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暴力的建议(6篇)

来源:网络

治理网络暴力的建议篇1

大数据时代,网络政治参与正成为青少年的主要参政议政方式。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活动领域与社会活动领域大面积重叠,人们的现实社会实践随之发生改变,网络平台成为人们又一重要的社会实践平台。尤其在政治活动领域,政治制度、过程、权力,政府政治治理以及国际多边关系都受到了网络的影响,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可以说网络政治参与为现实政治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网络信息技术给国家和公民的政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用户身份的虚拟性、信息的海量性,使得网络充满了难以掌握的变数,青少年的政治参与活动也在发生“质”的转型,网络传播的蝴蝶效应被加速,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发达之便利引发公共危机,因此执政者对网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出现越来越多漏洞,政府越来越被要求更新监管模式和方法,跟上时代的步伐。

一、国外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出发点:治理“无序”

尽管青少年还没有形成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阶层”,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无序”“失序”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非理性、欺骗性、群体极化等偏差行为给民主政治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也成为国外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出发点和初衷。具体而言,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失序”主要表现在青少年、政府和网络技术三方主体上,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

1.青少年主体的非理性参与

从某种角度来说,网络政治参与本身是理性的。但是,青少年作为参与主体在网络政治参与的实际过程中,却往往出现非理性行为,导致事情走向负面方向,从而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盲目性参与。网络政治信息爆炸性增长,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人云亦云,网络政治参与具有盲目性从而造成参与动机不确定、参与目的不明确的盲目性政治参与。(2)欺骗性参与。网络政治参与的平台是网络,网络本身具有隐匿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从而使青少年主体身份数字化和虚拟化,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受现实规范的制约,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虚假政治信息,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生活。(3)情绪化参与。有些青少年不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也不是出于自身参与的本意,而是以一种情绪化的方式盲目跟风转帖,随意抒发自己的不满情绪,目的是利用网络任意发泄自己对社会对国家的不满情绪。(4)非法参与。青少年网络政治非法参与主要表现为通过技术手段威胁国家信息安全,如青少年黑客制作网络病毒传播,窃取网民信息,更甚者侵入国家网站,窃取国家机密信息,散布甚至修改商业机密,给国家信息安全和网络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5)网络群体极化与“多数人的暴政”。“群体极化”(Grouppolarization),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学者詹姆斯?斯托纳(JamesStoner)于1961年提出的。它指的是“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1]。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在网络上体现得更为明显,表现为远远超出现实生活的极端化。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由于多数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思想尚未成熟,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向思想的极端而引发群体极化现象。在网民关注度高、涉及网民自身利益且具有争议性的论题上,青少年群体往往陷入不理性的“群体极化”状态,任由情绪支配理智,发泄网络活动带来的压力与恐惧,并最终演变成极端的“网络暴力”“口水战”,脱离了网络政治参与的初衷。由此,网络群体极化产生的强势意见就可能演化成现实世界中的“多数人的暴政”。

2.政府主体服务功能的弱化

传统的政治参与背景下,青少年与政府的距离比较疏远,青少年政治?⒂氲穆?足感较低,青少年与政府之间似有脱节的状态。正如加拿大政治理论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所言:“距离,所象征的意义,是表示政府机关已经与普通公众脱节了”[2]。然而,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拉近了政府和青少年之间的距离,网络成为青少年表达政治诉求的主要渠道:时政新闻网站成为青少年了解国家大事最快速、最便捷的工具;社交网络平台成为青少年议政、论政的平台;网络投票成为青少年选举的主要方式;电子政务也保障了青少年的政治参与……网络的发展一方面改变了当下的政治氛围,使得青少年更加关心国家政务、更愿意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为青少年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保障与支持。但是,目前国外政府部门的网络化建设明显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政府网络化滞后,对于新技术的运用是低层次的运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政府政治网络平台的建设往往落后于社会政治网络平台,从而导致政府服务功能的弱化,对青少年的利益表达缺乏足够的回应致使众多青少年的网络利益表达没有得到相应的反馈,降低了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体验效果。

3.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数字鸿沟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推动政治平等与政治民主的同时,也产生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又称为信息鸿沟,是信息技术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在报告《在网络中落伍:定义数字鸿沟》中被定义为:“那些拥有信息时代的工具的人以及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存在的鸿沟,体现了当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存在的差距现象”[3]。这种差距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技术和服务获取信息的差异和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技术的能力、知识和技能的差异。可见,“数字鸿沟”不仅体现为硬件设备上的差距,也体现在网民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能力上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之间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数字鸿沟的根源在于社会阶层在经济上的差距。数字鸿沟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成为信息时代凸显出来的社会问题[4]。消除数字鸿沟,对执政者来说,是推进社会公平、网络政治参与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提升全民媒介素养,网络政治参与能力,使得政府能够倾听各地利益诉求,推进社会公平。反之,数字鸿沟的扩大,则将加剧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群体极化、降低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效率、扩大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差距,导致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平等甚至引发政治分裂。

二、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的多元化

从网络政治参与诞生之初,各国就对其监管方式进行了各种探索与实践。在国外,目前有代表性的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种:政府立法监管;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利益表达机制的自行调节[5]。这些监管方式都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来制定的,各有其优缺点,我国不妨取其优点并进行本土化改造。

1.政府立法监管

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最强有力的手段,适用于所有公民,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政府出于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提高青少年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障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控制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偏差与误区、限制网络民主中信息鸿沟的扩大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根据本国国情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进行酌情监管。在运用法律工具上,通常存在修改原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和制定新法两种措施。

目前世界上过半的国家都对网民的政治参与进行了立法,以法律手段捍卫国家信息安全,引导网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有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督,有26%的国家出现对互联网的执法案例[6]。作为全球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最早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活动进行立法尝试。为了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序的发展,美国从1996年起至今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

德国是欧洲各国中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探索得最为全面、取得成果最丰的国家,为欧洲其他各国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2007年德国通过《新反恐法案》以加强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允许警察使用“木马”病毒来监控嫌疑人;除制定新法,德国立法部门还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作为欧洲另一大国的英国,2014年7月,英国议会通?^了《紧急通讯与互联网数据保留法案》,规定国家安全部门有权利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得公民通话时间、通话对象等信息,但保有公民通话内容的隐私,为治理国内恐怖分子袭击、阻止犯罪使出了强有力的手段。

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韩国在网络政治参与方面走在前列,也是全球首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外,近年来,为健全网络监管法规,韩国政府还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案[7]。

然而,从整个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来看,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虽提高了监管效率,但是也意味着它容易伤害网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有碍网络政治的高度发展。

2.技术手段控制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基于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对它的监管也应回归到技术控制上来。目前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内容分级与关键词过滤制度。分级制度是将网络政治参与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从接触源开始甄别、过滤,避免青少年接触不良网络言论。美国以UGC内容为主的YouTube视频网站就格外重视对自身平台的内容监管,通过设定社区准则来预防不良内容的产生,在审核过程中也主要以社区准则为准,同时也对用户的举报进行跟进和删除[8]。我国也曾经针对青少年研制“绿坝”防火墙,专门过滤网络上的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但是由于系统不完善、语种不全等弊端,于2010年5月停用。基于现今世界互联网技术发展情势,在运用技术手段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方面,我国应多学习美国、德国等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的新型技术、知识。

3.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

与法律手段、技术手段相比,网络行业和青少年网民自律,从理论上来说,是最节省人力物力的手段,也是从源头防止网络信息安全危机、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的手段,同时基于行业和青少年网民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这也是对网络政治参与自由限制最小的方法。一些欧美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尝试,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10条戒律、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等等。但是人们有逐利的天性,在利益与道德的冲突下,不具强制力的自律手段,只是一纸空谈。且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践踏网络道德的行为,侵犯严格自律的人的各项权利,造成了网络不公。所以,自律手段应当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的条件下,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起到补充作用。

同时,许多国家通过建立不同的网络平台,为青年参与政治提供多种网络途径。比如在英国,TheHansardSociety机构,建立“HeadsUp”网站致力于将青年人和政治联系在一起,通过论坛的形式,讨论不同的民主与政治问题。在瑞士,一家报社Aftonbladet和一个面向青年的商业网络社区Lunarstorm联合成立了Ungtval网站,以帮助青年人发出他们的声音,特别是把他们关注的问题纳入公共议程中来。在土耳其,由ARIHareketi这一社会运动和智囊团建立的Ari站,旨在发起一系列离线活动,在土耳其青年之间建立对志愿主义的新理解,并组织讨论宗教安全方面的问题。在荷兰,Coolpolitics也是一家为了激发荷兰青年对公民和政治事件的兴趣,并使青年人能实现他们参与、了解和反馈等方面的公民权的网站[9]。通过国家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拓宽了渠道、提供了路径。

4.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c的本质要求是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机制则是在承认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机制[10]。网络政治参与的各方,作为利益表达机制中的表达主体要素,如何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达到多方认可的平衡状态至关重要。同时利益表达客体如何进行规范、如何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都是保障青少年网络利益表达的重要议题。只有通过对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才能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提供健康的环境。美国是微博的发源地,在政务微博的应用方面也是其他各国的领跑者。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12月颁布的《政府开放令》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利用微博等工具来增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2010年12月,251名国会议员和参议员已经建立了微博账户。”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美国政府部门利用微博进行政民互动的次数是2011年的3倍[11]。社交网络媒体是青少年网民参政议政最主要的平台,也是其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美国政府对微博的重视体现了其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利益表达的积极引导和规范化意向。

上面四种监管方式是目前存在的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各国多采取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多元监管方式。由于网络政治参与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国都没有足够的监管经验,因此各个国家之间互相借鉴成功经验,并进行本土化修改成为一种常态。

目前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与分歧,实际上有很深的经济政治原因。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新型民主,本质上归属于社会民主政治体系之内,虽然借助了互联网工具,本质上还是对言论制造者、传播者的监管,换言之是对人的监管。人是社会的产物,受到一定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与东方国家都各自有其独特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因此在发展网络政治参与监管制度时,难免产生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在制定监管方式时,不可盲目引用国外经验,应结合本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特点,有选择性地借鉴。

三、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要监管类型及其反思

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国外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上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别,发达国家监管经验比较丰富,有许多成功的监管手段、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照。同时,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兴事物,基于互联网的复杂性和日新月异,需要不断地调整监管战略,发达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上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我们反思。目前,国外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类型主要有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新加坡的审查制度和美国的选择性限制,这三种青少年网络政治监管方式各有其利弊。

韩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网络实名制在韩国起到了十分显著的效果:降低了政府处理网络犯罪的追踪成本,促进了网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精神,减少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通过身份信息的技术筛选,可以防止青少年接触暴力、色情信息,从而保护了青少年的权益。然而,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背景,在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民意调查中,超过半数的民众同意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因而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另外韩国人口较少,推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较小。这些,在地广人多、国情复杂的中国都难以实现。同时,实名制也存在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由此可见,只有我国健全了网络防火墙,足以保证公民的隐私信息安全,网络实名制才可徐徐图之。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实行网络审查的国家非常多。互联网的虚拟性、自由性,使得网络犯罪成本降低,同时互联网带来的文化入侵,也要求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网络审查制度。然而,互联网的发展繁荣、网民的网络使用体验离不开政府给予的网络自由,因此政府网络审查把握的度十分重要。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经验可知,要想让互联网审查被多方所认同,首先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该制度需要明确互联网审查的标准,确定负责机构,规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互联网上内容被错误屏蔽时的救济措施。有学者提出“四分法”,即公开性、透明性、准确性和有效性[12],目前也被认为是网络政治审查最理想的标准。

美国一直是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上主要实行选择性限制。在美国,法院通过系列判决逐渐形成一种对待网络信息限制的基本态度:尽量避免通过立法方式对政府限制言论的标准与范围等作统一规定,而倡导通过“个案权衡”方式逐案判断政府是否有权限制该案件中的网络信息内容,并且尤其倚重技术措施和用户控制的方式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治理[13]。在有关信息安全事件治理的原则上,美国政府也采取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事后限制原则和表达内容中立等原则。这些举措都或多或少地保护了青少年群体网络政治参与的权利,其中“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用以治理本国信息安全问题。

另外,从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现状来看,网络治理主要集中在信息提供和服务传递两个方面,尤其是服务传递被大力发展,而电子协商和电子决策则基本上没有发展起来,远没有达到全面渗透到国家决策过程的阶段。在信息提供上,由于互联网的超越时空、地域的特点,以及信息的海量性,政府在公示信息、方便青少年了解时政消息上作用突出。同时,结合在线交易、即时通讯等技术,政府也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减少了行政成本。但是在网络政治协商上,政府只强调了市民对决策议题的知情权,而民众的在线参与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英美两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实质上是在不动摇权力中心的权威前提下的一种调整,政府只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青少年的使用体验,而青少年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协商、决策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只是政府利用网络技术推行的一种改良。

四、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超越

根据中国互?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其中,青少年网民规模为3.74亿,占网民总体的54%。青少年作为现代网络用户的主力军,心志尚未发育成熟、辨别能力不强,但对网络政治活动的影响力极大,因此,我国该如何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面虽经验丰富、走在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政治体制不同,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经验,而应避免其误区,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方法,实现对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超越。

1.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本质是权利表达

在大数据时代,青少年作为社会监管和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14]。随着互联网联通千家万户,智能手机成为最主要的上网终端,网站上各种表达自我言论的自媒体平台争奇斗艳,政府已经不能忽视网民的网络生活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政府的政治活动不得不暴露于互联网平台上,接受网民的监督和审视。网络草根的兴起,国家大事不再是官员可随意决定的“家长里短”。

作为当代网络使用与创新的主力军,青少年对网络舆论走向有极大的导向作用,同时他们享有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因此政府在治理国家网络政治监管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到青少年网络用户的主体地位,以满足其基本权利为出发点,构建服务型政府。其次,应考虑到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与非理性,做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引导工作。另外,解决各地网络硬件上和运用网络技术的差距,减小数字鸿沟,从各方面实现青少年的权利表达。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网络政治参与具有虚拟性与实际性相结合的特点,即任何看起来抽象的网络言论背后都有一个实际存在的发言人,网络政治参与的混乱与无序不仅仅因为网络的各种特性,而更多的因为青少年活动缺乏约束与准则,网络的虚拟与便捷只是网络政治参与无序性的催化剂。尤其在这个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高度重叠的大数据时代,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地否定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也不能强硬地堵住网络的洪流,应认识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权利表达本质,起到疏导作用。

2.多措并举建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机制

网络政治参与具有便捷、高效、平等的特点,成为青少年政治参与的新途径与发展趋势。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历程表明,单纯依靠言论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网民的自发遵守远远不能确保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政府的监管、网络技术的把关、网络平台的搭建和网络素养的提高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监管法制化:提高政府执网能力

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经验启示我们,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执网能力,在修改原有法律和制定新法的基础上,使政府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有法可依,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利用行政监管的手段,以明确有效的惩戒制度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另外,政府还要借助来自社会和行业的力量,督促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规范,研发新的技术手段监控网民行为。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和实际执法经验,为了更准确地治理网络政治参与活动,同时不打击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应在法规中明确界定谣言、诽谤等不良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处罚规定,对青少年要有专门条款。政府还应当设立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专门机构,实现从网站到自媒体各个环节的经常性监管监督。政府部门应当改变管网思维,了解网络媒体的发展模式,提高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民众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完善政府对民意的回应机制,健全公众满意的政府网络绩效评估体系,努力消弭数字鸿沟以保障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平等权益,积极提升政府部门的执网能力,及时引导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

(2)内容分级化:发挥网络技术的过滤能力

网络政治参与是人民在信息技术普及的条件下的对自身权利的必然要求,这固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其中伴随的信息安全风险却不容小视。网络政治参与将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连在一起,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熔于一炉,将信息安全带入到一个全新、复杂和综合的时代[15]。网络政治参与关乎国民经济运行、关乎社会政治稳定、关乎个人隐私保护、关乎国家信息安全、国土安全的维护。世界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网络政治参与方面的信息安全问题更为紧迫,如何应对来自别国的威胁、如何有效监管风险以趋利避害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实际发展网络政治参与,积极借鉴国外网络民主经验,发展国家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本土内容分级过滤系统,及早发现本国互联网漏洞,屏蔽国内外不良言论,运用网络技术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信息内容进行多层次的分级筛选和过滤来防止网络民主暴力,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3)平台系统化:提升网络政治参与平台的运行能力

影响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最主要的因素是技术、制度和文化;因此,不妨从这三个层面构建一个科学系统的网络政治参与平台。该平台最主要的意义是维护青少年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给青少年参与网络政治活动提供一个可靠、便捷的途径;同时为国家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实现政府透明化、公开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平台。从最主要的技术、制度和文化影响因素来看,可以分别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参与制度平台和参与文化平台三个子平台。技术支撑平台通过网络传播渠道的连接与整合,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跨媒体交流和无障碍沟通的网络环境,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直接体验和跨平台交流提供技术保障。制度平台通过“政治参与制度”对青少年政治参与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通过“网络监管制度”对网络环境进行监督和治理,通过“政府监管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提升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申诉权,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和制度保障。文化平台着力加强网络亚文化建设,培育现代民主精神,将民主文化内化为青少年的内在规范和行为准则。

(4)参与理性化: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效能

政治参与效能是指一个人认为他自己或是公民整体的参与行为影响政治体系和政府决策的能力[16]。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效能,往往取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参与素质。虽然网络平台带来了青少年极大的参与热情,推进了民主化进程,但在网络虚拟社会里却充斥着一些不文明、不理性的现象。因此,应该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监管,教育青少年自觉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培养自己理性成熟的文明行为,使其在网络政治参与中趋于理性表达而避免盲目盲从和偏差误区,从而促进网络政治参与效能的提高。网络时代是一个喧嚣多于理性的时代,青少年的理性意识是其政治成熟的标志。培育青少年的政治理性应当注意积极地引导和规范,可从如下几方面积极推进:(1)政治参与意识。这一点主要针对当下蔓延开来的青少年“政治冷漠症”,对此政府应督促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政治参与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培育青少年的主人翁意识,引导青少年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并主动维护自身权利与履行自身义务。(2)政治参与能力。首先要对青少年普及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提高青少年政治事务的学习能力,培养青少年政治敏感度,增加青少年对国际、国内政治事件的判别能力,具备一定依法参政的能力。(3)网络伦理素养。互联网因其虚拟性和便捷性,削弱了道德与法律对青少年的约束作用,同时基于“群体极化”的作用,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呈现无序化、非理性的特点,常常出现极端的“网络暴力”现象。因此,应该通过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意识,强化舆论引导等多种途径来防治舆论暴力、网络仇视等“网络不文明行为”,①引导青少年网民自律,保障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总之,理性个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提高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效能,就要做有理性的社会主体,自己要高要求自己,远离非理性的冲动,不断加强自身法律、政治与道德修养。

简而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交流互动、移动泛在、圈群连通等特征,对青少年话语权带来了空前的释放,刺激了青少年公民意识的觉醒,并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进而使得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题范围越来越广而成为一种真正的泛在参与。同时,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理论知识不全、辨别能力不强、易受情绪和他人影响,其网络政治参与存在不理性、不科学的隐患,因此,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可能带来的网络无政府主义给民主政治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已成为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最棘手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规避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偏差与误区,建构其有序机制,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持续健康地向纵深发展。

治理网络暴力的建议篇2

关键词:网络表达;自由;民主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7

一、网络表达的民主塑造功能

(一)网络表达的个体平等性催生公民意识

1平等是民主的一个内在规定性

民主发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最初它是对政治体制的抽象性把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的内涵不断丰富,它不再局限于表示一种政治体制,更多的则是指称制度之下的平等、自由的理念与现象,平等逐渐成为民主的一个内在规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同类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大家就应享有平等的权利。”[1]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在民主政治下,爱平等把人们的野心局限于一种愿望和一种快乐上。”[2]W戈德温在其《有关政治正义和它对一般德行和幸福的影响之研究》中认为:民主是一种管理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认为是同样的人,谁也不比谁更多什么[3]。托克维尔认为:“所谓民主政治,我并不指涉共和国,而是一种社会状态,其中人人或多或少皆参与于公共事务。”[4]詹姆斯博曼认为,“持续性不平等同民主协商具有不相容性,协商中的政治平等是判断民主合法性的批判性标准。”[5]

在传统东亚社会,平等价值并无植根之土壤,每当权利与权力两相冲突时,权利往往要败下阵来,握有权力者之力量总是异于常人,他们的话语分量也就大得多。许多例子表明,权力就意味着政治地位和社会身份的不平等,甚至于在理性与思想上也“应”高人一等,协商与对话只是空想,民主也就沦为空谈。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与平等是一对“孪生兄弟”。民主即是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参与国家治理,人们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上需要进行协商与对话,而真正的协商与对话惟有在平等主体之间才能发生。民主作为一种共同参与机制意味着“特定参与者的物质利益、文化属性或伦理责任并不是预先的特权,决策结果依赖于参与者的行为而不是其以前的立场或其他特性。”(注:转引自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森.协商民主要求怎样的政治平等[G]//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12.)设若协商与对话的参与者中有人以先知自居或握有话语特权,则协商与对话不免落于形式,变成一种命令。

2网络表达使网民对“公民身份”产生心理认同

网络创设了一种政治影响力均等的可能性。“公共领域的由人为法律建立起来的平等性,只作为公民政治实践的形式上的条件,也就是在这法律规范底下,任何一位公民均有参与政治实践的平等。依阿伦特的解释,因为有这一形式上的平等,公民方有可能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其个体性。”[6]网络的开放性,以及BBS、论坛、博客等技术的成熟,让人们获得了一个个体平等的公共空间。网络就像一个过滤器,它滤掉了金钱、权力、容貌、年龄、种族等因素。在这个虚拟的纯净空间中,人与人不再有身份、地位的羁绊,不再有等级与贵贱之分,人们在网上发表某种意见时,他人对其见解的判断并不会受上述特征左右。人与人之间的表达机会趋向平等,大家都拥有平等的话语权,都有坚持和保留自己观点的权利。个体平等性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动力,使其真实想法的完全释放成为可能。公民通过网络收集、整理各种公共信息,并对政府决策、立法、司法、经济、道德、文化等公共事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网络表达的匿名性使得任何一种言论成为强制干涉目标的可能性最小化了,它保证了网络表达者及言论能够得到平等地对待,人们的情感遵从对象由具体的人物转向道德和理性。网络表达者陈述的观点及其被认可并非依赖基于社会经济资源或政治权力的非对称性,而是依赖言论自身的合理性。网络表达并不排除自利性观点,然而,理性贯穿了网络表达的全过程,人们提出任何政策建议,为其辩护,都只能停靠在理性层面之上,这实际上就保证了任何人的合理声音能得到他人的倾听。当个体话语权和有效倾听得以融合之时,民主的进程无疑又更进了一步,因为主张现代民主,其实是预设了任何一种意见都应得到合理考虑的价值目标。

在这种个体平等的网络表达和有效倾听的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公民意识得到了培育和锻造。人们开始拥有一种成员归属感,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活动主体产生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逐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对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一种来自内心深处的终极关怀,形成了一种缺失已久的公民意识。在现代社会,公民意识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和本质内容。网络表达的个体平等性所催生的公民意识为民主制度的巩固提供了深层的精神与心理支撑,民主制度建构在广泛的社会基础之上,前景更为光明。

(二)网络表达拓展了民主广度

1民主的数量维度

民主广度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参与民主过程的主体数量。“民主的广度是数量问题,决定于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率。用数字来衡量一种社会体制虽然不够精确,但在进行比较时,还是不失为一种有用的尺度。我们完全可以说,如其他情况相同,百分之九十的公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所取得的结果比百分之六十的公民参加投票的选举要更为民主。”[7]“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民主的本质要求,是现代政治系统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也是政治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标志。”[8]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民主的养分来源,民主政治在公民的参与中获取持久的动力,从而有序运转起来。在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有效参与和持续热烈的讨论是决策民主性和合理性的实质保障,民主的价值在公民的政治参与中得以真正实现。可以说,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无所谓民主政治。

在东亚的传统社会中,大多数社会成员并非决策的参与者,对于民主没有太多的认同感。在东亚,“民主是一种文化传统的产物,这种传统强调国家的养民与教民的作用,并以此作为公民行为的准则,而不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对和谐和合作的强调优先于分歧与竞争。对秩序的维持和对等级结构的尊重被看作是核心的价值。”[9]由于受传统集权文化影响,今日东亚的一些

地区实行的是“代议(表)制”的间接民主或行政集权民主制度。间接民主和行政集权民主的共同之处在于,决策参与者为社会全体之少数,实行的是“精英统治”,而大多数民众处于看客地位。(注:我们将此种称为“看客民主”,它与后面所述的“成员民主”(“权利民主”)相对应。)“看客民主”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民主真义相悖的,因为“看客民主”本身背离了民主政治的前提,即民众的广泛参与,社会成员若缺乏民主的实践和锻炼,其民主精神就得不到有效的培育,民主心理亦难以形成,民主政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民主机制的运行需要有一定的承载空间,公共空间的存在是扩大决策参与的必要条件。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的优点之一在于使政治权利的观念普及到了每个公民。”[10]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是社会自治,通过自治可以实现国家由权力私有型向社会公有型的转变。“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11]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机构运行的基础;但是,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政治权利全民化始终停留于理论层面。社会规模的宏大性和社会成员的众多性带来的高昂民主成本,使许多国家对全民化的民主政治望而却步。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亦看到了民主的成本因素,他认为,“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12]大国、中等国家与小国相比,缺乏适合民主制度生存的公共空间,在此种情形下,倡导和推行直接民主所需要的高昂成本会使民主制度丧失其存在的内在根据。民主的生命力往往取决于良性互动的公共空间。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由于公共空间的缺失,民主制度的发展长期停留细枝末节的修补阶段,而未有大的变革。(注:直至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代议民主下许多人无法参与公共决策的问题,以约翰罗尔斯、于根哈贝马斯为代表的西方政治思想界开始倡导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理论,实际上该理论的产生与网络的发展有密切关联。)

2网络空间和多元化的网络表达方式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

公共空间是介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领域,它是通向民主政治的必经之地。公共空间从早期的广场、剧院、音乐厅、茶馆、会场转到了网络论坛,网络技术的发展营造了政府和公众共同需要的、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空间。这种新生成的公共空间打破了原有公共空间的组织界限和运作模式,给人们提供的一个便捷的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开辟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新路径,人们由公共决策的看客转变为实际的参与者。这种新的民主操练空间使人们意识到自已对公共事务“居然”也有发言权,体认到一种成员归属,衍生出一种成员民主,抑或权利民主。

网络空间为公民的民主诉求提供了多元化的表达方式。电子邮件(E-mail)、电子公告板(BBS)、即时通讯工具(IM)、博客(BLOG)、播客(Podcast)、闪客(Flash)成为民众政治参与的主流方式。在“两会”期间,人们积极参加“网上议政”,利用电子邮件向全国人大或政协表达自己对一些公共议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络论坛了解国家的政治动向和公共议题,关注、参与论坛的讨论和调查。新华网去年“两会”期间做的“我有问题问总理”栏目得到了数千条回复,网民们对各种社会问题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另外,许多网民也在自己的QQ工具、博客、播客中对自己关心的话题发表意见,并与其他网友就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直接交流。丰富的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们在以往政治生活中表达的缺憾,缓解了参与需求与传统民主制度构架之间的矛盾。网络中的表达和交流是自由的、自发的和松散的,“它的关键作用是形成公共舆论,并将其传达到制度性决策论坛如法庭和议会。”[13]网络成为民众表达见解和主张的主要阵地,公民借助网络表达利益、参与讨论从而影响政府决策。多元化和便捷化的网络表达为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可能,并有力地助推“草根”(注:草根(grassroots)一说,始于19世纪美国,彼时美国正浸于掏金狂潮,当时盛传,山脉土壤表层草根生长茂盛的地方,下面就蕴藏着黄金。后来“草根”一说引入社会学领域,“草根”就被赋予了“基层民众”的内涵。)民主的发展。

(三)网络表达增进了民主的深度

历史上曾经存在封建制度的历史意识在亚洲形成了一种与民主政治不太契合的心理沉积。东亚的民主运动和革命运动虽推翻了帝制,赋予国家各种形式的民主政体,但在民主的深层次上仍有不少缺憾。浸泡在传统文化中的人们在政治生活上习惯于循规蹈矩,墨守成规,缺少个体的自主、自我意识。政治生活对许多人来说就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惟恐避之而不及,他们毕生的希望似乎就是能够永远被代表以免除他们政治思考的“痛苦”,这种希望之于现实生活就表现为强调对政治权威的绝对服从。民主社会理应是一种充满争论的、互动的社会,民主制度本身是一种竞争性表达的设计,而对权威的服从,意味着争论性与互动性的丧失,这虽不致民主制度的必然死亡,但至少将使民主在深度延展上处于休克状态。

1深度民主建构在信息公开之上

美国学者桑斯坦(注:此处的桑斯坦与本文参考文献[21]中的孙斯坦为同一人,为尊重译著原貌故在行文中按译者的翻译表述。)指出:“从民主的观点来看,有三个要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一、去接触更多未经事先选择的题材、主题和立场,或有足够的接触,以产生一定程度的了解和好奇。二、共同经验的价值。三、去接触政策和原则的实质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各种立场。”[14]深度民主首先是建构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的,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产生权利落差。在现实生活中,信息占有的差别性往往成为权力不正当性的发生根据。“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5]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以其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否则,人民将无法进行决策选择以及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知情权之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知情权为人民自我治理之前提。在一个民主政府里,人民必须知悉政府的动态,如果人民连政治参与的基本信息都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则根本无从谈起。第二,知情权是监督公权力运作的良辅。自由主义的核心要义是公民要对公权力保持一种警惕性。社会治理需要公权力的运行,但这丝毫不表明人民就要臣服于公权力,因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至少部分地怀有为他们自身利益而滥用权力的自然倾向。“美国学者艾莫生曾经尖锐地指出:政府所作的坏事……倘如事先让公众知道并交付讨论,它们大概不会发生,所以,我们要从一切事情都应该公开而不应该保密这一前提出发,然后才有必要产生某些例外。”[16]

现代网络传播技术解除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时空限制,穿过了原有的行政壁垒,引领人民进入自由和平等的网络王国。在这个王国之中,人们获取信息的机会在大体上是平等的。各种信息在网络上均留有痕迹,只要人们愿意就可搜寻获取。信息的自由获取让人们能够更多地、及时地了解经济和社会问题,使公民监督公权力行使与社会行为成为可能。网络中的信息流具有巨大的穿透力,任何打压报复均难以阻止网络信息的传播和公众舆论的形成,民众在网络王国中可以对各种事件和现象进行自由而真实地表达。网络传播媒介上存有许多公共议题栏目,网民参与议题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任何人均可对公共话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些信息呈现于在所有网民面前,供大家浏览。人们通过浏览网络信息了解政治、经济、文化思潮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实现了经验和知识分享以及思维的开拓。网络信息与文化的动态传播性使其具有巨大的吐故纳新能力,从而促使网民在网络文化的争鸣性中重获了自主人格。网络表达的启发功能,是对民主深度挖掘的又一贡献。它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引导网民把提高科技水平同不断完善综合素质修养有机统一起来,使之在政治素养、民主意识和文化修养等方面达到一个较高的现代水准,进而有力地深化了民主。

2网络表达的互动性与监督性是深化民主的恒久力量

民主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人民之间互动的流畅程度和民主的内在制约性。就民主的整合功能来说,集体行动者与个体行为者之间必须有一种沟通机制,公民与行政人员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互动是当代公共治理的基本标志。协商网络技术下信息传递的交互性使得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性大大提高,政府在网络发展的浪潮中也更新了自己的观念,改进了社会治理的方式。在最近几年里,各级政府都加快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注: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中央政府网把互动交流作为4大基本功能区之一,在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公众服务的同时,互动性得到了更多体现;2005年浙江省天台县委、县政府建立了效能网,对老百姓提出的需求给予及时回应。)许多官员也转变了观念,以论坛、留言板、聊天室的方式与网民沟通,倾听网民建议。(注:2006年到2007年,江苏宿迁市80多名政府官员开通博客,倾听网民意见;2008年春节期间,广东省委书汪洋和省长黄华华发表了《致广东网民朋友的一封信》,表示愿意与网民就共同关心的话题“灌水”,对工作和决策中的不足之处,欢迎网民“拍砖”。)政府与网民之间的沟通、对话,改变了以往的相对封闭工作方式,公民与政府官员、选民与代表(议员)的直接对话变得简便易行,他们之间的互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间距被大大缩小了。依托网络这个公共平台,公众与政府之间可以实现良性互动,通过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意见交流或信息沟通,民众的意见得到了及时、充分地表达,政府也提高了对公众需求回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这不仅使得政府的决策更符合民意和公共利益,提高了政府决策的可行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型的沟通方式形成了一种民主决策机制,保证了公众参与决策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制约性之于现代民主社会,往往表现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在民主社会中,民主与监督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监督是民主的延伸,是对民主制度的一种保护。“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17]长期以来的农耕文明塑造了传统政治社会封闭性,国家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缺少经常性的交流,重大国家信息坊间化,国家公务活动透明度低,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渠道不畅,政府活动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政府权力也就像被宠坏了的孩子一样,经常越过自己的权力范围,侵犯权利的领地。在当代社会,情势发生变更,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芸芸众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使小小百姓也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监督政府的权力运作。网络信息传递的自由性带来了网络表达的繁荣,这既是公众参与的体现,更是一种监督力量。公民的意见经过网络的表达和整合功能,形成舆论并对政治决策过程产生影响。例如,在“华南虎”事件中,正是网民的“打虎运动”才使有关部门没有向错误的方向走得更远。网络表达具有强大的社会监督能力,它通过把政府置于大众目光之下,减少了国家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其所具有的批判精神和监督功能推动着我国的宪政和民主进程。

二、网络表达的民主性隐忧

(一)网络表达诱致公共秩序紊乱

网络的去中心化和匿名制度,使人们获得了空前的言论自由。这一方面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可能使整个社会陷入紊乱与无序之中。网民在享受着网络表达自由的快感时,很容易忘记原初目的,淡化了自己责任意识。虚拟的空间对现实的解构,抹去了真实世界对伦理、道德、法律等一切社会文化的价值规范的界定,部分网民开始摆脱道德规范和法律观念的约束,将个人视为真理的惟一判断者。他们在网上放纵自己的言论与行为,对自己言行的后果则毫不顾忌。有的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例如网友“夏日追随”在《枣庄论坛》上谣言帖。(注:2005年11月,网民“夏日追随”在《枣庄论坛》上散布“有一伙犯罪分子,以专门挖肾卖钱的没有人性的手段,连续作了几起案件”的谣言帖,该帖在网络上迅速传开,并引起了社会恐慌,许多家长害怕自己的孩子出事,放弃工作,专门接送孩子上学。)有的网民无视他人的心里感受,在网络发表辱骂或诽谤他人言论。例如一名辽宁女孩因全国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玩不了游戏,竟对四川灾区人民发表长达了4分40秒的辱骂言论。有的网民则一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还有的网民在网络上一些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其它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缺乏外在约束的网络表达导致一些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淡化和伦理道德失范,这种言论自由失去了其本身所蕴涵的民主价值,转化成了一种破坏性力量,冲击着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就明智的、有益的讨论来说,某些秩序的规则是必需的。如果大家不接受探究和争论的合理程序,言论自由主失去了它的价值。”[18]和谐的社会秩序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它是任何个体利益可预期性的前提。因此,在倡导网络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在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寻找一个黄金分割点,以求得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保证网络表达的民主价值。

(二)网络表达的多数暴政倾向

民主就其内涵而言具有宽容性与妥协性,民主不仅意味着对“多数人的决定”的确认与保护,对于少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

的保护也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在许多情况下,大众的共同意愿和一致意见是很难达成的,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持不同意见,若强制舆论一律,意志统一,对这些持不同政见者就不会有宽容,而对少数人的宽容和保护恰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19]“多数与少数之间的自由讨论之所以对民主是必不可少的,就因为这是创造有利于多数和少数之间妥协气氛的一个途径;而妥协则是民主本性的组成部分。妥协的意思就是用这样一个规范来解决冲突,它既不完全符合一方的利益但也不完全违背另一方的利益。”[20]网络为普通公民开设了话语权,只要愿意,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这个公共空间发表自己意见,“孙志刚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宪政民主意蕴。然而网络言论有可能发生异化,小群体的意见常常走向极端化,使得网络表达呈现多数暴政倾向。“通常由于‘瀑布’效应(cascadeeffect)(注:“瀑布效应”最初由英国学者R亚当在观察尼斯湖瀑布后提出的。它是指当人们长时间注视向某一特定方向的运动之后,将产生特殊的运动后效的情形;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大多数投资者并非标准的金融投资者而是行为投资者,他们的行为不总是理性的,也并不总是风险回避的,因此金融市场中股价下跌会引发股市的新一轮下跌,这个过程多次重复,使得股价运行轨迹如同一条下泻的瀑布,这种现象被称为“瀑布效应”;本文中孙斯坦所指的“瀑布效应”与上述两种情形并不相同,它是指人们受周围人的影响后随波逐流的现象。)的作用——不管是由于信息的传播(无论是真是假),还是由于同一群体中其他人的压力——社会影响能够引导人们朝着特定的方向迅速发展。有时,瀑布效应具有很强的地方色彩,而且非常理性地引导某些特定群体的成员,使他们非常理性地相信或者去做其他群体中的成员觉得非常愚蠢或者更加糟糕的事情。”[21]在网络上,人们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声讨和遣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看法产生认同感,形成某种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鸣,这种共鸣往往会形成一种压力,迫使持不同意见者受制于这种非理性和情绪化的主流意见。“铜须门”、“辱师门”、“虐猫门”、“很黄很暴力”、“辽宁女事件”让人们不得不面对舆论强制和网络暴政这个沉重的课题。

民主以公共意见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然而民主内在驱动力是理性,多数人意见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偏离理性与正义。“虐猫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的集体讨伐,“铜须门”事件中网络舆论的一边倒的咒骂可以看出网络中的“正义”常常是以一种非正义的形式实现的。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公民的权利遭受的无情的践踏,多数暴政的倾向显现无疑。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网络表达应多一些宽容,少一些强制。网络表达在实现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之时,也应遵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一个社会视法律为无物时,暴政的噩梦也就为期不远了。网络上信息泛滥,真假难辨,缺乏自律的“口口相传”是滋生多数人暴政的温床。以简单武断的推理得出的结论在群体化的从众心里的推动下却成了所谓的“真理”。(注:学者周濂认为:就目前所前,广场政治的特性在网络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姿态和情绪永远都比理性和冷静要有魅力,网络表达已从“全民开讲”变成了“全民乱讲”,并很有可能到达“乱民全讲”境地。([2008-6-20]ce.cn/xwzx/gnsz/gdxw/200604/20/t20060420_6761288.shtml))任何人的言行必须与该“真理”保持一致,否则其他人就要群起而攻之。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对刘涌改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结果遭到网民的辱骂;央视的名嘴白岩因不赞成抵制家乐福,被网民称为“汉奸”、“卖国贼”;火炬手金晶只是说法国大部分民众是友好的,便被网民从“民族英雄”拖入“卖国贼”之列。当众口铄金抹杀百家争鸣时,“多数暴政”的乱象由生。“无视对多数权力加以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22]“现代自由民主的传统倾向于对多数人原则做出限制。例如,它不应被用来压制少数派,少数人的权利只应该在某个公认的标准内受到拒绝。如果少数人受到它的压制,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就变成‘多数暴政’,它是行政暴政的征兆。”[23]宪政和民主价值追求不仅仅意味着限制政府权力,也要规范民众权利行使,多数人的暴政并不比少数人的暴政正当多少,多数人的暴政破坏性更大,因为当多数人成为暴徒时,社会缺乏有效的对抗力量,一切只能听之任之。更为可怕的是,多数的暴政极易转化为少数人的专政。设若某一团体或个人掌握了所谓的主流话语权,形成了“权威意见”,网络民意就成为其推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工具。

(三)政府在网络民愤语境下的民主政治失态

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公共空间,人们对于政府及其成员的行为可以自由评价,人们基于自身感受对政府的行为可能产生许多比较情绪化的言行。在网络民愤语境下,有的政府官员缺乏应有的淡定,对网络中涉及政府的情绪化言论产生一种敌对心理。他们往往以网络表达的非理性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为由对网络表达进行强力压制,有的地方甚至搞新时代的“文字狱”,最终诱发了一些不良公共事件。对网络世界中的言论,现代民主政府应秉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正像政府不可以偏袒一种宗教信仰甚于其他宗教,在对其公民可能提倡的各种观点中,政府也必须持守中立。尽管政府对在公共空间中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可能施加‘内容中立’的限制,但这些管制‘不可以受到对所要表达的观点的同情或敌视所影响’。最高法院已经多次裁决,第一条修正案‘禁止政府对其公民强加一种官方的真理观’或者偏爱的良善生活观,‘特别是,第一条修正案意味着政府没有权力因为信息、观念、主题或者内容而限制表达’。”[24]

公民表达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素。网络民愤、民怨言论是一种典型的情绪化言论,情绪化的言论是基于现实状况的一种强烈的感情抒发,它虽然不必然代表理性,但具有内在的理性因素。“任何对情绪化反应的提及,都可以激起对煽动行为的担忧,但是情感本身应有其合理性,因为它常常源于信仰,比如,愤怒可能源于一个人遭受不公正待遇或者被冤枉的此类事情的信念。情感可以是道德判断的线索,从这一角度看,排除情绪化反应的任何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讨论规则都可能抑制/阻碍了阐述观点的特定方式,而且不可能保证观点的陈述力。”[25]公民对政府的情绪化言论往往是对政府工作的一种批评与建议,它通常源于客观现实,具有一定理性因子。在现实社会中,由民怨、民愤的监督力量引出的大案不少,例如上海首富周正毅案即导引于民愤。

现代民主政府的目的指向和平、安全与福利,其决策或行动的正当性基础即是公共意见,而公共意见的获取必须建立在认真听取任何一种意见基础之上。网络中的民愤言论即使具有非理性的因素,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意见,它是一种对政府及其成员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但无论其内容对错,政府不能剥夺这种意见的表达权,因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26]政府存在的目的决定其必须对网络民愤言论保有宽容的态度,即使民之所愤有所不当,政府也应采取疏导的政策,而不应对其进行压制。“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27]在任何社会,疏缓民愤、民怨的渠道是必不可少的。一味压制民众的言论自由,可能会在表面上形成了平静局面,然而“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28]民众转而将怨忿憋于心中,但久了终是会憋出毛病的,到一定的时候,就要形成猛烈的“井喷”。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29]

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深入人心时,作为国家的主人的牢骚言论只要不损害公共秩序,就不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赞歌好听,牢骚逆耳。一个具有民主肚量的政府,不应该只允许人民对其赞美,而不允许人民发表任何反对意见或怨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社会的进步的推动者不是那些只会唱赞歌的顺民,而恰恰是敢于发脾气的民众。顺民具有很强的服从意识,他们所要做的是听从安排而不敢有所异议,这实际是对人类整体智慧的扼杀,是对主权在民理念的否定。那些对现实失望的民众,虽然他们的言论具有非理性因素,但他们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亦是现实之映射,在一定的价值预设下,透过这些现象服从性可以提纯出某些理性的成份,这恰是现代民主进程所需之现象因素。

三、民主政治下的网络表达的当下治理

绝对自由的人是疯子,绝对的民主是混乱。自由的舌头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前提,然而舌头往往成为扼杀民主的工具。(注:荷兰哲学家斯宾诺沙曾说,“给我们太多的教训,告诉我们人类最难管制的东西,莫过于自己的舌头。”)当个体或某一团体的言论绝对化时,这种在言论主体眼中的所谓民主对于他人就意味着专政。进入网络社会后,民主政治获致发展之新契机,然而网络中的“羊群心理”由于催生、助长了网络暴力,使民主背离其原旨。透过网络暴力,不难发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已被践踏,人与人之间建构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道德义务和民主面相已荡然无存;因此,当下必须加强网络的道德自律和网络法治建设,以确保网络表达的民主价值和伦理意蕴。

(一)网络表达的内在限定性:网民自律

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自律是享有自由的前提。在网络空间中,惟有伦理与道德倍受重视之时,网络表达的民主价值才能实现。“民主制下的公民必须不仅要积极地、非独断地参与对权威的批判,而且要通过慎议追求相互理解,而不是通过讨价还价或威胁,排他地追求个人利益。如果没有公民具备这些品德,自由主义就不能实现它的正义承诺,就的确可能会受制于非民主的和非自由主义的力量。”[30]重塑网络表达的伦理性与道德性关键在于自律。人是社会中之人,必须服膺于共同的行为准则,由这种行为准则衍生的义务首先是道德上的,然后才是法律上的。人们对一种社会义务的违反通常先是内心上的,然后表现于外在行为。外在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来约束,而内在心理则主要依靠个人自律。民主的原生力恰是民众的自觉意识,法律强制只是民众自觉意识的外在催化。民众之间的相互尊重,是实施民主政治的环境和必要风气,对民主政治的发展与稳定来说,它是极为重要的。网民自律意味着网民之间存有一种民主制下的道德底线和人文主义的必要容忍,并且通过提供一种信任气氛和大众容忍的持久基础而使民主得以稳定;因此,网络表达所衍生的新型民主的发展关键在于倡导网民的个人自律。

自律即自己根据一定规范来约束自己。由于我们正处于网络时代的初期,网络社区中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网民对自己,网民与网民之间缺乏统一的、有效的道德评价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物质受限于形态体积、精神亦有“约法三章”,网络也必须有道德公约。在“5.12”大地震后,全国网民倡议共同遵守《中国网民自律“十不”公约》,虽然该自律公约产生于特殊时期,但公约的产生显现了网民的自律意识和力量,昭示文明的、理性的、宽容的网络表达仍可期待。

另外,自律性的提高还需要适当的价值引导。自律是一种主观性的约束,人们在行为选择和道德判断时,极易受主观的价值标准支配。当前的网络社会的环境特殊性使得网民的主观价值标准模糊、道德失范、自律性弱化,因此,必须加强对网民的伦理道德教育,构建网络道德评价体系,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使之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文明、理性、宽容的网络表达氛围。

(二)网络表达的外在限定性:网络法治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31]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或废除自由,而是保障自由和拓展民主,从而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自由设若不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仅会增加民主机制的社会成本,而且易于走至民主的反向。诽谤个人、侵犯隐私行为、淫秽暴力文化不是网络表达的应有之义,而是网络技术带来的社会性的“负产品”。(注:负产品不同于副产品,本文使用“负产品”一词意图强调其负面作用。)但是如果网络个体的负民主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应有规制,个体行为的危害结果就会转嫁于整个社会。网络暴力一旦泛滥,就会像洪水猛兽一样侵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正当秩序;因此,构建网络表达权利的法律边界实乃燃眉之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从言论的客观效果出发认为,“不论自由言论受到何等严格的保护,如果有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受到保障。同样,发表具有暴力效果言论的人也不受保护。不论任何事件都应该考察言论是否在具有明确、即刻的危险中表达的或者其使用的语言具有这种性质。”[32]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认为:“言论自由应受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所设之限制。”[33]张新宝教授则提出:“言论表达自由应受公权和私权两个方面的限制。公权的限制是指国家的限制,通常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保密法、新闻检查法律等的限制,而私权利限制主要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限制。”[34]学者李忠认为:“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自由为恶的一面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限制的必要性。”[35]《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表达自由为一种可扣减的权利。该《公约》第19条对“发表意见权利”作出了两项前提性规定:(1)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都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网络表达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公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应属网络表达的立法边界,然而在网络表达的司法边界的认定上却存在很大的困难。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不清。认定网络言论的有害性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关于社会公益和公共秩序的概念界定上,学界争议较大。二是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目前网络上实行的匿名制,因此,即使侵害行为发生,司法机关也不能确定侵权主体。另外,有害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转发者转发了此类信息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亦存有疑问。三是主体的责任能力的不确定性。在网络中,未成年人的数量不在少数,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人,其中未成年网民就有4001万,未成人在网民的总数约占了20%,(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这样的比例在客观上使有关机关很难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难题,有学者认为通过加强网络监督立法方可解决。另有学者提出应加快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网络警察部队,(注:实际上在1999年安徽省就成立了我国的第一支网络警察部队,截止目前,我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网络警察的专业队伍,网络警察制度虽运行多年,但并未能克服网络表达的弊端。)加强网络监管。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增强网民的责任意识。笔者认为,上述措施,对网络民主的有序化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然而这些措施亦可带来一些副作用。本文认为,要解决网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一是强化立法的精密性,为网络表达言论提供一个较为准确的定性标准,必要情况之下,可采用概括列举方式。以有害言论为例,首先对有害言论进行概括性的规定,然后通过列举有害言论的具体形态、形式使其范围具体化。二是当权利冲突标准不确定时,由法官裁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应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综合考虑言论自由和其它利益的大小后,法官有权做出一个公正的选择。三是行业自治,责任自负。法律的内容总是落后于现实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科技发展的脚步,对新科技带来的一些问题,法律总是缺少必要的规则内容。国家缺少治理新问题的法律规范,使国家的具体管理在逻辑上变得不可能。此时,有效的做法是倡导网络行为的自治,将网络行为中的风险性因素交给网络服务商。以诽谤言论为例,如果某网络服务商的网站上出现了诽谤言论,由于其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则须负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自由表达模式得以形成,这种新型的表达模式对社会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据有关数据显示,有67.1%的人认为互联网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官方了解民生、体察民意的重要途径,71.9%的人认为网络表达成了中国式民主的新通道。(注:数据来源于《中国青年报》社调研中心的调研统计,该中心曾通过益派市场咨询公司对2874人进行了调查。)网络开辟了人们言论自由的新空间,网络表达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表达人们实现着有效的政治参与,助推着中国的民主进程,因此必须要利用好、保护好网络表达。政府应该为网络表达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强网络法治建设,保障、引导和规范网络表达,保证网络表达的民主属性和法律维度,确保网络表达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开放的网络尤其需要克制、理性的表达,网民应提高自律意识,在行使网络表达权利时,遵从法律与道德的约束,确保网络成为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文明、自由的公共空间。当然,网络表达是民主的一个路径,在民主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形下,网络表达所衍生的网络民主并非是现代民主的替代品,而是推动民主制度变迁的“催化剂”,民主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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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cracyIssuesRelatedtoNetworkExpression

CHENBo-li,XUXin-Gui

(Schooloflaw,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5,China)Abstract:

治理网络暴力的建议篇3

关键词:网络民主;法制建设;反思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019-02

一、网络民主之面面观

“网络民主”是伴随着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鲜事物,是以网络为媒介的民主形式和手段。“网络民主”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卡在1995年提出的,他将“网络民主”定义为“为公民借助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加强和巩固民主的过程”[1]。中国也有许多学者试图给网络民主下定义,如宋迎法等人将网络民主定义为“以发达的信息、通讯技术、网络及其技术为运作平台,以直接民主为发展趋向,以公民的全体、主动、切实参与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等民主运作程序为典型特征的一种新民主形式。”[2]

“网络民主”就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实现民众民主诉求的新型参与式民主形式,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出现、发展而发展,以争取最大多数人参与为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网络实现全民参政的直接民主。网络民主的实践形式多种多样,网络投票是发展网络民主的基本实践形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网络选举、电子政务、网络公共论坛和网络民意调查等。这种新型参与式民主形式有如下五点特征。

1.平等性。传统的民主形式确实标榜民主主体具有平等性,也有一人一票等程序保证主体的平等性,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却发现了不平等性。以民主投票为例,虽然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但最终却往往表现为不同阶级不同地位不同利益的人们的实际投票权重不同,况且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票往往无法反映公众的真实意志。而网络民主却能通过共享信息等方式,最大程度上落实主体的平等性。

2.便捷性与低廉性。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便捷性与低廉性,使这种新型投票形式与传统民主形式相比有了这方面的提高,并且便捷性与低廉性也增加了民主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扩大了民主参与主体的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在投入非常小的成本的情况下非常便捷地参与民主。

3.虚拟性。传统的民主形式都有一定的真正空间,而网络民主却因其依托于互联网,而建立了一种全新的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模式。处于发展初期的网络民主由于其虚拟性,导致其正式性较差,网络社区还未形成正式的较科学的民主组织结构形式,参与的主体也往往因此具有分散性和不稳定的特点。

4.互动性。由于互联网技术使网民们能够更加方便而廉价地进行交流与互动,网络民主因此具有很强的互动性,这种互动体现在民主过程的所有阶段。以投票为例,传统的民主投票只有在前期才存在较为有限的互动,而网络投票的参与主体们可以在投票前通过互动交流获取信息,交换彼此的看法,在投票后也可以进行监督,甚至直接与选举对象进行良性的互动。电子政务、网络论坛等更是民众反应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

5.双重性。正如传统的民主形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一样,网络民主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地促进民主的公开公平公正,但“网络暴政”(后文将详细叙述)等现象说明了网络民主仍然具有双重性,尤其是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方面,网络民主更是存在天然的弊端。

这种新型的网络民主形式试图通过新技术推动的变革来落实参与制的直接民主政治,旨在实现民主的基本价值。然而网络民主能否实现民主的真正价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仍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求下网络民主的反思

从标准的意义上来看,民主有以下四个核心特征:第一,重塑权力结构。原有的等级制结构下,通过民主引入自下而上的反控制结构,形成一种双向控制、对称平衡的结构,形成一种利益联动机制下的均衡权力格局。第二,重塑利益结构。在利益联动机制下,公民的需求得到满足,权位与人民利益相结合,形成了一种上层职权与公民利益交易的政治市场。第三,重塑决策行为模式。竞争的政治家不断向选民提供更大限度的利益满足,公民需求得到表达并通过政策得到实现,国家同富人结合在一起的自然状况得到改变。第四,重塑政府性格。各个政党之间的政策非常相似,都尽可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政策渐渐趋同甚至融合,公民需要成为了最最关键的问题,从而决定了政府的务实取向和问题导向的性格。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的辩证统一,没有人民民主就不能有效地对敌人实行,而对敌人的又是人民民主的保障;在人民内部,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人民既要享受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来约束自己,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民主是以平等理念为基础建构的现代国家政治制度,是一种公民参与的上下互动模式,其实质是要形成一种“抗衡力量”,在均衡中尽可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简单来说,民主就是一个多数决定的过程,但民主的价值却更加体现在对少数的保护上,民主的建立就是为了避免特权的形成,而多数的暴政比少数特权更加可怕,民主的发展过程中,民主暴政反而成为阻碍民主价值实现的最大隐患。

如今网络民主却让我们看到了民主暴政这个最大隐患。以“人肉搜索”为例,人肉搜索希望能够形成“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搜索体验[3];网络论坛希望通过网民们的探讨交流,以期讨论出更加理性的结果;网络投票希望能够通过全民参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投票实效……然而现实中的网络民主却暴露了非常普遍的网络暴政现象,由此可见网络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民主”内涵有着巨大的差距,笔者将这种差距出现的原因总结为以下三点。

首先,非实名制的弊端。由于技术等原因,当今的网络还未能实现实名制。这就带来了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众所周知,未受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人们的自由将会由于不存在自由的界限而受到彼此的破坏。“网络民主”作为新鲜事物,由于非实名制的原因,使网民们无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导致了大量地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产生了网络民主的多数暴政现象。

其次,保护机制的不足。即使很难通过事前的保护机制避免人肉搜索、多数言论压制等对个人权利的损害等问题,但通过相关法律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仍能减少网络暴政。当下现实中相关法律条例的缺失,使网络成为人们发泄的空间,各种网络不当言行由于不用受到事后法律惩罚而更加促进了网络多数暴政对少数的迫害现象。

最后,伦理规范的缺失。网络是一个不同于现实的虚拟地带,其中的网络伦理规范更加难以形成,而伦理规范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对网络暴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当下现实中网民内在的伦理规范的缺失,则是导致一系列不道德、侵权等行为的深层次根本原因。虽然我们不能否认网络民主对促进民主的积极意义,但笔者仍然坚持认为,由于以上诸原因是有待于进一步探及的隐性因素,网络民主在实现民主的制造均衡格局、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方面,还需做出更多的探索和改善。

三、网络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平衡的对策及建议

纵使在上一部分分析了网络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存在巨大差距,但毫无疑问,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并且网络影响人们生活趋势不可逆转。即使目前存在网络暴政等问题,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民主的逐渐成熟,其自身独特优势将会随着网络的渗透而进一步得到改善。只要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网络民主就有可能发展成理想的实现全民参政的民主手段和方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网络民主这不可逆的趋势,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及应对策略以参考。

首先,充分肯定网络民主的合理价值。网络民主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垄断,更好地提供可行途径实现双向交流及互动;扩大了言论自由的参与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民利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文化传播和社会矛盾的调节,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次,应出台规范和限制“网络民主”的实施原则。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结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的特殊性方法论,切实落实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及比例原则。

再次,推进网络实名制的量尺。平衡个人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净化网络环境,合法保护公民权利。更要权衡好网络实名制的利弊,科学合理地扬长避短,推动网络民主的规范化进程。

最后,完善网络民主及社会主义人权的保障机制。加强和完善立法,将网络民主纳入司法的保护体系之中,提高对网络民主的立法层次,重视人权保护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综上所述,“网络民主”既然是一件新生事物,那它就是一把双刃剑,就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提炼和完善。我们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监督和管理下,充分地扬长避短,切实发挥其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所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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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暴力的建议篇4

这也正是我们在此讨论网络围观现象的价值所在。作为新媒体时代公民社会政治参与的一种,网络围观呈现出很多“另类”特征,其集体无意识的参与带来的群体压力型传播效果,其建设性和破坏性共存的社会干预功用,其“起哄”和“使命感”、“正义感”相互掺杂的参与心态,都使网络围观超越了简单化的“看客”定性而呈现出意义的复杂性和多面性特征。

一、网络围观。新媒体时代公民政治参与的特殊形式

“网络围观就是网民利用网络技术对公布在互联网上的社会事件进行集中评议的行为活动,其实质就是社会舆论。”可以看出,网络围观不同于体制内有组织的政治参与,具有自身的独特征。

1.通过点击率、跟帖量等指标显示围观和参与,为媒体和公众设置议题

最近被网民高度关注的邹恒甫微博爆料、陕西安监局长因在车祸现场“微笑”而被网民发掘后变身为“手表哥”,以及赵普微博爆料“皮革酸奶”、“郭美美事件”引发慈善业地震等,都是网民从兴趣出发,个体自发关注和讨论某一事件,在集体无意识的参与中,信息流出现了高度集中,以点击率、跟帖量等为评价指标的微博、论坛、BBS等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关注排行,将关注焦点通过置顶、排名、加“V”等方式予以凸显,从而推动某一事件、某一人物成为“热点”。这种新闻遴选、推荐机制客观上为媒体和公众设定了关注的范围和方向,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从公众无意识的“围观”到媒体有意识地设置话题,网络围观经历了从集体无意识自发参与到媒体设置议题后群体自觉参与的演变。

2.通过群体压力影响社会和参与公共治理

现实中的围观往往呈现出“中心一边缘”的人群分布特征,是“多对一”的结构。网络围观在人群集结的数量、围观的时空范围上,都有了更大的扩展,但是其“多对一”的分布结构并没有变。这种结构,是典型的压力型结构,围观的人群数量、持续的密集关注、强大的舆论声势所造成的巨大压力很容易对被围观者产生影响,促使其发生态度和行为上的改变。根据对多起围观事件的参与式观察,网络围观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集体无意识的分散参与,公众根据个人兴趣分散而自发地参与信息交流,参与的形式包括阅读、发言和行动等参与程度由浅而深的三个层面,在无意识中使某一信息被集中关注和出现“围观”;第二个阶段是媒体介入以后,公民参与从无意识的“散民”发言到有意识的“群层”论争,群体有意识地围绕群层利益进行辩论和斗争,并最终以优势人群的舆论意志、利益诉求占据上风和得到相关回应而终止。在这一过程中,除去纯娱乐型的围观,多数时候,围观会指向公共人物、公共政策、公共管理,以个体权利表达、舆论监督、政治参与等渐次提升的形式,推动网络围观从个体兴趣走向公共治理。7.23动车事故、PM2.5事件、对养老金问题的争议等,都验证了网络围观群体压力所产生的社会干预作用。

3.参与结果及其功能发挥具有不确定性

网络围观能否走向理性和建设性,受制于多种因素,譬如媒体的新闻报道倾向和舆论引导态度,网站的管理水平,网民的结构和素质,被围观的事件或问题自身的复杂性与解决难度,事件与网民利益的相关性,舆论领袖和精英分子的态度和作用,有没有组织化的参与和介入等。从网络围观的发生机制看,其动力机制是情绪感染下的群体利益表达,对权力的“凝视”和“合法性”审判构成其内容主体,话语的“优势反应强化”和形成决策压力是其实现的形式和路径。围观的外部表象是网民按照自身的权利表达逻辑审视被围观对象行为举止的“合法性”,譬如针对“手表哥”,其实质仍然是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当围观中的网民话语获得了“正义性”、“合法性”身份并高度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共振”或“共鸣”,以强势姿态影响公共决策。但当围观不能达成一致和获得“正义”时,其社会干预作用就不能实现,并经常流于非理性的“起哄”和“争吵”。在这一过程中,围观常常面临着“多数人暴政”所产生的伪“正义”、不良社会心理和心态的集结、幕后“推手”故意误导、媒体为了点击率而故意炒作和媚俗等挑战,围观因此而沦为“无聊的看客”、“目光杀人”的工具等而不能发挥其正向积极作用。

二、如何理性看待和引导网络围观

1.对网络围观的价值评判

面对网络围观现象,人们给出的评价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人高度肯定其正向价值,认为围观对改变当下中国社会问题有巨大建设作用,响亮地提出了“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也有人对围观的后果持怀疑和警惕态度,认为“失范失序的国民劣根性在网络上的集中宣泄,引来大批围观与起哄,无论你怎样做,结果如何,他们似乎都不满意,但又没有很‘给力’的建议,形不成良性互动的氛围,在置官方于尴尬境地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污损着公民社会的道德标准”。《中国青年报》对此所做的调查也许对我们做出相对客观和全面的价值评判会有所帮助。此项调查显示,网络围观的功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产生积极的社会干预,能够“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72.9%)、“给老百姓更多的说话机会”(57.1%)、“爱心传递式的围观可以集众多网友之力帮助他人”(45.5%);另一方面,它又会产生消极后果,存在着“容易被利用达到炒作目的”(73.0%)、“容易传播不良情绪”(50.4%)、“‘’众多,冒充公众意见”(36.7%)、“过度围观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5.6%)等问题。作者认为,在承认网络围观存在着“民意暴政”、“群体极化”、侵犯隐私、不健康的心理满足等问题之外,其权利表达、舆论监督、意见交流、思想启蒙、促进社会规范建构、推进民主法治等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譬如杨菁菁“戒指换大楼”等公益活动对社会的激励,譬如“杨武案”、“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全社会对公共道德的讨论和反思等,其建设意义都远远大于其破坏力。而且,即使网络围观存在着“都不满意,但又没有很‘给力’的建议,形不成良性互动的氛围”,“在置官方于尴尬境地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污损着公民社会的道德标准”等问题,它也担负了提出问题供全社会思考、催化问题解决等功能,而不只是简单的破坏;在批判网络围观“非理性”的背后,更要反思引发网民“非理性”表达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

2.如何发挥网络围观的理性和建设性

如果说好奇是人的天性,围观就是人关心自身生存状态的本能表现,发生在公共领域的围观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待网络围观,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评价或禁止鼓励所能解决,而要考虑如何将之纳入到一个合理的轨道或框架内以发挥其正向积极作用。对此,本文作者有以下看法:

治理网络暴力的建议篇5

2013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云山在京主持召开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刘云山说,整改落实是教育实践活动最终见成效、出成果的环节,前一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整改落实上取得成效,但与中央要求和群众期待还有差距。要加大整改落实力度,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一项一项整改,见行动、见成果,不达要求决不放行,巩固和发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刘奇葆:把志愿服务做到基层进社区进家庭

201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部长刘奇葆出席志愿服务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坚持把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制度。刘奇葆指出,要坚持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为服务重点,积极搭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把志愿服务做到基层、做进社区、做进家庭,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

杨焕宁:废止劳教制度时机已经成熟

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启动法律程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华春莹:安倍玩弄两面派手法关闭对话大门

1月6日,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上台以来,在对华关系上玩弄两面派手法,接连采取损害中日关系大局、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错误行动。他口口声声重视发展对华关系,但实际上他的这种说法是虚伪的,是他自己亲手关闭了与中国领导人对话的大门。对于这样一个领导人,中国人民是不欢迎的。如果安倍真心希望改善与邻国的关系,他应该做的是拿出诚意和实际行动,为改善与邻国关系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

治理网络暴力的建议篇6

【关键词】民粹主义网络传播依法治网【中图分类号】D07【文献标识码】A

2015年,在众声嘈杂的中国互联网新媒体舆论场上,民粹主义这个模棱两可的概念、像是变色龙一样的东西,在以平民化、草根化、非主流化为特征的亚文化语境之下,表现出对峙精英主义、挑战既有权力结构、极化民意权威、激起群体对立的种种看点,互联网民粹主义影响公民参与行动,加剧了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关系的复杂化,其干预“依法治网”实现程序所制造的现实张力,值得关注与反思。

民粹主义的四种表现

对于民粹主义这一表现形态多元的政治现象,理论界虽然至今尚未形成普遍一致性的概念共识,但其核心性标识有迹可寻:它强调平民大众的利益主张,反对精英主义,倡导直接而简洁的民主,极端平民化可谓其本质特征。在网络自由话语的观照之下,民粹主义对于“民众”这一关键性称谓,所指亦呈现出具有草根特色的基本轮廓:形成某种舆论气候的代表性网民群体、收入财富等方面处于弱势的阶层、对民主政治认知程度较为有限的圈子、无现实社会化组织却呈现出共同旨趣的网络原子化个人。网络草根文化心理与网络民众对于民主思想的误读相结合,借力舆论事件,民粹主义新近呈现出四种表现。

第一种表现为诉诸于“爱国主义”、“民族正义”等口号之下的民粹主义言论,掩盖群体暴力行为的非法性。2015年7月下旬,发生在山东文登地区的网络约架斗殴事件引发关注。“爱国青年因言被打”的说法流行一时。事实上,经警方查证表明:这起事件的双方“经常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并经常在网上互称要和对方见面‘理论’。案发当日上午,陈某某数次通过QQ约侯某某见面‘理论’,侯某某均作出见面‘理论’的回应”,互殴结果造成了双方人员轻微伤害。警方并据此依法对涉案双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在网络民粹主义的极端话语非理性中,“爱国”显然成为施暴与逾越法律事实依据的借口。

第二种表现为通过网络达成“民意认同”,“民声”动员之下网络民粹主义侵犯公民权利。2015年5月,成都男司机殴打女司机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是否冲击人权的基本底线,是考察民粹主义对民主政治是否带有正面影响因素的标准之一。在“成都路怒”事件中,不仅被讨伐对象信息在网上受到了大范围、公开的搜集、复制、利用和传递,其个人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受到侵犯,其家属信息也受到肆无忌惮的染指,民粹主义话语无视对于自由、生命、良知的尊重,彻头彻尾地将民意推向蛮横与专断极端,表现出对公平制度的蔑视和对合法化秩序的破坏。

第三种表现为否定精英话语,制造与扩大网络民众的理性认同危机。以贫者善恶为善恶、以弱者是非为是非,民粹主义也制造了这样一种反精英网络氛围:即认为普通人利益被社会中的权力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所压制,将其视为社会不公的主要因素。这种思维取向之下,网络民粹主义者往往以弱势群体自居,在环境、交通、民生等政策措施方面,制造出“专业不能凌驾民意之上”的舆论黑洞,通过敏感议题话语,逢富必骂、逢官必唾、逢家必讽,加剧社会矛盾、阻断社会共识、强化群体对立。

2015年4月6日漳州市古雷PX石化项目工厂腾龙芳烃二甲苯装置发生漏油起火事故,再次引发了PX词条的网络论战。围绕项目的科学性认知,在2014年爆发了以清华大学化工系学生为主体的词条“保卫战”,在短短几天内词条就引发修改38次,或多或少地扭转了长期以来民间一方与精英话语难达共识的尴尬局面。但2015年漳州古雷PX项目的再度爆发,重新挑起了民间关注和议题讨论,PX剧毒危害及其妖魔化形象说法再度浮出水面。精英派指责认为这类事件是“民粹主义驱动的环保政治”,反对派则强调“指责民众反科学、民粹,是理性的致命自负”。精英主义与民间话语胶着争斗,泛化出“民众”理念背后极化性民粹话语对“精英”理性化认识的激烈冲击。

第四种表现是仇官仇富等言论捆绑现实不满情绪,以民粹主义舆论力量推动社会风尚问题的道德治理。比如,在天津大爆炸后,马云微博一度沦陷,其评论被清一色的“逼捐款”留言所覆盖。道德成为民粹主义的一种天然、合理的理由,希冀通过民意“逼宫”实现自发性“道德治理”。目前,在这类关乎重大舆论事件的问题中,“道德治理”已成为民粹主义的一种模式,往往在三个层面指向明晰:一是针对执掌权力的主体,常为官员或老板;二是所关注事件客体,常关乎社会风气、有违民众认知上的公序良俗;三是整体性彰显民众“道德治理”本身的正义性,将不受限制的集体道德裁决等同于社会正义本身,用以型塑“我群”感同身受的道德体验,增强集体行动的合法性。

民粹主义唯民是从、拜民崇民、鼓动干预,是异化歪曲了的民主

网络民粹主义往往打着民主旗帜,带来遵从大多人选择的民主“假象”,虽然在客观上,对于提示防范社会不公、监督权力与精英,倡导尊重民众参与和创造精神,有着合理和建设性的一面。但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觑。不仅可能强化一些人对民主与政治文明的曲解与误读,而且,一旦放任民粹的暴力,往往带来无视法律、轻视制度、玩弄“权术”、误导民意的后果,甚至导致社会退步和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

而从技术功能角度看,互联网新媒体赋予民粹主义以天然的生成基因和置换可能。平等、赋权、去中心化、互动削弱了中心制控,由主流意识形态与组织机构、媒体垄断的话语操控局面不再,大众参与者进而凭借自由发言的机会和空间挑战权威基础、质疑传统的合法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最快捷的方式在更广大的社会舞台上发表言论,海量信息通过手机、电脑等新媒体终端传播,为民粹主义干涉社会提供了绝佳的工具便利与资源。而近年来,移动网络、微传播、朋友圈强势传播的话语环境,更使网络成为具有强烈社交关系色彩、协作创意的自媒体,理性和狂欢式语言更容易在这里找到立足之地。

同时,虚拟民粹主义思潮也是中国转型社会生活和现实需求的一种网络折射。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地区分布、规模效益等的不均衡,带来了社会贫富分化等问题,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滋生提供了新的土壤,有人认为在中国已形成“精英-大众-底层”三层基本阶层结构,三者在社会系统中资源占有、支配地位和运作分配上差异拉大,产生“主导权博弈”的格局关系,与此相伴生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腐败蜕变等弊病,成为网络民粹主义生长的温床。同时,也应该看到,错综复杂的转型期,政府治理体系还处于改革阶段,现代法治体系也尚需建成完善。种种因素纠结作用,社会矛盾难以避免,强化了一些人的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网络民粹主义也易于借机“出头”。

更值得注意的是,从表面上看,网络民粹主义以民主的“同胞兄弟”面目出现,往往具有迷惑力。比如看上去,不管其形式怎样花样翻新,却总不离一个基本议题:诉诸民众,回到民众。但是如果揭开民粹主义貌似民主的帷幕,其实质却与真正的民主谬之千里。它会以道德为由亵渎法治,它会籍民意之名行霸权之实,它号称公平公益却不时抛去程序正义,它看似强调公民参与却常以极化思维展开斗争动员,驱使民众盲从于“多数人即正确”、“多数人暴政”的非理性观念和行为。无论是话题讨论,还是立场的形成,在诸多的网络舆论中,所谓的草根意志在民粹主义的无政府话语喧嚣中,总是以“民众”的名义占据舆论制高点,以“多数人”正义、“弱者思维”、“百姓立场”企图成全其合理性,并通过煽动手段强化其向现实转化。一旦对网络民粹主义疏于防范或管理,很容易引发舆论之祸或现实动荡。因此,究其实质,民粹是异化歪曲了的民主。唯民是从、拜民宠民、鼓动干预下的网络民粹主义,在草根性、非理性、非主流之下,投射的正是“集权操纵”的波诡云谲,其危害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消解网络民粹主义:多元路径与理性选择

趋利避害,消解网络民粹主义的消极影响,可以从法治、道德、素养等方面探索其现实路径。

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依法规制民粹主义非理性话语的强制力。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种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言行,如对于网络谣言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处罚等问题。网信办的“微信十条”,用文明法治思维管理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对于治理非理性言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需进一步针对网络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建立健全网络行为法律法规,划定法与非法的边界,寻求自由与合法的平衡。

加强网络道德、网络素养教育,将道德理性与民主理念的提升有机关联起来,培养多元宽容、文明理性的网络行为。为此,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通过教育培养广大网民对媒介信息的分析与判断力,综合形成防范民粹主义生成孵化的治理合力。要引导网民理性表达,压缩网络民粹主义行为生存空间,促进网民网络舆论理性化,提升全体公民对规则与民主程序的尊重理解,强化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范,全民共建网络共同体、避免群体对立,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抵御网络民粹主义。

依靠媒介、网络、政府、协会组织和网民共同努力,形成多方监管、应急和防御体系。可通过官媒、官微、官方账号等主动建立疏导途径,探索新媒体舆论引导的有效方式。要加强过滤、反垃圾邮件等技术监管内容,通过身份鉴别、入侵检测等方式监控异常行为或网络状态,净化网络舆论监督环境,发挥网络媒体和管理员的作用,形成快速反应的应急机制。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治理,更好实现网络舆论的监督和引导。

究其根本,消解网络民粹主义,更要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利益分配,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兼顾多种需要,保证每个公民以平等权利身份分享基本利益,实现其尊严、使其获得更多幸福感,以完善的民主建设摆脱网络民粹主义的震荡与纠缠。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新媒体研究室主任)

【参考文献】

①陶文昭:《互联网上的民粹主义思潮》,《理论导报》,2009年第5期。

②王志强:《中国当代网络民粹思潮评析》,《湘潮月刊》,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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