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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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全球化;中国;法制建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和不断深入,政治、文化、思想也呈现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法制建设是国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是人民的保障,也是国家政治发展的基础。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实现现代化的法制建设,积极参与全球化的国际交流,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逐渐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基础国情、满足我国建设需求的法律制度。法制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政治、文化、经济等都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不断的变革和进步,我国法制也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

一、简述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全球化

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局,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的传递不断的加快,全球化的深入不仅有了物质基础,还具备了坚实的科技保障。随之,社会分工进一步的发展,不同人群之间的依赖性逐步增强,这也是全球化的主要表现。此外,随着制度的改善和组织的创新,社会结构与功能出现了新的变化,从而使全球化更进一步的发展。然而,尽管全球化发展迅速,国家仍旧是基本的政治单元,资源和利益还是由国家承载和分配。不同学者对全球化有不同的看法,总的来说,全球化始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在西方国家的引导下,首先出现在经济领域,进而发展到政治、文化、思想等多个领域。

(二)法制现代化

现代化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特定现象,它与历史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联系,主要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之间的比较,通过比较来显示现代化的特征。法制现代化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法制现代化是法制形式和法制价值二者现代化的相互统一。所谓法制形式现代化就是指法制体系的整体内部结构受到现代化的影响,产生了变革和发展,体系的架构日益贴近现代社会,逐步科学化、合理化,其组成成分也更加完善和多彩,是现代社会生活要求的真实反映。法制价值是支撑法制形式的核心理念,它为法制形式树立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并且推动了法制形式的转换和进步。第二,法制现代化的独立性与法制对社会依存性之间的相互统一。发饰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它依赖于政治、哲学、宗教等多个体系,在上层建筑之中,不论是法制还是哲学、宗教都离不开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社会生产力是实现现代化的首要条件。所以,一方面要确定法制现代化具有独立性和完善性,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使法制现代化有所依靠。第三,社会法律生活的全面变动、迁移与法律规范体系变革之间的相互统一。从相对独立的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变革,还是社会各个方面的改进和推动,法律思想、实践、理念也是变革的重要内容。第四,传统法制和现代法治之间的相互统一。虽然法制在不断的革新和发展,但传统法制是我国传统社会发展进程的体现,在现代法制革新和完善的过程中,对传统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是必不可少的。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制建设的趋势

(一)全球化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全球化对法制建设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制现代化的研究视角会出现变化。全球化改变了社会的开放性,封闭社会的的传统法制已经无法适应全球化的发展,这一点马克思早已指出。马克思的著作中那个对东方古代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有详细的考察,并且将其与世界法律进行对比和分析。马克思注重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区别,了解东方社会发展的特殊性。马克思为东方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实践方法。在当代,全球化的深入在客观上改变着我国的开放程度,中国必须突破传统的封闭模式,从全球化的角度看问题。经济条件的统一,必然促使着政治、文化、思想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所以各国间法律制度的交往也更加的深入,交往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在现代社会之中,每个国家都无法脱离世界独立发展,法制建设亦是如此。第二,全球化会使法律移植的进程加快。法律移植是一种推动不同国家间法律趋同化的手段,然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历史和思想,法律制度受到它们的影响,任何两个不同的国家都无法形成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一定会经历相应的本土化过程。而全球化加强了各国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使各个国家间的适应性越来越强,从而降低了法律移植的难度。第三,全球化对于法学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全球化会进一步增强中国的法制意识,也会推进法制意识的现代化。法制意识是法律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受到法制趋同化的影响,法制建设是在吸收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意识的优良成果,并且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现状进行改良和创新,是法律的公民性、可行性等方面得到强化,进而促进我国现代化法律意识的形成,为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有特色现代化法制中国

现代化法制中国的建设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制度与现代化社会相符合,形成高效、廉洁、协调、公正的制度体系。第二,要建设现代化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文化发展的成果,它展现了现代化的时代特征以及社会要求。所以在法律规范的建立一定要具备明确性、严密性、连贯性等特点。第三,建立现代化的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的法律组织机构要有明确的分工,实行法律操作、实现、创制等职能,成为法律运行的基本保障,确保法律制度在社会运作中能够顺利实践,使其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第四,建设现代化法律设施。所谓现代化的法律设施,就是先进的技术基础和优越的物质条件,讲这两者合理的运用在法律实践活动之中,从而实现法律创制、执行等多个方面的提升和完善,加强法律运作的质量和效果。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法制现代化是必然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所以中国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法实现现代化法制社会的建设:首先,加快法律移植的建设步伐。在全球化的影响下,经济、文化、思想之间的交流在不断的加深,人们的接受能力在不断的增强,进而简化了法律移植的要求。目前,法律国际化是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确保中国于国际上各个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就要自主做出选择,展开法律移植工作,吸纳更多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技术,进而实现多样化文化与制度的交流与融合。不过,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要建立在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之上,要构建一个满足中国发展需求,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制社会;其次,要实现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立法、司法、执法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在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发展规律进行法制法规的建立,确保法律体系的逻辑严谨、概念严密、程序严格等等。在内容方面,现代化的法制建设要反应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实现以人为本,建立公正严明的执法机构和司法制度,绝不纵容犯罪、,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注重司法的完善,司法是市场经济的保障,是运作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受到市场经济特点的限制,司法无法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也不能作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司法要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所以司法的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法制国家的建设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民主政体的确立、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分工、对法律治理的绝对服从、市场经济的开展、社会文化的理性发展。经济发展为我国法制的建设提供了基础的物质保障,而现代化法制的建设也有效带动了经济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法制和经济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在社会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其具备自主、诚信等属性,这些属性都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弊端也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限制,从而保障市场的主体地位。此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法制建设的基础,而法治建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邓小平同志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由此可见,民主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约束和支持。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法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推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促进了国家与国家间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为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要求。为了满足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制社会,中国要更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

作者:李承徽单位:河北衡水第一中学

参考文献:

[1]张欣.当代中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历史演变及其原因分析.郑州大学.2010.

[2]瞿郑龙.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吉林大学.2015.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篇2

论文关键词反腐倡廉法制建设惩戒

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政权的稳定和民族的安康。在我国,反腐倡廉是关系到全党、全国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主席曾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可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必须高度重视廉政法制建设。由于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产物,存在于每一个朝代、每一个国家。它的出现,破坏了民众信念、社会公平、国家体制,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1.思想根源。腐败,追根到底是因为人类的自私和贪念。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消极的思想,膨胀了人的贪念和欲望,导致人们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正如马克思所说,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并指导人类的行为。正确的意识指引人们走向康庄大道,错误的意识导致人们腐败堕落。

2.历史根源。悠久历史,不仅留给我们灿烂的文化,而且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官僚主义依然存在,卖官卖爵、“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现象时有发生。

3.社会根源。人类是一个社会群体。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与周边的人或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腐败通过这种方式悄悄地繁衍着。

4.体制根源。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社会体制却变化不大,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难免在某些地方出现真空,让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尤其在一些新兴市场和产业中,法律法规的建设更是相对滞后,容易出现新的腐败。

尽管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样化,但关键因素是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我国宪法赋予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如果该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贪污腐败问题将无法根治。因此,在反腐倡廉问题上,不仅需要法律来保障权力的实现,更需要法律来制约其运行,确保其依法行使。

二、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亦是前赴后继,犯罪金额触目惊心。近几年,几千万、几亿的大案、要案不在少数。民间甚至传言:没发现时人人都是焦裕禄,一旦被抓人人都是陈才兴。可见,腐败已触犯了人们的底线,已严重影响了党的政权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如果贪腐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反腐斗争具有长期性。回顾近30年来,我党虽然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的任务依然艰巨。反腐斗争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完成的,是要贯穿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腐败产生的原因复杂又多样化,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这就决定了反腐斗争的长期性。从思想上看,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落后腐朽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侵蚀我党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从制度上看,社会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些领域的制度机制尚未完善和健全,客观上必然存在腐败产生的漏洞,这使得反腐斗争必须打持久战。因此,遏制并杜绝腐败是一项长期任务。

其次,反腐斗争具有紧迫性。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建党以来,不仅带领我们建立了新中国,而且初步取得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改革开放后,腐败在各行各业不断滋长,一些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违法违纪案件更是呈现易发多发态势。苏联、东欧剧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丧失,虽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能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根治。因此,要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本色,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廉政法制建设,及时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扩张蔓延。

最后,反腐斗争具有艰巨性。随着社会发展,腐败的表现形式亦呈现多样化,权力寻租、权色交易、带病提拔等现象不断涌现,有的腐败现象更加隐秘,出国留学、股权证券、房产更替都成为交易的对象,让监督者防不胜防。同时,反腐斗争是一个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的方方面面,不仅要考虑政治经济的影响,而且要兼顾文化思想法律上的限制,因此,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必然会困难重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反腐斗争的艰巨性。

实践证明,我们只有认清社会发展形势,结合时展特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才能适应反腐斗争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才能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推向前进。

三、廉政法制建设的迫切性

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八大报告亦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廉政建设需要教育宣传,更需要法制保障。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奠基石和前提条件。只有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斗争的各项具体工作之中,用制度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才能不断巩固和深化反腐倡廉工作成效。可见,完善健全的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反腐斗争取得最终胜利。

这些年来,我国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一直高度重视,坚持既要抓好教育和惩治,又要抓好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压缩腐败的藏身空间。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无法完全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些领域的制度缺位、制度滞后问题仍很严重,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泛泛而谈缺乏可行性,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如何查漏补缺,让廉政法律制度真正成为反腐斗争的利器,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将法制建设放在廉政建设的首位,彻彻底底解决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形成一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四、健全廉政法制建设措施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基础。只有健全廉政法制建设,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监督发挥实效。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从立法上完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

从新中国成立到目前逐步进入小康社会,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有的廉政法律体系已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存在不少滋生腐败的漏洞,亦不能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腐败给予有效制约。因此,从立法上完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成为健全廉政法制建设的第一步。就目前反腐斗争的艰巨性而言,我们必须从严制定廉政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子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法贵当严的思想。他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秦国贯彻了以法立国的思想,迅速崛起成为六国之首,并最终统一了全国。“法贵当严”并不是说“法贵当苛”。明朝反腐力度之大在历朝之首,但其腐败程度及广度也在历朝之首。因此,制定廉政法律体系必须与政体、环境、气候相适应,宽严相济。

(二)建立健全廉政法律监督体系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没有监督保障的法律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对廉政法律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产生新的腐败。建立健全的廉政法律监督体系能对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其消除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同时,完善的监督体系能够为监督者提供人身保障,确保其能正常行使监督权,使其不再受到打击报复的威胁。完善的廉政监督体系才能让腐败无处可藏,让腐败者法网难逃。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走上一条有序发展的可持续道路,社会主义法治也将实现。

(三)加强廉政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0-01

一、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国家在加强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贫乏与法律意识淡薄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其恶性循环。在中国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许多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于理解;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各级政权组织在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时,主要靠行政命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培养村民法律观念的外部环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与缺陷

近年来,虽然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且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威慑力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其次,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再次,农业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难以依法行政,与农村实际有偏离,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还有,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执法混乱且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人类为追求法制统一、秩序井然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们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注意:第一,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同时乡镇人大要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并把党的监督、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发挥该监督体系的综合运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有害于社会稳定,有害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农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执法者个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激励机制,使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执法中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岗位执法效果差的执法人员,要分别采取措施,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取消执法资格的取消,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法制建设

0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为了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新一轮的交通建设正紧锣密鼓的开展起来。交通建设过程势必影响自然环境,如造成植被的破坏、水土的流失、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以及对历史遗迹的破坏和征地所造成的失地问题等。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状况远比发达国家严重,交通环境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很严重,这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密不可分的。回顾总结我国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历程,并根据交通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见解,对完善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孕育期

在1979年我国首先颁布关于环境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做出要求,主要涉及工程设计与施工环节,具体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这是一个初步的、粗略的法律依据。在实际的法律运行过程中,比如三同时制度的“同时投产”的要求只流于原则,如公路建设时,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同时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要经过相关部门验收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立法依据。交通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已经产生,只是处在一个萌芽状态。

2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期

2.1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的起步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推进,以及国内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交通建设的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标志了我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的正式启动,但是,这部法律法规是规格与层次较低的立法,法律的约束力相对较低。1987年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并经过3年的试用,于1990年正式发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应是我国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最早的专门性立法。

2.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一般性立法的频繁制定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建设发展时期之一的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推动下,配套出台了大量环境保护立法。如:在1987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制订了《自然保护区条例》,1995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一系列的一般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条例。在这些立法中均出现大量与公路建设相关联的法律条文,对交通建设的环境保护起到一定的法律约束作用。

2.3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国家“七五”和“八五”规划期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速,颁布实施大量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款,如: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制定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6年制定的《噪声污染防治法》,1989年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7年制定的《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交通建设项目的中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投资概预算、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已经覆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诸多方面,初步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

3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期

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后,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12月,国务院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该条例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的,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概预算、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方面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成为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也表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部专门性立法法律的诞生。在此期间,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交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4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个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在法律法规的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找出问题,及时修订法律法规,才能使这个法律体系得到逐步完善。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也不例外。通过实践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现主要存在这几方面的问题。首先,立法相对滞后于交通建设对环境管理的制度需求。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交通建设项目的施工期的环境影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理,以及道路运营后的环境评价制度的运行缺少明确条款指引,更不用说详尽的细则,这是交通建设法制体系必须尽快完善的迫切需求。其次,交通建设中环境保护全程性存在不足。在交通建设环境法规中,立法的重心偏重于交通建设施工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以及工程结束后环境影响关注较少。第三,法律法规运行状况有待规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交通建设环境保护过程来说,对基本要求的执行情况总体状况并不理想,对现有相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执行程度不够,相关检查监督机关的督察不够及时,对违法事件也不能做出相应处罚。

总之,经过40年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我国的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必将逐步得到更全面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田延军.公路施工环境保护与控制[J].交通标准化.2009(09).

[2]蔡晓蓉.农村公路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J].交通企业管理.2007(01).

[3]薛芬红.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会[J].山西建筑.2007(19).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篇5

一、目前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

越级群体上访大幅度上升,弱势群体抗法等事件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是:城镇建设中,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安置任务加重,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短期受到影响,引发了一些纠纷;企业改革不彻底,不配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引发维权纠纷;农业结构调整中,盲目确定生产项目,扩大规摸,引发一些纠纷;城镇增加外来人口,城镇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引发诸多矛盾;突发事件引发新的矛盾产生。而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法治化建设没有进入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和行业的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一些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修改或废止。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强,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相当多的地方性法规没能体现出地方特色,条文比较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㈡法制宣传教育滞后,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还有“死角”。仍有不少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如在西吉县的广大农村还普遍存在者“买卖婚姻”,因此而引发一些民事纠纷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㈢“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重视不够,依法建设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未能有效发挥农村政法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也影响群众自觉守法意识的培养。

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还严重存在。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导致矛盾化,群众抗拒执法,群体上访。许多地方、有的行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农村干部作风漂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干群关系疏远,群众在评理无望的情况下,或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或是失去理智而违法从事。

㈤矛盾纠纷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其主体由公民同公民之间已逐步向公民同经济组织、企业、农村干部、政府及建设部门之间转化;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劳动保障、下岗就业、拆迁征地等社会问题;表现形式也由当事人之间向群众同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部门之间的纠纷转变。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易激化,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从源头上予以解决。

(六)农村司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发挥不够。就西吉而言虽然自上而下相继设立了法治建设组织机构,如县有司法局、综治办,乡有司法所,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机构,但大多机构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形同虚设。同时,农村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原创:法学研究、矛盾纠纷排查、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等职能均由农村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是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中,人们对法治化建设的这些治本功能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低于治安、审判、检察等治标工作,法律宣传、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也因其维护稳定的间接性而往往不被社会所重视。

二、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措施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围绕经济建设的各项中心工作,遵循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整体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地方立法、行政执法、普法教育、司法公正、法律监督等环节工作质量的同步提高,实现农村法制建设、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法治思想建设的同步加强,实现法律服务“软环境”和法律保障“硬环境”的同步优化,促进农村各地、各行业的建设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和农村法治化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全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

践已经证明,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相伴而行的,市场经济是一定意义上的法治经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去年,西吉县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在全县掀起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新热潮,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全县经济发展中的法治化建设。目前西吉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信息化四化建设等工作重点,涉及市场主体、市场行政、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市场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同时该县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试点推行了“家庭代表制度”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项改革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确定和保证,各项发展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维持和认可。因此,必须从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和统一性,通过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各行业、各部门的贯彻实施,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㈡以推进“四五”普法为切入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只有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尤其对于农村,点多、线长、面广,农村群众必须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才能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其根本在于进行教育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一切法治活动都离不开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尤其要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而“四五”普法提出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努力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要从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健全制约措施入手,进一步强化农村干部的学法用法,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建设的能力与水平。要从建设者入手,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执法水平。要探索建立农村干部的法律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执法实绩、守法情况考察考评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把农村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严格考核。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只有通过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才能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从前段时间全国防治“非典”的工作中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保证了大中专院校正常上课、保证了建筑工地的有序建设,保证了民工的合理流动,使人们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这也是战胜“非典”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法律进万家”等活动,丰富农村法制宣传内容,活跃法制宣传形式,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第三,法制宣传教育,要持之以恒地抓。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治本育人的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经常抓、抓经常,持之以恒,才能抓出成效。要加强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第四,宣传教育,要围绕大局抓。当前,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市场有关参与主体、行为、建设、经营方式等都能依法运行;宣传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使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步伐加快,并获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公民遵纪守法,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和有关民族宗教建设的法律法规,使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得到有力加强。第五,法制宣传教育,要与道德建设一齐抓。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只有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使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加速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

㈢加强依法行政,不断创新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建设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法律顾问是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要积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农村中小企业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机制。同时,还要注重切实改革、完善和加强农村执法工作。

一是进一步优化组织建设体系。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成既有利于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又体现权力制衡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重点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在各级国家机关推行部门普法执法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做到执法主体明确,目标责任到位,保证措施落实。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建设机制。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优化执法环境。要加强对各地、各行业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司法权、裁决权、国家财产财务建设权等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听证监督和重大案件的个案监督。把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此外,加强农村依法行政,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化各项建设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执法活动,确保各项行政建设工作的合法性。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村、社区都应围绕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政(企)务公开、村务公开、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㈣强化农村基础工作,加大农村依法治理的治本功效。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的今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法治化建设的治本功能日益显现。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农村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这项中心任务,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职能,发掘潜力。当前,要加大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针对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职工安置、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接茬帮教等职能,依法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竭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司法行政机构承担着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等多项职能,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协调和建设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已经从“司法所忙起来、农村干部静下来”中体会到了法治化建设对促进一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对农村司法所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如西吉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农村司法机构建设,给乡镇司法服务所增加了编制和人员,配备了专用摩托等交通工具,有力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和完善了各行政村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的各项工作制度,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到村、到组、到人,从而使全县司法服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了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农村各项经济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当然,加大法治化建设的治本功效,还需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的重视和支持,农村司法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只有农村基础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才有保障。

㈤坚持建设教育与清理整顿一齐抓,努力提高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优质的法律服务靠的是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法治队伍建设。一要对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清理整顿。要加强素质培训,加大业绩考核,对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的人员要予以清退。对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违纪人员要依法惩处,保持执法、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执法工作由临时或辅人员来做。这些人员文比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严重地影响着农村执法效果,影响着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因此,应该依法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二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执法、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录用、晋升、辞退和综合法律考评、持证上岗等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性循环机制,以高素质的建设队伍促进农村高水平的法治化建设。三要加快法学教育发展步伐,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法律服务队伍中专门人才构成偏低的状况。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历史;现状

中图分类号:D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475(2016)11-0013-02

党内法规制度是否完备是一个政党成熟程度与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以来,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和新观点,成为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在中国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1]科学阐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辩证关系,为建立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一、党内法规制度发展历程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法律概念引入党内生活,甚至把党的章程和决议称为法律或法规;列宁在领导俄共过程中,同样非常重视的修改与完善,并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法规性决议。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标志着党的成立,虽然它包含了若干属于内容的条文,但同时也规定了党的纲领,所以既不能称为也不完全是纲领。1922年7月,我们党召开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程》,诞生了党史上的第一部党内法规。

1938年10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报告,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此后,历届领导人都对党内法规高度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第一次把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1990年,《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名称、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等,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2012年,《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的定义调整为“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第44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具有最高的法定依据,党内法规第一次写入。

2012年,《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颁布实施,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正式纳入适用范围,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省区市党委可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具体的形式包括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还可以制定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省区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这是第一次对地方制定党内法规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针对之前党内法规由于立法没有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而存在的“碎片化”现象,强调党内法规建设的系统化要求,提出“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2]这是党史上第一次对编制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顶层设计。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度重视,指出“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要求。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助于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重新修订中央重要党内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依据

党的十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篇章。中央层面的多个领域都有基础性党内法规制定出台或重新修订。如《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70年来首次为党组工作“定规立矩”;重新修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是党的十以来中央修订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

(一)填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空白

以《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为例,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是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自1945年党的七大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但长期以来,除了有3个条文对其作出原则规定以外,一直缺少专门的党内法规进行规范,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制约了其作用发挥。《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的设立、职责、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规定,使党组工作的正常运行有了总依据和总遵循,有助于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突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新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亟需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保障。从严治党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五大领域,管党治党不仅是中央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需执行从严治党要求。如在干部“能上”方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已比较完备,“能下”方面则一直缺少制度性依据。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如何把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因此,《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强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的同时,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作出规范,为整肃吏治、扫除歪风积弊提供制度依据,更好地发挥教育激励作用和警示督促效应。

(三)注重党内法规之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一致

党的十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与完善。立法修法注重一揽子考虑,不断提高法规的匹配度与可操作性,防范与国家法律、党内不同法规之间的不衔接、不协调、不一致问题。《廉洁自律准则》与《纪律处分条例》同步修订、同时公布,一正一反、相互配套,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准则》覆盖8700多万名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的新要求《条例》的修改比例高达近90%,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79条内容全部删掉,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3]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同时,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487件,注重法规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三、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对策思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法度必求完备。“十三五”时期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又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期。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要求党的建设转变理念、完善规范、创新形式,提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一)遵循制度治党基本思路,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

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员的基本遵循和行为底线,提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实现从靠领导重视到靠制度法规保障转变,从少数人决策到多数人参与、从凭觉悟感觉做事到依制度规矩履职的转变。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按照制度治党的新要求,深入分析查找党的建设工作在理念、制度、方法上存在的不适应的突出问题,思考研究用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综合性规定与专门性规定,强化制度治党的浓厚氛围。

(二)注重实施细则、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

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层层发力,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针对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党内法规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之间,以及党内单项法规制度内部之间存在的衔接、协调不够的问题,需要建立与完善制度的衔接配套机制,用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一致。依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指导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做好对应上级条规制度的配套、细化工作,努力将科学、民主、法治的意识和理念固化为具体制度,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集成化水平,增强各项制度和指导性文件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研究制定党内法规的实施细则与实施办法,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发挥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执法保障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性

党内法规制度最终要将思想转化为行动、把理念变成现实、把制度变为保障。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落实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到结果,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力。建立党内法规制度监督审查机制。借鉴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推行党务部门的法律顾问。加强党内法规前置审核,党内重要法规应在经过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初步审核后再报请审议审批,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党内法规草案中的突出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注重稳定性与延续性,增强制度执行预期,同时,及时清理、修改、完善各项制度规定和指导性文件中的不协调、不衔接的内容,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倡导立规民主的精神。党内法规制度的起草应广泛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把各种意见、建议摆在桌面上经过充分讨论,最终统一到制度中去,增强党员的参与感、认同感和自觉性,为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奠定思想和组织基础。

参考文献:

[1].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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