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设计规范(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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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照明设计规范篇1

关键词:设计规范;变配电室;660V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照明接地

Abstract:coalelectricaldesignisthedesignofcoalprojectisanimportantcontent,itsregulatoryandtechnicalarestrong.Thearticletothecoalelectricaldesignneedattentiontosomeproblemsisdiscussedinthepaper,suchassupply,electricalcircuitschangedesignproblemsrequiringattention,coaltoguidetheelectricaldesigntohavethecertainreferencevalue.

Keywords:designcode;Variableswitchroomsand660Vpowerdistributionsystem;Electricallines;Lightinggrounding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〇、前言

选煤厂是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具有显著特点:一是选煤生产连续性强,从原煤进厂、破碎、筛分至精煤出厂、装运,任何一个环节停顿,都会造成局部系统或全厂停产。二是生产机械集中在几个车间厂房中,供配电和控制都比较方便。选煤厂电气设计是选煤厂工程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范性和技术性都很强,许多方面涉及到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下面就简要地谈一谈选煤厂电气设计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选煤厂电气设计的常用设计规范

选煤厂电气设计的常用设计规范主要有:①《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057-94(2000年版);②《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④《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⑤《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⑥《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⑦《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⑧《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规范》GB50058-1992。

二、变配电室的设计

对选煤厂变配电室的设置、备用位置等的电气设计《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都做了较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选煤厂变配电室的设计还要考虑选煤厂的具体环境,如选煤厂原煤准备车间、原煤仓等有煤尘聚集、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变配电所的设置要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3.4.1条执行:“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粉尘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选煤厂的原煤准备车间尽量将变配电室设在一层,将门开向车间外,并且配电室与车间用实体墙隔开;若一层无位置,必须布置在车间上层时,尽量考虑设置在厂房边上,使变配电室仍能与车间分开,通过设置室外楼梯进出变配电室。若受位置限制,需设置在车间中间部位,变配电室的出口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时,就要特别注意规范的要求。实际设计中若变配电室的出口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时,采用在配电室加装风机强制通风,使配电室对爆炸性粉尘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三、660V配电系统的设计

选煤厂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有380V和660V。2007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要求新建大中型选煤厂采用660V配电。《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的14.2.1条规定了660V系统在设计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当选用660V电压等级时,变压器660V侧中性点应经电阻接地,并辅以漏电保护装置作为系统单相接地的保护。电阻的选择应使系统产生的单相接地电流与所选用的漏电保护装置相配合,要兼顾其可靠性和灵敏性的要求。

660V配电系统设计中需要注意:a.注意漏电保护的选择性,设计时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各个回路中加装的漏电保护,该处是供电系统的末端,漏电保护要求快速动作(不大于0.1s),第二级为配电柜出口处,漏电保护的动作时间降至0.2s,第三级为变压器中性点处,漏电保护的动作时间为0.8s。三级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有差别但不是很大,漏电保护的选择性动作,就依靠三级的时间差实现。b.塑壳断路器的分段能力是否满足系统要求,很多塑壳断路器能用在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额定电压690V时,短路分段能力值各个型号断路器不一样,有些厂家的产品样本上甚至没有该数值,设计时需要仔细核对。

四、电气线路设计

选煤厂的大型建筑如主厂房有些是框架结构,有些是钢结构。单层建筑一般是砌体结构,厂房内电气线路以明敷设为主。缆线较少处采用挂钩或支架敷设,缆线较多处一般采用电缆桥架敷设。

要注意的是,采用支架或电缆桥架敷设线路桥架和支架都必须接地,且桥架接地点不能少于两处,每隔一定距离还要考虑重复接地。电缆桥架中敷设电线电缆的数量在相应规范中有明确条文。比如桥架内电力电缆总截面不超过桥架内截面的40%,控制电缆为50%等等。在检验电缆载流量时应加以注意的是,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不同,也会对缆线载流量影响不同。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电缆在桥架上无间距配置2层并列时,持续载流量的校正系数梯架水平排列为0.65,托盘水平排列为0.55。在电缆的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电缆敷设方式对其的影响。

尽管托盘式电缆桥架安装后比较整齐美观,但影响电缆的散热,对电缆载流量影响较大。所以选煤厂电气设计选择电缆桥架时,应尽量选择梯级式电缆桥架。

五、照明接地设计

照明灯具根据防触电保护方式可分为四类:0类,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一旦基本绝缘失效,只能依靠环境条件;Ⅰ类,除基本绝缘外,易触及的部分及外壳有接地装置,一旦基本绝缘失效,不致有危险;Ⅱ类,除基本绝缘外,还有补充绝缘,做成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提高安全性,绝缘性好,安全程度高;Ⅲ类,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交流有效值

0类灯是一种没有安全保护,无双层绝缘等保护形式的灯具,只要电线一漏线,基本保护就破损,容易产生危险。国标《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2007取消了0类灯具。从2009年1月1日国标正式实施起,我国不得生产、使用、销售0类灯具。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第7.2.12条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因此选煤厂照明设计时所有照明配电回路都要考虑PE线的敷设,即每个照明回路都是3芯出线。

六、结束语

要做好选煤厂电气设计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程,还要结合选煤厂的具体情况,否则会出现种种问题,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进度。

参考文献:

[1]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S].

[2]GB50016-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王丽清,李志新.浅谈国内煤矿电气技术的发展方向及展望[J].科技与发展200l(12).

[4]孙志斌,马儒林.浅析国内煤矿电气控制电路问题的解决策略[J].矿产开发与利用,2005,(11).

电气照明设计规范篇2

关键词:电气设计问题要点智能化设计

一、当前建筑电气设计存在的若干问题

2.1设计违背或偏离设计规范的规定

电气设计必须妥善考虑其运输及维修吊装通道问题。如某高层办公综合楼地下变配电所与发机房,设置在一层某会议厅底部,地下层既未考虑必要的运输检修通道,也未设足够宽度能运进设备的门框。

这种意图显然是错误的,即使不考虑土建施工可能对已就位的电气设备造成的损害,大楼投入运行后电气设备的维修更换运输是否只得撬开一层会议厅地板来解决呢!须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可达50年以上,而变配电设备的使用寿命仅为20年左右或更短,定期或故障维修周期就更短了。

2.2设计深度不够达不到当前国家的文件规定

目前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现象相当普遍,主要是设计文件可实施性方面的缺陷,将直接导致施工安装困难或错误。也可能导致可用性的欠缺。由于不按规定的深度进行必要的计算与标注、也往往造成设计文件本身出现原则错误而难于及时发现,将影响项目建成的使用功能。

2.3设计文件衔接不清,协调配合混乱

例如目前普遍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作为防雷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与等电位联结装置,按规定应在电气施工图中标出联接点、预埋件,说明敷设方式及技术措施(如焊接要求等);并在土建施工图中有相关的预埋件详图及相关的标注与说明。而实际上多数施工图仅在电气图中有防雷接地图,且标注与说明相当简略,土建施工图中则常无任何相关的说明与标注。这给工程监理及施工都带来很大困难,若施工单位经验不足则极易因工种(序)配合不当而造成施工错漏。又如各专业管道、线路相互碰撞、相互矛盾的问题已成了施工图多发病,比比皆是,举不胜举。

由上文所述不难得出,电气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与监理的最主要根据,设计能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及相关专业的密切配合问题等等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电气设计的规范性对整个建筑电气质量和后续维护的重要性,因此,在做电气设计时,就要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坚持住宅电气设计的原则,把握极易遗漏忽略的几个要点很重要。同时,还应在未来的建筑智能化方面下功夫。

二、住宅电气设计的原则

1、住宅电气设计严格遵守相关的设计规范。设计规范是国家或地方制定的设计准则,它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和对建筑的质量要求,是建筑电气设计者设计的标准。

2、住宅电气设计应满足建筑的功能需求,保证建筑的各项功能稳定连续运行,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快捷。

3、住宅电气设计是建筑的一部分,在设计过程中也要考虑综合经济因素,既要考虑初投资也要兼顾以后的运行费用,以求得建筑生命周期内费用最低的目标。

三、在住宅电气设计过程中需要重点记住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条文应: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所以电源进线除设漏电断路器外还应设隔离,隔离电器先用三极且符合《低规》GB50054-95第2.1.6条规定的电器。

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第八章日用电器”对插座等的设计要求有详细的条文,应作为住宅设计的重要依据。另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0.8条“家用电气篇”也可对住宅设计规范作很好的补充。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规定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住宅卫生间一般都设有壁灯,为满足规范要求,笔者建议采用利用卫生间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作法,而不必为一两套壁灯设照明用PE保护线。

4、住宅一般都没有CATV系统,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5.8.1条规定

“CATV系统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一般由靠近前端的照明配电箱以专用回路方式供给”,另外像配线架及对讲门铃系统笔者建议也采用单独回路配电,而不与走廊照明回路共用电源,以保证检修时相互无影响。但它们均为公共用电,用一只电表计量即可。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8.2.9条

规定了装有澡盆和淋浴盆的场所设置开关和插座的规定,设计住宅卫生间内的插座位置时应注意允许安装的区域范围,以满足规范要求。

四、住宅电气设计的智能化发展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微机自动检测及控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的发展,楼宇智能化的实现已成为可能。未来的住宅楼应有一个由检测单元、执行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控制单元和微机组成的智能监控系统,由该系统对楼宇内的设备运行、电气故障、火灾、盗情等进行集中监控。再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将一定区域内的楼宇按星型拓朴结构建成小区局域网,进而所有局域网连接,同时与公安、消防、电讯、广播住宅管理等部门连网从而建成城市住宅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住宅的全天候、全方位监控和管理。

五、建筑电气设计的节能性发展

建筑电气设计是建筑设计的一部分。为降低建筑的能耗,建筑电气设计师也应从全盘考虑,既要兼顾初投资还要考虑建筑电气的运行能耗。

1、照明节能

照明节能设计就是在保证作业面视觉要求、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照明系统中光能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的利用光能,通常的节能措施有以下几种:(1)充分利用自然光,在设计中电气设计人员应多与建筑专业配合,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光使之与室内人工照明有机地结合,从而节约人工照明电能。(2)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和高效电子镇流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触发器以及电子变压器等,公共建筑场所内的荧光灯宜选用带有无功补偿的灯具,紧凑型荧光灯优先选用电子镇流器,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子触发器。(3)对于照明灯具进行控制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电方法。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可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卧房、病房、客房等床头灯可采用调光开关,高级客房采用节电钥匙开关,公共场所及室外照明可采用程序控制或光电、声控开关,走道、楼梯等人员短暂停留的公共场所可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2,、降低线路损耗

当电能传输时,在电路网络中就产生功率损耗,一般来说,其与线路的长度和负载的大小相关联。因此,应当尽量提高系统的功率系数、减少导线的电阻,从而降低其损耗。为减小导线长度,线路尽可能不走弯路,尽量走直线;导线的截面积大小的确定应根据电流指标与经济条件来确定。对于线路较长的电路,在满足电流以及电压降要求的情况下,可使导线的截面积加大1~2级;

总结:

电气设计的规范性对整个建筑电气质量和后续维护的重要性。同时,还要考虑未来的更加先进的智能住宅的电气设计和节能措施,为人们提供舒适,便利的环境,还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节能功效。

参考文献

[1]江亿.中国建筑能耗远低于发达国家(第一部分).http://

电气照明设计规范篇3

关键词:建筑电气消防设计

目前,建筑电气专业消防设计规范主要有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简称《高规》)、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行业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简称《民规》);专业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简称《报警规范》)等。几部规范由于主编单位不同、时间不同,对某些相同内容,存在要求表述不一的地方,在设计工作中容易引起混淆。对设计者来说,一般来说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遵守,部标或行业标准应服从国标,旧规范应服从新规范。

一关于消防负荷等级及其配电问题的理解

(1)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级别应为建筑物最高级别。由于各规范对负荷等级的表述有所不一,因此在选择执行规范时,应按前文提及的原则考虑。

(2)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室外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应明确该变电所上一级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3)消防用电设备(以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较为常见)负荷级别应根据此设备保护建筑物最高级别确定。例如,有一消防泵房设在三层会所的地下层,但该消防泵房负责小区8幢一类高层及9幢二类高层的消防给水。该消防泵房内消防设备负荷级别应为一级,而不应根据其所在建筑级别确定。

(4)地下I类汽车库连通几幢二类高层时,其消防设备负荷级别应为一级。《高规》第9.1.1条规定,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9.0.1条规定,I类汽车库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由于这种建筑各部分之间互相连通,火灾危险性大,灭火难度高,因此消防应按整体设计,不应各部分独立考虑,并应按建筑最高消防负荷级别为一级设计。

(5)对于屋顶层集中多台消防用电设备,有些工程采用图1所示配电系统。虽然第一级配电装置、中间级配电装置中用电负荷全部为消防设备,该配电系统满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体系”和“消防用电设备专用供电回路”要求。但设计者未能深入理解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2条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由于存在多台用电设备,彼此间相互影响,增加一级配电就增加更多故障机率,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得不到保证。

图1配电系统图

二关于消防应急照明问题的理解

2.1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高规》和《建规》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民规》附录C.3.12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工作时间:高层建筑>30min,超高层建筑≥60min,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120min。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第5.1.2条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工作时间。可见,4个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持续供电时间有3种不同的说法,从应用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中应按照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90min(即《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和使用,设计时亦宜与此统一。

2.2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

2.2.1应急灯具控制相关规定

做好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应熟悉以下相关规范内容。

(1)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2)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2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3)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4)火灾应急照明应能在火灾确认、且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的同时自动投入。根据工程不同要求,可采用消防值班室控制的应急照明模式,也可采用分散就地控制的模式。

(5)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消防值班室或配电室集中控制。

(6)备用照明为正常电源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

(7)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

2.2.2应急灯具的控制

设计人员应深入理解应急照明种类:疏散照明(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备用照明、安全照明。某些场所需设置疏散、备用两种应急照明,控制时应特别注意。应急照明控制分为设有消防控制室、无消防控制室两种情况。

(1)对于没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如图2所示。在配电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一般的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如出租的办公楼、店面、住宅等,也可考虑设就地开关,此时配电系统可采用二线一开关的接线,但电源开关必须常闭(设计应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线应引自就地开关前,防止充电线被就地开关关断,但不能将集中控制的灯具纳入该回路。为了让火灾中逃生的人员或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能迅速识别、方便操作开关面板,应急照明的就地开关应选择带电源指示灯型号。此开关是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图2(a)适合正常电源下不亮,断电后自动应急方式;图2(b)适合正常电源下常亮,断电后自动应急方式;图2(c)适合正常电源下由K(配电箱内断路器)集中控制亮灭,但不影响应急灯充电控制,断电后,无论K处于何位,均不影响应急正常启动或工作;图2(d)适合正常电源下由QK(墙壁开关)分散控制亮灭,但不影响应急灯充电控制,断电后,无论QK处于何位,均不影响应急正常起动或工作。

图2无消防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控制

(2)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如图3所示。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与其相配合。基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配电箱与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与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与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图3在消防一般状态时(非直接燃烧及邻近区域),使接触器J吸合,应急灯自动点亮,不再受QK、K控制;火灾进入危险期时,直接关断正常照明相线,使应急灯投入应急状态。

图3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应急照明控制

三关于火灾自动报警问题的理解

(1)防火规范、专业规范、行业规范对于火灾自动报警设置部位要求不一致。例如,11层住宅虽为二类高层建筑,但没有消防设备(消防电梯、消防风机、喷淋系统等),即无联动设备,而且建筑中没有报警规范要求设置部位(建议性)。此类建筑不能仅根据《报警规范》第3.1.1条所有二类高层建筑都设置报警,而且《住宅建筑规范》第9.7.2条要求“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高规》第9.4.2条要求“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过几部规范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此类建筑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较为突出的部位是丙类物品库房,《建规》第11.4.1条2款要求“每座占地面积>1000m2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500m2或总建筑面积>1000m2的卷烟库房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报警规范》第3.1.1条规定建筑面积>50m2的丙类物品库房就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执行规范时,应有所区别。

(2)Ⅲ、Ⅳ类地下汽车库,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车库内有防火卷帘门、防排烟设施,探测器应根据联动对象要求设置。防火阀平时为常闭的,在火灾初期,感烟探测器报警后,先启动阀门,再启动排烟风机,当风管温度达到280℃时,防火阀自熔后阀门自动关闭,同时联动风机停止运行;探测器信号作为防火卷帘门下降信号。如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确认火灾发生,就无法联动设备动作。所以在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淋系统、防火卷帘门、防排烟设施等场所应设置探测器。

(3)用作防火分隔的多档防火卷帘门的自动控制。应将几档卷帘门作为一个地址进行编码,当任何一探测器接收信号时,几档卷帘门应同时下降。应将联动控制模块控制其中一档门,其余几档门的自动控制线并联于直接控制的卷帘门控制箱。

(4)探测器布置应考虑安装间距极限、梁高影响、保护面积、保护半径、保护间区域等几方面。探测器安装间距极限往往被设计者忽视,如果x、y方向均按2倍保护半径考虑,其中一方向必定突破安装间距极限要求。如x、y方向均按倍保护半径设计,保护面积可得到充分利用。

(5)应注意相关专业条文中与电气专业有关的内容。如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2.7条、6.3.3条、11.0.1条、11.0.5条均列为与电气专业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设计时亦应充分考虑。

4结语

电气照明设计规范篇4

关键词:电气设计,施工图,问题,规范

中图分类号:TV52

1、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中的相关问题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规定: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供电线路短时间过载并不会立即引起灾害,在必要时可以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牺牲一些导体的使用寿命以使某些负荷的供电不中断。但过负荷运行是一种故障状态,长时间过负荷运行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造成短路,使得设备失去电源,因此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只发出故障报警信号。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应引起电气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上述规定表明,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原则上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热动或电子脱扣器,设计选型时应予以明确。

以某厂家生产的断路器为例,代号为300脱扣器的断路器过载时会跳闸,火灾时因过负荷而切断消防设备的电源将导致建筑物内消防设施无法运行灭火,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代号为200脱扣器的断路器即电磁脱扣器仅带瞬时过电流脱扣器,只作短路保护,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时无法报警。代号为208脱扣器的断路器只在短路跳闸后发出报警信号,不能在过负荷时发出报警信号。

所以,要实现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只作用于信号而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可选用代号为200脱扣器的断路器作短路保护,另设热继电器对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负荷进行保护,热继电器通过电流互感器接入,动作信号与报警装置相接。过负荷报警信号应引至有人值班的地方,否则将失去报警的意义。

另外,对于容量小、工作时间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当选用塑壳断路器不合理时,允许采用微型断路器,但应在满足短路前提下适当放大开关整定值,以满足过载时不动作的要求。

消防设备电动机采用热继电器或其他形式的过负荷保护时,仅当有备用设备并能在过载时实现备用互投,才允许作用于切断电路。对单台设备过负荷保护只能作用于报警。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在实际的设计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建筑体量较小,应急照明负荷较少并无其他消防设备用电的情况。这时候,我们通常会考虑设置一种特殊的应急照明灯: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这种灯具自带蓄电池,正常状态时,蓄电池处于充电状态,当该回路断电时,蓄电池与灯具之间的开关闭合,强制点亮消防应急灯。也就是说,这种灯具的点亮是靠切断该回路电源实现的。因此,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采用专用的回路供给此类应急照明用电是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min。《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也明确指出:“蓄电池”可以作为应急电源。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在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可以把所有消防负荷逐条列入设计总说明中,也可合并归类,统称为消防类负荷。电气设计人员需要明确说明本工程的建筑防火类别,对于消防负荷,电气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提出电源条件;对一、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提出明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的要求。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规定: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对于除上述建筑外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负荷等级的建筑,是按总体的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还是按单幢建筑本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原则上服务于总体的消防设备,应以总体中最大单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负荷等级,而对于仅服务于单体本身的消防负荷,可按该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对于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e.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本条文要求在规范所列的各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增设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另外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大型商场、博览类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通常于后续的装修阶段才形成,这使得设计电气施工图时无法设计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这时在设计说明应提出明确的要求。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规定:当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灯具分布面广,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尤其民用灯具在实际使用中的不确定因素且更换灯具的随意性较大,是人们经常接触的潜在危险较大的用电器具,所以凡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必须增加接地线。

该条文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12条的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的区别在于:不论安装高度多高只要是Ⅰ类灯具均应配接PE线,而任何灯具当安装高度距地面低于2.4m时均应配接PE线。表1为灯具按防触电进行的保护分类。

表1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

灯具防触电保护类型灯具主要性能应用说明

0类

易触及外壳和带电体之间依靠基本绝缘适用于干燥、尘埃少的场所,安装在维护方便位置上的灯具,如吊灯、吸顶灯等通用固定式灯具

Ⅰ类除基本绝缘外,在易触及的外壳上

有接地措施,使之在基本绝缘失效

时不致有危险用于安装在高处,维护不方便位置上的金属外壳灯具,如投光灯、路灯、工厂灯等

Ⅱ类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人体经常接触,需要经常移动、容易跌倒或要求安全程度特别高的灯具

Ⅲ类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会产生高于SELV的电压(交流不大于50V)接于安全超低压电源的可移动式灯、手提灯等

新修订的GB7000.1-2007版中取消了0类灯具,以后的灯具

生产标准将取消0类灯具,取而代之的为Ⅰ类灯具,只要是Ⅰ类灯具均增加一根PE线。

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0.3.2规定: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继续进行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不同类型的应急照明,其设置的位置及要求的照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弱电机房等场所须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100%照度。在观众厅、休息厅、餐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且不小于5lx。施工图设计时应明确标明上述要求及应急照明最少供电时间及照度要求。

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1.5规定: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节电措施。

电梯的智能控制,水泵、风机的变频调速控制等都是有效的节电措施,在实际使用中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本条的实施需要相关的选型专业统一考虑,根据设计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不同,如果不由电气专业负责,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建议。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6.1.9规定:在配电回路或支线上设置的防止人身电击RCD的动作电流IΔn≤30mA,动作时间t≤0.1s。新《民规》7.7.10也有此规定,医疗电气设备等现均不大于30mA,而旧《民规》为不大于6mA。该规范有效的减少了有可能发生的人身电击。在设计中,以普通插座回路为例,该支线回路进行开关选型时,应选择带漏电保护的断路器,且IΔn≤30mA,动作时间t≤0.1s。

2、结语

随着我国人均用电量的上升,伴随着国民用电量的激增,电气火灾也随之增加,这就要求电气设计人员设计的电气图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应该全面、准确理解《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条文的各项要求;完整、系统地执行《规范》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规范》的全面实施,确保用电的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S]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S]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S]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S]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S]

电气照明设计规范篇5

1.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1.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我们知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包括剩余电流式、测温式和独立式等,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两套不同的系统,不过对于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如果设置了独立式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如发送声光报警信号),是可以通过输入输出模块来接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来进行火灾监测的,但仅限于保护的对象点数较少的情况,对大部分情况,我们还是需在消防控制室里面,分开设置这两套系统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厂区没法为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提供条件的话,我们可以考虑把厂区的门卫室作为整个厂区的消防控制室,这样子经常有人值班的门卫室就可以随时监测到厂区的电气火灾的情况了。

2.民用建筑部分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它们的电气消防均遵循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如果有地下车库的建筑,还应遵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等要求。对于民用建筑,我们着重讨论消防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我们知道火灾的时候浓烟蔓蔓,黑乎乎的一片,如果此时应急照明的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不能保证人员疏散时应有的照度标准,就会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我们要重视规范对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一般应由专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但当建筑物规模较小,应急照明灯具不多,而只有在单市电的电源供电情况下(例如三级负荷的情况),其火灾应急照明可以接在普通照明箱的专用回路上,并应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它也可作为平时照明的一部分来使用,但不能为了节能而人为停电,因为有关消防规范要求消电源是不允许断电的。可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里面,提到“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就是说,平时只需保证充电电源不断开,而在消防应急的时候可以允许中断供电,使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通过蓄电池自身放电来强制投入到发亮发光,所以火灾时候我们可以断开普通照明配电箱的总电源(即切断非消防电),来使得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放电。

可能有人会说,不如引申到二级以上供电负荷等级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情况,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来保证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的供电可靠性,当火灾应急的时候,通过接触器把应急照明的充电线路强制切断,来使得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强制投入到其蓄电池放电里去,以达到“强切点亮”的目的,如图2所示:图2的配电方式虽然工程实际中可行,但还是有违法规范的嫌疑的,因为既然归入到消防设备负荷那里去,就应确保消防电的供电连续可靠,不允许有断电的可能性存在(某些关系到人身电击的情况除外),这是规范对消防电的意图。所以,我们应该采用接触器触点来“强启”点亮,而不应“强切”点亮,如图3所示: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上述提到的“普通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实质上已是属于规范所说的专用的消防配电线路,故这些消防回路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标识。此外,疏散照明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里面提到,“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也就是说,民用建筑的疏散指示照明灯具(即箭头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采用常亮型的设计比较合理,而双头猫眼灯不采用常亮型,平时处于充电状态即可。根据建筑性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双头猫眼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箭头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应选可靠连续工作时间≥30min或≥20min的产品,按目前国内市场情况,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其持续供电时间基本达到90min的标准了,所以设计只需标明其供电时间为90min即可满足规范和实际工程需求。

消防应急照明除了疏散照明外,还包括某些场所的备用照明,这些场所仍需要在消防应急的时候继续工作,例如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和消防电梯机房等。当正常市电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的过渡过程中,若仍须保持继续照明的场所,则非常有必要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有人会说,对于柴油发电机房,自带蓄电池的灯具数量可相对要稍多一些,而其它的如变配电房、消防水泵及消防控制室等处,也应设置部分的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即可,不要求全部带蓄电池的。可是,我们想一想在这个主备用电源切换的过程中,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也就是规范要求仍需达到各场所应有的照度标准(如电房200lx、泵房100lx),我们设计的时候还是要求考虑把这些场所(上述的那些机房)内的全部灯具均自带蓄电池,这样,蓄电池在这个切换的“真空时间”内持续放电均能达到正常照度的标准值,来保证这些场所的继续工作的可靠性。

电气照明设计规范篇6

本文通过对应急照明的分类、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应急照明控制方式以及应急照明线路敷设和保护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得出应急照明系统设计的基本方法,为工程电气应急照明系统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应急照明;电气设计;控制方式

1应急照明的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定义,照明可以分类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备用照明为火灾时需要保持正常工作场所的照明或供疏散人员的环境所需的照明;疏散照明为提供人员疏散的路线指示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所需的照明。所以在实际的工程应用中,应急照明设计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要求[1]。

2应急照明电源分类

应急照明电源目前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来自电网的两路有效的独立馈电线路,这种方式要求由外部引入两路独立的电源来供电,当其中一路电源出现故障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仍能继续正常工作;(2)自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发机须处在自启动状态。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供电容量以及持续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不足之处在于转换时间太长,不能用于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3)蓄电池,该方式又可以分为自带蓄电池、集中或分区集中蓄电池组方式。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方式具有供电可靠性高、转换速度快、增减方便、电池故障影响面小等优点[2];缺点是选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投资大、持续供电时间也受电池容量大小的限制。

3应急照明转换时间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应急照明要求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实际工程设计中,重要场所的备用照明供电,当采用两个消防电源经自动转换开关供电,如其中一路为柴油发电机时,可采用应急灯具带蓄电池方式或集中式应急电源即供电,可满足转换时间的要求[3];在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更高场所的备用照明,因转换时间极短,也不能用荧光灯作为电源,必须用瞬时点燃的白炽灯自动转换。

4应急照明持续时间

从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以及转换时间的要求,不难看出应急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而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是,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工作时间:高层建筑不少于30分钟,超高层建筑不少60分钟。可见,不同规范所规定的持续供电时间是不同的,设计时宜掌握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原则。

5应急照明控制方式

通常在应急照明的设计工作中,一些设计人员把主要时间都放在应急灯具的选型以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选择上,而往往忽略了对于应急灯具的正确控制。应急灯具的控制方式既与其供电电源形式有关,又受选用的应急灯具自身配置的影响。在实际工程应用之中,对于不同的建筑和场所有不同的控制方式和做法,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在消防状态下,应急照明能否有效的投入使用。下面对些常用的控制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5.1常亮应急灯的控制方式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由该条规范可知,疏散照明宜设为常亮,而备用照明不这设置为常亮状态[4]。而在实际工程的设计中,考虑到火灾时能让人员迅速识别疏散路线和出口通道,疏散指示灯应设计为常亮状态。

5.2常暗应急灯控制方式

该控制方式为把应急灯与普通照明灯配电系统分开,应急灯直接由应急照明箱出一路独立回路供电,该方式适用于办公楼,酒店等公共建筑的内走道或者大空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作的保护罩。但通常这些场所设计了装修照明或局部照明来满足场所本身功能的要求,而设计应急灯时却无法利用装修照明或局部照明来实现普通照明与火灾应急照明的兼用。

5.3消防与平时照明兼用的应急灯控制方式

在许多高层建筑中,在诸如公共走道、电梯前室、楼梯等经常有人走动的场所,常采用平时照明兼做应急照明的方式。在平时,这些灯具作为普通照明,用户可以根据需要来现场控制其开关;出现火灾情况时,不论其开关状态如何,一律强制点亮作为应急照明灯;平时作为普通照明时,现场开关打到开”状态,则灯具正常点亮,当开关打到关”状态时,灯具熄灭,但此时其相当于充电状态的常暗应急灯。在出现消防状况时,如果现场开关为开”,则灯具依然保持点亮状态;若现场为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通过控制模块使得控制线接通,灯具也能点亮。

6应急照明的线路敷设和保护

由于应急照明属于消防用电,其线路的敷设和保护都要比普通照明更为严格,虽然线路敷设工作是在实际现场由施工单位完成,但是在进行应急照明系统设计的时候,仍然需要依据相关规范对其线路敷设及保护给出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急照明线路:包括配电干线和支线,与正常照明线路不得共管共槽敷设;(2)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与正常照明配电箱分开设置,自带蓄电池灯具的配电箱除外,并设在无火灾危险场所;(3)特级与一级建筑的照明干线宜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应急照明支线采用耐火型电线和电缆;(4)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保护层大于30mm的非燃烧体内,明敷吋在保护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作者:李建华单位:福建联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蒋文艳.浅谈应急照明设计[J].民营科技,2010(1):229-231

[2]陈洁.谈火灾应急照明系统[J].山西建筑,2012,38(10):1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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