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应急预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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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应急预案篇1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侨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有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兼任。当发生III级(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IV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保险公司: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市侨务办: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善后事宜,联系涉外伤亡人员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调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V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II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I级和Ⅰ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向省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3.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3.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有关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

3.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3.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县(区)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区)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区)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区)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警力组成。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政府新闻办适时组织开展宣传。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

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事发地之外同一县(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3.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3.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报省政府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3.5新闻报道

需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政府新闻办审定同意后;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政府新闻办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6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4.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政府垫付。

4.3社会保险

有关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4.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5.2车辆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5.4经费保障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前,由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财政、有关保险公司、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6.2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预案演练

县(区)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公路安全应急预案篇2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山洪暴发而引起公路、桥梁塌方、损毁及集体停运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消除,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现状

近年来,我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上比较平稳,但重大交通事故和山洪暴发等原因而引起公路、桥梁塌方、损毁,以及集体停运等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连年发生,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

1.4分类分级

1.4.1根据已收集到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等级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一般(iv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不大,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区的局部区域内;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人以下;

(3)可被县(市)区控制。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较重(i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大,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需要动用市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严重(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较大,波及两个县(市)区以上,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需要动用全市范围内的力量方可控制。

1.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特别严重(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极大,其影响超出本市范围;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0人以上;

(3)需要动用全市力量及请求自治区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

1.5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5.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5.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公路交通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6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5)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1.5.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i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上5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市)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500辆以上10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50000人以上;

(3)停运车辆在1000辆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省(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如较大的交通事故、公路水毁、车辆停运等,或需要本市交通部门支援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自我安全防护、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2以防为主。切实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3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其它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1.7.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成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及后勤部长、武警市支队支队长、武警消防支队支队长、市发改委主任、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电力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市电信分公司经理、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等。

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和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命令;负责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指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应急值班(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传真电话:。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制定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负责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2.3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及职责

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推选1至2名具有专业知识及处理突发事件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指示,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见附图)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3.2报告。各级交通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过程。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发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先期处置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预警。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由市应急办公室确认并划分预警级别。

3.4应急处置

3.4.1信息报告。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市应急总指挥部。

3.4.2分级响应。一般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较大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或自治区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

3.4.3先期处置。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赶到现场,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4.4基本应急。各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首先根据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视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及时向有关部门求援。

(3)划定管制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由公安部门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维护秩序。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7)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4.5紧急状态。公路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立即书面或电话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边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一边等待上级的通知。

3.4.6指挥协调。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同时,相关专家组积极主动介入,提供咨询决策服务。

3.4.7应急结束。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应由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请示上级政府或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方能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5后期处置

3.5.1善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有关人员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统一协调。

3.5.2调查与评估。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联合进行初步调查与评估。调查内容主要有: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工作、防范改进措施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

3.5.3信息。建立信息制度,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在经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同意后予以。

4部门职责

4.1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指挥部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抢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抢险。

4.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及消防部队,紧急疏散有关人员,将受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设置安全警戒线,维护治安,并在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4.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气、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设备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正常运行。

4.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必要时提供事件所处地点的地质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4.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药物及医疗技术支持。

4.6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应急救援资源的紧急调用。

4.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资源的运输组织工作,必要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4.8市公路局:负责在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抢险中提供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支持等。

4.9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与分析,并提供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持等。

4.10武警消防支队: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人和装备的作用,组织部队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发展。

4.11市环保局:负责对事发地的污染救援提供环保技术支持,启用相关设施设备控制污染的发展扩延。

4.12市电信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中的相应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通信工具的优先畅通。

4.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4.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获救的受灾的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调遇难的我国公民遗体火化;根据外事部门要求,出具证明为外籍人员和台胞办理其遇难者的国际尸运业务,以及协调做好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处置等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或指挥部应建立应急保障队伍及专业运输保障队伍,并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5.2经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5.3物资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物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5.4基本生活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受灾的群众,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5.5医疗卫生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负责。

5.6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部门组建运输保障队伍及运输车、船队,并进行编组。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1-2次演练,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6.2宣传教育。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应急受理电话和部门,积极宣传有关紧急处理、自救措施。

6.3培训。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其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能力。

6.4监督检查。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7附则

7.1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市公路交通部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7.2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预案实施部门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7.3预案实施的奖惩。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4本预案的具体适用由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8附录

8.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2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动而成立的组织,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3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的警报。

8.4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已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准备、事件监测、控制、消除、恢复、报告等几个阶段。

8.5后期处置是指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后,按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公路安全应急预案篇3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公路安全应急预案篇4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2年交通局应急管理工作总结

__年,我局应急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密围绕全局工作,认真贯彻省、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__年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__年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___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为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交通运输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由运输安全监督科具体开展日常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在认真落实部门预案的同时,我们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及时制定了春运、高考运输、防汛、处置低温雨雪冰

冻灾害等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险情和事故,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我们注重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培训,并于__月__日___开展了一次客车失火逃生演练。

(三)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活动期间,制作展板___块、发放运输安全宣传单___余份。

(四)应急管理工作措施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交通突发公共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切实做好人员物资运输和道路畅通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应急运输保障分队,由市运管所担任,负责在各专业运输公司(车队)落实___辆客(货)车辆作为道路运输___应急处理保障车辆。

2.市港航海事处负责落实1艘快艇、2艘救生艇、1艘救生指挥船作为水上运输___应急处理保障船舶。

3.市公路局负责落实___个___人的工程施工队,___台推土机、___台挖掘机、___台装载机、___辆运输车作为公路___应急处理设备。

4.被指定担任___保障任务的单位,要做好保障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承担应急保障任务的车辆要做到全程跟踪,加强调度指挥,确保通信畅通和应急保障任务的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对承担运输任务的保障车船在出发前要配备相应的救生防护设备。

5.加强值守,及时处置。局机关全体人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保持___小时电话畅通,做到一声令下,迅速出动。__月__日下午,土峡路因山洪暴发,坍塌路基高___米、长___米。我们立即封闭交通,启动预案,___天内予抢通。

二、明年工作打算

我局应急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目前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现状看,还存在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应急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为此,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的总体要求,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逐步建立完善我局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通过加强协调、整合资源、整体推进,逐步形成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和高效运转机制。

(二)继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逐步形成相互衔接、完整配套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认真研究,不断提高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

坚持___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值守应急和信息汇总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值班登记、交接班制度。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采集和报送工作。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队伍

一是加强应急培训工作,重点抓好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应急队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建章立制,理顺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各项工作流程。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应急管理队伍。

公路安全应急预案篇5

(一)自然灾害。“十二五”期间我乡受庐山地震波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__路建设路段山体小面积滑坡,无人员伤亡。滑坡发生后,我乡及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应对,通过爆破方式清除了危岩,确保了无进一步事故发生,保证了道路畅通。(二)事故灾难。“十二五”期间我乡未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三)公共卫生。“十二五”期间我乡未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未发生Ⅲ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四)社会安全。“十二五”期间我乡未发生一般。未发生Ⅲ级以上的社会安全类事件。

(一)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建设是前提。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一是成立了由书记、乡长任组长、副乡长任副组长的乡政府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事务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同时,各村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二是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乡政府建立了乡级领导和各村、社区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实行各级领导对防汛、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包片,抓住易突发公共事件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学习,熟悉预案内容和管理规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二)加强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是根本。建立了乡、村、组干部,民兵等为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加强地震、森林防火、防汛、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常年保持在100人以上,做到拉得出、过得硬、叫得响,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先后组织开展了地震应急、地质灾害点紧急避险、森林防火等专项演练。(三)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是保障。一是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二是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责任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三是加强预警预测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统计信息按月报送和公共安全形势定期会商制度。按月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四)广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工作是基础。通过印发预案、科普资料等形式,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我乡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应急管理及防灾自救的宣传载体和形式还不多,公众对应急管理了解不全面,应急自救知识相对欠缺,自救能力还不强。二是预案还不够细。应急预案编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预案的科学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三是应急演练联动性不高,针对性尚需加强。四是应急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工作需继续加强。

公路安全应急预案篇6

(一)“一案三制”建设。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预案编制情况。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制定了《镇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10余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2)预案演练情况。3月初,组织镇干部、各村主干近200人,进行了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前半年,全镇危化、冶金、机械、建材企业全部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危化生产单位以车间班组为单位开展演练,提升了一线员工的应急能力,累计演练15次。

(3)预案宣传情况。一、组织专兼职任职人员培训活动,组织全镇干部重点围绕应急管理基本概念、背景、面临的公共安全形势与挑战、处置工作经验和我镇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广泛开展消防、用电、防汛等知识宣传和普及和活动,切实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2)企业、学校、社区、村庄等基层组织单位应急管理机制情况。到年底,要求辖区内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全覆盖。其次,提高预案质量。努力做好职责清晰、简明扼要、便于操作,注重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编制。第三,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应急预案制定、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明确关联单位预案之间的关系、衔接、配套工作。

三、加强应急预案日常演练工作

(3)健全完善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资金保障、物资管理等相关制度情况。主要建立了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等等。

3、推进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应急预案法制建设情况。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1、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登记建档情况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镇域数据库,划分监测镇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镇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健全完善监测体系。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监测人员配置情况,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3、加强预警系统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驻镇有关单位为应急联动单位。需要前述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由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镇应急指挥部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经镇应急委员会批准,由镇应急联动中心联络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完善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情况。镇应急委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镇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按照镇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按要求有关信息。

(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强公安、武警突击力量建设情况。由武装、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调遣驻地增援队伍。

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设立了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交通管制组,治安警戒组等,

3、推进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派出所、镇卫生院等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兼职。

4、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情况。镇应急领导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镇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镇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镇应急委提供咨询服务。

5、积极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情况。由镇政府办公室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加强基层信息队伍建设情况。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档案归整工作。

(五)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1、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物资储备库建设情况:无;应急装备储备情况:无;基本生活物资储备情况:无;应急物资调度耗损情况:无。

2、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情况:无;防汛物资储备情况:无;矿山救护物资储备情况:无;卫生医药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无;警用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无。

(六)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制定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构建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情况:无;建立突发事件区域临时通行和临时限制机制情况:无;健全交通严重拥堵缓解与应急机制情况:无。

(七)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专用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情况:无。

(八)健全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年度预算,落实应急保障资金的情况:无。

(九)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1、加强恢复重建机制建设。

制订完善安置、救助、补偿、抚恤、保险等恢复重建工作制度情况:无。

2、加强调查评估能力建设。

建立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机制情况:无。

3、增强城乡建筑抗灾能力建设情。

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建设情况:无;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志安装情况:无。

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平台情况: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法律救助机制情况:无;建立完善心理干预专家队伍情况:无。

(十)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体系建设

1、健全应急知识宣传体系。

(1)开展公共安全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情况。组织安监、城建、交通、司法、农机、食品卫生等科室相关人员在、北辛武、洪相等村进行宣传,累计发放各类宣传单2万;4月份,在村委门口开展了安全咨询日宣传活动,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食药药品监督管理站、共青团委等部门共计23人,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类安全宣传资料60余种10000余份。

(2)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新兴媒体等信息平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情况。各村利用广播对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并悬挂条幅,共计34条。大力宣传《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努力强化广大群众知路、爱路、护路的热情和责任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要从火灾及其危害、日常防火常识、安全用电、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等方面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3)充分利用图书馆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和展览情况。分别组织了危化、机械、碳素三场专场培训会,聘请安泰集团、鸿翔机械设备、志尧碳素三个公司的安全厂长为辖区内的危化、机械、碳素企业员工1000多人进行了安全培训。

2、健全应急管理培训体系。

(1)卫计、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陪训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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