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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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篇1

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国防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扮演了无所不在的角色。“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激励市场创新、促进经济繁荣、推动社会发展。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的新疆域。”[1]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快速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互联网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新的难题和挑战。青少年因为沉迷网络游戏而造成的负面行为、心理和身体后果,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也是互联网之所以引发广泛的社会焦虑和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网络游戏因何对青少年有强大吸引力?

网络游戏创造了一个具有时空压缩、无边界、开放、自由的虚实交织的拟像世界,人们可以在其中从事探险、竞争、互动、交易、建构认同等社会行为。与传统游戏相比,网络游戏具有强烈的互动性、娱乐性、耐玩性、探索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玩家可以把自己的喜怒哀乐投射到游戏角色身上,通过提升自己的游戏技能和等级,影响游戏进程。在游戏过程中,玩家还可以与其他玩家进行实时互动,获得精神上的快乐与情感上的满足。在今天,玩网络游戏已经成为许多青少年宣泄情绪、缓解压力、娱乐身心、塑造形象、实现自我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这也是网络游戏之所以广受青少年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2]。

第一,网络游戏创造了一个不需要身体在场的虚实交织的娱乐空间,这是一个比现实空间更加感性、开放、自由、灵活、自洽的娱乐空间,是一个开放、匿名、弹性、流动、去中心化、网络化的技术空间,同时也是一个由共识、想象和兴趣凝聚而成的社会空间。在网络游戏空间中,不仅虚拟与真实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消失,而且处处充满着惊奇、幻想、冒险、竞争、刺激、颠覆、狂欢的体验,从而吸引青少年玩家沉浸其中,流连忘返。网络游戏让玩家获得了一种“与世界紧紧相连融为一体”的“纯净而完善”的高峰体验[3],或者相反,让玩家沉溺其中不能自拔,陷入“娱乐至死”[4]的境地。

第二,网络游戏不仅塑造了一个虚实交织的娱乐空间,而且为青少年玩家提供了一个通过角色扮演探索自我认同、形塑自我面貌、实现自我成长的虚拟社会空间,从而为青少年提供了探索自我、建构自我的新的实践方式。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想要扮演的角色,自行决定角色的性别、外形、服饰、职业等,这种角色扮演甚至反过来成为游戏内容的组成部分,影响其他玩家的游戏经验。网络游戏所具有的这种嬉戏的维度,让玩家能够与游戏所揭示的各种可能空间相认同,当可能行动的空间被玩家反思性地运用于自身,被玩家内化、挪用和吸收时,就改变了玩家的自我认同。[5]

第三,网络游戏之所以能够吸引青少年玩家沉浸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游戏尤其是大型角色扮演游戏,具有强大的社交功能。在网络游戏过程中,青少年玩家除了从事杀怪、攻城、捡宝、探险、角色扮演等活动外,还能够和其他玩家展开聊天、竞争、合作、分享、交换等各种形式的互动,从而建立和扩展自己的虚拟社会关系网络。在网络游戏中,青少年玩家还能够与地理上分隔的其他玩家结成虚拟团队,一起打怪升级,共同开展集体行动,共同维护和壮大团队利益。正是网络游戏具有的这种强大的社会沟通、社会动员和社会支持功能,促进了青少年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社会资源积累,满足了青少年玩家的自我和群体归属感。

第四,与传统游戏的文本结构是封闭的不同,网络游戏的文本是一种基于互动性的“超文本”(interactivehypertext),其结构是开放、流动和不确定的。这种游戏文本具有一种“召唤结构”,吸引玩家在其中尽情表演。而玩家在网络游戏过程中的表演活动,又是游戏叙事的重要组成部分,游戏的叙事走向和游戏的内容生产,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表演和叙事实践,取决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与其他玩家、与游戏文本的互动。游戏玩家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能感受到强烈的自主性和能动性[6],这也是网络游戏吸引青少年玩家流连忘返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有哪些负面影响?

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复杂和多元的。一方面,网络游戏为青少年塑造了一个虚实交织的娱乐空间,建构了一个探索自我的虚拟舞台,拓展了青少年社会互动的渠道;另一方面,网络游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醉心虚拟世界、脱离现实生活的风险,有可能引发诸如网络游戏成瘾、网络游戏暴力、人际交往障碍等不良后果。

(一)网络游戏成瘾

网络游戏集合了信息、娱乐、互动、竞技、交易等众多功能,相比现实世界,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更容易获得乐趣、宣泄情绪、缓解压力、体验权力、实现自尊、打发时间、摆脱无聊,因而也更容易引发青少年的网络游戏成瘾。[7]游戏成瘾会造成一系列的消极后果:需要持续不停地玩游戏才能减少不适,获得快乐,导致无法控制玩游戏时间,甚至在学习时也挂着游戏;由于长时间废寝忘食地玩游戏而影响学习成绩、睡眠质量甚至身体健康;由于长时间、习惯性地沉浸在网络游戏中,对网络游戏产生强烈的依赖,甚至达到痴迷的程度,从而处于一种难以自拔的依赖、抑郁和社会隔离状态,一旦离开网络游戏,就出现情绪低落、思维迟缓、神情恍惚等心理和精神问题。

(二)网络游戏暴力

目前流行的网络游戏,大多包含“攻击、战斗、竞争”等暴力内容,在不少网络游戏中,暴力行为甚至被爱国、正义等抽象概念美化为英雄行为,从而客观上对青少年的暴力意识和暴力行为起到了一种激发作用。长期浸淫在暴力游戏中,会导致青少年对暴力变得麻木和不敏感,对暴力更加宽容,从而有可能诱发更多的攻羟楦小⒐セ鞒宥和攻击行为。有研究发现,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着大量谩骂、欺骗、抢夺和偷窃装备等暴力行为,甚至有青少年因为长期高强度接触暴力游戏,分不清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行为,从而引发现实生活中的暴力犯罪。

(三)人际交往障碍

网络游戏虽然给青少年带来了不少乐趣体验,但是,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网络游戏中,也有可能导致青少年丧失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力和积极参与意识。过度使用网络游戏的青少年玩家,通常会更依赖网络游戏,甚至只有借助网络游戏,才能获得情感补偿、情绪发泄、人际交往、团队归属等心理需要的满足。过分依赖网络游戏来满足人际情感补偿和人际交往需要,容易导致现实人际交往时间减少、现实交往兴趣下降、人际情感体验能力削弱、交往质量降低等不良后果,甚至会引发孤僻、冷漠、紧张、不合群、焦虑、易怒等不良的交往体验。更严重的,还有可能导致人格分裂、人格障碍和各种身心疾病,无法适应现实生活、学习和人际交往。

(四)逃避现实生活

网络游戏为青少年建构了一个比现实世界更容易掌控的虚拟世界。相对于现实世界,在虚拟的游戏世界中,青少年更容易实现自己的愿望,成就虚拟、理想的自我。重度网络游戏玩家,甚至只有在游戏世界中才能获得成就感和归属感。但是,建构在虚拟游戏世界中的理想自我,常常无法与现实世界中真实的、有缺陷的自我对接,从而导致虚拟自我与现实自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加剧了青少年对现实自我的失望和挫败感,而这又反过来让青少年玩家更加沉迷游戏世界,热衷于网络游戏塑造的虚拟角色,游离于虚拟与现实的边缘,逃避现实自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现实抱持一种冷漠态度,对未来感到迷惘。

三、如何引导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游戏?

面对网络游戏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如何建构化解策略,规范青少年的网络游戏行为,引导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游戏,是一个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协同合作,政府、网络开发商、网络游戏平台、学校、各类社会组织、家庭等多位一体,合力推进青少年网络游戏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第一,充分了解青少年的网络游戏动机,引导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游戏。青少年之所以会沉迷网络游戏,热衷网络游戏暴力,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网络游戏能够让他们获得乐趣、宣泄情绪、缓解压力、体验权力、实现自尊、打发时间、摆脱无聊。因此,需要充分了解青少年的网络游戏动机,在此基础上,通过改变动机,抑制消极的网络游戏动机,激发积极的网络游戏动机,达到引导青少年合理、健康地使用网络游戏的目的,从而预防和控制网络游戏成瘾、网络游戏暴力等偏差行为,减少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第二,培育和建构恰当的网络游戏意识,提升青少年玩家的网络游戏素养。面对网络游戏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果政府、学校和家庭一味采取断网、隔离等禁和堵的办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加强青少年的网络游戏素养教育,引导青少年玩家养成恰当的网络游戏意识,切实提升他们的是非判断能力、道德评价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效提高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理性分析和辨别能力。对于已经游戏成瘾的青少年玩家,要转移他们的注意力,引导和满足他们的现实需求,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控制、挑战和互动的乐趣,并通过网络游戏素养教育,重建他们的自信心,达到健康使用网络游戏的目的。

第三,积极推进网络游戏制度建设,建构无害的网络游戏世界。要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网络游戏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对暴力、色情、恐怖等内容在W络游戏中的表现程度,给予明确的规定,以帮助学校和家长更有效地控制青少年接触不健康的网络游戏内容。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网络游戏中出现过分暴力、色情和恐怖的内容和场景。组织开发主题健康、情节生动的网络游戏产品,创造良好的网络游戏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第四,适度限制网络游戏的娱乐性使用,倡导网络游戏的工具性使用。鼓励网络游戏开发商、网络游戏平台开发和推广能够将网络游戏和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培育、科学知识学习等有效结合的优秀游戏产品,增加学校教育和学生学习过程的趣味性。鼓励学校开设网络游戏课程,对青少年进行网络游戏的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通过引导青少年适度参与网络游戏,提升他们的自我认知,改善自我体验,锻炼和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意志力,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让网络游戏成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平台。

参考文献:

[1]外交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N].人民日报,2017-03-02(3).

[2]黄少华.网络游戏意识对网络游戏行为的影响[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2):59-68.

[3]马斯洛.人的潜能与价值[M].林方,刘小枫,许金声,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366.

[4]波兹曼.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章艳,吴燕莛,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

[5]穆尔.从叙事的到超媒体的同一性[J].学术月刊,2006(5):29-36.

[6]MallonB,Webb,B.Standupandtakeyourplace[J].ACMComputerinEntertainment,2005,3(1):6.

网络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篇2

【摘要】随着网络在现实生活中触角的不断延伸,人们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认可度也不断提高。网络言论表达和发帖的自由似乎成了人们话语权的集结中心。可是在这样的言论新渠道中,人们对话语权的过度追寻导致了对个人理性思维的压制乃至丧失,以至于在毫无节制的话语自由的背后开始出现一种令人生畏的暴力体系——网络暴力。

关键词网络暴力新闻自由道德约束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互利共存,网络的出现打破了现实环境的距离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我们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和自由,但是在缩短人们的交流空间距离,使人们获得海量信息,足不出户就可坐观世界的同时,网络暴力作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带来了不小的社会问题和道德冲击,使人们在利用互联网维护社会道德、维持社会正义、表达个人愤慨、指责违法违规无道德的行为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这种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群体无意识的集合行为。

所谓网络暴力,其实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指异化了的人肉搜索。之所以说是一种异化,是因为人肉搜索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搜集信息的方式,是人们理性状态下在一定允许范围内对信息的合理利用。而异化之后的人肉搜索则转化成了对手中信息的滥用,对他人的名誉及隐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侵犯。除此之外,网络暴力又可以被形容为一种语言暴力、文化暴力和演化成的身体暴力的集合体。即某些网友针对某件事情发表的网络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理性,不仅由此完成了虚拟空间对当事人的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当事人甚至受到了现实社会的惩罚,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网络暴力往往藏匿于道德谴责的背后,占据网络舆论制高点,在一种伸张社会正义的精神面具下,以暴力的行为对他人进行讨伐,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乃至身体的非法伤害。从“虐猫女”到“铜须门”,从“死亡博客”到“华南虎”“辱师门”等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的无视,更是一种“直接暴力”的体现,因为当事人不是被工作单位开除,就是遭受他人的孤立、媒体的围追堵截和世人的侧目。自由言论下的网络媒体在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同时已经在道德的掩护下越俎代庖,逾越了个人的权利范围,对他人造成了巨大的非理性的身心伤害。

由于现阶段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正处于不断被认知和完善的阶段,网络空间本身还没有形成严格的道德或法律体系,再加上个人在“隐藏在大屏幕背后”的“去意识化”的道德无底线状态下,使得网络暴力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一直形影不离。

一、心理因素——集合行为的“匿名性”原则

现实生活中,集合行为的出现一般情况下是由于在某种刺激下所发生的非常态的社会聚集现象,多以群集、恐慌和流言等形态出现,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动荡和影响。集合行为中,“匿名性”原则使人们淹没在人群中,处于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没有人知道他的身份,这种状态的出席就会使之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力,在一种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做出种种宣泄原始情感本能冲动的行为。作为网络信息时代产物的网络暴力,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虚拟世界的无意识集合行为。尼尔·斯梅尔赛在对集群行为的研究中指出,集群行为的发生需要六个基本条件:环境条件、结构性紧张、普遍情绪的产生和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参与者的行动动员、社会控制。当现实社会中有重大新闻事件出现时,人肉搜索作为一种高效快速有一定积极作用的搜集方式发挥着积极作用,使人们对不道德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普遍不满情绪增加,再加上网络论坛中网民共同倾向性的语言表述,从而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乌合之众”快速形成。在匿名状态下,毫无节制的利用事件作为噱头,借机宣泄个人情绪,表达内心不满,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以及曝光个人和与个人相关的其他人的信息等,形成了这种非理性的、无道德的、不合法的、具有侵权嫌疑的网络暴力行为。在对2011年8月英国伦敦骚乱事件的爆发原因的探究中,在虚拟网络论坛Facebook上集群讨论并在一小时后“立竿见影”的打砸抢集合行为的形成,从一个方面印证了网民的肆意妄为、无意识的“自由主义行为”以及网络暴力对现实生活的残酷袭击。另一方面,由于群体中的信息压力和趋同心理的出现,人们总会选择去相信和追随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使得多数意见越来越多,形成一种压倒性优势,其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沉默的螺旋”。此时,网民几乎都处于一种无意识的、本能模仿状态,比较容易被周围环境中的表层信息或者狂热的情绪和行为所感染,以致很多人打着“惩恶扬善”的旗子,在一种毫无知觉的“去责任化”的基础上,聚集成大规模的网络暴民集合从而形成网络暴力。

二、网络环境因素——过度自由的言论和网络监管的不力

自由的言论是人们对网络的基本定义,在匿名状态下,真实身份得以隐匿,个人情绪可以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中充分宣泄和表达,人们的话语权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但是在此基础上,污言秽语、谩骂、诽谤等等言语问题层出不穷,网络为大众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时,却忽略了“人性本恶”的关键问题,致使现阶段对人们话语权的膨胀和不受限的管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暴力的出现,一方面是网民在网络提供的自由言论场中的毫无避讳和禁忌的自我表述,另一方面则是网络本身或者说是网站服务部门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和净化工作的忽视。网站有义务积极对各种上传信息进行有效的排查工作,对有涉及侵权的信息主动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而不应该为了商业利益采取“鸵鸟政策”,对侵权信息采取漠视的态度,不闻不问。例如在对“死亡博客”事件侵权行为的追责过程中,天涯论坛的责任认定受到了极大关注,其是否“主动”对信息进行了删选和屏蔽成了责任认定的依据。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很多网站为了追求较大的利益,用尽各种手段来吸引网民的眼球,提升其网站的点击率,其中不乏各种炒作和具有极大争议的事件,一味迎合网民的心理需求,以窥探个人隐私信息为注意力的焦点,而忽视了对事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三、社会因素——道德的缺失和对不道德的认同

网民在网络中的行为和言语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无论是对事件他人的攻击还是对当前现实社会的攻击。日本学者藤晓竹最先就“拟态环境”提出了信息环境环境化的趋势,李普曼也就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拟态环境不仅制约着人的认知和行为,而且通过制约人的认知和行为来对客观的现实环境产生影响。”“他的行为是对拟态环境的反应,但是正因为这种反应是实际的行为,所以它的结果并不作用于刺激引发了行为的拟态环境,而是作用于行为实际发生的现实环境。”网民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和交流,是对虚拟环境中现实事件发表的看法和人身攻击,其直接的作用对象则是现实的社会环境和生活中的个人,这种攻击性使得他人遭受别人的鄙夷目光和污言秽语的谩骂,并且很有“殃及池鱼”的趋向。在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中,人们轻易收集到他人的个人信息,例如电话号码、IP地址、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等,并且在网络中公之于众,这种戴着“善”和“正直”面具的暴力行为人,处于亢奋和激动的情绪下,完全忽视了正义和道德的约束,使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完完全全的透明人,正常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对不道德现象的认同过程中丢失自己的道德,这是当前网络暴力中最明显的特征。由于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集体中,群体意识的存在不可避免,群体感情即在群体成员主观境界融合之后产生的“我们”感情和群体归属感的存在使成员在对待同一事件的认可和否定态度中表现得极为相似,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网络暴力形成之迅速。当然,在对不道德现象进行批判和惩治的同时,人们也在一定程度上很快陷入了群体“去意识化”,侵权言行鱼贯而出,这实际上是对一个社会的诘问和谴责:为什么社会整体道德风尚会处于如此欠缺的状态,为什么社会大众的权责意识如此薄弱,在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过程中,又该怎样对网络空间的净化提出有效的措施呢?

“自由意味着责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新闻界过度崇尚所谓的新闻自由而导致黄色新闻泛滥,进而提出了社会责任论对其进行了修正,开始了新闻人对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追寻。对于网络暴力来说,网络环境的过于自由正如当初的新闻界一样,自由而散漫,网络运营商本着“向钱看”的标准来对网络实施整治。总的来说,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不但要从客观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调制,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则是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责任意识的提升,因为这是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才不会再一次出现“虐猫女”事件中,人们只关注“受虐猫“的存在而忽视对于“人”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①孙健,《网络暴力形成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9

②赖黎捷,《网络暴力现象解析》[J].《新闻界》,2007(1)

③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传媒观察》,2007(1)

④袁智玲,《和谐语境下的网络暴力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11

网络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篇3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叶蓝秋因没有给一位老大爷让座而引发了“‘墨镜姐’不让坐”事件。这一事件通过媒体的爆料和后期炒作,引起社会各界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这位伪社会精英沦丧的道德品质,导致叶蓝秋一夜之间成为了社会名人。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叶蓝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叶蓝秋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倍受打击,最后选择了跳楼自杀,事件才得以真相大白。

一、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于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一种攻击行为。这些恶语相向的语言文字,通常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碰了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尖酸刻薄、恶毒残忍,已经完全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直接破坏了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在电影《搜索》中,《今日事件》的专家说道:“只谈个人隐私这块儿,一个漂亮的姑娘遇上那么一事儿,结果她的名字、她的手机号、她的身高、体重,她的工作单位,甚至是她初恋男友的名字,这一切一切都被晒到了网上。”这正是网络暴力的体现。

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事件本身有悖于传统道德规范。

事件本身往往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它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姿态以及事件的道德倾向,这几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其中,当事人如何表述以及整件事件呈现出何种诉求,是网民做出抉择的两个主要判断依据。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墨镜姐’不让座”事件本文转自中,“墨镜姐”不让座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的传统美德,更过分的事出现了她拍拍自己大腿对老人说“坐这儿”的调戏老人的言语,自然让围观者和网民们群情激愤。可以说,由于当事人的所做所为与多数网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心理情感相悖,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攻击,成为众矢之的。

2、网络本身的特性—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攻击,倚仗的正是匿名身份。老话说“法不责众”,而这些网民正是这些“众”。对他们而言,“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可以肯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现,他们必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忌。[3]

此外,网络具有虚拟性,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可以隐藏或编造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匿名性又使得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网络中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对于那些自律性不强、极易冲动与放纵的网民们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自由的天堂。“郁闷了,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有这样的人?”“缺德缺到这份上,也得让人佩服了。”“见过狂的,没见过这么狂的!!!!”

3、网络媒体追求“点击为王”,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上,点击率体现了一个网络媒体受欢迎的程度,点击率的多少决定着网络媒体的收益多少。因此,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一味追求点击率。他们致力于策划有争议的议题,他们用引人注目的大图片和充满刺激性的大标题,加上夸张的情节,使得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引起社会轰动。

“‘墨镜姐’公交不让座,调戏老者”“妙龄女子乘公交拒不让座调侃老翁”“‘墨镜姐’狂不让座,公德丧失引社会反思”“‘墨镜姐’不让座视频引网民热议,网民群起谴责”···在《搜索》中,如此的言论几乎充斥着各大网站,叶蓝秋打开电脑,都是谩骂自己的言论,这与网络媒体的大肆宣扬不无关系。

4、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下是非判断,难于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难对自己在“善良行动”下所导致的行为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而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4]从而引起网络暴力。

此外,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世界里,网民在行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叶蓝秋似的悲剧会再次上演。

三、解决网络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大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特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网络空间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则,导致网络存在一些杂乱无章的现象。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司法举证困难,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缺少伦理道德约束的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强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良好的道德观念下文明上网。此外,要有针对性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们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他们心中有法的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观念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能文明、合法上网,又能有效抵制不良信息。

2、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文明上网应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不仅如此,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言论,这些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建设都是大有好处的。但是,怒不择言、毫不顾忌后果和影响地去发掘别人的隐私、代替法庭兴师问罪,轻则使越俎代庖,重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5]《搜索》中,网民们的“人肉搜索”对叶蓝秋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既保护网民们的言论自由权,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媒体加强自身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搜索》中的叶蓝秋之所以最后走向了死亡,与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前期的曝光和炒作已使叶蓝秋成为社会名人,不仅如此,媒体为了收视率的提高,拒绝将播出叶蓝秋的道歉视频,将事态进一步严重化。而要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责任。

坚持真实性为第一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规律;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发挥媒体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文化责任;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

4、广大网民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由于中国网民的庞大数量,当前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还很大,因此,只有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使“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成为可能。另外,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暴力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民主修养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加之网络以外没有更多的表达渠道,网络暴力的产生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合理、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使民众的言论自由切实得到保证,而不仅仅是在网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们浏览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解决网络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涉及到政府、各行各业和每一位民众,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处理好言论自由和暴力言论的度,网络暴力才能早日解决。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网络暴力现象探析

[2]《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的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5月

网络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篇4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1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人肉搜索”在我国出现并发展,它也成为了颇受争议的一个话题。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人肉搜索引起了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从最初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之后2006年出现的“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的“钱军打人事件”、“华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到2008年出现的“死亡博客事件”、“天价理发事件”、“网络红人兰董”、“辽宁女事件”、“范跑跑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南昌大学50美女事件”、“李铭佳侮辱事件”;2009年的“虐婴女事件”、“晕机女事件”;2010年的“钢管男事件”、“主播门事件”。这一系列的事件都因人肉搜索而产生巨大影响,当“人肉搜索”被不恰当利用,打着维护社会道德的旗号试图去侵害他人权益,当“人肉搜索”遭遇法律难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2人肉搜索在我国兴起的原因性解读

“人肉搜索”在我国兴起并非偶然。在我国,儒家思想从古至今都是思想的主流,其所提倡的惩恶扬善、人治、德治等思想在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儒家所主张的“人治”强调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和人的同情心,把人看做可以变化并可以有诸多复杂的选择主动性由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的思想,这为人们进行“人肉搜索”提供了惩恶扬善的正当性基础。大量的网民不知不觉地在这种中国式的传统下,本着匡扶自我心中的朴素正义和保护弱小,便义无反顾地投身到“人肉搜索”的中去了。

其次,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迅速发展带来了贫富差距扩大化、基层分化矛盾尖锐化等新问题;全球化带来的剧烈震荡使得矛盾更加凸显,利益纷争,观点碰撞加剧。加之近年来中外文化互动增强,新旧文化替换加快,存在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状况,大部分国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处于激烈的动荡之中。在实体化的公民社会与政府结构尚未建构完成之时,现代意义上由这两个部分承担的社会动员功能被阶段性地压缩入网络之中。再加之传统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难以获得具体法律的支撑,网络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组织公众讨论、分享公共信息,甚至单纯的宣泄公众情绪的最主要载体。

3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中国青年报》的一则调查显示,47.3%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64.6%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在张殊凡被人肉搜索后,隐私被暴露于公众视野;在局长日记门事件中,其女主角们的基本隐私也都被网友公布于网络,以致于影响她们的正常生活。在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法院认定其中两家网站构成侵权,另外网站免于责任,由此可看,“人肉搜索”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1)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在当下网络已经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交流、和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打破了传统的传媒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使信息传播更方便快捷,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实现。“人肉搜索”正是利用了互联网可以使网络信息多样性达到最大化程度的特点,为公众的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最理想途径,因而,“人肉搜索”存在着极大的滥用言论自由的可能性。又由于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缺乏有效的监控和规范,极易造成言论失实,这就很容易造成对其他公民权益的损害。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王菲因不堪忍受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开于网络,生活受到干扰,进而网站,王菲的隐私权与广大网友通过“人肉搜索”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之间出现了冲突。以何种方式来平衡公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是一个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2)彰显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不足。首先是我国对隐私权立法的薄弱,尽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一些条文中有部分零散的相关规定,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即使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了隐私权,这也是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但法律对隐私权的界定,对公布何种资料达到侵害隐私权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对侵

犯隐私权要承担的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其次,隐私权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网络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具有即时性,分散性、高速运转性,很难确定“人肉搜索”中披露他人隐私信息的网络参与者;其不可控性,使得其责任的承担也与传统侵权责任承担不同;它的匿名性,使得“人肉搜索”的责任主体为信息搜索者、信息征集者、网络交流平台、信息提供者和论坛参与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为何人难以界定。

4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像其他科技产品一样,既可能为民众服务,但“人肉搜索”也可能导致网络暴力,沦落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面对网络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言论自由提出的新挑战,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恰当的法律地位和合适的制度框架,使其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权。

(1)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总结我国曾经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可以将人肉搜索大致分为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搜索(如日记门事件、高价烟局长事件);严重违反基本社会伦理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人的搜索(“虐猫”事件、“辽宁骂人女”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对普通人群的搜索(“张殊凡”事件、天通苑“房租”事件)。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形的人肉搜索,对其规制机都有必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

①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不仅是国家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理由和依据,“公共利益的概念,由最高位阶的宪法以降,所有国家之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皆广泛使用公益作为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以及行为主动机”,还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人肉搜索”的有关事件或有关主体的行为涉及到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其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允许合理范围内的使用人肉搜索便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进而维系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因此,公共利益是人肉搜索应该遵守的首要原则。

②直接相关或适度原则。“在讨论具体‘人肉搜索’中的个人信息披露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关系的问题上,应该坚持直接相关与适度原则。所谓的直接相关原则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与(合法)搜索发起的目的或被搜索的事件、行为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与之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是不能披露的。换言之,在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克制,不应该过分扩大使用范围和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③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乃是依具体事件,衡诸冲突法益间各种状况所作的公正合理的个案决定,因此,它是个别正义的具体实现。”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关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意在要求国家权力之行使必须适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非法侵害;在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比如在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人肉搜索案件中,要衡量两者利益的大小,法官可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取舍。

(2)法律规制的可能路径。

首先是立法层面,建立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进行保护,应当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详细规定隐私权内容和范围、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法律责任主体、举证责任以及追究程序。针对不同的主体如对信息征集者、信息搜索者和参与者、网站配置不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特别是网络服务商,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人肉搜索”的网站许可制度,亦即提问者在发动涉及到家庭道德伦理的人肉搜索时,需要提问者事先向网站管理人提交申请,证明与其被搜索者的身份关系,经过网站许可才可发动“人肉搜索”,但网站提供商或管理人需对申请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除非司法程序对此产生证据需求;网站怠于履行审核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为保持“人肉搜索”的基本活力,针对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违反法律的人的搜索和针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事件,立法应规定免于网站许可。

其次是执法与司法层面。在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中,法院判决相关网站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是网站刊登了侵权信息,并没有及时删除,使得侵权信息的影响范围逐渐扩大。而没有判决另一网站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此网站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这样可以我们看到,网站刊登侵权信息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因为网站的过滤信息能力有限。法院判决的基本思维代表了法院的民法自由主义立场,强调个体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人肉搜索”的发展触及到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的公共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关系重构问题,必然涉及大量的纠纷与诉讼,因此,我们应理性看待,尤其是司法过程应当积累丰富的案例为关乎“人肉搜索”这类新型侵权纠纷提供司法判准,维持中国当下公共生活空间与个体私权保护的双重需求。

此外

,加强网络公共监督,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个获取信息的机制,之所以会带来隐私侵权和网络暴力现象,是因为网民不了解事实真相,被蛊惑和煽动导致的情绪失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监督队伍,面对隐私侵权和网络暴力,第一时间整理出事实真相,给出合理解释,疏导网民的过激行为。

网络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篇5

运营商与OTT服务商之间的矛盾,是个全球性难题。但在中国,这一矛盾正在激化。而且令人蹊跷的是,当中国移动与腾讯之间的信令纠纷还在探讨之际,由网络而起的“收费风云”越刮越猛。

3月31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关于微信“收费,但不会大幅收费”的表态更令民意沸腾。收费争论背后充满多方博弈。

4月9日,腾讯公开表态,表示从“不改”信令频率到“优化2G/2.5G信令技术”。进入3G/4G时代,腾讯作出此番表态,似乎暗指中国移动网络落后。

微信收费一事至今未有定论,但这场传统电信业与新兴互联网行业的激烈交锋拖得越久对中移动和腾讯双方皆非好事。

虽然腾讯已经多次表明,微信不会对普通用户收费,但在业界过度的热炒以及各方利益的明争暗斗博弈之下,有关“微信向普通用户收费”的谣言仍在蔓延。与此同时,来自日本的类微信产品Line,在收费谣言之下已经被用户屡屡提及,意在成为微信收费之后的替代品。

收费争议之际,关于微信商业化的话题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4月10日,腾讯在给时代周报的独家回应中表示,微信目前还没有盈利模式,他们也不急于追求盈利,目前他们最关心的还是用户的社交体验和产品自身的用户体验。

围绕微信收费的争议仍在进行,但这场以民意为砝码的博弈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最终损害的或将是运营商以及腾讯自己的利益。

信令“心跳”迷雾难解

何谓信令“心跳”?在每一次网络交互中,去除内容数据信号之外的控制信号,就是信令。由于网络收到的终端信令请求超过了网络各项信令资源的处理能力,引发网络拥塞以至于产生雪崩效应,导致网络不可用,称之为“信令风暴”。

最早提到微信信令一事的是中国移动。2012年12月5日的“中国移动全球开发者大会”上,中国移动总裁李跃说:“腾讯QQ占用运营商信令资源非常大,原来的一些机制不太适合传统运营商的网络设计,中国移动和腾讯相互之间应该有沟通。”这番讲话被作为“中国移动推动微信收费”的起点和重要证据。

“信令风暴”一说由此而起。今年春节之后,有关微信占用信令过多之类的说法渐渐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3月31日,腾讯董事局主席马化腾在深圳IT峰会上关于“对信令的占用更多是传统2G、2.5G网络,而3G网络上应该游刃有余”的说法,也把矛头直接指向了中国移动。众所周知,中国移动的3G网络不如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庞大的手机用户群仍基于2G/2.5G网络。

时代周报记者从中国移动内部得到的消息表明,微信用户上升到3亿多之后,中国移动确实发现信令风暴对网络产生冲击,微信在不发信息的时候,也要通过心跳信令,甚至有些地区的通话质量受到影响,“于是据实向部里汇报了。”

所以,3月初,中国移动相关技术部门建议微信“降低心跳的频率”。这个建议提给腾讯之后,腾讯的回应则是“不改”。这一说法是否属实,时代周报记者已经向腾讯发出求证请求,但腾讯并未就此给出明确答复。

中国移动与腾讯在技术层面的你来我往,在4月7日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中国移动原董事长、中国移动战略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王建宙称,“升级技术解决流量压力的好办法,通过优化心跳机制、优化网络,流量压力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而腾讯CEO刘炽平则表示,“腾讯会和移动一起合作,腾讯准备了很多技术方案,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

4月9日,就时代周报记者致信腾讯询问关于微信信令“心跳”频率与中国移动冲突一事,腾讯微信团队公开回应称,为了解决上一代2.5G网络的信令压力问题,微信技术团队正在和运营商运维部门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微信可以根据不同网络的特点,实现更智能的动态心跳的新技术,有效解决2.5G网络的信令负载。

与此前的“不改”相比,腾讯此番公开表态,在态度上明显“低调”了很多,但话里仍透着不肯妥协的信号。

微信团队公开声明表示:2G/2.5G的系统是主要为Wap信息拉取设计的,信令的处理能力有限。从2007年苹果iPhone开始,智能手机开始普遍地要求“保持在线”,运营商也升级网络为3G和4G,对信令的支持大幅提升。因此本质上来说,信令问题是上一代的2G网络不能支持智能手机时代的APP长期联网特性而产生。

如同业界人士所称,都到3G/4G时代,还要解决2G问题?不要浪费国家人力、财力。腾讯的这句特别声明,还是指向中国移动网络落后。

互联网资深分析师洪波认为,2.5G天生不是为移动互联网设计的,而TD网络建设原本就差,中国移动早就无心继续投入。所以现在的情况是,移动互联网在中国高速发展,中国移动却只能以2G网络勉强维持用户的移动互联网的强烈需求,大脚穿小鞋,连话音等基础业务都受到影响。

这些观点其实与中国移动内部人士的看法有异,中国移动方面则强调,中国移动2G/2.5G网络支持微信没问题,但是中国移动用户基数大,信令风暴的确存在。“信令风暴与网络制式关系不大,而用户基数则是决定信令风暴的根本原因。”

也有专家认为,微信确实有占用信令问题,但距离信令风暴还远。华为这样的电信设备制造商早有解决方案,就看是否有意愿。

信令质疑剑指4G

一位网友的留言更为直接:“中国移动的3G网络不给力,你就承认了吧。”

因为TD的原因,中国移动3G建设乏力,志在4G,甚至早已抢跑4G商用,但却碍于身份不明,没有牌照。有人称,中国移动的微信“闹庄”实为4G牌照,以全民在意的微信拿来大做文章。

关于微信信令风暴,中国移动最先表态。在3月底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财报会议上,后两者因为外界的众多疑问,不得已也表了态,但大意都是“与OTT运营商共赢”。中国联通董事长常小兵在深圳IT峰会上更强调,要“与OTT发展成鱼水关系”。

就微信带动的流量,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都是好事,尤其是联通,网络规模小,受冲击不大,微信是促进其流量业务发展的。甚至他们还希望微信更快地发展,对其3G业务有利。而旁观“中国移动和腾讯的虎斗”,对他们而言也没有什么损失,甚至也乐见其“闹”。

在关于4G的态度上,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以其3G网络优势,自然也不如中国移动积极。在4月7日参加博鳌亚洲论坛期间,王建宙仍在高调谈4G。“4G技术已成熟,完全具备商业化的条件,网上看视频一点都不卡,甚至和看DVD一样。”

对于4G网络,王建宙表示,4G的发展比预期的要快,主要是市场的推动。由于数据通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有网络已无法支撑爆炸式的流量的增长,因此,4G呼之欲出。

某种程度上,中国移动也是个“苦孩子”,3G没法用力,4G早早用力却没法真正发力,而此时此刻,再被微信的信令冲击。但就算如此,洪波认为,中国移动当然希望尽快发放4G牌照,但4G的进程早就有了路线图,“刘备摔孩子也不太可能改变这一进程”,意指不要拿微信说事。

微信团队的公开声明,也以3G/4G为重点,“伴随3G/4G的建设提速,WiFi无线城市的大力建设,困扰产业的信令和网速问题最终都会迎刃而解。我们相信,关于2G网络信令的问题,是一个3G/4G/WiFi过渡的阶段性问题,可以通过运营商和APP服务商联合技术优化来解决。”

但对于腾讯关于“3G/4G”的说法,来自电信业的人士并不认同,甚至认为腾讯在转移“信令焦点”,“明显是针对移动来的,不解决心跳问题,联通电信3G一样会因信令风暴宕机。”

信令“心跳”到底要不要降?冲击到底有多大?不仅中国移动与腾讯,包括专家也都各执一词。中国移动的“信令”质疑,意在解决2G/2.5G的问题,还是意在4G?矛盾仍在,迷雾仍在。

收费背后利益博弈

一场关于“心跳”的争议,怎么就变成了“收费”的全民喧哗?

关于收费一事,最早是3月14日开始被人大量讨论。源于何处?不是源于运营商,而是源于网络。随着中国移动与腾讯的信令纠纷越演越烈,收费之说也甚嚣尘上。此前收费一说在微博上炒得很热,但运营商与腾讯都没有公开表示收费。而且就在中国移动和腾讯就技术信令“你来我往”之际,事情在3月31日起了大逆转。

3月31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参加第二届“岭南论坛”时称,目前工信部正在协调运营商微信收费一事,他们会考虑运营商的合理要求,但严禁他们利用垄断地位遏制微信等增值服务,微信不会大幅收费。

“收费,但不会大幅收费。”这一表态无异于火上浇油,瞬间激发无数民意。更何况,大多数普通人并不清楚,这个收费到底是向谁收。博鳌亚洲论坛《移动互联:热点的冷思考》分论坛上一份针对3000多名消费者的调查显示:71%的人反对收费,认为“就算微信对消费者免费也不应向腾讯收费”。

在用户不明就理、技术层面的事仍无定论的情况下,工信部这样的表态到底有何用意?这的确是这次微信收费事件别令人感觉蹊跷之处。苗圩讲话之后,被激发出的微信民意几乎全部指向“央企垄断”。

收费一说如何而起,不得而知,但因为中国移动与腾讯的信令纠结,矛头均指向中国移动。

4月7日,就“微信收费”一事,时代周报记者向三大电信运营商和工信部方面求证。三大运营商均表示,关于微信收费,除了相关高层在公开场合的表态外,目前还没有最新的消息。中国移动则强调,所有的决策,肯定会慎重考虑用户需求。

腾讯则表示,微信基础服务肯定不会向普通用户收费。在收费一事上,腾讯成了“被害者”。不明就理的用户,以为是向普通用户收费,于是一面感叹“如果收费立刻不用”,一面大骂“貌似逼迫微信收费的运营商如何垄断”,并对腾讯寄予无限同情。

除了工信部之外,虽然中国移动和腾讯都没有表明收费,但事实上,收费一事背后充满了博弈。有人认为,工信部急于表态,意不在收费,而在于信息监管,此刻借助中国移动与腾讯的矛盾之际表态,更可以看到民意的走向。

但洪波认为,“微信收费”的始作俑者一定是中国移动,根本原因还是转嫁矛盾,撬开口子。如果腾讯被收费了,所有OTT都无法独善其身。

信令费一旦作为新费种被政府批准,中国移动的所谓向“智能管道”转型也就有了眉目。来自用户的通信费、流量费必然萎缩,中国移动必须开始着手新收入来源的挖掘,智能管道主要是向企业收费,微信是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洪波认为,工信部的表态,明显是为中国移动站台。

中国计算机学会秘书长杜子德也强调,一旦微信收费,意味所有互联网增值业务都可能被收费,三大运营商垄断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却要额外收费,这不合理。

微信所产生的“信令风暴”一事至今仍未有确切答案,但事实上,运营商与OTT服务商的博弈国内外都存在,网络中立原则被普遍认可并很可能成为法律。但在移动领域情况要更复杂。2010年Google与Verizon达成网络中立协议,明确了有线宽带提供商严守网络中立的原则,不得区别对待不同的流量,不得额外收费。但这一协议把移动网络排除在外,为今后的争议埋下伏笔。

网络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篇6

【关键词】网络暴力信息伦理

一、相关概念的定义

媒体中传播的暴力信息即通常所说的媒体暴力(mediaviolence),是指包括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等在内的媒体含有或刊登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①有学者把媒体暴力又细分为真实暴力与幻想中的暴力两种形式。真实暴力是指媒体对城市骚乱、示威游行、政治暗杀事件、战争场面等等的报道,称之为真实暴力。幻想中的暴力是指在一些娱乐性节目中存在的暴力场景,如在电视剧里大量存在的暴力镜头,一些儿童节目中出现的暴力游戏等。②

传播伦理,就是传播过程或传播行为所涉及的道德关系,传播道德是人类传播行为的道德以及与传播行为有关的道德,是人类传播活动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③相对于整个社会系统来说,传播的作用在于沟通和协调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整个社会的有序工作离不开有效的传播。传播伦理则为信息的传播限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区域和范围,它贯穿于传播的整个过程,有助于调节背离社会规范的传播行为,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网络的出现真正实现了传播的零距离,传播的互动性也得到了空前的增强,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出现的“滚雪球”效应以几何倍数放大社会道德伦理。规范传统媒体的伦理道德在网络传播上出现了新的特征,网络传播伦理首先要解决的是网络信息权利的使用如何合乎道德的问题,即人们在使用网络工具进行信息交流时,具有什么信息权利和义务,应该怎样选择信息行为,以及如何确定信息交流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及其评价标准等方面的问题。④

二、网络暴力对现实伦理的冲击

网络不是专门为信息的传递而生,却将在信息传递方面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在信息传递创造平台的同时,也最大化的实现了自身的商业价值。任何媒介的运行都离不开商业市场,这使得媒体在传递信息的时候就更倾向于传播受“市场”欢迎的一类,诸如传播暴力、信息。这些无疑都会成为媒体炒作的噱头,网络媒体的独特优势更是为其营造气势创造了条件。媒体的地位决定媒体的责任,网络媒体低门槛、信息传播的高速度以及信息种类的多样性为其“创造”了大量的的受众,网络媒体对于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以及生理和心理上的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络传播中所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也相对其他媒体而言更加的凸显。

1、网络暴力的现实化

网络暴力的现实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网络传播的暴力信息对社会现实暴力的诱发作用。一项关于媒体暴力的专门报告指出:对媒体暴力的短期接触通过启动现有的攻击性脚本和认知来增加产生攻击性思想的可能性;对媒体暴力的长期接触会增加获取以下内容的可能性:永久攻击性脚本、关于社会行为的解释图式和社会行为支持攻击性的看法。⑤二是指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增强了受众对社会暴力程度的认同感。美国著名的新闻学者李普曼在其《舆论学》中提出“拟态环境”,指出媒体营造的虚拟环境有现实化的倾向。过多的媒体暴力会使受众在认识上出现偏差而导致“安全感”的降低,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自我认识的模糊化

在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成员的期望以及个人角色扮演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社会化的程度。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改变的过程,而在其初级阶段,最主要的学习方式则是模仿。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在《模仿律》一书中指出,社会上一切事物不是发明就是模仿,而模仿是最基本的社会现象,社会就是由互相模仿的个人组成的群体。模仿是一个自然人转换成社会人的重要途径。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合格的社会成员,即能够胜任多种社会角色的人。网络世界充斥着大量的暴力信息,过多的接触这些信息就会让个体在模仿的方式上出现差错,在角色认知和定位上出现模糊,错误的定性社会环境导致错误的定位自己的社会角色,从而使自身越来越疏离主流的社会意识观念。

3、道德衡量的低标准化

公众对社会状况的认知和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所呈现的信息。媒介信息在传播时间上具有累积性,在传播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传播的内容上具有重复性,这些特性使得媒体在塑造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判断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媒体的商业性质,部分媒体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为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它们提供的信息包含大量的暴力、色情内容。充斥在受众“耳旁”的不健康内容使受众长期处于一种“脱敏”状况,对本该受到指责的信息反应麻木,甚至是漠然,不断的降低社会道德衡量的标准。社会道德标准的降低必然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社会学理论认为,人在接触大量暴力、色情榜样之后会储存在记忆里,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化过程,他们便会在某些时机模仿这些榜样的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在遇到相同或类似情况时,一旦回忆起某些暴力行为或色情行为,就很容易模仿这些行为。

三、网络传播伦理危机的成因

1、网络把关的滞后性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的卢因率先提出“把关人”理论,指出:“信息总是沿着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流动,在那里,或是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是根据‘守门人’的个人意见,对信息或商品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或继续在渠道里流动做出决定。”网络媒体的“把关”相对传统媒体来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为暴力、色情信息的流通提供了便利。以“艳照门”为例,对其传播的封锁是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之后,这明显暴露了网络“把关”的滞后性。

2、网络传播匿名性

网络传播主体的匿名性特征使得虚拟社会中传播权力不再局限于现实社会中垄断寡头,而是分散到网络各阶层。权力的分散带来传播门槛的降低、传播主体的多样性、传播内容的市场迎合趋势,这些都为传播监管制造了障碍。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约束在网络社会中荡然无存。在虚拟网络中可以尝试现实社会中所不敢尝试的,这种心态诱使着人们在网络中寻求种种刺激。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认为,世界是一个大舞台,人们都玩世不恭地在剧场中扮演着自己的角色,从而戏剧化式地生存着,这种游戏的态度,无疑在网络中体现得更为明显。⑥虚拟的空间,匿名的身份,角色的扮演,这些因素的融合必然构成对现实社会伦理的巨大冲击。

3、法制监管与道德规范的缺失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现代社会,法制为社会成员的活动划定了一定的区域范围,任何个人或社会群体的活动必须遵照而行之,只有这样,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才能得到保证。我国对如何规范现实社会中的公众行为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制体系,但对于网络这一新生的事物的约束和规范来说,还存在较大的缺口,如未能明确传受双方的法律职责,对信息传播的立法也不完善,责任主体的模糊不清等等。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势必带来道德规范的社会作用减弱,其辅助法治的能力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降低网民社会责任意识的同时冲击着网络传播的伦理道德。缺少法制的约束与道德的规范引发的不仅是虚拟网络社会的不安,也会给现实社会的稳定蒙上一层阴影。

网络空间需要伦理道德的规范,而现实的传统伦理道德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却失去效力这一矛盾正日益凸显。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体“现实身份”的丧失和“平等身份”的获得,将不再受到原有社会规范的影响,因此,网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感受。⑦

结语

传播学相对于其他成熟的学科来说还处在深入研究的阶段,传播伦理研究作为整个传播系统研究的一部分也在不断完善。要解决大众传媒当前的道德困扰,就必须加速传播伦理学理论的构建。克里夫德・克里斯蒂安曾指出,“传播伦理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这是传播伦理的底线也是传播伦理的困境,如何正确解决这一矛盾将关系到传播伦理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①赵允芳,《解剖媒体暴力现象》,《传媒观察》,2004(12):18-20

②陈宪奎:《美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科院出版社,2004

③陈汝东:《传播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④廖云,《文化视野下的网络传播》,《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

⑤Anderson,C.A.,Berkowitz,L.,Donnerstein,E.,Huesmann,L.R.,JohnsonJ.D.,Linz,D.,Malamuth,N.M.,&WartellaE.(2003).Theinfluenceofmediaviolenceonyouth.PsychologicalScienceinthePublicInterest,4,81-110

⑥茅亚萍,《浅析网络的匿名传播》,《新闻与传播》,200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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