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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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篇1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cultural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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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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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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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形式”(forms0fcultural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0/masterpieces0/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q/human讧7:guide扣rthepresentation0/candidature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revvingthebangui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roundtable0/ministers0/culture-intangible

cuhural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篇2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文化的贡献,展示**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文化创造力的重大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地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乃至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乃至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馆(站)

非遗的一大特点,就是大量蕴藏于民间,蕴藏于基层民众之中。因此,基层文化馆、站作为文化系统中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单位,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以深圳市福田区为例。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确立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我们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基层文化馆、站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严格遵循这一指导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在方针的指引下,主要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首先,要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为保护和传承夯实基础。

福田区是深圳市行政中心所在地,也是深圳市的中心城区。现有面积78.8平方公里,下辖10个街道,92个社区。改革开放前,这里隶属于宝安县,当时共有15个行政村。其先民多是宋、元、明时期由中原及福建、江西辗转迁移来的。为了摸清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有针对性地统筹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福田区成立专门机构,各基层文化馆、站抽调专人,并聘请专家,大张旗鼓地开展了普查工作。田野调查是一件既艰苦又细致的工作。他们每去一个村之前,都要先摸清这个村的基本情况,准备周密详尽的调查提纲,做到有备而去。在普查过程中,通过大会、小会、个别采访等方式,发动群众、搜集线索、深入挖掘;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完整记录下全部原始资料。如沙头文化站去上沙村进行普查时,事先了解到这个村有几位阿婆善唱“哭嫁歌”,便抓住这条线索,通过“哭嫁歌”引出了婚俗,又由婚俗引出了新生儿诞生和命名习俗、继而挖掘出男丁点灯习俗,最后还引出了配合各种红白喜事、节庆活动制作各种糕点的民间手工技艺。抓住一条线索,挖出了一串成果。该区各文化馆、站共用了四个多月时间,对全区10个街道、15个集体股份公司、近60个自然村逐个进行了地毯式普查。共整理和撰写出有关遗产项目和调查报告32篇,摄制DV录相带40余盘,照片上千张及数百小时的录音资料。在整理出的项目中,经过层层申报,共列入部级名录1个、省级名录2个、市级名录5个、区级名录7个。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普查摸清了家底,为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打下了基础。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识,是基层文化馆、站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环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很多群众对非遗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的现实和保护意义认识不足。而非遗本身又大量存在于民间、存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没有基层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广大群众投身保护的自觉性,对非遗的保护工作是难以收到成效的。福田区在普查初期就曾遇到过较大阻力。例如现在已经被列入部级名录的《下沙祭祖习俗》。普查人员最初发现线索后希望深入采访,却遭到一些村民拒绝。后来听说清明节该村要举行祭祖仪式,普查人员又向村里提出去拍照、录像,也被婉言谢绝。也有村民甚至就否认有祭祖这回事。连部级非遗保护专家去村里参观,也有村民都不太配合。经过多方做工作,才弄清该村曾经因为祭祖被扣上过“搞封建迷信”的帽子。“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所以一直忌讳这件事。普查人员抓住这一点,在村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讲解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且采用现身说法,利用在该村普查出的一些濒于灭绝的非遗线索为例,来唤起村民对非遗保护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一位老村长在听了讲解后感慨地说:“我们村已经完全城市化了,到处高楼林立。但只要一闭上眼睛,眼前就会浮现出过去村里的样子,就能想起我们村世世代代传下来的那些风俗习惯,那些老规矩。可惜现在的年轻人对这些事已经很少知道了。”经过宣传教育,村民的认识提高了,积极性焕发出来了,主动配合,发掘出大量的非遗项目。后来,仅这个村申报的项目,就有列入部级名录的1个、省级名录2个、市级名录2个、区级名录3个。由此可见宣传教育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此,基层文化馆、站的工作人员自身也有一个宣传教育、提高认识的问题。要真正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凝聚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文化基础,对弘扬中华文化,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刻认识到:一个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然带来民族个性的变异和扭曲以及民族特征的弱化甚至消亡。我们应该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努力克服重申报、轻保护;在传承中人为地加进一些现代元素,使之变成洋不洋、土不土的四不像;为了经济利益把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风俗活动加进旅游项目中,把非遗变成闹剧等错误倾向。只有自身认识提高了,才能唤起我们的自觉意识,才能在工作中焕发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地、切实地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还必须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落实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中国有句古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规划的有无,直接关系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成败。由此可见制定科学的非遗保护工作规划的重要性。每一个非遗项目都有其存在的具体社会环境,我们在制定规划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某种特定的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载体。比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祭祖习俗》和《沙尾莫氏点灯习俗》都离不开祠堂、祖墓等特定场所。如果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依附其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难以存续。在制定这类非遗项目保护规划时,就要注意把非遗保护工作与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避免一些非遗项目在城市化、现代化浪潮中因失去其依托的特定场所而消亡;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则要注重传统剧(节)目及其文献资料的挖掘和整理,及时抢救记录老艺人及其代表性剧(节)目;对民俗类项目,要注重在相关社区的宣传,注重与民俗活动的结合,促进群体传承;对传统技艺类项目,要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和工具、原材料的保护,注重代表性传承人主要代表作品的征集和保存。如该区上梅林街道的《上梅林凉帽带、围裙带编织技艺》项目在列入深圳市级非遗名录时,其代表性传承人邓英莲已是80多岁高龄,为了防止因代表性传承人离世而造成项目失传,在制定该项目保护规划时,梅林文化站就特别注意对下一代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预防这个项目因代表性传承人离世而消亡。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能够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毕竟是少数,还有大量散落于民间而未列入名录的种类纷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福田区除了《下沙祭祖习俗》、《不孕不育症中医疗法》等已列入部级及省、市、区级的项目外,还有众多的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农业、渔业、养蚝业等生产习俗;民间糕点、渔猎工具、各种竹编工艺制作等民间手工技艺;居住、饮食、衣饰、婚丧嫁娶等众多生活习俗;还有对天后、三圣、龙母、洪圣公等的民间信仰等等都并未申报遗产名录。这些传承了数百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逐渐消亡,亟待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此,福田区文化部门组织专人,对全区的非遗进行收集整理,编写了《深圳市福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汇编》一书,配合该书的编写,对大多数项目进行了拍照、录像,分类存档。该区沙头文化站也组织人员编写了《沙头之根》,系统记录了区域内的非遗项目。而该区梅林文化站则与上梅林股份公司积极配合,拨出专款,抓住文化遗产日及各种节庆,组织村民开展非遗展演活动,发动年轻人来参观、学习,坚持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村性的大型活动,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小型活动。公司还拿出费用,聘请高校师生来村编写村史,记录非遗形成发展的历史渊源和传承情况,使该村的非遗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传承。

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还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承者,传承人能否正常开展传承活动,能否有序传承、接替,直接关系到非遗项目的存续和消亡。因此基层文化馆、站一定要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支持和帮助他们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传承活动中的具体困难。深圳福田区文化馆专门设立了非遗馆,既集中展示该区的非遗项目,又解决了传承活动场地,为该区非遗的传承创造了条件。对后继人才的培养是确保非遗得以有序传承的重要一环。该区《上梅林凉帽带、围裙带编织技艺》项目,因为上梅林文化站注重对后继传承人的培养,在代表性传承人邓英莲去世后,新的代表性传承人已全面继承了其技艺,从而保障了这个项目没有因代表性传承人的离世而消亡。

当前,多数基层文化馆、站在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共同困难,便是缺乏专门人才和资金短缺,这确实需要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基层文化馆、站也要积极想办法,多层次、多渠道解决人才、资金问题。福田文化馆采取公开向全社会招聘的办法,聘请专家,参与工作,为该区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在资金问题上,他们除确保上级下拨的保护经费专款专用外,还充分发挥各保护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守望精神家园,传承文化基因。深入持久地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文件;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巴黎,2003;

[3]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篇4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因此,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一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把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较好的结合起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激发他们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二是与教育相结合,尽快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使广大学生认识、了解和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支持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通过举办各种体现地域特色的、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为传承人创造展示其精湛技艺的平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三、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长久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四、加大财政投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要设立专项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收集、整理、建档、展示、传承和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这首先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支持。同时鼓励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使用制度。

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目前一些老手工艺人年龄较大,从事的职业无法带来丰厚的收入,生活困苦,后继无人。同时对于年轻人来说,这些技艺不能成为他们的生存之道,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相比,既不能带来带来较高的收入,也不能提供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也不愿去学习和继承这些将要消失的东西。所以,应该给予从事此业的人员一定的工资或补贴,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既可解决自己的生存,又可满足自己的兴趣,愿意把这作为一生的职业来做,使某些工艺走向职业化。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他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中借鉴成功的做法,是条有益的捷径。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保护措施;利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文化资源、科学资源和经济资源,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然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大多数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还未建立,保护意识非常浅薄,大量极具保护价值的民间文化遗产正在逐渐从我们身边流失掉。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我们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寻找其合理的利用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

当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对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于世纪之交启动的一个新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或者说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陌生及认识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二是某些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三是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识,造成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脱节,从而不能培养出提供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四是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相对滞后,缺乏正面主导参与等等。

2、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承载着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记忆,是民族多样性的文化符号,但这些记忆和符号是极易消失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记,且较之有形遗产,它们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最长的史诗《格萨尔》,它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记录25部半,其余随着他的逝世而亡佚;满族坤宁宫祭神音乐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乐谱也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千百年来传唱的川江号子曾经是长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没落的千古绝唱。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有很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和宣传应该全面详细,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2、提倡原生态保护,建立规模适当的保护区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够依靠动物园圈养,必须依附相应的自然环境。与之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提倡原生态保护。

特定的文化空间产生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依赖特定的文化空间而生存。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能认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面目,也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它所依存的环境中加以保护,才能是完整的保护,其相关信息丢失得最少。有鉴于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适当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使被保护的遗产项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续。

3、利用地方文化馆,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文化馆作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群众文化的龙头,在社会群众文化中具有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人才优势、阵地优势和资源优势等三大优势。

地方文化馆的业务干部可以围绕自身的业务,承担起本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还可以协调当地各类文化艺术骨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人才优势。地方文化馆还拥有群众文化活动设施,便于开展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另外,地方文化馆还有着雄厚的资源优势,可以把宣传和介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推广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层次、多角度的,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将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品类繁多,不仅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工艺、手工艺、还包括民族语言、服饰、饮食、风尚习俗以及民间仪式、节庆、竞技活动等表现形式,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可将民间美术设计在人们的日常用品中,或产品的包装上面;将传统工艺、手工艺制作成有特色的纪念品;结合旅游开发,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让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一个鲜活再现的载体。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传承、延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在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它的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篇6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我国的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恩施州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分析其存在问题并对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

关键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应措施

来凤县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隶属于武陵山区恩施州土家苗族自治州,该县是由17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多民族聚居地,主要以土家族、苗族、侗族为主,它所拥有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民间技艺,正在逐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来源。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已经受到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来凤县政府及人民在保护非物质遗产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卓有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是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来凤县已经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名录四级体系,即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1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9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8项。其中,有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大力支持的申报项目。如:摆手舞、南剧、地龙灯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途径:来凤县文体局在国家拨款的支持下,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经过分析、整体有关数据、资料,并向相关级别申请,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代表。第二,个人、企业老板向有关部门主动申报的非遗项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所正在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传承的基本条件。根据来凤县的“十二五”规划项目的要求,来凤县的相关部门在建立有关文化场所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第一,土家文化集成区即民族文化中心、民族体育中心、仙佛寺佛教文化中心)的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初步保障

经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保障之一。依据来凤县“十二五”规划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投资计划表可知:针对与制作技艺相关的非物质遗产基础设施的扩建,国家及政府并没有提供经费支柱,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和招商引资两个方面;而有关“以国家为主,企业为辅”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它们的经费来源,除了企业自筹、招商引资外,主要是靠上级的专项经费。除此之外,有关申报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委、州政府也提供项目经费。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得到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为了提高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保障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生活,吸引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我国政府再次加大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我国政府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目前,我国有关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可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州级、县级),补助经费的标准分别为:部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8000元或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或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600元或800元。以来凤县为例,来凤县的部级代表性传承人(1位)每年的补助经费为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49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600元。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无其他补贴。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式多种多样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民间自发传承方式、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演艺传承方式、节日性传承方式、生产性传承方式等。

民间自发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要方式。民间自发性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首先,它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其次,不需要大量成本;最后,具有易操作性。如来凤县最具有影响力、传承效果最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摆手舞。

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娃娃抓起的有效途径。据了解,在“十二五”期间,为了普及传承土家摆手舞,来凤县的文体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专班编写摆手舞乡土教材,编排摆手舞健身操,制作光碟发到各中小学校,并在中小学开设了摆手舞课程,部分学校还不定期的举办摆手舞大赛。

演艺传承方式是文化交流的体现,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来凤县的非物质文艺遗产的表演不仅走出县、走出了州、走出了省,而且走向了世界的舞台。据统计,2006年6月,在来凤举办全州首次地方戏汇演。2009年,来凤土家摆手舞在上海东方明珠广场进行了多场表演。2010年,我州第一次参加湖北省戏剧“牡丹花”奖颁奖演出,来凤南剧演员龚敏荣获“牡丹花”奖等。

节日性传承方式是体现民族特色、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表现。近几年,为了抢救、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组织、县市及乡镇党委、政府积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节庆活动。据初步统计,湖北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暨第二届来凤・中国土家摆手舞文化旅游节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同时举行。“一会一节”将展现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主要展示了神秘的祭祀活动,气势壮观的万人摆手舞,具有特色的土家民族服饰等。

生产性传承方式既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又能为当地人们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人们的生计。依据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四级体系的统计数据,可知:来凤县生产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7项,如列为省级的土家族织锦编织技艺、油茶汤制作技艺、来凤漆筷制作技艺、凤头姜制作技艺4项;列为州级的土家绣花鞋(垫)1项;列为县级的油糍粑制作技艺、大头菜制作技艺、竹棒烟杆包嵌制作技艺等11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市场相结合,即给企业家带了利益,也给人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为国家减少了就业压力,是我国最具有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在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中,需更加重视。

综上可知,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受到国家、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重视,并通过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项目的申报、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费的保障、传承人的保护、相关课程的开设、表演、传承形式的多样化等),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步比较晚,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

二、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部门

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却缺乏独立性、规范性。目前,很多县级以上地方的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但几乎都不完善,具有“一个单位,两个牌子,统一人员,职责混乱”的特点。如:来凤县文体局虽增加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这个牌子,但却缺乏实质性意义和整体规划性,主要表现:第一,管理及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事务的人员并没有变动,每个人的分工并不明确,职责并不清晰。第二,所有的经费统一由文体局管理,缺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预算部门。

(二)缺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但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比较晚,以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传承人)处于空前匮乏。来凤县文化馆虽挂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这块牌子,但却没有配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目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人员来自于文化馆的所有人员,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其中,主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人员仅有2名,工作职责: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主,文化馆的工作为辅;而其他人员的职责:以文化馆工作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角度来看,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以来凤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来凤县虽然有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但保护最好,传承最好的仅有摆手舞一项;除此以外,其它两项虽也受到国家的重视,但在传承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困难。原因:第一,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第二,传承人愿意教,但缺乏学习的继承者。要吸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国家及政府首先要保证继承者的生活、生产来源。而目前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保护及补助的对象仅是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而缺乏对非物质文化继承者的保护与补助。

(三)缺乏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

近几年,国家虽然多次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但仍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主要表现:第一,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太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如:南剧、地龙灯等,虽已经申请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但由于学习南剧、地龙灯难以维持生计,大家都不愿意学习,而是选择到外地打工。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预算的法律保护存在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规定了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财政预算,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预算机制。

(四)缺乏权衡非物质遗产创造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利益的分享难以权衡。以来凤摆手舞与重庆酋阳的摆手舞为例,据历史记载,摆手舞起源于来凤县百福司舍米湖,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潘光旦来到了舍米湖发现了此处的摆手舞,并且学习了摆手舞,将其传播与周边地区,传到了重庆酋阳,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重庆酋阳“以摆手舞之乡”的称号,申请为重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改进措施

(一)以法律为基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

完整、规范的机构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以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例,首先,有关部门需要补充、完善非物质文化中心的基础设施;其次,在来凤县来文体局原有的规章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特殊规定;第三,在不违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基础上,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赋予非物质文化中心部分权利并将其写入法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专项预算权、管理权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如何使用的知情权等。

(二)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专业人员

人是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是文化传承的关键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更要注重培养专业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者来讲,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考试,招收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专业性人才;第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职责,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带薪学习的机会;第三,除了管理和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相关内容外,尽量避免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做其他的事情,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第四,提供足够的调查经费,既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又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素养。

(三)增加县级的配套经费,进一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必须以良好的经济基为保障,但根据我国已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可知:我国市、旗县区两级并没有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以致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开展。面对此现象,国家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纳入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在不违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下,设立市级和各县区级的保护专项经费;第三,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资助,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第四,县级文体局制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办法,对家境特别困难的传承人给予资金补贴。

(四)建立相关制度,平衡创造主体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

利益分享制度是建立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减少利益之争的有效措施。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利益分享的相关制度,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方面,制定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如:制定组织与个人间的利益分享制度;技艺传承人与企业的利益分享制度等;另一方面,制定不同领域却享有共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以“来凤县与酋阳县‘摆手舞之乡’的名号之争”为例,酋阳县虽因最早申请而获得了“摆手舞之乡”的称号,来凤县也随即申请了“摆手舞之源”的称号,但对于来凤县的人民来讲,无疑感觉不公。由此可知,制定利益分享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结合调研,经理性分析,其制定利益平衡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制定申请专利的企业家(传播者),赋予传承人(创造者)相应的报酬的条例,并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根据国家已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特点,制定出相关条例,并将其纳入相关国家政策,甚至是法律条例中。

综上可知,要解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机制、经费体制及利益平衡机制,而且要采取多种手段培养大量的传承人。(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参考文献:

[1]司马俊莲.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特点、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2]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之制度制衡[J].文化遗产,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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