代”,南部曾经沙尘暴频繁,直到50、60年代还有扬尘。

人们都知道,近年来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成绩卓著。去年据美国伯克利实验室的一项研究发现,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了17%,甲烷排放量减少了2.2%。但我们同时也发现,虽然我国开展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工程,但还是有不少地方滥砍滥伐,甚至有些地方还把刚刚栽种的小树砍来当柴烧;尽管政府出台了各项举措控制环境污染,但还是有的城市不愿关闭造成污染的工厂,因为那意味着工人的下岗;虽然许多大城市都建造了漂亮的垃圾分类箱,但还是有不少人依旧乱丢垃圾……

那么,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快速增长之路还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于每一个普通人而言,是“我爱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还是学会负责任地生活呢?

如果人类继续像现在这样盲目追随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走下去,世界人口和消费增长的曲线,同全球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下降的曲线,迟早要交汇,从而引发全球性生态灾变。这绝非危言耸听。

二、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与危机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长时期内仍然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改革开放之后,政府虽然开始重视环境问题,但由于体制、制度的原因,环境恶化的状况一时还难以扭转过来――高消耗、高污染的重复建设的小企业遍地开花;草场无人维护,过度放牧,内蒙古等地的载畜量是草场承受能力的1~3倍,导致大部分草场退化,1/4的草场荒废;一些地方盲目开垦,盗林毁林严重,近几年呼伦贝尔又出现了新的开荒热;一些企业仍然肆意排放着“三废”,黄土高原上私营企业在乱钻油井,导致水土流失;一些西部省区仍然在发展小造纸、小煤窑、小钢铁;中国的生存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

进入21世纪的中国,一些地区可以说是黄沙漫天,黄土遍地,河流浑浊,空气污染,水土流失,江湖干涸,森林倒地,草原退化,而且,一切还在恶化之中――中国的沙漠化正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相当于每年一个中等大的县被沙漠化,年直接经济损失540亿元以上。目前,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面积的27.2%。因水土流失,每年冲走肥土50亿吨,相当于全国的耕地每年平均削去1厘米厚的土层,由此每年造成化肥流失4000万吨,接近全国的化肥产量。

目前,我国70%的河流、50%的地下水被污染,淮河、辽河、海河、太湖、巢湖、洞庭湖、鄱阳湖、滇池等水域污水横流,水量大为缩减,洞庭湖、鄱阳湖的湖面损失了一大半,其蓄水功能大大下降。

中国是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我们每增加1元的生产总值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的4倍,日本的6倍。我国生产一吨钢耗水是国际先进水平的10-40倍,开采一吨原油耗水是国际的6-26倍,生产一吨纸耗水是国际的3-10倍;企业的高消耗、落后的生产方式,必然导致高污染。我国钢铁每年多耗煤6000万吨,多产生90万顿SO2,60万吨烟尘;火力发电,每年多消耗5000万吨标准煤,多产生140万吨SO2,1500万吨烟尘。

我国的环保投入占GNP仅为1.01%,而按九五规划至2000年末应为1.6%。由于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体制缺陷,导致环境恶性事件屡有发生。

目前,我国还有一类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与人为的活动有关由于人口数量的恶性膨胀以及人性无限攫取的贪婪,人对环境和资源的不当改造、利用以及向生态圈大量排放废弃物主要是滥垦、滥牧、滥伐(林木)、滥采(药材和矿藏)、滥围、滥填、滥用水资源、滥施化肥农药导致土地功能衰退,灭绝性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致使古老的生物链条被人为绞断。不经有效达标治理的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实验室毒性重金属和氰化物、生活污水与垃圾的巨量排放及随意堆弃,所有这些都打乱了自然界固有的美丽宁静和伟大平衡,破坏了自然界固有的和谐状态,引发和加剧了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大气污染、水土流失、水污、水荒、湿地减少、土壤沙化和荒漠化、盐碱化、植被枯死、生物多样性的锐减等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退化、恶化和危机。

这些事实说明,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生态的问题,有赖于人类文明的转变。即人类要从战胜大自然转变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从天人相分、天人对抗转变为天人合一、天人为友,从农业时代的黄色文明(10000年前开始)、工业时代的黑色文明(200年前开始)转变为后工业时代的绿色文明。

也就是说,人类需要一场深刻的变革,一场绿色革命。我们的价值观应从“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所有者”、“征服自然”(笛卡儿、培根、牛顿的遗产)――发展为“人仅仅是自然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人是自然之子”。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不再把自然当作永无止境的盘剥的对象,而应看作是人类存在的根基。

西方人有战胜自然、天人相分的文化传统。西方文化有两个来源:古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古希腊人遵奉二元主义――灵肉分离,人与世界分裂;希伯来人主张神人分离,法律与犯人对立,人与大自然对立。这种天人分离的思想后来发展为以人为中心的启蒙运动,到近代则走向了极端人类主义――如尼采称“上帝死了”,提出“超人哲学”,推崇生命力的扩张。尼采在一首诗中号召:“夺取吧,只管去夺取!”它正代表了人类意志的盲目膨胀。

现实迫使人类开始怀疑自高自大、战胜自然的二元理性:康德不相信理性的作用,主张不可知的“物自体”;歌德尔提出循环论证的理性不完备定律;西蒙提出“有限理性”说;存在主义陷入责任与自由相矛盾的理性文明的困境。海德格尔早就预言生态的危机,写出《人诗意地栖居》,他抨击技术理性,认为技术正变成“一种邪恶的力量”,提出“拯救地球”,“由拯救地球而更新世界”。海德格尔哲学体现了对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终极关怀。托夫勒说:工业文明是建立在征服自然、无限资源、利益递增的基础上的,所以,应当变革文明。上述说明,人类应当改变自我中心主义,走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回到天人合一的中国文化传统。

三、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在征服、改造和利用物质自然界,不断索取物质资料的过程中,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污染、退化和恶化等一系列不利于人、有害于人甚至有可能毁灭人的结果。从根本上讲,大自然走着自己的路,在没有人类介入和干扰的情况下,它本身不存在问题不问题,现在说它有问题,实际上还是人的问题,或者说是人的问题的环境表现。

生态环境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密切关的,并对人的生产实践活动有着实际影响和巨大作用的一切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特定的地理位置,以及在这一位置之上的地形、气候、土壤、山脉、河流、海洋、湖泊、矿藏、植物、动物、大气环流、臭氧层、电离层等内外层空间甚至整个地球在太阳系、银河系中的位置、运行状况和相邻关系等。或者说,它是指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生态状况和资源状况等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生态环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就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它的存在、延续和发展不能离开物质的自然界这一无比巨大的生态之网。人类进化的历史以及宇宙学的研究表明,在没有人类和社会之时,地球早就存在了,是先有外部自然界,后有人类和社会。人类社会是物质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就特定的社会或特定的国家、民族而言,其存在和发展也都依赖于特定的自然条件,即它的存在有着相对确定的地理位置,而它的发展所需要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则取自它所拥有的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它是人类各种“演出活动”的“舞台场所”,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永恒的、必要的物质前提。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生活,并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从事创造生活和历史的活动。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所获取的一切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最终都来自于物质的自然界。生态环境对社会发展速度起重要作用,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也可以限制、阻碍社会的发展。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社会发展就会快一些;相反,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社会的发展就比较慢。与此同时,人们建立在生活质量基础上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也会大相径庭。不同的生态环境,如矿产资源的质和地区生产发展的潜力、前景以及各种经济部门的结构和布局,是造成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在经济全球化的现代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的恶化,仍然是某些不发达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峻挑战。

四、应对环境危机,我们应当发展低碳经济

低碳发展的措施篇6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步入绿色环保的低碳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本文认为碳关税措施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新兴的表现形式。碳关税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既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又有负面的消极作用。我国应从国际与国内多个层面积极应对,一方面对自我进行合理的约束,另一方面要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予以坚决的回应和抵制。

关键词:低碳碳关税路径

低碳时代“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及提出

碳关税是欧美发达国家设计的由其海关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或地区的高碳高耗能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起因源于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逃避其作为温室气体最大排放国应承担的减排义务。加之《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因此签署了该议定书的欧盟国家认为若只有其实行成本较高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欧盟各国国内的高碳产品竞争极为不利,因此多次提出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而美国虽然在国际社会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在国内立法中却吸收了碳关税的概念,于2009年6月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在2022年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将征收高额的边境调节税,其实质就是碳关税。

可见,虽然欧美各国对碳关税的理解有别,征收的碳关税的数额和名目也各不相同,各国征收碳关税的法律规制也千差万别,起始征收的时间也互不统一,但有两点是不可否认的:一是碳关税必须征收;二是碳关税可以避开国际贸易规则的硬性约束。这样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就可以打着“生态”经济的幌子,把大多数的环境成本施加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欧美碳关税的矛头就是针对碳排放限制较低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绝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因此,碳关税一经提出,就遭到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然而国际社会对此态度却模棱两可,WTO和联合国共同的一份报告曾指出:“只要起草得当,理论上可以使这样的税收符合WTO法律,但很难证明它们并非一个幌子,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非法限制”。WTO虽然也怀疑碳关税对贸易限制的非法性,但也为碳关税的合法存在留下了空间。

(二)碳关税的实质

通过碳关税的产生过程可知,碳关税目前属于个别国家的国内措施,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虽名为“关税”,但其表现形式不限于关税一种,还可以是国内税费、配额或者许可证等(李晓玲、陈雨松,2010)。碳关税表面冠以保护环境之名,实质却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边境贸易限制措施,它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出现的新型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集中体现。碳关税违反了国际社会的诸多原则和规则。

违反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新秩序得以建立和赖以发展的基石。公平意味着实质而非表面的平等。发达国家在过去几百年通过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得了经济的飞速发展,污染环境的高耗能产业的时代已经过去,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才刚刚起步,高耗能产业仍占经济发展的大部分。发达国家此时要求以环保名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其本身没有重大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却是致命打击。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停滞对全球经济有害无利,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种公平互利的国际交易原则,发达国家模糊这一国际原则,试图用环保的外衣达到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战略”实属损人不利己的一种表现。

违反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WTO的国民待遇要求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国的产品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即内外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则要求一方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的成员,即外外平等。而目前碳关税所依托的碳排放计算标准并未统一,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也大相径庭。除了计算方法的差异外,统计方式也存在差异。一国国内产品的碳排放通常是测算的实际碳排放量,而该国对其他国家产品的碳排放量通常是根据该国该类产品碳排放量总体水平的平均值,并非实际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统计方式的差异使得内外、外外的碳排放量结果必然存在差异,从而难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影响并非有害无利,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一)积极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一员,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理应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我国政府并没有回避。碳关税对我国来说,尽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甚至是对目前经济发展的一种阻碍,但从我国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外力驱动和鞭策。奥巴马游说国会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强调的原因是“美国需要调整自身,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这个新的发展方向就是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新能源、智力电网和生物技术,这些产业成为美国新的产业选择和战略选择”(高静,2010)。其原因同样可以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方向,尽管这是奥巴马表面的说辞,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以新能源为主导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早顺应这一趋势,对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我国来说意义重大。

(二)消极影响

尽管从长远来看,碳关税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积极的影响,但对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近一个阶段的影响仍是消极者居多。

1.国际层面的影响。一是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阻碍。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耗能产业仍占多数。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耗能产品有11%来自我国,其中混凝土占19%,钢铁占15%,纸品占12%(李伟、杨青,2010),而美国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要征收碳关税的产品正是针对钢铁、水泥、玻璃、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等高耗能产品。可见美国在立法之初其实已经将我国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若碳关税开征,我国出口贸易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二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作为一种隐性的贸易壁垒,碳关税的开征势必激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作为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必将会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种方式旷日持久,耗费精力,同时胜负难料,很容易将我国的相关产业拖垮。而我国如若采取一些报复性的贸易壁垒措施,又势必使原本复杂的国际贸易秩序变得更加混乱,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极为不利。

2.国内层面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势必会造成我国国内钢铁、造纸等高耗能产业的成本上升,企业责任增加,同时,对上下游产业也会造成连锁反应。要么被淘汰,要么产业升级,若企业被淘汰会直接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而若产业升级,科技含量的提升也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也会间接造成部分劳动者失业,两方面都会对我国国内劳动力就业造成冲击,从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

1.开展“环境外交”积极推动国际气候与贸易谈判进程。一是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挑战,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确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2009年12月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即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的到2022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并未达到国际社会所希望的程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真正意识到低碳经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作用,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提升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量,实现更多行业的技术创新,从而为制定符合国际社会认可的减排标准夯实基础。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我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积极推动国际气候变化以及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谈判进程。二是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权。当然,在自我约束的同时,我国还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携手应对发达国家不合理的碳排放份额的分配。发达国家也经历过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时期,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是理所应当。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呼吁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为依据,督促发达国家为其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为发展中国家赢得应得的碳排放份额,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三是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并未有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碳排放计算方法的不同会导致迥异的结果。因此,研究碳排放计算方法,积极参加相关国际谈判,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使国际标准充分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是我国在国际气候问题上应始终努力的方向。

2.WTO框架下我国应对的措施。一是在WTO框架下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WTO对碳关税的态度模棱两可,对我国是一个不利的信号。一旦碳关税开征,由此会产生纠纷。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可以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引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以碳关税是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为由,将其纳入环境例外条款。而碳关税的征收可能会违反WTO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抗辩,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

二是利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采取应对性措施。由于WTO肯定了碳关税的合法性,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想否定它是很困难的。此时,发展中国家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效仿发达国家提出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措施,提出自己的“类碳关税”应对措施。如可以对稀土等我国蕴含丰富但发达国家匮乏的用于武器制造的战略资源进行出口管制,同样可以以GATT第20条保护自然资源的例外为由采取征收出口关税、发放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控制。当然,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存在争议的,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中,还是应积极地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应对。

(二)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并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实力。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只是短期收效的路径,真正能够抵御碳关税不利影响的途径只能是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研发低碳技术,以绿色能源产业替代目前的高耗能产业。首先,政府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给予低碳技术研发更多的支持。其次,企业应把目光放长远,不贪图由高耗能产业带来的短期利益回报,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绿色能源产业,真正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在低碳时代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

建立自我约束的“碳税”制度。碳税是与碳关税不同的概念,它是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费,属于国内环境税的一种。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碳税制度,但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征,并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推崇,它被认为是目前一国国内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建立碳税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内税收的强制措施对高耗能产业进行约束,增加其生产成本,迫使其改善生产技术,真正实现低碳经济。另一方面,从国际税收层面来讲,我国在国内对相关企业征收碳税,就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在相关产品进口时征收碳关税。因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会构成国际双重征税,而国际双重征税早已通过各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加以管制。因此,建立碳税制度,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对碳税进行立法约束,是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FT中文网.中美“碳关税”首次过招中国坚决说“不”[EB/OL].[2009-7-6].

2.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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