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学起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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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起源篇1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产业生态化;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70-02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干预大自然的能力和规模空前增长,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带来了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产业生态化是以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新型的产业发展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业生态化发展在世界发达国家渐成潮流。从宏观层次的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选择、管理立法,到中观层次的区域产业园区的建设、布局,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和实施清洁生产的实践,生态化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主线。

一、产业生态化的内涵

人类的社会活动主要体现为产业活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产业活动自然资源从源、流到汇的全代谢过程,组织管理体制以及生产、消费、调控行为的动力学机制、控制论方法及其与生命支持系统相互关系的系统学科称为产业生态学。

产业生态化是对“产业生态”术语的动词化,以产业生态学为理论指导,通过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循环模式构造合理的产业生态系统,把作为物质生产过程的产业活动纳入到生态系统的循环中,将产业活动对区域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从根本上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其核心是建立产业生态系统,即在一定空间中共同存在的所有产业组织与其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而形成的统一整体。而产业组织可以是任何与产业活动有关的企业、公司或团体。但是,产业生态系统不是产业组织之间的简单拼凑,而是仿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方式对各个组织从物质、能量和信息关联的角度进行系统构造。

对于产业生态化的理论目前有物质减量化、生命周期评价、为环境而设计、延伸生产者责任和建立产业共生网络等。

二、中原经济区的区域依托优势、产业发展现状

中原地处我国中心地带,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粮食和农业生产大省、新兴工业大省,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来,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进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新阶段,既面临着跨越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粮食增产难度大、经济结构不合理、城镇化发展滞后、公共服务水平低等挑战和问题。

(一)中原经济区的区域优势

河南地处沿海开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结合部,是我国经济由东向西梯次推进发展的中间地带。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部署,更加凸显了河南独特的区位优势。河南地层齐全,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丰富,是全国矿产资源大省之一。

产业生态思想借鉴的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体化模式,强调企业与企业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互相利用“废物(资源)”,要求彼此之间空间距离接近。事实上,产业发展本身在区域上存在着空间集聚现象,正如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着明显的地域性特点。所以,产业生态化离不开具体的区域背景,合理的生态产业结构与布局必须具有区域概念。产业生态化必须符合生态环境条件和自然资源状况,一方面生产对环境资源的需求要同自然界的供给能力相平衡,另一方面废弃物排放对于生态的冲击要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因此,发展产业生态必须考虑所在区域的自然资源禀赋状况、技术和市场条件以及政策法规和文化背景,考虑各个产业废弃物交换的便捷与高效。以中原经济区为依托,设计产业生态系统,为产业生态化提供一个可以看到并感知的地理空间。

(二)中原经济区的产业发展现状

进入21世纪,中原经济区的产业总体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三次产业产值增长稳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但同时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仍然较大。2010年河南省生产总值22942.68亿元,继续保持全国第5位、中西部地区首位;比上年增长12.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个百分点;人均就不高,全国中等偏下。三次产业结构为14.2:57.7:28.1,二三产业比重达到85.8%。

现有的资源型产业结构,与其资源禀赋及地理区位相吻合,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对其产业结构的形成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但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审视,产业中则存在着资源优势弱化、资源环境绩效水平低、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等资源环境问题。其中突出表现在高污染行业集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强度高于其他地区、生态水平排名靠后、可持续发展能力总体较弱等方面。

三、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的发展路径

根据产业生态化的理论研究,结合中原经济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我认为,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的发展路径如下:

(一)传统产业的生态化改造

传统产业一般将废弃的产品(或材料)看成是无用的、等待处置的东西,因此来源于自然环境的原材料经过一次生产过程后,就变成了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这样的线性过程打破了自然界的物质平衡,一方面从自然界获取太多、回馈太少,造成了资源的枯竭(生态耗竭),另一方面大量开发的自然资源中又只有少量变成产品,多数以废物形式排入环境,造成生态过程的阻滞(生态滞留)。

生态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物质的生命周期循环,即产业系统内综合地考虑产品从摇篮到坟墓到再生的全过程,并通过这样的过程实现物质从源到汇的纵向闭合,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为了实现传统产业体系向生态产业体系的转变,要优化原料和产品结构和布局,实现原料和产品结构、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要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产业,提高产业自动化、数字化和非物质化水平;要加大产业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力度,推动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和清洁生产,降低污染排放;同时,要做好废物资源化及污染控制。其中,绿色供应链管理又称环境意识供应链管理,它考虑了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环境问题,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绿色供应链是生态产业建设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绿色设计、绿色材料的选择、绿色制造工艺、绿色包装、绿色消费、绿色回收等。

传统产业的生态化改造中,尤其要重视两个方面:1、要根据“一个生产环节的废物可以成为另一环节的原料”的原则,构建循环产业链,从根本上改变产业经济对自然资源的过分依赖;2、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动的方式,建立一个能够促进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循环流动、功能完善的产业体系,即按照环境系统与产业系统之间物质流动的方向,在产业系统的物质入口增加环境建设产业,在出口端进一步加强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产业(所谓“桥梁”)旨在保护和提高环境功能(生态、生产、经济)的环境修复和环境建设产业,是实现产业生态目标的一个重要的功能模块。同样,对于处于产业过程末端的环保产业,因其能够促进物质和能量在产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流动和循环,可以称之为产业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物质和能量流动的“绿色通道”。

(二)建设产业共生网络

产业共生网络是由各种类型的企业通过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密切合作而形成的企业及企业间关系的复杂系统,其基本出发点是企业间必须具备环境合作,根本目的是提高资源生产力和生态效率。产业共生网络能产生1+1>2的效果,从而提高产业系统的竞争力。现阶段,国内外的实践中多以生态工业园区的形式建立产业共生网络。

由单个企业清洁生产向多个企业联系在一起的清洁生产发展,即为生态工业园区层次。生态工业园区是根据产业生态学原理和循环经济理念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式,它通过工业园区内物流和能源的正确设计,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企业共生,一个企业的废物成为另一个企业的原材料,企业间能量及水等资源梯级利用。其中企业共生的形式有链状共生和网状共生。在链状共生的情况下,仅仅最后一个企业存在达标排放或微排放情况。如果最末端企业排放出的污染物,恰好是第一个企业的原料之一,那么它就是一个封闭的生态产业链,此时,系统宛如一个生态圈,有序而协调地向前发展。中原经济区的发展要发展农业,可以农业面粉、食品加工企业(麦麸等)畜牧业(肉)食品加工业(饺子馅);而畜牧业(粪便)农业(有机肥);农业(稻草)畜牧业(饲料)。这样一个封闭式的产业链不仅充分利用中原经济区的优势(粮食大省),还可以安排大量的就业人员,实现有机农业、粮食增产丰收的目标,当然,也能更好地服务于环境。

网状共生则是更高层次上的清洁生产。生态产业链中,考虑的是每个企业末端输出只有一种污染物,在客观实际中,往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污染物。这时,会有多条生态产业链,而且每条生态产业链会再有分支,就像树干有树枝一样,这些链互相交织形成网,故称为生态产业网,它也可以看作生态产业链的广义概念。

在产业共生网络中构建起物质交换生态链、能量梯级利用生态链和污水、垃圾综合处理网络,从而形成一个类似封闭的自然生态系统,可以有效提高物质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减少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环境负荷,甚至是零排放。此外,整体的绿化和景观设计也能增加园区的生态服务价值,使产业共生网络能够表现出良好的环境绩效。

(三)构建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的保障体系

针对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化所受到的多种因素的影响,积极推动产业生态化的顺利进行,可从制度保障、经济措施、技术支撑等方面来构建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的保障体系。

1、制定促进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的配套法规。

2、促进中原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的产业技术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财政、金融、外贸政策、押金制度等。

3、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

4、环境资源保护的思想要从娃娃抓起,重视教育对人的作用,这样一种思想要让人们身体力行,得有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可以做到。

参考文献:

[1]邓南圣,吴峰.工业生态学——理论与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2]厉无畏,王慧敏.国际产业发展的三大趋势分析[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2):53-60.

[3]袁增伟,毕军.产业生态学最新研究进展及趋势展望[J].生态学报,2006,(8):2710.

生态学起源篇2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的不断加深,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复合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的原因。但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价值观念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开始,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开始渗透到法律领域之中,对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它要求现代环境资源立法与实践必须建立在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基础之上,其立法目的要体现“生态优先”、“环境优先”的价值观念,其法律的实施必须要考虑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问题,从立法到法律的实施,必须要把生态环境问题放在首位,即要有生态法律意识。

一、生态法概念的缘起

生态法的概念是前苏联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来的,这一概念近年来已引起国内外环境法学者的广泛关注。用生态法的概念取代环境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自然环境保护法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生态法的诞生是生态时代的社会需要。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角度考察,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文明阶段、工业文明阶段和生态文明阶段。生态时代呼唤着生态法的诞生。在这一阶段,生态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为了解决这一基本矛盾,人类必须从内心变革人们的生态价值观,改变工业文明时代以来那种把人与自然关系引向对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重新缔结人与自然平等、和平共处的人道契约,寻求一种被现代文明所遗弃和丢失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新秩序。生态法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时而生。其次,传统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生态法与传统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在立法目的和理念、价值观上均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传统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片面强调人类的价值和权利,无视自然界本身的价值和权利,认为环境无价值;认为人对自然不负有义务,人对自然的义务只是人对人的间接义务的产物;认为非人类存在物没有权利,动物、植物的权利只是道德权利而非法律上的权利。相反,生态法在对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既强调人类的价值和权利,又承认自然界本身的价值和权利,认为环境资源本身具有价值而非人类情感投射的结果,进而承认人对自然负有直接的义务,认为非人类存在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权利。因而,在立法上反对物种歧视主义,主张物种平等和种际公正。生态法在生产方式、经济增长方式以及消费方式等方面均与传统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存在着重大差异。再次,生态法的概念有利于把传统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统一到一个部门法中去,结束其各自为阵的局面。在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存在着环境法、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整治法等不同领域,国内多数学者主张应以一个统一的部门法来结束其各自为阵的状态,尽管这个统一的部门法的名称叫什么尚未取得共识。例如,马骏聪教授提出:“把国土资源法和环境法也合在一起,称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和国土资源法,将它看作一个有机的综合体,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在我国,“生态法”一词近年来也引起环境法学者的广泛关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也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生态法学的学科建设和生态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我国旅游发展面临的生态问题

旅游业由于基本没有生产活动,主要是直接再生性地利用自然及人文资源,与传统产业相比,旅游业是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冲突最小的产业之一,如果发展生态旅游,可以把旅游资源开发真正融入生态环境的建设中,将传统的被动保护变为积极的保护。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形成一套较完整的资源和环境保护体制,还缺乏一部综合性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概括起来,有如下问题:

(一)旅游资源的粗放式开发和盲目利用粗放式旅游资源开发方式本质上是一条低层次重复性的数量扩张的发展道路,造成旅游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旅游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针对这种方式及盲目利用具体分析原因如下:1、低水平。如有的地方旅游业缺乏总体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开发存在特色定位不明,景区功能不清,资源开发失控、设施建设失衡等问题:有的地方对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缺乏对民族、地域文化的深入考察,不少地区的人造景观粗制滥造,杂乱无章。2、破坏性。如有的旅游区的政府和企业为了本地和集体的利益,不顾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实际承受能力,采取掠夺式的开发经营方式,以获取局部的短期的利益。3、重复性。如果单就某一个具体景区而言,都可以说美不胜收,但由于这些景区在地质地貌、海拔气候、自然风光、动植物资源方面基本类似,属于同质性旅游资源,重复开发这些景区(点)的结果是分流客源,分割市场,加剧竞争,浪费投资。

(二)风景区生态环境系统失调有关调查显示,在已经开展旅游的保护区及风景区中,仅有16%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有的保护区(风景区)连一台必须的测量仪器也没有。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的保护区(风景区)仅占20%,一些地区已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甚至有23%的保护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从事旅游活动,使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地域减少,它们的生活空间和养料系统也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这里的动植物死亡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据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对保护区旅游现状调查显示: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今天,我国许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都面临着人工设施和人工景观过多过滥的问题,正是过度开发破坏了自然景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风景名胜区环境污染严重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旅游业发展迅速,而又缺乏规划和管理,国民的生态意识较差,可以说旅游游到哪里,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也就到哪里。据旅游风景区提供的监测资料显示,有些风景名胜区的水土、大气都有程度不同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大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及酸雨等情况比较普遍。风景区内生活污水增多,垃圾废渣、废物剧增,致使景区不得不花费巨资去清除。

三、加强生态法治建设,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旅游产业发展的根基。而旅游资源的衰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使旅游产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危机。所以,必须建立一套既可源头控制,又能末端治理,有防有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一)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是对超过规定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才征收排污费,这就意味着,排污者只要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任意排放,无偿地利用环境自身的纳污能力或者说净化能力。这一制度对于没有排污的生态主体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污染环境的现象。因为即使所有排污者都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但是如果社会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超过一定程度,就可能超出环境自我净化能力的限度,从而导致环境日益恶化。因此,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并不适应保护生态环境的长远需要。

(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所谓“生态效益补偿”,即面对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林农从事林业的积极性下降等局面,国家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所进行的经济补偿。我国自2001年起设立“森林效益补助资金”,对11个省区的2亿亩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先行试点,即是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探索。对于因保护和改良生态系统的需要而被禁止或限制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特定区域,政府理应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或税收优惠等措施给予补偿。因为这些地区被禁止或限制利用当地生态资源,必然影响其经济收入,其创造的生态利益却免费由其他地区共享,所以,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是合理的、必要的,这也是促进生态建设的有效措施。

(三)完善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度我国人均生态资源的占有量很低,因此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科学、高效。目前尤其紧迫的是,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达不到规定开采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要禁止进入,已经进入的企业和个人也要进行评估,不合格者一律淘汰。只有如此才能杜绝掠夺式的开采、粗放性的开采,尽可能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另外,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一方面可以为生态建设筹集一定的经费,也能促使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努力提高开发利用的效率。

生态学起源篇3

1.对“环境”、“资源”、“生态”理解的不同

“环境”、“资源”和“生态”是环境法中最常见的三个概念,但至今为止,对于三者的内涵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仍没有统一的认识。“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等不同名称及相同名称的不同理解源于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三者含义的不同认识。德国学者克罗福(Kloefer)教授对环境提出了四种定义:第一种定义即广义的环境,是指周边事物的总称,是生命个体(如植物、动物)与特定周边事物关系的集合体。这种定义在社会学中常用,不能用来明确界定环境保护中的各种关系和权利,因此不是法学概念。第二种定义,即狭义的环境,限于自然环境,是指人类生活的必要自然条件,即土地、空气、水等环境媒体、生物圈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与人类之间的关系。法学上环境是指狭义的环境。第三种定义是规范定义,即环境立法从不同角度所做的定义。第四种定义是克罗福教授本人对狭义环境概念提出的修正意见,他认为环境法上的“环境”是指作为人类生存自然条件的生态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10]这四个定义对现有不同层次的“环境”含义进行了精确的归纳总结,环境损害的不同理解范围可从中找出对应。“生态”最早是生态学科中的一个名词,在环境法中最常用的生态概念是“生态系统”,是指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人与自然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的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系统强调整体性和组成部分的互动性。此外,狭义层次的生态概念是生态服务功能,即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效益。“生态损害”的概念与此相对应,强调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定义。对于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不同的法律中规定有所不同,不同学者的认识也有差异。但这些不同的概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自然资源从本质上说是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一种价值判断与评价,是以对人类的价值为标准的。对比这三者,环境与生态是一对既有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这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生态是生态学的、以生态为中心的一个概念,人类生态系统包括人,它表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有机整体的关系,人与自然都是人类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环境是以人为中心的一个概念,环境与人有关,但环境不包括人,环境表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中心与的关系,环境是指人周围的物质世界。[11]而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客观载体所指有差异。自然资源的基本状态往往是以单个要素且以物化形式存在,因此在社会法规范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被所有权界定。环境,是众多自然要素的综合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往往以系统形式存在,环境即使被解释为个别独立的环境因子,它也不等于环境因子本身。再有,具有综合性意义的“环境”,即便从“环境容量”等功用性角度可以赋予其“资源”的属性,也多数以公共物品存在,很难通过产权来界定和保护。[12]可以看出,“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自然资源损害”这三种名称侧重点有所不同。

2.对环境法本身研究对象理解的不同

对于自然环境的关注,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和原因。徐祥民教授甚至认为,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环境法就是用来应对环境不利变化也就是环境损害的法,就是调整人们为应对环境损害而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而环境法学这个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逻辑起点就是环境损害。[13]表面上看,对“损害”名称选择的不同体现了学者对“环境”、“生态”“自然资源”含义的理解不同,实则更深层次地体现了学者对环境法的研究对象、保护对象、客体等基本理论问题理解的差异。“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自然资源损害”、“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等名称隐约与“环境法”、“生态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法”等相对应。

3.研究视角的不同

这三者名称的不同也体现出学者研究视角的不同,可总结如下:环境损害常与“环境侵权”相混用,是从原有民法中环境侵权损害制度中发展出来的。环境损害广义的层次理解更为普遍,也更多的被民法学者所采用,将该损害放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中加以考察。学者将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称为“生态损害”与生态学对环境法的影响以及“法律的生态化”不无关系。采用此名称,一方面是与传统环境损害进行区分,强调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与传统损害的不同;另一方面,是强调环境的生态功能,强调对生态性利益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本身是从经济学中引用过来,以往主要运用在物权法、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自然资源对人类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关注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有效性。自然资源损害就是与此相对应,指出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等非经济性价值的忽略,关注对自然资源的非经济价值的保护。

4.救济路径的不同

不同的名称背后,也折射出学者对自然环境本身损害的选择救济路径的不同,这些路径可以归纳如下:一般来说,称“环境损害”的学者大多将环境损害作广义层次的理解,即环境损害包括因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以及环境自身的损害。这种观点认为,不仅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具有特殊性,整体的环境损害从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诉讼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突破传统侵权理论的限制,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而称之为生态损害的学者强调这是一种“新型损害”,生态损害无论在侵害客体上还是在损害后果上都显著区别于传统损害;不惟《侵权行为法》,其他传统法律亦无法解决生态损害这个新问题,必须依赖于在环境侵权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新的生态赔偿制度。这项新的制度,就是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1]P21因此,选用“生态损害”名称的学者主要从生态损害的社会救济等责任分担制度的建立方面研究,如建立责任保险制度、行业分担制度等。称自然资源损害的学者主要是关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主要的研究路径为:第一,借鉴美国的经验,关注实际问题,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建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第二,“自然资源”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广泛存在,《宪法》、《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森林法》等自然资源单行法也大量存在,因此,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常与所有权制度联系在一起。

二、自然资源损害之名称确定

(一)自然资源损害名称之确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要正确的界定自然环境本身所造成损害之内涵,先要厘清“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之间的关系,并做出名称的合理选择。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将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称之为自然资源损害;将环境损害界定为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及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对生态损害中的“生态”采狭义概念指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或生态功能。这三者的关系应该为环境损害下的自然资源损害,①特别强调对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即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损害。

(二)自然资源损害名称确定之原因

1.体现客体命名的原则

使用生态损害概念的部分学者认为,就损害客体而言,生态损害的侵害客体是生态系统。所谓生态系统(EcologicalSystemorEcosystem)是指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一个或多个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具有自动调节机制的自然整体。[14]但笔者认为,生态系统是生态学上的概念,强调生态的整体性、互动性,但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对生态系统的损害是通过对单个自然要素的破坏来实现的。“生态”本身不是环境要素,也不能指代整个自然环境。[2]P20所以,“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的客体是自然环境,而不是生态系统。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是通过对环境要素的破坏来实现的。依上述,对损害客体的直接命名应为“自然环境损害”,但却确定为“自然资源损害”,其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虽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但具体对象和范围又是同一客体。自然环境指人类周围所有客观存在的自然要素,自然资源则是从人类能够利用以满足需要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这些要素存在的价值。因此,可以把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看成一个硬币的两面,或者说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透过人类社会这个棱镜的反映。[15]因此,将对自然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称作“自然资源损害”。

2.有利于明确损害的内涵

自然资源损害与环境“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在进行内涵界定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环境损害”与“环境侵权”都常用来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危害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众权益,甚至危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一现象,两者容易混淆;第二,通常所说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②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因此,使用环境损害一词不易突出是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与生态损害相比,生态损害进行内涵界定时存在的问题在于:第一,如采用广义的“生态”含义,一方面“生态”强调整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互动性,不易评估,且该词内涵模糊、外延广泛、不容易确定;另一方面,人是生态系统中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广义的生态损害包括对人的损害;如采用狭义的,指生态价值或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概念”,则忽略了自然环境具有的社会等方面的价值。自然要素除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外,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美学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也未得到救济,未来应得到保护。选择“自然资源损害”的称谓,有诸多实益。一方面,该名称可以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出现的“生态环境”、“环境”、“环境污染损害”等概念模糊且不统一的名称相区分,避免混淆,有利于自然资源损害内涵的界定;另一方面,使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得到救济的关键是建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而自然资源损害易于评估、确定,易于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利于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3.有利于与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契合

现代物权法摒弃以“所有”为中心的观念,转而以“利用”为中心。我国《物权法》也用“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来体现物尽其用的基本理念。但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构建,也遵循了物尽其用的基本原理,并在两方面发展了这一理念。第一是在“用”的范围上,自然资源物权从单一的经济价值向多元价值取向转变,不仅要体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还要体现其生态、文化等价值。第二,在“用”的程度上,自然资源物权从“用尽”取向向适度和可持续利用转变。[16]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是要求法律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体系严谨的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中,处理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冲突的问题,是在自然资源使用过程中,对物权的一种限制,是在私法规范中对权利人的一种环境义务的要求,是对自然资源的一种提前预防和保护。而自然资源损害制度是在损害发生后,如何补救、赔偿、恢复的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自然资源损害名称的选择可以更好地体现自然资源损害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契合,两者构成自然资源的利用、救济一体化制度,体现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在民法领域的贯彻以及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

三、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界定

自然资源名称的确定是为了建立完整的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而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明确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在这方面,美国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美国从七十年代初开始的立法至今已形成了由CWA、CERCLA以及OPA和相关的损害赔偿评估规则构成的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规则体系。[19]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美国的规定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界定。

(一)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界定

1.自然资源的界定

自然资源损害界定的前提是明确“自然资源”的含义。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应持广义,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③将“自然资源界”定为,一定时间条件下,对人类具有价值的,能够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这一内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自然资源具有整体价值。自然资源的功能和用途的多样性决定了自然资源除了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外,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自然资源可以满足人的物质利益、生态利益及认知的需要,有利于维护自然界里的生态平衡。具体来讲,这三种价值的表现形式为,一是可直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资源产品,体现的是直接使用价值(经济价值),例如森林提供的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及其合成品;二是虽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却具有潜在价值的资源,体现的是间接使用价值,例如森林所提供的防护、减灾、净化、涵养水源等生态价值;三是那部分能满足人类精神文化和道德需求的资源价值,体现的是存在价值和文化价值,例如自然景观、珍稀物种、其它自然遗产等的价值。[18]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三种资源价值的不可分割性,一旦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其整体价值也将受到影响。第二,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可由人类直接独立支配的天然之物,能够被法律所调整。但自然资源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法律所保护的自然资源的范围只能是一定时间和条件下的。第三,自然资源与财产的关系。自然资源与财产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与整个自然环境或自然环境要素之间具有相互的生态联系。受到自然资源损害制度保护的自然资源应当是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组成部分和整个自然环境之间发生长期的、相对稳定的相互作用或相互联系。人们为了满足其经济需要和其他需要而由人工繁殖、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只能被当作财产。另一方面,在传统民法领域,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往往关注的是其经济价值,对损害的救济也是将其作为财产来进行赔偿,而自然资源损害就是将其作为环境要素,关注自然环境本身的价值。有些没有被民法纳入财产范畴的自然环境要素,只要对环境造成影响,也应得到救济。

2.自然资源损害的界定

自然资源损害是指由于环境侵害行为造成自然资源本身的重大不利变化,包括自然环境的改变、恶化、部分或全部的被毁坏、功能的丧失等。这种功能不仅包括经济意义上的功能还包括生态、社会和美学等价值上的功能。环境侵害行为④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破坏行为。自然资源损害的范围可以从损害结果及其与产权的关系来具体界定(具体见图2)。自然资源损害以造成损害的结果划分包括两种形式:第一,是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造成自然环境损害的同时,以自然资源为媒介造成人身、财产、健康等利益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依据现行私法上的规定,侵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总是以个体的权利、法益、或者财产利益受侵害为前提。《侵权责任法》也将人身或财产损失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进行赔偿,也体现了防止环境破坏这一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因为如果毁损他人财产的同时也对自然或者环境进行了破坏,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间接地对自然环境起到恢复和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传统的侵权救济,要求对方承担的只能是自然资源作为财产的经济价值,如环境污染造成了树木的死亡,那么树木本身市场价值的估算属于传统侵权法可以救济的范围,但树木作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的生态价值以及审美价值在传统侵权领域得不到救济,这一部分损害属于自然资源损害。第二,只造成了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不涉及其他利益损害的情况下,侵害人也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部分损害完全属于自然资源损害,包括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生态、社会、美学等价值的损害。产权的确定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重大关系,所有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如果缺乏某种财产权制度,资源退化和环境污染将不可避免,产权的确定为损害的救济提供了权利基础。在产权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所有权”。以产权是否明确,可以将自然资源划分为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和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第一,产权确定的自然资源按所有权划分,可分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自然资源。在我国,《宪法》、《物权法》等规定了森林、矿山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一般认为,根据《宪法》、《物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权属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但《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林权改革后,⑤通过明晰产权,也有部分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这些林木除是民法上的财产外,也具有生态功能属于自然资源,因此,存在一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第二,产权模糊是指产权未明确,不等于模糊产权或产权虚位。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自然资源主要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以国家所有为主导,国家和集体所有会出现所有人虚位的问题,但所有人的虚位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国家和集体的管理机关、代表机关或组织基于所有权能够寻求私法上的经济价值损害的救济。而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是指法律未规定权属的自然资源和未确定权属的自然资源即权属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以产权划分,自然资源损害的范围包括:第一,对于产权确定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作为财产,造成自然资源本身的损害一方面会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其可基于权利受损提讼要求救济。但环境受损不能单纯以所有权这一法律属性来提起请求权,因为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环境要素,自然环境是一种不隶属于任何个人的,而原则上对任何人都开放的,用于人类共同使用的“公共产品”,其生态等非经济价值并不单属于私人所有,因此,如所有权人不提起或不能诉讼,将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这部分的损害属于自然资源损害的范围,需要特殊的诉讼机制进行救济,对于这部分公共利益的损害属于自然资源的损害。第二,对于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如不合理利用风能、光能等气候资源,⑥造成环境损害的,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是人类共同的利益,当然属于自然资源的损害。

(二)自然资源损害内涵界定的意义

1.明确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

对于自然资源的损害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的损害,⑦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学者的论述已有很多,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何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仍有不同认识。通过以上对产权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关系的界定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虽不是所有权制度,但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需考虑所有权问题,当自然资源所处产权状态不同时,提出赔偿主体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国家及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损害,由于此类公共利益的损害,没有所有权排他性及与私权如何接洽的问题,对于该类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赞成“限定性二元主体机制”,[19]应为环保非政府组织及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但对于集体所有及个人所有自然资源损害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上文提到自然资源与民法中“物”、“财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当自然资源损害发生时,个人是否可以在提起私益的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起公益诉讼。⑧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各方面都有不同,民事诉讼法也并未将个人列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此,不宜由个人在提起私益诉讼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第二,上文在对自然资源进行界定时指出,自然资源的三种价值具有整体性,因此当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遭到损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通过私法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人得到了赔偿,并用赔偿达到了恢复自然资源本身经济生态等全部价值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资源损害得到了间接救济。笔者认为,此时不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即对于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损害,政府机关及非政府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所有人怠于提讼或提起私益诉讼并不能达到救济自然资源生态等其他非经济价值的目的。第三,集体所有作为我国特有的所有权制度,自然资源集体所有在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对于单纯造成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损害,而无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赋予集体组织的代表机关如村民委员会以公益诉讼资格。因此,对自然资源内涵的厘清可以更加明确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主体和条件。

2.将自然资源损害作为环境损害中的一类单独损害,明确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我国立法中也开始关注对于环境本身的损害,我国现有法律中涉及到自然资源损害的法律规定主要如表1所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法律已经逐步认识到对自然环境本身保护的必要性,而环保部的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单列,这表明了自然资源损害应作为一类单独损害已经引起立法的重视及一定程度的认可;第二,对于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都只是提及责任者要对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司法解释及环保部的规定将范围具体扩大到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及损害评估费用等,具有操作性。但由于对名称及内涵的认识不清,对该类损害的地位及与传统侵权法中损害的关系并未有清晰界定,对于损害的赔偿制度更没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我国现有规定仍有很多不足:第一,对于该损害的名称命名混乱,对其内涵更没有的具体界定;第二,对赔偿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为司法解释或法规性文件,位阶较低,且赔偿范围并不明确,环保部的规定又仅仅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单独列出,但在法律适用中却将其排除在外,未列入评估办法适用的范围。因此,要建立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就是明确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并以此来界定损害的赔偿范围:第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应为恢复自然资源损害所需的必要费用,自然的生态功能或其他功能恢复期间对公众造成的损害,评估损害的费用;第二,在自然环境不能修复或恢复及有必要时,应由法官决定由责任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其本质就在于补偿损害,以求其结果如同损害事故未发生。但一方面,有些自然环境损害造成后现有技术并不能进行修复或替代性恢复。另一方面,损害赔偿仅仅具有补偿或赔偿的功能,再加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责任人采取预防措施的动力是不足的,责任人会做出符合其经济利益的选择。因此,损害赔偿应具有惩罚性质,应以惩罚达到预防的目的。自然资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权应给予法官,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在认为有必要时,要求责任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应考虑的因素有:环境侵害行为是否违法;该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性;责任人因该行为而获益与守法经济成本的关系;责任人的违法历史;责任人的守法意愿;支付赔偿对行为的影响有多大等。

3.有利于构建完整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杜群教授早在《环境法融合论》一书中提出,环境法应回归广义环境法的概念,主张环境和自然资源趋同的过程,可以用“环境资源化”、“资源生态化”和“环境与资源趋同化”来概括;这个趋同过程恰好反映了作为法律保护客体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在自然属性上形成融合的统一的客观本质。[20]笔者同意此观点,对自然环境本身的保护,对生态环境及生态功能的关注,不体现在对法律或者制度冠以“生态”的名称,而是回归法学领域,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渗入生态价值的理念,构建全方位的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讲,完整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救济法律制度包括:第一,环境损害责任(赔偿)法的建立,⑨其中对自然资源损害应做出专门规定,对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与侵权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衔接;第二,在“自然资源法”法律群中体现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审美价值等的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将资源的生态等非价值放在经济价值之前,生态价值优先;第三,完善各自然资源防治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国已经有一系列污染防治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在这些法律中对自然环境本身损害的关注不够,且这些法律仍不够完善,如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但却无相关专门法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来进行规制,因此,应对通过现有法律的完善,使自然资源防治修复法律体系更加切实有效。

四、结语

生态学起源篇4

【关键词】数学课堂;资源;开发利用

1关注动态资源,择其善者而从之

在课堂上教师应认真倾听,成为学生的忠实“听众”,并在倾听过程中发现他们困惑的焦点、理解的偏差、观点的创意、批评的价值。同时,还需要开启教师的慧眼,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注意力、神情、动作等。在教学“位置与顺序”时,学生掌握了“前后、左右、上下”等位置关系后,我领着学生们做起了游戏:老师报到哪个方向,学生就赶快指向哪个方向,看谁的反映快,这个游戏并不难,学生都掌握的比较好,我说哪,学生指哪,动作整齐划一。可是没一会儿,我就发现有一个小男孩似乎对此不感兴趣,有时还反其道而行之。比如我说左,他偏指右,我想用眼神制止他的捣乱行为,可是他依然我行我素。不久,脆停下来,认真地问他:“你怎么啦?”没想到该男孩站起来大声说:“这样反着做更有趣尸我心里一动:是啊,既然学生都已经掌握了位置关系,反过来做游戏岂不是更有挑战性?于是我马上决定:“行,就按你说的办’。”接下来,学生玩得更加高兴了。就这样,课题上又掀起一个高潮。

在课堂上,信息量非常丰富,要在短短的四十分钟内处理完这些信息,显然不现实,而且这些信息本身存在着主要与次要、有用与无用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在众多纷繁复杂的信息网中通过比较、判断、鉴别,选择出有价值牟信息作为教学资源。比如说:“长方形、正方形面积的计算”一课中,教学伊始,我引导学生围绕课题作预测性质疑,结果学生提出了很多问题:什么叫面积?怎么求它们的面积?求它们的面积有什么作用?面积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联系?面积与长度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都是课堂教学中动态资源,我对提问的学生都加以赞赏,然后选择了最有价值的问题“怎么求它们的面积?”作为学生深入探究的学习目标,学生围绕这个问题,结合自己的知识经验及实际操作获得的数据,发表见解,高潮迭起。因此,在课堂上,我们不仅要有资源意识,同时要善于甄别,加以选择,择其善者而从之。

2巧用动态资源,挥酒智慧的情趣

课堂上任何的动态生成性资源,如果不能恰当利用堂生成性资源谈谈如何巧妙地利用。

最终还会造成资源流大,丧失其价值。下面结合常见的课。

2.1在课堂上,经常会产生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动态生成性资源,而这些资源往往是课堂上的亮点、闪光点,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对该生进行一番鼓励,然后仍旧按照原有的教学设计组织教学活动,这是对生成性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平等四边形面积的计算》一课中,我让学生借助学具动手操作,通过剪一剪、移一移、拼一拼,自己探索出了平行四边形的计算方法。这一过程中,学生议论纷纷,各抒己见。其中有一个学生提出:“我在画平行四边形的

高时,将平行四边形分成两个直角三角形,把这两个三角形拼起来,就形成了一个长方形,同样可以推导出平行四边形面积的计算方法。我在这探索过程中思考,三角形面积的计算方法是不是也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来得到呢?”我在表扬这位学生爱动脑筋后并没有嘎然而止,而引导学生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进一步探索。学生联系已有的知识经验和刚刚学到的方法,再次通过补一补,移一移、拼一拼的方法得出三角形面积的计算方法。学生既品尝

到了成功的喜悦,同时也有了举一反三的能力。巧妙地利用这类动态性资源,将它们的价值发挥到及至,让星火更璀璨,让课堂进入佳境,让教学别有洞天。

生态学起源篇5

1.1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发展生态农业的必由之路

人类认识事物,要从自然界的本来面目来认识它。而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于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与掌握,按其自然规律挖掘其潜力,使其发挥最佳效益。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林业工程不单单是植树栽果的问题,而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建设林业工程,怎样长期、稳定、持续地发挥林业工程的效能,一直是林业工作者探讨和研究的问题。随着林业及其他科学的发展,人们对林业的认识更加深人,更加明确了林业的主要目的和任务。这就是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维持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优势,以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要。由于林业的目的和任务的要求,现代化的林业不是盲目生产、粗放经营,而是以恢复和调整生态环境、促进良性循环为目的,使林业资源越来越多、越来越好、持续发展、永续利用,以保证持续、稳定地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要。随着人们对林业生产持续发展重要性认识的逐渐深刻,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也有所改变。经过十年的工程造林实践,摆脱了传统的零打碎敲的造林方式。规模大、质量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长短结合,已成为造林工程的显着特点。生态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商品意识的提高,促使人们把林业和生态经济结合在一起,发展了新型的林业工程模式—生态经济林业工程。

林业是大农业的绿色屏障及组成部分。农业的“两高一优”(高产、高效、优质)必然导致林业的现代化。在实践中,人们尝到了单一经营、陡坡开荒的苦头,也从良好的区域性人工生态系统工程中受到启迪,树立了综合治理、“三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一,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的思想。生态经济工程已由单纯生态利用,发展到多功能、多效益综合开发利用。人们从就绿化搞造林的思想束缚下解脱出来,认识到建设生态经济林业工程不仅要从生态效益出发,而且要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持续发展、永续利用。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通过效益转化,使人们真正认识到,林业资源自身是一大物质财富。它不单纯是绿和美的象征,也是具有丰富物质基础的经济产业。

1.2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山区人民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

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把市场经济的思想注入林业工程建设,增强了林业建设的活力。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加剧了林业自然资源的破坏,引起生态平衡失调。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治理与开发的关系,有些林业工程的林业资源商品转换率低下,导致资源退化,不能保持林业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其间很少有人思考林业资源的综合利用、多级利用,把利用和保护结合起来。而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则既要大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又要积极保护治理资源,使区域性人工生态系统协调发展。在能量转换和物质多级、多层次循环的基础上,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从而引导农民把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林副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换,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使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成为当地的一大支柱产业。市场竞争,促使人们开始思考林产品的名、特、稀、优和集约经营,调动了农民建设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积极性。

1.3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具有自我完善滚动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

生态经济林业工程贯穿了整个体系综合治理、合理开发的思想。其原则是长短结合、立体种植。在种植模式上克服了单一经营的思想,贯彻了乔、灌、草、经济作物相结合的方针。在工程建设中,注意林种结构的调整,发展见效快、收益高的经济林。这就为林业工程的自我完善、滚动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林副产品的多层次加工利用,使工程建设者短期内即可受益,依靠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建设本身,为经营林业工程提供资金,增强自我积累和造血功能。随着造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围山转”为主的综合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在丘陵山区普遍展开。在造林整地当年,可种植豆类、薯类及药材等经济作物。开发者当年即可获益,从而诱发了农民群众开发荒山,建设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他们看到自身的山场、荒滩等自然资源就是经济资源。通过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建设,进一步激发了农民转化、利用自然资源的欲望,并使之主动寻求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的良好途径。

2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内涵

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高效生态体系林业工程。它是在充分利用和改造环境建立人工森林群落的基础上,发挥整个林业体系的最佳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由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生物群体组成的功能完善、生物学稳定、生态经济高效的绿色人工生态系统的综合体。它是根据生态经济规律,运用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共生和物质循环再生原理,结合系统工程的方法和近代科技成就,而建立起来的人工森林生态系统的子系统。它在人工生态体系中发挥着主体作用,并具有连接各种生产事业和启动整体生态、经济功能的重要作用。通过合理配置和组装,以及立体分布,生物种群占有不同空间,利用不同层次的光能和地力,呈现“三维”结构。在物质循环上,充分发挥复合生态系统的“内循环”效益,强化物流和能流,增加人工生态系统物流、能流产出,和对物能的多层次利用,以节省附加能量和资源投入量,生产尽可能多的林副产品,取得最佳经济效益。通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林副产品实行多层次深加工,使林业工程转化为具有丰富物质基础的产业工程。通过实行无废物和无污染生产,创造一个优美的人工森林生物生态系统,从而实现系统的良性循环。从生态方面看,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在空间上是多层次的立体结构,在时空上进行了合理的乔、灌、草结合,林粮、林药、林草间作套种,体现了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组装模式。这样组装起来的林业人工生态系统,能更有效地提高光能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充分挖掘林地的生产潜力。由于多元配置,使之比单一经营的林业工程能更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由于增加了动植物种类,使地表、林冠层以及系统附近的农田、水利设施等多种工程免遭水冲沙压、减少病虫害蔓延滋生,有利于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经济方面看,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收益高、见效快、投资回收期短。可以起到以短养长,以果养林,以林副产品的多层次综合加工促资源开发,以多种经营促资源转化的作用,从而达到提高人力、物力、财力和肥力的利用率,达到低投入、高产出和高效益的经营目的。从社会方面看,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集治理开发和加工利用于一体的人工生态系统。林业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加工利用,促进了贮藏、加工业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价值,从而产生向种植业以外的领域转移劳动力的欲望。这无疑促进了贸工商型林业的发展。从经济再生产方面看,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有机统一体。经济再生产的开展,依赖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按照客观规律进行持续、稳定的再生产,必然促进经济再生产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经济的发展又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资源的再生产奠定了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

这就为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自我完善、滚动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和物质保障。从而实现了林业资源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目的,真正使林业生产持续发展、良性循环。

建立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必须按照不同的地貌类型和立地条件,本着综合治理、因害设防、适地适树的原则,配置林种,选择树种、品种和良好的生态群落类型,做到林农、林牧结合,立体种植,林果林粮兼顾,长短结合。卢龙县的青龙(滦)河、引青干渠两岸和121座小型水库流域范围内及围山转综合治理等大型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就充分体现了上述特点。它们的林种配置、树种选择如下:青龙(滦)河、引青渠两岸综合防护林工程:林种为护岸林和水土保持经济林。树种为山海关杨、刺槐、臭椿、苹果(富士)、梨、桃、樱桃、李,灌木为条桑、紫穗槐、祀柳,饲草为沙打旺、红豆草、首蓓。

121座小型水库绿化防护林工程: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经济林。树种为油松、侧柏、柞栋、刺槐、板栗、枣、杏、苹果,灌木为沙棘。

围山转综合治理防护林工程: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及经济林。树种为山杏、花椒、苹果、梨、桃、杏、板栗、李等。

通过上述配置,使之形成网、带、点、片相结合的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充女发挥其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多种功能。不仅使工程区形成了完整的人工生态群落体系,而且使青龙(滦)河、引青干渠及121座水库免遭淤积,提高了水源质量,保护了工程区内的水利设施。由于水源质量的提高、水利资源的充分利用,使卢龙县实现了水利化。同时,促进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水库、干渠、网箱等多种形式的水产养殖,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工程范围内近1.3万hmZ农田成为高产稳产田。三大生态群落体系年产果品2000万kg,拥有活立木蓄积50万m3,产值超亿元。由于实行了林粮、林草、林药等间作模式,大大提高了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利用林荫空地,大力发展食用菌等,发展了立体林业。

3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建设途径

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对其施工、经营管理必须科学合理,要树立体系林业、综合治理的思想。搞好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建设的途径是:

3.1运用先进理论和技术指导生态经济林业工程建设

生态经济林业工程是以生物学和生态学理论为基础的多学科相结合运用于实践的产物。因此必须运用生态学、经济学、生物统计学、林学以及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来建立全面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体系,利用多学科相结合的全新的技术理论,科学地指导生态经济林业工程。也就是说,在生物学和生态经济学的指导下,将系统工程、环境科学,以及生物统计、生物物理等多种科学的理论相结合,以区域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条件为背景,按组建人工生态系统的目的要求、结构性质,以及光能利用、物能流动的特点,着眼于整个系统的“三效”统一,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全新的理论和技术,进行调查、分析、决策、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调整、更新,提出组合优化、结构合理稳定、功能效益显着,以及人工系统与环境的物流、能流和财流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方案,为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建设提供理论和方法依据。

3.2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生态经济林业工程的迅速发展

生态学起源篇6

论文摘要:生态技术产生具有必然性。生态技术以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大力发展生态技术。发展生态技术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已逐渐认识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一条弯路,它造成资源和投入的巨大浪费。于是生态技术的概念作为人类反思和重新选择的结果而诞生,并于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上迅速形成了一股潮流。生态技术代表了未来技术发展的一个方向,21世纪将是生态技术崛起的世纪。而通过生态技术的发展,必将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使人类步入天人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1生态技术的历史演进

纵观国际生态技术的发展历程。生态技术发展经历了四个主要历史阶段。早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发达国家由于经济迅速发展,污染情况十分严重。50年代至6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曾发生了多起震惊世界的环境公害事件,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此后,他们深刻体会到了环境对人类的报复,开始注重和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这一时期开始了专业化研究,不少国家相继建立了相应的研究机构,开展了水、气、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这一时期属末端控制阶段[1]。

到了20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开始由对排污口的治理转到以预防为主的轨道上,对区域规划、资源利用、能源改造和有害物质净化处理等多种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以寻求整体的最优化防治方案,从而避免了局部治理和单项治理的局限性,并且加强了基础性的环境研究。

80年代,工业发达国家开始进入了为追求更清洁的环境而奋斗的新阶段,采取激励措施促进环境保护产业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一些高技术得以迅速物化,环保产业开始进入自动化阶段。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与发展问题成为全球高级会晤的主要议题而列入《2l世纪议程》,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共识。只有把环境因素的考虑贯穿到经济发展中去,使环境污染防治与生产过程一体化,采用能够节约资源、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从经济本身去解决环境问题,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全球性产业机构调整出现了新的趋势,向资源利用合理化、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对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方向发展。在这种趋势下,工业化国家在开发新技术、生产高新环保设备和产品的同时,注重“绿色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把它称为“地球环境产业”,并制定了一个庞大的发展计划。西方发达国家称之为“朝阳产业”和有希望的“输出产业”[1]。

世界范围内生态技术的最新成果大量涌现,许多生态技术不仅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在经济效益方面也开始显示出明显优势,表明了生态技术产生具有必然性,具有强大生命力。未来学家罗伯特奥尔森指出:现在人们所认为的先进技术,到2000年后或许就将成为博物馆里的东西,而生态技术将充满生命力。罗伯特·福罗什和尼古拉·加劳布劳斯1989年提出了生态工业园的新概念,要求企业之间产出的各种废弃物要互为消化利用,原则上不再排放到工业园区之外。设在东京的联合国大学零排放研究局负责人波利说:“人们如今不再期望地球提供更多的资源,而是期望地球提供的资源生产更多的产品。”日本京都大学教授植田和弦认为,大部分废弃物都是潜在的资源,在处理废弃物的过程中,人们实际上也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为此,必须推动废弃型社会向循环型社会转变。日本通用设计综合研究所所长赤池学说:“从现在起就必须开展生态产业化工作”。自然界蕴藏着无限的生机和威力,发现和调动这些力量就要靠科技,生态技术才是保障社会长期持续发展的根本。

随着新的资源和环境核算体系的建立和推广,生态技术的经济效益将会大幅度提高。这将会极大地强化生态技术的市场竞争力。

总之,生态技术代表了未来技术发展的一个方向,21世纪将是生态技术崛起的世纪。而通过生态技术的发展,必将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使人类步入天人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2生态技术的基本特征

2.1生态技术的基本内涵

传统技术由于其科学基础的薄弱、构造机理的先天缺陷以及价值观的弊病,给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可以说。这种缺乏生态意识和节约意识的片面技术,是产生全球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技术原因。为了有效地消除全球问题,并防止它们的再生,从技术上讲,就必须扬弃这种有缺陷的传统技术,代之以一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新型的技术,这种技术应充分吸收传统技术的合理因素,尽可能地消除其负面效应,这就是在生态学基础上产生的生态技术。

目前有关生态技术的概念还不统一,国内学者吕永龙、许健认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称谓包括:环境技术,环境友善技术,环境优先技术,“无公害工艺”(日本),“生态技术”,“生态工艺”等。生态技术概念的演化为技术的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同时也说明生态技术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1]。代锦认为,生态技术是指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生产性技术[2]。吕燕、杨发明认为,生态技术是一种节约资源、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3]。

2.2生态技术的基本特征

关于生态技术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生态技术使用时不造成或很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生态技术最本质的特征。生态技术应力求达到低消耗、高产出、自循环、无公害的要求。生态技术应力求通过原材料的最充分利用而降低消耗。通过运行过程的生态化循环控制而避免或减少污染。通过资源的科学化配置和开发而获得最大整体效益。

第二,生态技术应建立在现代生物学、生态学和信息科学等最新科学知识发展基础之上。生态技术的发展机理主要是以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为理论依据。以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基础,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为中心,以各种再生型或低耗型常规技术为补充,形成结构合理的整体性复合型技术网络体系。可以说生态技术强烈呼唤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可以在生态技术中找到用武之地。

第三,生态技术能高效率地回收利用废旧的物资和副产品,把一个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变成另一个生产过程的原材料,保持资源利用的不断循环。生态技术是能持续利用的,即既能满足目前的需要,又不损害未来世世代代的利益。它能被所有的人永远使用而不会造成资源枯竭或在环境方面造成无法承受的后果。

第四,生态技术是一个技术体系。生态技术不是指某一单项技术,而是一个技术群,或者说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技术,不仅包括工业清洁生产、生态农业,也包括生态破坏和污水、废气、固体废物防治技术,以及污染治理生物技术和环境监测高新技术。生态技术对高新技术的容量很大,可以说生态技术强烈呼唤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可以在生态技术中找到用武之地。从体系结构来看,生态技术应当以太阳能、生物能等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基础,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为中心,以各种再生型或低耗型常规技术为补充,形成结构合理的整体性复合型技术网络体系。

第五,生态技术不以单项过程和生产单一产品的最优化为目标,而是以整个生产过程的综合性生产和多种产品产出的最优化为目标,实行非线性的、循环的生产工艺模式,实现资源的多层次利用。以及物质在工业系统中循环利用。输出的产品多样化和废物最少化。

第六,生态技术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相对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进步。生态技术的内涵和外延也将不断变化和发展,也就是说。在不同条件下,生态技术有不同的内容,这就是生态技术的动态性。这是由于技术因素是影响环境变迁的重要原因,技术因素可分为污染增加型技术、污染减少型技术和中性技术三种类型。人们在主观上希望尽可能采用污染减少型技术或发展生态技术。但是在客观上,技术因素的演变是客观条件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自然、社会、技术发展等各个方面。显然,把握生态技术的动态性,有助于认识技术因素演变的内在规律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更有助于采取合适的技术对策,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发展生态技术: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

3.1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紧迫性

我国在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的同时,环境也受到严重的损害。长期以来只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愈来愈不容忽视,再加上经济、科技和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遏止环境恶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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