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6篇)

来源:整理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问题。

西部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也是各民族混杂居住的重要地区。所以,要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西部少数民族社会经济能否得到发展。西部大开发目标是否能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这一切都和西部少数民族人口问题有密切关系。

一、西部少数民族人口问题。

(一)人口增速较快。

1964年,西部人口为1.87亿,少数民族人口为3118万(由于第一次人口普查被认定的少数民族仅41个,与以后的少数民族无可比性,所以1953年数字未列)。1982年,西部人口增加到2.88亿,增加比率为54%,18年平均增长率为2.38%,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增加到5161万,增加比率为66%,年平均增长率为2.8%。1990年,西部人口增加到3.23亿,增加比率为12%,8年平均增长率为1.41%,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增加到6625万,增加比率为28%,年平均增长率为3.12%。1964~1982年,全国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2.07%,1982~1990年,全国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1.48%。可见,西部人口的增速高于和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速高于西部全部人口的增速。特别是近几年,这种增长率上的差异更加明显。增长的人口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不得不千方百计将荒地、林地、草地开垦为耕地,甚至到了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滥垦、滥伐、滥牧,破坏森林和植被,结果造成干旱、冰雹、霜冻等自然灾害频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严重。

(二)妇女生育率较高。

西部不少少数民族在传统上有早婚、早育的风俗习惯,由于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的时间较晚、政策上较汉族宽松,所以,妇女生育率仍较高。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到1989年,世居西部的少数民族妇女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的只有俄罗斯族和裕固族。而有10个民族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在4以上,他们是哈萨克、维吾尔、景颇、布朗、撒拉、怒、柯尔克孜、塔吉克、独龙、保安族。像柯尔克孜、塔吉克族,总和生育率还在6以上,基本上处于自然生育状态。

(三)早婚早育及多胎生育现象严重。

由于受“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地广人稀”等思想的影响,西部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既追求生育数量,又追求生育性别,加之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本来就有早婚习俗,势必造成“早生多生”。早婚早育及多胎生育成为人口过快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人口的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西部地区人口生存环境严峻。新中国成立以前,死亡率很高,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人口负增长。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开展防病治病,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方面花了很大力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西部人口,也跨入了低死亡的行列。由1995年1%人口调查数据计算,西部人口的婴儿死亡率为41.83‰,而东部、中部的婴儿死亡率为17.52‰和39.74‰;西部人口预期寿命为68.52岁,而东部和中部分别为73.157岁和69.192岁。很明显,西部人口死亡率高于中部和东部。而西部少数民族人口的死亡率更高。据1990年人口普查,大部分西部少数民族的平均寿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西部少数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有待提高。1990年,西部少数民族成人文盲率超过50%,有些少数民族甚至超过了70%。据研究,1982~1990年,虽然各民族的文盲率都有所下降,但文盲人口总数却在继续增加。

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快,人口文化素质低的问题,给本来就十分贫困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沉重的压力,成为制约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一)人口的快速增长,加深了人多地少的矛盾。

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但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面积日益减少。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的日趋减少,导致人均生活资料来源的日趋不足。

(二)人口的快速增长,制约了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

西部少数民族在业人口中,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林牧渔劳动者和生产运输工人占大部分,服务性工作人员、商业工作人员只占一小部分,也就是大部分在业人口从事体力劳动。这种职业构成现状表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偏低,这必将阻碍少数民族地区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约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

(三)人口的快速增长,致使就业困难,阻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一部分繁重劳动,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但是随着物化劳动的增加,活劳动也在不断增加,必然降低劳动生产率。西部地区每年有大量人口进入劳动年龄成为劳动力,而社会每年所能提供的生产资料极为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所以每年都有一部分新增劳动力成为剩余劳动力或者处于“隐性”剩余状态。[]

(四)人口的快速增长,制约了人口素质的提高。

由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物质条件较差,加上陈旧的婚姻习俗,因此,同汉族相比,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及身体素质均较低。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人口素质低下的问题更加严重。另外,早婚早育、多生多育、近亲婚配以及一些落后习俗也是造成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低下的原因。

(五)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长,加剧了人口分布的不平衡,造成了民族地区资源枯竭,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影响着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了民族地区人口分布的不平衡,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口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更加突出。人口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得人口稠密地区已面临资源枯竭,生态失去平衡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也使生态环境本来就较为恶劣的人口稀少的地区,面临着人口承载量日益加重的问题,人口与资源,人口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人口过快增长,对粮食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滥垦滥伐、毁草毁林、陡坡开荒,严重破坏了大自然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正常功能,给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严重的、不堪设想的后果。

(六)较低的文化素质制约着民族地区的繁荣。

西部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文盲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这不仅加速了民族地区人口的快速增长,而且制约着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由于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低,尤其是妇女文化素质更低,使得计划生育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另外,由于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低下,经济文化落后,人才外流的现象日益严重。科学文化素质低下制约着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而民族地区生产力低下又反过来制约着人口文化素质的提高,阻碍着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

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对策分析。

西部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表明,人口问题不单纯是人口数量与人口素质的问题,而是在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环境以及自身诸多因素长期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一个人口、经济、文化、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因此,解决西部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必须从发展经济、文化,保护资源与环境入手,这是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由之路。

(一)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是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改善民族地区贫困面貌的根本保证。

首先,根据民族地区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发当地资源,兴办乡镇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改变贫困面貌;其次,兴办中小型企业及发展服务性行业,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妇女积极性;第三,加强与汉族各地区的联系,大力输出劳动力,尤其是剩余劳动力;第四,强化交通运输、通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投入;第五,根据少数民族地区水资源缺乏的问题,多渠道发展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这不仅能改善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落后面貌,而且能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

(二)大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人口文化素质的提高是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保护自然环境、控制人口数量的前提。首先,应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投入,以解决学龄儿童入学难、儿童辍学率高、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难、人口文盲率高、在业人口文化素质低的现状;其次,针对农区、牧区及半牧区的不同特点,举办不同类型的扫盲班、妇女文化培训班、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以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第三,加强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以及各民族之间的文化、技术交流,丰富多民族文化。

(三)保护自然环境。

优美的环境是人口生活质量提高的根本保证。

首先,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其次,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惩罚的措施,严禁滥垦滥伐、毁林毁草、陡坡开荒,以防止自然环境的继续恶化;第三,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劣、人口承载量低的情况,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移民,减轻人口对环境的压力,改善贫困面貌;第四,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进行退垦还牧、退垦还林、种草种树,以优化自然环境,恢复大自然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正常功能。

(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降低人口增长的速度。

具体讲就是维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坚决杜绝早婚早育及多胎生育;对少数民族农业区和半农业区,人口承载力低、人口已经饱和的地区,实行同内地一样的生育政策,以降低人口增长的速度,减轻人口对环境、资源及经济的压力。

(五)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首先,大力宣传避孕、节育知识及计划生育对家庭、个人以及国家的好处,并且把计生干部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一个内容;其次,强化婚姻管理制度,严禁早婚和近亲婚配及痴呆傻人结婚,以提高民族人口的身体素质;第三,在人口稠密地区严加审批生育指标,切实保证生的有指标,不生的有措施;第四,在人口稀少的牧区及半牧区,建立婚姻医疗站,做好这些地区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以方便广大群众。

(六)制定民族地区社会福利保险制度。

通过发展民族地区保险事业,逐步实现由个人和社会共同承担养老义务,消除少数民族人口对生存保障的后顾之忧。

总之,人口问题是一个发展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少数民族的人口问题,就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改善民族地区的环境,开发民族地区的资源,使民族地区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1]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

[2]张天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篇2

1.人口增长很快且民族间差异大

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由800.6万增至2031.1万,增长153.8%;而同期全国人口只增长了115.0%。也就是说伊斯兰人口要比全国平均人口增长率高出33.7%。像这样47年人口就增长1.5倍多,在全国人口史上也是属高速增长之列。这充分说明我国伊斯兰民族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都是有保障的,并受益于国家的优惠政策。

但分别看这十个少数民族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增长率是有区别的,增长较快的是撒拉族、保安族、回族、东乡族、塔吉克族;维吾尔族和柯尔克孜族的增长率也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而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则是负增长,这与这两个民族属于中俄跨界民族,其主体部分在国外有关。塔塔尔族在俄罗斯称为鞑靼族,在1962年生活困难时期这二个民族都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中国越境走出。

二、基本状况

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共有十个: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和塔塔尔族。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这十个民族人口共计2032.06万,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19.3%,约1/5左右,他们的人口变化对整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主要分布在西北五省区,这五省区的伊斯兰教人口占全国伊斯兰人口的75%。五省区中又以新疆为最多,新疆伊斯兰人口占全国伊斯兰人口的52.4%,十个信仰伊斯兰的民族中七个都主要分布在新疆。在新疆少数民族中96.99%的人口信仰伊斯兰教。

十个伊斯兰民族人口增长状况请见下表:

资料来源:第一至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

从表1中看到,全国伊斯兰人口在不同阶段增长的幅度是不同的。在五次人口普查之间,增长的幅度一次比一次大,例如第一次至第二次人口普查共11年仅增长15.47%,第二次人口普查至第三次人口普查的18年间增长58.07%,而第三次至第四次人口普查间8年增长20.42%,如按平均每年增长幅度看,第二次至第三次的人口普查间增长的高一些,但在这个期间全国人口增长率也很高。而在第三次至第四次人口普查间全国人口增长率降下来的情况下,伊斯兰人口的增长就显得突出了,比汉族要高出一倍,如同期汉族人口的增长率只有10.80%。第四次到第五次人口普查期间伊斯兰人口增长15.48%,而同期全国人口只增长11.66%。

伊斯兰民族人口的增长,主要是自然增长。这种高增长的主要原因有早婚早育和高出生率。在许多地方,伊斯兰民族人口的生育指标都超过了国家的规定,而且超过的幅度大大高于汉族。这与民族的文化构成和生育意愿有关,伊斯兰民族在生育观念上除了有养儿防老、解决劳动力短缺等一般要求外,还有宗教上扩充人口的意识,如女儿一般不外嫁,与外族通婚要男方加入伊斯兰教等。男方要外族女子做妻子,妻子也必须随伊斯兰教。

早婚现象是伊斯兰人口的一个特点,这既有宗教上的因素,也与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关,伊斯兰教义上将“出幼”(即成年)年龄定为女孩9岁,男孩13岁。“出幼”的男女可以涉足婚姻,如甘肃的回族、东乡族在70年代初还有14、15岁的女孩就结婚的现象,现在女孩17、18岁就结婚仍然很普遍,经济文化上的因素主要表现在文化低、就业率低、不上学、不就业,只好早早出嫁。

伊斯兰各民族人口的出生率都比较高,在第四次人口普查中,维吾尔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的人口出生率都在30%以上。由于绝大多数伊斯兰家庭起码要生育二胎以上,因此独生子女很少,如甘肃东乡族自治县1991年统计,独生子女领证率为1%,也就是说仅为个别现象。另据1989年中国18个百万人口以上少数民族总和生育率统计,哈萨克族为4.74,维吾尔族为4.65,为最高的两个民族。可见伊斯兰民族的生育率比其他少数民族要高。而且这种高生育率是与文化状况密切相关的,文化程度越低的人群,出生率越高;因为伊斯兰人口中的文化构成普遍较差,因此出生率也相对较高。

与出生率相反,大多数伊斯兰民族人口的死亡率较低,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只有三个伊斯兰民族的人口死亡率较高,其余都较低(见表2)。

2.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

(1)年龄结构轻,但民族间差异大

2000年伊斯兰十个民族人口的年龄构成仍呈年轻型。0~14岁人口的比重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准,65岁以上人口比例普遍偏低,社会负担系数高,少年儿童负担系数高。

在这10个民族中,以0~14岁年龄构成看最低的柯尔克孜族和最高的回族之间相差10个百分点,说明差别是很大的,从中还可以看出柯尔克孜、哈萨克、塔吉克、撒拉族的少儿比例很大,说明这几个民族生育率很高。目前年龄构成轻的伊斯兰民族主要分布在新疆,这与当地生育政策较宽有关。尤其是像塔塔尔族、哈萨克族等,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一倍,老少比除回族外,均小于15%,10个伊斯兰人口均属年轻型人口。

总负担比(也称总扶养比),是指总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比。从表4可以看到,伊斯兰人口的负担比均高于全国平均数,柯尔克孜族达到100以上,也就是说每一个劳动力就要负担一个老人或儿童,可见经济负担之大。

少年儿童负担比反映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少年儿童。柯尔克孜族和哈萨克族负担最多,说明其生育率高。老年负担低,反映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人,这项指标有好几个伊斯兰民族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些民族老年人口长寿比例较高。

(2)性别比比较正常

伊斯兰人口的性别比一般偏低,据1990年统计,与全国持平及低于全国水平的有七个民族,而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只有三个,这三个民族分别是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和东乡族。

伊斯兰民族不重男轻女,所以出生人口性别比较正常,不像汉族过去一直有溺女婴的习俗,人为地使性别比偏高。在这次人口普查中,伊斯兰民族人口的出生性别比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准。

3.人口文化素质状况

伊斯兰民族由于文化底子薄,农村人口比例大,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和个体经商,使其整体文化程度较差。除回族外都有自己的语言,在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他们要再学会汉语才便于交流,这样就面临双语教学的任务,加大了民族学生的学习负担。

从第四、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来看,除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外,其余民族的人口文化素质都较差,从大学生比例上看七个民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文盲率来看也有七个民族高于全国平均比例,这说明大多数伊斯兰人口的文化素质在全国平均水平线以下。

伊斯兰民族由于宗教的原因,对妇女的约束过多,使妇女参与文化教育的机会降低,因此妇女的文盲率比其他民族更高,在1990年人口普查中东乡族、保安族和撒拉族的妇女文盲率都在85%以上,高得惊人;其中东乡族妇女的文盲率最高为92.07%。东乡族的文化程度很差,这个现象由来已久,这与该民族分布有关,东乡族都集中在东乡县的农村,城镇人口很少,经济又落后,教育事业发展缓慢,所以文化素质差的现象很突出。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人口少的伊斯兰民族文化程度高,这与国家在大学招生和中小学入学优惠等政策有关,人数少优惠政策的效益就明显。另外在文盲率的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到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等,文盲率急剧下降,这与统计方法有关。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少数民族只要会一定的本民族语言和文字即算脱盲,而民族文字的识字率表的难易程度相对低于汉族,所以很多稍许能识字的即算脱盲了,也就是说统计是有一定的水分的,真实的情况是文盲比例还比较高。

4.职业构成

一般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在产业部门应占30%以下,如果以此为标准衡量伊斯兰民族人口的职业构成那么都不太理想,只有乌孜别克和塔塔尔族的指标接近这个水平。

伊斯兰民族善于经商,因此在职业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到分民族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口比例中,有5个民族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口超过了15%,他们是乌孜别克、塔塔尔、回、哈萨克和塔吉克族。而且也有些民族行业、职业构成都很差,例如东乡族、保安族和撒拉族,这与他们分布的地理、自然环境差,大都居住边远的农村,经济收入低文化素质又不高有关。这三个民族从事农牧业的人口都在90%左右,最高的东乡族竟达96%。

5.婚姻与家庭

伊斯兰民族早婚的现象虽然比解放前有所减少,但目前在农村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这次普查中有七个伊斯兰民族的未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这些民族不同程度地存在早婚现象。

伊斯兰民族一般都是教内婚姻制,即夫妻双方都信仰伊斯兰教,因此其婚姻相对而言比较稳定,但同其他民族相比,妇女地位仍较低,致使家庭关系不够稳定。如这次普查中,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保安族的离婚率都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4倍。

近亲结婚在伊斯兰民族中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甘肃保安族聚居的积石山大河家乡,由于近亲婚配率高,使遗传性疾病增加,仅呆痴人口比例就达2%左右。兰州市新华巷一个回民聚居区1982年进行的一项近亲婚配调查中,发现回族的近亲结婚率高出汉族5倍。在新疆哈萨克族人口中也存在近亲结婚率高的现象。

家庭规模较大,也是伊斯兰民族的一个特征。因为生育的胎次多,多胎比例大,必然导致家庭规模增大。

三、今后伊斯兰人口发展的趋势

1.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人口增长率将进一步下降

我国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压力,在伊斯兰民族地区同样显得很严重。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东乡族自治县、保安族自治县等伊斯兰地区都出现了人均耕地下降,影响人均粮食占有量提高等人口压力,使许多民族宗教人士开始认识到人口问题的严峻性,自觉地响应政府的计划生育号召。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通贵乡、泾源县,新疆温宿县、霍城县的维吾尔聚居地、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等地方,都有阿訇积极参与宣传动员实行计划生育的事例,有些阿訇还担任了计划生育协会的理事。还有的阿訇在伊斯兰的经典中找出了可以进行计划生育的理论根据进行宣传,并带头动员自己的亲属做了绝育手术,因此目前在伊斯兰地区对计划生育的宣传是能够接受的,而且计划生育工作也正在伊斯兰地区开展起来。但响应程度不一,这与人口压力的大小有关,在人口压力越大,也就是人口密度超高的地方,计划生育工作也就愈显得迫切。目前来说,回族聚居的地方,人口压力相对要大一些,而从事游牧的一些民族如哈萨克族地区人口压力就相对小一些。由此计划生育的政策指标也不一样,在边远山区和牧区一对夫妇允许生三个孩子,新疆的一些边远山区还允许生四胎。

在伊斯兰地区开展计划生育,要尊重其民族信仰和特点,一般在斋月不做手术,给妇女做手术的大夫最好是本民族的女大夫,尽量避免进行大月份引产,宣传工作要动员宗教人士出面一块搞,这样计划生育就会取得成效。例如:回族人口占97%的宁夏泾源县,从1980年开展计划生育,到1991年节育率已达到90%,总和生育率已由1980年的6.3下降到1991年的3.9,人口增长趋于平缓。又如新疆霍城县,编印了维吾尔文的计划生育宣传材料,制作了维吾尔文的计划生育宣传板块和录像片,使群众逐步接受了计划生育观念,这个县的兰干乡维吾尔族人口占96%,2000年该乡的计划生育率、节育率分别达到91.2%和75.7%,成了全县的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事实证明在伊斯兰地区计划生育正日益为广大群众所接受,而且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也日益重视并有了更多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民族地区的人口增长率将会逐年下降,并逐步接近汉族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另外伊斯兰人口的自然增长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少,在近些年数百万更改民族成分的人口大军中,由非伊斯兰人口更改为伊斯兰人口的数量并不多,因为伊斯兰严格的和禁忌使一些外族人口望而止步。考虑到以上因素,预测今后10年我国伊斯兰人口将再增长20%左右,达到2200万左右。

2.人口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将进一步提高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必将也会有一个大的飞跃,伊斯兰人口当然也不会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中,由于比邻独联体国家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的工作中也将得到长足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长,必将为卫生和文化事业提供坚实的基础。

在卫生事业上,伊斯兰地区相对内地和大中城市目前还有一定差距,因此继续发展的潜力很大,尤其是乡、村医疗卫生院、所,仅靠外面派来的医务人员,是治不了本的,在允许人才流动的今天,主要靠培训当地本民族的医务人员。目前改革开放的环境,扩大了民族区域内部和各民族间的交往,也打破了封闭的地域界线,使婚配的范围扩大,这将有利于减少近亲结婚现象,使下一代的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篇3

湖南没有专门的民族出版社,湖南现有的各家出版社也没有专门的民族出版编辑部,因而也就谈不上开发出版具有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和图书品牌。我们从2014年2月开始关注这一图书板块和图书品牌的开发出版,经过一年的努力,已迈开了坚实的第一步,一个崭新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已初具规模。笔者认为,在新技术、新媒体如潮水般涌来,传统出版日益式微的大背景下,开发少数民族出版资源,可能是让传统出版走出困境,走向振兴的办法之一。

一、具有政策支持

2011年10月,国务院批复了《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2年)》。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国土总面积为17.81万平方公里。2010年末,总人口364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53万人,农村人口2792万人。境内有土家族、苗族、侗族、白族和仡佬族等9个世居少数民族。

我们认为,以武陵山片区3600万人口为出版服务范围,以该片区内11个市州委、市州政府和71个县委、县政府以及吉首大学等20余所高校为依托,以该片区内的民族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为核心内容,开发出版一系列具有鲜明少数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和图书品牌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2年)》第五章第五节就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四条切实可行的措施。第一,推进特色民族文化品牌传承与保护。加强对片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抢救、整理和展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第二,大力扶持民族文化精品工程。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民族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民族传统体育基地。第三,加强民族文化设施建设和民族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规划建设武陵山综合图书馆、武陵山大剧院、武陵山博物馆等文化基础设施。第四,发展民族工艺品。同时“规划”还在专栏11“民族文化发展重点”中,明确了特色民族文化品牌保护工程、民族文化精品工程、民族文化设施建设、民族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民族工艺品发展等重点工程。

从以上规划中有关民族文化建设的内容可知,适时开发出版一系列具有鲜明少数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服务于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建设和发展,是具有强有力的国家政策支持与保障的,这应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出版工作者积极回应和支持国务院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的重大措施,也应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出版工作者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具体行动。

二、具有资源支撑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2年)》第一章“基本情况”第三节“经济社会发展”中提出,“片区民族融和文化开放程度高,内外交流不存在语言文化障碍。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以土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文化为特色的多民族地域性文化,民俗风情浓郁,民间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从规划中的这一描述可知,片区内民族出版资源极为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欠发达,又没有专门的出版机构为其提供出版服务,因此,民族出版资源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利用。随着国务院规划的实施,片区内的高校纷纷成立了相应的研究机构,研究整理民族文化资源,可以为出版机构提供源源不断的出版选题。这就为我们打造一系列具有鲜明少数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撑。从2013年开始,吉首大学计划出版一套“武陵山片区开发研究”丛书。2015年吉首大学计划把有史以来有关武陵山片区开发研究的专著、论文,进行重新包装,结集出版,计划出版10种左右,以后每年出版2-3种。在此基础之上,吉首大学设立了全国第一个也是全国唯一一个生态扶贫博士点,他们受国务院扶贫办委托,正在编写一套全国生态扶贫高校教材,共有16个品种,2015年计划出版3种。2015年,湘西自治州有关部门也紧紧依靠吉首大学的科研力量计划出版一套“湘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丛书,共25种。我们也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与湘西州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人取得联系,计划出版一套大型的“湘西文库”,目前,已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正在一步步地向前推进。以上具体案例充分说明,片区内民族特色文化,是可以整体打造一个个具有鲜明少数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和图书品牌的。

三、具有经费保障

武陵山片区内的民族文化特色资源,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利用,除了缺少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的对应支持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出版经费的支撑。目前这一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一是国家提供扶贫开发经费的支持。随着国务院《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2年)》的实施,对片区内经济支持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其中一部分经费就明确指定要用于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整理、研究和出版。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开发、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二是国家提供专项出版经费的支持。我们可以通过对片区内具有重大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项目进行挖掘、整理、包装,然后以重大项目的形式通过出版系统申请国家专项出版基金的资助。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该片区区域内的民族古籍进行研究、整理、包装的力度,通过民委系统申请国家古籍整理专项经费的资助。随后我们也尝试通过民委系统,申请国家少数民族出版基金的资助等。三是地方政府、高校和企业提供出版经费的支持。自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以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高校、企业对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使许多大的文化工程建设成为可能。如有关省、市、自治区文库以及有关市州文库的出版,就是最好的证明。有些地方文库的开发出版,提出建议已有几十年了,但由于经费缺乏,一直未能得以实施。但近年已进入实质性操作的越来越多,出书规模和品位也在不断上升。就湖南而言,除“湖湘文库”已全面完成出版以外,2013年已启动“邵阳文库”的出版,2014年已启动“湘西文库”的出版。2014年,吉首大学仅为“馆藏刘永济未刊遗稿整理”丛书的出版就提供了218万的经费支持。

四、具有工作基础

我们从2014年2月份开始关注武陵山片区民族特色文化出版的问题,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一个具有鲜明少数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已初具规模。我们与吉首大学签订了“湘西史料文献”丛书的出版合同,这一大型丛书,包括“湘西史料钩沉”丛书、“湘西古代地方史志校注”丛书、“湘西实地采风汇编”丛书、“湘西文化研究”丛书等,共100余种。随后双方又签订了“馆藏刘永济未刊遗稿整理”丛书出版计划,共26种。除此之外,我们也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先是与省民委、湘西州民委签订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碑刻图录》《湘西苗族“堂根”文化研究》《湘西土家族辞典》等大型图书的出版合同。而后又与通道县签订了“通道建县六十周年”庆典用书共5种的出版合同等。目前正在全力开发的还有“湘西文库”、“湘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级名录”丛书等,一个崭新的具有鲜明的少数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正在逐步形成。

从以上论述可知,在传统出版日益艰难的大背景下,适时调整出版思路,走专业化出版之路,把一类图书做深做透做到极致,不愧是让传统出版走出困境的一种十分明智的选择。

如何才能把民族特色出版做好,笔者认为其主要思路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定位。即瞄准国家实施武陵山片区开发扶贫攻坚的千载难逢的大好机会,紧紧依靠区域内的机关、企业、高校等,使之尽快成为传统出版领域一个新的亮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传统出版注入新的生命力。立足为武陵山片区民族和地域特色文化的开发、整理、出版服务,以及为全省其他地方的民族文化的开发、整理、出版服务,打造一个崭新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图书板块和图书品牌。

二是设置机构。湖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具有汉、土家、苗、瑶、白、壮、维吾尔等50多个民族。尤其是随着国务院武陵山片区区域开发和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加强全省民族特色图书板块和图书品牌的开发出版,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设置一个专门机构为全省的少数民族同胞尤其是为武陵山片区区域开发和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提供出版服务。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篇4

论文摘要:少数民族妇女这个又特殊,又普遍的群体在本来就被认为弱势的妇女群体当中站到了更弱势的一边。我选择少数民族妇女群体是因为我自己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对西北少数民族群体理解的也比较多,一些现象和特点,问题都是亲眼看到,更能形象的体现出问题的存在根据实际情况对此策划出合理的服务方案。因为,少数民族妇女因其承继的历史的特殊性和其所处地域的先天发展动力不足造成了她们在现代化进程中弱势存在的现实;另一方面,现代化进程也给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化提出了新的挑战。惟其如此,对少数民族妇女社会化问题作出全景式的分析和考察就十分必要。

对少数民族妇女问题可以由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化

首先从社会化这个概念着手。社会化,指个体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立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健全和完善。

由于受到民族传统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少数民族社会化具有不同于汉族社会化的特点。有的论著认为,这些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劳动技能、生活习俗的社会化,道德社会化、信仰社会化和性别角色的社会化等不同的方面。实际上,只就这些方面并不能说明民族社会化与一般社会化之间的不同,因为一般社会化也会通过这些方面表现出其组成。

所谓少数民族社会化就是,在特定的民族群体中,个体通过与群体的相互作用,适应并吸收民族的文化传统,形成民族意识,成为一个合格的民族群体成员的过程。

2)少数民族妇女的特殊性

少数民族在汉族人眼里一直被认为是个特殊的群体。是因为这里有一些特殊的因素。从文化上讲,在历史流转的漫长岁月中,人类社会呈现出多样化的文化模式。在一定意义上讲,不同民族的区分就是依据各自不同群体的”文化模式”之差异性来确定的。不同的民族文化模式对两性的角色规范、经济活动安排、生活习俗要求等方面都具有差异性,所以理解少数民族妇女就要首先考察其所处的民族文化模式。

在从人格发展来看少数民族妇女之前,提一下什么是人格:人格指的是特殊的思想、感觉和自我观照的模式,它们构成了特殊个体的一系列鲜明的品质特征。人格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的部分:认知(思想、知识水平、知觉和记忆)、行为(技能、天赋和能力水平)及情感(感觉和感情)。人格发展属于对少数民族成员个体层面上的社会服务考察的一个主要方面。所以,少数民族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格特质可能发生哪些改变?传统少数民族妇女的角色规范是怎样影响其人格的发展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应该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服务方案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是决定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角色规范的限定。西北少数民族几乎都又各自的。对少数民族妇女整个社会活动过程来说具有非常重要影响,少数民族妇女自小学习宗教文化中具有性别区分色彩的“禁忌”与礼仪,型塑她们的人格特征。宗教文化对于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角色规范的限定直接影响到少数民族妇女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形式。

3)社会工作视角重的少数民族妇女问题

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妇女社会工作逐渐引起了社会上各领域重视。妇女社会工作,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针对妇女在自我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过程中遭遇到群体性或个体性的问题时所开展的社会服务性工作。其目的在于提高妇女自身能力,赋予妇女更多的权利,以增强女性的社会适应能力,为妇女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在我国,学界对于妇女问题的研究,更多地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的纵面探讨,而在微观层面上的研究还未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尤其对少数民族妇女在本民族传承文化影响下的个人问题及其存在的问题探讨则更少。可以认为,有关少数民族妇女的研究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

与传统的妇女工作相比,专业的妇女社会工作在价值理念上更强调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尊重、接纳、非批判、个别化、保密和案主自决;它更多地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包括解决困难、寻找资源、处理问题、恢复功能、挖掘潜能和促进发展,并形成了一整套专业理论和工作方法,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妇女社会工作。所以说,从妇女社会工作中看少数民族妇女问题,让少数民族妇女问题更有利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

4)少数民族服务现状及其成因

首先,肯定的说,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工作服务上根本都没有得到满足。她们甚至不知道有这种概念,不知道她们有这种特权来保护自己,提升自己,改变自己。因为社会工作这个领域还没有在西北地区完全的开展,工作模式不是很规范,也不是很专业。民族学、人类学对少数民族的研究拥有一种广阔的视野和胸怀,但是,这些学科对于少数民族妇女研究所应有的理论上的“细化”妇女工作却总是湮没在少数民族问题这个大的论题之下。其他类型的“妇女研究”则注意到了将妇女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对待,但是其理论和方法往往和基本的研究旨趣相背离,此类研究总体上存在着对妇女本身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忽略,在讨论妇女权利、妇女地位等问题时总会或多或少地因突出了变革社会的主观色彩而落入口号式的叙述模式中;另外,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中往往忽视妇女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对少数民族妇女的研究同样存在这样这个问题。

作为社会上的一个弱势群体,少数民族妇女很有必要得到一个系统的,规范的,结构性的,由政府来支持的服务系统来满足少数民族妇女对于服务的需求。

5)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初步服务策划

我觉得,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服务基本上可以从社会工作中的三个工作方法入手---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

(一)妇女个案工作

首先,所谓妇女个案工作就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在专业的理念和理论指导下,以面对面的方式为妇女和家庭提供各种帮助与支持,目的在于协助妇女个人和家庭减降压力、解决问题,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好的福利状态的专业服务。

对于少数民族妇女的个案工作,最好是个跟她一个民族的少数民族为合适,因为由于语言不同,思维方式,文化,价值观都不同可能会产生交流障碍,影响服务的完整性和结果的成功率。

妇女个案工作的内容广泛,包括女性婚恋辅导、女性家庭关系调适、女性沟通技巧训练,等等。少数民族女性婚恋辅导中,因为每个民族,甚至同一个民族不同区域的婚恋风俗习惯都不一样,所以需要一个系统的辅导,解决读好书民族妇女对于婚姻的问题。像这样,少数民族妇女中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训练的请教的问题。妇女个案工作要案主的具体情况来解决具体问题。

(二)妇女小组工作

所谓妇女小组工作就是指社会工作者秉持社会工作的理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通过小组互动、小组经验、小组凝聚以及方案活动达到小组中妇女个人的问题解决、妇女个人和小组的成长与社会目标的完成的一种专业服务。

妇女小组工作是对于少数民族妇女群体意义非常之大,妇女小组工作的内容十分丰富,女性的职业培训、女性的能力提升、女性的兴趣爱好培养、女性与反家庭暴力,等等。对于少数民族妇女群体同样可以从与小组妇女工作相同的服务。下面以文化交流提高社交能力小组为例,具体的说一下给少数民族服务的具体内容:

活动背景:

因为少数民族生活的环境与其他少数民族或者与汉族都不一样,产生彼此之间的距离。因为这个原因有很多少数民族妇女仅限自己所属的民族之间交流而忽略的跟其他民族的交流。所以对少数民族妇女来说,跟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风俗习惯的妇女接触,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是对少数民族妇女发展有着很大的意义。

活动目标:

1.组织一些少数民族妇女(其包括不同民族的少数民族以及部分汉族少数民族妇女),建立彼此之间的支援网络,借此实现互相支持及自我依靠的概念;

2.引起有关社区的关注,提升对少数民族妇女服务,改善对少数民族妇女的质量。

3.在少数民族时间建立一个互相信任,互相依靠,互相理解的气氛。

策略及内容

1.本次活动主要运用社会交流模式,组织少数民族各种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来推进彼此之间的理解,促进彼此之间的接纳。

2.从整个服务来看,本项活动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服务探索阶段

包括搜集有关现存服务资料,参加者需要及特色、强化推行的理念及因应参加者特色计划服务内容。

(2)服务推行阶段

借助工作员所提供的深化活动,运用少数民族有关策略,建立少数民族的交流网络。另一方面,从中培养一些少数民族妇女会员去协助工作员为更多少数民族妇女服务

(3)服务重整阶段

借问卷的结果重整工作计划,也因服务已推行了一段时间,过程中部分服务对象会流失及加入,故需重新厘定所需人手、资源及对推行阶段所面对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法。

(4)服务巩固阶段

基本上,少数民族妇女在此阶段已能建立有效的多项网络,而这些网络的顺利运作,增加了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交能力,文化交流目的,生活满足感。

工作员之手法及角色

本次少数民族妇女文化交流,提高社交能力小组服务在中心内以跨部门服务计划形式推行,由小组工作部、家庭教育部及社区工作部分别抽调部分同工于工作时间推展服务,提供多元化的小组活动、单元式活动及社区教育活动,包括义工网络及互助小组策略。让她们分享及交流处理一些问题的方法,建立互相信任的支持关系。

以上是粗略的一个对少数民族妇女个别问题的初步策略,其他小组活动可以类同的小组方法来开展和发展。

妇女社区工作

所谓妇女社区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在专业的理念支配下,以社区妇女为服务对象,在充分了解和确定社区妇女的需要及相关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发动和组织社区妇女参与集体行动,利用社区内外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在社区范围内与妇女有关的问题;同时,积极培养社区的妇女领袖、培养社区内妇女的互助精神和民主参与的能为,从而推动整个社区的妇女全面发展的专业服务活动。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民族出版;公益文化事业;发展必要性;困境;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G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2-0077-03

一、民族出版的定义、属性及发展的必要性

本文所论的我国民族出版,主要指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图书的出版。

(一)关于民族出版的几种说辞

关于民族出版的定义,从广义上讲,民族出版指以各种文字为载体的关于民族题材和向民族地区介绍外界的出版活动及出版物;从狭义上讲,则是指少数民族文字和题材的出版。笔者认为,合理的民族出版界定,应该从传播方向的两个维度划分,一种流向属文化输入,表现为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物,这类出版物的读者对象通常是民族成员自身,他们以此为媒介来认识社会和形成世界观,学习本民族以外的先进事物,达成民族社会系统的自我完善。另一种流向属文化输出,民族地区引进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或资金人才等,外界资源流入的动机和理由便来自于少数民族自身的推介,向外界介绍本土的资源、优势、现有基础、独特的文化以及自身的价值所在。输出印象,谋求符合自身的形象确立及发展。

(二)我国民族出版的属性

我国民族出版是基于多民族国情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出版事业,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版物在民族地区承担着望者和指引者的角色,在民众思想上维持政治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出版物体现的政治政策属性和民族工作属性更多一些。综合以上因素来看,民族出版无疑还是一种公益性质的文化事业,其性质属国家非盈利性机构,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并在制度上保证其生存。

(三)民族出版发展的必要性

1.政治需要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域十分广阔,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3.8%,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同汉族居住区交错穿插。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我国民族构成和分布的复杂情况,党和政府实行了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政治工作方面,民族出版机构更是不可多得的有利工具,其本身也是我党宣传工作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各地民族出版单位肩负着用出版物配合党和政府,进而对民族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进行马列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任务。每年的全国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及法律法规等重要文件,各个少数民族文种的出版物都能与汉文同步推出,可见民族出版社对于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指导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传承民族文化的需要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表明在世界范围内,人们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倡导文化多样性是我国一贯的文化政策,保护民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也是出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我国有计划地组织了一系列对各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由国家组织的3000多名专家学者,在大量收集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等五种少数民族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合计403册,达9000多万字,共计发行50多万册,自此,各少数民族都有一部文字记载的简史。

3.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民族地区严重的知识垄断,文字的普及率很低,很多人只会说不会写,文盲率极高。新中国建立后,尚无文字的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对不够完善的一些民族文字体系做了完善和规范,同时也展开基础教育和扫盲的工作。全国人代会、全国政协会等重要国家会议都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会议使用语言。此外,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及社会交往中,少数民族成员使用本民族语言同样受到尊重,并得到法律保障。

二、我国民族出版现状分析

(一)民族出版社发展数量、分布及种类

我国少数民族出版社是宣传和执行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我国民族类出版社的数量、出书品种、册数和出版事业经费的投入,都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目前,我国有38家民族出版机构,分布在14个省、市、自治区,出版23种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按照出版社的业务范围分类,大致有四种:

综合性出版社:如民族出版社,地处北京,成立于1953年,始终致力于传播一切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外科学文化知识。用蒙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等民族文字出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门类图书、期刊和音响制品,是我国少数民族读物的权威出版机构。

高校附属出版社:如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等。此类出版社为教学科研服务,秉承社会效益优先,在以教育出版为中心的基础上,优化图书结构,以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人文图书为读者服务。

专门领域出版社:如中国藏学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12月,是部级涉藏图书专业出版社,隶属于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以藏、汉两种文字从事有关古籍史料整理、藏学研究专著的出版工作,以藏文版《中华大藏经•丹珠尔》、《中国藏学史料丛刊》、《现代中国藏学文库》等形成了经典图书阵容。

民族文字版教材出版社:如蒙古教育出版社、新疆教育出版社、东北地区朝鲜民族教育出版社。此类出版社是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和汉语文各级各类教材为主要任务的专业出版社,以基础教育、民族教育为宗旨。

(二)出版物种类

宣传类书籍。民族出版机构十分重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图书的出版。

历史文化类书籍。这类书籍是传承民族多样性文化的载体,尤其对于历史时期文化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蒙古族民俗百科全书》、《中华大藏经•丹珠尔》、《壮语词典》、《彝族文学史》、《阿肯弹唱》、《中朝辞典》等一批典藏图书的出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科教文卫和调查类书籍。如民族出版社出版的《科学知识丛书》(40种)、《畜牧业基础知识》、《兽医药理学》等实用科普图书。社会文化类书籍中,著名的有民族出版社与新疆人民出版社联合推出的《维吾尔民间文学大典》,收入了250篇神话传说,1786篇民间童话和寓言,9000多条谚语,9500首民间歌谣,1550条民间谜语等,总字数2000万字,被誉为“一部维吾尔民间文化的百科全书”。

三、我国民族出版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民族出版面临的困境

1.图书产出与受众需求脱节

据统计,在近几年出版的民族类图书中,仅教材的比例已超过50%以上,其余的大多为整理和抢救民族文化类图书。普及科学技术的图书和日常生活实用类图书都十分稀少,但令人欣慰的是,一些民族地区实证研究和调查的图书与日增多,如民族出版社的《瑶族调查报告文集》、《湘西苗族调查报告》及综合类的《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研究丛书》,这不仅保护了民族民间文化,也对提升该民族地区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驱动力有很大帮助,但是,这些调查书籍还不能覆盖全国范围的民族地区。

2.民族图书市场萎缩

目前,我国民族专业出版社的数量虽已可观,但其出版物在全国图书出版中只占有很小的份额,相关数字显示:我国每年出版图书20多万种70多亿册,而23种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每年仅出版3000多种,1500多万册。其中汉文每年新出版的新书多达12余万种,民文新书只有1000余种,约占汉文的0.8%。原本基数就很小的民族出版总量日趋减少。1980年民族图书的品种在全国图书总量中占8.9%,而1991年只占到4%,2005年下降到不足2%,此后每年全国各类题材图书都有大幅度增长,而民族内容书籍却一再下降。

3.民族类图书成本高,发行少

从23个少数民族文种来看,民文出版物在操作过程中,面临着单个品种印量太少的事实。通常民族题材出版物印数在1000~3000册,有的甚至只有几百册。

(二)民族出版落后的原因分析

1.经济落后的制约

毋庸置疑,少数民族地区图书出版事业发展滞后,经济落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在一个经济基础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出版业,必然会受到经济落后的制约。

2.资金不足

全国38家民族出版社出版资金不足的超过30家,很多优秀的选题因没有出版资金而流失。据不完全统计,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民族出版社有31家,对于某些出版社来说,有限的财政补贴用于维持生存都很困难。

3.汉语阅读习惯的形成

随着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有些年轻人更是从小学习汉语,甚至抛弃了自己的母语,形成了汉语阅读的习惯。而且,在少数民族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年长者,由于早先的知识垄断,他们只是会说少数民族语言,而看不懂文字,这也导致了民文出版物的受众发展受限。

四、发展民族出版事业的策略

(一)政策扶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强调对民族图书出版工作的扶持和帮助。图书的商品属性特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互为前提的。民族类图书如果无法摆脱只有高额投入而无相应经济产出的现状,那么以优秀的读物占领民族地区思想文化阵地实际上只是一种空谈。

1980年11月,国家民委和国家出版局在京召开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座谈会,研究了扶持、发展民族出版工作的措施,确定了一些重要的少数民族文字图书选题计划。会后,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又专门指出:“要认真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出版工作和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工作,推动他们为本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全国出版工作的繁荣做出贡献。要切实考虑他们的特殊困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又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2005年5月,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优先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表明了党中央对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

(二)谋求资金注入的多元渠道

1.政府补贴

国家已经明确了人民出版社和少数民族出版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性质,就意味着国家要加大扶持的力度。将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的投入到真正需要的地方,做好图书出版策划,以免重复选题导致资源浪费。

2.寻找政府补贴以外的驱动力

首先,在观念和行动上都不能一如既往的只是单纯依靠政府补贴,积极筹划吸收社会上的集体和个人投资,甚至是海外资金。有了资金便要细化市场调查以贴近受众。民族出版业的多元资金注入就是使其资本所有从国有资本形态转化为社会集团资本形态或融合资本形态,为民族出版注入新鲜血液和更强劲的活力。

如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和民委在20世纪90年代已联合发起了创立民族出版基金的倡议,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共募集资金一千余万元,建立了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图书出版基金。

此外,民族地区出版社要积极谋求与东部发达地区出版单位的横向合作,借助他们的先进设备、市场运作程序以及有丰富经验的从业人员经验,不断的学习并完善自身软件建设。人民出版社就曾借此“东风”获得了好的收效,自1997年以来,该出版单位开始了与发达地区的出版协作,由发达地区出版社出资,人民出版社提供出版资源,风险由发达地区出版社独家承担,利益双方共享。目前已协作出版35种图书,并有多种图书获奖。

(三)使用市场运作的方法

出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特殊实际和民族出版单位的特殊性质,不参与广泛的市场竞争。然而,想要发展民族出版事业,却不得不使用市场运作的方法,将读者受众作为图书策划的重要考虑因素。少数民族地区到底是怎样的生活形态?他们真正需要什么样的信息?非民族地区又想了解到关于他们的什么情况?如是种种,只有通过市场调研才能做出符合实际的出版活动策划。目前民族地区农村、牧区的群众图书购买量很低,问题之一是现有图书形态为纸质印刷文字。识字的能力作为门槛客观上屏蔽了一大部分受众。所以,民族出版在选题上要涵盖生产、生活生计、知识娱乐、民族文化等,载体形式也可拓展为有声图书,用通俗的、口语化的民族语言刻录于电子音像载体,从而用“听”书打开市场。

(四)培养人才是关键

具体到民族出版的实际,培养民族新闻人才极为重要,他们熟悉地方文化、深谙人们的生活习惯,在实际工作中更能发挥作用。长远来看,培养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编辑队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有助于突破民族出版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业界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相互学习和交流,强化理论和业务素养,以提高整体素质。此外,政府应出面鼓励有志青年尤其是少数民族青年,为民族地区出版事业注入新鲜血液。

(五)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制度是民族出版社规范化的前提。民族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散也是牵制其发展的一个因素。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政府扶持的影响,疏于管理,工作效率不高,人浮于事的现象较为突出。出版社内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竞争与激励机制,以及对出版管理的全程监控。完善制度是加强管理的前提,它严肃、公正,不以个人感情为判断准则。制度一旦形成,绝不允许任何人越位、特殊或有章不循。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文出版社的管理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促进民族出版业良性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毅立特,李海燕.全国民族图书出版现状及其发展对策[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2]彭新良.民族出版的历史回顾和现实思考[J].中国出版,2006(7).

[3]李志荣.关于民族出版工作几个问题的思考[J].青海民族研究,2006(7).

[4]禹宾熙.民族出版改革中的几个关系问题[J].出版发行研究,2009(2).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篇6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3年级日记范文300字400字(精选10篇

    - 阅0

    3年级日记范文300字篇120__年_月_日星期_天气_今天,天蓝得像一张蓝纸,几多轻柔的白云飘在空中,雪白雪白的,像棉絮一般,随风缓缓浮游着。我的心情如同今天的天气似的。于是,我拉着.....

    我的老师作文500字范文(整理28篇)

    - 阅0

    我的老师作文500字篇1我有一位可亲可敬的老师,她就是我的语文杨老师。杨老师弯弯的眉毛下有一双黑葡萄一样又黑又明亮的大眼睛,短短的头发看起来非常整齐干净,白白的皮肤,红彤.....

    第五十六号教室的奇迹读后感范文,第

    - 阅0

    有关第五十六号教室的奇迹读后感范文(推荐)篇1《火车的故事》教学目标:1.知识与目标:认识18个生字,会写6个。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读懂课文内容。2.过程与方法:引导学.....

    描写秋天景色的作文优秀范文(精选8

    - 阅0

    描写秋天景色的作文篇1秋天,是每一年都要轮回的季节。如果我问秋天的特点是什么?大家一定会不加思索地说,粮食会丰收,大树会结果,叶儿会变黄,就像我们的课文一样,多数是描写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