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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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篇1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必要性。

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同时也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然而,近年来,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社保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规范、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目前社保基金管理体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收支、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

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合规。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基金要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魏新军,孙键。社会保险基金审计[J]。中国审计,2006(1)[2]赵小剑.社保基金为何大案频发[N]。南方周末,2006-8-10.

社保基金篇2

近日,经媒体披露,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在挑选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使社保基金更大规模地进入股票市场。一向低调沉默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此言一出,立刻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作为舞台上的两个主角,社保基金理事会出言谨慎,指出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力不在于理事会,而是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来决定,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会按照2001年12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程序执行,并且应经过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初审。作为待选者的各大基金管理公司态度迥异,在记者走访很有可能先拔头筹的运营2年以上的华安、南方、国泰、嘉实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的是截然不同的反应。婉言谢绝的背后是对社保理事会态度的没有把握,侃侃而谈的背后是对自身实力的充分自信。

双赢棋局“社保基金和社保基金性质的资金陆续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股票市场,不但将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模的壮大,更将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总监王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从社保基金的角度看:根据全国社保基金2001年度报告,财政拨入全国社保基金资金累计795.26亿元,累计实现收益9.84亿元,其中2001年度实现收益9.67亿元,收益率为2.25%,资产总额805.09亿元,其中国债264.20亿元,占32.82%;银行存款519.99亿元,占64.59%;中石化新股12.66亿元,占1.57%;企业债1亿元和金融债5亿元,占0.74%;应收利息2.24亿元,占0.28%.银行存款利率的持续下调和中石化新股2.4亿元的亏损,使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差强人意。同时,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以及2001年起新增发行公益金的80%.直接导致“6.24”行情停止的“国有股减持”使社保基金又失去了一大资金来源。如何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已经成为社保理事会长期思考的问题。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社保理事会在中石化亏损的情况下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优选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在成熟市场也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社保理事会成立之初,理事会就先后同美国、英国、香港等地40多家富有经验的国际著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等机构进行广泛交流,思路已经趋于成熟。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耿红女士与社保基金理事会多次合作进行项目研究,用她的话说,进步是“一日千里”。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目前入市的社保基金并不多,而且还有40%的限制,但是据业内人士分析,从长远来看,社保基金的增长空间巨大,世界银行就预测,中国社保基金总额在2030年可以达到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南方基金王立新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大发展,都是从养老金等大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开始的。”欧美基金业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中,60%来自养老金,有了社保基金这一稳定的资金来源,基金管理公司的规模可以不断扩大,体现规模效应。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社保基金的问题上,各大基金管理公司小心谨慎,寸步不让。

格局分化正因为300亿元社保基金对所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都是一个加快发展、甩开对手的最好契机,所以从一开始,各大基金管理公司就加紧和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合作。在这方面,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显示出灵敏的市场嗅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作,开展“社保基金测算现投资运营管理”等合作项目。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总监王立新对于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实力更是表现出了充分的信心。他说,他们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保基金是大家的保命钱,所以风险控制和规范运作是第一位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自1998年成立,在基金操作上没出现过大的问题。同时,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倡导诚信为本、研究为本,坚持价值投资,是少数几家在个股选择上没出现问题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业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徐智麟专门负责社保基金的产品设计,他不无得意地告诉记者:“我们对于社保基金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为社保基金量体裁衣,设计了3种基金类型供社保理事会选择,分别是追求收益的、追求价值的和追求风险增长的。另外,对于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我们也进行了研究,采用专门的风险软件,提高控制的可操作性。”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将社保基金的研发专门划拨市场拓展部负责,并成立专门的“社保基金专题小组”。但是在社保基金理事会明确表态之前,华安不愿透露任何详情。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也和华安不谋而合地保持沉默,“毕竟社保理事会还没有确定名单,能否胜出还很难讲,多说只能让自己比较被动。”

根据2001年12月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也就是说,社保基金必须委托5家以上的机构来管理其近800亿元的资产。

谁拔头筹“已经推出开放式基金,应该是前提条件”,南方基金王立新说。海通证券吴科春分析说,这不仅仅是因为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可以避免流动性风险,更重要的原因是,在开放式基金的审批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从管理模式、风险控制、人员素质到交易制度、技术系统都经过了严格的考察,可以说,获准发行开放式基金是对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综合实力的承认。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社保基金的方式,南方基金王立新介绍说,他们会采取一种专户管理的方式,为社保基金开设专门的账户,提供符合其特殊要求的投资管理。所谓专户理财,简单地说,就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开专户,为达到一定委托资产规模的委托人作委托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在成熟市场上,专户理财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但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他们的基金至今尚未被允许从事此项业务。但是可以看出,很多闻风而动的基金业者已经迅速投入到了这项业务的开拓中。

对于社保基金理事会挑选基金管理公司的标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是对基金公司投资能力和安全性的综合评估。毕竟,社保基金作为一个新型的机构投资者倡导的是理性投资的理念,特别注重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长期性。对于安全性的要求明确体现在《规定》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而投资能力,用业内人士的话说,“从来没有出过事,但是净值排名总在最后,是没有什么投资价值的。”可以肯定的是,社保基金理事会此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挑选,是继“6.24”行情之后,对基金管理公司理财能力的又一次考验,前者是市场的考验,后者是投资者的考验。基金管理公司经过两年多的运作将出现格局上的分化。

社保基金篇3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下,这些基金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管理,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另外,我国还于2000年9月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该基金系为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而由中央筹集管理的社保资金,并非地方的社保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二条这样定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该基金的监管机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目前公布的全国社保基金2002年年报显示,其年收益为2.75%(高于2001年度的2.25%),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合计

1241.86亿元,其中股票为12.26亿元,占1.02%。

上述两项基金均是为应对退休人员所设立的保障基金,都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本文的社保基金投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

我国的企业年金在2000年以前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自愿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它是职工福利待遇延期支付的一部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不同于澳大利亚、瑞士的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虽然不由政府直接监管,但它的运作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监管。根据《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报告统计,截至2000年底,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为560.33万,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基金运营管理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在国家连续降息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很低。2000年中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平均只有2.79%,其中行业为3.2%,地方则更低,仅为1.34%。

2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相同点

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都具有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预期支付额度比较确定、目前收益率偏低的特点。它们在如下方面是相同的:

2.1投资面临的风险相同

一般而言,作为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者在任何一种资产中所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可以分为坏债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等。在这些风险当中,几乎任何一种风险都包含了两个性质不同的部分:一部分是可以分散的非系统风险,即由于某一种资产的个别因素的变动而带来的风险,与整个资本市场不相关,这就是说,一种资产的非系统风险并不会连带地给其他资产也带来风险,所以它就可以通过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加以消除;另一部分是不可以分散的系统风险,它是由于一般经济环境或整个资本市场的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它不可能通过资产组合的多样化而消除。如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在实际给付之前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将面临着通货膨胀即购买力的风险,因此如何规避风险、实现对二类基金的保值增殖是基金管理机构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为降低国家工资替代率,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提高退休人员的未来生活水平等也使得我们要加紧对基金的投资研究。

2.2投资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共同基金等组成。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的状况是规模过小、结构不尽合理、而且投资收益偏低。一旦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大规模进入资本市场后,基金的投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变为互为前提了。一方面当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用于资本市场后,它会改变资本市场中的资产结构,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因为是机构投资者,它的目标价值是中长期的。以股市为例,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典型的投资期长,资金规模大的机构投资者,它追求的是持股期间的股息收入,这与从事股票买卖赚取价差的投机者不同。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由众多机会投资者短线投资带来的股市频繁波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另外这两种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常对几种投资工具进行投资组合,有利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催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的资本市场会提供多种投资工具,完善的资本市场为社保基金和年金基金提供更复杂的资产配置方式和更多样化的风险分散手段,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率。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和资本市场相辅相成的关系已经被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实际经验所证实(见表1)。

2.3投资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经历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基金积累制的转变。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实行也不过10多年的时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都需要理论先行。对这两项日益庞大的关乎百姓生活的“养命钱”的投资运营,国家一直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关于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规模和比例的出发点均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国养老金缺口的日益增大,未来支付压力使得政府会加强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立法。如2003年1月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3年5月1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相继出台。另外,有关在投资监管、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酝酿之中。

3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不同点

3.1抗风险能力不同

以上对社保基金的定义我们知道,社保基金保障着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它的及时给付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当社保基金用于投资时,我们在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投资三原则时,我们必须着重考虑安全性即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政府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职工的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节余款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于银行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而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而言,由于它是职工福利待遇的一部分,退休职工在取得稳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为追求更好的退休待遇,一般能够接受在专家理财的条件下,将企业年金基金投向风险较大的投资领域,以求得未来更高的给付水平。在这里,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社保基金采取的是稳健的投资策略的话,那么企业年金基金则可以采用进取的投资策略。

3.2投资工具不同

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保基金的投资工具主要限于存入财政专户和购买国家债券,还有极少数投资于股票市场,投资收益率低。目前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和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我们也看到年金基金的收益率也不乐观。因为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的不同,我们可以适度地作出拓宽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比例的尝试。2003年3月底,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出决定:今年社保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25%(可上下浮动5%),这与去年5.1%的股票投资比例相比较而言,社保基金投资股票的力度明显加大。同样企业年金基金也可以在股票投资领域、公司债券、期权投资、风险投资、房地产,国家大型基建项目等方面加大投资比例,毕竟企业年金基金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与社保基金相比,企业年金基金应该有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采取更多的投资工具。

3.3投资监管主体不同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采用的是由全民事业单位(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等)进行集中投资运营的形式,也可以说主要是采用了集中性公营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形成了以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为核心的宏观层次监管;以地方各级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为中心的中观层次监管;以社会保障投资主体为微观层次的监管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另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负责监管全国社保基金。我们认为既然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企业和职工自愿交纳基金,同时作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它的投资运营应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办理,走企业化发展的模式,它的监管应该交由私营部门监管和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在国外交给私营部门管理,往往取得较好的收益(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当养老基金被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时,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往往高于被政府机构管理的基金。原因不难理解:当养老基金在寻求间接入市的管理公司时,那些资金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高、有着丰富资金运作经验的公司脱颖而出,能够满足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而大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养老金由于政府自身运营效率不高、养老金在投资方面受到较多限制、缺乏竞争机制等原因而导致养老金收益率不高甚至出现严重缩水的情形。

社保基金篇4

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收缴与发放工作,同时有必要积极推动社保基金审计公示制度的实施,这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提高社会保障部门公信力以及社保基金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这要求社会保障部门能够定期的将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发放以及运营状况进行社会公示,同时有必要将与社保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进行公示,从而让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规定变化做出及时了解并树立社会大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推动监督氛围的形成。在公示工具方面,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在对社保基金开展审计工作的同时,审计监督工作需要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及事后监督的结合,这要求审计部门以及审计工作者能够介入到社保单位与部门的财务动态中,对社保单位和部门执行国家法规、方针的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截留社保基金、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现象。

同时检查基金的拨付以及收缴是否具有完备且真实的业务手续,并对其进行公示。另外,在当前社保基金管理中,有必要推动社会审计的引入,从而强化对社保基金审计的监督力度。由于当前社保基金监督体系并没有社会审计,而劳动部门、设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都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其独立性难以充分的发挥,但是由于社会审计和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密切关系,所以社会审计参与社保基金审计的过程中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同时由于社会审计人员在工作环境的影响下善于接受新生事物并学习新的审计理论和知识,所以社会审计对社保基金审计的参与不仅能够强化对社保基金审计的监督,同时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审计工作的质量。在将社会审计引入社保基金审计的同时,也有必要对社保基金内部审计进行完善,从而做好对社保基金的时时监督。作为社保部门,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开展进行积极配合,并对审计中体现出的问题进行重视、解决以及改正,避免造成严重损失。

二、通过对发达国家经验的借鉴来实现审计管理体制的创新

由于我国在审计体制的构建以及完善方面起步较晚,所以审计体系也有待得到进一步的健全,而在推动社保基金审计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中,有必要对其它国家在社保基金审计体制方面的经验进行借鉴,这是让我国社保基金审计工作少走弯路并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审计制度方面,我国与韩国都采用行政型审计,美国则采用立法模式审计;从隶属模式方面来看,我国隶属于国务院的审计署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最高机关,韩国隶属于总统的监察院为开展审计工作的最高机关,美国则是以隶属于国会的审计总署作为开展审计工作的最高机关;从管理体制方面来看,我国实行分级审计、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而韩国的地方自治团体检查机关与监察院则仅仅具有合作与业务指导的关系,美国则在地方自治的原则上使地方审计部门和审计总署之间并不存在领导关系,并且每个地区的审计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从审计范围来看,我国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务院各个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各个部门等,韩国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象包括国家会计或者地方自治团体会计、地方自治团体或者银行占有50%以上份额的企业会计等,美国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象则包括排除总统办公室以及中央情报局的联邦政府各个部门以及隶属于这些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等。

通过我国与韩国以及美国在审计工作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社保基金审计体制与其它国家质检存在的差异,虽然我国与韩国的审计制度都采用行政型模式,但是与韩国相比,我国在社保基金审计工作独立性方面存在不足,这也导致了审计机关难以在社保基金审计工作中发挥出监督职能,并引发了社保基金运营存在问题而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我国应当对其它国家的审计管理经验作出借鉴,将垂直管理体制当做我国社保基金审计管理体制,让审计部门只接受上级部门管理,并且地方审计领导由上级审计部门直接任命,从而确保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得到体现,并提高社保基金审计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在社保基金设计思路创新方面,需要认识到社保基金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只有在对社保基金审计管理体制做出改革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能,也才能够将社保基金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根本解决。

社保基金篇5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社保基金篇6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新晨: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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