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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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学篇1

哲学逻辑这一术语最初是由罗素引入的,透过这个术语罗素意在传递人工语言对于自然语言和思想的研究是充分的这样一种想法。本质上这是一种对语言加以形式化处理的哲学纲领[1]。在当代,大多数哲学家认为哲学逻辑是更具体的逻辑的哲学问题的研究。例如关于论证、意义和真理的研究;关于同一性、存在和断定、必然性的研究[2]。逻辑哲学家伍德(JohnWoods)认为逻辑哲学研究自然语言中的真理、意义和指称等问题。他认为弗雷格的《概念文字》是典型的逻辑研究,而他的《涵义和指称》则属于典型的哲学逻辑研究[3]。哲学逻辑的另一种涵义是它主要涉及经典逻辑的扩展和替代系统,即所谓的非经典逻辑。在这种意义上哲学逻辑是一个技术性科目。如J.伯吉斯(J.Burgess)的教科书《哲学逻辑》,布莱克威尔的《哲学逻辑指南》和多卷本的《逻辑哲学手册》就是在术语的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典逻辑作为一个核心部分包括在非经典逻辑之中。按照伯吉斯的说法,这种逻辑对理论计算机科学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许多非经典逻辑在该领域中发现了它的应用。斯普林格出版的《哲学逻辑杂志》主要涉及的就是哲学逻辑的这种涵义。但是在这里我们最好不要一般地假定“哲学逻辑”必然地比“数理逻辑”一定有着更强的哲学关联。尽管在现代的早期阶段逻辑被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看待,但今天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只有少数专业逻辑学家仍然在哲学系编制之内,不仅大多数“数理逻辑”专业工作者,而且大多数的“哲学逻辑”专业工作者的编制是在数学系或者计算机科学系。大多数非经典逻辑最初是由哲学家引入的,而且是基于一种哲学的动机,但是随着研究的发展它们很快就被纳入逻辑的“数学”研究范围之内。尽管我们对逻辑哲学的涵义做了仔细的分析,但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这对范畴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一种普遍接受的表述方式,有些作者宁可将二者混为一体,把两个短语或多或少视为同义词来看。例如,哈克(SusanHaack)认为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4]。杰奎特(DaleJacquette)也承认二者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区别,不管是把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看待,还是不加区别地使用都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如果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做出一种划分的话,杰奎特的观点是哲学逻辑涉及到任何一种公认的逻辑方法对哲学问题或者以推进哲学讨论为目的的应用,反之逻辑哲学是对出现于和任何公认的逻辑分支的研究有关的哲学问题的思考[5]。格雷林(Grayling,A.C.)认为,当人们在从事哲学的逻辑研究时他是在做关于逻辑的哲学化的工作,而当人们在从事逻辑哲学研究时他是在做哲学工作[6]。作者认为,在二者的划界问题上应当将方法论的特征作为一个主要的因素来看待。凡是对论题的处理使用或者采取了逻辑的方法,那么它所处理的问题应当归属于哲学逻辑的范围,而凡是对论题的处理采用了哲学化的方法,那么它所处理的问题就应当归属于逻辑哲学。这一基于方法论划分的优点是有一个同一的标准。例如,按照这一标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研究以及他的逻辑主义的数学哲学研究就是典型的哲学逻辑的研究,而他的关于(自然语言表层结构)误导形式的论题研究则属于逻辑哲学的研究。基于这一方法的划分当然有某些相互重叠交叉的论题,但这并不影响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们做出不同的划分。例如,尽管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是哲学逻辑的研究,但后来引发的施特劳斯和唐纳兰的更富语用学色彩的批评则属于哲学逻辑的范畴。按照本文提出的划分标准,大多逻辑哲学的论题事实上属于哲学逻辑的论题。作者认为真正属于纯粹的无争议的逻辑哲学的论题包括:真值的负荷者是句子类型,或者句子标记,还是命题?如果是命题,这些命题是无结构的还是有结构的?如果是有结构的,是粗糙结构的或罗素式的,还是细腻结构的或弗雷格式的?逻辑形式是与语言的语法形式相一致的,还是与语言的“表层形式”相对应的“深层形式”相一致。逻辑形式是心理实在的,或者是被表达在推理者意识中的或者大脑中的?抑或它们仅仅是在评价推理的过程中被分析者所强加的。逻辑真理或者逻辑知识是存在于逻辑小品词的意义中还是在其他地方?意义是由真值条件所构造还是体现于使用的规则中?等等问题。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是一种什么关系?逻辑和语言哲学被认为是20世纪哲学家们在哲学上做出最无可置疑的进步的少数领域中的两个。其中语言哲学的进步主要获益于逻辑的极大发展。例如,起源于中世纪哲学的从言模态(dedicto)和从物模态(dere)之间的区别直到当代模态逻辑诞生并为其提供了精确的语义刻画之后,这个问题才获得了一种较好的解决(尽管在认知语境的条件下,它们之间的区别仍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其他那些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加以分类的论题包括存在、同一性、陈述条件句、本质主义、模态算子、量词和模糊性等。在逻辑和语言哲学中的进步已经正面地影响到相邻的哲学学科,如形而上学和元伦理学。基于上述理由,一些哲学家认为语言哲学是当代“第一哲学”,就像当年笛卡尔将“认识论”称为第一哲学那样。但事实上,语言哲学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并不意味着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第一哲学”。人们认识到一个学科比其他的学科进步得更快并不意味着这个学科掌握着所有其他学科进步的关键。二十世纪是语言哲学的世纪不是因为所有甚至大多数哲学问题已经通过诉诸于语言而使问题得到解决,而是由于哲学的那些涉及意义和内容的问题由此变得更加的复杂。如果说逻辑对语言哲学有一种方法论的在先性的话,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则是一种相互交叉,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由于逻辑涉及推理,而推理如果不是全部也是绝大部分与语言有关的,因此逻辑哲学也必然涉及语言、语言哲学问题。一方面逻辑哲学家总能在自然语言那里找到新问题和新思路的灵感,语言哲学探讨的问题激发了逻辑哲学的思考和发展;另一方面逻辑哲学仍慷慨地向语言哲学提供自己的研究成果。二者也有一些研究主题是交叉的,如预设、隐含、模态性、条件句和内涵性。但二者仍有它们特有的可辨识的主题,语言哲学的核心论题是语言的意义,而按照斯特劳斯的表述,逻辑哲学的核心论题是“关于命题的观念,即关于什么是真什么是假的观念,和关于可能性的观念。”[7](P211)

二、怎样理解逻辑的扩展?逻辑依然被定格为传统的推理理论吗?

许多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发现给出一个适合于当代逻辑现状的定义并不容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当代逻辑具有很强的多元性和异质性。的确,在罗素谈及逻辑是哲学的本质时,他所指的“逻辑”还是一种单一的逻辑。而当代哲学家在谈论逻辑时一般指的是能够系统地表述语言的形式推理结构的特定方面的逻辑,特别指的是经典逻辑之后的各种替代逻辑系统,或者超经典逻辑(extraclassicallogic),如广义模态逻辑和各种反经典逻辑(anticlassicallog-ic),如自由逻辑、相干逻辑、多值逻辑、非单调性逻辑、概率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模糊逻辑、省缺信息逻辑、偏好逻辑、描述逻辑等。怎样理解逻辑的扩展和增生?其实这个问题除了有学科自身内部发展的原因之外,还可以从逻辑与科学关系的角度加以分析。从科学与逻辑的关系看,科学中的证据和假设之间的关系是科学进步的基础,这种关系涉及逻辑前提和结论之间联系,而这正是逻辑的核心概念。在这种核心意义上,逻辑是正确推理的研究。它是证据和假设、理由和信念或者前提和结论的形式结构和非形式关系的研究。是一种推定式(单调)和非推定式(非单调或扩展)的推理研究,或者人们通常也称之为蕴涵和归纳。特别是,逻辑涉及被详加设计,以展示这种蕴涵和归纳的形式系统。更一般地说,它是一种证据、证明、蕴涵、支持、证实、确证或者证伪一结论的条件的研究。有这样一个与科学相联系的背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20世纪的逻辑不仅包括形式蕴涵理论,而且包括非形式逻辑、概率理论,确证理论、决策论、博弈论、可计算性和认知模型。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逻辑的研究不仅从诸如哲学和数学这些传统学科,而且也从诸如计算机和经济学众多其他学科受益匪浅。反过来,逻辑开辟了关于数学推理研究的新的可能性,因而促进了诸如集合论和范畴理论等与数学基础研究相关的新的逻辑研究分支的发展。同样,20世纪许多哲学分支如形而上学、认识论、数学哲学、科学哲学、语言哲学和形式语义学的发展与逻辑学的发展相向而行,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些进步已经导致逻辑范围进一步地拓宽,对逻辑的应用和范围的更深入的理解。与逻辑系统的扩张相适应,逻辑的论题也由传统的推理理论、悖论、谬误和定义的研究扩展到广义模态家族概念分析、概率、概率自然语言模型、精确概率推理、博弈分析、语义解释、意向性结构、动态性、不确定推理、因果性论证、信息更新、信念修正、逻辑编程、因特网智能体、学习推理、甚至交往互动、认知表征、语言翻译等方面的研究。可以说逻辑的触角已经渗透到人类理性过程的各个方面,逻辑也由哲学和数学扩展到诸如语言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认知科学甚至经济学等领域。新旧论题在这种新配置之下重新组合(如真性模态逻辑和时态逻辑、认知逻辑和道义逻辑的组合,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的组合)产生出各种组合逻辑。在这种背景下逻辑事实上已经从关于正确推理这一单一主题的研究扩展到包括推理、(语言)分析和计算这三大主题。分析传统上就属于逻辑的范畴。逻辑必然要涉及语言分析,尤其是语言中的语义分析。语义分析既是逻辑应用的必要条件也是逻辑研究的内容之一。现代逻辑赋予分析以更为重要的地位,并且日渐成为逻辑学家实践活动的主要部分。例如,哲学逻辑中的各个分支的主要问题来源是语言的分析。特别是像蒙太格形式语义学或者内涵逻辑,以及各种基于语言的逻辑分析的广义语言逻辑的整个发展,只有在语言分析的背景下才能得到清楚而准确的理解。在这些分支中语义分析往往处在问题的核心的位置。更进一步地说,逻辑与演绎、分析、演算和计算乃至自动化(automation)的概念有密切的联系。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将推理作为演算来处理的并取得成功的逻辑学家。在当代继演算的代数处理和符号算法的发展之后,演算已经变成了一种普遍的工具,以至于人们期待最终的自动逻辑推理将像演算一样被广泛的应用。这就把我们带入到逻辑、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和认知科学相互交汇的广阔领域。当代逻辑的主要灵感也来自于这些领域。最后,这也是莱布尼茨普遍演算逻辑理想的一种现代扩展。

三、逻辑语言、心智和形而上学的在先性问题

逻辑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逻辑成分与世界成分的联系。逻辑作为一种形式符号的语言,通过一种语义解释可以表达思想,进而可以谈论这个世界,表达世界的结构。这样,逻辑语言、思想和世界构成了一个三角形,在逻辑哲学、心智哲学和形而上学中我们围绕着这个三角形运动。例如,现实世界的某些区别———如物体和性质或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区别在逻辑系统中根据谓词和个体词,以及高阶谓词和低阶谓词的差别,或语义解释(思想领域)的差别而有所区别。但这种差别之所以能够做出,需要某些关于我们对逻辑语言和思想方面的差别有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设。这就有一个逻辑(或逻辑哲学)和形而上学何者相对优先的问题。在逻辑哲学和心智哲学之间也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例如,对逻辑语言的意义的解释的任何方法,总会涉及语言和思想的优先顺序的问题。首先,我们应搞清楚这里的优先是个什么概念。

四、逻辑哲学是如何产生的?

形式逻辑学篇2

尽管在非形式逻辑的产生过程中,批判性思维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有人将两者视为同一事物,但事实上,作为新的论证规范理论,非形式逻辑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作为逻辑教学改革产物的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导致了哲学观念,包括逻辑观念的重要转变,尽管非形式逻辑并未取代演绎蕴涵和形式方法,但却意味着演绎和形式方法特权的终结。随之而来的就是哲学家在如何理解推理和论证问题上的改变,这些改变将对以此为基础的其它学科产生连锁反应。由于理性论证在当今世界仍起着重要作用,而非形式逻辑加深了我们对非形式论证之性质和规范的认识,这就使非形式逻辑的重要意义超越了哲学和学术的界限,从而深入到生活世界之中。一、非形式逻辑的哲学意义通过重新塑造非形式推理或论证,非形式逻辑既反映了哲学思考,又对哲学思考有重要意义。非形式逻辑最重要的意义就体现为哲学(包括逻辑)意义,非形式逻辑不仅终结了演绎主义,改变了人们对逻辑及其推理理论的认识,也使得我们能够对形式主义有新的认识和评价。1.演绎主义的终结。对演绎主义的挑战主要包括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有效性问题,一是要求为真的问题。演绎主义的论证评价标准是,一个论证是好的,当且仅当它是可靠的”,即,它是有效的并且前提是真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一定是真的。当归纳逻辑产生后,演绎主义关于有效性的要求已经面临了挑战①。按照演绎主义的有效性标准,归纳论证不可能是有效的,因为在归纳论证中,结论并非是从其前提中必然得出的,而仅仅有某种程度之概率。但是,归纳论证尽管不是可靠的,但仍可以是逻辑上好”的论证。这导致许多学者改变了观点,他们认为每一个好论证要么是演绎有效的,要么是归纳可靠的。在非形式逻辑产生以后,又有更多的学者沿着皮尔士溯因推理(abductivereasoning)的道路,提出了与演绎和归纳所不同,但同样可以是逻辑上好的推理或论证形式。哲学推理和论证需要非形式逻辑分析。哲学推理和论证是否应当仅使用演绎有效的推论是一个有争议的哲学态度,但还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赖尔(Ryle)的观点恰到好处,一个给定的哲学论证有效与否,总体上来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简单地审视并不起作用。更常见的情况是,它是一个该论证是否有多的、少的或没有力量的问题。”[1]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1958)中指出,他是逻辑数理化即演绎主义的挑战者,他提出了自己理解论证的方法。他认为,论证应当以法律互动对话为模式而不是以抽象的几何或数学系统为模式,论证最好被解释为由根据(或事实,data)支持的主张、依赖于正当理由的推理组成。正当理由本身可能需要支援”支撑。对主张的支持常受到限制,要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反驳情形[2]。非形式逻辑借鉴了图尔敏论辩方法的精髓——语境敏感性,更经验的而非先验的,不同领域所要求的标准是不同的。图尔敏的批评,否定了逻辑史中形式有效性”的优越地位,是对传统演绎主义的又一个挑战,图尔敏就成为一个反对演绎主义和有效性要求的哲学家。佩雷尔曼(Ch.Perelman)和提泰卡(L.Olbrecht-Tyteca)在《新修辞学》(法文版1958,英文版1969)中①,将形式逻辑的范围降至证明而不是论辩上,强调了论辩中说话者与听众的重要性,强调了以真值为探讨目的的讨论与以输赢为目的的讨论的区别,这与去语境化(decontextual)的逻辑公理系统不同。因此,佩雷尔曼等人提出了演绎主义的有限作用,这同样对演绎主义构成了挑战。图尔敏与佩雷尔曼由此成为非形式逻辑最主要的理论先驱,他们的理论为非形式逻辑提供了合法性和理论基础,事实上终结了演绎主义的中心地位。非形式逻辑的批评排斥演绎主义”作为论证的一般理论。准确地说,哲学仍然可以坚持所有好的哲学论证必须是演绎有效的要求,这种要求将演绎主义作为哲学论证的规范,而这种规范的信条是:真正的哲学真理都是必然真理。然而,如果非形式逻辑论证了存在好的、但却是无效的哲学论证的可能,即某些好的哲学论证可能是技术上不可靠的论证,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所有适当的哲学论证都必须是证明,是否必须具有决定性。作为对于形式演绎逻辑所存在的不同问题,特别是在形式演绎逻辑在针对论证问题上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回应,各种非经典逻辑得以产生与发展,例如,时态逻辑、模态逻辑、模糊逻辑、三值与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等等。非形式逻辑的产生同样是对形式演绎逻辑不足的回应。从总体上看,知识的进步,包括哲学的进步,具有高度辩证的特征。哲学论证所获得的进展,只有通过寻找真正的反例,或至少是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才能获得进展,而这些反例或反对意见自身也必须接受对它们自身的反对意见的提问,因此,哲学论证事实上是不断延续的辩证交换,很少是决定性或确定性的。对像我思故我在”(笛卡尔语)这样一个卓越的论题,对它的讨论可谓汗牛充栋,甚至耗尽人们的终生,但它证明了什么呢?因此,获得哲学自身的论证方法论应当重视非形式逻辑所提出的这些挑战。2.非形式逻辑对逻辑与推理理论之意义。将推理视为前提演绎地蕴涵结论这样的推论,并由此认为逻辑本质上就是演绎逻辑,那么就有可能相信逻辑事实上与推理理论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我们对逻辑和推理采纳更开放的观点,很显然,对推理理论的构建就超越了形式演绎逻辑所能做到的。因此,需要改变形式演绎逻辑关于论证、推理和逻辑的标准(standard)观点。非形式逻辑意图发展这么一种逻辑,这种逻辑能够用于分析、评价和改进发生于人际交流、广告、政治辩论、法律论证和在如报纸、电视、因特网及其它大众媒体中所能发现的社会评论中的非形式推理②。非形式逻辑与以哲学、形式逻辑、认知心理学及一系列其它学科的观点来理解这种非形式推理的尝试相交叉。非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所能提供的正确性规范对于自然语言论证评价或者说非形式论证是不适当的。因此,非形式逻辑提出了自己关于论证评价的新标准。主要包括作为批判理论的谬误理论,图尔敏的领域依赖标准(field-dependent)(即好论证的标准在每一个领域或学科都是具体的),Hitchcock与戈维尔、韦尔曼(Wellman)等人提出的诱导性(conductive)推论,斯克里文的检证性逻辑(probativelogic)以及沃尔顿的假设性推理(presumptivereasoning)等①。例如,斯克里文将检证性逻辑作为论辩的中心逻辑,而将演绎和概率逻辑降至辅助地位。沃尔顿假设性推理的目的是为了描述非单调推理(nonmonotonicreasoning),而非单调推理既非演绎,亦非归纳,是本质上可修正的推理。约翰逊和布莱尔指出,检证性逻辑或假设性推理是非形式逻辑近年来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因为这处理的是该领域中逻辑”的特征这个核心问题。这表明了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标准已经由传统的演绎和归纳相结合的标准,发展到了演绎、归纳和第三类推理三种不同的标准,而第三类推理特别适合自然语言论证的评价问题[3]。非形式逻辑表明了逻辑仍处于发展之中。非形式逻辑并不是这一事实的唯一指示器。其他的成就,如查德(Zadeh)的模糊逻辑,贝尔纳普和安德森等人提出的相干逻辑,VanBenthem所提出的动态逻辑(dynamiclogic),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著名的逻辑哲学家苏珊•哈克在研究了非二值逻辑及祈使逻辑后,指出:科学通过修改或扩展它的关键概念而成长,这是屡见不鲜的事。”[4]106针对所谓第三类推理问题,她指出,有些学者,如著名的皮尔士(Peirce)以及最近的汉森(Hanson)认为也有其他的逻辑标准——‘外展的’标准。”[4]22#p#分页标题#e#3.形式主义的再评价。对演绎主义的批评必然涉及对形式主义的挑战,因为演绎主义和形式主义是密切相联的。在对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中,如果以形式主义为标准,那么我们则可能需要首先完成以下几个工作或任务。首先,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必须将自然语言论证按照形式主义的标准加以重建,以消除自然语言中的凌乱、歧义和模糊,但这可能要牺牲掉一些原本属于论证中的东西,这时,以形式化方法重建的论证与原先的论证是否一致就可能成问题。其次,判定重建后的逻辑形式是否有效。这时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该论证可能既可以视为有效的论证也可以视为无效的论证。再次,如果重建后的论证是无效的,我们可以通过为该论证添加一个新的前提(作为原论证所隐含或未表达的前提)而使该论证成为有效的。此时,以所有前提(包括添加的前提)作为前件,而原论证的结论作为后件,很容易构造有效的论证。这样,对论证的实质评价就必须集中于前提的情况。从总体上看,采用形式标准评价论证的工作,形式标准本身已经意义不大,工作往往是重建论证与添加新前提的问题,评价工作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而不是最终的形式评价工作上。因此,许多人认为形式演绎逻辑不适合作论证理论。非形式逻辑对形式主义及与之相伴的几何主义、证明程序、模型论等,都提出了挑战。非形式逻辑不仅揭示了传统逻辑中的演绎偏见,而且揭示了其支持某种形式主义的偏见。正如图尔敏所指出的那样,从17世纪中叶开始,现代哲学家视形式问题为中心,因为这些问题将以一般的‘去语境化的’(decontextual)术语来加以讨论。因此,逻辑开始与形式逻辑相等同。”[5]二、对其他学科的意义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吸收了许多其它学科,特别是对话或论辩理论、新修辞学及人工智能研究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反过来,非形式逻辑也对其它学科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在许多学科中,形式演绎逻辑仍是逻辑和论证的模式。但我们发现研究者将论证都视为演绎的论证、有效性是评价论证的适当准则,这使他们屡屡受挫。一旦人们的兴趣转向实践推理,他们会以更多的方式发现,仅仅依靠形式演绎逻辑模式是不充分的。一方面,有效的形式概念并未把握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适当关系,下面就引用一个有效论证的例子:如果2加2等于5,那么雪是黑的,(但是)2加2不等于5;(所以)雪是黑的。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个例子不容易理解,当然,这个例子也与人们在实践推理领域中所能发现的问题相去甚远。此处的问题涉及到对实质蕴涵中的真值函子(truth-functor)如果……,那么……”的表述问题。这种不愉快的结果促使一些逻辑学家去探寻更好的算子(operator)。在这种探求中,C.L.Lewis提出了严格蕴涵系统,这些系统对模态逻辑的发展是有贡献的。但严格蕴涵作为对处于逻辑和论证核心的条件句的贡献仍有其不足之处。后来,贝尔纳普和安德森(BelnapandAnderson)又提出了相干逻辑。根据各种流传的说法,这也未能把握如果……,那么……”的意义。由此,试图提供形式上的衍推关系(论证的形式演绎逻辑观点的核心)的努力也就成了幻想。传统观点的缺点也在人工智能(AI)界中得以展现。因此,加贝(Gabbay)指出,由假定到结论的论证传统模式太狭窄了,需要在一个发展与变化的语境中理解论证,不仅涉及演绎法,而且涉及其它方法,如溯因法(abduction),行为修改(actionupdate)和一致性的维持(consistencymaintenance)等。”[6]不过,直到今天,人工智能界仍有许多人不知道这种转变,而且在诸多学科领域中,人们仍处于传统观点的影响之下。当意识到许多论证在本质上并非演绎的情况下,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人们可能通过扩大归纳概念以包括所有剩余的问题,但这个结果却是一个令人不安的两难境地。要么明显不同的推理或论证种类被同化以适应单一的归纳概念,要么扩展归纳概念,以至于此时的归纳概念都走了样,用其表示任一特定的、令人关注的推理或论证方式已没有价值。例如下面这些例子:(1)那只鸟是乌鸦,(所以)那只鸟很可能是黑色的。(2)特维迪是只鸟,鸟会飞;(所以)特维迪很可能会飞。(3)候选人张某在最近的民意测验中遥遥领先,这个民意测验信誉卓著,选举明天举行;(所以)候选人张某很可能会赢得选举。(4)你答应今天下午带你儿子去看电影,(所以)大概你应该那么做。很显然,其中的每个例子都有极其不同的特征,其中(1)与(4)间的区别最大。将这些例子都作为某一种推理或论证形式,前景并不乐观。鉴于它们间的区别,将它们都集中于归纳”之下用途不大或者说没有多少启发意义。另一种可能就是寻找前提-结论联系的第三种类型。如前所述,这种探求使一些哲学家,如Hitchcock与戈维尔、韦尔曼等人提出了诱导性推论。在这种推理或论证中,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好的理由。对此,沃尔顿(D.N.Walton)用的是假设性推理或论证,其中前提提供了有利于结论的假设。这些推理或论证的例子表面看来并非演绎有效,即使那些表面看来似乎是演绎有效的推理和论证,也并不适合标准的演绎模式或方式,这就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即除了演绎与归纳外,可能还存在另一(或某些)不同类型的前提-结论关系,这对那些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形式演绎逻辑和概率逻辑(即狭义归纳逻辑)基础上的学者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三、对生活世界的意义早在二战之前,杜威就指出,逻辑形式,事实上逻辑本身,是随着变化着的环境而发展的。非形式逻辑可以视为北美高等教育中使逻辑与变化着的环境相适应的一种努力,是逻辑更加相关生活世界的一种要求[7]。而杜威的思想也孕育了批判性思维,杜威称之为反思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不但将对知识主张的批判性评价,也把对推理和论证的批判性评价作为其中心,而非形式逻辑将对实际论证的批判性评价作为其主题,因此,也就不难发现为何批判性思维的发展运动,不但增强而且甚至被认为是与非形式逻辑的发展运动是一致的。这说明,不管是批判性思维还是非形式逻辑都非常契合要求批判现状的民众,特别是大学生们的期待,这有利于满足他们要求教育相关”生活世界的要求。而非形式逻辑满足了人们要求逻辑能帮助他们解释与评价当前事务中的推理和论证,包括如何批判性地评价公共生活中的自然语言论证。当然,一般认为,批判性思维的含义较非形式逻辑的范围要宽,非形式逻辑主要仍为逻辑的视角,而批判性思维则包括解释、说明、分析及自我校准(self-regulation)等技能。#p#分页标题#e#在当今文化中,论证遇到了种种困难,认真的观察者已经注意到了文化技能的下降,公共辩论水平正创新低,公共修辞学也已被电视访谈节目所充斥。教授具有实际应用价值、高水平的论证解释、评价和批评是非形式逻辑在教育方面的目标。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除了是为了应对现代形式逻辑在分析和评价非形式推理方面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二战后西方政治与社会运动也对现代形式逻辑产生冲击,要求逻辑相关社会、相关生活,这是非形式逻辑得以产生的社会生活原因。例如,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初产生的民权运动、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的反越战运动等,要求高等教育,包括逻辑课程,要相关社会、相关生活。这也要求改革传统的符号逻辑(即现代形式逻辑或形式演绎逻辑)教学,以帮助学生针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事件进行正确的论证。近年来,在学术之外的领域,有人称之为生活世界,业已历经了旧世界秩序的萎缩。二战后的联盟现在已处处让位于新的结盟。但所有这些所谓的联盟与结盟并非总是以共同利益和理性说服为基础。巴尔干国家、中东、非洲大部和印巴次大陆都是显著的例证。人类社会和平与繁荣之前景期待我们认识到下面这一点,即我们唯一能够忍受的力量是好论证的力量。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今天,生活世界并未对论证有更大的需求,而同时论证这种文化行为却在当今的文化氛围中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因此,今天,我们学术界,特别是那些致力于日常论辩研究及其健康方法的人们,可以在教育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有所贡献。由于这些原因,在致力于提供更好的论证理论的过程中,非形式逻辑不仅仅对推理理论和学术,而且对生活世界也有重要贡献。四、结语非形式逻辑始于对形式逻辑(传统和现代)的批判,意图使人们摆脱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方法和演绎中心主义的束缚,使逻辑相关生活世界。非形式逻辑的哲学意义,主要体现为,非形式逻辑标志着演绎主义的终结,促使人们对形式主义进行重新评价,也对逻辑本身(逻辑的含义与发展)有重要意义和价值。非形式逻辑既关注思维形式,也关注思维内容;既关注思维的确定性,也关注思维的不确定性;既关注思维的学术价值,也关注思维的生活意义,这使非形式逻辑乃至于整个逻辑更加相关现实生活世界。

形式逻辑学篇3

1.逻辑的对象

逻辑的对象就退指逻《研究的对象。目前国内许多逻辑学家认为,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思维形式及典规俾,而我认为这种说法过于宽泛。首先,思维规律衔许多种。例如,从n.体的方面上说,我们有儿童的思锥规沛、精祌病人的思维规律。这些规律通常是心理学家而不是逻轲学家要研究的东西。从一般的方面上说,我们有人的认识规律。例如,“从感觉上升到知觉,丙上升到表象’’逛一种认识规律,甚至通常所谓的“从概念到判断W到推理”也是一种认识规律,它们是(哲学)认识论研究的对象,而不是逻辑研究的对象。

其次,思维形式也柯许多种。例如,从典体的方面上说,绘画中的抽象派和立体派的作品,表现了画家的一种思维形式,这种思维形式显然不是逻辑要研究的。从一般的方面上说,理论数学(即趟础性很强的数学分支,例如,数诒、几何、拓扑),以及像模型论或鴃太古的形式语法理论都可以说足研究相当一般的思维形式的,至少是从t个侧面讪行这样的研究D而这些东西也不是逻辑要研究的I靑则人们也不描耍在它们以外幵辟一门称为逻辑学的东西。总之.逻辑不仅不研究具体的思维形式,也不研究全部的、即便足较一般的思维形式。

那么,逻辑研究的对象倒底是什么?有一种说法是:“逻铅研究的对象足推理'如果这是对外行人做通俗的解释,倒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作为一个学术性的定义却远远不够,不仅很不严格,而且会引起严的误解。因为推理具葙许多性质,例如,排理的形式、推理的内容、推理的长度、推理迕结构上的复杂度、推理的表述、拙理的可接受性、推理的内容也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具体内容和抽象内容?逻钳不应该也没有必迤研究推理的所有性质,比如说逻辑不应该研究推理的异体内容。为此,一呰逻辑学家进~步指出:“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推理形式”。这种说法我认为也很有问题。一方面,逻辑不应该研究全部的推理形式,例如,黑格尔的《逻辑学》(黑格尔的“逻辑学”在我看来只是一种哲学)的“正一反一合”也足一种排理形式,这样的抑理形式不应该由逻钳来研究。另一方面,逻辑除了研究推理的形式以外,还应该研究推理的某种抽象的内容,即与真(假)莉灾的内容.这种内容通常用正确性或有效性来表达4儿正确地说,逻辑应该研究某类推理形式和推理的某种性质(某种内容)之间的关系,所以我认为下列说法比较合玴。通俗地说就足:“逻钳研究的对象足推理形式的,IE确性'更严格(史带学术性)地说就是:“逻轲研究的对象埕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当然这里橄要紧接葙补充一个说m,即“正确性”或"有效性”都必须用“真”这个概念来定义(因为从理论上说,我们完全有可能用推理形式的其他性质(其他内容)来定义“正确性"或有效性”。例如,我们可以用推理的长度或结构的复杂度来定义)这样的“有效性〃也就是王路先生在其《论“必然地得出w》中阐述的那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地得出”关系(《哲学研究》,1999年染.10期)。顺便说一句,归纳推理不是逻辑要研究的对象<因为它们没有有效蚀。目前所谓的归纳逻洱.H不过逛研究归纳推理之间的必然关系(有效性),实际上仍是亦研究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之间的推理)的有效性。当然,逻辄研究的对象足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迪种定义,不仅沙及推理的形式,而且还涉及如理的某种内容——打效性,甚至强调了后葙。我认为,只有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才能把推理的形式和某种内容(用真(假)概念定义的有效性)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把逻辑和诸如理论数学、蒙太古理论那样的形式化理论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因为前者,明确地把有效性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来研究,而后者却并非如此,它们只研究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当然这类东西如果看作是用推理表述的,则它们也隐含地(在元理论意义上)断定这类推理的正确性,但甚至是所有的学科,只要它们研究的东西是真理性的东西,都具有这种性质,只是形式化的程度不同而己。

明确规定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才能消除国内许多人所持有的两个严重的误解。有一部分人认为,逻辑只研究推理的形式,不研究推理的内容。事实上,毫无内容的纯推理形式没有任何意义,逻辑没有必要去研究。另一部分人认为,既然逻辑也研究推理的内容,所以,与推理宥关的内容(即便这样的内容与真(假)无关)都是逻辑研究的对象,所以T这一部分人热衷丁?研究推理的认识论性质、方法论性质,甚至泛文化性质,并且认为这是对逻铒的发展和创新。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叨确了逻辑研究的对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逻辑的形态。明确逻排的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就能使我们严格地定义什么是逻辑:逻辑足一个刻面推理形式的系统使得这个系统相对某个(解释排J1形式的)语义(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语义是形式化的,通常是从具体推理的直观语义中抽象出来的)具有可靠性和完全性。可靠性表示它包含的推理形式都是有效的,而完全性则表示有效的推理形式它都能包含。因此,我定义的逻辑是一个形式(语形>和内容(语义)(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形式语义也是一种内容,尽管它是一种抽象的内容)相匹配(统‘)的东西。所谓逻辑学(作为一个学科)就是研究这样的逻辑的学科。

2.逻辑的分类

我们知道,理辑学家研沆过的和正在研究的逻辑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这里,我们主要通过对逻辑的分类来讨论两个问题1,什么足应用逻辑?2、普通逻辑是何物,.有无研究之必要,荷无花大学中讲授之必要?闪为在这些问题上,许多人,包括许多摘逻辑的人,产生了很大的误解。下面我首先提出自己的分类理论,然后论和澄济上述误解。

粗略地说,与逻辑具有密切关系的理论有五大类:逻辑哲学、逻辑恶础、蕋础逻辑、应用逻辑、逻辑的应用理论,与中只有驻础逻辑和应用逻辑是逻辑。更详细地,我们可以如下说明:

1、逻辑哲学:讨论真(假)概念的理论、讨论可能世界的本质的理论。

2、逻辑蕋础:集合论、模型论、递归论。

3、蕋础逻辑:经典命题逻辑、一阶谓词逻辑(这种逻辑不涉及函数运算).

4、应用逻辑:

①数学领域:数理逻辑(mathematicallogic,指.涉及函数的一阶逻辑)、概率逻辑。

②人工智能领域:非单调逻辑、欠缺逻辑.

③哲学领域:本体论方面:模态逻辑、时态逻辑,认识论方面:认知逻辑、,伦理学方而:道义逻辑。

5、逻辑的伙用理论:卡尔纳普的归纳语义理论、紮太古的形式语法理论。

爻于这个分类理论,我们柯几点铞要说明:第一,逻射哲学圯用分析、思辩的手段讨论逻辑的哲学趣础的理论,厉于哲学,而逻辑蕋础则是—些形式理论,它们是支撑遝纠的形式化蕋础。

笫二,公理集合论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宥作是~种比较特殊的逻辑,而不是逻辑蕋础,但通常我们把它们归入逻辑恶础,因为人们在研究公理集合论时通常注重的是有关集合的规律,而不是可靠性定理和完全性定理。

第三,蕋础逻辑也称为纯逻辑,可以说其他所衔逻轲都是它们的推广或修正。在这样的笟义上,我们称它们是基础逻应用逻辑是基础逻树应用于架个具体领域而产生的逻辑。

第四,我们把所有的逻辑简单地分为菡础逻辑和应用逻辑是相当简约的,这只足为了回答什么是应用逻辑这个问题。-K实,有些逻辑只不过是蕋础逻辑的直接推广,它们可以算是应用逻辑,也可以不算,因为它们毕竟不足应用于架个具体领域的逻辑。例如,高阶逻辑、无穷逻辑、广义量词逻辑。

第五,应用逻辑和驰础逻栂之间没衔严格的界线。这句话一方面是说,驻础逻辑可以转化为应用逻辑。例如,用二元谓词可以定义函数。另一方面是说,应用逻铒经过历史的积淀也可以转化为蕋础逻锄。例如,现在国内招收逻辑学研究生强调要学好两门蕋础课:数理逻辑和模态逻辑,这就说明渉及函数运算的一阶逻辑已经成为驻础逻辑,模态逻辑也转化为一种避础逻辑.

第六,逻辑的应用理论还不足逻辑标志是还没有抽象出一个相对某个形式语义具荷可靠性和完全性的形式系统。

上述分类挫论所奉行的标准相蛊程度上逛国际皿用的,只袈读者参阅一下国外的逻辑杂志(例如,《纯逻钳与应用逻辑》、《符号逻钳杂志》、《哲学逻辑杂志》)就一目了然。但是,国内目前还祈许多摘逻辑的人,由于各种损因,搞不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等应用逻铒的本质,就把我们上述总义上避础逻辑和应用逻机都涪作逛纯形式的逻ti,而把自己一些览名批妙的东西宥作足应用逻辑。例如,他们通常花普通逻辑的框架中加上一些法_上或经.济上的例子就自称建立了一门法律逻辑或经济逻辑,当然,我在此的意思不是说我们不能建立一门法律逻辑,而是说上述做法行不通。如果我们用骓础逻辑去研究法渖领域的摇本概念,从而定义法律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我们是可以逑立一门法律逻辑的,但这样的逻辑并不等于普通逻辑加上法俥方而的举例。这狴人之所以衔上述误解,主要是因为往他们看来,形式化的逻辑(匹配形式语义的形式系统)不可能煶应用逻纠,他们不了醉某个具体领域中的概念也可以从中抽取出形式语义,从而建立一门既是形式的又是应用的逻辑!

下面我们来讨论第二个问题,即普通逻辑煶什么东西,还有无研究之必要,有无在大学中讲授之必要?这里之所以讨论此间题是因为它也涉及到逻纠的分类理论,目前国内逻软界流行这样一种分类标准,即把逻辑分为普逝逻辑和现代逻前者皿常也称为传统逻辑、形式逻铒(形式逻辑这个名词有些滥用,国内的人通常用它来表示普通逻枓,国外的人通常用它来表示符号逻辑.我认为用它来指称符号逻辑比较恰当),后者称为符号逻辑.国内有许多人之所以提出普通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分法,是因为他们认为普通逻钳和现代逻钳足两种截然不同的逻辑,至少足两种相当不同的逻辑,不能混这些人弄不懂符号逻辑,只好以研究和讲授普通逻辑聊以自慰。我们只要苕卷国内这一二十年出版的有关普通逻辑的大量论文和教科书就能知道。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些做法正在把逻辑学引向误区,导致我国逻辑学研究和教学向非常不健康的方向发展,我认为,只葙在研究逻辑丈时,把逻辑分为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和现代逻辑,并对此进行研究才有意义,正像在研究数学史时I把数学分为传统数学(《九竞算术》式的数学)和现代数学并加以研究才有总义一样。呙外,在一种非常弱的总义上还有必要进行区分,正像我们可以把数学分成初等数学和商等数学并花中小学和大学分别讲授那样,我们也可以把逻辑分成初等逻锄和岛等逻铒卯扭中学和大学分别讲授。高等逻辑就是指我们的分类理论中提到的驻础逻辑和应用逻

它们应该在大学中讲授;初等遝栂就是亚里士多德式的逻铒,它足一种还没有成熟的逻辑,只是罗列了常姐维中常用的正确椎理形式,例如,三段论推理和诺如充分条件的带定后件式那样的推理形式,它们应该枉中学中讲授(中学语文教科书一度明确包含初等逻辑的基本内容,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取消了)。事实上,中学的语文课和数学课,通过改病句、写作论说文f以及做数学、几何的证明题等形式,己经初步牮握这些方法#由于诸如充分条件的否定后件式那样的推理只足经典命题逻辑的一些粗浅的碎片,而三段论那样的推理充;R:量只是一阶谓词逻辑的子逻辑(这里的“充其量”是指后人用高等逻辑已经证明:三段论理论可以用谓词逻枓的一个子逻辑来表述),所以只要往大学讲投高等逻m.就能使学生系统而又深入地掌握初等逻辑f没有必要洱在大学开初等逻辑。

我们说初等逻辑是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时并没有提到普通逻辑,因为在我看来,普通逻辑只是一个哲学分析方法、实验科学方法和粗浅的逻辑碎片的人杂烩。现往我们不妨用点篇幅来考察一下普通逻辑倒底畏由什么样的内容组成。目前为大学生编写的普通逻辑教科书通常分为五大部分:概念、判断、推理、思维规律和论证,尽管有许多改头换面的表述形式,但仍万变不离兴宗。下面我们稍为详细地分析一下这五大部分倒底包含了什么内容:概念部分主要由中学语文的内容组成,加杂一些认识论的东西。后者主要是指对概念特性的哲学讨论,例如,讨论概念是否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前者主要是指以下内容: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概念的种类、概念之间的关系、定义和划分。这些内容是中学语文课上己经讲授过的内容,虽然在那里可能没有明确这样提述。从普通逻饵要求概念明确也可以看这种迤求也屈子中学语文的要求这就赴为什么向当代火学生讲“妇女”和“运动员”这两个概念是交叉关系只能使他们?到乏味的原因。判断部分的愔况如同概念部分的情况,所以我们就不W儿加分析,推理部分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归纳推璀部分和演绎推理部分。前希大部分是科学方法论的内容,小部分仍是哲学认识论的内轾。科学方法,特别是判断因果关系的五种方法,都是一些实验科学的方法。

这些内容大部分在中学理科的实验课己经讲过或者己经运用过,演绎推理部分我们上面己经讨论过了,它们只是高等逻辑的一些碎片和子逻辑s思维规律部分主要是哲学认识论的内容,大学的哲学课会涉及这一部分,没有必要通过齐通逻辑来牮掘.况且替通逻辑也没有比哲学更进一步8论证部分罗列了一些常见的证叨方法,通过中学语文的论说文写作,做数学、几何的证明题等己经使中学生初步掌握,没有必要在大学里专门通过普通逻辑来讲授。事实上在我国,最需要论证技巧的理工科大学生逛不上普通逻辑课的,他们以及他们的老师认为没有此必要,这正好说明普通逻辑枉理工科大学中是不需要的。倒是有一些大学理工科在开设高等逻辑的课程,有的甚至有高等逻辑的专业,如南京大学数学系。至于为扦么我国一些文科大学生现在还在上普通逻辑课,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原因,正像刘壮虎先生在北京市最近召开的“中国学术百年"研讨会上指出的那样,婼我国大学文科的老师没有多少人其正悝高等逻辑U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苷到f为什么普通逻辄在当今的大学,特别是在重点大学越来越不受欢迎的原因。我们可以说,往大学、特别是在研究生中,讲授普通逻辑是一种智力浪费和历史倒退!好在现在有许多有识之士己经初步意识到这一点,正在努力压缩甚至取消普通逻辑的课程。

3.逻辑的有用性

目前国内有许多人认为逻辑无用,甚至在逻辑学界,许多搞不慌符号逻辑的作用的人也持这种观仏在这种错误观点的影响下,许多人为r使逻钳有用.在逻辑中引入许多科学方法论的东两,引入许多语言分析的东西,引入许多传统文化的东西,如此等等。引入的这些东西,有的b逻辑遛无关系,有的只是与逻辑哲学沾点边?这实呩上是对逻辑使.命的一种严重的误解,逻辑的使命究竟是什么,逻辑倒底冉什么用,如采有用又表现在什么方面?下面我们提出自巳的观点。

诚然,逻辑不可能像经济学那样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不像数理化(这里的数学指应用数学)那样直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不像巧宋学那样通过兑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较为间接地促进社会在各方面的发展。逻辑远离社会。但这不等于说逻辑.就无用,关键是如何看待“宥用”这个向题。我们知道,逻铒学属〒思维科学,它所研艽的举辑从一个侧面(有效性)刻画了一部分思维规律(正确推理),所以逻辑的衔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真理性。逻钳的使命是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把有效的推理形式从;K.他的推理形式中区别出来,从而把真理(有效公式的直观解释)和郛他命题区分弁来。这样的真理也表述了人类与有的正确的思维规律。追求和把握真理总能促进社会健康地发展,不管这种促进作用如何间接虽然追求和把握真理也是其他学科的使命,但逻辑直接而又明确地以追求和把握真理为自巳的目标,就这一点而言,其他学科决不能与逻辑相提并论。

2、严密性。逻辑的严密性是不言而喻的。JE因为如此,所以它才成为数学、计算机编程等学科的坚实蕋础。逻辑的严密性:当然来自逻辑的形式化(形式系统、形式语义),但本成上还逛来自对日常思维规律的正确抽象6因为如果一个理论是不正确的,则无论仆么样把它形式化都不能使这个理论更严密。现在国内育些人把所谞的辩证逻辑(辩证逻辑由于历史的原因才被称为逻辑,国内还辑学界许多人热衷于研究辨证逻铒是不正常的,在我看来,它只是一种哲学,应该由哲学家和哲学史家去研究)简单地形式化,所得的东西仍然是不严密的。

3、深刻性。逻辑的深刻性表现在它对人的思维形态进行了深刻地刻画。例如,对“必热”这个概念的刻画。我们知道“必然”是一个含义模糊的哲学概念,模态逻辑把“必然”视为一种思维形态,对此进行了精细的刻画,深刻地揭示了不冏领域中的“必然”具有不同的含义,而且这呰不同的含义可以用不同的可达关系精细明确地揭示出来.不仅如此,模态逻辑还揭示了人们现在尚未进行深入研究的领域或还没葙进行研究的领域的各种不同“必然”的含义。在没有建立模态逻辚以前,没符哪一个学科,包括哲学,对必然性做过如此精细的研究。

4、简洁性。逻辑的简洁性一方面表现在它能简浩地表述曰常进维中的正确推理*例如,归谬推理。另一方面,这种简洁性还表现迕它能简洁地表述和证明数学、人工智能等领域中的问题。我们知遒,在数学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在一些难题,这些难题用本领域的技术来处理有时相当繁琐,而逻辑则由于它强大的概括能力和推演能力可以相当简洁地解决这些雉题。

5、创迨性。逻辑的成果体现了人类智能的创造性,而且逻辑的长足发展更敁示了人类在智能方面的创造性持续离速的发展。这种创造性不仅体现在逻钳获得的结果的创新,也体现往获得这些结果所使用的方法的创新方SK就像资技体苜(这里我把体育分为竞技体育和对机体育,前者指田径、体操等有最好成绩和纪录的运动,后者指球赛、博奕等有输赢的运动}体现了人类体能的创造性一样。

我们知道,竞技休育是向人类体能的极限发起挑战的活动,以更品更快、更灵巧为目的,而逻铒是向人类智能的极限犮起挑战的活动.以获得见莴深、臾粗致的智黠结呙。逻辑的这种作用如同理论数学的作用。例如,对哥德巴赫猎想的解决。

形式逻辑学篇4

【关键词】逻辑/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参考文献】

[1]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冯棉,等.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桂起权.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杨百顺.西方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5]江天骥,等.西方逻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形式逻辑学篇5

【关键词】逻辑/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形式逻辑学篇6

20世纪纷繁复杂的艺术形式思想,从横向上来观照,不同的美学流派分别从形式作为客体范畴、形式作为主体范畴、形式作为非主非客范畴以及形式作为亦主亦客范畴建立了自己的体系或系统。纵向上来看,则艺术形式范畴,包含下列三个层次:其一是操作层面的艺术形式作为构成方式的层次,其二是美学层面的艺术形式作为虚拟寓言的层次,其三是哲学本体论层面的艺术形式作为共相存在的层次。

人们是以怎样的理论姿态跨入并置身于20世纪的?当我们在世纪末回眸过去,回顾美学和文艺学的发展历程时,一个最突出的感受也许是,这是一个最难以一言以蔽之的时代。即使我们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60年代中期之前,即所谓的现代主义时期,回答这个问题的困难性也仍然没有减轻多少。

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世纪,又是一个标新立异、创新发展的世纪。我们甚至可以说,还没有任何一个世纪,像20世纪这样色彩纷呈。就美学和文艺学而言,理论家们无论是对作家心理奥秘的洞悉,还是对艺术作品本体的研究,无论是对读者接受活动和审美经验的阐释,还是对文艺的社会价值取向的揭示,都在各自的角度和各自的理论层次上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单是理论流派之多就令人咋舌。从狄尔泰的生命美学,尼采的唯意志主义美学,弗洛伊德和荣格的精神分析美学,海德格尔和萨特的存在主义美学以及英伽顿和杜夫海纳的现象学美学,伽达默尔的阐释学美学,姚斯的接受美学,到阿恩海姆的完形心理学美学,乔治·桑塔耶那的自然主义美学,杜威的实用主义美学,维特根斯坦的分析美学和卡西尔-良格的符号学美学,……真是不胜枚举。

我们在这里企图通过另一个视角:形式研究的视角,来展示本世纪美学和文艺理论最富于特色因而也最具有争议的侧面。

探寻形式的时代

我们把研究的目光从美学和文艺学发展的历时性轴上暂时移开,而把触角伸向形式美学的领域,把观照的焦点放在艺术形式的种种理论问题上不是没有理由的。可以说,20世纪即是一个探寻形式的时代,一个追寻艺术的形式理性,并企图以这种新理性取代传统理性的时代。

虽然自古希腊以来,形式问题就一直是西方美学关注的重点之一,但是不管就关注这一问题的内在动因还是就关注的范围和深度而言,可以说,我们这个世纪都是更值得重视的。在哲学上来看其动因,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艾耶尔所说,当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之后,“尽管构造哲学体系已经完全过时了,但并不排斥精心制造一种世界观”,只是“人们已抛弃了这样的标准:一个人可以从所谓自明的第一原理着手,并靠着纯粹的反思而达到一种世界图景,它具有独立不倚的合法性”.基于此,对艺术形式的强调,作为对统治西方两千年而以黑格尔集大成的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否定和颠覆,无疑具有反叛作用,一方面艺术形式作为一种逸出形而上学形式阈限的非理性形式,其存在本身即是对主流话语的一个超越,因为它并不必然遵循那所谓“自明的第一原理”,而具有自身的形式理性;另一方面,艺术形式,在一些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看来,其实类似一种宗教性的存在,它使那些难以在形而上学哲学那里,甚至也难以在教堂里获得精神慰藉的人们,获得了一方净土。I.A.瑞恰慈在《诗歌研究》中,甚至认为,“绝大部分现在在宗教和哲学中离我们而去的东西将被诗所代替……我们越多地察知诗歌的空无,我们越会珍视诗歌所提?颐堑木⒌摹兜木窈推ⅰ?这样,我们将会看到,20世纪对艺术形式的研究和探寻已经不局限于文艺理论和艺术哲学领域,即使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艺术的范围内,也仍然关心着自康德以来即已关心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对审美(如今更多地是通过对艺术品的审美)判断力的批判,而达至知、情、意的融合和谐调。在这样的深度上来探究艺术形式的本质,以语言学、人类学、符号学、叙述学……等多学科的交融和多角度的审视来打破旧有观照艺术形式的框框,使得艺术形式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纯艺术的问题,而且成为构成本体论问题的一部分。当然,在哲学本体论的动因之外,不容忽视的是美学的动因,西方美学史的发展所经历的漫长历程,包含着这样三次非常重要的视点转移,第一次是由泛哲学美学向美学的转移,时间大约在古希腊向古罗马过渡时期;第二次是由泛美学向审美学的转移,这以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为标志,即由追问“什么是美”,向追间“什么是审美”过渡,第三次则是由审美学向艺术哲学的转移,即由追间“什么是审美”,转而追问“什么是艺术”,这第三次转移的中心问题正是属于20世纪的。在这个主导趋势之下,对艺术形式的揭示,成了美学和文艺理论不容回避的重要任务。苏珊·朗格对?怂档煤芮宄骸八淙灰帐跽苎Щ股形吹玫接τ械姆⒄埂H欢肥凳且幻偶簧拖M难Э啤2还苁亲ㄒ嫡苎Ъ遥故蔷哂猩羁潭床炝Φ囊帐跫遥荚诙浴帐酢ⅰ硐帧ⅰ帐跽媸怠ⅰ问健ⅰ质怠约八翘降幕蛘谟τ玫氖銎渌狞ahref=//kaoshi.7139.com/1522/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词汇的含义进行探究。”对于这些词汇的内在意义的探究,实际上即是对艺术形式的真正内涵的探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回答艺术形式是什么的问题,另外的美学家则另辟蹊径对艺术形式进行了“分解”,如V.C.奥尔德里奇认为,“一部艺术作品就是一种为了让人们把它作为审美客体来领悟而设计的物质性事物,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物质性事物。它被设计成从审美眼光来看是一种被外观赋予活力的东西。所以当艺术作品以它那种与媒介有关的第一级形式而领悟展现其材料的实质,在关系到内容的第二级形式中向领悟展现其材料的实质,以第三级形式即作为一个整体的作品风格将这两种实质融为一体时,我们评价它是伟大的……”奥尔德里奇这段话是对艺术阐释而言,但透过他对艺术形式由“物质性事物”的第一级形式到“关系到内容”的第二级形式,乃至“作为整体的作品风格”的第三级形式的划分,我们不难看出,20世纪艺术哲学对艺术形式的揭示,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将艺术形式视作一种一般性地为审美客体设计来供人领悟的物质性事物了。尤其是它已不再是相对于所谓的艺术内容而存在的了,这三级形式其实已包括了艺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几乎所有要素。对艺术形式是什么的回答,甚至已经成了人们回答艺术问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首要的环节,形式,成了20世纪美学的中心话题。由此出发,西方美学对艺术形式问题的深切关注就表现在,美学家们对艺术与非艺术区分的强烈冲动上。无论是鲍里斯·托马舍夫斯基对艺术语与实用语的甄别,还是I.A.瑞恰慈对陈述与伪陈述的阐明,抑或恩斯特·卡西尔等人对一般符号与艺术符号的对比……都明显地带有企图从艺术形式研究入手来回答艺术本质问题的愿望,正因为此,他们对艺术问题的关心,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上面所说的艺术形式问题第一种动因即本体论动因直接或间接的回应。只有确立了艺术形式的独立价值,才能进而肯定艺术形式对形而上学理性的对立的必然性;也只有弄清楚艺术形式的真正含义,才能确立艺术形式的独特性和独立性。因此,尽管不是没有人试图把艺术定义为“为了完成一定目的而对媒介材料所作的熟练的操作”(斯托尔尼兹语),但是,从根本上说,从美学的动因上来分析,对艺术形式的重视,仍然是带有很深的20世纪哲学本体论烙?〉摹?BR>人们对艺术形式的格外青睐,除了上面两种动因即哲学和美学的动因之外,艺术文化本身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十九世纪七十到九十年代,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现实主义艺术已经过了顶峰期,象征主义打破了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直抒心情或白描景物的老方法,为整个现代派文艺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以文学发展为例,有研究者作了这样的概括:“……各种现代主义流派应运而生,后期象征主义由法国遍及欧美,以德国为中心的表现主义,以意大利为中心的未来主义,以法国为中心的超现实主义和以英国为中心的意识流文学几乎是同时兴起的现代派文学的新品种。”在绘画和音乐等艺术门类中的变化也非常引人注目。从毕加索到格什温,从《格尔尼卡》到《蓝色狂想曲》,以及涂成纯白色1×8英寸的厚木板,内部装满了水泥的建筑,用推土机在一片荒原上开出的沟辙,甚至一把维多利亚摇椅中前后摇摆的艺术家的老祖母……都被看成是艺术。传统上任何一种艺术概念,都受到极富创造力的现代艺术家们的挑战。艺术家们似乎无时无刻不在企图打破旧有的形式,创造属于自己的形式。老黑格尔关于“艺术最终会变成哲学”的预言,今天也好像变成了现实。艺术品本身即是一种艺术思想的体现,或对某种其他艺术思想的评判。现代派的产生。意味着多种艺术流派、艺术主张的共存,不同的艺术流派在各自的方面都强调了艺术的不同功能;而多种艺术门类的交融,则丰富和拓展了艺术的多种形态,空间艺术与时间艺术的杂糅,模仿艺术和自由艺术的联姻,以及造型艺术和诗的艺术结缘,都呼唤着艺术的形式革命和艺术形式观的革命。艺术技巧越来越成熟,艺术手法越来越多样,每一种艺术思潮,都在一定程度上侧重标举了某一种或某几种艺术元素的重要性。艺术形式的理解再也不可能是单向度和平面化的,而必须是多侧面、立体化的。

多元的形式观

为进一步揭示形式理性的内涵,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形式观的多元化和形式本体的多层次性这两个概念。所谓20世纪的多元形式构成,其实不仅表现在“形式”本身的丰富性在不同的艺术作品中的体现,以及不同的艺术批评家们所给定的形式概念的不同含义和他们所采用的不同参照系,甚至也不仅仅是形式所由产生和被创造的方式究竟怎么样,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还只是对形式——传统的形式概念的进一步确认和重新阐释。更重要的,也更具有革命意义的是,美学终于认为,形式概念这样一个单一的乃至有几分笼统的表述,已经不能完整和全面地体现形式美学的思想,对形式的阐释必须建立在新的分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观照基础之上。所谓形式观的多元化,是指艺术形式本身必须在多种不同的系统和坐标中通过对比得以揭示,也即是说,在不同的透境中形式概念具有不同的所指,而所谓形式本体的多层次性、则是说形式作为一个美学范畴,它必须进行“分解”,必须进行科学的“解剖”,从而通过建立一整套亚范畴或次范畴来真正体现形式的丰富层次和多样化的侧面。形式观的多元化,更多地涉及的是形式研究的外部,关心形式与非形式的区别,形式本体的多层次性则更多地关涉形式研究的内部,力图展示形式的内在底蕴。20世纪形式美学的发展,可以说,正是在多元形式观的统摄之下,在不同层面对艺术形式的一次次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揭示。总而言之,形式既是一个定量,一个区别于非形式存在的审美范畴,同时,它又是一个变量甚至变体,并非一成不变,也并不是可以一言以蔽之的。

横向看来,人们对艺术形式的不懈探求,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形式作为客体范畴的方面,形式作为主体范畴的方面,以及形式作为非主非客和主客相融范畴的方面,它们构成了新形式理性大厦的四个向度。首先,将形式作为客体范畴的重要代表流派是英美新批评、俄国形式主义以及结构主义及其叙述学。比如,新批评的代表人物兰色姆宣称,“批评应恪守的第一条法律……就是客观。”而客观的先决条件,则是把作品作为批评的唯一依据。所以布鲁克斯把作品看成一个空间客体而不是时间过程,选择了“瓮”(urn)和“语象”(verbalicon)这样的比喻,以警惕和反对意图和感受的谬误,兰色姆甚至反对使用诸如“令人激动的”、“有越的”、“可怜的”、“伟大的”之类的形容词,以免使批评沦入印象式的点评,因为这些词语“赋予客体的那些特征实则存在于主体”之中。而俄国形式主义的重要代表什克洛夫斯基则说,“艺术总是独立于生活,在它的颜色里永远也不反映出飘扬在城堡上那面旗帜的颜色。”艺术品的意义只有到文学文本的语言构成中去发掘,艺术形式就是以语言组成文本的手法和技巧,它是一个独立自足的“向心”的也即指向自身而非指向外在现实的非实在性的存在。所谓形式作为一?隹吞宸冻耄窃谡飧鲆庖迳侠醇右怨槟傻模飧隹吞宀皇侵傅目凸凼澜缍侵傅目凸畚谋尽>苄屡篮投砉问街饕逶谇康餍问降谋局适比愿饔胁嘀兀谡庖坏闵纤鞘窍嗤ǖ模枪匦挠镅缘男问焦钩桑匦挠镅宰魑恢中问焦钩傻亩懒⒆灾餍浴呐率切槟獾亩懒⒆灾餍浴6峁怪饕迥兀虼佑镅匝С龇⒂殖接镅匝У南拗疲虺觥胺慈吮局饕濉钡钠熘模笤擞米匀狐ahref=//shiti.7139.com/3034/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科学的方法达到人文科学的科学化,在它们那里,“文学被揭示为一种按照社会价值体系产物的法则而不断变动的过程。每一种文学活动的以及每一种言语行为的结果都是一段本文。因此,结构主义提出了本文结构与现实结构是同一的这一影响深远的观点。”罗兰·巴尔特的这番话,可谓一语中的,通过确认本文结构与现实结构的同一性,结构主义从而进一步确认艺术形式的客观性,结构作为一个形式范畴,存在于一种超验的关系模式之中,它既是摆脱了偶然性与随意性的永恒之物,同时它又存在于共时的水平关系和历时的垂直关系的对立之中,是事物背后看不见的“网”,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主义跨越了新批评的具体文本的界限,将艺术形式置于更大的范围来加以审视,但同时这也表明,结构主义对形式作为客体范畴的关注,仍然带?明显的康德主义痕迹。不过,无论是斯特劳斯对神话结构的研究,还是其后叙述学在操作和逻辑层面上对叙述结构和叙事话语的研究,都仍然为了揭示存在于叙事文本内层作为客体形式存在的词语、句式、语式和语态、语法等,只是到了热奈特那里,主体是怎样介入叙事之中才成为话语关心的焦点之一。而这种对主体的论列,主体是作为话语结构中的因素出现的,是“它”,而不是“我思故我在”的“我”.

其次,我们来看看作为主体范畴存在的形式。我们可以以原型批评这一流派的思想观点为例,来看看荣格、弗莱他们是怎样揭示原型与形式之间的关系,怎样在主体的无意识中昭示形式的本义的。在荣格看来,原型这个词就是柏拉图哲学中的形式,是集体无意识的内容,它使得一个人出生后将要进入的那个世界的形式,作为一种心灵意象,以“种族记忆”的方式保留了下来,换句话说,荣格所强调的作为主体范畴的形式不是针对个人而言的,而是一个超越了普通心理学和弗洛伊德心理学的范畴,它是处在转瞬即逝的历史和时间之河边上的我们,与永恒、与人类普通精神进行对话的-种媒介,是千万年的心理积淀本身通过艺术和神话在不同时代的再生。因而,荣格反复强调,意象指的并不是外部对象的心理反映,而是一种幻想中的形象,这种幻想只是间接地与对外部对象的知觉有关,他说,“所有的观念最终都是建立在原始的原型模式之上的,这些原型的具体性可以上溯到一个意识还没有开始‘思考’,而只是‘知觉’的时代。”作为个体的存在,人所具有的自我意识,相对于这种集体无意识而言,不是主体,而是客体,真正的主体是那具有启示性的集体无意识本身。无疑这的确具有柏拉图“理式”的影子,用?俑竦幕袄此担八愕睦砟钍窃诔旖绲牡胤叫罨鹄吹脑夹蜗螅皇钦庑┬蜗笤诖吮桓秤枇怂愕摹⒊榈男问健!贝右欢ㄒ庖迳纤担问交蛟停谡饫锞褪侨死嘁馐兜墓蚕啵问骄褪枪蚕嗟拇省K煤螅谂邓孤迤铡じダ衬抢铮捅恢糜诟咛宓睦砺郾尘爸欣醇右陨笫樱饕致鄣氖俏难У脑臀侍猓醋魑迦死唷肮餐尉场钡奈难ё髌分械男问轿侍狻T凇杜械慕馄省氛獗久校ダ持赋觯途褪且恢址锤闯鱿值囊庀螅岩皇资鸬氖灯鹄创佣兄谖颐前盐难У木橥骋怀梢桓稣澹步死嗟木椤⑷死喽宰匀恍问降娜嘶桃约罢庵秩嘶趟岢傻奈难逖橥骋怀梢桓稣濉H绻担俑竦闹魈迨且桓黾逦抟馐兜闹魈澹敲矗ダ车闹魈逶蚴峭腹难Ш蜕窕八凵涑隼吹木哂辛俗匀惶匦缘闹魈澹哂辛俗匀宦矍阆蛐缘闹魈濉SΩ每吹剑?0世纪人本主义哲学和美学思潮中,除了从心理学出发探索人和艺术问题的共相性、形式性的特征这一角度,除了荣格、弗莱之外,存在主义、现象学等都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但就对形式美学的贡献而言,原型批评无疑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而同样是从心理学出发来探究艺术形式问题。格式塔心理学则凭藉对视觉思维的考察建立了非心非物、非主非客的形式领域。这是形式范畴横向上的第三个维度。从分析形状、形式、完形三个概念的内涵入手,阿恩海姆认为,视觉本身具有“思维能力”,形状不是客体(或作为刺激物的客体)本身的性质,而是一种与形式——完形形式并生的、具有自己完整组织结构的格式塔。这里的“形”已超出一般所谓的“外部形象”的意义,因为,作为二实体性存在在人们视觉中的反映,那不脱离形状而存在的形式其实也代表着人们的视知觉所秉有的独特的抽象能力。但是格式塔心理学认为,艺术美的心理动因,既不是依靠抽象也不是依靠移情,更不是艺术欣赏者本身的动觉所致,在确认所有的知觉都是动力学意义上的知觉的前提下,阿恩海姆进而指出,完形形式不是一种具体的形状或形式的组合,也不单纯是人们内心体验或经验的产物,在“物理力”和“心理力”,知觉对象的入侵力量和起而反抗的“生理力”之间,存在着-种动态平衡。视觉对象的物理场与认知主体的心理场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一种异质同构的完形,这就是形式,非主非客的形式。

形式范畴的第四个方面,即主客交融的方面,或者说亦主亦答的方面,主要体现在恩斯特·卡西尔和苏珊·朗格的符号学美学中。卡西尔在其符号形式哲学中首先肯定了人具有的赋予形式的力量,并且,在他看来,对人而言,所有文化形式本身作为组成“人性”圆周的各个扇面,都是并列的,而非等级性地存在的。因此,任何形式也包括艺术形式就不是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从绝对理念派生出来,不是绝对精神这一最高的客观存在的衍生物,而是通过中介物符号“平等”地体现一种本原性的、赋予形式的力量。所以,卡西尔认为,“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只有这样定义,“才能指明人的独特之处,也才能理解对人的开放的新路——通向文化之路”.正是这种对人的定义,使得卡西尔从其批判哲学的原则出发,否定了将意识的要素与整个意识的关系,解释为外延部分与各部分总和的关系这样一种观点,同时指出,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一个与抽象的“他物”对立的同样抽象的“此物”,符号本身作为“由某种形式的自由创造所制造的各种感觉因索的体系”(卡西尔语),使得全部文化都表现在特殊的图象世界或符号世界的创造中,作为“一”的某物就在“多”之中,“多”就在“一”之中,艺术文化也不?猓帐跣问秸嬖谟谡庵忠挥攵嗟耐骋恢校魑吞宓乃锘蜃魑魈宓拇宋镆捕荚诜诺奶逑抵械玫搅巳诤稀2荒芽闯稣馐且恢制笸济植咕橹饕搴统橄笪ㄐ闹饕宓亩粤ⅰ⒅鞴塾肟凸鄣姆至训挠幸娉⑹浴S纱顺龇ⅲ帐跣问降姆盘匦裕肴死辔幕姆盘匦韵嗔幔筒坏ゴ渴侨死嗲楦械脑傧趾图希膊辉偈且恢挚斩吹幕孟啵亲魑允翟诘姆⑾帜崃酥骺吞宓纳捞匦院托问嚼硇缘囊恢执看庑问健K丈骸だ矢癖锌ㄎ鞫纳鲜鏊枷攵砸帐醴偶捌湫问教匦宰髁烁咛宓牟觯谒蠢矗诺脑脊τ茫刺逑衷谝帐醴胖校逊趴醋魇且恢钟美丛傧至硗庖恢质挛锊⒔诼凼鲋写碚庵质挛锏挠镆逖Ъ业墓鄣悖∏『鍪恿朔旁谧畛蹙途哂薪楣乖斐赡持中蜗蟮亩鞯墓τ茫庵止τ檬窍扔谏踔潦恰案摺庇谝话懵呒诺墓τ玫摹R帐醴牛煌谝帐踔兴褂玫囊话惴拧H缫滞飞系墓饣坊蚴旨埽缫衾种械亩晕缓透掣竦龋季哂幸话惴盘卣鳌5且帐醴湃床皇侵傅恼庑┚咛宓摹⒌ザ赖姆牛旧砭褪且桓鲇谢问交蛏问剑薹ù诱逯蟹指畛隼矗蛘咚担褪钦灞旧恚哂衅渥陨淼拇嬖诼呒U窃谡飧鲆庖迳希帐醴庞胍帐跣问骄哂邢嗤闹赋啤?BR>这就是我们对20世纪多元的形式美学思想所作的横向的巡视。归结起来说,上述形式美学思想、又分别体现为语言形式、原型形式、结构形式、叙事形式、格式塔形式。符号形式等不同的方面。

艺术形式的多层次性

现在让我们来看从纵向分析艺术形式的构成。又是怎样一番理论景观。

艺术形式一词本身确实具有多义性。日本美学家竹内敏雄主编的《美学百科辞典》承认了这种多义性,并作了区分,不妨摘抄如下;

(形式)这个概念在美学上一直被相当多义地使用,但其本来的基本意义被区别为如下两种。

①作为感觉现象的形式,是对立于内容的概念,相对于审美对象之精神观念来说,它意味着感觉的所有实在方面。也就是说,这种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猘seinsweise)和对象的表面现象(oberflahenerschein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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