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6篇)

来源:网络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篇1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同学们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中来,为保护环境、造福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卫生习惯倡议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卫生习惯倡议一

县长叔叔:

您好!

我是长庆一小的一名小学生,近几年来,全世界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就拿我们小区来说吧,几年前,在我们小区的清晨走到哪儿都可以听见鸟儿婉转的啼叫,花丛里的小树下面,每天都可以看见新鲜的鸟便,但是,几年过去,这样的景观却一天天的在消失,每天早上当你漫步在花丛旁边时,只能听见零星的几只鸟儿在啼叫了,树下的鸟便就更不用说了。

几年前,在小区的凤园里,清澈的小湖一望见底,潺潺的流水声悄悄的溜进了你的耳畔。遥望湖水之中,一朵朵荷花在水上婷婷玉立,不时的会从下面蹦上几条小鱼,但是现在再也看不到婷婷玉立的荷花和小鱼了,湖面上到是多了很多烟头和纸屑......真是不堪入目。

这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不断淡化。人们为了图一时之利乱砍乱伐树木,使鸟儿无家可归,在公园的草坪中,湖水中乱扔垃圾使凤园环境恶化,这一桩桩,一件件由于环保意识所引发的自然灾害,难道还不能使人们反省吗?

所以,我建议县长叔叔,多做一些关于环保的宣传,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要在公园内多贴一些标语,提醒那些环保意识差的人,最好可以在公园内多安放一些垃圾桶,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家园变得更加美好!让地球更好的造福人类吧.

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卫生习惯倡议二

亲爱的同学们:

如今,地球环境已亮起红灯,世界每年的排放量达6亿多吨……估计到下个世纪中,地球表面有三分之一的土地沙漠化,威胁着60多个国家……看见这一组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你是否感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呢?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节约用水

1、洗手打肥皂或涂洗手液时,不要打开水龙头。

2、洗完菜或洗完米的水可以用来浇菜、浇花。

3、用水时,水龙头不要开得太大。

二、节约用电

1、如果不用电视、空调、电灯等这样的电器时应关掉电源。

2、出门时请随手关灯。

三、节约纸张

1、纸要双面用。

2、用过的纸应钉在一起作为草稿纸。

3、才写过几页的笔记本不要扔掉。

四、节约粮食

1、吃饭不要留下残渣。

2、不要把饭粒掉在地上或桌子上。

3、不要把没吃完的饭菜倒掉。

五、废品循环利用

1、把废旧电池送去回收站,让废旧电池可以继续使用。

2、用过的面膜可以用来擦家具,这样不但节约,擦完的家具还会散出香气。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同学们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中来,为保护环境、造福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卫生习惯倡议三

市长__:

如今十分发达的地球,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这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大肆砍伐树木、建立化工厂、胡乱排放有害液体。对人类威胁较大的气体,世界每年的排放量达6亿多吨……;估计到下个世纪中叶,地球表面有三分之一的土地面临沙漠化的危险,每年有6平方公里的土地沙漠化,威胁着60多个国家……”看见这一组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人类,你们有何感想?从2300万年到1800万年前森林古猿的出现到现在人类高度发达的文明时代,对于每个人从未停止过的索取,大自然都是有求必应”的,这更滋长了人类的贪欲。

举一个例子:我国的木兰溪,在50年代初本是一个清澈见底的河流,但现在它已是鱼虾绝迹的污河,又为我们的地球母亲添多一道疤痕。这,不是给人类重重地敲响了警钟吗?

由此,我郑重地向仍未觉悟的人们建议:

第一,人类要想征服可怕的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对于改造自然理应慎之又慎,又要大刀阔斧,勇于实践和改良,才能控制自然,使自身利益与自然协调发展,决不能重蹈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第二,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绿色消费环保选择)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口袋或提篮。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保护自然万物共存不猎杀、使用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同学门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中来,为保护环境、造福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倡议人:__

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卫生习惯倡议四

老师们、同学们:

在举国上下共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让我们共同创建和谐的E中校园。E中是我们的第二个家,让我们做个文明的E中人”,以自己是一个E中人”而骄傲而自豪。为此,我校团总支、学生会特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号召人人行动起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人人行动起来,争做文明风尚的传播者

文明养成从我做起,小”是起点,是源头。每个同学都要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点滴文明习惯养起,不说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不在校园内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尤其注意尊重校内的其他服务人员,让校园内多一些欢笑,少一些争吵;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分歧。重礼仪、讲文明、守公德,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自己带来愉悦,给别人送去温馨,使校园增添亮色。

二、人人行动起来,争做建设美好校园的参与者

把共建美好校园”的行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注重生命安全。古有名训: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所以我们首先要切实注意个人卫生,注重仪表,维护环境责任区、教室的环境,及时清理身边的垃圾,多为自己的同学着想;尊重校园内别人的劳动果实,管好自己的手,不乱涂乱画,不乱扔纸屑,不乱丢果皮、食品包装袋等。尤其是不把零食带进校园。爱惜学校公共设施。管好自己的脚,不践踏草坪。管好自己的嘴,不乱吃。近几年,中小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希望同学们也能积极到食堂等正规场所就餐,不吃不健康的垃圾食品。摒弃不卫生的路边摊,不要贪图一时之快,为自己的健康埋下隐患。

三、人人行动起来,争做校园卫生环境的监督者

我们生活学习在E中,是E中的一分子,周边环境的好坏、校园氛围的和谐与否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我们要发扬主人翁精神,对损害美好校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坚决制止,发现不合理的现象,积极向学校提出建议,为建设美好校园作出自己的贡献。

E中是我家,创建靠大家”,我们每个人虽然只是集体中小小的一员,但是我们的一言一行折射着我们这一代人的文明程度,我们的一举一动流露着的是E中的形象风采,所以共建美好校园,是我们大家的共同责任。为了E中的明天,为了我们的未来,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形成共建共护的强大合力,用我们的热情和真诚,用我们的勤奋和汗水,把我们的校园装扮的更整洁、更亮丽、更美好。

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卫生习惯倡议五

地球晚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它就像母亲一样,为我们提供生存资源和条件,谁不想让自己的家园变得更美,然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地球已经伤痕累累了。保护环境已刻不容缓了。

人们经常把保护环境挂在嘴边,可真正做起来却不往往有些困难。就拿塑料袋来说,人们都知道使用塑料袋会造成白色污染,也知道国家的限塑令的要求,可是人们还是在用,我们身边环境污染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人们大都知道废旧电池回收不当会污染环境,但许多的时候我们却把它们随手一扔。另外,我们周围浪费资源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使用一次性筷子,常常忘了关水龙头等,为此根据实际情况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民收听、收看关于保护环境的节目,阅读环保知识读物,讨论环境保护问题,与破坏环境的现象作斗争。

二、倡导市民节约纸张,节约粮食,节约有水,节约用电,节约燃料,共同节约我们有限资源。

三、把损坏的物品修理好再用,延长使用期,多使用循环用的物品,不用或少用一次性纸制品。

四、设置专门回收部让垃圾及时回收并合理利用。

五、引导市民购买有环境标志和绿色标志的物品,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使用会破坏臭氧层的物品。

六、保护野生动物,不采摘花朵,不砍伐树木。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篇2

[论文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司法保护;司法建议;环保法庭

一、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

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以行政执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形式,依法保护国家环境的行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通过我国司法部门的有效审判或者作为最大限度地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减少环境问题,或者使已有的环境问题逐步得到缓解和解决。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在实践中根据受案范围划分为民事诉讼司法保护、行政诉讼司法保护、刑事诉讼司法保护三种类别。

二、环境司法保护现状中的一些问题

环境司法保护,还必须取决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所构建的环境保护系统、保护机制的配合与完善。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与立法的配套衔接还有待加强。首先,保护环境法律系统复杂,且实施细则较为庞杂,总体而言较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发展落后。目前《环境保护法》还是1989年通过并实施的,对于当前社会发展很多具体的操作已不再适应,2012年出台了新的修正案草案,希望能够尽快正式出台。

第二,司法队伍建设不足。环境问题不仅仅依据法律作出审判即可,而是涉及到了具体的环境标准、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污染源鉴定、损害评估。走到审判的环节后,对法官提出了较高要求,不仅要考量各项指标,对于具体的污染范围造成的损失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台建议,这对于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官而言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其基层条件艰苦,很多环境污染的案件还是跨区域作业或犯罪,往往鉴定机构的意见就是决定性的证据,这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在具体案件中应当负起责任,同时还在判决中面临着平级单位的行政干预。在环境民事案件中,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多,意味着法官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后果认识不足,对于环境民事纠纷兼具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的性质不明,对于如何维护正常的环境法律秩序的后果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再次凸显。

第三,进入审判程序难。如对于毁坏林木等行为,要根据损坏数量或者平方米来选择是否进入刑事诉讼,对于损害额度较小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理,很容易出现多头并管的现象。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就消化在了行政系统内部,真正走入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的少之又少,据环境部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8年环境司法案件判决的只有2件,2009年只有3件,2010年只有11件,再后面就没有了公开的信息。这也说明了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行政机构并没有持续的有效作为。对于环境保护信息不能公开,会更容易造成环保案件的不重视。环保部门若不主动移送那些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很难及时掌握并加以处理。

第四,司法建议的尴尬地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审理中发现的有关环境治理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平级机构,很多司法建议是在审理案件之中才出具的,而此时的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司法建议的效用不大。对于一案一审理的司法建议而言,具体行政行为的干预也往往不能产生真正的效力。这体现出法院的协调难度。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不可能脱离整个国家或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或法律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活动,也不能脱离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的司法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在面临协调的时候,往往还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意见,这对基层法院审理、判决、执行产生了很大的阻力。

第五,审判组织形式多样性。目前我国倡导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形式对于我国环境的复杂性还需要很长时间的适应过程。如云南省独立建制的环保人民法庭、无锡各区的环保合议庭,都是将环境保护的案件分配至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或在合议庭进行审理。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形式来针对环境保护的案件进行审理,大多都不均匀地分配到了民庭、行政审判庭、刑庭,而且也是根据审判后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很多现实生活中的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我国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在执行上由行政主管,司法上的执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环境司法保护建议

第一,加强环境立法,明确司法审判的鉴定标准,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为我国环境污染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同时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规定了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这为我国环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当前仍然沿用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此,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必须予以革新。笔者认为,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我国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明确规定环保诉讼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包括被告应该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环境污染、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提供证据,让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负举证责任。这样就可以保障在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真正进行下去,否则,只能停留在呼吁和纸面上。

第二,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建立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检察司法保障的立体模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稿中规定了公益诉讼,但是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却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这一规定没有将环保行政机构、检察机关纳入到启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不利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因此除行政机关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外,任何个人都应有权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拓宽环境保护的有力形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降低了司法审判程序的门槛,对于损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都将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环境的司法保护中来。但是,我们除了建议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参与的基本模式之外,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司法权力配置中,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保障中,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起诉等多种方式参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可设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定前置程序,以此来丰富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找到最佳的保护路径。比如,向环保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发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环境等检察建议;督促有关环保机关起诉,等等。当然,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参与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此还可避免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不畅或不作为。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直接环境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有关环保行政机关、经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法律监督检察建议,可以支持、督促有关主体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加强环境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提高整个参与环节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能力。在审判环节中,有很多问题涉及到专业知识,这需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才能判断清楚案件事实,所以,在加强建设司法队伍的同时也要注重与专家人才的合作。应建立专家人才数据库,当面临司法案件时,可随机抽选专家人员进行配合。在检察机关在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特别是应通过参加调查和提供环境技术监测数据等方式,有力地支持检察机关的环境公诉。检察机关应当考虑设立“非刑事公诉人制度”或者“环境公益责任公诉人制定”,即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可以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刑事公诉外,还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使非刑事公诉职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水平的提高。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篇3

保护环境的优秀建议书(一)

地球是我们的母亲,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在享受的同时,却在不知不觉地破坏她,我们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

平时没事时,我们就吃一块口香糖,嚼完后随口吐在地上,口香糖牢牢地粘在地上,清洁工人得用铲子才能把它弄掉,而且口香糖也污染土地。我们经常在购物时,会用到大大小小的塑料袋,却不知塑料袋被火烧后会制造有毒气体,热门思想汇报填埋后还不容易降解,还会导致土地被破坏,中国人口这么多,可想而知会有多少塑料袋在污染我们的环境。

一个人的环保行动就像是一盏灯,当大家都点燃自己的那盏灯,整个世界就会一片光明!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不吃口香糖;不用塑料袋;不用一次性筷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丽!

保护环境的优秀建议书(二)

大群众们:

常言说得好: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人们却因为此浪费资源。据统计,全国50%江河水流量减少,受污染;1/3土地面临沙漠化;80个国家严重缺水;我国大面积森林被砍伐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水龙头不停地流出清澈的自来水,用水的人却不知去向;开着点灯、电视,房间里长时间空无一人;笔记本被随手扔进垃圾桶却只用了几页你是否想过,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此,我想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尽量少用塑料袋,习惯用菜篮。不用一次性筷子、手套。

二、节约用水。我们可以把每次洗完米的米水拿去浇花或洗菜;每次洗完衣服的水可以拿去冲厕所。不要开了水龙头就忘记关,要意识到不要让水龙头孤独地流泪。

三、不乱砍伐树木。乱砍伐树木是我们浪费资源的第一大杀手,许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不顾后果地乱砍伐树木,我们要意识到森林是鸟类、动物的家园。

四、保护资源。不浪费电、爱护草地。

五、组织植树活动,让大家一起来植树造林。

广大群众们,团结起来力量大,让我们行动起来,为了我们家园的美好明天,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保护环境的优秀建议书(三)

环保局的叔叔阿姨们:

你们好!

我是六年级的一位小学生,我从电视上以及各种书籍上了解到现在我们所生活的环境很恶劣。可再生资源已经遭到破坏,变成了不可再生资源。由于人们滥用化学品,给人类的生活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灾难。在此,我向你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现在汽车排放尾气,污染空气,应该使用绿色环保的汽车。

2、有些工厂排放污水,使河流被污染,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应科学处理工厂污水。

3、现在的垃圾随处可见,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环境,给垃圾分类,不要让它们到处乱跑4、节约用水,有些人开着水龙头,人却不知道哪里去了,让它们孤独的流泪。

5、不用一次性筷子,因为快餐筷的材料是树木。有些人专门使用一次性筷子,以后不应该再使用了。

6、买菜时不用塑料方便袋,减少白色垃圾。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科学家已经证明,如果地球被破坏了,我们别无去处。地球就像我们的母亲,我们应该像对待自己的母亲那样去对待它,请你们把我提出的这几条建议转告给广大人民,告诉他们拯救地球就是拯救自己的未来,我们不能再破坏地球了。

保护环境的优秀建议书(四)

如今世界上的资源被浪费,环境被污染,臭氧层被破坏;人们天天生活在温室效应里,天天开空调,这样一来,就成了恶性循环。来看看我们都做了哪些对不起地球母亲的事。

我们有些同学带零食,我经常见到他们在校园外买东西,然后带进学校。这样可是不好的。你知道吗?这些零食的包装会对地球母亲造成严重危害,以后不要买小摊上的东西了。

我们很多同学都有随手丢垃圾的不良习惯。校园里的废纸,大街上随处可见塑料袋。可是,当你看见这些讨厌的塑料袋时,有没有想过,你也可能是这些塑料袋的丢弃者之一。如果你不想看见肮脏的校园,那就克服随手丢垃圾的不良习惯,工作总结联手一起保护这个地球母亲吧!

首先,我们要从自己做起,不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看到废纸要主动捡起。然后我们要多帮助别人,让他们知道保护环境,行动起来吧!

最后,我想请你们帮个忙,宣传环保知识,让全校同学都行动起来。要知道: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让我们联手一起保护我们的家园吧!

保护环境的优秀建议书(五)

尊敬的校领导:

我在这个美丽的学校里已生活了六年已久了,只有短短的七十几天,眼看就要告别这所母校,告别那宽敞明亮的教室,告别那你追我赶的赛场,告别那百花齐放的后花园,告别那天真可爱的同学们。也许,就在这几十天后,一张张熟悉面孔,一句句亲切的问候,一朵朵美丽的鲜花,都会在我的记忆里逐渐褪色,一切美好的东西会被蒙上一缕薄薄的轻纱。

虽然校园鸟语花香,但也有不中人意的地方:在校园的一些隐蔽的角落里,我们不难发出一些零零丁丁的纸屑。每当看到这些,我就情不自禁地想起一些同学用粉碎的纸作仙女散花的情景除此之外,校园里还有许多浪费现象,有一些同学写错了字竟不用橡皮而是把整张纸撕下来,揉成一团扔掉了,工作总结当修理工人在厕所里捞到一些垃圾、红领巾、包装纸的时候,同学们竟若无其事地欢笑着。随意浪费,不讲文明这些难道是对学校的一份贡献吗?对此,我为了学校这朵美丽鲜花开放得更鲜艳,更夺目,而向各校领导们提出以下建议:

1、校园里由领导们在广播里颂发十大杰出环保卫士,加以表扬、鼓励。使同学们积极地参与这项活动,并尽心尽力地做好校内保洁工作。

2、每个星期一都用一节课时间,用动漫视频或用口语交际的时间教育每一个同学垃圾分类,增强同学们对环保的意识和加强对环保的重视。

3、让学校的每年级的那些做得特别突出的同学教育那些没对环境保护有更高认识同学,给他们树立榜样。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篇4

内容提要:对地下水进行立法是欧盟真正实现地下水一体化保护的关键。欧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员国国家和经济利益的限制,面临着与其成员国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对此,欧盟在尊重成员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地下水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注重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实行硬法来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协同,以及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与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趋于协调,有效地解决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地下水保护问题,促进了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就是其典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制定《关于建立欧共体水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水框架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规范促进、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手册,全面介绍了欧盟地下水指令的关键原则、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有效实施。相比较而言,我国地下水相关立法存在滞后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不协调等问题。现实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现象日益严重。[3]因此,研究欧盟地下水立法实践将对我国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背景和挑战

欧盟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一级法和二级法。前者主要指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条约,如《欧盟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欧盟宪法条约》等;后者是指欧盟的指令、条例和决定,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具体而言,1992年的《欧盟联盟条约》对欧共体制定环境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出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措施”;[4]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其第五章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条约,并把“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原则,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6]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II-37条要求:“联盟政策中应列入并确保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欧盟宪法层面的规定,为欧盟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水资源保护是欧盟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早期欧盟重点控制的污染是地表水跨界污染,莱茵河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7]欧盟早期重视地表水保护是基于地表水比地下水流动性强和地表水通常被用做处理污染和其他废弃物的场所的考虑。所以关于跨界地下水污染的国家实践、国际判例、权威学说和专门的防止或减轻地下水污染的国际文件相对较少,主要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地下水管理》、《赫尔辛基公约》、《柏林规则》、《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8]莱茵河、多瑙河等欧洲大型河流的成功治理经验,成为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背景和基础。[9]由此,欧盟地下水管理不再建立在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功能区的基础上,开始注重对同一河流区内的属于同一水文圈内的自然径流和同一生态、水文、水地质系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措施加以协调,[10]这种观点及其实践发展推动了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进程。1992年,欧盟理事会提出要对地下水制定统一行动计划。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6月25日要求欧盟委员会提议制定一部新的水框架指令,为欧盟的可持续水政策建立基本原则。1996年,欧盟区域委员会、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分别要求欧盟委员会为水框架指令中地下水的立法提出建议。[11]欧洲议会在1999年2月、2000年2月对水框架指令草案进行了两次审阅,并于2000年10月23日最终正式通过了《欧盟水框架指令》,[12]该指令的两个重要目标包括“逐步减轻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将被扼制”,这为欧盟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行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此后,2006年12月12日通过的《欧盟地下水指令》对地下水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地下水的立法保护更加明确、具体和规范。

然而,在欧盟提出和实施地下水立法时,大部分成员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例如,在英国,其《污染控制法》(1974年)、《水资源法》(1991年)、《规划与赔偿法》(1991年)和《地下水管理条例》(1998年)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地下水保护的具体而明确规定;[13]在荷兰,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历史长远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水管理基本法》(1900年)、《地下水法》(1983年)和《土壤保护法》(1986年)等。可见,在欧盟成员国内,地下水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立法体系也基本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要求成员国消除地下水保护国界的限制,必然会在地下水立法方面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特别是欧盟地下水立法和其成员国立法的冲突、协调问题。这是因为欧盟地下水立法涉及成员国的国家,以及对其领域内的地下水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此外,欧盟地下水立法还涉及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生活水准,各成员国通常只关注本国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而很少考虑其他国家。因此,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解决地下水保护问题,就成为欧盟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

二、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实践

欧盟关于地下水保护方面的第一波立法,始于1975年为提取饮用水的河流和湖泊制定标准,结束于1980年为饮用水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质量目标。[14]第二波地下水立法发端于1988年的法兰克福部长级水论坛,会议对当时的法规进行了审查,识别了地下水法立存在的一些缺陷。这次审查促进了其后的地下水相关立法和专门立法,其主要立法为《关于保护水资源免受来自农业源硝酸盐污染的第91/676/EEC指令》(简称硝酸盐指令)、《关于城市废水处理的第91/271/EEC号指令》(简称城市污水处理指令)等。这一阶段有关地下水的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水立法模式,呈现水政策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的特征。第三波立法源于1995年欧盟委员会接受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和环境部长理事会的请求,欧盟开始考虑用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欧盟的水立法与政策,[15]这一时期典型立法包括《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96/61/EC指令》、《欧盟饮用水水质的98/83/EC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欧盟地下水指令》。上述立法实践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丰富和完善。从这些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地下水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实行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

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是指欧盟在有关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各机构之间形成的协同制约关系。欧盟在地下水立法方面涉及的主要机构有欧洲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各机构虽分工不同,但相互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首先,欧洲委员会具有向欧盟理事会咨询后作出决策的权利和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的义务。咨询权和决策权方面,欧洲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情况下就地下水立法问题向欧盟理事会咨询,但是,在条约规定必须咨询的情况下,欧洲委员会必须咨询。欧洲委员会针对地下水保护咨询后所作决策分为决定、建议和意见三种:决定的各个部分对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建议中仅其所确定的目标具有约束力,其建议成员国也有选择方法的自由;意见没有约束力。报告义务方面,欧盟委员会应将指令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

[16]其次,欧盟理事会有议决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权利。欧盟理事会可以协调欧洲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并敦促欧洲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条约规定欧盟理事会必须就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提出意见,欧盟理事会可以以简单多数、特定多数与全体一致等三种方式进行议决。最后,欧洲议会不仅拥有监督权,还具有联合签署权。监督权方面,欧洲议会可以讨论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总报告,还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对欧洲委员会进行弹劾;[17]联合签署权方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必须一起签署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指令。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就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的成立条约之规定、欧洲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欧盟成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而制定的。[18]而《欧盟地下水指令》也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考虑到欧盟欧盟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和各地区委员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19]目前,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这在一定意义上得益于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所具备的协同决策机制。

(二)注重水资源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

各种国际组织正在努力在全世界推行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根据全球水伙伴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定义,“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是一种能够促进水、土地以及相关资源协调开发与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情况下,公平地使经济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法”。[20]欧盟地下水管理是欧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在立法中表现为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欧盟第96/61/EC号《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框架指令》就是有关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典型立法。《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要求所有会员国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IPPC),目的是为其附件1中的污染行为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包括地下水),从而以防止或尽量减少任何环境媒介的污染。[21]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的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前者是指把地下水保护作为欧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河流、湖泊、湿地和近海水体等进行系统管理,后者则是指欧盟对地下水实行污染控制、水质保护和水文条件、水生物栖息地的恢复,即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系统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按照水的社会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重视各行业的用水户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管理,即欧盟认识到成员国内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政策相协调的重要性,进而鼓励成员国在与本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综合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从科学技术角度,《欧盟水框架指令》借鉴了现代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建立了科学的评估系统,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地下水框架指令》的目标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减少或消除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害。[22]该指令包括四个附件,附件1针对剧毒或持久性物质,其目的是阻止诸如有机磷化合物、汞、铅等物质、已知的致癌物质和若干杀虫剂进入地下水;附件2针对其他重金属、氰化物、氨和其他物质,这些物质使用都受许可制度的限制;附件3是对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影响、盐水入侵或者入侵的程度等化学状况的评价;附件4主要是对处于风险之中的所有水体的显著且持续上升趋势的识别。[23]从以上欧盟的具体立法不难看出,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体现出综合性和一体化的特征。此外,欧盟的地下水保护手段的发展也反映了其立法的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如20世纪70年代欧盟地下水保护手段注重水质,而80年代则是水质和排污限制并举,到90年代强调综合运用环境标准、经济刺激等手段,并重视地下水保护与其他领域政策相结合。

(三)通过硬法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的协同

“硬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完整、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并能够产生拘束力的法律规范,[24]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指令、决定和含有确定目标的建议等。在欧盟,绝大多数的地下水专门立法或相关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如上述的《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这些指令属于“硬法”,即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命令成员国通过该国相应的立法以达到规定的具体目标。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以达到所要求的结果可由各成员国决定。也就是说,虽然指令对每个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留给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指令需要转化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25]这种指令转化为法律的做法,有利于成员国立法的一致性,也反映了欧盟基础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要求。该条约第3章对欧盟“法律的趋于一致”作了专门规定,条约第100条规定:“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和经欧洲议会与经社委员会的意见,以全体一致议决指令,使各成员国中直接影响共同体市场建立与运行的那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一致。”第100A(1)条款进一步规定:“理事会应根据第189B条提及的程序和经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措施使成员国中由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制定的并以内部市场的建立与运行为目标的内容趋于接近。”同样,正是由于成员国有相同的地下水保护目标和需要欧盟地下水立法和成员国立法相协调的问题,才促使欧盟各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呈现一致性。例如,2003年9月22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一项要求欧盟成员国监测和评价地下水质量的指令来控制和逆转地下水受污染趋势,《欧盟水框架指令》也要求所有成员国作出适当行政安排、确定流域边界和管理任务,共同或者分别(“分别”是在无法“共同”的情况下,采取不相冲突的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或限制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26]《欧盟地下水指令》规定:“为了保证地下水保护工作的一致性,共享地下水体的成员国应该在监测、界限值的设定和识别有关有害物质等方面协调行动。”此外,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地下水相关立法,把地下水作为一种应该保持纯净的资源来加以保护。[27]

(四)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公共问题,实行包括环境正义、民主、公平和公众参与在内的环境法治,是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标准。[28]在欧盟,公众参与是保护地下水的重要方式和环节。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立法一方面可以帮助确定最适当的措施,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地下水保护的目标、强化地下水保护的措施和提高地下水保护报告的透明度,从而使成员国更加关注相关法规的实施,增强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影响力。[29]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获得良好信息沟通的途径,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民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参与。[30]欧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的法律依据。例如,1990年欧盟颁布的《有关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90/313指令》规定了公众有权“公平地、平等地和定时地”以合理成本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有关于获取信息的权利的声明,[31]还有1994年《有关公众获取委员会文件的第94/90号决定》、[32]1997年《有关公众获取理事会文件的第97/731号决定》、[33]2001年《有关公众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文件的第1049/2001号条例》、[34]2005年的《有关公开获取环境信息的2003/4指令》[35]和2006年《有关欧盟机构适用奥胡斯公约的第1367/2006/EC号条例》[36]等立法,都成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决策及环境司法等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在其地下水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成员国国内实践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实施时间表1中就有关于“信息和公众听证”的内容,来鼓励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进来;[37]《欧盟地下水指令》中同样规定了许多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莱茵河流域、多瑙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重要经验。[38]

三、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工业发展迅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进程也在加快,但是,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突出。因此,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建立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

在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法律,其立法都是由国家环保部(或者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两个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不同法律也体现了不同部门的利益。从而产生执法主体不同和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工作的脱节、分割等现象。由于立法起草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进而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实施困难等问题。与欧盟相比,我国地下水立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水部门间不协调、缺乏有效的立法决策协同和监督,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决策机制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来改变这些困境。结合当前我国地下水保护立法起草和法律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具体完善办法包括:其一,由立法机关进行独立的立法起草工作,并由立法机关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立法起草研究。其二,若由部门负责立法起草工作,环保部和水利部相互间应有咨询的权利。在环保部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量等内容时,环保部应当考虑水利部的意见,水利部应就此咨询提供详细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在水利部所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质和污染防治时,应当就此向环保部咨询,环保部必须就此提供相信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其三,对起草的地下水保护立法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对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涉及地下水保护的起草阶段的法律应该作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地下水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避免实施中可能遭遇的阻挠。其四,健全法律执行的立法反馈机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有关地下水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识别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有效的立法反馈。这套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各级人大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部门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人民政协和派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公众团体和广大群众对涉及地下水的法律起草、法律执行的监督等。

(二)建立地下水保护的综合管理体制并统一地下水保护立法

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与外部世界发生往来。当今世界的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它同时也是环境的,因为生物圈只有一个且不可分割。[39]国际合作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流域各国在利用和保护国际水资源的过程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流域各国之间不能就国际水资源的竞争性利益达成协议,将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并对地区稳定构成威胁。[40]鉴于此,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地下水一体化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从而把地下水保护行动在成员国政府层面展开,进而由各成员国建立复杂的行政监督体和指定主管机构负责执法、实施规划、安排资金等。[41]在英国,环境署是中央政府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最主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与地下水资源相关的众多方面,并在部级环保机构之外设有区域和地区办公室;在法国,环境部作为部级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水质保护,水环境与河流系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干预行为进行协调和规划,并在法国的六大流域分别设置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局,参与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总体规划的起草,都接受环境部监督;在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总体规定,各州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总体性法律转化为州法律或自行制定补充性的规章,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是地下水资源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与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跨地区合作。在我国,水资源管理采取流域管理与部门管理、地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于涉水政府部门众多,且这些部门分工各有侧重,呈现水利、环保、农业、交通、城建、国土、林业等部门“九龙治水”的现象,这不利于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的做法,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直接负责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对现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部管理、水污染由环保部管辖的双重管理模式的突破,确保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及水生态等方面的统一、综合管理。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赋予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的执法权,政府其他部门要协助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控制与地下水有关的开发利用、污染与保护。

欧盟《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制定是建立在对原有多项法律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其立法过程采取简化、废除和取代等不同方式,最终形成了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法律。该指令涵盖了水资源利用(含饮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含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栖息地保护等,几乎涵盖水资源水环境管理的全部领域。[42]比较而言,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各有侧重,且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制定我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这是因为我国地下水管理涉及社会经济等多项事务,并与地表水、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联系紧密,而短期内现有地下水管理体制很难通过立法改变。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条例为监测与治理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以及预防和保护与地下水污染相关的疾病和人群提供保障。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设定地下水体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浓度界限值、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下水系统防务性能评价技术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技术等规则与标准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将该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改变《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能、水温(地热)和水生态系统分割管理的现状,实现对这五个方面的综合化、一体化管理,扭转地下水超采、污染的局面。

(三)完善与健全地下水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欧盟地下水立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这种参与是让公民影响规划结果和工作过程,而参与的基础是向公众提供信息,通过咨询和更为积极的方式实现参与。[43]不过,只有直接有效的欧盟涉水法令才能为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设定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有约束力。[44]在成员国的立法之外,共同体法不仅可以为个人设定义务,而且可以赋予成为成员国法律传统一部分的权利。成员国没有及时转换指令,可能产生个人针对成员国的权利,甚至可能产生成员国对个人的赔偿责任。[45]在我国,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亟待法律的完善。[46]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08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两部立法规定了信息的公开目的、原则、方针、条件、范围、程序、例外以及救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这为公众参与地下水之保护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依据。前者针对的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后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还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设立了“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原则。但是,强制公开信息的企业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47]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鉴于此,应设法让生命、健康、财产及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让他们有机会提出意见,并让最后决策者听取他们的意见,提高有关决策的合法性和遵守程度。[48]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在现有地下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条款,并对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和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首先,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主体范围、知情范围、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政府义务和企业义务等,如知情范围方面要保障与居民生活环境有关的工程建设知情权、决策信息权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信息权;其次,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方面,现行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居民主动行使环境信息权的保障程序很不健全,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要求,明确权利行使方式、行使效力与保障;最后,公众环境公益诉权方面,[49]增加有关“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界定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概念、性质、原告资格、权利行使的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注释:

[1]《欧盟水框架指令》包括26个条款和11个附件,并有专门规定地下水保护的条款,如第17条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战略”;《欧盟地下水指令》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一个重要子指令,它包括14个条款和4个附件,是保护欧盟地下水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两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指令一并提出仅为说明问题的方便。

[2]参见董哲仁:《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借鉴意义——在长江-欧盟流域高层对话会上的发言》,.

[15]参见李雪松、秦天宝:《欧盟水资源管理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16]参见《欧盟水框架指令》第18条第1款。

[17]参见方国学:《欧盟的决策机制:机构、权限与程序》,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

[18]参见[英]马丁•格里菲斯:《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19]参见[丹麦]本德•威卢姆森:《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20]前注[11],[芬兰]M•M•拉哈曼等文。

[21]PhyllisB.JuddandC.PaulNathanai,lProtectingEuropes''''Groundwater:LegislativeApproachesandPolicyInitiatives,Envi-ronmentalManagementandHealth,MCBUniversityPress,1999(5):304.

[22]前注[21],PhyllisB.JuddandC.PaulNathanai.l

[23]参见前注[19],[丹麦]本德•威卢姆森书,第44、47、48、51页。

[24]参见周佑勇:《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25]参见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26]参见李雪松,秦天宝:《欧盟水资源管理政策分析及对我国跨边界河流水资源管理的启示》,载《生态经济》2008年第1期。

[27]转引自前注[21],PhyllisB.JuddandC.PaulNathanail.

[28]参见蔡守秋:《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9]参见刘曼明:《欧盟水框架指令综述》,http://.

[30]参见[美]海伦•英格兰姆:《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钟振明、朱涛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31]该获取信息的权利声明认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会增强机构的民主性和公众对行政管理的信任。

[32]OJ1994,L46,P58.

[33]OJ1993,L340,P43.

[34]OJ2001,L145,P43.

[35]OJ2003,L41,P26.

[36]OJ2006,L264,P25.

[37]参见[德]G.海梅尔等:《欧盟水框架指令在德国的实施》,载《水利水电快报》2004年第7期。

[38]参见王海燕:《跨界流域管理的欧盟经验》,载《人民长江报》2009年7月4日。

[39]参见钟筱红、彭丁带:《维护环境安全:控制外国污染转移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40]参见前注[8],何艳梅书,第150-15页。

[41]参见前注[15],李雪松、秦天宝文。

[42]参见前注[2],董哲仁文。

[43]参见前注[2],董哲仁文。

[44]《欧盟水框架指令》第十四部分,即“公众信息和咨询部分”,专门规定了公众参与咨询、起草、方案确定、组织实施和实施进度报告等内容,可见欧盟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是一个全过程。参见前注10,李云生、万年辉、王东文。

[45]参见前注[39],钟筱红、彭丁带书,第141-142页。

[46]参见竺效:《公众应成为流域污染防治的监督力量》,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

[47]参见常纪文:《应确认细化环境信息基本权利》,http:///changjiwen/art/103959.htm.l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篇5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作了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的个别条款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为此,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了修改决定草案初稿,征求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及省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就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取消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备案制度。根据我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确需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已规定,“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因此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无必要,建议相关内容予以删除。(草案第一条)

二是修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准程序。根据我省条例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之前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为此,建议对省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程序作相应修改,并删去第四款规定。同时,对条例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二条、第四条)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篇6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小康XX的重要体现。

环保局在接到XXX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件后,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局长办公会,针对每个建议、议案做了客观分析,并迅速组织相关科室、中队进行了部署、安排和分解,分清个案与共案,旧案与新案,主办案件与会办案件,做好分门别类。对明确为我局受理的案件,严格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XXX人民政府XX年工作重点,结合环保局“一三五”工程和XX年十件实事,按照职能分工逐件落实。分管局长统一部署安排,法规科督办,相关科室中队分工负责,具体承办。承办工作做到:1、负责组织对“案件”的内外调查处理。2、对涉及污染问题及单位的整改与处置的意见拟定。3、督促和检查污染源单位,落实整改措施。4、对办结案形成书面反馈,跟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的反馈。最后由法规科统一负责办结材料的上报及建档资料的整理。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环保局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统一,凡是有条件应该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条件不具备,解决起来确有难度的,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去解决;对是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列入工作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并始终把人大代表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建议、议案办理工作做得好与否的衡量标准,及时落实办理责任,定人员、定时限,把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上。在建议、议案办理中,要求必须实地找代表委员当面沟通,虚心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先具体处理,再当面沟通,最后答复。针对每一个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对确属需要解决,但因客观条以及技术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并于建议代表真诚沟通,实事求是地向代表作详细的解释说明,与代表达成共识,赢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支持。在整个建议、议案办理中解决率达100%,“当面沟通”率达到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

总结这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圆满完成,环保局主要采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保证措施,以确保议案、提案的圆满答复:

一、团结的、强有力的领导是完成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的保证。局长办公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安排和分解。

二、采取得力措施是承办建议、议案的基本前提。在办理过程中,确定专门科室督办。每宗建议、提案具体落实到人。专案专办,限期办理。对承办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三、积极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当面沟通,现场察看,详细了解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办法;

四、对重点建议、提案有专门分管局长亲自与代表委员面谈,加强了工作力度,增强了与代表委员沟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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