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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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篇1

90年代初进入青少年阶段的,恰好是文革未或文革出生的人,这一代人的家庭方面,因其家长的头脑混沌初醒,加之计划生育实施,太多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式,所以80年代,他们往往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和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因89年政治风波的缘故,多少亦受到了更为严格的思想品质教育;这两种良好氛围的形成与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的下降显然是分不开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几年因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实施,各种复杂原因联合作用,全国的犯罪率直线上升,因此在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下降的同时,其绝对人数的上升幅度仍是不容乐观的:1980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36万,到1990年猛增至80万。

二青少年犯罪特点

对犯罪现象进行概括,总结犯罪特征,并不是一件难事,难的是分析出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并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策略。

青少年身心成熟状况不平衡,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外因则是条件。所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应首先从青少年本身着手,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应当是均衡的。但是,种种数据表明,中国新一代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年龄已较十多年前大幅降低。与此同时,父母投入更多精力照料孩子之外,往往也导致了引导类教育的片面性和孩子心理成熟程度的滞后。当身高,体重,性机能等生理的成熟大大快过智力,性格,道德观和自我意识等心理的成熟度时。

不平衡就成活了,在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缺乏合理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在认识与情感,认识与行为,情感与意志行为,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以及自我意识内部各成分之间存在着矛盾.青少年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情感,情绪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用较强的意志对自己加以有效控制,独立性意向迅速增强,但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正确,全面的认识进入社会生活后遇到的各种问题,自我意识内部产生矛盾,对自己的现状与理想和自我之间的差别产生苦恼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正是以上论述分析的这种不平衡,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另外,有关解释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理论观点很多,下面重点分析几种比较典型的理论.

不同接触理论.

这个理论是由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他认为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与关系密切的群体的接触交往过程中,通过交互作用学习得来的.

体型理论

由美国学者谢尔登提出,并由格卢克夫妇加以发展,认为青少年犯罪的产生与其具有一定的体型及其相适应的性格有关.而格卢克夫妇谨慎地解释这种现象,认为从体型,性格和气质是一个稳定不变的整体来看,并没有使某人成为犯罪少年的犯罪人格.不过,由于中胚层体型者性格健壮,血气旺盛,不感受约束.因此处在不利的环境时,如果其它条件相同,中胚层体型者更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而成为犯罪少年.

机会理论

认为下层社会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这是由美国学者克洛沃德和奥林于广1961年提出:

亚文化理论

认为少年犯罪是下层社会少年中亚文化发展的结果.由美国学者科思等人提出.下层社会的青少年渴望达到中上层社会的生活目标,,但是由于本身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在学校或社会上的竞争中经常遭受到失败或挫折,但是又无法忍受或妥善处理这些挫折,因而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此来克服社会适应中的失败与挫折,并且逐渐认为他们不属于正常的社会.于是这些青少年自己结合起来,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这样的亚文化群常常被称为“帮伙.

社会学习理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接体验犯罪活动获得.由美国心理学家,A班扎拉提出.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模仿,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在我国的犯罪学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有大量论述,主要观点有:1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具有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2社会失调论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年层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决定论:认为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和冲动性,自能力薄弱,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在以上介绍的几种理论,都存在有相当的可取性,但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他们都是在围绕一个核心来谈论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这个核心就是我们在本节之初就已经论述的青少年生理及心理发展状态是否协调,以及社会中诸多影响这种状态的各种因素.

转贴于三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对策

综合以上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论述笔者就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首先,笔者认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宏观掌握,微观渗透.毕竟,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绝非可以由一两个人,一两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由国家出面,组织,动员,协调全社会的成员参与其中来.宏观进行了有效掌控,就应该由家庭,学校等社会单位从微观层面具体落实,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对于我们国家的决策者而言,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全领导机制,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联动机制,督导机制,激烈与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针对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犯青少年等重点预防群体,进行正确的引导,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重点抓好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淫秽色情书刊,黄赌毒,校园周边环境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

现就实例展开论述,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1日载:因抢劫而被判刑的未成年人小军开始在宁波市新星电子原件厂上班,在接下来的两年缓刑考验期内,小军和其他员工一样同工同酬,并接受厂帮教小组和法官的帮教.这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帮教基地对外地籍未成年犯进行帮教的一个新举措.

近年来,宁波法院受理的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2004年,全市法院共判决1115名未成年犯,其中外地籍未成年犯占了近百分之二.针对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外地籍未成年犯流动频繁,缓刑考验期,管制期的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的情况,宁波法院积极依托当地民营经济发达的优势,在一些规模大,组织健全,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建立未成年犯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余姚市西摩电器有限公司是宁波法院首个外地电器有限公司是宁法院首个外地籍少年犯帮教基地,厂里为此专门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具体的负责人员,每季度对少年犯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查,建立帮教,考察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法院负责对帮教工作进行指导,并通过经常性回访了解少年犯思想动态及帮教情况。

至今,该厂已接受了2名叛处缓期的未成年犯。由于考验期内主动接受帮教,工作表现积极,2人均被宣告原叛刑罚不再执行。

目前,宁波两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已建立帮教基地15个,共安置了帮教象

28人,已有14人考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被宣告原叛不再执行。这些帮教对象有的留在了企业,成为这些企业的正式员工,甚至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有的则从事了其他职业,至今没有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结合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下列一些详细策略。

1:强化法制功能。道德和法制教育是增强青少年素质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这种预防可以说是“预防,但却是带着根本性质的预防。

2:保护性预防。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如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确传播,严厉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

3:堵塞性预防。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缩青少年可能违法犯罪的空洞。如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监狱等。

4:控制性预防。对各种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采取的帮助,

教育,挽救措施,如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等。

5:改造性预防。对失足青少年重点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辅助以积极的劳动改造,使失足青少年能够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6: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遇到青少年犯罪,首先

要从家庭做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定预防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

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参考文献

1.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3.刘白驹著:《精神障碍与犯罪》(上)社会科学与文献出版社

4.(日)森武夫著,邵道夫等译:《犯罪心理学》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篇2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亚文化;主文化

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常常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环境阴暗面的衍生物。社会环境是多种因素的集合体,它对青少年的影响是一种全方位的综合作用。而在社会环境诸因素中,亚文化作为一种最活跃的因素,常常与青少年犯罪密切相联。亚文化一词最早被提出在1886年,亚文化(subculture,又译为“次文化”或“副文化”)是一种既包含主流文化又具有自己独特内容的文化。subculture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1)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这是subculture一词的本来含义;(2)由奉行这些不同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这是subculture一词的派生含义。①亚文化直接对抗于社会主文化,加之青少年对其的极大倾向性,使青少年的社会化方向严重偏离,致使其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发生。因此,对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的深入分析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的表现特征及功能

青少年犯罪所表现出的亚文化是通过青少年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抗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②亚文化和犯罪同步产生与发展,其反映出犯罪亚群体自我认同的需要及其客观上具有自卫功能的属性。青少年在欲望受挫和理智失控的条件下,表现出犯罪亚文化独特的特征及外在功能。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亚文化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

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的叛逆性,是指其通过非社会性和非群体性所表现出来的抵制、否定和对抗社会主文化的倾向与态度。青少年犯罪亚文化属于社会文化中的一小部分,是为满足、适应青少年犯罪及其主体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并被信奉和遵循的;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及其亚文化群体正是庇荫于亚文化才得以实现和维系的,即亚文化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可供支持的价值平台。因此,就其社会价值倾向而言,亚文化始终偏离并对抗于社会主文化,也正是对社会主文化的抵制、反抗和否定,成为它招募成员、发挥对犯罪所要凸现的价值取向的标识作用,而且成为对青少年犯罪起驱动作用的根本原因。通常表现为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为亚文化所否定和诋毁。亚文化在青少年亚群体中赢得合理性与自我肯定的同时,表现出对社会主文化的叛逆性。正因为这一特征,诱导出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的反社会功能,即鼓动、驱使青少年亚群体对抗和否定社会主文化所构建的行为规则和价值规范。

(二)扭曲性与自卫功能

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的扭曲性,是指其相对于健康的人类情感、理性而为的病态性叛逆倾向与畸异形态。青少年犯罪亚文化常常反映出其群体的歪曲的心理欲求及气质倾向,使青少年犯罪群体在其庇护下以一种变态的心理去抵制、抗拒社会主文化。并避免了因惩罚或舆论所可能造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冲突和人格分裂,而在其心理上赋予一定的慰籍功能,从而也赋予其心理上的自卫功能。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群体的犯罪结构、犯罪技术、犯罪语言等亚文化因素,其实是青少年罪犯适应环境、应对挑战、便利犯罪、逃避惩罚而有意识构建或自然形成的自我生存状态。其保证青少年犯罪群体在“理论上”的安全,从而在客观上也赋予其“心理上”的自卫功能。

(三)集合性与同化功能

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的集合性是指其对青少年犯罪群体及其活动所具有的召唤作用和聚集作用。从心理学角度观察,犯罪亚文化是罪犯的欲求、心态和本性的自然、真实流露,给罪犯的欲求、情感以寄托和补偿的对象与可能。③青少年犯罪群体的“团伙意识”和“同类意识”反映出其与生俱来的“同病相怜”的亚文化价值观,其在获得集体认同感与心理归属感的同时,不但在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而且更重要的是,青少年犯罪群体在一致对外中形成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和利益纽带。这种文化链条促使青少年犯罪群体集合在一起。而在其内部,由于亚文化的诱导作用,加之青少年对亚文化的极大倾向性,使得亚文化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同化功能。亚文化诱导青少年犯罪能力的强化,反映出社会主文化控制力的弱化。同时,亚文化的非标准性给青少年一种刺激性和挑战性,使具有叛逆倾向的青少年去积极实践亚文化中的犯罪因素。

亚文化产生在一定的社会主文化背景下,自身的表现特征和功能所反映出的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其实是将主文化中具有强烈悖论性质的方面,进行恶性放大而已。④青少年生理发展相对较快与心理发展相对较慢的矛盾,致使亚文化成为诱导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探究青少年犯罪亚文化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成为重中之重。

二、青少年犯罪亚文化产生的原因

人作为文化的动物,包括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文化的产物。一定的社会包含一定的文化,一定的文化及其社会历史背景决定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及其特征;一定的犯罪现象及其特征总是受制于特定的文化并反映出该文化的内涵和外延。青少年犯罪亚文化所反映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表现出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的内在根源。

(一)社会结构的转型为亚文化提供理论平台和生存空间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整个社会结构比较稳定并且具有连续性。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决定了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单一性,这种文化上的垄断根本不容亚文化的存在。社会结构的封闭性使主文化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亚文化无生存的土壤和社会空间。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转型,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的不断多元化,人们在利益分配机制与文化认识层面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结构群体。同时更重要的是,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逐渐解冻,使得社会主文化压制下的亚文化得以复苏。亚文化的不断涌现和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个性主义对社会主文化的叛逆和抵制。而且,在社会主文化的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压制下的具有叛逆色彩的亚文化,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转型,逐渐占领着主文化的阵地。文化结构的转型,表现出文化价值的多元化。在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形成某些文化的冲突现象,从而使人们在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的选择上缺乏统一性,甚至迷失方向,进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利益价值结构的转型中,反映个人利益倾向的亚文化价值观得到一些亚文化群体的赞同和支持,这种倾向构成对主文化的冲击和挑战。不断的挑战,即孕育出不断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生在改革开放之后的青少年,由于社会化的不彻底性,很容易在亚文化的熏染下产生犯罪。

(二)主文化价值观判断方向的偏离和模糊性,为亚文化的传播提供便利条件。

青少年在选择主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时,基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往往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这种认识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结构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青少年在价值观的选择上比较统一。而当社会处于急速的变迁中时,面对社会形态的变化,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未能做出及时的调整。其既没有有力的支持社会的进步现象,也没有快速的批判社会的消极因素和一些犯罪现象。使得青少年对主文化的价值观判断缺乏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出现多重性的文化价值规范。与此同时,亚文化的价值观念对社会的消极因素和一些犯罪现象做出的合理化解释,恰好迎合了青少年犯罪群体的认同,为其行为找到合理化的理论支持。从而更加助长了其行为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为亚文化的传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三)社会结构转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心理失衡与同一利益群体的心理互动,为亚文化的产生和传播提供心理基础。

任何一种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都凸现出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倾向。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被压抑的个人利益倾向逐渐得到社会的合理化认同,社会成员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竞争场中,合法合理的竞争体现社会主文化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要求。而当个人利益通过主文化的竞争场无法满足时,便会寻求一种违法犯罪的竞争场去实现。这种竞争场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群体尤其是青少年具有强大的震撼力和诱惑力,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利益欲求成为青少年的参照标准。然而,社会财富及获取财富的合法途径毕竟是有限的,利益欲求与实现途径的现实矛盾,使社会群体感到致富机会的不均等、财富分配的不均衡。相同的境遇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互动和共鸣,通过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影响以及亚文化对此做出的合理化解释,构成犯罪亚文化的特殊整合。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

三、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主文化以社会之最高理念为其特殊的文化底蕴,通常与基本国情密切相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亚文化在价值定位、行为规范等方面与主文化存在很大差异,由于其不具有规范性和系统性,因而较容易为青少年所接受。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犯罪是在亚文化的影响下进行的。

(一)亚文化的熏染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起阻碍作用,诱导青少年社会化的失败及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社会化是一个人通过社会教化和自我选择将知识、技能、社会文化、价值、法律、道德、规范、角色等内化的过程。⑤即人获得社会性的过程。社会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在于,(1)对青少年身体的健康成长及其文化和技能的学习;(2)对青少年传授社会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在社会化过程中,青少年只有适应并遵从主文化的价值倾向,才能实现从人之动物性向社会性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如果社会的价值规范、行为体系处于比较完善的文化环境中,那么青少年的社会化相对比较成功。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转型,腐败的社会现象、暴力的文化倾向等问题屡屡出现,社会主文化对此缺乏有力的批判和有效的遏制。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使得青少年对主文化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质疑,甚至逆反心理,从而导致主文化对青少年社会化作用的弱化。相反,青少年对符合自己利益欲求的亚文化产生兴趣,逐渐成为其遵从者和实践者。使青少年的人格社会化偏离正常的轨迹,形成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种反社会的人格倾向往往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前奏,以至出现青少年亚文化的犯罪群体。

(二)亚文化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合理化解释,为青少年犯罪提供理论平台和参照标准。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亚文化为违法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提供理论上的价值观支持与行为规范的参照标准。亚文化的性质决定了对主文化的直接对抗,从而使与社会主文化相悖的行为在亚文化的场内合理化、合法化。这样不仅能够减轻、淡化主文化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在犯罪青少年心理上的恐慌和压力,甚至还能够消除其违法犯罪之后的罪恶感,助长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生。以青少年性犯罪为例,性主文化倡导合法、自愿、平等的价值观;而性亚文化鼓吹欲望发泄和感官刺激的纵欲与淫乐的价值观。尽管恩格斯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⑥但是弗洛伊德提出“自我要在本我和超我的较量中战胜本我”。青少年性欲望的放纵,在很大程度上是性亚文化的引诱所致。因为青少年在性亚文化的影响下,自身的动物本能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实现时,便会寻求非正常渠道,这种非正常渠道很可能导致性犯罪的发生。而这种性犯罪的行为模式正是性亚文化所宣扬和倡导的。

(三)亚文化的熏染性,导致形成青少年亚文化犯罪群体,使青少年犯罪趋向严重化和团伙化。

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与组合,使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成熟阶段的青少年,在经历利益欲求实现的挫折与失败之后,会有一种“同病相怜”的境遇和心理感受。由于亚文化的熏染,加之共同欲求的撮合,很快就会形成青少年亚文化群体。而此群体挑战社会主文化的实践,也就形成了青少年亚文化犯罪群体。青少年犯罪以群体的力量,以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其群体成员在相互的同化心理作用支配下,更加强化了对亚文化的认同和内化。使群体成员的犯罪意识从无到有,从自发到自觉,从无理论到有理论。由于亚文化在其群体内的不断传播,使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失去了法律上的罪恶感和道德上的自律感,从而使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性不断加剧,青少年犯罪也朝着严重化和团伙化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亚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与社会主文化背道而驰,其性质决定了在价值规范和行为模式上具有的逆悖性及反社会功能。青少年基于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加之亚文化非规范性、非标准性的诱惑功能,使其成为“犯罪倾向最严重的年龄组”。⑦因此,深入分析亚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对于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将有很大裨益。

注释:

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52页。

②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③同②,第239页。

④同②,第240页。

⑤解玉敏:《社会变迁中不良亚文化产生的原因及其与犯罪关系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期。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篇3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虽然经过多次“严打”,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的数量和比率却急剧增长,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危害严重,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近三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是随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健康思潮的侵袭、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激增,统计数据表明,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在全部刑事案例中的比例基本呈上升趋势:1980年为61.2%、1981年为63.3%、1982年为65.9%、1983年为67%、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3%1986年为72.5%1987年为74.4%、1988年为75.7%、1989年为74.1%。①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的生效,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下降之势,但从总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青少年所占的比重一直仍在55%以上。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刑事犯罪者为580272人,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57.31%,人数达332528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占271529人,占犯罪总数的46.79%,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65143人所占比重为60.82%,而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49.66%②199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52.88%;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为57.58%,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52.48%;③1992年,未成年人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6.13%,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4.79%。1994年未成年人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为49.12%;未成年人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4.94%,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6.7%。④从以上数字看,90年代前五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总的来说呈现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所占的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表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日趋恶化,危害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类案件比例高。在2002-2004年抓获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员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案件达556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81.7%。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以钱财为目的,他们主要采取入室盗窃、抢劫、“擂肥”等方式,以居住地附近的商业场所、居民住宅、熟人、同学等为作案目标,且一旦得手,行为还具有连续性,所得赃款主要挥霍于网吧、游戏厅或同学、朋友间摆阔等。

(2)从作案手段来看,日趋成人化。青少年犯罪大多由成年的惯犯、累犯“传授经验”或“亲自指挥”,实施犯罪多采取比较隐蔽的方法,作案前精心预谋,作案时分工配合,作案后毁灭证据,逃避追捕,与成人犯罪手段几近相同,也呈现出连续性、偶合性和残忍性的特点。如2004年4月上旬,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6岁)、陈某(男,16岁)、廖某(男,16岁)采用租“面的”、持刀抢劫司机财物办法疯狂作案8起,其犯罪手段、作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成年人犯罪。

(3)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恶性案件时有上升,重大犯罪比例逐年增长。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表现欲望强烈,有些未成年人为在同伙中立威,在犯罪时往往走极端,手段残忍,不思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侵财、暴力性犯罪极为突出,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始终高居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位。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7.8%、19.2%。另外,杀人、伤害、等暴力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屡见不鲜,2002年至2004年三类案件在未成年人年犯罪总人数中分别占6.5%、6.6%、6.7%,呈逐年上升趋势。

(4)从作案形式来看,成团伙化较多。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以团伙形式的较多。青少年由于受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和生活阅历限制,为了实现犯罪目的,或是形成稳定的团伙(团伙成员多是居住在同一区域的同龄人,或同学、朋友),或是临时起意共同犯罪或傍倚成年犯罪,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团伙犯罪,其犯罪的能量较大,活动范围较广,社会破坏力相对较强,蔓延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我市马作村无业青年党某(男,16岁)、郭某(男,15岁)、程某(男,15岁)等7人长期结为固定团伙,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先后作案18起,盗窃铝合金价值3万余元。

(5)从作案动机来看,突发性较强。由于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还不成熟,理性思维正处于形成的起步阶段,自制力差,逞强好胜心强,加之容易受“哥儿们义气”等社会庸俗观念的影响,稍有诱因,便容易偏激、冲动,对行为不计后果,产生突发性、偶然性的违法犯罪。如2002年11月2日下午,我市焦南一中学生袁某(男,16岁)在市区某网吧玩时与史某(男,17岁)因一点小事发生纠纷,袁某突然从腰间拔出匕首将史某刺两刀致重伤。

(6)从犯罪反弹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反复性。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中,相当一部分在教育和惩戒处理后,由于受到社会的歧视,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易于产生悲观失望心理,稍有诱因,便又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现行法律体制本着挽救青少年的宗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惩戒处理相对较轻,少部分违法犯罪青少年对此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即使再次犯罪也不会受到重处,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我市青年郭某(男,17岁,父母在外打工),2002年因盗窃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日。郭回家后,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管教,遂与社会闲散人员袁某(男,18岁)、“卷毛”等人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郭等人自2003年元月份多次在市区撬门入室实施盗窃。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认识上的过错,又有客观环境的影响;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等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失当是未成年犯罪的最主要诱因。一是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正确的引导。父母忽视对子女的教育,要么溺爱,要么放任,要么是粗暴管教,放任型家庭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容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者自暴自弃。这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促成孩子不良习惯的养成。二是家庭结构失衡,家庭不和睦。家庭是每个人的生活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取得和道德品质的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的离异,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儿女缺少和管教,削弱了家庭对子女受教育的职能,这就不同程度地使他们的人格和行为发生了扭曲。司法实践证明,残缺不全家庭子女的违法犯罪是正常家庭的二倍。三是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家长迫于生存压力,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即便是有所觉察也放任不管,导致子女放任自流,一步步地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是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把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自身言行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影响了孩子的言行,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误导。更有甚者公然唆使子女违法犯罪。

(二)学校教育和管理存在着漏洞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学校的教育方式是否妥当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学校教育和管理不擅也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学校教育体制不完善。由于受传统的教育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影响,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双差生”耐心帮助,使这部分学生产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和抵触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心理,继而走出校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管理不善、法制教育弱化。学校管理不够完善,法制教育达不到预期目的,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厌学心理,长期流散于社会,受社会风气侵蚀,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有的学校自身学风不正,对学生逃学、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拉帮结伙等不良风气不管不教,使学校的不良风气盛行,导致学生素质低下,交叉感染。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外因。青少年是最单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思想免疫能力差,容易形成思想混乱、认识错位、政治动摇的倾向,甚至追求西方的自由化,醉心于享乐,出现意识。不少未成年人的消极思想观点、行为方式都是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交朋友的的影响。一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社会腐败现象存在和蔓延,对青少年起着耳濡目染的不可低估的毒化作用,歪曲了部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个人利益和奢侈生活成了他们的人生目标。二是受社会文化不良因素影响。当前,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监督管理不严,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书籍、电子图书、影视剧、网络充斥市场。特别是电子游戏厅和网吧,使得一些青少年为了上网、玩游戏而不惜铤而走险,抢劫、盗窃、打架斗殴案件时有发生。经初步统计,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半数以上是以上网、玩游戏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的。三是社会流动性大,控制功能弱化。人口流动量日益增大,人户分离,人动户不动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人户分离的情况无疑给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控造成管理上的失控。公安机关现有的户口登记管理模式,只适应静态人口的管理,对未入户人员的信息无法掌握,造成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失控漏管,无法开展帮教。四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简单也是一个因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以初犯、偶犯或者因盗窃数额较小、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因年龄较小而被教育释放,交由监护人管教,但由于监护人的管教不力,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形成一种“捉放曹”的局面。

(四)自身潜在意识的影响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是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青少年处于人生发育阶段,无论是在生理发育还是在心理素质方面均未成熟定型,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思想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他们的可塑性很大,但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缺乏有效的引导,使部分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变成危害社会的犯罪团体。二是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他们精力旺盛、好动,但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分辨是非能力差,有的青少年潜意识中存在不良因素,稍有诱因或教唆,便走向犯罪。三是法律意识浅薄。青少年的辨别是非能力弱,社会阅历浅,他们之中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和贫乏,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是根本不懂,加之他们的情感具有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冲动性,在作案之前及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经常失去理智,很难考虑到所作所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作案之后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五)法律规范不完善,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也影响至未成年犯罪。这一司法原因是值得关注的,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从需要或能够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应立案的6类案件。除此之外,其它一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游离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范围之外,无法管束。其次,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未成年人在置于法律惩罚和法律制止之外的行为,究竟由谁主管,建立何种综合教育管理系统,任务不明,分工不清。尤其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谁来处置?办理的程序和调解处罚的幅度,标准不明,操作性不强。同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过于强调教育、挽救,在从轻、减轻不处理之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等预防措施跟不上,致使部分未成年人作案频率高,恶性循环反复大。

三、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构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体系,严把法治关。一是完善青少年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二是成立专门青少年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由专人负责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三是对青少年犯罪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青少年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对服刑的青少年实行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对青少年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关押或服刑的,做好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要根据当代青少年学习各种知识的现代化途径不断增多、社会知识传播手段呈现扩散性的特点,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有效的传媒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控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由公安、司法机关选派人员协助学校把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纳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安全教育计划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净化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控制各种可能影响、诱导其违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一是在加强日常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打黄扫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青少年;要大力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及其他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查禁“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切断青少年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净化育人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强调社会效益。对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既要发挥公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破查处力度,又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点,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并及时与学校、家庭取得联系,及时开展拦头帮教,消除其违法犯罪苗头。

(五)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预防体系,把好育苗关。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家庭成员责任重大。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同时,加大力度惩处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不力的父母,增设对父母或监护人处罚的法律规范,以督促父母(监护人)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学校应加强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加强青少年自身修养的培养,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增强对各种不良风气诱惑的抵抗力。

(六)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要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不能出现空白点,要争取将有偷窃、打架斗殴、、吸毒等不良行为和经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帮教范围。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派出所”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和拓展工读学校、少管所和劳教所的职能作用。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坚定不移地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要依靠多方力量,把打击犯罪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将失足未成年人从泥坑中挽救起来,使他们重新做人,有效遏止他们向惯犯、累犯和重刑犯发展。

注释

①谢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②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③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④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参考文献

1.曹颖.预防青少年犯罪要走出误区(J).青少年研究,2000,(4).

2.孙召路.论传媒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及防治措施(J).青少年研究,2000,(4).

3.谢延云.打工族——谨防富了口袋误了下一代(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3).

4.詹火忠.青少年社会发展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J).青少年研究,2000,(5).

5.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6.康树华.家庭青少年犯罪与救治(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

7.李颖,滕云卿.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1.

8.王耀亭.防止青少年犯罪以案说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刘根成.社会稳定与青少年犯罪预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董新臣.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0.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篇4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

一、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问题

目前,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无期徒行仍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对于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时,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主要因我国《刑法》第四十九中有明确规定:"审判不满十八岁犯罪嫌疑人和怀孕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据此表明,青少年犯罪不能判处死刑,那么无期徒刑是青少年犯罪的法定最高刑[1]。但《刑法》中又明确规定:"对青少年犯罪应减轻或从轻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某一个案件,若青少年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那么审判时应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或从轻处罚,经从轻处理后自少也要15年有期徒刑。如果审判中不对青少年从轻处理,那么就违背了刑法中罪行的法定基本原则。

另一个观点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者,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主要因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如故意伤害人导致人死亡、绑架、故意杀人等)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只有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死刑,规定中本身充分考虑到了青少年的特点,以此体现出了处罚的刑事政策。对此,无期徒刑为不适用死刑情况下的法定最高刑,对于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强调从轻处理,与《刑法》分则中关于法定刑的规定不相符,会导致判处结果轻了又轻,这结果必然是罚不当罪,并且与罪行相适应的法定原则是相违背的。

出现这种分歧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法尚不够严密,从某省基层法院接到高级法院的复函中能够看出,保留无期徒刑是立法的本意,以确保青少年在罪行严重时判处无期徒刑以慑服。无期徒刑属于重刑,仅次于死刑,应判处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青少年之所以不判处死刑,是由于青少年龄较小,是有改造机会的,那么可以给改造机会又何必判处无期徒刑呢?无期徒刑虽然针对表现较好的犯罪人可以改为有期徒刑,但至少也要判处10年,这对于青少年来说对其以后的人生极为不利。因此,针对青少年犯罪,尽可能不要对他们判处无期徒刑。

二、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

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特点推理出青少年犯罪不应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在《刑法》第五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①言论、集会、游行等的自由权利;②担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④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青少年在犯罪时上述中除了第①项外,可以说这些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本身还不具有,主要因为:对于第③项在《宪法》中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享有;关于第④项从当前各个国家招聘条件来看,要求必须为大专学历以上,由于现行教育体制的限制,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难以在18岁之前取得大专学历,进而不可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关于第②项除了有学历要求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而对于不满18岁的青少年来说难以具备这样的权利[2]。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针对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及投毒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次序的犯罪分子,将这些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剥夺,是为了避免他们在赦免或主刑期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但青少年犯罪有所不同,主要因在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中一些权利在他们犯罪时还不具有;其次,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始终要坚持的原则是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不管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属于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对青少年在赦免或主刑执行期满释放后的复学、就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对青少年犯罪不宜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累犯问题

当前,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人适用累犯规定上并没有否定。笔者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累犯还值得考虑。

对于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累犯主观恶性深,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通过从重处罚对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和保护社会的作用。青少年在赦免或刑法执行期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与成年累犯相比,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要小很多,对于青少年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强烈与成年人身危险性较强且主观恶性差的共同纳入累犯范围,这不仅会造成累犯范围的扩大,这对于累犯制度设立的目的也不相符。

同时,从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来看,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还未成熟,在自我控制和分辨是非的能力上还有限,其心理和性格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即使青少年再犯符合累犯条件,与成年累犯相比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较大。此外,很多国家对于累犯的立法表明,青少年不构成累犯是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地说,这种保护青少年的累犯例外情况,主要分为了两种类型,一是青少年根本不构成累犯;二是犯罪人在前罪发生时未满18岁,不构成累犯。对此,在保留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下,我们主张根据青少年犯罪构成条件进行特殊规定,使青少年累犯的成立受到限制。那么,这就可以多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如,对青少年构成累犯的犯罪份子,英国从立法上做出了年龄限制,要求犯罪份子必须年满22岁后才能构成累犯。因此,对于这一有益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当吸取,在刑法今后的修改中,对于青少年累犯的构成也应限制年龄,构成累犯条件宜满18周岁,而对于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在赦免或刑罚执行期满释放后,对于5年内再犯者不构成累犯。

四、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缓刑问题

在现代刑罚中缓刑代表的是一种进步制度。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缓刑问题在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指出:"对于青少年罪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若犯罪后有家庭监护条件或悔罪表现的,适用缓刑条件是确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针对犯罪情节严重者;有前科、惯犯或经两次以上劳动教养者;犯罪后拒不认罪者等一般不适用缓刑。这里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青少年犯罪人不够缓刑条件的,应尽可能创造条件判处缓刑;其二,青少年犯罪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应当适用缓刑,而不是可以判处缓刑[3]。

(一)对于青少年犯罪应放宽适用缓刑的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在符合缓刑的条件下应判处缓刑。这样不仅体现了处罚青少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还有利于通过社会、家庭的力量对青少年实施教育、感化,使青少年能够诚心悔过,重新做人。

(二)在有关缓刑负担上还应该有明确规定。缓刑负担所指的是规定被缓刑人与刑事制裁类似的义务。让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偿为设立缓刑负担的主要目的,以避免对犯罪人判处缓刑而没有给予一些实质性制裁。对于缓刑负担的设置,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缓刑制度之间的冲突可起到缓和作用,从而对于适用缓刑时的不公正性能够有效减弱。关于设置缓刑负担的具体内容,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刑法上这一点比较成熟的规定。

(三)针对青少年缓刑应建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来负责其考察工作。对于某青少年犯判处时法官认为适用缓刑时,对该青少年犯的教帮条件应由缓刑监督机构指派缓刑官进行考察,并向法官报告情况,对于是否判处缓刑由法官经综合分析考虑后决定。法院判处青少年犯缓刑后,应向监督机构提交青少年缓刑犯的各项资料,如犯罪情况、悔罪表现等资料,由监督机构建立追踪档案,在监督考察中主要由指派缓刑官负责,并主持帮教小组开展工作。此外,法院在判处缓刑前应与当地监督机构联系,在判处缓刑之前应落实措施,考察工作交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达到青少年犯罪多判缓刑的目的,还有利于避免出现青少年犯因犯罪情节或悔罪态度而判处缓刑,或因流动人口而导致考察监督措施难以落实而不判缓刑的情况。

五、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问题

罚金刑相对来说是一种较轻缓的处罚手段,适用罚金刑的犯罪人包括:①罪责较小,危害不大的犯罪;②贪财、营利行为的犯罪;③经济犯罪。

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问题未做出特殊规定。对于青少年判处罚金刑在刑法理论界中出现的观点有三种。第一,认为青少年无经济收入,由其家长代缴罚金有利于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故不应限制青少年犯被判处罚金刑。第二,认为由于青少年犯无经济收入,罚金必然会出现父母或亲属代缴的现象,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违背,甚至会影响到对青少年犯的教育效果,因此对青少年犯不适用罚金刑。第三,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无经济收入的青少年犯罪人,一般不适用罚金刑,而对于有继承或劳动等原因有个人财产的青少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这样既与罪责自负的原则相符合,又可有效防止同类性质的罪再犯[3]。这三种不同的观点,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其聚讼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不利于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是否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等问题上。

通常认为,对于贪利型犯罪判处罚金刑对其犯罪贪欲、犯罪动机能起到抑制、预防作用。但由于罚金刑存在着被代缴纳的现象,使得有人怀疑其刑罚的功能。但这属于刑罚的执行问题,决不能因为存在的执行问题而使罚金刑适用倒决。对此,我们需要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进行调整,而并不是对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坚决否定。实际上,为对青少年犯罪人起到很好教育作用,可以通过对判处的罚金部分拆算成劳务,让其罚金刑通过劳务来执行。这样以来,不仅能让青少年犯罪人执刑过程中学会一些劳动技能,这对青少年重新回到社会后的生活非常有利,而且对青少年犯罪人采取强制劳动,达到了惩罚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目的。对罚金刑出现的代缴现象,主要因青少年犯罪人多数没有自己的财产,由家长或亲属代缴纳罚金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且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有明确指出:"要减少青少年的监禁机会,尽可能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对此,对青少年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仅能够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还有利于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形势仍比较严峻,我国刑事司法对于青少年犯罪审判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该虚心学习和借鉴,才能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与涵义[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59(2):15-18

[2]邓颖.青少年重罪刑事和解研究[J].湖南大学,2013,21(3):1-41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篇5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成员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方面作案越来越多,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心理误区、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何谓青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实施的确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按受处罚的行为。①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很突出。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其中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上升。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但又想不劳而获,也就从小偷小摸开始走向犯罪,再有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主人翁的种种作案手法,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持刀作案,以致犯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人等严重罪行。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不断上升,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青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在这些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数为辍学少年,由缺乏学校的管制,他们便聚集在一起,形成团伙犯罪,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在校违法犯罪也比较普遍,经常发生中小学生以大欺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讼诉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拦路抢劫、敲诈勒索的案件。如:武陟县某学校一些高年级的学生和校外流氓勾结,经常在放学后拦截小学生,强行要钱,有时5元、10元,有时甚至要到50元、100元。小学生遭到勒索后往往惧怕勒索者的威胁,不敢和家长说。不少孩子为了不挨打就想方设法从家里要钱给勒索者,有时一要就要二三百元钱,有的甚至从家里偷钱。③

(三)犯罪人员低文化

从某市少年犯管教所近几年来对青少年文化程度调查显示,犯罪青少年的文化较低,小学文化水平占40.2%,初中文化水平占47.5%,可见少年犯中具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者最多。而在事实上,他们的实际文化程度还不及于此,这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商品经济观念的冲击下,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影响,“读书没有用”、“知识不值钱”等不良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青少年,有一部分学生自动辍学,加入了经商的行列,在经济交往中使其受到了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方式的沾染,学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手段。

(四)犯罪团伙化突出

团伙犯罪亦称帮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从行为特征上看,团伙型犯罪有盲目性、刺激性和传染性等特点。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于是就三五成群、拉帮结派,由于他们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法制观念淡薄,又受到“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易在团伙犯罪中冒险、冲动,酿成大案或是恶性案件。有的青少年深受影视片中黑社会组织的影响,成立帮派或组织,他们之间相互模仿、影响,以大带小,以老带新,使团伙犯罪迅速发展蔓延;还有的为了相互刺激,比强逞能及错误的英雄观的推动,不少团伙成员的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胆大妄为,心狠手辣;他们还深受黄色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五)犯罪手段残忍化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他人的刺激下,不计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他们自己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达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更有甚者杀人看表,计算杀一个人需要多长时间,杀过第一个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第三个,其心理已完全丧失理智,表现的极为变态。

(六)犯罪形式智能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他们把聪明才智运用到犯罪手段的更新上,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方式、作案手段以及反侦查的方式,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智能化、成人化。手机、电脑的出现,也给青少年犯罪带来了便利,其中网络犯罪也有逐年猛增的态势,不可小视。青少年财产型犯罪案件分别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88.6%,财产型犯罪是指以非法活动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如:2004年3月8日晚,5615次桐梓开往贵阳的列车停靠在桐梓车站。列车始发前,突然被人拔

③钱耒:《东方今报》08版2005年3月29日

去46根闸瓦钎,导致列车无法开出,严重危及了行车安全并扰乱了正常的行车秩序。经过调查,民警发现3名年龄在12-15岁之间的青少年是该案的作案者。3个孩子将闸瓦钎以每根1元的价格卖掉后,便到网吧里“冲浪”去了。④

(七)犯罪方式成人化

交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了便利条件,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的流窜作案带来了方便,他们作案十分猖獗,青少年犯罪也具有了这一特征,他们要么受人引诱离家出走,要么向往外面的生活结伴出门闯天下,出门后又没有生活来源,同时还梦想过着有钱人的生活,有一部分青少年很快就走了犯罪的道路,四处流窜作案,给防范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且其犯罪手段出现了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化、随意化、突出性向智能化、成人化、预谋性方向发展,不再局限于偷窃、见财起意的突出性案件,而是出现了蒙面抢劫、盗窃、持刀强奸及流窜跨作案的成人化犯罪行径。

(八)犯罪成员女性化

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女性的比例大幅度大升。资料显示,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违法犯罪的男女比例为100:1,但现在已接近10:1。多数集中在卖淫、吸毒、抢劫、故意伤人、杀人等案件中。

女青少年犯罪除了数量和比例的上升外,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男性化,一些女青少年开始涉足过去由男性“一统天下”的某些违法犯罪;二是善于利用其“性角色”作案,因此作案的“成功率”大大提高,社会危害性明显加剧;三是从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发展,在男女混杂的团伙内,女性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四是具有较明显的自甘堕落性和腐蚀性;五是部分女性犯罪有从被害人变为害人者的特点。女青少年犯罪的增加及其危害性的提高,是我国青少年犯罪严重化的重要标志。⑤

二、青少年的法律误区

青少年对法律的误区多种多样,我总结了以下两点:

误区之一:我年龄小我怕谁。青少年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青少年给予特殊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青少年产生错觉,自认为偷的东西数额较小,自己的年龄也较小,好像不满18岁便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显的极为重要。

误区之二:不偷不抢不犯法。生活中有些青少年认为不偷不抢不犯法,用不着学

法知法。其实不是这样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在狭义上理解了法律概念,把法律理解成为形式法律,认为只要不犯罪,便不违法,这是大错特错的。我国的法律从其效力及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再次,是行政法规。这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类别,在青少年领域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的针对性很强,应得到青少年的遵守。

④宁坚《聚焦铁路沿线青少年犯罪》铁路出版社2004年版

⑤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版

转贴于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青少年中的集中反映,其犯罪是主观因素与社会、家庭、学校等客观因素相结合所造成的,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由儿童向成人过渡的阶段,也可以说是人一生的危机时期,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尚未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因此也就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缺乏必要的是非辨别能力,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容易形成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对道德、法律认识愚昧无知,是非善恶不清,混淆黑白,一旦缺乏正确、及时的引导,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潭。⑥

此外,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如果心理发育没有得到相应的引导,他们就会形成盲目自信和强烈的逆心理,而且缺乏社会经验,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反叛的心理,情绪易波动,并且又难以自我控制,甚至一件小事也容易使他们产生极大的心理波动,稍有诱发原因,就会一触即发,如:鹤壁市实验学校初一7班学生连林,放学后吃了9板(81粒)感冒通,原因就是他认为老师拉偏架。两人打架,但老师只批评了连林,还不让他进班。

2、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也就说明了外界环境对人的影响。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理由,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原因。青少年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同样有其发生的原因。在社会这个大环境里,一些不良文化严重污染了青少年人的心灵。在现代社会里,一些唯利事图和不法之徒,为了金钱不择手段,创造出大批的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这些具有低级趣味的文化垃圾对社会的危害很大,这种文化的主要内容有帮会式的忠义观,追求高消费的享乐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随意放纵的两性观等,这一切都深深地毒害了青少年,致使一部分青少年以这种不良文化思想的引诱之下单方面的物质享受,而无视法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校教育方式失当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阵地,但近几年来有些学校片面强调以教学为主,传统的教育观念会使一些学校领导重视的是生源、荣誉,老师也就拼命地抓成绩,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道德和法制的教育,出现了只管教学不管育人状况,放松了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及心理健康等教育,致使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在犯罪的青少年中也有学校的学习尖子、三好学生。还有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将学生人为好、中、差三等,把精力集中在少数学习较好的学生身上,忽视了对其他学生的培养教育,对学习较差的学生失去信心,管理松弛,上不上课无人过问;对他们动不动就劝退、开除,过早的把青少年推向社会,使他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思想,再加上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结伴,很快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⑥梅传强、王敏:《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家庭环境和教育的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一位父母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都对自己的孩子起着重要作用,家庭教育更是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青少年在思想心理等方面都有具有极强的可塑性,这也就是说青少年时期的教育对其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不讲原则,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偏袒,这样使孩子形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性格,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大发脾气,心理缺乏承受力,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走上邪路,有些父母尽管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但采取方式、方法不当,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高标准、严要求,这样过于严厉,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事事都和家长对着干,最终走入歧途。

青少年由于正处在学知识、长身体的阶段,他们的感知能力强,但分辨能力弱,其心理、生理均未完全成熟,所以如果家庭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成长,教育不良,再加上外界的诱惑,就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这里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一、家庭构成残缺不全。父母离异削弱了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家庭的不和睦,疏于对孩子品质的培养,受家庭氛围和不良习惯的影响,造成孩子不健康的心理,致使孩子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主要体现在那些封建家长意识较强,文化层次不高的家庭,这类家庭的父母往往对孩子给予过高的期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是又没有正确加以引导,没有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孩子沟通较少。父母恨子女不争气,自己没有教育的能力,就采取粗暴的方式对待孩子,不吵则骂,有时甚至拳脚相加,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了创伤,产生恐惧心理,增大了孩子与父母的隔阂,这样就容易使孩子到家庭外去寻找同情和温暖,一旦遇到坏人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家庭教育中过于保护或溺爱。在现代社会一般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往往是数位老人及父母围着子女一个人转,而这些处于“特优”地位的子女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在物质生活和精神上的任何要求往往是一味的无原则的给予满足。并且在处理一些孩子之间的纠纷时,这些家长不能正确对待孩子的行为,一味的护短,使青少年心中的是非观念十分的模糊。这种家庭长大的孩子大多都是任性、骄傲,自以为事,缺乏独立性,情绪不稳定,在生活中一旦发生波折,就显得非常脆弱,悲观绝望,怨天忧人,因而也就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影响而步入歧途。⑦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青少年犯罪有着深刻、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是多种不良因素所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极其需要全社会重视,各部门配合的一项综合治理工作。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教育工作的关键是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犯罪行为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其应承担的后果,从而树立起遵纪守法和防止犯罪的强烈意识。因此,预防犯罪的根本是一方面要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与家庭、社会相结合,共同努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⑦张荣丽:《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犯罪预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一)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是学校教育的基础,是培养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又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最为重大。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孩子克服自己的弱点,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把子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并且还要经常与孩子沟通,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对立的情绪,还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更重要的是父母要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二)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也是青少年面对社会的第一站,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被称为青少年的第二个家,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教育首先要纠正重智育轻德育,注重文化教育,淡化法制教育的错误思想,要在加强思想品德的基础上加强法制教育,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要从培养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用科学的知识和法制的观念来教育其做人的道理。改善教育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从而有效的化解社会不良行径的侵蚀。

同时,进行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教育。青少年的生理状态正处于发育生长到逐渐成熟的时期,对性知识处于朦胧状态的青少年,回避的方式是不科学的,应在生理教育中辅以性知识的教育,强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还要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之具有健康的心态。面对外界的刺激,不至于心理发生扭曲,不自暴自弃,怨天尤人,能自我调整到正常的心理状态。

(三)加强社会的“净化”营造美好空间

社会环境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哪一种方式来预防、控制、减少的。要从实际出发,彻度扭转社会不良风气,从根本上净化社会环境,消除未成年犯罪的根源。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学法、讲法、用法,树立良好的道德法律观念。大力“净化”社会环境。公安、文化与出版部门应当大力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色情淫秽暴力文化的蔓延,取缔黄色、暴力书刊和淫秽物品,大力推荐有着良好社会效益的作品,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为了使我们祖国更加繁荣昌盛,以强大的优势永立于世界之林,我们必须注重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的犯罪。我们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具体规划,把各项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终目的。

⑧姬素兰、陈小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人民公安出版社2000年版

2、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版

3、王大为、谢华:《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分析》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版

4、宁坚《聚焦铁路沿线青少年犯罪》铁路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克、宋才发:《父母孩子谈案例--犯罪预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6、梅传强、王敏:《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张文华、狄小华:《犯罪心理与矫治》群众出版社1997版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篇6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预防对策

1问题提出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个牵动社会治安稳定、众多家庭幸福和整个民族兴衰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我国乃至整个世界都关注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2004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青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年增长率超过10%;在其他一些国家中,也是呈上升趋势,这也说明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带有国际性的普遍的社会问题。

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新情况:犯罪年龄向低龄方向发展;犯罪的类型比较集中,80%左右为盗窃,其次为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犯罪性质趋向严重化,在凶杀、重伤、抢劫、五类暴力犯罪案件中,青少年平均占到70%;犯罪的手段趋向暴力、技能化、成人化;团伙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转化青少年的不良心理品质、行为习惯,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尤为重要,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只有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与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提出更加行之有效的预防对策,达到不断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2.1认知方面的特征

(1)认识上的主观性、片面性和情绪性。这往往影响某些青少年对事物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对某事物的正确选择,因此,极易受一些不法分子用内隐、间接的方式,唆使其在心理或行为上趋同,从而误入歧途。

(2)错误的人生观。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这个时期被心理学家称为“危险时期”。此时,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还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有些青少年由于身心发展不平衡,没有正确解决好身心发展的矛盾,形成了错误的人生观,诸如,哥们义气,享乐主义等。在这种错误人生观驱使下,青少年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3)道德、法制观念淡薄;道德观、荣辱观颠倒。由于缺乏道德法制观念,他们的行为也就失去了正确的导向能力。同时,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许多方面的个人利益被默认,这对于犯罪的青少年来说,个人利益第一,社会公德意识丧失表现较为明显。

(4)智力偏低,文化水平低下。由于他们多是没有受过正常文化教育,文化水平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限制了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发展,丧失了活动的定向工具和能力,因而也就潜伏了形成犯罪心理的危险。

2.2需要方面的特征

所谓需要,就是有机体缺乏某种东西时产生的一种主观状态,它是有机体对客观事物需求的反映。

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需要是心理发展的动力,旧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新的需要又会发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需要层次不断发生变化。犯罪青少年在这种新形势下,极易形成畸形的需要结构,表现出明显的个人占有欲、和寻求消极刺激欲。

青少年具有强烈的独立、自尊、自我表现等自我实现的需要和日益强烈的性的需要,而且产生了对物质生活和情神生活享受的追求。此时,容易出现个人需要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易形成畸形的需要结构,在客观现实中又不可能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实现,便会在错误的思想认识支配下,寻求错误的、非法的手段来满足其不正当的需要。

2.3情感情绪特征

健康的情感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人的认识活动,协调人的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而且也可以作为行为的力量源泉,给人的意志行动以力量。而消极不良的情绪、情感则对人的实践活动产生消极影响。

(1)爱憎颠倒,好恶颠倒的道德感,缺乏同情心。(2)情绪反映强烈、好冲动,极易感情用事。(3)情绪极不稳定,喜怒无常。愤怒时十分凶残,高兴时会出现某种极。(4)变态的情绪、情感体验。(5)情绪体验低级、庸俗。

2.4动机方面特征

动机是指推动和维持人们活动的内部原因和动力。动机是推动人们行为的内在力量。犯罪的青少年动机内容主要有:

(1)财物动机,即为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2)性动机,青少年对异性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和探求欲,以致在接触一些黄色刺激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并在心理上把和等同起来,这是青少年犯罪的动因。

(3)“友情”动机,由于他们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和情绪易激惹性,使他们对友情的理解往往会陷入片面性。特别在一些不良青少年中间,友情被歪曲、误解成“哥们义气”。

(4)报复动机,通常与犯罪人的否定情绪特征联系在一起,这几种否定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报复动机,强烈时则会造成犯罪行为。

(5)戏虐动机,亦称做“恶作剧”,当人们处在只有少量感觉输入的单调环境下,容易产生厌烦,以致引起追求刺激的需要。他们出于追求刺激的需要,会产生戏虐的动机,置道德和法律于脑后,最终酿成犯罪行为。

(6)嫉妒动机,过强的嫉妒心理也是违法犯罪的潜在动机,强烈的嫉妒心理往往使个体丧失理智,难以自控而导致犯罪。

新时期犯罪的青少年动机特征主要有:(1)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诱因引起。(2)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3)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一是许多青少年犯罪,情感和情绪本身成了动机因素,起着直接驱使犯罪行为的作用;二是青少年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实施,带着浓厚的感彩;三是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变化和转移,容易在情感和情绪的影响下发生。

2.5意志特征

意志是主体为了实现动机行为的目的,而自觉克服困难的一种心理过程。犯罪青少年的意志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社会要求完成的意志活动,他们实现不了,往往显得意志力薄弱,自我蔑视、自卑感强烈,丧失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自信,在外界诱因的影响下,很容易使意志活动偏离社会性方向。(2)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在实施具有倾向的意志活动中,会千方百计地排除障碍,显示出意志力的顽强。

2.6行为方面的特征

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必然在行为上有所表现。(1)感染性。一种是未成年人善于模仿,特别是心目中的“权威人士”的行为动作,更是极力地加以模仿。另一种是青少年在成年坏人的暗示下发生犯罪行为,这种暗示具有心理感染的作用。(2)情景性。青少年在促进犯罪行为发生的情景中,容易实施犯罪。(3)反复性。一方面他们往往会连续发生多次犯罪行为,特别是当作案成功后,犯罪动机得到了强化,就会去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犯罪青少年在服刑期满后,由于意志的薄弱,经不起外界消极因素的诱引,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3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措施

我们认为,全社会应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的指导下,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3.1家庭要承担起第一任教师的责任,紧紧抓住家庭教育这个根本。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与父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家庭的不良影响和教育失误,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往往以父母的言行为标准来检验和调整自己的言行。全社会以及每一个家庭都必须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培养教育子女,必须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正确的引导子女,同时加强自身素质的学习,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素质,给青少年提供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3.2认真做好学校教育,应加强心理引导,释放其心理压力,引导其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学校是教育青少年成长的地方,对青少年一生的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学校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目前的学校教育中,仍然存在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孩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和失误。学校要注意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能够自我控制情绪,学会宽容,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通过心理辅导,促进人格的全面完善,更加利于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

3.3净化社会环境,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社会教育工作绝不容忽视。

社会环境的状况直接关系到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为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必须加强社会教育,净化社会环境。

(1)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为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品”。要坚决取缔或整顿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各类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学校周围摆摊设点,为教书育人创造一个安静的环境。

(2)要强化市场监管,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禁各种物品的传播。要确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对非法接纳青少年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等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制黄、贩黄的犯罪活动,杜绝黄源,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4)为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课余活动创造条件。国家和社会上各有关部门应关心青少年的成长,拨出资金和人力,为青少年创建健康有益的活动场所,并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活动方式,把青少年吸引到组织周围。

3.4加强青少年工作的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要加强青少年工作的研究。

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青少年,研究青少年的思想、心态及需求,剖析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战略,把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在比较低的限度。

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取得满意的效果;只有全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及社会各方面的诱因,从多角度采取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朝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宁.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社会预控和矫治.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7卷,2005年第6期(总第129期),第45―51页.

[2]俞立群.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及其矫正.法制教育园地,第27―28页.

[3]邓焕琼.青少年犯罪心理浅析.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卷,第3期,第60―62页.

[4]刘文欣.透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青年研究,2005年第3期(总第49期),第28―30页.

[5]王诚安等.青少年犯罪状况及原因分析.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总第55期),第24―25页.

[6]屈铁军.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教育.学术交流,2000年9月第5期(总第92期),第59―61页.

[7]李颖等.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分析与预防.教书育人,2005年12月,第38―41页.

[8]熊冬英.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中国学校卫生,2001年6月第22卷第3期,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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