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流动的原因(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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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流动的原因篇1

【关键词】文化语境社会因素英汉翻译

语言是人类在社会环境中交际的工具,也是思想文化的主要载体。翻译作为一种交际工具,在不同的语言社会之间将一种语言转换为另外一种语言内容。语言影响文化和社会,文化和社会会影响语言环境的形成,从而对英汉翻译活动产生很重要的影响。所以,要想用一种语言文化尽可能真实地再现另一种语言文化,翻译者就必须较全面地掌握不同的文化语境和社会因素。那么,文化语境与社会因素对英汉翻译活动产生怎么的影响作用呢?下面将从理论基础和例证分析两个方面浅析文化语境和社会因素对英汉翻译活动的影响作用。

一、理论基础

1.文化语境。语境是由语言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最早提出的,即语言使用的环境。他认为语境如果脱离了语言,那么语言便只是臆造的没有意义的东西。同时,马林诺夫斯基认为语境可以分为两种――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情景语境指的是语言行为发生时周围的情况,事情的性质,参与者的关系、地点、方式等。而关于什么事文化语境这个问题,学者们从角度和层面诠释了文化语境。胡壮麟认为“文化语境是社会结构的产物,是整个语言系统的环境。具体的情景环境则来源于文化语境”。黄国文给文化语境下了这样的定义:“每个言语社团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社会契约、思维方式、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这种反映特定言语社团特定的方式和因素构成了所说的‘文化语境’。”蒋坚松和彭利元又提出文化语境“是语言运用的社会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社会心理和人类思维的共同认识。”根据文化语境的上述定义,我们可以认为文化语境,指的是那些对语义有着制约作用的、语言之外的因素,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由于英汉两种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文化语境对英汉翻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译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2.社会因素。所谓社会因素则是指社会上各种事物,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群体,社会交往,道德规范,国家法律,社会舆论,地理环境,教育水平,风俗习惯等等。它们的存在和作用是强有力的,影响着人们态度的形成和改变。社会背景的不同是影响英汉翻译的最大瓶颈。因此,译者要想清楚准确的传达反映原著的内容和思想,就要在良好掌握两种语言的基础上,更要了解两种语言的语言文化背景,并且在翻译过程中将语言和社会文化背景结合起来。

二、例证分析

1.文化语境对英汉翻译活动的影响作用。随着翻译的发展,翻译工作的内容也已经从简单的语言词汇的转换变成了两种社会文化的传播过程。因此我们要深刻的了解到文化语境对英汉翻译活动的影响作用,在翻译过程中将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下文笔者将试图从历史传统、、思维方式及价值取向四个方面来阐述文化语境对英汉翻译的影响作用:

(1)历史传统。在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一些短语或词汇看上去不难理解,但是如果不结合这些词汇的历史文化背景便很容易产生错误的理解。例如,“Achilles’Heel”,原指仙女忒提斯为了让儿子炼成“金钟罩”,在他刚出生时就将其倒提着浸入冥河,但是却留下了全身唯一一处死穴。现指“致命的弱点,要害”。同样,汉语中的“鸿门宴”应译为“Hongmenfeastwithatrapfortheinvited”,如果译者不了解在当时中国楚汉象征的历史背景,只会简单地直译为HongmenFeast,读者只会将其理解为就是常见的宴席,而不能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

(2)。另一个对翻译活动影响较为明显的因素就是。中西方文化中的不尽相同,这对翻译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要求。差异要求译者更精准的在不同间表达词语的社会文化含义。例如中国文化中关于佛教的俗语“借花献佛”、“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等,这些在西方的宗教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在英语为主的西方国家里,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文化使西方人认为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产物,类似的思想深深地影响着西方社会文化中语言和思维的表达甚至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例如“Godblessyou.”、“Godbewithyou.”等。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该意识到在文化中的重要地位,避免翻译失当。

(3)思维方式。思维方式是决定语言表达方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译者可以根据不同的翻译方式在处理分析原文,翻译要针对目的语的表达习惯进行,这样可以是译文有更高的观赏性,也提高了译文的可读性。

如“布衣蔬食”这个成语常用来表示节俭朴实之意,将其英译时,译者应充分考虑到译语的文化语境,避免引起误解。现代西方人士普遍认为蔬菜是营养健康的食品,棉麻是时尚健康的布料,它们的价格往往高于鱼、肉黑人化纤制品。如果将“布衣蔬食”直译为“wearclothesofcottonandeatvegetable”,西方读者不可能意识到这是在形容一种节约简朴的生活方式。在充分进行语境分析的前提下,不防将这一成语译为“wearcoarseclothesandeatsimplefood”,以避免原译在译语文化中可能导致的对蕴含意义的误解。颜色类的词语在英汉文化中也具有较大的差异,颜色意象所表达的象征意义也有所不同。例如,红色在中国人眼中代表热烈,忠勇,但在英语中则更多的用来表示人物的性格火爆;黄色和金色表示权威和天神,但是英语文化中更多的认为黄色表示内心胆怯,等等。因此,为了避免译文中意象理解的混乱,一些具有特殊含义或意象认同不吻合的词汇最好不要直译。

(4)价值取向。在价值取向方面,英汉两种社会文化也具有较大的不同。中国人崇尚儒学,强调“中庸”,因此中国人在言语交谈或文字中更注重表达含蓄和内敛。西方人更注重个人价值的体现,强调进取,认为个人力量和意志是成功的关键。正因为价值取向的差异,中国人经常在听到别人对自己说“Youareamazing!”的时候会回答“No.”西方人则会很高兴的回答“Thankyou.”也正是因为西方文化更重视跟人的价值,因此英文日常交谈中会将年龄,婚姻等问题看做是个人的隐私,这点也与中国社会有一定差异。

综合以上几点,翻译活动受历史文化思维等多方面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需要对原语言和目的语的社会文化背景有一定的了解,才能精准的理解原语的语境,从而采用适用的方法。

2.社会因素对英汉翻译活动的影响作用。翻译活动作为一种跨文化的交流活动,呈现出一个开放的活动场,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翻译活动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交流活动,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演变而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由此可见,英汉翻译活动不仅受文化语境的影响还受一系列社会因素的制约。

(1)地理环境。地理环境对文化形成的影响或许不如历史文化思维等方面的影响广泛,但是地理环境可以造就特定的文化,从而衍生出特定的语言表达方式。以英国为例,英国四面环海,距离欧洲大陆最近也有三十多公里之遥,英国人早期的生活很大程度依赖于海,他们在与海斗争中创造了“海的文化”,这一文化在部分词语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在英国文化的日常用词中,海文化可见一斑,英国人经常用“fish”组成复合词,例如“coldfish”用来形容“冷漠的人”;同理,中国漫长的发展历史都处于农耕环境中,因而产生了“农业文化”,例如“天涯何处无芳草”、“疾风知劲草,国乱显忠臣”等等。

(2)地域政治。语言与政治是不可分割的。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的不同,必然也就存在着各自独特的民族个性,使得语言富有而且具有浓厚的政治民族色彩。例如:“ThoseweredayswhenthesunneversetontheBritishflagnorroseonmanyanEastEndhome.”该句中EastEnd具有特定的政治内涵。从地理的分布上来看,英国伦敦分为西区和东区,西区则叫WestEnd,是富人居住的繁华地区;而东区,即EastEnd,则是穷人居住的地方。因此,该句也就应翻译为:那是日不落大英帝国的黄金时期,也是伦敦贫民区千家万户从不见天日的岁月。

(3)风俗习惯。人类的语言源自社会生活,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之下生活的人们就具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就有了相同事物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在有截然相反的意思。最典型的莫过于对“龙”这个意象的理解。在中国文化中,“龙”已经被神化了,中国人也常以“龙的传人”在形容自己。中国古代的皇帝更是“真龙天子”。但在英语文化中,“dragon”的文化意象却是大相径庭的,是魔鬼的化身。由于社会文化背景与习俗的差异,不同地区对同一事物的理解不甚相同,因此在翻译过程中要了解这些文化层面的差异,才能更加请准的表达出原语言要表达的意思,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文化差异处理得好坏,社会背景知识掌握得多少,往往是翻译成败的关键。正如美国翻译理论家巴斯奈特曾经指出,翻译时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由此可见,要达到真正成功的翻译,翻译者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语言知识,还要具有强烈的文化意识,掌握全面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了解英汉两种文化的差异以及社会因素对翻译的影响。如果想达到两种语言清晰准确的交流,就要在英汉翻译过程中参照两种语言的社会文化背景,将二者结合起来。总之,文化语境与社会因素对英汉翻译活动有直接影响。所以,在英汉翻译活动中恰当的翻译策略是英汉翻译活动有效进行的保障。

参考文献:

[1]C.K.Ogden,I.A.Richards.TheMeaningofMeaning[M].NewYork:HBJ,1946.

[2]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系统功能语法概论[M].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

[3]黄国文.语篇分析理论与实践[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4]蒋坚松,彭利元.文化语境与中国典籍翻译[J].中国外语,2006.

[5]包惠南.文化语境和语言翻译[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2001.

[6]陈宏薇.新编汉语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0

简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流动的原因篇2

关键词:名词缩略语;认知的经济性;原称的熟知度

中图分类号:H1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1012904

一、引言

汉语中存在着大量的缩略语。据统计,2004年以来各大新闻报刊用语中大约20%的表达采用的就是缩略语的形式[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汉语缩略语的使用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所以,可以肯定地说,缩略语已经成为日常汉语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汉语中的缩略现象表面看来又是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的[2]。根据田宗和肖九根所做的调查,汉语缩略语根据其构成方式不同,大致可分为缩合、节略、标数统括、缀加代换和特殊方式五大模式。在这五大类的构成方式之下,又可更细致地区分,这样归纳起来共可分五大模式30多小式[3]。那么,在这些千变万化的缩略语背后是否隐藏着某些规律性的东西?答案是肯定的。二、缩略的认知理论

(一)缩略的动因:认知的经济性

早在1956年,Zipf就指出人类在认知活动中总是追求效率[4],遵循“省力原则”(theprincipleofleasteffort),即人们总是希望尽量付出最少的认知努力而获得最大的认知效果,这完全符合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所以该原则又称为认知的经济性(economyprinciple)。而语言尽管被认为是人类独有的交际现象,但仍脱离不了人类认知的基本框架,所以该原理在语言现象中也完全适用。法国语言学家马尔丁内甚至认为语言经济原则是语言“运转的基本原理(principledefonctionannement)”[5]。他指出,人类语言交际活动中存在两种基本对立因素:一方面人类为了分享信息和交流情感而不得不进行语言交际;另一方面,人类在生理上和精神上都存在着一种自然惰性。二者之间要达到平衡状态,就意味着语言的运作必须符合经济原则的安排。在这方面,支持他的学者很多,比如Langacker也相信,语言交际受相互竞争的信息最大化和经济最大化原则支配[6]:即一方面要尽可能传递最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尽可能最简捷地传递信息。对于其中的经济最大化原则,在语言学界颇有影响的关联理论是通过“最大关联”来进行解释的:交际的双方都希望付出尽可能小的努力而获得最大的交际效果[7]。

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例。这个缩略表达的完整形式(下文简称为原称)分别是: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两相对比,优劣各现:缩略语显得言简意赅,但难免有语义含混之处;原称显得清楚明确,其弊病在于冗长复杂,难以记忆。换言之,原称反映了认知语言理论中信息最大化的倾向,追求信息传递的具体明确、不出偏差,而缩略则表现了认知语言理论中经济最大化的倾向,或者说是语言经济原则中人类惰性的自然体现,说话者企图把同样的信息以尽可能简短的形式传达出去,所以缩略语的出现,在关联理论的关照下无疑是以最大关联为其认知取向的。

(二)缩略的前提:熟知度

根据认知经济原则中的惰性原理,人类的认知只有在必要的前提下才进行,一般人们可以不认知就不会去耗费宝贵的认知资源,所以进行认知操作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策略。体现在缩略语中,就是:只有那些在日常生活或某一领域反复使用的高频词汇,才会获得相应的缩略语形式。

如果把某个表达缩略前的使用频率定义为原称的熟知度,上述规律则可总结成:原称的熟知度越强,其获得简缩的几率就越高,其缩略语的使用范围也越大。

缩略语的衍生过程可以描述如下: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强,无论是说话者还是听话者对原称都变得如此熟悉,以至于一些关于原称的只言片语都会让他们立刻意识到这其实就是指代原称本身;另一方面,说话者和听话者在大量的信息交流过程中也对反复提及原称的全部内容而感觉嗦和不便,内心自觉或不自觉地希望找到一个更简洁的方法将其代替以方便交流。于是,原称会随着使用频率的提高(熟知度的增强)而逐渐倾向于容易理解,这为人们用更简洁的形式指代他们创造了有利的前提条件,所以缩略语本身就是一种关于语言表达效率的概念。具体而言,它是用已有的语言符号,对一个现存的语言表达做更为经济、简明的重组命名,也可把缩略语理解为是语言中现存的表达结构经过使用者的认知筛选、重新组合并最终保留而产生的一种结果。

从反面来说,原称的高频使用使其本身原有的一些成分显得“多余”,它们对原称要表达的信息几乎没有影响,变得“有之不多,无其不少”,这种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附加成分变成了原称中的冗余信息,也就是语言学中所谓的“羡余干扰”――人们语言中所包含的内容多于接受者实际所需要的信息,这种羡余内容的参与使信息传递效率降低,所以此时缩略语的出现是水到渠成甚至理所当然的。

(三)缩略的限制:区别性

缩略语的实质是为了满流的便捷而对原称进行的精简表达,这就好比我们在电脑中对一个大体积的文件进行压缩处理,其目的不仅是为了存储方便,更重要的还是确保处理后的文件在需要时可以被正确解压并还原出原始文件的所有内容。我们可以从这个类比中引申出汉语名词进行缩略时的一个限制前提:即缩略时要保证缩略成品像原称一样具有认知上的区别性。

正如压缩软件的关键在于要精心设计好压缩程序的处理思路,缩略语的关键也在于要遵循一定的认知规律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理想的缩略语只保留原称表达中的关键特征,而其它相关的信息完全可以依据一定的工作机制(如联想和想像)自动补充完整。这种自动“完形填空”其实是人脑中的一种基本的认知功能,在格式塔心理中已做了充分的阐释,笔者就不再赘述。

当然,缩略语由于形式上的简约,造成在语言交际活动中输入的信息量少,特别是缩略语中基本没有可以帮助听读者轻松理解的辅助信息,所以听读者要正确恢复原称,解读其指称意义,就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对语境知识的依赖。如“人大”在教育领域往往指代“人民大学”,而在政治领域则指代“人民代表大会”。换言之,缩略语中信息量的大小(即缩略语的区分性)是由其出现的语境范围决定的,这方面的其它例子如“南开大学”在当地缩成“南大”,而在全国则缩成“南开”,以避免和南京大学混淆。

(四)缩略的方式:联想和凸显

1.联想度

Sanford和Garrod认为语言理解是语言输入与知识结构交互作用的结果[8]。话语的编码和解码有赖于交际双方知识系统的参与,话语在激活概念程序后,概念就会在大脑中由潜在状态转向显性状态,只有在这时交际才能进行。

徐通锵则说:“字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字的组合是抽象、宽泛、模糊的字义向具体的方向转化的必由之路,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只是‘明’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字的组合也给语义句法的生成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出现了一种不见于言而隐于言的‘暗’的意义,在交际的时候需要使用语言的人自己去补充。”[9]

这些都说明了语言交际过程中联想所起的重要作用,这在缩略语中表现也同样明显。因为缩略语的成功与否,决定于其所选留的语素能在多大程度上激活听读者对原称意义的联想作用。联想度越大,缩略语的使用率越高,其实用价值就越明显。更具体地说,人们理解缩略语表达的意义,往往是借助联想,通过联想作用,追寻它在原称中对应的词语内容。

联想既是人的本能,也是促成解构式缩略语意义的外部生成机制。“联想所由的是出发点叫‘由点’,所及的是目的点,叫‘及点’。‘由点’和‘及点’的联系叫‘连点’。”[10]即缩略语中经过缩略而保留下来的语素是听读者进行联想的“由点”,而原称词语以及原称的意义是联想要达到的“及点”,缩略过后的语素与原称词语之间的对应关系就是所谓的“连点”。要保证“由点”与“及点”之间联想的畅通,就要选择好“连点”,即对原称进行缩略时要争取找到和原称词语最佳对应的缩略形式。这种缩略形式与原称词语之间的对应程度可以用“凸显度”来进行衡量。

2.凸显度

从前面的论述得知,语言自身的某些特点会对原称的缩略造成一些干扰。如语言的单维线性特征对人们感知信息带来的干扰是:不易区分语言表达中信息的主次。针对语言这种线性传输的局限性,缩略语通过强化关键语素来凸显主要信息,或以异化手段(变序缩略等)来避免主要信息的失落与淹没。

一般说来,越是能凸显原称语义内容的语素,越容易建立起同原称整体语义之间的联系,从而构成完整的“认知-语义”表达模式。在构成缩略语的过程中,能够传达出原称整体语义的语素即是凸显度较高的语素。在缩略成词时,这样的语素最容易被优先选取,而冗余性语素则多被略去或弱化。如原称中的虚词无实在意义、区别性极差,在意义上不能代表和凸显原称语义,故在缩略时总被略去,如:第二炮兵二炮、对外贸易外贸、合肥第一中学合肥一中。有的缩略语不是按原称的顺序依次缩略的,而是采取了变序缩略法,即把原称里能凸显性质或次序的语素提前,构成缩略语,从而充分体现了凸显度在简缩成词中的效能。这方面的例子有:第一女子中学女一中、申办奥运会委员会奥申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联合国大会特别委员会特别联大,等等。

(五)缩略的通式:首字缩略

语言的传递是以时间为序列的线性组合,即语言符号具有线性特征:字词只能一个跟着一个地依次出现,即语符只能在时间的“线”上绵延,而不能在空间的“面”上铺开。语言表达中的这种线性结构带来了两个天然弊端:一是它让人难分信息的主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语言的传播速度;其次,由于信息的传递和接收都受制于语言符号的线性特征,从而导致语言中处于线性序列前部的符号易于得到优先处理。

这就从认知的角度对汉语一般采取首字缩略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例如:“邮政编码”本来既可以缩略成“邮编”,也可缩略成“邮码”,但受首字缩略机制的影响,由于“编”在“编码”中处于首字位置,所以人们更倾向于使用“邮编”作为缩略词。

如果对首字缩略机制做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首字缩略原则也符合典型的汉语文化趋势,是汉语中前重后轻、先主后次的文化心理的迁移作用。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第一印象,习惯把意想中重要的、新出现的或有价值的信息放在首位。所谓“居首位者尊”,比如为了重视和尊崇祖宗,我们总是姓在前名在后。封建社会里形成的男尊女卑思想,在很多复合名词中还留有痕迹,如“夫妇”、“父母”、“公婆”、“儿女”、“兄弟姐妹”等,这些词语形式都体现了汉族人前重后轻、先主后次的心理习惯。

汉民族的这种首位为重的思想已深深影响到对事物名称的排序上,迁移到缩略语的选词上就显示为“首字为先”,如果几个语素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第一语素往往优先胜出,尽管这些语素有时并非整个词语的中心语成分。

(六)缩略的补充:优美

在语言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心理趋向于使语言朝着一致的方向进化,即语言在自组织的过程中会逐步体现出:秩序(order)、经济(economy)和优美(betterness)。如果说缩略语在意义上的区别性满足了秩序这个要求,缩略采取的简约形式满足了经济这一要求,那么缩略过程中为了视觉或听觉形式的协调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则满足了优美这一要求。

我们以关于北京理工大学名称的缩略问题为例。“北京理工大学”被缩略为“北理工”而不是“北理大”。从表面上来说,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但是在这种语言习惯的形成初期又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选择呢?笔者认为这里体现了缩略时的优美原理。这个例子中的优美主要表现为语音上的和谐动听。对于北京理工大学来说,缩略成“北理大”会构成三个仄声连读的情况,这样的读音读起来会比较吃力,而“北理工”构成的“仄仄平”的读音结构则会缓解发音上的困难,听起来也更响亮。

推而广之,缩略语形成时,语音因素也会形成一种制约。语音因素的制约主要从发音和谐的角度制约缩略称谓的选择。在相同条件下,人们倾向于选择发音和谐悦耳的缩略形式,而舍弃发音困难或音效难听的缩略形式。前面的“北京理工大学”被缩略为“北理工”而不是“北理大”便是一个正例。三、结语

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及的那样,汉语中的名词缩略语形式多样且变化复杂,表面上看,似乎无理可循,无据可依,但经过仔细分析,我们仍能够发现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认知规律。本文中,笔者将汉语名词缩略语中所体现的认知规律总结为:追求认知的经济性是汉语名词缩略的动力和原因,缩略的前提是原称达到了一定的熟知度从而具备进行缩略的必要性,缩略的限制条件是缩略形式必须像原称一样体现出认知上的区别性,缩略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凸显原称中的区别特征进行联想,汉语名词缩略的通式是首字约定式,缩略时以优美原则为补充。那汉语名词缩略语中体现出的认知规律是否可以扩大其适用范围,推而广之地解释其它语言中的缩略现象呢?笔者对此没有研究,不敢妄下评论。不过,认知语言学理论告诉我们:语言是人主观世界与外部客观世界交互作用的产物,而我们作为认知的主体,有着共同的生理构造,生活在同样一个星球,必然决定我们在知觉、身体运动和身体体验之中有着许多天然的共通性,这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在我们的语言当中,所以人类的语言中很多现象是相通的,适用于A语言的规律往往也适用于B语言。照此理解,本文应当能够在研究语言中的缩略现象方面给感兴趣的同行们带来一点有益的启示。参考文献:

[1]杨艳.汉语缩略语的英译方法[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8):123124.

[2]马庆株.缩略语的性质、语法功能和运用[J].语言教学与研究,1987(3):2124.

[3]田宗,肖九根.汉语缩略语的构成方式及缩略机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3641.

[4]ZIPFGK.HumanBehaviorandthePrincipleofLeastEffort:anIntroductiontoHumanEcology[M].NewYork:Hafiner,1949:57.

[5]马尔丁内.语言演变的经济原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2.

[6]LANGACKERR.FoundationsofCognitiveGrammar:TheoreticalPrerequisites[M].California: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7:287290.

[7]斯珀波,威尔逊.关联交际与认知[M].蒋严,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325.

[8]SANFORDAJ,GARRODSC.Understandingwrittenlanguage:Explorationsofcomprehensionbeyondthesentence[M].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81:3540.

简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流动的原因篇3

[关键词]《简・爱》;叙事结构;改编

小说运用语言文字来塑造人物形象,传递故事情感,而电影则巧妙地运用声光记录文学艺术,运用画面和声音来直接创造视听的立体影像。因此,小说和电影运用各自独特的表达形式来传递情感和内涵。电影小说的改编是一种极为丰富的领域,其再现了小说文学中的人物形态和叙事技巧,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已然成电影界的一种发展趋势。许多电影人将《简・爱》这部小说搬上了银幕,塑造了一个清新可人、大方不俗的女性形象,通过这一形象对当时社会对妇女的不尊重猛烈抨击,通过画面来给人们带来小说不一样的体验。1944年,20世纪福克斯公司邀请奥斯卡影后JoanFontaine出演其电影《简・爱》,至今一直被奉为最经典之作,其跌宕的情节,神秘的场景,质感的画面,个性化的人物等都带给了观者不一样的美。

电影《简・爱》对小说的叙事结构的改编

任何一部电影都有一个起始镜头,任何一本书都有一个开头和结尾。叙事是指选择某一件事情,形成一个素材,之后将素材组成在一起构成故事,再通过文字来叙述出来的过程。任何作品的“叙事”都是有起始的过程,这就是叙事的本性。《简・爱》通过截取人物的一生的不同阶段的片段,按照一定的顺序,串联起来,赋予故事鲜活的生命力。

(一)电影对小说《简・爱》的“删”

电影依据《简・爱》这部小说通过人物回忆的方式截取了人生不同的阶段,从不幸的童年到多彩的成年,展现给观众一个丰满的坚强女性形象。电影在保持小说的故事结构大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改编,其电影时间的局限性及视觉的直观性等因素,使得电影必须对小说的某些情节进行必需的删减。一般来看,大部分电影为了使得剧情更加紧凑、连贯,会删减小说中许多旁枝侧翼。比如,电影删去了小说《简・爱》中简在泽屋与圣约翰兄妹之间的内容。首先,作为次主人公出现的圣约翰,其在简追求自由的爱情过程中是一个阻碍者,圣约翰的阻力越大越能体现出简坚定、自立的性格。小说中详细地描述了简在困难之下动摇、徘徊、屈从。小说对这些内容生动地描写与简在泽屋温暖的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深入刻画了人物的形象。其次,牧师圣约翰其反衬作用仅是指作为行为者的功能,在简最走投无路时,牧师作为上帝的使者前来拯救简,但是简没有选择宗教的关怀,而是选择了人的自由意志,将作者的宗教主义情结深深渗透于人物和故事情节之中。而对于电影来说,要在90分钟内表现出简的孤苦童年,追求爱情的艰难,到最终实现自己的想法,这种长时间的跨度,在电影中肯定要或详或略展开。电影要吸引观众的眼球,就需要让观众能够把握电影的发展脉络,这就要使得电影富有激动性,并简化其情节与结构,而又要将所展示的情节丰满化。因此,电影中运用了观众已经熟悉的盖兹海德府及里德舅妈、贝西等取代了圣约翰兄妹及泽屋的情节。这样使得电影能够成为一个完整的故事,其突出了作品的统一性,使得故事有起始,并切合了小说的风格。小说的结尾也对相关人物的“后来”作了简单概述,比如里德舅妈的病逝、表兄妹的结局,而电影将这些结局放置于此,拉近了与观众的距离,让他们产生了真实的感觉。电影还删去了简得到遗产的细节,因为电影更加注重叙事的情节,使得观众能够感觉到简冲破世俗藩篱大胆追求自己幸福。

(二)电影对小说《简・爱》的“增”

电影为了使节奏紧凑,电影以小说为基础增加了不少细节,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得人物、情感和主旨彰显了人物的鲜活性。《简・爱》小说中描述到简在密考特乔治旅馆时,内心世界的疑虑和恐惧。而电影则是通过外化的动作将小说中内心描述出来,并在其基础上增添了一个细节:简在旅馆等车的时候,一个陌生男人出现了,其对简心怀不轨,而简害怕得连头也不敢抬起。这个细节的增加,展示了简独立自强,并与小说中简打破了布洛赫斯特的控制相互呼应。电影将人物塑造得立体化、多样性,影片通过细节的添加在银幕上展现了简的惊慌、茫然、彷徨,画面中娇小身躯的简焦急地等车,其与她内心强大的追求形成了对比,更加彰显出那个时期女性独立的难能可贵。

(三)电影对小说《简・爱》的“改”

电影虽然对原著小说有着诸多的删改,但其仍然以小说的叙事脉络为主线,更加深入刻画人物形象和凸显主题内涵,这是由于小说和电影媒介本身不同,电影具有其直观性、视听的瞬间性和同步性,能够从一个侧面展现人物的心绪或者烘托出当下的氛围。电影《简・爱》之所以能够成功改编,主要是由于多种情节发展模式相互融合以及结构上的新颖,其有一个引人入胜的开场,紧凑又富有悬念的过程,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的结尾。电影对小说《简・爱》进行了许多地方的改动,如,小说和电影对简与罗切斯特在荒原上邂逅的情景其表现也略有不同。小说中描写罗切斯特受伤后虽然开始拒绝了简的帮助,而最终还是依靠在简的肩上,这一转变,凸显出了女性从属地位的转变,女人同样也可以成为男人的有力臂膀,支撑起男性。电影对这一经典的细节进行了改编,画面中出现的是罗切斯特从马上摔下来后,却又勒住受惊的马,动作是如此连贯有力,没有丝毫受伤的痕迹。他对简除了训斥就是嘲讽,仅是命令其捡起掉在地上的马鞭。影片中罗切斯特的形象始终是高高在上的男性权威代表。

《简・爱》小说与电影的叙事话语比较

电影是一门以视听为主的时空综合艺术,将镜头、胶片、光影、色彩、声音、音响等直接融合于故事情节之中,其将故事内容直接展现给观众,小说和改编后的电影犹如一个磁场的两极,相吸又相斥。电影《简・爱》将小说的丰富形象搬上了银幕,通过画面和语言浮现出不同于小说的人物形象,以至于观众看到了不同于小说中的简,影片通过语言立体化地描述出了简丰富的内心世界、瞬间爆发的情绪,并以电影特有的语言凸显出来,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简・爱》小说与电影的时间表现

电影的叙事包括口头和书写叙事,其能以同样的方式运作时间性,并将这一时间性嵌入于另一时间之中,使得画面更具有时间性。因此,要对《简・爱》视听整体分析,必须要首先分析小说时间、电影时间及其与故事时间的关系。小说《简・爱》主要以女主人公回忆的方式描述了其经历,并截取了人生典型事件来详细地描述,将其串联起来而形成完整的人生故事。讲述故事的时间位置或是在简婚后幸福生活的一个午后,或是其垂垂老矣之时。故事的开始时间,电影和小说对其有着不同的表现。小说故事是从简十岁的某天午后开始,运用简的独白开始,其平静地开始,然后被约翰的闯入所打乱。而电影则是运用画外音简单地交代了故事大环境,也凸显了故事中人物的特征。小说对故事情节的叙述,往往是以叙述者与读者对话的方式来逐渐推进。电影则多以画外音来倒叙故事或者跨越故事情节,画外音能够增强故事的显示效果,其对过去的事件作了一定的评述。电影的画外音能够承上启下,为视觉形象腾出空间,串联其整个回忆流,并将从童年到成年的故事连贯起来。比如,电影用了20分钟浓缩了简20年的生活,而小说却用了117页文字来描述,而后部分电影用了70分钟、小说用了500页文字来延展了简追求自由和爱情的几年生活。影片中,字幕和画外音直接、简捷地传达了言语的时间性,影片对时间的推移是通过渐隐、叠化等电影语言结合表现出来的,比如简由孩童到成为少女是由海伦病逝时的遗容叠成画像,以此为转折点跳到已成年的简对小海伦的怀念。电影是一种双重的叙事,时间顺序复杂多变,其将主人公在画面上作的表演与叙事者用言语来讲述相混合。

(二)《简・爱》小说与电影的空间表现

《简・爱》的空间是以简为主线的,主要是对简的感知的描述。对空间的描述是由空间中能够找到的物体所决定的,小说《简・爱》中空间之物的描述都具有很强的符号功用,这种空间描述被赋予了其独特的意义,其中典型的物象有乡村住宅、火、月亮等。《简・爱》中盖兹海德府和桑菲尔德以及泽屋都是高高耸立在荒原之上,这些高耸于山上的贵族住宅象征着一种权威,一种男性的权威。而简冲破束缚离开了这些宅邸,象征着对权威的反抗。另外,小说中火又常常与风、雨、冰等冷意象来对比使用。小说简每到一处新环境之下,都通过对比之前的冰冷来体现出炉火的温暖,比如从盖兹海德到谭波尔小姐房间,从劳渥德到桑菲尔德,从沿途的流浪无家可归到泽屋的收留,甚至从洛顿“连续十六小时暴露在十月天气的寒冷中”到有着“熊熊炉火”的密考特乔治旅馆……《简・爱》原著中不乏对“火”的对比式使用。

小说的二维性特征使得其只能通过文字语言来对空间进行描述,并不能与空间行为同步叙述。小说的叙事无法同时考虑到其所描述的事情空间和时间,这使得小说叙事经常使用“话分两头”的方式来描写行动和其所处的环境。但电影对空间的表现一直都是在描述叙事行动同时也描述其场景。故事的内容与空间、背景是同步进行的。电影《简・爱》基于画面的直观性来将行为和空间完全融合起来,电影《简・爱》中每个故事情节都发生于空间内部,各种人物、对话、行为都是通过一个特定的空间所展示出来,比如,电影中对桑菲尔德镜头只有几处,并添加了一些带有震撼性的音响来拉长效果,如简在到了桑菲尔德醒了之后,所显示的一个高耸威严的哥特式城堡的外观场景,给观众带来一种悬疑的感觉,但突然镜头一转,随着欢快的音乐声,阿戴拉掀起了简光明的一天。电影通过切换或叠化等电影的镜头语言,对空间独特的描述,突出了空间的神秘感和指示性,运用空间感来对之后要发生的突发事件做铺垫,具有其象征意义和场景价值。

电影《简・爱》对小说的改编无疑是成功的,因为其不仅包含了文学的因素和特质,还因其直观性及通俗性使得其比小说原著更受到观众的热捧。电影与小说仅运用言语来表现情节相比,其通过画面、声音、语言等元素多维的塑造使得通过视听叙述向我们展现简的回忆,运用画面美和声效美使得整部影片独具匠心。

[参考文献]

[1][美]杰・斯康斯.叙事的权威性与社会的叙事性:对勃朗特《简・爱》的电影改编[J].毛菊英,译.世界电影,1989(06).

[2][英]简・奥尼尔.勃朗特姐妹的世界――她们的生平、时代与作品[M].叶婉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4.

[3][美]苏珊・S・兰瑟.虚构的权威――女性作家与叙述声音[M].黄必康,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简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流动的原因篇4

关键词:智能交通;元胞自动机;粗糙集;交通路网;车辆换道模型

中图分类号:TM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302(2016)10-0-02

0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机动车数量的急剧膨胀,部分城市交通经常出现严重的交通堵塞,并逐渐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而交通领域的科学家也正在积极研究如何避免和减少交通拥堵方面的课题。对城市道路交通流的研究和仿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元胞自动机[1-3]是一种在状态、时间和空间均离散的模型,此模型算法简单、灵活、计算效率高,因此元胞自动机成为道路交通流研究的一个重要工具。因为元胞自动机便于计算机仿真,可对复杂的交通系统作出很好地描述,因此得到了广泛应用。除此之外,还可以满足现实中不同交通条件下的情况。只要更新相应的变化规则就能很好地反映出各种真实的交通情况[4]。

1粗糙集基本理论

粗糙集[5](RoughSet,RS)理论于1982年由波兰科学家Z.Pawlak教授提出。目前,粗糙集理论己成为数据决策与分析、人工智能、模式识别、机器学习等领域中一个较新的学术热点,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的关注,在许多科学领域和工程领域均得到了成功应用。

决策表是粗糙集理论中的一类重要而特殊的知识表达系统。决策表可以根据知识表达系统定义如下:

设S=(U,R)为一知识表达系统,若R可划分为条件属性集C和决策属性集D,则CD=R,CD=Φ。具有条件属性和决策属性的知识表达系统可表示为决策表,记作T=(U,R,C,D)或简称CD决策表。Ind(C)的等价类称为条件类,Ind(D)的等价类称为决策类。

约简的属性集的分类质量要与原属性集的分类质量相同。若最小的属性子集,且分类质量与原属性集分类质量相同,则集合P称为C的一个约简,记为RED(P)。即约简是不含多余属性并保证正确分类的最小条件属性子集。系统可能有不只一个约简,所有约简的交称为信息系统的核,记为Core(P)

知识约简与核的关系:约简集Red(P)的交集等于P的核:

Core(P)=Red(P)

核不仅是所有约简的计算基础,还是知识库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进行知识约简时不能删除的知识。

2基于元胞自动机的车辆前进模型

车辆前进子模型用来模拟车辆在道路中前进的行为。车辆前进子模型基于NaSch模型和跟驰模型,对他们进行耦合改进,为了更接近现实中的交通现象,在此模型中引入慢启动规则,具体的更新规则如下:

加速:vnmin(vn+1,vmax),它对应于现实中人们期望以最大速度行驶的特性。

慢启动规则:以概率1-ps(0≤ps≤1)有0v1,其描述为车辆停车后有时可能不会立即启动。

减速:vnmin(vn,dn-1),其描述为为避免和前面发生碰撞而采取的减速措施。

随机慢化:以随机慢化概率p令vnmax(vn-1,0)。即由各种不确定因素(如车辆故障、驾驶员的心态等)造成车辆减速。

位置更新:xnxn+vn,它描述为车辆按照调整后的速度向前行驶。这里xn,vn分别表示车的位置和速度,dn=xn+1-xn-L表示车和前车之间空的元胞数,而L表示车辆长度。

3构建慢启动规则的决策表

在车辆前进子模型中,把慢启动概率作为一个决策系统,它包含决策对象、条件属性和决策属性三个部分。

根据历史车辆慢化的原因统计资料分析,得到影响慢启动的因素主要有车辆速度、与前车的距离、距下一路口的距离。

将属性离散归一化,并使空间维数尽量小,即每一离散归一化后的属性值的种类数量尽量少。

条件属性C={两车的车间距,前车速度,距下一路口的距离};

两车的车间距={小,大};

前车速度={慢,快};

距下一路口的距离={近,远};

同时,把决策属性D随机慢化按照发生的概率分为3个区间,即A为[0,0.3),B为[0.3,0.7),C为[0.7,1.0]。

根据以上构建的模型,按照重要程度来选取影响该地段道路上车辆慢启动发生的主要因素,编制出表1所列。

经检验,信息表中距下个路口为冗余条件属性。消除冗余属性,得到其简化表,见表2。

对论域进行划分,得到等价类如下所示:

U/C={X1,X2,X3,X4},

X1={1},X2={2},X3={3},X4={4},

U/D={YA,YB,YC},

YA={1},YB={2,3},YC={4},

以两车间距a对论域进行划分,分类质量=2/4=0.5,显然两车间距a不是约简;

以属性集{a,b}对论域进行划分,分类质量=4/4=1,即约简为{a,b}。

4车辆换道概率决策算法

由上一小节得到了决策表的约简为{a,b},由约简{a,b}构造的决策规则为:

(1)两车间距较大,且前车速度较快时,车辆的慢启动概率范围为A;

(2)两车间距较大,且前车速度较慢时,车辆的慢启动概率范围为B;

(3)两车间距较小,且前车速度较快时,车辆的慢启动概率范围为B;

(4)两车间距较小,且前车速度较慢时,车辆的慢启动概率范围为C;

5结语

综上所述,以粗糙集理论为依据,通过算法得出了的车辆慢启动概率的发生规则,可以判断是否与实际道路车辆慢启动的数据相符。比如某时刻所了解的及时信息为两车间距较大,且前车速度较快时,则车辆的慢启动概率范围为A,即车辆发生慢启动的概率较小,符合实际情况。当然,上述系统事例只是不完全的选取了一些导致车辆慢启动产生的主要因素,在实际交通状况中可以充分考虑更多、更复杂的交通拥堵成因,其做法与上述做法一致。当众多因素都被纳入车辆慢启动的成因后,通过该系统就可以为交通参与者得出最快、最简单的车辆慢启动发生规则。

参考文献

[1]赵磊.基于元胞自动机和模糊控制的微观交通仿真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0.

[2]孙舵.道路交通流元胞自动机模型中的相变现象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

[3]贾斌,高自友,李克平,等.基于元胞自动机的交通系统建模与模拟[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简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流动的原因篇5

关键词:金融泡沫;房地产;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3

在此背景下,文章引言部分对中国金融泡沫的结构化耗散思路简要叙述。然后对金融泡沫的主要观点、含义做了简要论述;作用机理以及成因进行了分析;从货币供给对中国金融泡沫的影响,中国金融泡沫形成的支出法下GDP投资因素,中国2003-2012年全社会投资中的行业投资结构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得出影响金融泡沫的制造业、房地产业和住宿餐饮业三个行业因素。

随后对制造业和住宿餐饮业进行了简要分析,对房地产业对金融泡沫的影响从判断指标、成因、治理措施进行了论述。

一、引言

1992年,中国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货币供应量(MonetaryAggregates)快速增加,导致中国经济体的部分资产价格累积了越来越多的泡沫,造成了货币流动性降低,财富分配不均衡。

“结构耗散论”的金融运作规律表明,一定程度的增量货币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可控的金融泡沫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加速市场化进程;[1]然而,如果这些增量的货币日益膨胀,在基础民生领域聚集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耗散,必将形成资金结构流向固化,造成局部行业资产价格的剧烈起伏和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形成金融泡沫,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和经济结构的不均衡。

建立快速稳定、公平通畅的货币流通机制,促进货币在实体经济中的快速流动,确保货币在非实体经济的公平耗散,对化解金融泡沫风险,促进经济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鉴于此,本文对金融泡沫的含义进行了概述,对金融泡沫的形成机理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中国金融泡沫的现状特别是房地产泡沫现状进行了描述,分析了中国金融泡沫形成的原因,并对金融泡沫的治理措施进行了探索。

二、金融泡沫的概述

泡沫,即虚幻的,不真实的。

狭义的金融泡沫是指发生在资金融通中的一类泡沫,特指在金融领域的资产价格偏离其真实价值的现象。

广义金融泡沫是某种或一系列资产的市场价格偏离其基础价值的一种经济现象,是指一种或一系列的金融资产在经历了一个连续的涨价之后,市场价格大于实际价格的经济现象。

本文研究的是广义的金融泡沫。

金融泡沫是一个形成、聚集、膨胀、耗散(破灭或逐渐收缩)的运行过程[2]。金融泡沫开始破灭时,主要特征就是人们消费高涨,物价节节攀升,人有了钱就消费,不储蓄或极少储蓄。它可能产生于货币政策失误,对资产价值的高估;也可能产生于财政政策滞后,货币在投资、消费或进出口行业结构性的聚集;还可能产生于市场监管缺失,人为抬高或压低金融资产价格,投机获利。

关于金融泡沫的含义的解释,经济学家和学者们莫衷一是,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泡沫就是随着金融制度的产生才有了生长的土壤,而且在现代经济当中,泡沫的产生更是离不开金融这个渠道。

三、金融泡沫的作用机理及形成原因

(一)金融泡沫的作用机理

1.需求拉动

赤字、信用扩张、投资膨胀、消费推动造成了货币供给的增加,从而超过了既定价格水平上的商品和劳务的供给,使得需求旺盛,价格抬升,形成泡沫。

2.成本推动

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国内进口原材料、能源、设备等价格上涨,生产要素价值重估,国内收入再分配等因素造成商品成本提高,抬升价格,引发泡沫。

3.结构因素

一、二、三产业价格结构不合理;区域经济结构不平衡,商品流通不畅;国家物资储备安全应急机制不健全;企业库存管理水平滞后;生产要素适时保障水平低,要素价格季节波动剧烈,诱发金融泡沫。

4.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对金融泡沫会产生预期,并趋利避害的强化对物价上涨预期,从而诱发金融泡沫。[3]如:日本福岛大地震后,中国居民抢购盐事件和云南盐化(002053.SZ)涨停都是食盐价格上涨预期诱发的短期炒卖行为。

(二)金融泡沫形成的原因

金融泡沫形成的直接原因是货币供应量过多,对应既定的商品和劳务量,表现为货币贬值、物价上涨,金融泡沫。

1.金融泡沫的形成受制度因素的影响

在货币制度不断演变的过程中,货币游离实物的倾向导致货币符号化倾向,而货币符号化倾向又推进了货币游离实物的倾向。这两种倾向的相互作用使得货币不仅挣脱了金属货币的制约,而且有国家法权制约的趋势。货币制度的演变为金融泡沫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从凝结信用的纸币产生开始,便出现了虚拟资本,从而使得虚拟资本脱离实际资本成为现实,这是金融泡沫形成的起点。

2.信用制度因素的影响

信用借助于信用工具或金融工具,一方面把闲置的资源引导到投资和生产上去;另一方面在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调剂余缺。但是由于许多信用的产生缺乏物质准备,这样一方面统一造成全社会的信用膨胀,使得全社会的信用规模远远超过实质经济的吸收能力,产生大量的游资;另一方面,因信用关系而产生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泡沫的形成有了载体,使得金融工具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实质经济系统的规模,脱离实体经济。

3.金融市场规模结构和混业经营的影响

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投资和银行业务混业经营,特别是“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加大了投资杠杆,透支未来信用,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各种基金不断壮大。由于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使得美元泡沫流向全世界。在此期间中国金融行业模糊的混业经营政策使得各类金融业务逐渐互相渗透和融合的现实,这一方面促进了整个虚拟资本规模的迅速扩大,另一方面也为投机活动提供了方便,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泡沫的形成。银行直接参与证券买卖或为证券机构提供信贷,必将导致大量资金流入高风险又有着高收益诱惑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很容易操纵市场价格,从而形成大量金融泡沫。[4]

4.外汇占款的影响

2014年3月,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2013年外贸进出口规模达到4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使用进行强制结汇、售汇。外汇占款增发的人民币滞留在中国,成为一个诱发金融泡沫的潜在因素。

5.游资的影响

游资,也叫热币、热钱(hotmoney)是指在资本市场频繁流动,以追逐短期汇率、利率、股票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短期资本,是短期资本中最活跃的部分。游资制造了资源要素价格的剧烈波动,形成了繁荣的泡沫。

6.社会环境的影响

稳定的社会环境、相对固定的货币政策是避免金融泡沫的重要的环境因素。金融泡沫总是在动荡的社会背景下,通过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量,诱发价格波动,民生凋敝。

四、中国金融泡沫的现状

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商品供给是短缺的,经济活动的波动主要决定于政府预算的软约束。经过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民营企业得到相当大的发展,国有企业也普遍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市场机制已经成为调节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自身会越来越注重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生产的盲目性在不断降低,国民经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已经大大增强。

从整体上看,中国经济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但是从深化体制改革的观点看,对保持价格总水平的适度和稳定的上涨重视不够,对大宗商品价格稳定的市场形成机制引导不力,在金融层面就是泡沫的形成。

(一)中国货币的供给总量

货币供给总量是引发金融泡沫的直接原因。人民银行衡量货币供给量的工具有三个,通过三个工具的分析,判断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供给总量政策。

1.判断广义货币M2增幅、GDP增幅、CPI三者的关系

平衡公式:M2增幅=GDP增幅+CPI增幅[5]。如下是近十年的数据计算年度差率:

从整体上看,中国经济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但是从深化体制改革的观点看,对保持价格总水平的适度和稳定的上涨重视不够,对大宗商品价格稳定的市场形成机制引导不力,在金融层面就是泡沫的形成。具体表现如下:

一般来说广义货币增速应与名义GDP增速保持一致。同时M2增幅减去GDP增幅表示广义货币增长超出GDP增长的幅度,可以看出货币供应是否过量,再减去CPI增幅,表示扣除物价上涨因素;M2增幅-GDP增幅后的货币供应量的实际增速,减去CPI是考虑剔除物价影响M2增幅超过GDP增幅的幅度。

通过计算分析,

一是M2和GDP的相关系数为0.9935,二者高度线性相关,M2供给量总体合理。

二是2004―2013年年度差率表十年平均值,中国M2增幅高于GDP增幅1.965(17.526-15.561)个百分点,十年平均CPI为3.11个百分点,从货币供给量看,物价上涨中的货币供给量影响程度为63.18%(1.965/3.11)。

三是M2、GDP、CPI三者的十年平均年度差率为-1.145,且波动明显,货币供应量对CPI的影响波动较大,且CPI的影响因素除了货币供给总量外还有结构性的因素影响。因为CPI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行业,CPI的构成要素和权重:食品34%-2.21%;2.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14%-0.25%;3.居住13%+4.22%;4.交通通讯10%-0.05%;5.医疗保健个人用品10%-0.36%;6.衣着9%-0.49%;7.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6%-0.36%;8.烟酒及用品4%-0.51%。

2.反映金融机构资金松紧程度的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利率

但同业拆借利率年度账务波动幅度较大,有的年份负增长,说明中国金融市场利率工具政策不稳定,年度资金市场供给结构不均衡。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要求2006年6月底在十国集团实施,在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5]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控制指标;而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中国人民央行对宏观经济货币供给松紧的风向标。

自2003年开始到2008年6月7日,中国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上升趋势,说明的货币政策是收紧的。自2008年9月25日开始到2010年5月10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下降趋势,说明货币政策是放松的。自2010年5月10日到2011年6月20日,法定存款准备金上升趋势剧烈,上升5个百分点,说明货币政策收紧,法定存款准备金是货币政策调整的主要工具。2011年12月5日至今,法定存款准备金下调了2个百分点,且2012年2月25日至今,法定存款准备金没有调整,说明央行的政策性金融工具逐步让位于市场工具。近期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情况说明,金融市场的整体性调整诱因不明显,不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这样的短期金融工具。

目前中国大中型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5%,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债务备抵水平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西方国家准备金平均水平呈现逐步下调趋势,目前美国的平均准备金水平大约在3%;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新西兰则将准备金率降为0;许多国家,如比利时、英国、瑞士、丹麦和瑞典,已经取消了准备金制度。美国自从1980实施《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以来,几度调整准备金率,非个人定期存款和欧洲货币负债的准备金率已经降为0,美国交易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也在不断调低。[6]

下面从GDP的结构因素,及其各因素的存量发展的趋势分析物价上涨,泡沫形成的影响因素。

(二)影响货币供给量的局部诱因

1.支出法下的GDP要素结构分析

根据数据分析,消费权重下降后持平,净出口权重下降,投资权重上升较快。消费和净出口在GDP中的权重下降或持平的情况下,货币供给量的占比较低;对应的是投资占货币攻击力权重加大。

2.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分析

通过2003―2012年数据分析,制造业、房地产、住宿餐饮、租赁、科技、居民服务、文化体育行业投资占比逐年提高;而物流行业、能源、采矿、建筑行业、信息产业投资占比呈现下降趋势;金融服务业投资占比变动不大。

五、结论及建议

中国M2增速和GDP增速总体上线性高度正相关,诱发经济泡沫的是制造业、房地产业、餐饮住宿业快速增长等结构性因素。

制造业、住宿餐饮业的泡沫调控主要通过行政政策工具予以调控;房地产泡沫的调控的目标:需要以房地产消费需求为导向,运用政策约束和市场手段,多个部门协调一致,房地产金融泡沫才能消除;中国金融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发展。

这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在此简要论述,以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美)铁木辛柯(Timoshenko,S.P.),(美)杨(Young,D.H.)著.叶红玲,等译.结构耗散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351―352.

[2]约翰伊特维尔,莫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306.

[3]曾鸿志,著.资产风险信息不对称与公司融资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5.

[4]王红梅,王建华,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6-47.

简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流动的原因篇6

内容提要:"公众人物"一词在英语里由多种表达方式,如publicmen,publicperson,publicfigure,有时甚至用celebrity。一旦成为"公众人物",某人的名誉和隐私就岌岌可危。"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什么很难在法庭上得到保护?本文主要以美国的案例来探讨个中原因。"公众人物"至少有两大类:公共官员和社会名流。在诽谤和隐私诉讼中,只要法院认定原告属于"公众人物","时报-沙利文原则"就自动生效,原告就要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实际恶意",而这种证明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关键词:公众人物、公众利益

一、公共官员

Publicofficial,我主张译为"公共官员",以突出其由选民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性质,"政府公职人员"或"政府官员"尚不能显示这个词的政治含义。

英国近代的诽谤法也适用于美洲殖民地,最著名的案例是曾格案1,虽然曾格在汉密尔顿的帮助下胜诉,但是该案除了有限地引入真实性作为诽谤辩护理由之外2,对美国的司法没有太大的影响。美国独立后反而在1798年制定了《煽动法》3,对政府官员进行保护。在此以后,美国法院实际上更多地保护政府官员的名誉,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64年。

1964年的"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1964)4一举扭转了局面。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所谓的"时报-沙利文原则"(Times-Sullivanrule)5:(1)联邦法律禁止官员因他的政务行为遭诽谤而获得补偿,除非(2)他能证明该诽谤是出于"实际恶意"(actualmalice),并且(3)证据必须是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的(convincingclarityorclearandconvincingevidence)。"实际恶意"指的是"明知是错误的或不管是否是错误的"6但是,正如大法官布莱克所说的,"‘实际恶意',即使如法院所界定的那样,也是一个模糊、抽象的概念,很难证明也很难反驳"7。要求原告证明"实际恶意",以及证据必须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实际上是给官员诉讼设置障碍,要他们知难而退。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最大的贡献在于,在美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来自新闻媒介和公众的评论,即使这些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一旦诽谤诉讼的原告被界定为"公共官员",他就受到该原则的限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原告如果是"私人"(privateperson),则不适用该原则,他(她)只要证明侵权者存在"疏忽"(negligence)即可。因此,原告身份的界定至关重要。

何谓"公共官员"?在"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中没有直接定义,但是在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书中有将近四十处(包括注释)提到"公共官员",大法官布伦南、布莱克、道格拉斯和高德博格在论及"公共官员"时的关键表述有这么一些(包括他们的引述):8

(1)"公开(讨论)对于公共利益是如此重要,对个人品质的损害是如此微不足道,这样的讨论应该享有特权......这种特权可延伸至诸多领域,包括公共事务、公众人物(publicmen)和公共职位的候选人。"

(2)"我们的国家选举了许多重要的官员;各州、各市、各县甚至许多选取也一样选举了许多重要的官员。这些官员以他们的职务行为向人民负责......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和公共官员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3)"政府不是抽象的,她由许多个人组成——对被管理者负责的管理者","如果政治评论因为损害作为公共官员的某个公共官员的名誉而需要附带责任,就不会有公民能够安全地就政府和官员发表任何意见,有的只是苍白的颂扬。"

四位大法官的论述已经描绘出"公共官员"的轮廓:经过选举或任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官员。

大法官布伦南在"罗森布拉特诉贝尔案"(1966)中对"公共官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很显然......‘公共官员'的名称至少适用于那些在政府各层次中的雇员,或对于公众来说那些明显对政府事务负有实际职责或能控制政府事务的人。"9在该案中还确认了"公共官员"也应该包括担任公职时曾经行使过重大责权的前政府官员,以及因过去的职务行为而在当前受到指控的前政府官员。政治候选人(politicalcandidates)也属于"公共官员",联邦最高法院在"爱国者监视器公司诉罗伊案"(1971)10中有较为明确的意见。

至此,由"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1964)所提出的"公共官员"概念在最高法院内基本得到界定。四个层次的人员符合"公共官员"11的标准:(1)经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2)经任命的政府雇员(并不一定包括所有的政府工作人员,主要指负有重要职责的管理者和决策者);(3)前政府要员(曾经做出重大决策或行使过重大责权的官员);(4)政治候选人;

这四种人如果要提起诽谤诉讼,法院就会启用"时报-沙利文原则",要求原告证明对方具有明确无误的实际恶意。

问题在于,为什么联邦最高法院要给"公共官员"设置"时报-沙利文原则"这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布伦南在"纽约时报案"中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所写的裁决词,以及布莱克、高德博格、道格拉斯的意见清晰地表明,最高法院认定,当政府(官员)的利益与第一修正案所代表的言论自由权产生冲突时,前者要为后者让路。也就是说,保护第一修正案所代表的言论自由权是"时报-沙利文原则"的出发点,而言论和出版自由又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必要保证,因此,保护言论自由权对民主政治至关重要。还是直接引用几位大法官的论述:12

(1)"对于公共事务的自由表达权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本法院的裁决早已解决了这个问题......大法官布兰代斯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27)13中发表了经典意见:

‘为我们赢得独立的先驱们相信......公开讨论是一种政治责任,这应该成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所有人为设立的机构都隐藏着危险。他们认识到,秩序只有通过侵害会遭到惩罚这样的畏惧才能得到维持;因此,压制思想、希望和想象是有害的;恐惧催生压制,压制催生憎恨,憎恨危及稳定的政体;有机会自由讨论所遭受的冤屈并提出疗救的方法才是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正是认识到统治的主体会时常运用专制手段,他们才对宪法进行修正以确保自由表达和自由集会。'

(2)"我(布莱克,作者注)投票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是由于坚信宪法第一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不仅禁止各州利用权力补偿‘公共官员'就他们的政务行为所遭受的抨击,而且完全禁止各州运用这种权力。""我认为,我们应该更真诚地解释第一修正案,坚持一个原则,即至少要让人民和新闻媒介享有豁免权,以便自由地批评官员和自由地讨论公共事务......我所认为的第一修正案最起码的保证,就是要让任何人享有无条件的权利就公共事务发表任何意见。"

(3)"在我(高德博格,作者注)看来,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介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特权来批评政府行为,尽管过度利用和滥用此种特权可能会造成伤害。......

我认为,这样的批评不能因公共官员以诽谤的名义而由法院加以钳制或禁止。我们已经认识到,因政府而引起的诽谤诉讼在美国法理学中是没有生存余地的......如果对政府的诽谤在我们的宪法中没有生存余地要落到实处,那么对统治者政府行为的诽谤在我们的宪法中也同样没有生存的余地。

大法官布兰代斯说得好,‘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出于这样的理由,我坚信宪法应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介无条件的特权自由批评政府行为......"

这些论述所援用的资源就是洛克、密尔、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政治哲学,在"纽约时报案"的裁决书中(包括注释)也直接或间接引用了他们的论述,比如在谈到1798年《煽动法》时就引用了《杰斐逊选集》和《1798年弗吉尼亚决议》(麦迪逊),在注释中引用了密尔的《论自由》。虽然没有直接引述洛克的思想,但是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的讨论明显时洛克思想的引申。洛克认为,人们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14正如大法官布莱克在本案意见中所说的,"但是我很怀疑一个国家能自由地生存下去,当她的人民因批评他们的政府、政府的行为以及政府官员而遭受身体和经济上的苦痛。‘因为,当政府官员通过任何手段免除对于选民所负的责任之时,代议制民主就不复存在,而这随时会发生,如果选民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就公共政策或那些可能建议和实施这些政策的官员发表意见。'"15因此,他认为本案的判决理由应该更加注重对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以免新闻媒介的言论自由遭到破坏。不过,布伦南代表法院所发表的裁决意见实际上已经把公共官员的个人权利和公民及新闻媒介的言论自由权分成了两个层次,本案中个人的(名誉)权利至多只是阿拉巴马州诽谤法所保护的一项权利,而言论自由权却是一项联邦宪法权利,当两者产生冲突时,第一修正案应该适用于州的诽谤法则,宪法权利应该高于州一级的法律所保护的权利。16在"罗森布拉特诉贝尔案"(1966)中,布莱克大法官更明确地指出,"能使言论和新闻媒介免于此种威胁(指诽谤诉讼威胁到了第一修正案权利,作者注)的唯一方法是,承认诽谤法损害了言论和新闻媒介,联邦和州法院应该按照宪法第一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予以禁止。"17

罗纳德德沃金说,"在所有民主制国家中,也只有美国把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置于如此非同寻常的地位,而联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重要判决是那一宪法保护制度中的中心成分。"18因此"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成为美国民主政治理论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社会名流

"publicfigure"一词在我国常常被用来指称"公众人物",但是在美国法院审理诽谤案时它特指非公共官员的社会知名人士,因此我倾向于把这个词译为"社会名流"。

自"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有一种把"时报-沙利文原则"扩大化的倾向,突出表现在对"社会名流"是否适用该原则的裁决上。在"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及"美联社诉沃克案"(1967)19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两案中的原告属于"社会名流"。这两个案子最高法院时一起审理的,裁决意见也写在一起,但是在前一个案子中九名大法官意见分歧较大(裁决结果是5:4),而在后一个案子中意见统一(裁决结果是9:0),原因之一是,"柯蒂斯案"中的巴茨虽是乔治亚州立大学的体育主管,但是他受雇于一家私人机构(乔治亚运动协会),工资是由该机构提供的,因此不算"公共官员"。而沃克曾经是美国军队的军官,退役后一直从事政治活动,因此法官认定他"主动介入争端的漩涡"而且拥有很多政治追随者,因此"可以却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政治知名度"20,由于他当时的身份是平民,因此也不是"公共官员",但是由于他的行为以及曾经是军队高官,因此他作为"社会名流"被看作与"公共官员"具有相近的身份,所以九名大法官一致裁决"时报-沙利文原则"适用于他。

由于最高法院认为他们俩都是"社会名流",而沃克又被认为是具有准公共官员的身份,因此裁决结果公布之后,"时报-沙利文原则"扩大到适用于"社会名流"这类"公众人物"。首席大法官沃伦的意见为这种扩大化提供了理论依据:21

"我认为,区分‘社会名流'和‘公共官员'并适用不同的标准,在法律、逻辑和第一修正案中没有根据。在这个国家中,政府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越来越模糊......在许多情况下,传统的通过正式的政治机制所形成的政治决策,如今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理事会、委员会、专任委员会、社团和协会等机构来制定并实施,有些机构与政府仅存在松散的关系。这种职位与权力的融合在个人身上也同样存在,所以,许多目前没有公职的人员仍然与许多重要的公共决策有密切的联系,或者由于他们的名声,能使事件吸引社会的注意。

由此看来,很明显,虽然他们并未受到政治程序的约束,可是‘社会名流'像‘公共官员'一样,经常在社会秩序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很显然,作为一个阶层,‘社会名流'和‘公共官员'一样很容易接触利用大众传媒,既可以影响政策又能够反击就他们的观点和行为所提出的批评。公民对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合理的兴趣,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和事件,新闻媒介就有自由对他们进行毫无拘束的讨论,这与针对‘公共官员'的自由讨论是同样重要的。他们不受政治秩序约束的事实只能更增强公众兴趣合法性的本质,因为那意味着,公众舆论也许是社会唯一能够利用的影响他们行为的武器。"

由此可见,"社会名流"之所以受"时报原则"的约束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的影响与"公共官员"相仿,而且许多"社会名流"实际上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因此对公共利益有实际的影响。既然如此,法院就有理由参照"公共官员"的标准来审理社会名流的诽谤案。

在"罗森布卢姆诉都会媒介公司案"(1971)22中,大法官布伦南、博格、布莱克曼更是认为"纽约时报原则"应该延伸至"所有关于公共事务的讨论,不管所涉及的是著名人士还是匿名人士。"23但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因此布伦南等人在该案中的意见并没有实际影响。

也许是认识到过于扩大"时报原则"可能会损害个人的权利,所以在"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1974)24中,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区分了何谓"私人",何谓"社会名流,并且对"社会名流"进行了细分,从而确立了"全能的社会名流"(allpurposepublicfigure)和"有限度的社会名流"(limitedpublicfigure)的原则。

代表最高法院撰写裁决书的大法官鲍威尔认为,当诽谤与第一修正案牵涉在一起的时候,有三个选择,一是扩展"纽约时报原则";二是根据个人身份确立不同的标准;三是给予新闻媒介绝对的诽谤豁免权25。鲍威尔在裁决书中选择了第二种。

本案中的原告格茨是私人还是"社会名流"?鲍威尔认为,格茨虽然长期以来活跃于社区,并且出版过几本书,在法律圈子内小有名气,但是在社区中他并不享有盛名(generalfameornotoriety),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个公民参与社区活动和职业活动就使他获得全能的社会名流的身份。"26所以格茨不是"社会名流"。要成为"社会名流",他(她)要"占据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地位。更普遍地说,那些被界定为社会名流的人使自己投身公共争端的前沿,力图影响争端的解决。"27这样的人成为"全能的社会名流";而有些人"自愿介入或是被卷入了某个公共争端,因此成了一定范围争端的社会名流。"28他们就是"有限度的社会名流"。从法院的裁决书来看,"全能的社会名流"几乎与"公共官员"一样,而"有限度的社会名流"虽然也要证明诽谤具有"实际的恶意",但是法院可以根据灵活的原则具体判定原告属于自愿介入还是被动卷入,如果是自愿介入,则受到的保护少,而被动卷入则可能被纳入"私人"范畴,因而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如在"时代公司诉费尔斯通案"(1976)29中,费尔斯通夫人因与丈夫离婚而成为媒体广泛报道的对象,其丈夫的家族经营一家著名的企业。《时代》周刊在报道中称离婚的一个缘由是费尔斯通夫人有通奸行为,费尔斯通夫人提起诽谤诉讼,法院判决她胜诉,因为通过法院程序的离婚案并不属于"格茨案"中所说的"公共争端",费尔斯通夫人是被卷入这一引人注目的离婚案的,因此她不是"社会名流"。

"格茨案"是"纽约时报案"以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该案对"社会名流"的范围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定:30①仅仅出现在与某些有新闻价值的报道或诸报道有关的报纸上,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即"publicfigure",本文译为"社会名流",下同。作者注);②社会、职业或行业范围内的名望本身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那些极为著名的以致他们的名字家喻户晓的人(如卡罗尔伯纳特或迈克尔杰克逊等)除外;③被迫卷入公审(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审判)本身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④那些因诽谤受到指控者不能以其本人的行为使他们的受害者名声丢尽并由此提出他们自己的辩护理由;⑤单纯申请、接受或受益于公立研究资助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⑥若想符合"格茨案"的使自己卷入公共争议问题或争论中心的标准,有关争议的问题或讨论必须是真正的辩论争执,其结果将明显地影响大众或大众的一部分。某人的行为须被明确地认为是吸引公众对那一争议问题或讨论的评论,如联邦在麦卡锡时代调查克格勃在美国活动的价值和行为;⑦若想符合"格茨案"的利用媒介的权利标准,利用媒介须为常规和持续性的。

至此,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与诽谤的一系列原则,最终通过"格茨案"在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了一种平衡。所有这些原则都建立在一个标准上: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publicinterest,generalinterest,society'sinterest,socialinterest,publicgood,publicwelfare,publicconcern,publicimportance这些词在最高法院上述的裁决书中都出现过,使用得最多的是publicinterest。但是publicinterest这个概念在所有上述得案件中都没有严格的界定,正如布伦南在"格茨案"中所说的,"公共利益必然是宽泛的,任何由于‘公共利益'(generalorpublicinterest)概念界线不清而可能导致的自我审查应该更加远离新闻出版者和广播公司,而更应对苛责(新闻界)疏忽所导致的错误的州法律进行审查。"31

但是,在上述这些案件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强调是随处可见的,从中我们也可以大致了解什么是"公共利益"。

在"时报案"中,布伦南指出,《纽约时报》上所刊登的那则广告不是一般的商业广告,"它传播了信息,传达了意见,表达了冤情,反抗了所称的压迫,并且为了一个社会运动而谋求财政支持,这个运动以及它的目标具有最高的公共利益。"因此它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针对官员的批评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布伦南引用了法官埃德尔顿在"斯文尼诉帕特森案"中的意见说,"在此,公共利益远比上诉人或任何个人的利益重要。"32

在"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及"美联社诉沃克案"(1967)中,大法官哈伦指出,"我们把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来检视该判决(指纽约时报案,作者注)对并非由‘公共官员'而是由‘社会名流'提起的诽谤诉讼的影响,他们涉及的争端关乎公众正当且重要的利益""我们被告知公众在教育中的利益是普遍的,特别是教育机构中的体育运动事务"33。

在"罗森布卢姆诉都会媒介公司案"(1971)中,布伦南指出,"如果某个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它不可能因为仅仅涉及私人或那人并非自愿介入而变得微不足道"所以,他(她)没有理由因声誉受损而寻求补偿,除非能够满足"纽约时报原则"。34

"在"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1974)中,鲍威尔从另一个方面谈到了"公共利益"。与布伦南相反,他不认为"公共利益"能成为私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理由,"而且这会增加州和联邦法官的难度来决定究竟哪些公开发表的(言论)表达了‘公共利益',哪些没有——用大法官马歇尔的话说,来判断‘哪些信息与自我管理有关'。""用来决定‘纽约时报原则'是否适用于私人诽谤诉讼的‘公共利益'标准对这两种处于危机的价值(指个人名誉和公共利益,作者注)来说都是不充分的。"35在"时代周刊诉费尔斯通案"(1976)中,伦奎斯特大法官更明确地说,"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并非‘格茨案'中所指的‘公共争论'(publiccontroversy),尽管富豪的婚姻困境可能会引起一部分阅读公众(readingpublic)的兴趣(interest)。"36在这里,伦奎斯特巧妙地把"publicinterest"分拆为"readingpublic"和"interest",借以淡化"公共利益"的概念,因为他认为公众的利益很可能只是一些兴趣而已,伦奎斯特指出,"上诉人认为,由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把费尔斯通离婚案界定为‘著名案例'(causecelebre),这件事肯定是公共争端,而被告肯定是社会名流。但是这样做,上诉人就是想把‘公共争端'等同于公众感兴趣的所有争端。"37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公共利益"原则上意见也不统一。在"格茨案"中,鲍威尔有意要避开"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他说"更好的办法是简化社会名流问题,把它纳入更有意义的情景中,来探究个人介入引发诽谤的具体争议的性质和程度。"在"格茨案"中,"他(格茨)并没有向新闻界谈论刑事或民事审判,报道中也没有这样的引述。所以它明显没有使自己投身这个公共争端,也没有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并企图改变其结果。"38私人既可能介入公共事务,也可能与公共事务无关或关系甚微,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公共利益"作为标准,也要考虑"私人利益"(privateinterest),因而需要对所介入事件的性质进行判断,从而确定他(她)是否属于"社会名流",并根据介入的程度和方式(自愿还是被迫)确定是"全能的社会名流"还是"有限度的社会名流"。如果介入的事件或争议被认为是"公共争端"(publiccontroversy)则私人也要适用"纽约时报原则",如果介入的程度很深且是主动介入并想影响事情的过程和结果,他(她)就与"公共官员"相仿;如果介入的程度不深或是被迫卷入的,还有可能被还原为"私人"。

四、公众人物的隐私

在隐私权概念进入现代法学之前,隐私问题一直是被当作诽谤来看待的,随着隐私权概念在19世纪末逐渐形成,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直到今天在西方一些国家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在美国,这个问题要简单得多。

隐私权概念的产生与新闻业的发达关系密切,在标志着隐私权概念形成的著名文章《论隐私权》39中,沃伦和布兰代斯指出"新闻界在每个方面都越过了得体礼仪的界线。流言蜚语不再是无聊和低下的谈资,而成为厚颜无耻并极力追逐的一种交易。为了满足色欲,报纸上充斥着各种性关系的细节......通过侵入他的隐私,使他遭受身心痛苦......"40但是,新闻媒介传统上又是代表公众进行报道的,如果涉及隐私的报道与"公共利益"有关,新闻媒介是否可以免责?沃伦和布兰代斯明确指出:41

1、隐私权并不禁止公开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实。在决定这条原则适用的范围时,应以类推的方法,以诽谤法为依据,从有关享有评论公共事务特权的案例中获得帮助。

2、隐私权并不禁止传播在本质上是私人的事务,如果它是在诽谤法授以特权的情况下公开的话。在这一原则下,属于下述情况的公开发表不被视为侵犯隐私权,在法庭、议会或这些机构的下属委员会;市政会议......以及(至少在许多范围内)对这些事项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特权。

由于《论隐私权》这篇文章在法学界影响巨大,而且布兰代斯本人在1916年至1939年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沃伦和布兰代斯的意见对最高法院应该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而且,由于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从诽谤法中引申出来的,诽谤法的原则也部分适用。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援用了审理诽谤案时所确立的"公共利益"原则和"纽约时报原则",这在"时代公司诉希尔案"(1967)42中有充分的反映。

"公共利益"在"时代公司诉希尔案"中与"有新闻价值的报道"(reportsofnewsworthy)联系在了一起,布伦南大法官代表法院说,"特别相关的是,上诉法院清晰地认定,在对有新闻价值的人和事件的报道中,真实性在诉讼中是充分的辩护理由。该法院的意见指出,‘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人和事件的报道是出于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得到保护。'"43他进一步指出,保证言论和新闻界自由评论公共事务对健康的政府非常重要,"每个人只要随手拿起一份报纸或杂志就能领会许多进入公众视野的个人事务,私人和公共官员都一样。以不同程度使自己暴露在他人之前是文明社会不可避免的事情。在一个把言论和出版自由放在第一位的社会中,这种暴露的危险是很平常的。"44因此,"纽约时报原则"适用于该案。既然新闻价值能够成为辩护要素,那么法官是否会决定新闻价值的标准?"按照普通法上的新闻价值辩护,媒介在公布真实的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宜上受到保护。总的来说,法院在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时听从媒介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此的座右铭大概是,‘如果媒介公布它,它肯定是新闻'。根据唐R彭伯和小德怀特L蒂特两位教授所言,这种方法主要有两个长处。第一,它提供广泛的表达自由,及第二,它很容易掌握,因为法官不必起社会监察官的作用,以便决定什么是以及什么不是新闻。"45如此说来,新闻媒介在诽谤和隐私诉讼中是"新闻价值"(也即"公共利益")标准的实际制订者,就是说,新闻媒介只要报道了个人隐私,该报道就自然代表了"公共利益"或具有"新闻价值",新闻媒介就可以免责。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在审理隐私侵权时所使用的标准与审理诽谤案几乎一样,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很难在最高法院里获得有效保护。

注释:

1、曾格于1734年在《纽约周报》上撰文抨击英国驻纽约总督科斯比,引起诽谤诉讼。

2、关于普通法中的诽谤法,有句名言是这么说的:"thegreaterthetruth,thegreaterthelibel"。

3、"theSeditionActof1798"。这个法案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未引用过,并在1801年失效。

4、"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1960年3月29日,一个民权组织在《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整版的广告,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把一些黑人学生锁在一所学校的饭厅里,指责"南方违法者"曾袭击马丁路德金德家等恶行。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认为"南方违法者"指的是他,因此提起诽谤诉讼。地方法院裁决沙利文胜诉,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确认了裁决,《纽约时报》被罚款50万美元。《纽约时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64年3月9日做出终审裁决。最高法院认为沙利文是政府官员,应当接受人民的自由评议,改判《纽约时报》胜诉。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的裁决书参见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byT.BartonCarter,MarcA.Franklin,Jay.B.Wright.---6thed.TheFoundationPress,Inc.1994。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5、参见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大法官布伦南(JusticeBrennan)代表最高法院所作的陈述。该原则也可以叫做"时报原则"或"纽约时报原则",以下正文中出现不同表述不再一一注明。

6、"thatis,withknowledgethatitwasfalseorwithrecklessdisregardofwhetheritwasfalseornot."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

7、参见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大法官布莱克的补充意见。

8、参见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

9、Rosenblattv.Baer,383U.S.75,1Med.L.Rptr.1558(1966).参见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byT.BartonCarter,MarcA.Franklin,Jay.B.Wright.---6thed.TheFoundationPress,Inc.1994。

10、MonitorPatriotCo.v.Roy,401U.S.295(1971),参见FreedomofSpeechintheUnitedStates,byThomasL.Tedford.McGraw-Hill,Inc.1985.p122。

11、美国《反贿赂法》(FederalAnti-BriberyAct,18.U.S.C.Section201.法案全文参见lawmall.com)中由对公共官员有具体界定,可以作为参考。

12、参见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

13、Whitneyv.California,274U.S.357,375-376(1927).

14、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

15、参见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

16、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页。

17、参见Rosenblattv.Baer,383U.S.75,1Med.L.Rptr.1558(1966).

18、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

19、CurtisPublishingCov.Butts,andAssociatedPressv.Walker,388U.S.130,1Med.L.Rptr.1568(1967)。

20、参见CurtisPublishingCov.Butts,andAssociatedPressv.Walker,388U.S.130,1Med.L.Rptr.1568(1967)

21、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byT.BartonCarter,MarcA.Franklin,Jay.B.Wright.---6thed.TheFoundationPress,Inc.1994.p112-113.

22、Rosenbloomv.Metromedia,Inc.403U.S.29,1Med.L.Rptr.1597(1971).

23、同上注。

24、Gertzv.RobertWelch,Inc.418U.S.423,94S.Ct.2997,41L.Ed.2d789,1Med.L.Rptr.1633(1974).格茨是一名律师,受雇于一个被警察杀害的家庭作为辩护律师。他受到《美国人意见》杂志的攻击,该杂志指责是"列宁主义分子""共产党的头面人物"并捏造案情陷害那位警察。格茨提起诽谤诉讼。

25、参见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byT.BartonCarter,MarcA.Franklin,Jay.B.Wright.---6thed.TheFoundationPress,Inc.1994.p119.

26、参见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p126.

27、同上注,p122-123。

28、同上注,p126。

29、TimeInc.v.Firestone424U.S.488,1Med.L.Rptr.1665(1976).

30、T巴顿卡特等:《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2页。

31、Gertzv.RobertWelch,Inc.418U.S.423(1974)中布伦南的意见,裁决书全文参见bc.edu。

32、参见NewYorkTimesCo.v.Sullivan,376U.S.254(1964).

33、参见CurtisPublishingCov.Butts,andAssociatedPressv.Walker,388U.S.130(1967)。裁决书全文参见bc.edu

34、Rosenbloomv.Metromedia,Inc.403U.S.29,1Med.L.Rptr.1597(1971).

35、参见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p123.

36、TimeInc.v.Firestone424U.S.488(1976)。该案的裁决书参见nyls.edu。

37、同上注。

38、参见theFirstAmendmentandtheFourthEstate:theLawofmassmedia.p126.

39、"TheRighttoPrivacy",WarrenandBrandeis,HarvardLawReview,Vol.IVDecember15,1890No.5.全文参见lawrence.edu.

40、同上注。

41、同上注。

42、TimeInc.v.Hill,385U.S.374(1967).最高法院裁决书参见law.umkc.edu。

43、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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