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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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篇1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融合;建议

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按照保险的性质我可以大致将其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和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险费用膨胀的背景下,全球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搭配的三支柱社会保障体系。而三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就是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非常密切的融合,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新特点。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

1实施方式。社会保险一般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商业保险的实施大多采取自愿方式。

2管理方式。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管理或政府的权威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方的需要和缴费能力所提供的管理,采用商业化管理方式。

3经营目的。国家举办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安定为宗旨,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在为社会提供丰富保险产品的同时,以盈利作为经营的目的。

4保障程度。社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有关社会问题而对国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经济保障,具有保障国民最基本生活的特点,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采取市场经营原则,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保险原则,可以提供充分的保障。

5保险费负担。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则是由投保方自己负担。

(二)两者的联系

首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基于特定风险事故的共同分担,都基于相同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技术机制。其次,它们都是处理偶然性损失。再次,同样进行风险转移。在商业保险中,纯粹的风险都转移到保险人身上;在社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风险都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社会保险制度系统上,通过风险转移机制,提供社会保障。而且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最后,两者都须缴纳足够的保险费来应付保险制度所需费用。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互补与融合

(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互补

1社会保险普及率的提高,有利于商业保险市场结构的优化以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发展,增加了城市居民对保险概念的认知程度,加强了城市居民的保险意识,从而带动了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2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的不足,它可以充分发挥其机动灵活、富于效率的特点来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

3商业保险是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工具。商业保险具有较为完善的年金产品设计、寿险精算,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关键技术,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而且商业保险产品设计灵活多变,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业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此外,商业保险通过长时间地经营商业退休金业务和其他长期寿险业务,积累了大量经验,初步培育了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

1保障功能的融合。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所起的保障作用有限。一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当他们遭遇有关风险事故时能分别从社会保障机构和商业保险企业得到保险给付,两种保险可以并行不悖,满足公民多层次需要,共同构成对公民的经济保障。

2保障范围的融合。社会保险只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而商业保险就不同,险种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如果说社会保险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要求的话,那么商业保险满足人们多层次的、特殊的保障需求,两者在范围上是互补的。

三、从医疗保险的角度,提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互补的对策及建议

(一)纳入体系划定范围

国家在医疗改革的方向选择上无论是选择“政府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都应将商业医疗保险放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之内加以考虑。强化政府责任,尽可能的满足更多人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应是政府的首要目标。一方面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逐步提高覆盖率,制定出一定的推进进度,引导保险公司改变业务经营方向,逐步退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相似的业务,避免因国家政策变动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对于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需求,应鼓励发展自愿性质的商业保险。而政府在其中,应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二)推行规范的制度保证与扶持,积极的引导

在探索社会医疗保险同商业医疗保险融合互补的方式时,可以考虑在总结各地情况的基础上,推行规范的制度。有了制度性的规定,在运行中才有参照的依据,才利于长期稳定的发展。另外,国家应鼓励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从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规范行业、机构助力等方面进行。国家还应及时调整改革方向,加大改革力度,创造适应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需求的新的医疗卫生体制新格局,引导商业医疗保险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融合互补,鼓励更多模式的创新。

(三)增强风险控制加强人才建设

除了政府的各方面扶持外,保险公司自身也要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强“供方控制”和“需方控制”,严把服务和理赔关,通过与社保机构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监管。一方面,从外部引进人才,可以聘请有相关融合互补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才直接加入。另一方面,从内部培养人才。从内外部相结合双管齐下可以实现现期与长期的人才利用和储备机制,这对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融合、互补现有项目的完善和新形式的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篇2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提升商业保险自身科学发展水平保险业实现自身发展,必须立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保险的需求。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体制转换的加剧和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使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显出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各类风险增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成为应对时代变革的一剂良方,同时也为参与社会管理各行各业特别是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业顺应时代潮流,拓展经营思路,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涵,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更好地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商业保险应有作用的同时,提升保险业自身科学发展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4],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个要求,客观上提升了保险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促进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制度安排[5],是支持经济建设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限于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国家所能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险水平还比较低,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需求。这种情况,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部门合作,补充当前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与基本的社会保险一起,共同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目标。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赋予商业保险必要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促进解决商业保险自身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着诸如“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粗放经营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市场秩序不规范、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依然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6]等诸多瓶颈,不但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金融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与国家对保险业在社会管理中的战略定位不相适应。为应对参与社会管理建设所带来的新课题、新挑战,承担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找准定位,强化服务理念,大胆实施创新战略,深入研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准确把握保险业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动理念、体制、机制、产品、服务、方法和手段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通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有效提升保险业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创新发展能力、业务拓展能力。

二、商业保险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篇3

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商业保险定位于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能够有效地减轻政府压力,能够有效地稳定社会生活,是建立和健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截止2014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8.4亿人,全国总体人群覆盖率达61%。全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97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到8.02亿,总参保人数总和超过13亿人,表明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每年保持快速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受到人口多、基础差、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相对滞后,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有待提升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处于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的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缴费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同时,企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也有损社会公平。因此,不同群体的多种保险制度并存,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中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导致社会保障体系有失公允,公平性有待提升。

(二)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不强造成政府财政的潜在风险财政部《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基本养老支出为1.90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为1.87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首次低于收入。而大多数地方养老金存在较大的缺口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了,一些欠发达地区动用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等有结余的基金发放养老金已是公开的秘密。

(三)相关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尚未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统筹层次低,缺乏科学性。在养老保障方面,全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员工缺乏补充养老保险,尚未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处于核心地位。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社会保险而言的,它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一)商业保险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实现多支柱保障社会保障部分主要由政府。商业保障能够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并且不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

(二)商业保险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保障水平随着国民收入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基本的社会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可以细分保险市场,更全面的涵盖社会保障无法触及的领域,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灵活精准设计符合社会现象的新险种。

(三)商业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加快社会保障建设商业保险属于市场行为,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和长期的稳定性。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会受到投保人的地理身份等条件的限制,也就不存在复杂不易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商业保险开始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调“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标志着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有关这些领域的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日益庞大。2014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1587亿元,同比增长41%。2000年至今,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25%,目前,全国有10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2300多个。

四、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将商业保险建设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依旧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仍需通力合作,不断改革创新。

(一)明确商业保险的定位,正确认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质,所以需要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同时,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商业保险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保险机构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吸取教训,同时立足我国特色,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大对产品、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特色的,有效的保险与保障结合方式。

(三)加大保障产品创新力度,加强投资运营能力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村失地人口,进城务工人口数量庞大,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广度还是力度都明显不足。商业保险有必要在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障上加大产品的创新力度,弥补社会保险投入的不足,为自己赢得市场。同时,随着国民收入的提升,中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庞大,过去的养老、健康等保险已经不太能满足较高收入阶层的需求。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篇4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篇5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是市场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物。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德国,而美国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发表了著名的《费城宣言》,其提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措施,在此之后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便被广泛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得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就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机构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以商业化或市场化为原则而经营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则是企业,所以说商业保险所追求的是企业的获利与投资者的收益。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所以说,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险与财产险两部分。人身险则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财产保险则由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构成。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或市场行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而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法面向全体公民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各项保障措施的统称,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为解决社会问题或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实施的重大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幸福的一种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性保障措施构成。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重建或者说是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初建的历史阶段,在着手实施的同时应注意吸取发达国家高福利的经验教训及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和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状。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正处于两难的境地:既要发展,又要适应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所以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借鉴吸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上,是公民养老、减轻社会负担所必须的。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分歧也主要几种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原我国保险学会会长许涤新曾指出:“把社会保险同商业性质的金融保险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包办社会保险工作的主张,至少是一种对金融保险事业的性质的误解”。[1]从经济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程,是调节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为了效率,第二次分配便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经济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安居乐业的有效制度。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必要的扶贫救济以外,还应提供更为广泛的保障与福利,已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保险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建立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业保险是双方自愿投保,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目的不同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的建立关系我国整个国家是否能够持续发展、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步提高和社会能否安定有序。而商业保险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利益,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的,是一种经营行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学理上有这样一种观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

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大社会保险的推行,同时,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保障公民生活稳定。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相辅相成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主要体现在承保对象、业务范围、补偿水平等方面。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承保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部分私营企业和农民都没有参保,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较少,其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民的的保险待遇水平也不高。这样,对于需要高水平生活保障的人群来说,他们就会选择商业保险来进行有益补充。

作为一种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对那些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公民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风险保障,使其获得了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障的公民享有相同或相近的风险保障待遇,解除了大多数公民对意外伤害风险和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当社会保障水平因我国经济实力有限而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时,商业保险则可以放大整个保险资源,提高保障水平,增加险别,使的被保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的增加福利。(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2月;

[2]罗三秀:《寿险公司团险业务增长疲劳,国寿平安或寻求新渠道》,载于《证券日报》,2009年5月;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篇6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补充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相关概念

1.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1.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3.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李政伦,李军.医疗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3]卢祖洵.社会医疗保险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4]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07):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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