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监管的认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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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篇1

种种迹象表明,2017年是我国强化金融监管的一年。这既是对过去一些年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发展的纠偏,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不过,金融监管的强化也会碰到反作用力,甚至带来新问题。为了在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实现金融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需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避开三个认识上的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金融监管力度越强越好。强化金融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控金融L险,但同时也会对金融创新有所抑制。金融创新虽然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的成分,但它也是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变化的大背景下,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对金融创新的过度抑制,不利于疏通金融资源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也不利于我国经济转型。此外,金融监管政策对金融和实体的影响有滞后性和累积性,未来形势如果因为前期监管压力累计过多而恶化,监管政策将陷入进退两难之境:监管力度若不降,形势可能进一步趋紧;力度若降低,则可能伤及监管声誉。因此,在研究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时,需要有前瞻性,并在力度上留有余地。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金融同业业务越少越好。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经常被有些人诟病为资金空转、以钱炒钱。但金融同业业务的发展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金融体系以大银行为主导,存款等金融资源多集中于大银行。而在经济发展逐步转向创新驱动模式时,实体经济越来越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很难仅靠大银行来满足。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服务特定实体企业时,可能更具比较优势。因此,有必要通过金融同业业务在金融体系内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而这也能提升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金融资源。所以,对不同的金融同业业务需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可一刀切地加以压制。

第三个误区是金融杠杆越低越好。过去两年曾发生过的股市异常波动和债市泡沫都凸显了金融杠杆的危害。不过,金融杠杆绝不是越低越好。杠杆是绝大多数金融业务的天然属性之一。在现代部分准备金制度下,所有商业银行都自带金融杠杆。也正因为带有杠杆,期货等金融产品才能够让投资者相对便捷地管理风险。此外,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也已充分展现了金融杠杆过快下降的危害。因此,过度追求金融降杠杆,既不符合金融运行的规律,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控制金融杠杆风险的核心,应当是将杠杆倍数控制在适度范围内,让加杠杆的金融主体有足够的资本缓冲来吸收波动,而不至于让风险蔓延出去。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篇2

1、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及风险类型

对于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学术界1直没有1个标准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搜寻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发展模式,也是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与建立全新金融发展模式的首要法子。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从广义与狭义长进行区别。在狭义上,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具备了金融数据及业务流程的互联网平台,以用户终端为基本操作平面的1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在广义上是指,互联网金融包含了与狭义上相干的金融市场等1些外部发展环境。第3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信息科技时期所出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能够给用户提供全新的服务体验。本文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是采用互联网技术,并通过互联网思惟来提供拥有立异精神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结合在1起的1种新型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生,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患上金融交易的方式正在产生扭转。互联网有其本身开放性的特色,进而使患上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下,金融业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还增添了新的安全风险。这些风险类型主要有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在立异方面与现行滞后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进而致使了风险的出生。因为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进而致使了我国传统的金融法律体制已经经没法知足当前互联网金融立异发展的监管需求。新的法律体制还在酝酿当中,使患上消费者的权益患上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风险是指,我国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进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大多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而且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信息多且杂的特征,进而使患上传统的监管模式没法施行全面监管,常常会造成监管漏洞。技术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强,但互联网因为本身的系统缺少完备性,像会呈现电脑故障等情况。进而使患上用户没法正常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而使用户的经济利益遭到侵害,无益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延续不乱发展。网络安全风险则是指,当前的网络环境较为繁杂,而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患上以顺利展开的症结所在。因而,黑客袭击、网络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也要挟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生存空间。严重时还会致使业务瘫痪,给企业与客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的缘由

(1)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在立法与监管方面还存在相对于滞后的现象,进而使患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患上不到有效地监控。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尚无对于互联网金融法有明确的规定,在监管规则上面也处于没法可依的现象,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市场患上不到有效地监管。在1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进程中,需要全权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且还要树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及金融隐私维护体系等等。在另外一方面,部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轨制1般为宣示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对于背规行动制订相应的处分机制。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流于表面,无益于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轨制来进行规范与监管,使患上目前在发展进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社会形象。

(2)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尚无构成与树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仍是沿用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类体制是分业金融管理体制,互联网金融采取这类体制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没法实现互联网金融对于交叉性立异业务监管的现实需求,并且存在监管能力较为扩散的现象[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没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区域、跨业务所带来的监管困难,还会发生监管缺失与监管堆叠的现象。除了此以外,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执法不公道也使患上现行的监管体制没法真正对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起到监管作用,乃至呈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现象。

(3)互联网金融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尚无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1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二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以外,没法实现对于征信信息的同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致使金融机构对于借贷人的信誉情况缺少深刻的了解,从而致使坏账现象的产生,增添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1些自发组织或者是依托市场化运营的同享平台,他们的信誉信息还没法知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

互联网因为其本身存在开放性的特色,使患上其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为不法份子所觊觎。进而使患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大量背法犯法行动。首先是容易发生非法集资,像P二P与众筹运作模式,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使患上其成了非法集资的首要工具,进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不乱。还有就是互联网金融因为其拥有信息量繁杂且庞大的特色,容易成为不法份子进行网络犯法或者是洗钱的工具。因为目前虚拟货泉的交易情势日益多样化,使患上其成份与类型较为繁杂,在转让的进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致使虚拟货泉成为网络犯法与洗钱的工具。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还有支付方面存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资金在使用进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管,进而致使在清理支付资金时,会造成必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果这些沉淀的资金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挪用,乃至开发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话,就会带来巨大的支付风险。除了此以外,还有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增添了金融市场风险传布的可能性,使患上金融风险传布的速度更快、规模波及更广,而且还容易引起交叉沾染。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少必要轨制保障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更易引起市场失控。最后是资金风险,互联网拥有开放性的特色,但其网络技术还不够完美,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进而使患病毒损坏、黑客袭击、网络欺骗等行动频频产生,给消费者造成为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发展路径钻研

(1)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目前正在不断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力度,在承认众筹方式可以作为直接融资方式后,还针对于众筹平台缺少监管的现象制订了相应的规章轨制。对于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管理要从风险防范、如何有效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来对于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法律中对于P二P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及时表露信贷条款,制止信贷轻视、制止不公平交易或者诈骗性条款及做法、采用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等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有益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够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使患上金融发展更为规范化、公道化、科学化、法制化。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法行动,进而增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2)树立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来说,国外大多都已经经树立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像美国树立的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可以从联邦与州两个层面上来对于第3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在联邦层面上,联

邦存贷款保险公司还可以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进而实现对于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各个州的不同监管部门也能够依据本州的法律来采用不同的联邦监管措施。这些国外的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设计方式也能够为我国所鉴戒,我国树立健全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益于实现对于资金流转的监控,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的监管来避免网络犯法行动的产生,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从而带动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3)晋升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仅仅只依托政府与国家来完成,还需要金融企业与个人用户踊跃介入其中,强化本身的自律、自治行动。进而通过消费者本身的努力与金融企业之间树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来确立相应的行业标准,从而构成相应的行业规范。作为1种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无疑增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然而作为直接的使用者与受益人,则需要不断加强本身的法律意识与安全防范意识。能够及时发现本身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采用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晋升企业及用户的总体安全意识,需要国家及政府加强宣扬与引导作用,让他们认识到规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首要性。并能够熟练掌握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子,从而构建1个安全高效的金融交易平台,带动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前进。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篇3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

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原因是金融系统性风险。欧洲中央银行将其这样定义:“因为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广泛性威胁到其稳定,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受到很大损失。”它和个体风险相反。

我们从时空方面分析金融系统性风险。某时金融内部风险问题即为空间风险,在时间上极有可能爆发,是动态存在的。金融机构风险积累众多就会形成空间系统性风险。以时间的变化演变而成的时间性系统风险,是金融内部和经济外部作用的结果。它与金融的顺周期关系密切。在金融业信贷规模扩大引起的经济过热后,系统风险继续增加;在金融缩小信贷规模时,经济衰退明显。

那么如何识别风险,以一些指标来辨别。简单看,个体风险可能直接影响整个金融系统风险,影响巨大。所以,监管部门监管实施的主要关注点即是规模大的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问题。

具体简介两种识别办法,即指标预警法和压力测试法。指标预警法以金融稳健指标为主。主要用来初步检定金融系统稳定性,已经为120多个国家地方金融稳定做了分析。压力测试法即为演示金融行业负面状况时评判其损失。此法可以有效补足系统漏洞,控制并减少系统风险。以最坏的打算,最具可行度的演示,来保证压力测试的准确无误。

对风险的识别从简单静态化已经变为关联动态化分析。

二、金融顺周期性

影响金融系统风险的一个因素即是顺周期本身。经济社会和金融行业的累积和正反馈作用共同促使经济的不断变动,所以,经济就会表现为顺周期性。

具体可分四点来看。首先,资本监管上,主要在于定义资本充足率问题。比如,经济发达时可定为宽松的资本充足率,信贷供应减少,在经济退缩时,收紧银根,从而降低信贷供应、抛售等。其次,贷款实际损失计提法。在金融信贷风险不明显时计提很低,在信用风险明显时,拔备增加,资本束缚和盈利范围阻碍了拔备资金供应。再次,公允价值会计。市场下滑时,市值减少,抛售出现,资产价格骤降。公允价值会计会在资产价格膨胀时促进增长。最后,金融管理者待遇问题。通常,金融管理者薪水很高,然而当金融出现亏损时,管理者却没有损失,管理者的待遇顺周期导致其对短期回报的过分关注。

信贷与资本市场联系加强了金融的顺周期性,通过金融加速器、财富作用于经济实体,经济呈现波动大的局面。比如,企业的成本增加、净值较少受到经济的负面影响。企业的下步产值减少会受高额的外部融资成本影响。同时,居民消费的增加只有靠价格上升的作用才能产生。金融波动受到经济变化的强烈影响。金融系统与经济波动同步进行,泡沫经济不断产生。

三、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与经验

(一)相关监管理论

上世纪70年代末,银行监管者观察到了监管的漏洞,提出“宏观审慎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前,学者从微观和宏观视角比较研究认为,监管应从银行转向非传统领域,特别是金融衍生行业。2006年,国际清算银行总裁Malcolm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有两点必要。首先,宏观经济的所有风险而非某个金融机构风险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经济损失。其次,金融衍生品将金融风险快速移动,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是金融危机的诱因。

2000年,Crockett觉得目标与风险累积不同是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分点,微观监管目标是某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承担风险,宏观监管目标则是整个金融的经济损失。微观审视监管主要看重某金融机构特定风险,宏观监管则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集体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后,学界转向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2009年,Borio觉得宏观监管应从时间和部门之间来进行,风险跟随时间,使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减慢,实现逆周期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方向是逆周期监管。2010年,Caruana总结了宏观监管的目标,即以顺周期性和金融共性风险的显现减少金融体系风险。

理论探讨至今仍然有一些局限性存在:首先,对金融逆周期宏观监管视角少有法律层面的探讨,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影响逆周期宏观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用亟需加强。其次,微观与宏观监管缺乏联系。探讨基本上以宏观为主,忽视微观基础,致使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不相容。最后,逆周期探讨缺乏。逆周期要具体用在宏观审慎监管上,要探讨逆周期管理的方向、体制等,金融与经济不平衡、周期的关联点等等。

(二)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经验

下面从监管方式的时间和空间视角,来探讨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些途径。

1、时间视角

通常,系统风险加剧会在金融扩张、经济繁荣时,爆发则在银根收紧、经济不景气时。据此,时间视角审慎法就可以增加上行期的缓冲资本,控制价格过度上涨,经济下滑时补充市场的波动,以丰补欠。我们可以将其认为是逆金融周期的建立。具体有公允价值会计制、拔备制、资本缓冲制。

公允价值会计制。改革公允价值会计制度,主要是采用逆周期管理,减少其本身的顺周期性。正确认识金融流动困难的风险过剩,减少金融波动浮动大的公允价值作用,较少依靠会计数据。促进银行信息的透明,展现公允价值。

拔备制。经济上行期,银行应该提高准备,防备信用损失。FSA认为,经济扩张最大化时,要另行缓冲储备,其大小范围放在百分之二到三个点。西班牙银行的先进制度即除了基本的准备金外,还要有逆周期准备金的适当部分来承当缓冲资金。

资本缓冲制。Brunnermeier等人认为,以宏观经济为指导,经济上行时,增加信贷编边际成本,经济下滑时,提供基本信贷即可。GoodhartandPersaud觉得,资本杠杆和资产价值上涨关系密切,银行的风险不能只看负债表。按照某一部门的风险订立超额逆周期资本,增加边际成本。

2、空间视角

系统风险在空间上即为跨机构风险,金融的集体性关系导致负外部性的风险过剩。所以,某个金融机构不必思考系统金融风险。具体有三点。

第一,强化关键金融行业的管理。一些重要金融机构体系风险的源头,然而,监管部门却对其没有把握。重点行业机构监管势在必得。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金融机构风险作用特点增加资本需求。银行的自营与核心业务应分离于其他业务,以避免业务负相关。第二,建立金融机构保险体制。要控制体系风险的负担动机,可以管理保险费。AcharyaandRichardson觉得,监管可以让银行必须从民企获取保险,使危机损失最小化。PerottiandSuarez觉得,监管应该收取银行流动保费,根据时间长度变化和短期融资中负债率来确定保费金额。第三,系统税制。2010年,IMF指出,金融债务没有保险存款、股本,征税即控制银行的债务数量。某种意义上,系统征税制,减少了金融风险担当动机和纳税人的冲动消费。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篇4

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是金融机构,不适当的企业文化和激励机制过分强调短期收益,促使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将风险管理从属于业务开展之后。此次金融危机,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成为了各国政府谴责的对象,也是各国政府在救市方案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也成为了人们指责的目标,认为监管机构没能尽职履责,有效地防范风险。

放松监管的理念

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奉行盛行的理念:市场总是知道什么是最好的,金融机构能够对他们的交易对手进行很好的识别和监控,并能够在金融混乱中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因此,美联储没有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限制,美国证监会放松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尽职的监控。监管的放松使得金融市场的风险不断积累,最终爆发危机。格林斯潘近日承认,他犯了一个错误,错误地认为美国股票的上涨是得益于新经济的发展、住房只能产生局部而不是国家范围的泡沫、信用爆炸性的扩张是由于美国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他承认金融危机钻了漏斗,使得金融市场对证券进行了错误的定价,金融危机超出了想象的程度。

作为美国金融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OTC(场外交易)没有受到政府监管也是此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OTC金融衍生品不受证监会的监管,并且证监会也放松了对证券交易商的资本要求。当初格林斯潘和财政部长鲁宾以及证监会主席莱维特反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对OTC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将会加大金融衍生品合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美国国会也决定不对其进行监管。监管放松使得美国的银行加大了杠杆比例,并且加大了对次贷产品的投资,贝尔斯登的杠杆比例曾高达33.5倍。此外,根据美联储纽约分行的分析,现存的90%的CDS(信用违约互换)和衍生品合约集中在17家大银行手中,这就是为什么雷曼兄弟倒闭后会引发大规模的信用危机。现在莱维特也开始后悔,认为应该对该问题进行仔细的考虑。

对金融危机的原因和影响的错误认识

欧洲央行主席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广泛的低估风险,低估了风险的程度及其影响。从这次救市政策的变化过程来看,西方国家对金融危机的原因和影响认识不清晰。2008年7月份,英国政府的目标还是在反通胀,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远远未能预料。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和英国在2008年9月份宣布了救市方案,但在短短的1个月内就发生了改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当局缺乏经验,不能正确认识金融危机的原因,不能准确估计金融危机的后果,也不能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

2008年9月当美国财长保尔森第一次拿出TARP(TroubledAssetReliefProgramme,问题资产救助计划)救市方案,恳求国会同意他购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但遭到了否决;经过修改后,再次提交国会,救市方案已有厚厚的100多页,估计对金融危机的原因、救市政策的方案、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保尔森和布什认为,不实施TARP方案,将会对美国的金融系统造成重大的损失。国会勉强通过后,保尔森立即招兵买马,拟定购买不良资产的种类和价格等等,市场热切期待,股市也因此大幅回升。然而,不到10天的时间,却将2500亿美元改变了用途,拟向9家大型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注资,并将400亿注入了AIG,剩下的4100亿于11月宣布将完全用于注资,不再购买不良资产。仅1个月的时间完全就改变了当初的用途,而且保尔森还称,在国会通过7000亿美元的救市政策时,他就觉得注资是个好方法。救市政策制定的仓促和方案改变的迅速反映了美国政府并不能真正把握金融危机的原因,在制定政策上具有太多的随意性。保尔森称注资方案比购买不良资产的方案更好,但他也并未给出具体的理由。因此,也很难说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政策的突然改变不但让政府蒙受了一定的信用风险,而且也造成了市场的急剧波动。在2008年9月份美国刚宣布救市方案时,资产证券化市场(MBS)市场出现强劲反弹,MBS指数ABX上涨了10点。而当宣布改变救市方案时,道琼斯500指数下跌5.2%,ABX也下降到了一个新低。

英国同样如此,在政府宣布370亿英镑注资苏格兰皇家银行、莱斯银行和HBOS集团时,财政大臣达林强调,政府在三个银行的董事会中应该有与其股权相匹配的代表,并且政府要严格控制银行的贪婪和无节制,要限制高管的薪酬和银行分红、保证银行对中小企业和家庭的贷款不能低于2007年的水平等等一系列强硬的措施,市场一片叫好,也为布朗赢得了一片掌声。但是也仅仅一月有余,也几乎改变了初衷。英国金融投资公司的主席汉普顿和总裁金曼(Kingman)称,政府在三个银行股权管理中的中心任务是最大化纳税人的价值,不会干预银行的运行,银行要按照商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包括拒绝向不合格的商业机构提供贷款。政府选出的非执行总裁也不代表政府,无须向政府报告。此外,两位还声明,政府管理的是纳税人的投资而不是银行,纳税人将十分关心分红,如果银行能保证长期的利益,2008年后可以进行分红。政府在被救助银行中的角色与其初衷大相径庭,也再次反映了英国政府并不能认识危机的真正原因,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

监管手段不足

从这次金融危机监管机构采取的措施来看,监管机构在对风险的判断上缺乏准确的依据,监管手段也有所欠缺。

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成为被指责的主要对象,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在G20峰会上,如何对银行的激励机制进行监管也成了一个重要的议题。英国金融服务局明确表示要将公司的激励机制作为考核公司资本金的要素,要求银行经常检查激励方案,保证其与银行的长期目标以及贷款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实践相一致。

但在对激励机制如何计提资本上,没有定量的标准,操作较为困难。在写给28家银行首席执行官的信中也只是进行道义上的劝告,金融服务局告知英国银行必须采取紧急行动,保证对高管的奖励应与公司的收益和长期风险紧密相连,将会对那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银行提高监管资本。但金融服务局称并不想介入银行的奖励制定,只是在信中指出了一些“坏的和差的做法”,包括现金红利、不能过分强调激励政策而忽视风险和合规人员的作用等等。金融服务局也提到关于如何改善奖励政策的一些初步的想法,包括考虑风险和资本成本、非执行董事要更多地监督分红政策和高层人员的奖励、建立与长期经营情况相联系的奖励机制等等。但总体看来,建议还是较为初级,以定性为主,在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欠缺。

此外,在英国政府向三大银行注资时,附加条款是银行必须承诺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应该恢复到2007年的水平,但近期英国政府在同银行的对话中,也只能劝告银行发放贷款,并不能强制执行。银行则表示,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时,部分企业倒闭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同银行对话的结果如同市场猜测的一样,无果而终。

另外,在Icesave银行的问题上,冰岛政府也早就注意到其存款基础薄弱的缺陷,但会导致什么样的风险,政府本身也不是十分有信心。Icesave银行主要以网上银行为主,没有太多的营业网点,早期主要靠批发融资从事贷款业务,后来批发融资存在困难,开始以高息吸引居民储蓄,当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存款基础薄弱的问题便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风险。

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西方各国在采取了种种措施仍不能有效解决本国危机之时,便开始反思。认为此次金融危机具有全球化的特性,需要各国政府间的合作才能最终解决,以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为目的之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则成了西方政府责难的目标之一,英国首相布朗称“我们是一个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但是我们只有一个国家的或是地区的监管。”因此,改革国际金融机构似乎成为了解决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成为了解脱责任的一个理由。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峰会上欧盟主张建立新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提出修改国际金融组织,重新设计国际金融体系结构,要建立完善的全球监管体系和有效的早期预警系统。布朗称,要把这次金融危机看成是改革国际金融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的一个良机。

2008年11月15日在华盛顿召开的G20首脑峰会也讨论需加强合作,反对保护主义,要制订关于国际金融业的监管改革和金融体制的原则,取得对金融危机的共识,达成各国间的监管合作。

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

提高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和灵活性

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后验证的过程,在新的风险因素出现时,并不能立即判断可能产生的后果,也无法预见后果的严重性。就如同对激励机制如何建立资本要求一样,并无科学的计量方法。因此,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经验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在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出台之前,仍不失为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虽然会招致金融机构的抱怨,但如果任凭市场自由发展,后果将难以控制。近期英国的财政大臣达林在住房贷款利率的处理上,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在英格兰银行大幅下调基准利率1.5个百分点后,银行的住房贷款利率并未随即下调,银行的理由是融资成本是参考libor,融资成本并未立即下调,也就不会立即下调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因此,英格兰银行的举措并不能立即缓解金融市场的紧张状况,也不能给普通居民带来实惠。财政大臣达林不得不施加压力,召集了哈里法克斯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

汇丰等银行的高级总裁,要求下调住房贷款利率,会后各银行立即进行了调整。因此,在特定的时期,实施必要的灵活的监管手段仍有必要。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篇5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再次提醒人们,金融风险的防范不容忽视。尽管金融监管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但它毕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有效的金融监管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金融监管存在决策有限理性问题

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欧盟于2010年9月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也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各方都更加重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从以往的以资本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上升到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监管,从顺周期的微观监管上升到逆周期的宏观监管。但是无论是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还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都需要对宏观经济波动加以识别和判断,这种识别和判断本质上同微观主体对市场的识别和判断是一样的,都是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一旦出现识别和判断的错误就会造成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20世纪30年代以前,市场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鼎盛时期,金融监管处于自发性的初级阶段。由于金融监管弱化,终于发生了历史上影响最大的“经济大萧条”。(2)20世纪30~70年代,金融监管全面而严格。由于金融监管过严,最终发生了“经济滞胀”。(3)20世纪70~80年代末,金融监管放松,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因金融监管弱化,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国际金融危机。(4)20世纪90年代至今,金融监管趋于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融合与均衡,但是还是没有避免2008年的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在强化和弱化之间的选择,实际上是针对宏观经济的变化所进行的相机抉择。但是我们看到,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并没有如人所愿地适应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而因为金融危机的反复发生而备受诟病。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个或几个金融机构发生巨额损失或倒闭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面临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恶性影响的可能性。它是金融系统内累积的风险,具有传染性、蔓延性、负外部性以及对整个实体经济的巨大溢出效应。现代金融系统已经形成了一个复杂系统,金融机构之间频繁的日常交易使金融网络越来越复杂,所有机构通过这个网络将信息迅速传播给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机构,信息的大量交换使得金融市场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任何曾经制定的监管规则都不能适应金融领域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相反还可能形成对金融系统的干扰,引发“蝴蝶效应”。因此,金融监管的原则不能仅仅着眼于宏微观经济的波动,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充分考虑金融监管的决策理性。

20世纪50年代,冯•诺依曼和奥斯卡•摩根斯坦提出了期望效用理论,用来解释和预测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是如何决策的。阿莱悖论、埃尔斯伯格悖论的出现使人们意识到现实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在做决策时会受到自身背景和经验的影响,只考虑某些次要的、枝节的问题,而忽视另外一些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并且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的感性偏见又会使其对问题本质的理解发生偏差。因此,在实际情境中,决策者的偏好是复杂多变的,这就需要人们对传统经济理论中的理性假设做出修正。20世纪60年代以后,认知科学在描述和解释人类决策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近年来,双系统决策理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双系统决策模型

双系统的概念在神经科学、医学和心理学等不同领域都有各自的名称,比如评估系统和运动系统、自动过程和受控过程、反射系统和反思系统、系统l和系统2(Camerer,2003)。本文采用系统1和系统2来描述双系统决策理论中的两个子系统。双系统决策理论的核心是,人们的决策分析过程是大脑中两套不同的决策系统相互影响的过程。系统1可以简要地概括为直觉,其信息加工方式为并行加工且加工速度较快,不占用或占用很少的心理资源,模块化封闭运行,决策时大脑处在自主控制状态,反应自动化,容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影响,无自我意识或只能意识到其加工结果而意识不到加工过程;系统2可以简要地慨括为慎思,其信息加工方式为串行加工且加工速度慢,占用较多的心理资源,非模块化,在做决策时需要集中注意力,不容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干扰,主要基于规则进行,有自我意识,加工过程和结果都可以被意识到。丹尼尔•卡尼曼(Kahneman,2003)指出,人们做出决策时容易失去耐心而丧失理性,一部分原因是人们不能快速而精确地计算出做一件事情的成本和收益,另一部分原因则是人们经常遗漏决策的相关信息。如何在有限的资讯、知识、能力和方案下做出最优的决策是决策学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决策者们研究的重点和追求的目标。当面临时间压力的时候,大量信息需要被筛选,这时人们会启动系统1,即凭直觉做决定。系统1做出的决策由于缺乏思考,犯错的可能性很大。Sunstein和Thaler(2008)曾认为对决策人可能出现的偏见进行提醒,或者不断提醒决策人尽量考虑周全可能会提高系统1决策的质量。但是事实证明,当决策人面临时间压力的时候,通常不会接受旁观者的劝告。一部分原因是人们不愿在他人面前表现出考虑不周,而另一部分原因是人们会无意识地忽视这些劝告。实验证明,决策人在面临时间压力的时候,其决策行为通常不会被简单的提醒和劝告所改变(Nosek和Greenwald,2007)。[7]与系统1凭直觉决策的行为相比,系统2经过分析思考的决策行为大大降低了犯错的可能性,但是,用时长是系统2决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一个稍长的时间范围内,启动系统2决策的决策者会接受旁观者的意见,会考虑不同的决策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Gigerenzer和Hoffrage,1991)。从系统1的决策转变为系统2的决策之后,决策者的行为也会发生变化,他们会采纳外部意见﹑及时提供信息反馈﹑刻意训练思维等(Milkman,Chugh和Bazerman,2009),但是,所有这些行为转换的前提是更长的思考时间。因此,时间是区别系统1和系统2的一个重要参数。通常情况下,系统1与系统2会同时对决策过程起作用,当两个系统作用方向相同时,其决策结果既合乎理性又遵从直觉;反之,当两个系统的作用方向不同时,它们之间是竞争关系,占优势的一方会控制行为结果(孙彦等,2007)。简而言之,思维活动的时间一旦拉长,人们的决策就会从系统1转变为系统2。笔者结合神经经济学、认知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对决策过程的描述,对双系统决策模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如图1。

三、金融监管决策时间的双重效应分析

(一)金融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决策分析金融机构之间频繁的日常交易使得金融网络越来越复杂,也使金融市场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种快速的变化使金融市场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化速度极快,大量的信息需要被筛选,不论是市场参与者还是监管者,在时间压迫的情境下会更多地凭直觉也就是系统1做出决策。此时,决策者对金融市场变化的反应大部分是自动化的,对各种金融信息的加工过程为速度较快的并行加工,模块化封闭式运行;做决策时大脑处在自主控制状态,自动地受大脑中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金融市场规则所影响,并且很少能自我意识或只能意识到其决策的结果而意识不到决策的过程。由于缺乏长时间的思考,这些快速、自动化和凭直觉做出的决策,犯错的可能性很大。另外,当系统1参与决策时,尽管金融监管者可能对市场参与者可能出现的决策错误进行了提醒和劝告,建议者可能对监管者可能出现的监管决策错误进行了提醒和劝告,但是在面临时间压力的情势下,这些提醒和劝告很难改变他们的决策行为。如果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决策时间尽可能地延长,那么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就会更多地利用系统2做决策。此时,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对金融市场变化的反应是非自动化的慎思,对各种金融信息的加工过程是速度较慢的串行加工,非模块化开放式运行;做决策时大脑受自我控制,注意力集中,不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金融市场规则的干扰,有比较强的自我意识,不仅能意识到决策的结果,还能意识到决策的过程。由于拥有充分的时间思考,这些缓慢地、能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而做出的决策,犯错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另外,当系统2参与决策时,市场参与者可能更容易接受金融监管者的意见,监管决策者可能更容易接受建议者的意见,能及时提供信息反馈,考虑不同的决策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以及改变僵化的思维方式等等。

(二)金融监管决策时间的双重效应分析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效率来自于自由竞争,是自由竞争创造出的更多的可能性促进了资本的积累、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工业革命的产生,从而促进了经济效率。但是,自由竞争创造出的可能性在扩大了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同时也创造出了更多的市场风险,自由竞争是市场风险的催化剂。用双系统决策模型可以解释这一观点。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程度加大使金融市场变化速度加快,市场参与者在时间压迫的情境下会更多地凭直觉也就是系统1做出决策。根据上述金融市场参与者决策分析可知,系统1这种决策机制最终导致自由竞争的游戏规则不具有自我约束功能,金融市场只能在市场参与者很少有自我意识的决策过程中自发地进行调整,最终金融市场以金融危机的方式让市场参与者意识和察觉到自己决策的错误。反之,如果自由竞争程度减小,那么金融市场的变化速度也会减慢,这就给市场参与者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市场参与者就会更多地启动系统2,其结果是市场参与者能更理性地应对不确定性的金融市场。因此,自由竞争程度是市场参与者选择不同决策系统的重要条件,而市场参与者选择不同的决策系统又是影响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根据上面金融监管者决策分析的结果,如果在金融监管中增加金融监管者决策的时间,那么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的双重正效应,不仅能使金融监管者更多地启动系统2进行更理性的决策,还能够减缓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的程度,使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时间启动系统2进行更理性的决策。事实上,对市场安全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决策,金融监管中增加金融监管者决策的时间归根结底是给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决策时间,只有得到市场参与者的积极配合,才能更为安全和有效地控制千变万化的金融市场风险。反之,如果金融监管中不考虑决策时间这一因素,那么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的双重负效应,一方面金融监管者会更多地启动系统1进行非理性决策,另一方面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为激烈,市场参与者不得不更多地启动系统1进行非理性决策,最终金融市场会变得更为复杂,风险不断加大。

四、关于金融监管决策时间的建议

金融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在做决策时唯有更多地启动系统2,才能更理性地应对充满不确定性的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这就要求给予金融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决策时间。因此,金融监管应当以积极地帮助市场参与者理性决策为宗旨,在金融监管的原则中应当加入决策时间这一重要参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宏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判断、逆周期的宏观监管等都应当充分地考虑到决策时间这个重要参数。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特征,资产价格波动又存在顺周期效应,这就给金融监管提出了难题。如果不充分地考虑决策时间这个重要参数,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非理性决策而导致的金融风险将会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然而,风险和效率是对称的,降低自由竞争程度既会降低金融风险,也会降低经济效率。因此,金融监管改革中所规定的决策时间应该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要保证整个社会所需要的经济效率。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篇6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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