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申报材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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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申报材料篇1

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支持建设福建自贸试验区展示厅,采用宣传展板、多媒体电子化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展示福建自贸试验区挂牌以来建设成果、重点平台建设和改革创新红利,打造福建自贸试验区宣传展示的主要平台。

二、支持标准、金额和申报条件

按照项目法,专项资金对2022—2022年建设运行的福建自贸试验区宣传展示平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1.支持对象:福建自贸试验区宣传展示平台的建设运营主体。

2.申报条件:福建自贸试验区展示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采用宣传展板、多媒体电子化等方式展示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果。

3.支持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福建自贸试验区展示厅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展示厅建设费全额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格式

申报材料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14-1)、A4版面简装成册,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4-2);

2.资金申报表、佐证材料(附件14-3);

3.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根据实际情况,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项目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的纸质材料送省商务厅(自贸办)3份,并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zmzhxtc@swt.fujian.gov.cn。

(二)省商务厅(自贸办)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同一项目获得多项省级财政支持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通知及附件相关申报材料可从省商务厅门户网站(fie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省商务厅自贸宣传推广处阮世明0591-87834429

附件:14-1.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14-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14-3.资金申报表

附件14-1

资金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

所属片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材料清单:

l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l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

l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l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

附件14-2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严格按照《2022年福建自贸试验区重点平台建设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申报”项目,对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单位印章:

2022年月日

附件14-3

资金申报表

一、企业(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机构)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所属片区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性质

进出口经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单位

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二选一)

法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企业(机构)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工作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资金支持金额:万元

福建自贸试验区宣传展示平台

对照申报要求,介绍建设进展情况

展示厅面积(平方米)

展示方式

三、部门审核情况

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失业申报材料篇2

【关键词】职称评审功能设计管理系统

职称是反映高校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的评聘直接关系到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其教学积极性和学术研究主动性的发挥,但在实际职称评审过程中,繁琐的申报材料,复杂的业务流程,导致大致重复无效的工作,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偏离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点,降低了工作效率。随着信息技术在办公领域的广泛应用,亟待设计一套适合高校、能够实现职称网上申报、无纸化审核的信息系统,以减轻申报者、专家评委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审中的工作负担,提升职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用户需求分析

日前,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日渐成熟,主要划分为申报阶段、审核阶段、评审阶段和审批阶段。申报阶段: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各种职称材料向学校人事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阶段:人事职能部门组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同时进行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评审阶段: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评审;审批阶段: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整个职称评审工作主要采用传统工作模式,关联的人员、部门众多,而且申报材料繁多、处理流程复杂,再加上评审时间紧张,申报者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在穿梭于人事、教学、科研等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开具各种证明材料、签字、盖章、打印;人事职能部门加班加点审核资格和各种材料,产生大量重复性劳动;评审专家往往迫于时间紧、材料多等原因,只能直接依据学校的评审标准,草率、简单地进行评判。这种传统运作模式因其工作量大、效率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使得大量时间集中于繁杂的申报表格填写和材料的审核,过于强调职称评聘的申报环节和审核环节,而忽视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核心应该是评审环节,而前两个环节中申报材料的汇总与审核都是为评审环节服务的,最终一方面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失去职称评审的公正、公平。基于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对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需求主要集中于:

(1)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之间能够进行实时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2)职称申报人员实现在线申报,职称评审反馈信息查看;

(3)行政职能部门分别处理职称申报人员的相关事务,实现在线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

(4)评审专家实现在线申报材料查看、考核标准查看、打分、表决等。

2系统功能设计

根据用户的需求分析,不难发现在职称申报人员、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之间建立一个沟通的平台,解决职称评审中效率和公平是系统功能设计应该考虑的重点。因此,按照用户权限不同划分高校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主要分为行政职能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以及后台管理四个子系统组成,其具体功能结构图如图1。

各子系统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2.1行政职能部门

(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是组织职称评审的关键部门,具体如下:

2.1.1人事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职称评审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职称评审信息;查看申报者业绩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材料审核;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组织专家评审;量化统计分值;评审结果公示与上报等功能。

2.1.2教学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教学奖励情况,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等教学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1.3科研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科研完成情况,科研级别认定情况等科研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2评审专家

具体实现在线评审。具体包括:评审标准信息查看;评审材料查看;在线打分等功能。

2.3申报人员

具体实现在线申报,具体包括:提出申请、业绩材料提交、人事、教学、科研信息等实时核对、公示和结果等信息查看等功能。

2.4后台管理功能

主要面向系统管理员,实现整个系统基础数据(包括申报者基本信息、职称信息、评审专家信息、人事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等)的管理及维护;实现各种用户身份、密码、访问权限的分配和修改。

作者简介

蔡金伟(1985-),女,河南省南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学位。现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失业申报材料篇3

1.关于网上报名材料与现场报名材料的审核

安徽省推行施工安全许可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其核心目的是为加强行业与企业管理。尤其是推行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现代行业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安全与效益最大化平衡。培训机构启动网上报名服务具有成本低,不受时间地点限制,24小时全天候实施服务,有效地避免资源浪费,减少人员提高效率。系统提供了提醒进度、信息交流、首次和延期考核报名、资料打印以及打回人员、考试成绩、注册信息查询,还提供了分类统计培训考核统计等。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因而得到广泛认可。网上报名的好处在于及时性、随机性,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利用白天晚上任何时间段上传申报材料。而现场报名好处在于复核材料正确信息和确定申报材料真假。因此二者缺一不可。然而现行各培训机构对规范申报材料尚未有统一标准,如首次申请的体检表、延期申请的企业管理档案等。建议:现行申报材料上体检表时限3个月有效期,应延长至6个月或一年。制定统一更为具体体检项目和更为详实企业管理档案内容以及继续教育证明统一样式。

2.关于特种作业培训人员的现况

从目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水平来看,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文化层次要求在初中学历,大多数学员是没有机会经过正规专业学习的。从网上报名统计来看,初中文化水平的特种作业人员约占总数的40%;高中、技校、职专、中专等专业水平的约占16%;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约占10%。从从事的工种种类来看,申报培训工种与企业实际要求专业分配尚不匹配,建筑电工、建筑电焊工以及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作业操作简单的工种,以企业名义申报人员比例较大,施工升降机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较多。尤其建筑架子工,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增多且一级架业门坎不高,申报架业的公司增多,因此申报普通脚手架人数约占总人数的40%。从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都普遍存在年纪偏大的现象。还有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企业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大都为申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普遍存在随施工部位不同、施工进度不同随施工对象流动的现象,使得企业对在职的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存在顾虑,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在企业投资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后,容易出现人才流失现象,使得企业损失人力、物力、财力。企业于是寻求折中做法,让自己企业的行管人员参与考证行列,而真正需要培训的一线实际操作人员却未得到必要的培训。这就与培训用于上岗相悖。这种现象在3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较为突出。此外,由于人才流动变化,获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常常得不到有效延期,所持证书经常过期失效,造成损失和资源浪费。也是需要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另外结合工地现场进行培训,寻求培训方式灵活性,也是值得探讨研究的。建议现行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是解决人员频繁流动很好的举措。另外还要鼓励企业建立一种员工培训的个人投资回报机制,使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薪酬、晋升有机联系起来,以增强工作人员的自我投资意识,从而避免培训后人才流失现象发生。企业可设立培训总结报告奖励措施,调动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杜绝以应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目的才办证的现象。

3.关于师资及管理人员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大、种类多,原有省内首批培训的特训教师数量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市级监管层管理者面对繁重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以及审核工作,其任务繁杂也是力不从心。集中在资料审核、准考证的办理,办证打证上。建议能不能通过网上报名,通过技术手段自动生成可打印的准考证,像建造师资格考试一样。现行的证书打印系统虽然已经很厉害了,但是照片也是不能自动生成,我们期待更高的系统,把管理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关注到培训考核上来。

4.关于培训时间及费用

关于培训时间及费用《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了最低培训学时,即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建筑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实际操作不得少于8小时,起重类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实际操作不得少于16小时。同时也规定了最高收费标准,即非起重类培训考核不得超过400元,起重类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培训考核不得超过600元。。对此尚无异议。我这里指的是年度培训期数,有的地区一年2次,有的地区一年3次,有的地区一个月一次,这对于首次考核没什么影响,而对于延期考核以及补考人员就有影响了,按规定要求:申请人第一次理论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可就近参加下一批次的考核;第一次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的,补考应在理论考核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意思是说理论成绩有效期只有3个月,这对于有的地区一年只有两次培训机会的,实际上就不存在补考一说了。建议补考有效期延长至6个月或一年,如考驾驶证,理论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5.关于考试试卷及考核项目

现行试卷大都有市级监管部门汇集专家出卷,有考试内容与培训内容,与企业实际要求相互脱节,各地制卷标准不一,缺乏交流。实际操作考核项目也标准不一。建议建立标准化试题库,像考驾照一样操作形式,操作实践考核则按科目分阶段考核。

6.关于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在本地的异地企业,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有临时性、应付性想法。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往往不到位,网上上传假资料假信息,考试考核过程中也有替考现象。本地企业也有等着办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企业资质年审后便万事大吉的思想。建议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对于上传假资料、假信息考试考核过程中的替考现象,给予诚信记录。

二、结语

失业申报材料篇4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在“就业补助”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通过追加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方式拨付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结算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内实际拨付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汇总,并附明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核拨补助资金的基础材料,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数据材料核对,数据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填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和呆账损失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经办银行将年度内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相应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经办银行呆账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并附区县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对呆账损失补偿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连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区县财政局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其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经办银行手续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于每年*月*日前,将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本年度实际新发放贷款汇总表及明细表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编制本区县银行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经办银行每年*月*日内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本年度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对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的审核意见和经办银行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九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区县财政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对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条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系统《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区县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及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末。

第十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经办银行之间可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建立联席制度,协同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条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区县财政局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市财政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市财政局要对区县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的工作加强协调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真审核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资格和办理财政贴息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失业申报材料篇5

二Oxx年九月二十八日(证明单位盖章)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内成年人口持丢失补领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户口簿遗失报告

西溪派出所:

本人(户主),身份证号码,户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因年

月日在(地点)遗失(失窃)居民户口簿,现要求派出所给予补办,证明《户口本丢失证明》。特此报告。

户主签名:

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签名:

年月日

(注:居民户口簿遗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签名,由户主持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原件补办;集体户口簿遗失另需加盖户口挂靠单位公章。)

一、办理条件

本市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簿。

一、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失业申报材料篇6

下面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如上述相关材料不能齐备,则视为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居委会不能将其申请上报。申请人所应提供的材料齐备后,居委会要首先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的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然后,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其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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