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的重要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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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篇1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感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作为文化的奠基,作为文化的草根,作为文化的摇篮,作为文化的链接,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达、媒介语言、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和宇宙的知识实践,传统的手工技能等诸多内容,这将是我们有了一个保护非遗的导航和依托,将迎来一个保护非遗的高潮。

我国的文化文明具有五千年的光辉历史,非遗星罗棋布,浩如烟海,文化样式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博大精深。国家有关领导及广大文艺工作者以及那些默默无闻的传承人,都感到保护非遗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而道路艰难。特别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对传统文化遗产,特别是对民间文化遗产的巨大冲击,更使我们群众文化工作者以及所有非遗的传承人焦急不安、一筹莫展。所以非遗保护迫在眉睫。

我们国家的文化工作决策者,提出了响亮的保护非遗的口号,并用多种方法,多种措施,制订多种政策来保护非遗,这不由得使广大文化工作者,各行传承人稳住了阵脚,看到了光明,投入到火热的保护非遗的潮流中。

如何保护非遗,如何保护好非遗,这是我们需要研究、思考、讨论的一个重大课题。

首先是挖掘整理工作,这是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去完成的。光能吃苦还不行,必须要掌握诸多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才能会完成得好一些。通过这几年来的搜集整理工作的实践,我认为:保护非遗需要组织既有能力又有专业知识的文化工作者去实践、文化馆和文化站,就是这一工作的主力军,也责无旁贷。另外就是要走专业和业余相结合的道路,找那些有特殊技能和身怀绝技的传承人,了解情况,搜集整理,这样才会不失它的原生态,保持它的准确性、真实性、历史性和艺术性。我们所搜集整理的民间曲艺《文水跌杂则》就是发挥了文化馆、站的优势,又得到曲艺家协会的专业指导,并通过传承人挖掘珍藏、忠实记录、保持本色,才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为我们申报非遗积累了经验。

对于非遗的保护工作,除了非物质方面的,其中还有一些物质方面的东西存在着,是依托于有形或物质的实物。如戏剧方面的剧本、服装、道具、各种乐器、布景、剧场、海报等;又如拳术方面的刀、枪、剑、戟各种兵器等,这些都是非遗中物质性的东西,都是非遗的重要承载物。把它认真的保存下来,或建立一个专门的博物馆,将会对非遗的完整性和艺术性,特点和特色,表述地更加详尽真实,流传更加有参照数和操作性。

非遗,肯定不全都是先进文化的代表,我们一定要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去保护它。既是遗产,那就一定有它的历史渊源和历史局限,我们一定要注重它的公众趣味,注重人情味、草根性、原生态的文化认同,绝不可盲目拔高,如果盲目拔高,使之更加现代化,更加前沿,那就不能称之为文化遗产了。那是现代文化创作,那是新型文化展示,失去了非物质文化所谓“遗产”的本意。抹杀了我们的古老文明,抹杀了几千年来劳动人民对自然、社会、生活、生产等个方面高度认识的智慧结晶和强大的创造力、生命力和审美功能,也就歪曲了我们之所以提倡保护非遗的本意。

保护非遗,是一项保护濒临消亡文化遗产的活动。我们更因该认识到它的时代性和紧迫感。时下,农耕生产的农民大大减少,劳动机械化、集体化、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的速度加快,一些文化遗产随着时代变迁和老年人的谢世而渐渐消亡,我们必须紧急行动起来,争分夺秒抢时间,才会收到一定效果。如果从我们手中流失和消亡,我们将成为文化战线的罪人。我们是这样行动的,我们抓快抓紧、夜以继日、不辞劳苦、紧张工作,几年来共申报成功非遗保护项目有部级一项;省级两项;市级三项和县级二十四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还在快马加鞭努力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

保护非遗,文化精神功能是它的主要属性,这一次保护非遗,要淡化意识形态,突出文化形态,实行无为而治,寓意识形态于文化形态中,只有充分挖掘非遗的文化资源,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才能全面推进文化创新建设的可能。像我们对《左家拳》这一非遗的挖掘整理,保存传承,就成了体育界、拳术界的一大盛事,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起到积极的作用。

要保护好非遗,人是决定的因素。除了搜集整理需要有知识、有能力、有热情的人以外,在传承方面也需要有能力、有耐力、有事业性的人去代代传承。传承人首先是“承”,而后才是“传”,如果继承不下前一辈的独特精华,就不会再传给下一辈精华之独特,中间就会断线,线一断了,非遗的这架风筝将云消雾散而再也不能旧景重现了。所以要选好人,传好人,特别注重对年轻人的培养,这样才会使非遗的保护薪火有传人,艺术之花常开不败。

有的地方掀起了一股申报非遗保护项目的热潮,由于它的盲目性而进入了误区,竟然把非遗当作了摇钱树,什么名人故乡、某某名山大川之最、某某产地、某某仙境等层出不穷,用这些招牌来赚大钱。这样做我认为是不妥的,因为非遗的精神功能和文化功能是其主要属性,旅游等活动只是一种附带功能,如果拿着非遗的招牌去挣钱,甚至为猎取文化政绩而不惜血本的去炒作,那将对保护非遗是缘木求鱼。

有人说非遗能否当作一项文化产业去搞呢?我认为条件成熟后是可以的。像我们这里的一个非遗项目,民间锣鼓《文水呱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首先是经过了认真的挖掘整理,再之是进行了认真的提炼和提高,经有关专家不断改进提高,使之不仅已申报为部级非遗,而且到各地去参加评奖和部级各类赛事,参加各种商业助兴演出等活动,不但使这一艺术得到保存、保护,而且使之更加精细,还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并解决了不少人的就业问题。这又是个良性循环,艺术提高了,钱挣了,再拿钱去投入艺术建设和形象建设,这一非遗形式将会更加完美深邃,这样就又能得到更多的收入……这样的事业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篇2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cultural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wWw.lw881.com”’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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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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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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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形式”(forms0fcultural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0/masterpieces0/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q/human讧7:guide扣rthepresentation0/candidature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revvingthebangui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roundtable0/ministers0/culture-intan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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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宣传;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7-0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矛盾越来越深,为使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和谐的背景下进行,就必须重视和谐文化的建设,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现实意义和悠久的文化底蕴,是和谐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能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双赢的局面。

一、建立完善的“非遗”保护体系

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整个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工作机制,切实执行落实“非遗法”,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定传承人保护计划,完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普查成果的研究整理与保存。加强“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范围广,要取得卓有成效的“非遗”保护,就必须努力建立起一支真正素质高、业务精、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优秀人才队伍。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重点项目保护

明确“非遗”重点项目保护,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的切入点。重点项目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划分,既要客观又要有重点和分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应当制定重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濒临灭绝、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优先保护,采取图像录制、图片采集、文字记录、实物收集等一切有效手段进行收集并建立数据库,经论证后,按级别积极申报进入名录保护体系,对重点项目进行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传承和传播,采取展示、展演、宣传和推广等积极措施,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保护力度,使一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

三、“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最有效的方法

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传承的文化、是传人的文化,代代相传、口传心授是其独特的传播延续方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键在于人,尤其是针对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才得以保存,得以流传至今。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活态”传承。

(一)名录项目保护

建立本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对那些确有历史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项目保护,要鼓励积极申报部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起四级名录保护体系。

(二)传承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人的存在,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艺的保护与传承。要健全传承制度,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建立传承人档案,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保障,政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做好非遗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对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艺人的跟踪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支持和提供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把“活态”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

(三)节会保护

利用“文化遗产日”、宣传民族民间传统节日,扩大知名度,提高影响力,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搭设传统手工技艺展示平台,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展览、展演、讲座等宣传展示活动,积极培育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促进优秀文化传播和弘扬,让人民群众共享非遗保护成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民间传统节会中复活。

(四)基地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基地和生态保护区等各类载体,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本真的形式再现给世人,让人们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无限魅力和原汁原味的民风民俗,使民间习俗、绝技、绝艺在基地保护中得以存活、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融入生活,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基地保护和活动保护结合起来。

四、非遗与旅游发展有机结合

非遗与旅游、与文化发展有机结合,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种常见模式。发掘、抢救一个“非遗”项目,不是要把它们放入博物馆,而是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文化空间,充分展示传统文化的丰富性和独特性,让人们通过旅游,真实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在我们的身边,使民众有一种认同感、历史感和归属感,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让文化旅游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创新宣传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特殊文化形式,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催生了人们对更高精神文化的需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当今热门词语下,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心理日益强烈,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那些涵盖在民族民间习俗内的古老传统的智慧与价值所在。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传播平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宣传展示,不仅要靠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更重要的是注重传统文化的教育,要让优秀的传统文化走进学园,让青少年了解和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和精神,利用一切宣传手段,营造良好氛围,凝聚全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关系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传承、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要正确理解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护和传承我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是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和合理利用又是创新的基础和动力,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它们又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优良基因延续不断地传承下去,并在传承的过程加以发展和创新,进行活态保护和活态繁衍,在繁衍中得到发展壮大,为人类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使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当前,轰轰烈烈的“非遗”保护,已成为全社会普遍话题,它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年劳动人民的智慧,反映了时代烙印,见证了中华文明历史发展与辉煌,是研究我国历史延续,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结晶,包含了人类历史长河中遗留的文化精粹,是一个民族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志,内涵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发展有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已经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取得新的进展,生态文化保护区初步形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

七、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极其艰巨,只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自己民族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再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传承民族文化思想。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篇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言,其主要是指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被人类一直继承延续的传统文化形式。从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人文艺术、传统工艺技能等,这些都是历史文明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对人类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意义。例如,中国的皮影戏、剪纸、捏面人、刺绣等,这些都是中国历史文明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从其内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是前人对历史生活经验的总结和传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从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来看,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历史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继承和延续,具有较强的历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经验总结,是一种对历史的继承与延续。

2.动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之其他遗产而言,更具有动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非物质状态来存在的,这种非物质状态就决定了其主要以一种动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戏曲、艺术表演、民歌等传统艺术,都是以一种动态的形式存在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从上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性可以看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必须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特点。只有如此,才能够切实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因此,就具体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永久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文明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文化瑰宝,对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就决定了其需要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才能够使其永久地存留在历史的进程中。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其没有较为固定的存在形式,缺乏一种物质性的依托。这就使得其缺乏延续性的基础,对人的依赖性较强,这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面临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必须以永久性为基础。

2.动态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非物质状态为主要形式,这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遵循这种特殊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各种传统文学艺术、技能经验等,具有一种鲜活的状态,传统的记录式方式无法很好地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动态保护,能够鲜活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进行全面继承。

二、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方式的概述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非物质状态存在,它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因此,展演方式作为一种直观、形象的展示方式,有利于动态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但是,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方式的现状来看,其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现场展演

现场展演是指利用相关人员在观众面前进行现场展示和表演。这种方式极具观赏性,使观众能够直接、真切地欣赏相关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前人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多以艺术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观赏性是其重要的特性。现场展演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现场的表演和展示,使观众能够直接了解、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一定的缺陷,对人员的依赖性较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使得其只能依靠传承人的传承而存在。因此,现场展演的方式对传承人的依赖性较大,无法进行无限循环展演。

(二)图文展示

图文展示主要是通过图片、文字等形式向公众进行展示,以达到传播的目的。采用这种展演方式,能够永久性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记录,使得观众能够随时根据需要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图片、文字的形式能够更为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描述,能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摆脱人的因素。但是,这种展演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状态决定了其具有动态性,但是图文形式缺乏动态性,在传承其精神内涵上缺乏有效性。

三、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方式的措施

(一)加强数字动漫技术的投入力度

数字动漫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由于科学技术手段的限制,数字动漫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应用程度不高,使得数字动漫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较弱。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数字动漫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力度,并对相关技术进行研发升级,积极加强3D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拥有先进科技的支持,提升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明发展进程遗留的财富,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一种具有极强技术性的工作,科技的手段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数字动漫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但是依然有其局限性。因此,国家应该重视科技力量,在应用数字动漫技术的同时,加强其他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并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技术体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具有有效性。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的拓展

(一)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文化财富,是对历史生活经验的概括与总结,其传承与发展离不开人的参与。当前,传统文化不断受到外来文化和现代元素的冲击,人们越来越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因此,政府应该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使其深刻地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投身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之中。

(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

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主要依托相关的博物馆、文化宫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专门的展览馆,而且展演期也极不固定。因此,政府应该根据各地区非物|文化遗产的具体状况,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使民众可以随时参观学习,从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力度。

五、结论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提出的概念。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文化生态出现了诸多不利因素,非遗保护面临困境,加强完善我国非遗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以四川省非遗的保护现状为考察对象,详尽梳理和分析其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和未来的完善,期望对该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可鉴参考。

四川非遗保护的重大意义

非遗保护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四川省委第九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把四川省建设成为文博强省、非遗强省是四川省发展战略目标之一,是建设具有四川文化特色的精神家园的重要着力点。非遗是先辈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保护和挖掘文化遗产,弘扬和传承地域文化,对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站在文化强省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非遗保护与传承。非遗保护是建设和谐四川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优秀的非遗产生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正成为维系四川省各民族各阶层生存、发展的重要纽带。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建设和谐四川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川非遗保护现状考察

四川省非遗资源丰富,以古蜀文化为核心,以历史文明渊源深厚、区域文化特色显著、遗产荟萃、古蜀文化兼容多元、民族文化绚丽多姿等为特点,具有独特的文化魅力。

四川非遗保护的成就。四川非遗的类别有戏曲与曲艺系列、文昌文化与德孝文化信仰、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民间口头文学系列、民间美术与手工艺和各种民间信仰与习俗等[1]。目前,省、市、县非遗保护体系已形成,其结构严密、机制科学、措施到位,凸显了四川省非遗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高效性。

一是法律与政策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遗法》十分强调对文化整体的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3]国务院对保护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作出了清楚明晰的阐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2005年7月,四川省财政厅草拟《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管理方式、使用规定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5]各级政府对非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博物馆等实体在税收、土地、规划、生产资料、规费、宣传、培训等方面都执行了公益文化产业项目政策,给予了非遗保护非常重要的支持。

二是打造国际文化品牌。“国际非遗节”是国际社会首个以推动非遗保护为宗旨的大型国际文化节会。2011年第三届成都“国际非遗节”举办了6大类370多项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31个国家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使、7个国家驻蓉领事馆外交官应邀出席了“非遗节”相关活动,吸引了520多万人直接参与,拉动社会各种消费54.2亿元,在国际国内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6]“非遗节”国际论坛形成并发表的《成都倡议》,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响应。

三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2008年10月8日,文化部正式批复设立全国第四个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辖茂县、汶川等7县21个村寨及乡镇。共计39个羌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投资29150万元。[6]“保护是基础,传承是核心,项目是载体,建设是关键”,试验区内已建成一批羌族刺绣、羌族水磨漆工艺品等非遗生产基地,将培训、生产、展览、销售有机结合在一起,对于羌族非遗存在的生态链和整体性创造了良好环境。

四是开展非遗名录申报工作。2007年,四川省组织参加了全国第二批部级非遗名录的申报工作,推荐了119个项目,有76个项目进入了公示名单,申报成功率达63%,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位居第三(仅次于浙江和山东),是全国平均数量的2.62倍,是2005年四川省入选首批部级名录项目数量的近3倍。2011年4月,全省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分别为“藏戏”、“《格萨尔》史诗”、“中国传统蚕桑丝技艺(蜀锦)”;入选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羌年”)。[6]非遗资源的丰富灿烂和宏博精深大大推动了四川的文化发展热潮,也为四川跻身全国文化强省前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调查数据。最大限度和最广泛地利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方式就是旅游,[7]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的重要量化指标。

四川省2011年旅游总体情况统计表[8]

从上表可以看出,四川省在接待入境人数、外汇收入、国内旅游人数、国内旅游收入及旅游总收入等5个指标,2011年较2010年、2009年都有明显提高。正因为四川省倾力打造的非遗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为四川非遗走向全国和世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才能将诸多非遗项目推上“生产性保护”的康庄大道。

四川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非遗保护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首先,受市场化大潮的冲击,非遗生存状况堪忧。市场经济商业大潮是无可避免的社会变迁阶段,萌芽、成长于农业社会的诸多非遗项目多不具备营销能力,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如川剧,演出市场日渐萎缩,靠其自身走向市场来维持生存困难重重。其次,地震等自然灾害使四川非遗文化受损严重。震情最严重的北川、汶川、茂县三个羌族聚居区大部分建筑倒塌,羌族文化遭到毁灭性打击,现存的非遗实物和普查资料全部被掩埋。

保护资金来源单一、投入有限。国家财政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投入在逐年增加,然而,如果将其分摊到全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上,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就四川省的情况而言,每年用于非遗保护的专项经费投入也相对有限,部分地区甚至还未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四川省非遗项目覆盖面广泛,但保护资金往往无法及时到位。

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人员通常由文化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兼任,缺乏长期、系统的专项培训。[9]个别地方还存在申报传承人是为个人服务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省内还存在普查手段落后、普查资料不全、普查不科学和准确性不高等诸多问题,使得一些非遗项目失去了保护的依据。迄今为止,四川省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及保护现状还未能完全呈现清楚明晰的图示,这一切均说明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策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非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非遗及其保护的认识,对四川非遗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保护和传承:

理性立法,完善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非遗保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非遗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做到非遗保护有法可依。地方立法应在主要制度设计上,吸纳国家立法有关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规定保护名录制度、传承人认定制度、生态保护制度、考察限制制度等,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历一个从探索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加大财政投入,多元筹资推动保护。要以增加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非遗保护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还可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团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资助。[10]同时,减轻非遗企业税收负担,听取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诉求,切实为非遗企业传承发展排忧解难。

挖掘非遗文化内涵,搭建展示平台。目前,非遗转化为旅游产品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有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旅游场馆、民俗文化村等。四川省应当加大开发力度,在充分挖掘非遗文化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寻找、创新更多更新颖的载体。如将绵竹年画绘制在鼠标垫、T恤或水晶的、玻璃的载体上。将传统非遗的文化内涵与现代物理载体相结合,既保留了古蜀文化的特色,又通过这些载体注入新鲜的时尚元素,传播到更广阔的市场和舞台。

打破双重困境,保护一线传承人。政府应该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定期的生活保障并制定一套完善的奖励政策,给非遗文化传承人量身定价。[11]各级政府要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切实保障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传承人也应以积极的态度钻研、表演和宣传推广非遗,同时接受政府和社会群体、群众的监督,在《非遗法》精神下,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做好非遗的传承、传播工作,让古蜀文化在信息大时代绽放出富有魅力的新姿与异彩。

方式多样,以宣传带动全社会的非遗保护意识。首先,研究力量的聚合。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科研机构之间,研究非遗的科研成果和先进理念应及时沟通交流和传播公告,使其真正成为能发动社会公众的启发者和鼓动者。其次,社会力量的团结。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单位应举办非遗方面的社会性活动如联欢节、大型展览、趣味活动等(如用猜灯谜的方式了解省内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再次,大众媒体的传播。可在电视、广播、网络上开设专栏和讲座,广泛宣传全省非遗保护的现状和动态,详细介绍各级保护项目,定期编发工作简报等。以全方位立体方式逐渐在全社会营造了解、热爱、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也为培养新的非遗传承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谭继和.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与保护概论[J].中华文化论坛,2011(4).

[2]来源于国家公共文化网,.

[6]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量[J].中华文化论坛,2011(4).

[7]蒋玉石.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营销策略研究[J].四川戏剧,2012(2).

[8]来源于四川旅游政务网,http:///web/?jdfwkey=kmvto1.

[9]甘秋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族文化[J].名作欣赏,2010(9).

[10]练红宇.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2010(3).

[11]谢重阳.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J].技术与市场,2011(12).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保护政策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9-0086-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要紧跟经济建设的步伐。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文明古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们所淡忘,政府亟需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让当代人认识和了解祖先留下的文化,下一代人传承非遗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2004年8月,我国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在世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框架下,开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执行的历程。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主要有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综合性指导政策,以及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依据。2006年12月开始实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并提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2008年5月,文化部颁发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管理和培训以及义务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7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非遗申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

本文结合调研材料,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特别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做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尝试提出推进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的成就

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订“国家+省+市+县”共四级保护体系: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昆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民族歌舞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长调民歌称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1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34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853个。

笔者调研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在非遗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陆续完成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社会文化发展规划体系当中。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机构深入调研,收集、整理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素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代表作、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和信息资料数据库,并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优秀传承人,培养后续接班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

1地方性政策和法规逐步完善

为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通道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政策、法规,在工作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培养、资料保存等方面对于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抢救、活态传承等作出了规定。

通道侗族自治县先后出台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推荐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自治县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步骤和措施。

2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显著。

为加快推进通道侗寨申遗,省委、省政府将其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纲领性文件,市、县两级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重点保障到位,组建了专门班子,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申遗工作。将通道申遗工作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和纳入了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管理,落实了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定进度和定惩罚的“五定”责任制。

2011年7月,通道侗族自治县正式启动申遗工作,并与2012年11月17日,通道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进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致使通道侗族自治县开始进入激动而紧张的申遗之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机制日趋成熟,保护工作逐步迈向深入。

我县出台了《重点项目申报办法》,《整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整合部门项目及资金,积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制。

通道侗族自治县50岁的粟田梅,先后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优秀织锦工艺传承人”。传承侗锦织造技艺是她一生的追求,不仅创办了通道侗锦传习所、雄关侗锦坊,而且举办了120余期培训班,培训了1300多位村民学会织锦,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侗锦梦”“美丽乡村”梦。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部分民族村寨地区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突出个人,缺乏“传承群体”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学校教育、侗族村寨的力度不够;重开发利用、轻传承保护的现象突出等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来自执行方面的原因,但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事业性工作,其中政策因素带来的影响更为关键。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体系不完善、不完整,政策供给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很多,既有目前所提倡的活态性保护,也有传统的静态展示性保护,同时还包括了仍在学习和探索的新方法等。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当地的工作实际开展保护工作,走出符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的新路子,包括从传承人、传习所、文化空间、生态基地、活动、节庆、展示、制度、法律等保护方式方面去探索,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此外,在一些重要领域还缺乏必要的专门性政策,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学校教育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强调“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但该项政策至今没有形成独立的文本,对教育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地方性课程和教材等建设缺乏专门性的指导。因此,真正针对少数民族、凸显“民族性”的教育举措尚未得到体现。

2缺乏可操作性和倾斜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汉族地区有较大差异,在民族性、地域性、文化内涵及文化生态等方面多有不同,普适性的政策不一定适应其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需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倾斜性配套政策,而现有的政策又大多缺少有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倾向性,难以很好地解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现实问题。

3部分政策强调开发利用。

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都将开发利用看作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过于强调搭建平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很多民族地区还将其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当中,认为“丰富的民族文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明确提出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情况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其政府工作的重点,在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上,相关政策往往偏重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的“双刃剑”效应被忽视,对其中蕴藏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和本质意义。

三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视加快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进程,积极完善政策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个庞大的文化工程,如何有效地传承发展,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变形”、“变味”以致“被遗忘”,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核心内容。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势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2推进政策进一步细化,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专门性政策。全面细化各相关政策,尤其是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

3提高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强化可操作性,重视对少数民族和偏远民族地区的倾斜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目前还缺乏可以借鉴的可靠经验,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案仍在摸索当中。在目前阶段,制定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规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构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形成良好的导向。

4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5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政策。

资金投入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传承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的保护工作严重依靠财政支出。针对这一现状,民族地区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参与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投资、捐助及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出台一些配套的优惠政策,有针对地给予一些政策支持,严格把握资金投放,把使用效果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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