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现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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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现状篇1

随着航空发动机技术的发展,发动机的工作压力和涡轮前温度越来越高,燃烧室的工作条件和技术指标要求越来越苛刻,突出的技术矛盾是在燃烧室负荷越来高的情况下,满足高的燃烧性能和轻的重量要求,在传统燃烧技术基础上必须采用新的原理和技术方案以提高发动机总体性能指标。

主燃烧室新技术

航空燃气轮机主燃烧室的传统结构形式可分为单管燃烧室、环管燃烧室、环形燃烧室,这基本与航空燃气轮机的发展历程相对应。早期的燃烧室多为单管燃烧室,后来发展为环管燃烧室,上世纪60年代,环形燃烧室出现并成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必然选择,随着燃烧技术的发展,短环形燃烧室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方案(图2)。在采用离心式压气机的燃气轮机中为了缩短轴距并利用离心压气机径向尺寸较大的特点,发展了环形回流燃烧室或环形折流燃烧室。

现代高性能发动机对主燃烧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于军用发动机主燃烧室而言,要求其具有更高的温升工作能力和更宽的工作范围;而民用发动机对燃烧室污染排放指标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要求,以满足发动机适航取证。因此主燃烧室主要朝两个方向发展:高性能军用发动机使用的高温升燃烧室及民用发动机需要的低排放燃烧室;为应对上述挑战,提出了以下燃烧室新技术方案。

旋流器阵列多点喷射燃烧室(图3)。此类燃烧室是将常规燃烧室头部的旋流器和喷嘴的尺寸缩小,在传统燃烧室单个头部大小的空间内布置多个喷射点,每个喷射点的燃料和空气快速均匀的混合,每个喷射点有自己的回流区和燃烧区,燃烧时有多个火焰,由于每个喷射点的回流区长度短,燃烧驻留时间短,在降低污染物的生成方面有很大的潜力。同时该类型燃烧室由于有多个喷射点的存在,可以将喷射区域进行分区燃烧,兼顾燃烧室在低工况下的稳定工作及高工况下的高效燃烧,适合于工作范围宽广的高温升燃烧室;还可以对喷射点进行控制,具有温度场主动调节能力,能够满足高性能军用发动机高品质燃烧室出口温度场的需求。

驻涡燃烧室(图4)。驻涡燃烧室是一种采用独立凹腔进行稳焰的燃烧室,其原理是由超声速燃烧的背风台阶稳定火焰原理演变而来,最早在美国的IHPTET计划中提出。驻涡燃烧室由产生值班火焰的凹腔结构和钝体稳焰主燃区组成,其主要特点是可以实现分区分级燃烧,发动机在点火、慢车等小工况状态时,燃烧室只驻涡区工作,保证了燃烧室低工况稳定性;而在起飞等大功率状态下燃烧室驻涡区和主燃区同时工作,保证高工况下的高效燃烧性能;驻涡燃烧室其点火器位于驻涡区内,不易被吹熄,点火性能相对其他燃烧室更加优越。由于实现分级燃烧,能够有效控制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的生成。美国GE公司在驻涡燃烧室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多年的研究已经发展了四代驻涡燃烧室,并开展了相关的试验,GE公司在2007年完成了全环形驻涡燃烧室设计和试验验证,拟应用在高推重比发动机上。

涡轮级间燃烧室及超紧凑燃烧室。涡轮内燃烧最初的目的是采用涡轮内燃烧取代主燃烧室建立定温循环,定温循环的效率比常规燃烧室的定压循环高30%~40%,但定温循环超出了常规发动机的设计参数与运行参数,只能用于理论研究。在本世纪初,由Sirignano等人提出了在高低压涡轮之间的补燃燃烧形式,在此方案的基础上发展了涡轮级间燃烧室(Inter-stageTurbineBurner,ITB)及超紧凑燃烧室(Ultra-CompactCombustor,UCC)。

涡轮级间燃烧室(图5)是在高低压涡轮之间再布置一个小型燃烧室,由于有涡轮级间燃烧室的存在,可以拓展压气机总增压比的设计范围,适当降低涡轮前温度提高涡轮寿命,实现高飞行马赫数下发动机推力更大耗油率更低的目标。涡轮级间燃烧室由于受到结构布局的影响,需要在较小的空间内完成稳焰、燃烧等过程,所以一般采用驻涡凹腔稳焰燃烧的方案。

超紧凑燃烧室(图6)是涡轮间燃烧室的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其基本原理是将燃烧室与高、低压涡轮导叶整合,实现在涡轮导叶内燃烧,实现近似等温燃烧循环,提高发动机的热效率,此方案对发动机性能参数及结构的改变较多。超紧凑燃烧室是目前几种先进燃烧技术如:凹腔稳焰、多点喷射组织燃烧,周向燃烧、旋流燃烧、补气射流、驻涡燃烧等技术的综合应用的集成。

美国空军研究实验室针对超紧凑燃烧室开展了四个阶段的研究。阶段一:以替代主燃烧室为目标的研究;阶段二、阶段三:以替代涡轮级间燃烧室为目标的研究工作;阶段四:以实现涡轮内燃烧替代加力燃烧室为目标的研究工作,最终实施定温循环燃烧。超紧凑燃烧技术目前已经在涡轮间燃烧上进行了试验验证(图7),其贫油熄火油气比只有目前系统的25%~50%,同时在应用时可以和涡轮叶片整合一体,实现涡轮内燃烧构想,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更设想用以取代主燃烧室,实施定温循环,实现高效率动力输出,并且作为下一代燃烧室技术,减小发动机重量和尺寸。

低排放燃烧技术。其中包括:贫油预混预蒸发燃烧技术;富油燃烧技术。贫油预混预蒸发燃烧技术燃烧室的污染排放物包括:一氧化碳(CO)、未燃碳氢(UHC)、氮氧化物(NOx)和冒烟等4种燃烧产物,目前除氮氧化物以外,其他排放物指标已相当低,低排放技术的重点是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直接的措施是缩短燃料的燃烧时间,降低燃烧区的燃烧温度。贫油预混预蒸发燃烧室是通过在燃烧区加入大量空气,并使燃油和空气预先混合并完成部分蒸发再进行燃烧,相对于传统的旋流扩散燃烧,燃烧均匀,燃烧温度低,因此燃烧产物中的污染排放特别是氮氧化物(NOx)显著降低,贫油预混预蒸发燃烧技术有很多种方案,目前取得成功的是GE公司研制的双环预混旋流(TAPS)燃烧技术(图8),燃烧室结合了分级分区燃烧和贫油预混燃烧的思想。由值班级(预燃级)和主燃级组成。值班级为扩散火焰模式,保证发动机启动点火可靠和较为宽广的燃烧边界;主燃级为贫油预混燃烧模式,主要工作于大工况,以减少NOx的生成。

目前,TAPS燃烧室已发展了三代,分别为TAPS1、TAPS2和TAPS3。TAPS1技术目标是要比传统富油头部设计的燃烧室或CAEP2标准降低NOx排放50%,成功用于GEnx发动机上;TAPS2的目标是在TAPS1的基础上再降50%,主要是针对总增压比大于40的发动机,比CAEP2标准NOx排放降低70%,首先用于我国大飞机C919的启动发动机LEAP-X上;TAPS3目标是比CAEP/6降低NOx排放75%,比CAEP/2降低85%。

富油燃烧技术。富油燃烧的基本特点是主燃区空气量低于燃料完全燃烧所需空气量,当燃烧区为富油燃烧时,因燃烧不完全,燃气温度较低,NOx生成量也较低,但是经过富油燃烧后,有大部分燃油未燃烧完全,随着燃气向下游流动,必定要在化学恰当比附近燃烧,此时,燃气温度很高,是NOx大量产生的区域,为了跳过该区域,通过在富油燃烧区末端加入大量空气瞬时降低燃气温度,此后未完全燃烧的可燃成分在贫油状态继续燃烧,从而整个燃烧过程的温度降低。典型的富油燃烧技术是PW公司研制的富油燃烧-快速淬熄-贫油燃烧(RQL,图9)技术。PW公司将RQL燃烧技术用在V2500发动机扇形试验段上试验,其结果比当时的排放标准低50%。之后,PW公司进行一系列的低排放燃烧室的研发,他的低排放燃烧室称为TALON燃烧室,分别发展了TALONⅠ、TALONⅡ和TALONⅩ等一系列低排放燃烧室,已在PW4084、PW6000、PW8000等发动机上成功应用。

加力燃烧室新技术

战斗机在起飞、爬升、规避导弹或机型作战机动飞行等状态需要更大的推力以实现短时间加速飞行,发动机使用加力是短时间内增加推力的最好办法。加力燃烧室是实现发动机加力的部件,它能保持发动机最大转速和涡轮前燃气温度不变的情况下,将燃油喷入气流中让剩余氧气再次燃烧,产生额外推力。现在军用涡扇发动机加力燃烧室(图10),大都采用V型稳定器来稳定火焰,这种加力燃烧室通过气流在钝体后形成的尾迹旋涡和回流区产生一个油气混合均匀的低速区,从而具备了火焰稳定的必备条件。

现代高推重比航空发动机加力燃烧室工作条件越来越恶劣,性能要求更高,主要特征表现在内涵进口温度更高、氧含量降低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加力温度和燃烧效率,降低流体阻力,缩短长度,加力重量超轻。传统发动机加力燃烧室很难实现上述要求,未来加力燃烧室的发展必然将某些部件进行一体化设计,变得更加紧凑,以减少长度和降低重量,提高发动机推重比。涡轮后框架一体化加力燃烧室、旋流加力燃烧室、外涵加力燃烧室是目前研究的重要方案。

涡轮后框架一体化加力燃烧室。

涡轮后框架一体化加力燃烧室的主要特征是取消传统加力燃烧室的混合扩压器,将喷油杆和钝体稳定器整合到涡轮后支撑框架的支板上,形成超级紧凑的一体化结构,加力燃油从支板内的喷嘴孔喷入并进入支板后形成的回流区内稳定燃烧,涡轮后框架一体化加力燃烧室与传统加力燃烧室对比如图11所示。这种加力燃烧室的设计关键在于:合理的安排燃油喷射,既保证加力燃油浓度分布与氧浓度分布主动匹配,又避免燃油的自燃与结焦,还能保证燃油在支板后的回流区内形成稳定燃烧点火源,同时保证加力燃烧室较低的流阻损失;一体化加力燃烧室方案能适用于更高的加力热负荷,具有更简单的结构以及更高的喷杆和稳定器工作可靠性,在高推重比发动机研制中得到了深入广泛的研究。采用涡轮后框架一体化加力燃烧室的典型代表为美国PW公司研制的F119发动机,其推重比在10左右。

旋流加力燃烧室。旋流加力燃烧室是采用类似主燃烧室的旋流燃烧原理组织燃烧,以涡轮后承力框架作为旋流加力的叶片,燃油喷杆内置在叶片内,形成旋流器的流场结构,取消了喷油杆和钝体稳定器。该方案可大幅度强化油气混合,提高燃烧强度和燃烧稳定性,缩短燃烧段长度,降低尾喷流火焰辐射强度,从而缩短加力燃烧室的长度、减轻重量,提高发动机隐身性能,但旋流加力燃烧室出口气流存在较大的余旋,会引起发动机推力损失。

外涵加力燃烧室。

温室气体排放现状篇2

关键词:碳信息披露;政府;市场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30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碳排放问题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及非盈利组织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开始制定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案,意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碳排放。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之中,碳排放量较多,中国政府和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碳信息披露对于自身的发展。根据2014年CDP中国报告显示,中国回复CDP问卷的数量(45家)再创历史新高,回复率45%处于中等水平,说明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顶层设计已经具备良好基础,但在具体政策层面仍有提升空间。但是我们目前尚未进行专门的立法。

一、国外立法现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委员会”)在2010年2月8日了关于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指导,这个指导并不是创造新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联邦证券法,这只是一个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高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清晰性的解释版本。相关规则涵盖了公司的风险因素、业务描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并指出公司在其披露的风险因素中加入气候变化的重大风险,风险因素被要求列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是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的利润和费用、为了达到排放标准而改进设备的成本、由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市场需求量的变化、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巨大的物理影响以及总量交易机制的财务影响。

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CAA),这是一个从固定和移动源来调节空气污染的全面的联邦法律,在这个法案中授权美国环保署(EPA)建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2007年美国联邦法院指出温室气体是空气污染物之一。在2009年9月美国环保总局了最终的《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这个规则要求大约10,000个大型排放设施自2010年1月1日起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在2010年5月13日又这些大型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发电厂、炼油厂、水泥生产设施等。截至2014年12月24日,EPA共出台了24个关于温室气体披露的最终规则和更正。最终形成了一个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这是一个温室气体数据的工具。通过这个工具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设施层面的信息,包括设施、产业、区位、气体排放量等数据信息。2015年8月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环保局了清洁能源计划,这项计划有望使美国从电力部门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比2005年低32%,同时也减少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烟尘和烟雾排放量20%。这也是一项用实际行动减少碳污染的历史性的一步。表明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并认为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市场透明度正相关。

2008年11月,英国政府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建立了具有长期约束性的法律来适应气候变化。之后,2013年实施的公司法要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自2013年9月起在其战略报告及董事会报告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碳减排承诺也要求公司向英国环境局报告所有的与能源使用有关的排放情况并购买碳排放配额。作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ST)的补充,CRC也于2010年4月开始实施。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看到公司节能减排的隐性成本,体现了英国向“低碳转型”战略转型的决心。

澳大利亚于2007年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NGER),为企业和设施的碳排放、能源生产、能源消耗规定了临界点,要求超过的设施和企业向能源效率和气候变化部和温室气体和能源数据办公室提交碳排放报告。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碳排放信息计量、报告以及鉴证条例等实施细则,要求从2008年起碳排放高的企业与企业集团必须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平台向相关部门报告碳排放信息。另外,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为碳数据的保存、浏览、运算、检索做好基础工作。

加拿大环境部2004年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告要求年碳排放量超10万吨(2009年调整至5万吨)的企业在温室气体报告体系中披露碳排放信息,此后又公布了报告的披露指南、碳计量方法以及鉴证制度,为有报告义务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经济的、单一的报告平台。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五个国际组织(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RDI)、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普华永道会计公司(PWC)、全球报告倡议组织(CRI)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分别对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不同的界定,(陈华,2013)以目标导向为基础对上述的五个组织提出的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他们认为不同的制定者因其成立背景和碳信息披露目标导向不同,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和气候风险披露倡议侧重于碳风险信息的披露,普华永道会计公司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则侧重于披露企业的碳排放量及其产生的影响,CDP则是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强调碳减排治理和碳风险管理。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就开始的关于碳信息披露立法的探索和实施,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在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制定时借鉴和参考。

二、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企业必须进行碳信息披露专门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我国企业在进行碳信息披露时依据的是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等(李挚萍,2013),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它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部级立法。部门规章主要是环境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的。主要有:《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另外,我国财政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还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招股说明书等。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结合自身情况探索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特别是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后,试点省市此后了各自的工作方案,对碳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结论

通过近几年快速增长中的碳信息披露,我们提高了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并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综上所述,我国的碳信息披露建设应着重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快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法,对碳信息的概念、碳信息披露的适用主体、披露标准、披露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制定出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碳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框架。

(二)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和加强监管。目前,我国7个试点市(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的碳市场已经全部上线,强制纳入2,247家企业,总配额量超过12亿吨二氧化碳。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企业可通过三个途径完成履约:配额买卖、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买卖(CCRE)、碳减排项目或实施申报CCER项目,进行自身抵消。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完善,碳市场深入开展,预计管控企业数量和总配额量将有所增加,管控强度进一步加大。

(三)企业积极参与自愿碳信息披露。虽然一些研究表明参与自愿碳信息披露和市场反应是负相关关系,但是自愿碳信息披露在减少企业声誉风险和减少碳交易成本的作用却不能被忽视。自愿碳信息披露不仅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观的一种体现。

主要参考文献:

[1]missonGuidanceRegardingdisclosurerelatedtoclimatechange[EB/OL].http://sec.gov/rules/interp/2010/33-9106.pdf,2010.

[2]CDP.CDP2014ChinaReport[EB/OL].http:///CDPResults/CDP-china-climate-change-report-2014.pdf,2014.

[3]陈华,王海燕,荆新.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13.12.

温室气体排放现状篇3

关键词:温室气体计量建筑物

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挑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始终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战略任务,我国已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并在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碳强度下降17%的目标,并将在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和广东等六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由此不难看出明确各组织机构及其设施的温室气体(GHG)排放为今后的工作的前提。

现今各大城市中虽然没有主要的密集型能源工业,但是高楼大厦鳞次栉比,产生的GHG排放量也是相当可观。为了帮助建筑物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改善其GHG排放意识、量测其建筑物的GHG排放并积极参与到对抗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来,本文提供系统的和科学的方法来计量并报告建筑物的GHG排放情况。本文中的方法适用于商用楼(办公室、零售商店、宾馆等)、住宅楼、学校、公共设施、体验中心等,因为工厂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建筑物的GHG排放过程较为复杂,因此本文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

本文旨在使建筑物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明确其温室气体状况,定位可改善区域并引导自愿减排或抵消其GHG排放。

1.原则和适用性

说明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与财务说明和报告相似,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以确保对温室气体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说明。

1.1相关性

报告实体应确定GHG边界、GHG信息、GHG数据和方法以编制可以反映GHG排放状况的GHG清单,满足内部和外部的需要。

1.2完整性

报告实体应说明和报告空间上闭合且运行边界内所有GHG排放和清除。特殊排除的需要指出并说明。

1.3一致性

报告实体应使用一致的方法学以便能都对有关的GHG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包括排放随时间的变化趋势。GHG边界、GHG信息、GHG数据和方法随时间过去引起的任何变化都需要明确的报告。

1.4准确性

报告实体应确保在量化GHG排放和清除时任何偏差和不确定性都要为能实行的最小化。

1.5透明性

报告实体需充分适用的GHG信息,包括假设和参考文献,以允许报告使用者能够在合理的置信度内做出决策。

本文中仅涉及包含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因为SF6在建筑类型中不是普遍使用,因此本文中没有列出SF6的量化方法。

本文的目的是对GHG评估和计算,以了解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2.计量和报告GHG排放的步骤

2.1确定报告的地理边界

地理边界通常与建筑物的场地实地边界相同。

如果报告实体选择报告一组建筑物全部的GHG排放和移除,且这些建筑是相邻的并且分享中央服务,如中央空调、停车场等。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实体应分别报告这些公共区域的GHG排放。并在报告中给出详细的区域、服务、设施。

2.2确定运行边界

报告实体应确定运行边界并形成文件。确定运行边界包括识别和组织运行有关的GHG排放和清除,按:范畴1--直接排放、范畴2--能源间接排放和范畴3--其他间接排放进行分类。其中包括选择那些需要量化和报告的其他间接排放。如果运行边界发生变化,报告实体应做出解释。

2.3确定报告时间

通常报告时间定为一年以匹配一个循环。

2.4量化

收集必要的数据及信息以量化GHG排放及清除,本文中介绍的量化方法主要采用“排放系数法”,即:使用量或产生量(活动数据)×排放系数×GWP=CO2当量数。

3.量化方法

3.1范畴1直接排放源的计算

3.1.1固定燃烧源产生的GHG排放量的计算

物质(如燃料)快速氧化并释放热量的过程为固定燃烧源燃烧的过程。固定燃烧活动释放直接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C0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排放种类取决于燃料的特性,量取决于燃烧技术。当然排放情况也随着运行和维护状况而变化。

大部分固定燃烧设施可归为此类:锅炉、火炉、汽机、发热器、熔炉、灶、干燥机、内燃机及任何燃烧含碳燃料及废弃物的设备。上述设备如消耗电力而产生的排放不归为范畴1内。

这部分的GHG排放通过燃料的消耗来计算:

1)需要收集的活动数据包括:燃料种类,消耗燃料的量及燃料的用途;

2)公式:

排放GHG、燃料=燃料消耗×排放因子GHG、燃料×GWP

其中:

排放量GHG、燃料=按燃料类型给出的GHG排放(kgGHG)

燃料消耗=每种燃料类型的消耗量(TJ)

排放因子GHG、燃料=按燃料类型给出的GHG排放因子(kgGHG/TJ)

GWP=全球变暖潜势(CO2=1,CH4=25,N2O=298)1

3)案例

如A超市冬季使用锅炉取暖,使用柴油90,000kg,具体计算见表1。

3.1.2移动燃烧源产生的GHG排放量的计算

温室气体排放现状篇4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温室气体;经核证的减排量;额外性

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迄今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问题。近百年来全球气候变暖,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全球地表平均气温以每10年0.2℃左右的速率上升。温室气体所致的气候变化已经给自然和人类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解决温室气体效应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应运而生.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CDM项目能够同时满足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帮助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是一种双赢(Win-Win)选择。

1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

1.1气候变化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三次气候变化评价报告中,对20世纪的气候变化结果进行了全新概括:过去的1000年中,20世纪增温最大,达到0.6℃。海平面升高0.1~0.2米;北半球季节性冻土最大面积减少了大约7%;1978年以来,北极地区平均海冰面积以每10年2.7%的速率退缩。并对21世纪的气候变化趋势进行了预测: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1.4~5.8℃,海平面将上升0.09~0.88米;旱与涝、热浪与寒潮频次将增加;冰川、冰盖将退缩;即使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后,其影响也还将持续若干世纪。根据新的证据以及考虑到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得出结论:在过去50年所观察到的全球变暖是由于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而导致。

1.2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主要有6种:二氧化碳Carbondioxide(CO2)、甲烷Methane(CH4)、氧化亚氮Nitrousoxide(N2O)、氢氟碳化物Hydrofluorocarbons(HFCs)、氟化碳Perfluorocarbons(PFCs)、六氟化硫Sulphurhexafluoride(SF6)。这六种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影响巨大。人们以CO2为参照,采用“全球变暖潜势”(globalwarm-ingpotential,简称GWP)参数,即单位重量温室气体排放在100年周期内对大气温室效应的贡献,来衡量各种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相对能力。

随着能源产品的大量消耗,温室气体的排放源越来越多,排放量也越来越大。例如,工厂的废气、垃圾、汽车的尾气等等。中国目前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国家,碳排放量是其10年前的9倍,是10年前全球的碳排放总量。全球的碳排放量增幅过快。

有关观测分析表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呈现越来越高的变化趋势。工业革命前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约为280ppm(10-6),现在温室气体浓度约为360~370ppm,预计2050年温室气体浓度约为:550ppm。因此,人类必须采取适当的碳减排行动,减少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气候。

2CDM的内涵与核心内容

2.1CDM的内涵与核心内容

为应对气候变暖,全球减排行动萌动。1997年12月,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UNFCCCKyotoProtocol)。《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内涵可以用一个时间和排放指标加以说明。即在2008-2012的5年问,发达国家必须将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平均减少5.2%。同时,在第一承诺期期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为了帮助这些国家有效实现其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同时提出三个基于市场的域外减排的弹性机制,其中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是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一种基于项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域外减排的机制。CDM包含双重目的: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减限排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CDM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发达国家在国内减排CO2所花费的成本比较高,在该机制下,具有法定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就可以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额――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完成自己的限排、减排目标:并且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据悉,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如果日本要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CDM项目合作,减排的边际成本可降到20美元/吨二氧化碳。同时,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合作,可以通过这种非传统的吸引外资的途径,获得清洁发展的资金或者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

2.2CDM项目减排效益的额外性问题

2.2.1CDM项目减排效益的额外性问题是CDM方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CDM项目减排额转让交易时的全球环境效益完整性。

2.2.2CDM项目减排效益的额外性含义。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而言额外的,也就是说: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的CDM支持下,存在财务、技术、融资、风险和人才方面的竞争劣势与障碍因素,仅仅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时就难以产生或无法产生。换言之。如果某项目活动在没有CDM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那么该项目的减排量就成为基准线的组成部分,也就没有减排量的额外性可言。额外性和基准线是CDM项目合格性问题的两个互为依存的条件。

2.2.3额外性的必要性。CDM项目合作对发达国家而言,本质上是换了一个地方实现低成本的碳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在自己的经济和科技发展进程中也在不断实现减排,这和CDM减排量无关;发达国家就必须将在发展中国家自身基准线减排的基础上通过CDM项目获得的额外的减排量,作为抵销额代替国内须付出高成本才可得到的减排量,这样才能符合公约附件一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环境目的,确保CDM的全球环境效益完整性,带来实质性减排。事实上,一个发达国家和一个发展中国家进行CDM减排量交易前的排放量应当和交易后的相等,只是减排总成本下降了。

2.2.4额外性具有时效性。随着技术进步和国产化、商业化进程,有些项目会逐渐失去额外性;所以需要把握时机,把握发展趋势,确保CDM项目在减排量计入期内具有充分的额外性。

2.2.5额外性具有地域性。由于燃料价格、技术发展水平或厂址选择的地区差异,同一项目类型可能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额外性论证结果。这时需要因地制宜,准确地识别和论证为什么拟议的CDM项目在当地具有额外性。

3全球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现状

3.1第一个CDM项目

2004年11月,全球第一个CDM项目注册成功。这个项目位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项目目标是通过收集垃圾填埋的甲烷气体用以发电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这个项目对于当地也有着直接的环境效益。该项目计划每年减排31,000吨甲烷气体,对于全球变暖的趋势来说。这相当于减少670,000吨二氧化碳。该项目对巴西其他地区和全世界的CDM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示范与指导意义,这个项目的成功注册标志着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的新阶段的开始。

自此以后,CDM得到广泛认可,并在全球的项目市场迅速崛起与发展。

3.2全球CDM项目状态

截止到2010年8月1日,全球共有6281个CDM项目进入CDM市场,除49项目自动撤消,172个项目被EB拒绝,158个项目被美国能源部负验证和695个项目被美国能源部终止验证外,有5365个CDM项目正处在不同的进程中。

表4列出了全球CDM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进展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当前有2918个项目处于核查阶段,占项目总数的46.46%;有2306个项目在EB正式注册成功,占CDM项目进程总数的36_71%;而注册成功且获得签发CERs的项目仅有748个,占项目总数的11.91%。从各阶段的项目数可见,全球大部分项目尚处于CDM进程的初级阶段,距项目最终获得签发CERs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3.3CDM项目的项目类型分布

在全球的5365个CDM项目中,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共计1464个项目;其次是风项目,共计1006个项目;核证减排量/年最多的也是水电项目,位居第二的也是风项目;核证减排量得到注册签发的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氢氟碳化物(HFCs),占签发总量的52%,其次是氧化亚氮(N2O)项目,占签发总量的23%。(数据来源:)

3.4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类型

全球CDM项目获得CERs签发的有748个项目,获得CERs签发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共计167个项目;其次是风项目,共计159个项目;位居第三的是生物质能项目,共计127个项目。(数据来源:)

3.5全球CDM买家分布

截止到2010年8月1日,购买项目数量最多的是益可环境公司,共计296个项目;其次是Tricorona瑞典碳资产管理机构,共计173个项目;位居第三的是法国电力贸易公司,共计173个项目。(数据来源:)

3.6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的CDM项目市场现状

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作为减排量供应国逐渐成长起来,成为CDM市场的主要供应国,一直占据全球CDM市场份额的80%左右。印度作为最早开展CDM项目的国家之一,2005年底CDM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就占据全球总份额的25%以上,签发CERs占据全球签发总量的46%以上。2005年,中国正式加入CDM市场,凭借我国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及政府的正确引导与支持,中国CDM项目异军突起。

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四国在全球CDM项目市场上持有的市场份额详见下图。

4我国CDM发展现状

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中国CDM市场发展保持高速发展态势。由于我国能源消费量大、利用效率落后国际先进水平大约10%左右,因而节能减排潜力巨大。从当前我国CDM市场总体进展来看,今后我国CDM项目将逐步进入注册和签发的高峰期,EB批准我国CDM项目及CERs的签况在逐年快速增加,在全球CDM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加大。目前中国CDM注册项目减排量居全球首位。

中国已成为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合作伙伴。例如,法国购买中国360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世行买下南钢65万吨二氧化碳减排权,丹麦购买国能生物二氧化碳减排指标63万吨,武钢与意大利开展CDM项目合作。另外,我国已设立近30个省级清洁发展机制技术服务中心。

截至目前,我国在各个领域经批准的项目共计2597个,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型为1817个,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为477个,甲烷回收利用类型为175个,燃料替代类型为46个,N2O分解消除类型为27个,HFC-23分解类型为11个,垃圾焚烧发电类型为6个,造林和再造林类型为5个,其他类型为33个。

4.1中国CDM注册现状

中国在EB获得注册的CDM项目共计914个,在各省区分布中以云南省最多,有109个,内蒙古有86个,四川有81个;在项目类型分布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型为715个,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为78个,甲烷回收利用类型为55个,燃料替代类型为17个,N2O分解消除类型为25个,HFC-23分解类型为11个,垃圾焚烧发电类型为4个,造林和再造林类型为2个,其他类型为7个。

4.2中国CDM项目CERs签发现状

截止2010年7月15日,中国CDM项目获得CERs签发的项目达258个,估计年减排量达134,369,0998tCO2e。其中内蒙古获签数量最多,为29个,年减排量达29,548,519.0tCO2e;位居第二的是云南省,为22个,年减排量达25,639,588.OtCO2e。

安徽省位于第22位,有5个CDM项目获签,年减排量达570,225.4tCO2e。

截止2010年7月15日,中国在EB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共计258个。在项目类型分布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型获签192个,年减排量达23,543,931.8tCO2e;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获签27个,年减排量达13,044,138tCO2e;甲烷回收利用类型获签为15个,年减排量达7,988,358tCO2e;燃料替代类型获签6个,年减排量达4,920,081tCO2e;N2O分解消除类型获签6个,年减排量达17,923,987tCO2e;HFC-23分解类型获签11个,年减排量达66,798,446tCO2e垃圾焚烧发电类型获签1个,年减排量达7,988,358tCO2e。

5CDM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障碍

CDM市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全球CDM市场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5.1复杂的程序和规则阻碍了CDM市场的发展

为了确保CDM项目的公开、公正和透明,EB对CDM项目开发、申请注册、DOE的审查、核定以及CERs签发等各个环节都有十分明确与严格的规定,这使得项目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提出疑义而进入复审,加之项目的申请周期在逐渐增长,极大降低了效率,导致大量项目在CDM进程中堆积、等待注册或签发CERs。据统计,在当前6281个处于CDM进程中的项目中,有2918个(占项目总数的46.46%)刚到项目注册前期的审查阶段,距离项目顺利获得签发CERs仍有很长的过程。

5.2项目的延期使全球付出巨大代价

项目的延期已成为CDM市场不可持续和引发市场情绪的主要风险之一。一个CDM项目从审查到注册往往需要花费1至2年时间。如不改观,全球将为之付出巨大代价。因为项目延期将导致项目业主无法获得项目的预期减排收益,将导致不能及时获取有效的资金来源,使得项目业主的资金链处于危险状态,极有可能导致项目最终失败,预期的环境效应也得不到实现。

5.3熟悉CDM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奇缺。

CDM项目开发、申请注册、DOE的审查、核定以及CERs签发等每一个环节都有特别明确与特别严格的规定,操作人员短时间内突击学习也难以掌握CDM的专业知识,必须经过一个系统的培训与学习过程,但目前这一专业才能还没有受到公众关注,此类专业人才奇缺。许多项目业主开发CDM项目时由于找不到专业人员和信息平台,面对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无从入手。如江西丰城源洲煤层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第二家拿到CDM项目交易资金的煤层气发电企业。2007年9月份就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最后无奈以定价方式将每年16万吨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以10.6美元/吨的低价卖给国外中介机构。

5.4CDM项目普遍技术含量不高,没有额外引进或得到国外技术转让

目前水电、风电、余热发电、沼气发电、煤层气发电等资源利用型领域是发达国家投资机构开展CDM项目最活跃,资金最集中的领域。它不需要增加新的投资,低成本、低技术要求,操作简单和成熟,在联合国注册的成功率高。而工厂节能改造、新技术引进与应用、城市节能等技术改造型的CDM项目非常少,这些领域恰恰是目前我国最需要技术支持的领域。出于保护环保技术领先地位和知识产权等因素考虑,发达国家不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先进的环保技术。

温室气体排放现状篇5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温室气体;减排

中图分类号:X511文献标识码:A

1污水处理厂的温室气体来源

污水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会直接或间接排放温室气体。污水收集输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以及处理水中残留物降解过程中都会存在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污水污泥收集处理过程中消耗的电能、热能和药剂造成温室气体的间接排放。另外,如果回收利用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产生的沼气,直接排放可以得到部分抵消。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有CO2、CH4和N2O。其中直接排放的CO2是生物成因,不会导致大气中CO2含量的净增长,所以不应计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因此本文认为污水处理厂的温室气体主要是污水污泥收集输送、处理处置过程中直接排放的CH4、N2O及能源消耗所带来的CO2的间接排放。

2污水处理厂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2.1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

不同地方的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和居民生活习惯不同,污水水质水量、处理要求也会差异较大,因此在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因地制宜。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可以先采用强化一级污水处理工艺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过渡到二级处理;土地资源丰富时可选择利用当地的自然地形,如塘沟、洼地等作为污水处理的场地,优先考虑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处理工艺。

厌氧工艺不需供氧因而消耗的能量少,并可将进水有机物转化为CH4,若回收利用这一能源既能降

低CH4排放量,还可减少化石化石燃料的消耗。当进水BODu浓度大于300mg/L时(见图1),厌氧生物处理工艺排放的温室气体更少,并且减排效果随着进水BODu浓度的增大而越发显著。另外,一般厌氧工艺产生的污泥量较少,使其经济性和环保性更好。因此,条件适宜时选用厌氧工艺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下面以某污水处理厂为例分析污水处理工艺确定的过程。该污水厂进水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混合污水,其中工业废水所占比例较大。进水几乎不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但生化可行性较差,氮磷浓度较大,所要求的污水处理程度较高,水量水质不够稳定,与大城市相比水量较小。从处理效果来看,A2/O、SBR、氧化沟三个系列工艺均可满足要求,但每种工艺均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工艺选择时,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可靠性、先进性,同时要与工程项目污水厂进出水水质及当地自然、经济条件等方面相适应。根据该规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特点和出水水质要求,选择具有脱氮除磷功能,且经济、高效、节能、环保、科学的工艺。

氧化沟多为分建式,回流量大,且通常采用机械曝气,电耗较大;还会因动态沉淀影响出水水质。而A2/O工艺和SBR系列中的CASS工艺的脱氮除磷效果都比较稳定,其次,A2/O工艺成熟可靠、脱氮除磷效果更好、运行成本较低,不易发生污泥膨胀;CASS工艺具有处理流程简单、节省投资及占地、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运行稳定、技术先进且成熟等特点。因此,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暂排除氧化沟法,而将A2/O工艺和CASS工艺作为备选方案再进行比较(见表1)。

两工艺方案技术成熟可靠,对水质水量有较强的适应性,不易发生污泥膨胀,都能保证出水水质稳定且能达到设计要求。A2/O工艺方案构筑物数量多,占地多,投资大;CASS工艺流程简单,无二沉池及污泥回流泵房,布置紧凑,节省投资、占地及能耗,更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CASS方案自动化控制要求较高,需提高污水厂员工的素质,这与社会人类的发展方向相适应。CASS工艺一般产生的污泥较少,更凸显其在经济上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优越性。

综上所述,并充分考虑到CASS工艺的先进性、成熟性,且占地少、投资省、易实现设备的集成化和自动化,因而更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未来的发展,推荐采用水解酸化+CASS法作为本工程的处理工艺。在该工艺的设计中,可通过选取最佳工艺运行参数、采用节能技术与设备,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运行费用及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污水厂工艺方案的整体优化。

2.2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的选择

不同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程度比较见表2。由表2可以看出,在各种污泥处理处置工艺中填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污泥厌氧消化+沼气发电的减排程度最高,其次是污泥余热干化+焚烧、余热干化后混烧、好氧堆肥等。

在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等因素。污泥量较大时,建议选择厌氧消化+沼气发电的方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少,所产沼气纯度高、稳定,便于回收利用,且污泥经消化后脱水性能好。例如巴姆堡污水厂(9万m3/d污水)将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净化处理后用于发电发热,2011年电力热力已完全实现自给。如果厌氧消化设施的建设受到限制时,污泥经余热干化后可在当地的工业窑炉混烧或焚烧发电,这既可以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又可节省化石燃料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污泥量很少时,湿污泥可不经干化而直接混烧。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适宜采用好氧堆肥的方式,污泥经堆肥后可代替化肥并增加碳汇,抵消污泥处理过程中的大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若受条件限制只能选择填埋时,可将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经好氧预处理后再填埋,改善填埋作业条件,减少填埋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改善现有工艺。当污泥消化设施容积有剩余时,可通过投加过期食品、废油脂、厨房垃圾、屠宰场废弃物等增加产沼原料,从而增加沼气产量。例如德国的阿伦斯堡污水处理厂投加了大约3%体积的废油脂等,电力自给率由30%提高到100%。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的水解阶段比较缓慢,若通过碱处理、热处理、超声波、射线、臭氧氧化等方法进行预处理,污泥中的颗粒成分被破坏,释放出厌氧微生物所需的有机质,从而提高水解效率,增加沼气产量。

2.3优化污水厂的总体设计及管理体系

污水处理厂的平面布置时应结合污水厂中各构筑物的功能和特征进行。为便于管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节约占地、减少连接管渠的长度,布置要紧凑,生产关系密切的应互相靠近,甚至组合在一起。连接各构筑物的管渠要简短,避免不必要的拐弯和立体交叉。立面布置时,要充分利用地形,减少挖填方量,尽量做到重力自流。若实现不了重力自流时应尽量实现污水污泥的一次提升,避免多次提升。合理确定各构筑物的标高、进出水口形式、管渠的尺寸及构筑物和管渠之间的连接方式等,尽量减少水头损失。

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大多采用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的管理模式,这样浪费了很多资源,运行效率也不是很高,对此,可以实行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国家和污水处理行业应制定相应规范指导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的进行,建立减排管理评价体系,以检验低碳运行成果,并采取相关经济措施鼓励低碳运行。行业协会或环保部门等非盈利组织可实时监控全国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状况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相应各处理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平均值和优化指导值,方便运行管理人员参考。此外,也可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开展示范项目,向社会公开其运行结果,以便于其他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各方面运行状态的比较,由此了解温室气体减排潜力和方向进而开展相应减排工作。

3结论与建议

为响应低碳城市的号召,在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厂时必须要考虑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本文从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的选择、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这三个方面来探讨了温室气体减排策略,认为污水处理厂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状况、环境标准、居民生活习惯、污水水质水量、处理要求及各种污水处理工艺类型及运行条件等因素,确立合理可行的减排策略。

由于污水处理厂系统复杂,涉及环节较多,不同处理单元、处理工艺的参数和指标各异,而污水处理厂的温室气体排放研究在我国相对较少,很多资料的获取存在困难。因此,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必须要加强在这方面检测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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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现状篇6

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形成与发展

(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形成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作为全球第一个带有法律约束力、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规定: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排放量平均削减5.2%。

人们对温室气体排放权限制的承认,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商品的属性,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因此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商品贸易中。鉴于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或减排)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或缓解的)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上又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通过这三种机制,各国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于是,一个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例,其目标和功能是减排C02,它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而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2007年自愿加入EU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贸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环境管理者(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会设置一个排放量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处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它就可以将余下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如果一个工厂的排放量超出了它获得的许可额度,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被处以重罚。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发展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最新亮点。从2005年到2006年,仅一年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长。具体数值参见表1。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困扰

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的迅猛扩张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机会。但其在向世界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却给现有的会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排放权是否属于资产,如果属于资产,其具体种类是什么(无形资产还是存货);排放权是否应被确认,应在何时确认;如排放权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初始计量价格是多少;从政府无偿获得排放权和由外购买排放权,应如何入账,应采用IAS38――无形资产还是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衡量中现存的模型进行确认和计量;排放义务是否属于负债,是什么类型的负债;排放义务是否应采用IAS37――准备金,临时负债和临时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排放权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对总体财务报告差异的影响如何。在这些困扰下,欧盟(EU)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问题展开研究,以指导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的经济实体对排放权交易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三、IASB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问题的处理回顾

(一)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的征求意见稿由于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TS)将大多数的欧洲企业都纳入其范畴中,而其运作模式又对现有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体系产生极大的冲击(特别是关于政府以低于公允价值分配给企业的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因此IASB下辖的IFRIC在2002年决定起草一份用于帮助实体在运行管制与贸易机制(如EUETS)下运用IFRS的解释性说明。通过几轮讨论,IFRIC依据IFRS的框架性要求,于2003年5月了关于管制与贸易机制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Draftl排放权)。对IFRIC此次所提出的讨论主题,大部分反馈者表示赞同,认为对该全新领域进行会计处理的指导极其重要。但同时也指出,由于处在起步阶段的排放贸易机制本身显得很不成熟,所以Draftl的指导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IFRIC拒绝了反馈者们的意见,并作出Draftl是IFRS唯一合理解释的总结。尽管如此,IFRIC仍面临着来自于准则中关于损益混合计量的标准(如IAS38中排放权的成本计量和IAS37中排放义务的现值计量)以及混合报告标准(在所有者权益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排放权价格的变化,而在损益中以账面价值计量排放义务的价格变化)的困扰。

2003年12月,IFRIC在征得IASB同意后,对IAS38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目的是在IAS38的无形资产中增加新的科目,以便将公允价值价计量的排放权包括在内。IFRIC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资产(排放权)和负债(排放义务)在稳定的基础上与所有应同时报告的对象一起进行计量,以确认其价值变化(损益),继而减轻由混合计量方式和报告制度(IAS37和IAS38)给企业损益带来的一些(而非全部的)影响。IASB对IFRIC进行的IAS38的修改工作表示赞同,同时提出,IFRIC对IAS38的修改以及委员会针对IAS20的工作应以更紧密的方式进行联系,且作为一个整体(连同一份以建议修补准则为基础的新解释草案)随后。

(二)IFRIC3的推出限于议程的约束,IAS20在2004年上半年取得的进展很小,同时IFRIC也不断遭到来自委托人的压力,要求其尽快解决EUETS缺乏明确会计指导的问题。为此,IFRIC加快了工作进度,且在会计基本概念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即欧盟的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运作模式(EUETS)为企业所拥有:留存排放权资产;为排放权收讫日的排放权价值提供的政府援助;转让等同于具体排放量的排放权职责产生的负债。

2004年12月,IFRIC在解释公告草案(D1)的基础上正式对外推出一项崭新的解释――IFRIC3:排放的权利来正式规范“总

量管制与排放交易”下的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该项解释对2005年3月1日起的财务报表具有规范效力。IFRIC3指出: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政府无偿分配的排放权属于政府补助,应该依照IAS38无形资产来处理,因此它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应科目应为递延贷项;实体在排放二氧化碳时,应在年末计算确定其限排义务,且将这种义务确认为负债,而这种排放权负债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依据排放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计量;实体按年对政府补助(递延贷项)进行摊销,且确认相应的损益。

在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时,企业以少于公允价值获取的排放权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以账面金额包括了已付款与视为政府援助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参照IAS20

府补助清算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不管排放权是继续留存还是出售,这部分差异应在相应的排放权有效期内,被确认为递延收入且根据IAS38成本或重估模型在收入中确认。另一方面,因为实体排放的是GHG或碳等价物,所以转让等同于这些实际排放的排放权义务应被确认为负债。该负债按照IAS37――准备金,临时负债和临时时资产的规定属于准备金,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中支付当前债务所用的花费作最优估计。此外,IFRIC注意到了混合衡量模式所引起的关注,要求IASB提出对IAS38的修改建议,以便企业能够以公允价值计算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排放权,并把排放权的价值波动确认为损益。

(三)IFRIC3的撤消IFRIC3后,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了否定的签注意见。EFRAG认为,IFRIC3违反了欧委会指令83/349/EEC的16(3)号文以及78/660/EEC的2(3)号文中强调的“真实和公允原则”,且不符合经济决策和管理者职位评估所需的财务信息易懂性、中肯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的要求。欧盟认为,对EUETS的合理运转来说,非常重要的EU排放权市场尽管进展迅速,但发展规模却还有限,因此并不像IFRIC在2004年那样急需一个解释来指导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所以,按照欧洲议会EC-1606/2002(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在应用中的要求)的规定,欧委会建议推迟IFRIC3在欧洲的全面使用。

2005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考虑了来自欧盟的压力,迅速地撤销了IFRIC3的使用。IASB承认,它以一种比IFRIC更为综合且合理的方式可行的会计规范,而不用受到IFRIC对解释现存准则的拘束。同时,IASB坚持认为,在构建IFRIC3过程中IFRIC合理地说明了如何将现存标准应用于排放权,IFRIC3是对现存IFRS的合理阐述。此外,IASB还命令IFRIC停止对IAS38修改计划的讨论,因为委员会认为,由于制定关于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需要涉及一条或多条的准则,由委员会从整体角度重新考虑排放权本身的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较之由IFRIC零星的提出修改有关准则的方式来说将更为合理和有效。

四、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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