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污染的建议(6篇)

来源:其他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篇1

>>《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浅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大修解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兼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出炉首次将VOCs纳入防治范围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低碳城市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研究崇明县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通过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探析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缺陷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连载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连载六)大气污染防治研究如何防治大气污染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中国>经济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document.write("作者:张璐晶")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肖翊/摄

1987年中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基础性法律文件《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后根据需要先后在1995年、2000年作出修改。《大气法》前两次修订分别间隔8年和5年的时间,而从第二次修订到现在已经有15年的时间。

在严峻的空气污染挑战面前,需要再次审视这项法律: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哪些法律障碍还需要解决?如何更快地大幅减少污染,换来更清洁的空气?

2014年12月22日,新修订的《大气法》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经济周刊》从多个渠道获悉,《大气法》修订将有望在今年完成。由清华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环保部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等十家中国清洁空气领域的核心科研院所发起成立的中国清洁空气联盟日前《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下称“《建议》”)报告。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建议》是希望突出《大气法》修订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收集整理多方的建议,希望可以引发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为法律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建言一

空气质量标准可否5年一评估

――之前的标准16年未更新

《建议》认为首先应该建立空气质量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现行的《大气法》仅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评估和更新机制。之前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在1996年修订的,16年后才更新,而在这16年间,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以及空气质量对公众的健康影响均发生了较大改变,标准的更新在管理对公众健康有重要影响的PM2.5污染上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中应确立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如规定至少每5年评估一次是否需要修订标准,并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及多方参与。

建言二

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有新建期审批,缺少运营期监管

《建议》认为,现行《大气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目前尚无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随着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其制度形式和监管方式主要通过地方试点摸索而成,加上地方环境管理能力的限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监管手段,而是沦为简单的“发证―换证”流程,加之欠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未能有效服务于大气污染源的有效监管。

专家呼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污染源监管制度,中国学了差不多20年了,但到现在没弄懂、没学会。在《大气法》修订中,应该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完善,将其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仅仅是一张纸,而且是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建设项目在新建期的一个前置的审批。目前我们非常缺乏企业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进入运营期后的监管。”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美国的排污许可证详细记录企业运营期间所有的排污设施和排污情况、各个排污设施所用的排污标准等信息,方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监管体系,企业和项目运营之后的管理要求非常少。应该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实,使企业在运营阶段受到很有效的监管。《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肖翊/摄

“我们业内有一个玩笑:排污许可证制度之所以没有被好好地推行,是因为翻译有问题,翻译成了‘许可证’,这样就让大家认为这是一个项目上马之前必须要获得的一纸证件,获得之后就安全了。”解洪兴说,中国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把“许可证”的概念转变,它不仅是项目上马的时候要用的,而且是对项目长期运营监管的一套管理机制。

建言三

应责令污染者治污,赔偿受害者

――变“抓人关门”的处罚老路,为赔偿终身制

按照现行的《大气法》,最高处罚金额是针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事故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次送审的《大气法》修订稿中,这一条款已被取消。如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认为,修订《大气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有几个原则要遵循:一是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则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是没有积极性的;二是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日本发生水俣病已经50年了,排污的企业到现在还在赔偿;三是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

另外,国外对责任者的认定是越多越好,因为形成大的环境污染不是一个老板、一个企业赔得起的,相关连带责任人,包括给企业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从企业分过红的股东,只要是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起的时候,相关金融机构、投资方等都要连带追究。

杨朝飞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此次《大气法》修订,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在执法中要转变一种观念,过去我们执法,谁违法了,就严厉处罚谁,该罚款的罚款,该判刑的判刑,但是我们的环境法治是为了解决大气污染,把企业罚破产了,把负责人抓起来了,最后的污染由谁治理呢?污染受害者的损失由谁赔偿呢?

“解决环境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罚款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罚,要让老百姓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我们的法律有很大的缺陷,对环境责任的认定有缺陷,把人处理完了,案件就算完了。”杨朝飞说。

建言四

解决环保执法缺钱、缺人难题

――环保部门应单设大气防治机构

杨朝飞表示,现在我们国家的环保执法面临一个很大的尴尬,即违法的人多,但是环境执法不到位。环境执法不到位将带来两个方面的社会不公平:一是在排污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排污者获得了超额的利益,而污染受害者却承担了环境的代价;二是在排污者之间也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

在很多专家看来,环境执法不到位,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缺少具备相应素质的执法队伍。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部主任沈晓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企业肆意违法的成本低、环保部门压力大,执法能力不足。县一级的环保部门由于编制问题缺乏人员、技术、知识储备。“我国的公务员编制对于国家来说是各个部门总量控制的,环保部门要增加就必须要别的部门减少,所以虽然环保部门呼吁了很久,但是还是控制得很严格。”沈晓悦说。

《建议》认为空气质量管理应当按照科学指导决策的原则,推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模式。若要决策有较好的科学基础,则需要大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支持,包括监测数据分析人员、空气质量模型技术人员、经济专家、能源专家、交通专家等。

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美国,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大气相关工作的政府环保人员超过1400人;在州层面,加州大气资源管理局有近1300人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相比之下,中国无论在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的人员数量和美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篇2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17-01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分析

1.1噪声污染的危害及现状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得到以下数据:全国73.7%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72.5%。全国97.3%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和较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97.3%。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88.4%,夜间达标率为72.8%。

1.2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等11个部门联合《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主要目标为: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上述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否有效可行。

1.3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存在的缺陷

(1)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所以我国环境污染的概念采用“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这种模式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的质疑。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噪声污染的治理和惩罚而迁移到郊区甚至是广大偏远农村地区,尽管噪声达到超标标准但是并没有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这是不是属于噪声污染范畴?相反的,还有一些低频噪声,完全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却严重影响了周围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属不属于噪声污染?

(2)公民安静权的缺位。

环境噪声污染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环境权中的安静权。从法律的视角看,安静权是指保障公民享有的、不被环境噪声污染的安静生活的权利。因此,在立法中有必要对安静权设立明确可行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立法中确立安静权,公民才能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理直气壮的提讼,其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确立安静权,才能使公众的环保观念得以强化,有效确保公众的声环境质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环境基本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民安静权,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没有规定。

(3)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理论上看,这种有统有分的管理体制似乎结合了噪声污染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的实际,是一种多头监管的理想模式。但在实际管理中,这种有统有分、多龙治水的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导致发生噪声污染事件时,几个部门同时过问,交叉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或者相关部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致使“噪声依旧”。比如,目前公众普遍反映强烈频频投诉的KTV、夜店等娱乐场所噪音扰民事件,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由文化部门颁发的,其经营管理可能有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其噪声污染有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这样以来,看似合理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漏洞百出。

(4)噪声污染防治基本制度不完善。

噪音防控法律制度是噪音控制的关键,一部法律是否能够起到保护环境和污染防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是否先进可行及有效。纵观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噪声排放申报制度而未规定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不全面以及对期限、权限、事后跟踪检测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对象不全面;排放标准混乱,许多新型噪声不知适用哪种排放标准,没有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检测制度太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2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建议

2.1对噪声污染概念的修改建议

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逻辑起点,它决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方向,所以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必须先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确实存在着巨大的逻辑缺陷,导致在现实实际中存在不可弥补的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噪声污染的概念应该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造成声环境质量下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2对管理体制的修改建议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详细划分对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和分工,只是规定了似乎很理想的多头监管模式,这种多头监管模式在实际执法中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漏洞百出。不过这一问题似乎正在得到有效解决,因为在我国各个地方制定的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逐渐探索出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噪声排放归到不同行业的管理机关进行管理。比如:《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3对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议

本人建议作出以下修改:第一,增加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遥相呼应,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第二,详细规定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变更申报的内容、程序等等。第三,应特别说明一下关于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建议由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而不是向《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由政府部门核发许可证。因为核发审批部门要随时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让政府直接操作不太合适,同时环保部门的专业性和技术也胜于政府。第四,对申报的内容以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严重排污者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4对农村噪声污染防治的补充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为主线,而忽视了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在内容方面,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城市生活噪声污染,忽视了对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所以建议把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的内容在修改后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所体现。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地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篇3

【关键词】海洋污染;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09-01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际间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加强。自二十世纪中期国际社会开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至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己经基本形成。同时对我国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我国加强海洋法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国海洋法制保护系统。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1967年3月18日,“托雷·坎永”号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从此国际社会才开始重视海洋污染。之后在1969年召开布鲁塞尔会议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遇有油污损害事故公海干预公约》调整的内容只针对油污污染源,管辖权坚持船旗国管辖。

1972年6月5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首次将坏境问题提上最高的国际政治议程。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在于达成了以下四项协议:一是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二是确定了扩大的国际行动计划;三是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常设的环境秘书处;四是设立一项1亿美元的环境基金,以满足会后5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探讨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这次会议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l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

(一)保护海洋环境是世界各国的义务

在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各国确立了各国的海上权力,这也有效的促进了各国对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会上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明示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依据国际法制定国内法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是各国的责任与义务。

(二)从单方面针对船舶污染到各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

最早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针对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染事故。1980年代以后,许多国际公约对所有可能造成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做了分类,对国际海洋环境实行全面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从针对特定来源(船舶)之单一物质(油)污染往全面控制各类污染源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三)转变船舶污染管制方式

对船舶污染管制方式由单纯的船旗国管制转变为船旗国、港口国与沿海国共同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了传统的船旗国管制原则,另外也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沿海国或者港口国也有权管制外国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行为。

(四)国际组织愈发重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主管组织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即应该积极参加此类国际组织;又有义务按照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制度完成其国内立法工作。

三、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影响

海洋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海洋保护十分重视。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船舶防污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海洋环境立法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也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国家行动方案》,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环境立法逐步缩小了与国际社会的差距。然而,与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发展相比,我国仍有较大的差距,在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统一、完整性方面以及海洋环境的综合管理方面,都落后于国际社会。这也是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和管理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

(二)切断海洋污染源

依据我国于1985年加入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即《伦敦公约》)的规定:增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造成的损害,严格规范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另外,依据我国1991年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即《巴塞尔公约》)的规定,禁止境外废弃物倾倒在我国的海域。

(三)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我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条约》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我国海洋环境,明确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家海事局制定的《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与修订法同时实施。根据该计划,我国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组织系统和反应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一旦发生船舶溢油事故,可迅速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把对海洋的污染减低到最小程度。

(四)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严重的污染和人为破坏使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形势严峻,国际上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也增设了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修复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对已经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战略。

参考文献:

[1]宿涛.全面整合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大趋[J].郑州人学学报,2002(3).

[2]金永明.论海洋资源开发法律制度[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6).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篇4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减少并防止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各项污染,保护好周边群众和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必須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因为建筑施工花费的时间长,长期的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许多的废物,如废钢铁、废水泥。同时在施工中也会产生许多粉尘,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的损害,因此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来减少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笔者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筑施工公司应该坚持国家政策与可持续发展观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建筑施工,达到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建筑施工时,每一项建筑活动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在下文主要分析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五个方面:(1)运输车辆及施工车辆在施工运输中所产生的地面扬尘。(2)土方的堆放、清运、场地平整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灰尘。(3)建筑材料等,如水泥在装卸、运输中产生的灰尘。(4)施工垃圾在运输和处理中产生的扬尘。(5)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车辆所排放的废气,也对大气产生严重的污染。

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生活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洗涤废水、食堂废水、冲厕水等。(2)各种建筑施工设备在清洗、使用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这些废水在排放之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产生严重的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施工活动,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进行各项操作时,产生了严重的噪音污染。(2)运输车辆,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运输车辆在运输各项建筑材料时,发出鸣笛,长时间的鸣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3)施工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发出许多噪音,这也对周边的人民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笔者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建筑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措施

笔者在上文已经分析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将结合实际对不同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施工中的环境建设。

(一)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首先,建议应该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体系。建筑施工公司在企业内部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如及时处理施工所用剩的建筑材料、使用清洁能源。其次,加强环保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危机意识,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在施工或生活中时时坚持保护周边的环境。最后,营造一个环保、清洁的社会,提高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应对大气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大气污染主要是来自五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粉尘的污染。笔者建议施工运输车辆在装载时,建筑材料不宜过满,并在车辆材料上进行遮盖、加强材料在车辆上的紧密性,及时处理那些从车辆中散落的材料;合理管制施工现场,统一堆放石材、水泥等建筑施工材料,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减少这些材料的搬运次数;对施工现场进行设围栏,尽量减少扬尘的扩散范围。

(三)应对水污染的保护措施

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水污染。应该加强各类运输车辆或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机油、燃油,那些废弃的油脂物不能随意排放进河流或水体中,要先进行一定的处理;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要科学处理,循环运用,冲洗厕所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施工设备在使用一定时间之后,需要进行清洗,那么对于这些设备清洗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如河流中,需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以达到水资源的保护目的,完成对整个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

(四)应对噪音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为了减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笔者建议在施工中使用一些高科技的噪音屏蔽设备,运用低噪音的建筑施工办法;加强运输辆的科学管理,减少夜晚运输,并减少车辆鸣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晚避免噪音大的活动,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循相关的噪音规定。通过这些措施来减少噪音污染,建设一个低噪音的社会。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虽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只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可以减少建筑施工的污染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建设环保、绿色、和谐的环境尽一份自己的责任,也希望施工建筑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科学地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1]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15(02):86~87.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篇5

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钱自行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与此同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在全省率先实施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由相关涉海企业出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对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引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共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近300万元,并于2008年7-8月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资源增殖放流。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篇6

“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家里现代化、屋外脏乱差”,是当前一些农村生活环境的真实写照。来自广东省政协《关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调研报告》,更是让人“触目惊心”。调查报告显示,广东化肥施用强度高达852.4公斤/公顷,是发达国家警戒线的3.8倍;农药使用量为40.27公斤/公顷,是发达国家对应限值的5.75倍。广东全省仍有38个县(市、区)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每天有72万吨的工业污水(约占全省农村日产工业污水总量的25%)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森林城市、宜居城市、山水城市……提起改善生活环境,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城市。然而,当下农村消费向城里看齐,“生活污染”也在慢慢“接轨”。乡亲们腰包鼓了,敢消费了,包装盒、塑料袋、饮料罐,产生的垃圾不比城里少。可乡村的卫生基础设施比较少,有“产”无“出”,形成“垃圾围村”。甚至,不少在城里无法立足的高耗能、高污染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异地搬迁”,造成“工业污染下乡”之虞。

与恶化程度相比,农村生活环境被关注的程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等方面严重不协调,这些因素使得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后,其治理难度又比城市大得多。但是,农村的生态环境,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各种污染最终还会通过水、大气和食品污染等渠道影响到城市人口。城乡之间唇齿相依,同在一片蓝天下,一旦农村的生态屏障遭到重创,终有一日会带来影响全局的环境灾难。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我的老师作文500字范文(整理28篇)

    - 阅0

    我的老师作文500字篇1我有一位可亲可敬的老师,她就是我的语文杨老师。杨老师弯弯的眉毛下有一双黑葡萄一样又黑又明亮的大眼睛,短短的头发看起来非常整齐干净,白白的皮肤,红彤.....

    二年级期末总结范文(整理10篇)

    - 阅0

    二年级期末总结范文篇1本学期我担任二年级的语文教学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学生取得一些提高,同时,我也收获颇多。在这一学期的工作中,有成绩,也有失误;有经验,也有教训。现就本学.....

    仓库人员年终个人工作总结范文(整

    - 阅0

    仓库人员年终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篇1回首今年的工作,有与同事的联手攻关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的惆怅,时间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一年伴随着新年伊始而即将来临。现就本.....

    车间质量工作总结范文(整理6篇)

    - 阅0

    车间质量工作总结篇1一、工作概述:根据审计室要求完成生产车间相关核算工作;根据人员工资情况对劳动工时定额进行核定;月生产完成产品的分类统计及产值核算;对车间设备、物品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