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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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篇1

〔关键词〕校园暴力;心理危机干预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2684(2009)05-017-03

一、中学校园暴力事件概述

1.校园暴力的相关定义。校园暴力几乎在各个国家的学校都有发生。由于研究者的角度和侧重点不用,暴力的定义各有不一,其中关于暴力的定义得到较多认可的有两种。第一种是(Olweus,1999)“暴力是动作发出者的攻击。即他是用自己的身体或别的物体(包括武器)去伤害(通常很严重)另一个个体的攻击。”第二种定义来自于世界卫生组织(WHO,1999)“对自己、他人、群体等广泛地使用体力或其他能量来恐吓,其结果导致了或最大可能导致了受伤、死亡、心理伤害、发展不良或剥夺的行为”。校园暴力是近年来在教育界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近期有研究者将校园暴力概括为:“一般泛指发生在青少年之间,与学校的教学活动直接关系的暴力行为,既包含了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也包括了发生在校园外但与学校有着直接关系的暴力行为。”综合有关暴力和校园暴力的定义,笔者认为中学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学校园或校园周边地区的,由学生、教师或校外人员以口头、物体或身体任何部位而发出的,对师生身体、精神、财产等权利造成某种伤害的攻击。

2.目前国内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现状。随着青春期的到来,青少年的身体有了很大的变化,体能、力量都得到大大的提高,同时,青少年在心理上正在经历第二次断乳期,反权威、寻求独立、情绪不稳定等因素使青少年很容易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同时也容易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因而,可以说青少年是校园暴力的高危人群,而学生,特别是中学生构成了青少年的主体,因而关注中学校园暴力事件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意义。

与全球校园暴力的严重化(如枪击等)趋势相比,我国的校园暴力程度要轻,但是危害之大还是值得高度重视。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躯体暴力的年受害率波动约在35%,与世界水平比起来,处于中等。15~24岁犯罪占全国犯罪总数的55%,死于躯体暴力的青少年比例逐步上升,而且,施暴者的年龄呈现低龄化,暴力手段的复杂性和预谋性越来越强。

3.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危害。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以后,除了会给暴力事件的双方程度不一的身体上的伤害以外,最值得关注的是,暴力事件给暴力双方以及与之有关的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比如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慌、焦虑、抑郁、人际关系紧张、人格发展障碍等,有的还间接导致当事人以后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倾向;对于和学校教师有关的暴力事件,可能造成教师的身体受伤害、教学士气受到打击、名誉受损、精神上的打击等;而校园暴力事件对学校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学校的和谐稳定状态,使学校师生人心惶惶,并可能使学校面临各方面的社会压力。

做好校园暴力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在国外以及台湾地区早已得到高度重视,并发展出各种干预方法。但是就目前国内中学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干预情况来说,大多数的学校习惯于通过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批评处分来解决校园暴力,或者流于程序上的处置和干预,着重预防。但是当校园暴力发生以后,留给暴力双方和与之相关人员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严重的是暴力事件给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带来的心理上的影响。因此,做好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是一件值得高度重视的事情,不仅有利于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中学校园的和谐和安宁。

二、中学校园暴力事件预警系统的构建

1.通过心理测试,建立心理档案,关注暴力预报因子。校园暴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预防和预警的。研究表明,青少年的危险行为与曾经有过的暴力事件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相关性,比如说成绩差、人际关系恶劣、自尊低、酗酒、逃学、打架、携带武器等都可能与校园暴力存在着高相关。因而,考虑将一些中学生的危险行为作为中学校园暴力的早期预报因子,及时发现高危者,监控其暴力倾向并及时作出适当的干预,有利于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预警和预防。

2.学校―家庭―社会联合预防。“社会生态学理论”是目前比较理想的校园暴力的预防理论模式,由WHO专家提出和倡导。其中除了对青少年个体的健康危险行为的了解外,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对学校、家庭、社会等环境的危险因素的分析,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联屏障的预防和干预系统。因此,在预防中学校园暴力中,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在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之外,更要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教育,注重学生心理和谐发展,鼓励开展健康的课余活动;家庭应尽量给学生提供温馨和民主的家庭环境;社会各方面加强对酒精、暴力工具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抵制易给中学生身心带来不良影响的影视作品、不良网络等。

3.开展有关校园暴力的教育。开展有关校园暴力的教育,让中学生树立有关法律意识,学会怎样抵抗暴力,提高人际交流的技能,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同时进行生活技能教育。例如,美国针对暴力事件发生率较高的学校开展“18课时预防校园暴力生活技能”课程,介绍青少年暴力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环境因素,另外还有愤怒控制、矛盾的非暴力解决方式等。

三、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应急处置

1.接案。当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以后,得到学生的报案后,校园危机干预小组(预先成立的)应高度重视,若是正在发生的事件,应立即通知学校的保安处,并立即派专人到事发现场制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并通知暴力事件当事人的家长或家属。若是已经发生过的事件,接案人员一定要做到耐心倾听报案者的陈述,并表示关怀和重视,对报案者所提供的资料和报案者的姓名等情况要做到绝对保密,并对报案者提供的事件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通过报案者的表现和陈述内容,大概判断事件的严重性,并向报案者提供心理关怀和保密承诺。

2.制定干预方案。校园危机干预小组在接到报案以后,应在学校保安部门的配合下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立即中止暴力事件的情况下,了解事件的情况,如遇到程度比较严重、现场对某些有关人士容易造成刺激的事件,应运用突发事件危机干预的方法对在场的有关人士进行现场危机干预。这就需要危机干预小组在没有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做出现成的、可行的危机干预预案,并学会现场干预的有关技术,在暴力事件突如其来的时候及时运用。在暴力事件发生以后,或者是事发后才接到报案的,可以采用迂回方式进行调查,深入、切实了解案情,并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设计事件发生后针对有关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方案。

3.对外

(1)委托发言人。校长可选一位经验丰富、作风沉稳的发言人(如曾担任过人大代表的教师),答复所有媒体的询问。这个发言人要能及时汇总医疗救护联络员、安全保卫联络员、家庭社区联络员等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时与危机实际处理协调员核实各种信息,及时向学校危机事件处理协调员(或者校长)汇报各种媒体到达情况以及他们的要求,在学校危机事件处理协调员(或者校长)的批准下,代表学校向媒体提供口头或书面的信息报告。

所有有关该次学校暴力事件的信息必须得到最高程度的核实,学校教职员工中的任何人都不应该把个人对某一情况的想法对外公开陈述,除非由危机干预小组的领导人证实同意。

(2)与当事人家庭、社会沟通,争取支持。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之后,要立即和当事双方的家属取得联系,慰问在暴力事件中受伤或者死亡方的家属,对于主要滋事者一方,应要求其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若滋事方是成年人,则要求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同时,要通知学校其他与事件无关学生的家长,以平息焦虑和谣言,对于情绪特别受困扰的学生,校方可以直接联络他们的家长,请他们留意子女的情况,有需要时应请家长到校商讨协助子女的方法。在通知家长的时候做到只报告事实,避免臆测或假设,并说明校方已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危机及保障学生及教职员的安全,强调情况已受到控制。家长在接到通告后,会致电或前往学校查询情况,校方需安排教师负责解答家长的查询。

四、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及时心理危机干预

1.在危机处理筹备工作完成后,尽快通知全校所有学生学校发生此次暴力事件的事实。校长最好采用全校集会的方式宣布消息,宣布的内容应简单直接,避免师生的无端猜测和恐慌。宣布暴力事件发生的事实的时候不涉及事件发生的具体方式,特别要避免对实施细节的描述,以避免其他学生的模仿。宣布的时候,对在暴力事件中受伤的学生表示出关心,如果有致死的学生,要向该学生表示简短的哀悼。最重要的是要向学生表示学校一定公平妥善处理该事件,给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一个合理的交代。

需要注意的是,校园危机事件干预小组管理人员应以一种平静、简洁、直接的方式告诉学生所发生的事情。避免教诲式的语言。要开放地、如实地回答学生所提出的问题,不要增加不必要的细节。信息时,措辞上的选择和语音语调的调整都很重要。谨慎地选择所使用的语言,事先把要说的话写出来,然后一句句读出来是作现场报告最好的选择。

不管是以什么样的形式信息,我们都必须先写出一张危机事件的报告单,其中包括所有要交流的信息,同时我们要确保危机事件报告单里面包含以下信息:所有已经知道的事实;受害者和危机事件制造者的现状;学校是否会保持正常上课状态;家长是否应该把孩子们留在学校;可以提供给学生的服务。

2.专门针对该次校园暴力事件在事发班级开展专题班会

(1)班主任向学生简单交代班上发生的此次校园暴力事件。班主任根据学校和保卫处(或者公安部门)已经确实掌握的事实向学生交代,表达自己对这件事情发生的遗憾和痛心,向全班学生检讨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疏忽。

(2)了解班上学生对次此暴力事件的感想。如果学生难以用语言表达,可以请他们将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写在纸上。要接受(忌否定)所有学生表达出的情绪,对学生表达出来的情绪不作任何评判。

(3)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让学生认识到,同学之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一些矛盾是难免的,但是要用合理的、正确的方法进行解决,万万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也不能用侮辱同学名誉、伤害同学心理的方法解决问题,要记住“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教训。

3.引导班上其他学生对当事学生做点事情。比如,让班上的学生为在暴力事件中受伤的学生做卡片,写上祝福的话语,表示同学们的关心,让其感受到集体的温暖,期待他快点儿好起来走进教室。这些信件和卡片均由教师代为转交。

在这个阶段,我们最好不要触及受害学生在这次暴力事件中的责任、错误等。最重要的是让他们更快地走出悲伤,甩掉害怕的阴影(症状严重者可运用冥想和放松的方式进行脱敏治疗),随时感觉到来自父母、亲友、老师和同学的温暖,战胜恐惧,重新回到学习和生活当中。

如果有已受伤致死的学生,可组织班上学生在教室举行一个小型的送别会,制作小白花,在卡片上写出自己对致死同学的心里话,希望同学安息。

同时,对暴力事件中主要滋事的一方,也鼓励班级其他学生给予这些学生心理上的援助,比如以卡片或信件的方式,写出对这些同学的期望和祝福,希望这件事情早日查清楚,不管这件事情处理结果如何,都希望这些同学能够通过这次事件,重新站起来。让他们感受到班级的温暖,给他们希望和力量。

五、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事后心理危机干预

1.强调学校的心理辅导机构及其详细地点、联系方式。向学生强调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地址、电话,以及学校心理咨询老师的联系方式,鼓励学生利用心理辅导的方式解决此次事件给自己带来的恐惧和害怕,以及解决同学之间的矛盾等。

2.留心有异常情绪反映的学生,及时对他们进行单独的心理援助和辅导。因为暴力事件的发生,班上可能会有一些和当事学生关系密切或者心理素质比较差的学生的情绪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班主任要特别留心(也可通过班干部的观察以及其他学生的汇报)这些学生,及时开导,或者送心理咨询老师处进行及时的情绪疏导和心理辅导,让其尽快走出悲伤,走出恐慌。

3.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当事人的心理辅导。对受害者进行长期的心理辅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事件发生以后,暴力事件的当事人可能更多地会后悔,觉得对不起家长和老师,在这个时候,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些情绪发泄的方式,给他们以心灵的温暖,不要让他们感到被遗弃被孤立。当他们重返教室以后,可以通过专门的团体活动(如篮球比赛、足球比赛、野餐等),让他们参与进来,让他们感觉到被接纳和团体的温暖,这样有利于彻底改变他们的不良行为,更好地面对以后的生活。

(本文为第十一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交流文章,摘要收录至《第十一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论文摘要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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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红五.心理援助[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篇2

县公安局派出所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是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湖南省公安系统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一直有着良好的传统,在领导的重视支持下,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安民警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家庭暴力报警案件的处理力度,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取得了一些成绩。下面我作为一名来自基层派出所的警察,向大家作简要汇报:

一、法规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反家暴工作有章可循

粗略统计,湖南省和长沙市关于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法规政策共有5份,按时间顺序排列为:1996年1月,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市级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公开反对家庭暴力。1999年,市公安局出台《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对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出台,成为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同年,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了贯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专门文件。2010年,长沙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由市级政法委牵头规范反家暴的司法执法工作,强化联动合作。同时,湖南省和长沙市还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长沙”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考核,通过刚性指标,来强化和督促公安机关处理反家暴工作。这些文件,都下发到了各级公安机关,成为我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依据和指引。

二、研讨培训活动持续不断,反家暴理念渐入人心

就个人来说,我先后在公安局指挥中心、即家庭暴力110举报中心、县公安局妇委会主任兼妇女维权专干、基层派出所所长、中心派出所教导员等岗位工作过,这些岗位的工作性质都与妇女维权工作紧密联系,使我有机会10余次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也可以说持续11年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让我特别印象深刻的两次,一是去年我曾经参加过省厅举办的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大轮训,课程中设置了半天的反家暴培训课程,今年7月初,我被省厅通知参加了“联合国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操规范研究项目”培训班的二天培训。这些培训形式活跃,令人印象深刻,收获很大,例如“打破家庭暴力的循环”、“理解受暴妇女综合症”这些观点,我都是在培训中才接触和了解的。通过培训,我也才知道,家庭暴力是既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其他国家的警察也和我们一样,在采取各种办法帮助受暴妇女,如果中国创造出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有可能为国际反家暴运动作贡献。

三、狠抓家暴案件五大环节,防治家暴效果显著

从我们县以及我们所里的工作来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狠抓了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受理环节。对于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事件举报,值班民警及时受理,进行110接处警登记,不得有任何推诿,严格按照110勤务执法规范要求操作,并纳入综合考评严格考核,加强督查,建立健全倒查追究机制。

二是出警环节。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由值班民警进行初步研判后,通知反家暴专干参与,有条件的主管所领导参加,及时预防和制止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与此同时,通知乡村妇联干部一并参加,充分发挥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协作联动。出警过程中强调使用规范语言,明确表明立场,口头警告施暴方,告知其法律后果,着力打破暴力循环,防止二次伤害。

三是办案环节,所内明确一名主办侦查员为反家暴专干,此类案件统一归口由其办理,涉及家暴的每一起纠纷、案件都要求录入公安执法系统警综平台,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并及时、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要求专干从出警阶段开始就广泛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对伤情、损毁财物等现场进行照相,有必要的进行录音录像,开具法医介绍信,建议受暴方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对当事人、知情人分别进行调查访问形成笔录,作好办案准备,呈报县局法制部门法制专干审核审批,最后形成卷宗备查。

四是调解环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组织调解。一般有反家暴专干、社区民警、乡村妇联主任、司法调解员、村治保主任等共同参加,发挥各自优势,分别征求意见,共同做思想工作。对达成调解的形成书面调解协议书,并责令施暴方写出保证书,由乡村干部或双方都认可的有威望人员予以担保,并表明保留追究其违法责任的态度。

五是回访环节。对于办理中、办结、考验期间的当事人,社区民警和乡村妇联干部及时跟踪回访,掌握动态,互通有无,信息共享,防止事态恶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

尽管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越深入,案件处理越多,思考和讨论越充分,各种困惑和难点也就不断出现,例如,我认为,在目前实践中,有四个难以把握:案件处理的尺度难以把握,干预家暴的时机与边界难于把握,非典型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难以把握,多机构的协作与支持难以把握。

目前,宁乡县成为反家暴联合项目的试点县,我们所同时也成为省厅联合国反家暴项目的试点所,这对于我们开展反家暴工作来说,是一个特别好的时机,我们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探索与实践,创新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提高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水平,探索更有实际操作性的反家暴实操规范,推动多部门合作与支持,既达到阻断暴力循环、警告施暴者的目的,又达到化解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社区和谐的目的,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篇3

【关键词】双亲;家庭暴力;流行病学方法;儿童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R179R39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817(2007)11-0987-03

ThePrevalenceofPhysicalMaltreatmentbyParentsin810KindergartenChildren/WANGFen-yan*,CHENJing-qi,MAYu-xia.*InstituteofChildandAdolescentHealth,PekingUniversity,Beijing(100083),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ascertaintheprevalenceofphysicalmaltreatmentbyparentsamongkindergartenchildreninthepastyear,andtoprovidescientificevidenceforcommunity-basedinterventionmeasures.MethodsByusingananonymousself-administeredquestionnaire,810children'sparentsfromfivekindergartensinBaotouCityweresurveyed.ResultsOverall,theprevalenceofphysicalmaltreatmentbyparentsinthepastyearwas74.0%;33.0%parentshadeverdoneno-contactcorporalpunishmentand68.9%parentshadevermadecontactphysicalviolence(67.3%belongedtominorviolence,23.1%tosevereviolence,nobodyhadbeenassaultedveryseverely).Theprevalenceofsevereviolencetowardchildrenshowednostatisticsignificantdifferenceaccordingtochildren'sage(χ2=9.005,P=0.029),boysexperiencedmoresevereviolencebytheirparentsthangirls(χ2=16.759,P0.05).ConclusionThesituationofphysicalmaltreatmentbyparentsiscommonamongkindergartenchildren.Boysaremorelikelytoexperiencesevereviolence.

【Keywords】Parents;Domesticviolence;Epidemiologicmethods;Childhealthservices

近年来,儿童虐待成为公共卫生的热点问题。虐待会给儿童的行为、社会化、认知和情感等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并且可持续到成年期[1]。Black等[2]研究表明,暴力行为有世代传递性,童年期遭受虐待可能增加其将来对子女施暴的危险性。因此,防治幼儿虐待对儿童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长远的意义。有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是儿童受暴力侵害的主要场所之一[3]。为此,笔者于2007年6月对包头市5所幼儿园儿童的家长进行了调查,旨在为深入探讨幼儿躯体虐待现况、制定以社区为基础的反对儿童暴力干预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取包头市5所幼儿园,以大、中、小班各年级的所有幼儿的家长为调查对象。在被调查的810名家长中,母亲644人(79.5%),父亲166人(20.5%)。被调查家长的孩子53.2%(431人)为男孩,46.8%(379人)为女孩;年龄2~7岁,平均(4.29±1.07)岁;其中92.0%为独生子女,99.0%的生活在城市。幼儿父亲年龄为24~54岁,平均(33.53±3.66)岁;文化程度以高中最多(28.9%),其次是大学本科及以上(27.6%),大专占25.7%,初中占16.0%,小学及以上的占1.7%。幼儿母亲年龄为22~52岁,平均(31.93±3.44)岁;文化程度也以高中最多(31.9%),其次是大专(27.2%),本科及以上占24.8%,初中占13.8%,小学及以上占2.3%。

1.2方法基于以往国内进行的儿童虐待问题的定性和定量研究[4-6],并参考国外有关文献[7]设计父母对孩子躯体虐待行为调查表。问卷内容主要包括:(1)一般人口学指标。(2)最近1a内应答者(父亲或母亲)对子女实施躯体暴力情况。躯体暴力分为非接触性体罚和接触性躯体暴力。参考国外相关研究[7-9]又将后者分为轻度、重度、极重度接触性躯体暴力。这4类躯体暴力分别包含5,5,3,2项指标。回答在调查前的最近1a内曾对子女进行至少1次非接触性体罚,为父母对子女非接触性体罚阳性。同理,曾对子女进行至少1次轻度躯体暴力,为父母对子女轻度躯体暴力阳性;曾对子女进行至少1次重度躯体暴力,为父母对子女重度躯体暴力阳性;曾对子女进行至少1次极重度躯体暴力,为父母对子女极重度躯体暴力阳性;轻度、重度、极重度躯体暴力中任意1项阳性,则认为接触性躯体暴力阳性。(3)躯体暴力给幼儿造成的躯体伤害情况。

1.3数据录入与分析在幼儿园班主任的帮助下,将装在信封内的调查表发放给家长,说明调查目的并督促次日交回。本调查为不记名自愿参与。总计发放家长问卷1067份,有效回收959份,获得合格问卷810份。

用EpiData软件对数据进行双录入核查并逻辑检错。用SPSS13.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相关指标的频数和百分率,描述应答者(父亲或母亲)对子女实施躯体暴力情况、暴力给幼儿造成躯体伤害情况。运用χ2检验,比较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幼儿受躯体暴力伤害情况。

2结果

2.1父母对子女实施躯体暴力情况在最近的1a内,74.0%的父母对子女实施过至少1项躯体暴力,33.0%的父母实施过非接触性体罚,68.9%实施过接触性躯体暴力(轻度躯体暴力报告率为67.3%,重度躯体暴力报告率为23.1%,没有幼儿受到极重度躯体暴力)。见表1。

2.2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幼儿受父母各类躯体暴力伤害情况表2显示,重度躯体暴力伤害报告率因幼儿年龄不同而存在差异(χ2=9.005,P=0.029),男孩受重度躯体暴力伤害率显著高于女孩(χ2=16.759,P0.05)。

2.3暴力给幼儿造成的躯体伤害情况结果显示,近1a内有12.8%的幼儿曾因躯体暴力出现身体红肿、青紫,1.4%的幼儿曾因躯体暴力出现身体出血、渗血,13.3%的幼儿受到过上述任意1种身体创伤。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儿童最近1a(接触性)躯体暴力报告率为68.9%,高于1995年Murry等[9]在美国用修订版CTSPC量表对18岁以下儿童家长开展的概率抽样电话访谈结果(61.5%),也高于Wolfner等[10]1985年用CTSPC量表在美国对家中至少有1个18岁以下孩子的3232户家庭电话访谈结果,与1998年Kim等[11]对韩国汉城和金铺的调查结果(68.9%)一致。2003年Rob等[12]在伊朗库尔德斯坦省8市对11~18岁学校儿童的研究结果(38.5%)明显低于本次研究结果,可能与其将儿童躯体虐待定义为出现出血/流血、抓痕/擦伤、瘀伤、骨骼损伤、烧伤、手脚被捆绑或者需要医生治疗的任何1种有关。Randa等[13]在埃及亚历山大对10.5~20岁儿童是否受责打的调查结果(37.47%)也明显低于本次研究。虽然其定义也关注是否发生暴力行为而不是造成躯体伤害结果,但问题设置比较泛化。与上述国外近期研究相比,本次研究总接触性躯体暴力报告率相对略高。但下述因素使得这些研究结果的可比性不好: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调查对象年龄不同;调查工具不同。

Kim等[11]的研究显示,中国上海和延吉的儿童躯体暴力率为70.6%。杨林胜等[14]使用Straus编制的CTSPC中的躯体虐待量表对长沙市四~八年级儿童进行调查显示,近1a父母对儿童实施的躯体虐待报告率为62.4%。1995年Cathetine[8]使用1992年修订版CTSPC量表对香港地区1019户16岁以下儿童家庭进行电话访谈结果显示,近1a儿童轻度暴力报告率为52.6%,重度暴力发生率为46.1%。1992年Cathetine[15]使用1979年修订版CTSPC对香港17~18岁的大学生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1a来13.2%和8.5%的学生被父母实施过轻度和重度躯体暴力。除调查工具、地区差异使得研究可比性较差外,研究对象的年龄差异是另一重要因素。研究还显示,男孩受重度躯体暴力伤害率高于女孩,但轻度暴力伤害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这一点与1995年Cathetine[8]的研究结论一致。陈晶琦[6]对小学生父母的研究、杨林胜等[14]对四~八年级儿童的研究以及Rob等[12]在伊朗库尔德斯坦省8市对11~18岁的学校儿童的研究显示,男童受父母躯体虐待率均高于女童。

此次研究的局限性为调查来自方便样本,结论不能外推。但本研究结果提示,被调查地区幼儿园儿童家庭内躯体暴力发生普遍。一方面幼儿身体弱小,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更易于发生严重伤害;另一方面,暴力行为有世代传递性[2],家庭暴力与儿童躯体虐待存在关联[9,10,16-17]。提示在反对家庭暴力呼声不断高涨的同时,更不可忽视对儿童的保护。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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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篇4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性虐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性侵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性功能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性障碍(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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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篇5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篇6

2016年1月1日新华网的文章《反家庭法让家庭成为真正的避风港》指出,家,是个温暖的字眼,无论在外遭遇到了怎样的风雨,回到家里,坏情绪就会一扫而光,在大多数人眼里,家是温暖的摇篮,家是避风的港湾。然而,在一些备受家暴折磨的人心中,家却变成了黑暗恐怖的深渊。许多人认为家暴只不过是私人应处理的问题.他人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去干预:再加上之前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以及相关部门宣传力度有所欠缺,导致大家的重视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陷进家暴的漩涡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意味着曾经的“小问题”开始得到重视,这同时也成为家暴受害者捍卫人权、维护尊严的一柄利剑。

2015年7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庭力法助力反家法治化》称,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2015年12月28日中国文明网刊文《首都反家法面世是社会进步》认为,首都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就让原来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变得不再模棱两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反家暴法对在精神上的侵害行为,也进行了界定,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家庭中弱者的地位:在保护问题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这就让这部法律显得更加人性化,更有制度的弹性.而又不失温情。这也是在立法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人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显然,反家暴法考虑到了当代乃至以后社会家庭成员组合之问的复杂性,因而将可能不是家庭成员却同居在一起的人考虑在内,这样,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只要是发生了家庭暴力现象,就会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维护家庭中的弱者――不光是妇女,让弱者真正有了温馨的“避风港”。

防患未然

2015年9月8日《法制日报》刊文《反家庭力,预防是重中之重》认为,,在反家庭暴力中.预防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最重要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可以渗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同时,我们还要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如警察、教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反家暴培训,让他们提高反家暴的敏感性,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能够及时预见其危害性,从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家暴案件发生。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在反家暴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重在预防,全面构建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

2015年12月27日人民网的文章《反家法:对家“态度鲜明”,重在预防和制止》称,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川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而在制止家暴行为方面,反家暴法同样有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同,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2015年12月30日中国文明网的文章《“反家”要保护弱者更要惩戒者》指出,反家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保护,保障她们免于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但是这个保护的过程要建立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惩戒基础之上。换言之,我们必须通过惩戒家庭暴力的施害者,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有通过法律惩戒让施害者有所忌惮.不敢滥施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者一方,才有望得到保护。如果受害者回到家里.作为家暴事件的施害者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那么受害人很快就会遭遇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家暴,甚至因为先前的离家出走而遭受变本加厉的家暴“惩罚”。所以,面对将要正式落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我们支持保护家暴事件中的弱者,但我们更期待通过惩戒家暴事件中的施害人来保护弱者,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反家暴”中“反”的意味,同时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任重道远

2016年1月6日《检察日报》刊文《反家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称,现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去的农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使传统的家庭(家族)结构趋于解体,家庭日趋小型化。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独立的公民,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表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每个公民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虽然法治并不排斥家庭的自治作用和独特功能,但这种自治是以法治为依归的,家庭并不是法外的领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法律的最终效用在于执行。为了使法律不致成为另一个稻草人,《反家庭暴力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

2016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反家庭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指出,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对于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不过,反家暴虽然已经立法,但如何操作、如何施行,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跟进,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作用。反家暴法的落地,不过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第一步,还需要让立法规定深入人心。从这个方面而言,反家暴法律知识要得到广泛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的氛围.让家庭成员不再将家暴当作“家丑”。对于社区、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基层机构组织来说,则应该积极融入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为反家暴法的落地提供制度基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更需要改变之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执法思维,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有序执法。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止于立法完善,还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司法机关,都要克服和扭转之前的固有认识,真正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伤害。

2015年12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要立法更要执法》指出,如何让受害者有底气对家庭暴力说“不”,不仅要立法,更要积极执法。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抗争无果以后,除了忍气吞声,或用极端方式寻求解脱以外,权利主张往往难以伸张。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反家庭暴力立法,也有对传统世俗与法律刚性不足的矫正意味。反家庭暴力入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与刚性,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家庭暴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检法、妇联等相关部门依然需要负起责任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的合力.共筑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

链接:反家暴,国外怎么做

美国:美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主要依靠两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法律诊所”。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都是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此外,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另一个渠道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

瑞典:瑞典刑法有很多条文是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殴打妻子或者同居伴侣将受到制裁,而且并不仅仅是偶尔发生的严重暴力行为才会被制裁,如果反复施暴,就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瑞典相当重视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教育。瑞典政府在所有的教育中都会反复强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社会工作者、教育者、哪怕只是一个保育员,都需要通过这类的教育培训才能上岗。瑞典还有女性庇护所,如果因为举报家暴行为导致无家可归,或者没有经济收入.这些女性可以去女性庇护所接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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