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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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篇1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

境外投资篇2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环境三打二建

一、改善政治环境的思考

1、进一步维护湛江政局的稳定性,加强政策的连续性。第一,稳定的政局是诱导外商投资企业来湛江进行长期高技术项目投资的重要因素,也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根本保障,更是湛江进行经济建设的必要前提。在一项问卷调查中,有11%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湛江政局的稳定性还有待提高,要加大对投资环境破坏者的打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入湛江投资者遭到野蛮“礼遇”。第二,湛江市政府及各地县乡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政策时,一定要加强政策的连续性。虽然各届政府会有自己的施政方针和目标,但应使这些变化的程度和频率尽量小。在问卷调查中,有28%的企业都提出了湛江政策连续性有待加强的意见,可见,湛江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不足,需要下大力气进行调整改善。

2、完善湛江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引进、引导及优惠政策。第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湛江投资的整体政策上,要加大对中央大力支持更多地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运用。对于这些政策,湛江要加大学习宣传,并结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加强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制定一系列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符合湛江市情、符合开放、开发要求的配套政策,并清理废除不利外资进入的政策规定和带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政策措施。第二,政府要根据湛江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引进适合该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从整体来看,当前湛江应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矿产资源深度利用、原材料深加工、机械设备开发、农产品深加工、环保产品开发制造、旅游资源开发、现代物流等领域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第三,从湛江的实际情况看,不仅要注重吸收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来投资,也要注重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增资扩产,尤其要注重已进入湛江市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扩大投资规模的动向。第四,湛江地处沿海,出口运输成本低,因此,应多吸引出口创汇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第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定位由实行优惠政策向国民待遇逐渐转变,但目前对市内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依旧实施合理的优惠政策。

二、改善经济环境的思考

1、促进经济基础环境的改善。积极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使居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并改善居民就业情况,加大湛江对外开放的力度。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不断进入的最重要的经济环境。

2、大力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湛江投资的融资环境。国际投资实践表明,外来投资者有相当一部分资金需要在投资当地筹集。为给这些投资者创造条件,可参考以下几点进行改革。首先,合理调整现有金融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限制;采取倾斜政策,适当增加区域性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设立湛江开发投资基金,在湛江优先进行金融制度与金融工具方面的创新试验;积极推动市内金融机构向国外延伸金融业务。其次,吸引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湛江开设分支行,放宽外资银行在湛江的经营范围。银行目前不单限于金融业务,而且是信息、资本、企业的综合体。

3、加快市场化步伐,建立健全市场体系。要加快建立以湛江为中心,以县区、集镇为纽带,与全国市场结合一体的健全的市场体系。结合广东的“三打二建”整顿、净化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全社会诚信观念,大力整肃信用秩序,打击逃废债务、不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

4、注重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的消化研发能力。一方面,湛江崛起的关键在投资,吸引投资的关键靠具有创新思维的人才,提高人才素质,特别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加强对外来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及自我技术的研究开发能力。湛江现在已经从国外及国内发达地区引进了很多的先进技术,因此,相关人员要加强对这些先进技术的掌握,将它充分地消化吸收,并且不能只是一味地依赖外来引进技术,而应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并将之投入生产。

三、改善基础设施环境的思考

基础设施落后、投资环境较差是制约湛江开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不仅是湛江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而且对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产生了显著的制约作用。因此,必须在湛江建设较为发达的交通、邮电、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系统,为湛江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奠定必不可少的基础。

1、加强交通运输的建设,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加强铁路、空运干线建设。湛江要以增强整体运输能力为目标,以公路建设为重点,以提高运输能力为中心,建立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综合运输网络体系。

2、改善湛江的通讯能力。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运营高效、安全可靠、覆盖全省的高速宽带网。大力发展数据及多媒体通信网和电话网,推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

境外投资篇3

[关键词]境外投资;国际避税港;控股公司;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43-02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筹划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不明之处或差异,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尽可能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学会合理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及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减轻全球税收负担,增强自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一、国际避税港概述

国际避税港,也被称为“避税地”,通常是指某一国或某一地区出于吸引外贸、发展经济等因素的考虑,采取低税、免税或税收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

理想的国际避税港应具备的条件:国家政治稳定、外汇不受管制、政府限制最小化,公司法有利于控股公司的运作;对股息和利息收入征收低额预提税或免征预提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广泛的多边税收协定。当然,不可能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在选择避税港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因素。

有些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些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例如,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分别实行了特定的税收优惠,使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享受到低税负的利益,因而被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称为国际避税港。

二、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

由于境外投资目标国家一般是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来决定的,如果目标国家与中国及其他国家签有多边税收协定,则可享受多边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与目标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导管公司,即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使公司的全球税负大幅降低。

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有效的避税手段,可以充分发挥导管公司的作用,利用其所在国家与目标国之间的多边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缔约国相互征收的税负。

三、海外投资案例分析

1.背景介绍

我国公司2009年8月与意大利B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并报商务部审批在荷兰成立合资公司,2009年9月获商务部批准,并于同年10月完成在荷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2010年1月完成对意大利项目C公司的收购,基本完成了境外投资组织框架。

A公司境外投资光伏电站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在意大利投资建造光伏电站,从而带动国内光伏产品的销售,光伏电站建成后,主要以出售电站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有股东借款、银行融资,主要涉及利息预提税,而电站建成出售后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

在欧洲,荷兰作为较早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国家之一,其在建立和实行合理的税制及先进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还是世界知名的避税港之一。荷兰倾向采用较具弹性且自由化的税制,以吸引外商投资。A公司光伏电站项目设在意大利,意大利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意大利对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提税等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适的国家成立控股公司尤为重要。综上考虑,A公司选择在荷兰成立一个中介性的国际控股投资公司,通过该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活动,利用荷兰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优惠条款,达到降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税负的目的。

2.荷兰税收筹划的优势

(1)利息预提税

荷兰税法规定仅对股息课征预提所得税,而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所得税。

(2)股息预提税

荷兰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5%,与荷兰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另外,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导政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无论是欧盟其他国家支付给荷兰的股息,还是从荷兰支付到其他欧盟国家的股息,其股息预提所得税都是0。中国与荷兰签有税收协定,所以中国企业在荷兰投资赚取的股息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

(3)资本利得税

荷兰于2007年1月1日开始采用新税制,提供更优化的参股免税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资本利得不征税。

3.A公司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投资意大利电站项目总投资10000万欧元,其中20%通过股东借款,80%通过银行融资,借款年利率均为6%。项目一年后建设完成,并以11000万欧元出售,获利1000万欧元。

(1)如果A公司直接在意大利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投资建造光伏电站。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利息预提税为12.5%,根据中意税收协定,利息预提税可以降到10%,同时意大利对非居民公司的资本利得税为27.5%。

因此,A公司在收取意大利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出售意大利子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收取的利息=10000*20%*6%=120万欧元

利息预提税=120*10%=12万欧元

资本利得税=1000*27.5%=275万欧元

(2)如果A公司通过在荷兰成立控股公司,并通过荷兰公司在意大利成立子公司,从而将股东借款、银行融资等逐级输送到意大利子公司,并通过意大利子公司投资建造光伏电站。这样,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对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利息支付免收利息预提税,同样荷兰税法也不对利息收入和支付征收利息预提税。

意大利对资本利得实行参股免税机制,对居民公司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国家,资本利得的95%免税,仅对资本利得的5%缴纳27.5%的资本利得税,即征收1.375%的资本利得税。荷兰也实行参股免税机制,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因此,A公司在收取荷兰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荷兰子公司收取意大利孙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荷兰子公司出售意大利孙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利息预提税=0

资本利得税=1000*1.375%=13.75万欧元

荷兰公司将获得的资本利得净额986.25万欧元作为股息全部划回到中国,根据税收协定,荷兰对划回中国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股息预提税=986.25*10%=98.625万欧元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也就是说,境外投资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如果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则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将上述资料汇总,并考虑中国的税收抵免政策,税负情况见表1、表2:

从表1与表2的对比可以发现,A公司通过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理的国家建立控股公司作为境外投资的导管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大大增强公司的全球竞争能力,加快公司“走出去”的战略步伐。

[参考文献]

[1]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

境外投资篇4

应对和化解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的东道国风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既需要企业积极主动的采取“自救”措施,更需要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只有二者共同努力才能成功规避境外投资风险。我国要成功实施资源能源类企业“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就必须建立一套具有企业和政府协同效应的风险防范策略。

企业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的对策

面对在东道国所遇到各种经营过程中的投资风险,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经营境外投资项目过程中,应当“未雨绸缪”或“及时补救”,在风险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充分评估,及时制定应对各种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处置措施(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多年积累形成的应对跨国投资风险的诸多做法,非常值得我国企业认真学习借鉴)。具体来说,企业应对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1、必须依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外资”和“外商”,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东道国长期立足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必要前提就是要依法经营,认真遵守当地有关税法、反商业贿赂法、环保法、劳工保障法、工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等法律,应当说这是我国企业避免投资风险的根本因素。另外,我国企业到东道国进行投资经营,能够获得我国所需的重要矿产资源能源等重大利益,在获得利益的同时我们应当对东道国当地社会有所回报,因此,我国企业还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力争成为受东道国欢迎的“友好型”外来投资者。

2、必须预先进行投资前的风险评估

要有效化解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各种经营风险,我国企业就必须坚持积极主动、冷静审慎的重视态度,树立并牢记风险规避意识,设计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环节,稳妥落实风险防范工作,合理安排风险化解措施,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的投资战略,这就要求我国企业认真对拟投资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预先风险评估。如,我国企业应深入了解东道国对资源能源类外资企业的政策、东道国国内各个政党的政治势力情势及其对外资的态度,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的关系等。针对程度不同,将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我国企业应努力做到“放弃高风险投资、管理中档风险、转化低层次风险”。

3、尽力实施本地化和国际化战略,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地化包括员工的本地化、融资的本地化等等。实施本地化战略,可以使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避免大量风险。如,善用东道国当地的员工并提升该国当地员工为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使公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而当企业遭遇到政策法律等风险时,很有可能造成当地的员工失去工作机会,这会迫使东道国当地的劳工组织同政府交涉,让当地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的外资政策。同时,本地人才更为熟悉东道国当地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和文化习俗,具有信息和人脉关系等优势,也有利于企业发展。因此,我国企业最好应尽量使用当地员工。当然,如果当地员工缺乏足够的经营才能和对企业的忠诚,就可能使我国企业蒙受经营上的损失,因此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当地招聘任用骨干员工及管理人员时应严谨挑选聘用。再如,如果能够与东道国的企业合作开发资源能源,不仅可以降低进入东道国的投资门槛和投资风险,也能够有更多机会享受到相关待遇,较快地融入当地社会,树立与当地“分享”利益的良好形象。再如,我国企业通过在东道国招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的融资本地化,可以将企业利益和东道国当地金融机构等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当东道国发生国有化或政策变动等投资风险时,将连带其本国相关方面受损,东道国必然“投鼠忌器”。

这里所说的国际化,是指我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时应避免将中国的理念照搬过去,不仅要从思维方式上做到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同时还应尽可能与世界有关国家的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以减少投资风险。如,我国企业可以通过与知名跨国公司、国际性银行等机构合作开发资源能源,则不仅能够利用其技术能力、跨国经营经验,同时可以借用其强大的公司背景和国家背景,使东道国不敢轻易对涉及多国利益的企业“制造”风险(因为极少有东道国政府敢于轻易冒犯数国利益)。

4、积极选择适当的补救策略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征用或国有化风险为例,在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投资风险,我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首先,做好谈判工作。在征用或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松动的余地,那么,我国企业就应该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在协商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地作出各种友好的姿态,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当然,通报给我国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联手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交流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其次,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我国企业就应该想办法争取外界的支持。包括争取东道国“朝野”政党等多方政治势力的同情、支持,寻求友好邻邦的调解和我国政府的干预。不过此策略的运用应谨慎小心。如果我国企业错误的估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东道国的决心,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第三,诉诸法律。当谈判最终破裂,东道国政府正式启动征用或国有化政策,企业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于东道国法庭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一般是先向东道国的法院,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具有良好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另一个选择就是向国际仲裁法院。目前可受理国际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高等仲裁院、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四,放弃资产所有权,争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与东道国签订管理合同,也是风险补救的一条有效途径。如委内瑞拉政府征用外国的石油公司后,同征用对象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由跨国投资者在原地继续勘探、钻井,炼油和销售。经过实践发现,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未尝不可,不一定要拥有资产、掌握股权才能牟利,交出股权同样能够获利。因此,当以上办法均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时,我国企业可以考虑放弃资产所有权,换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

我国政府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的措施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认真采取措施预防化解上述政治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投资经营风险。

1、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投

资环境

我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的对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保驾护航工作。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象历史上西方国家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矿产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因此,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政府极有必要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清醒地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了系列措施。如,2006年1月3~5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办亚洲博鳌论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相关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接触等等。再如,我国不断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设立了“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1992年起,该基金贷款先后支持我国企业在30多个受援国探讨落实援外合资合作项目40多个,较好地促进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为我国其它商业对外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国际关系基础。通过上述重大的国际、国内活动和援助合作,宣传了我国走和平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道路的坚定国策,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以及民众增强了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

2、重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国家间条约是防范跨国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如果跨国投资方的母国政府和资源能源丰富的东道国政府之间共同签订或参加了某种国家间条约,那么东道国企业跨国投资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如,近年来我国和委内瑞拉政府签订了涉及投资、税收、贸易、运输、资源能源合作的多个保护性协定,有利地推动了我国和委内瑞拉在资源能源领域的合作项目,避免了一系列投资风险。当前,有关保护跨国投资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跨国投资的专项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简称BIT)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民在对方境内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世界各国实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促进缔约国两国相互投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为缔约各方投资者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的双向性,它对我国吸引外资和促进境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破裂,使得直到目前世界上尚无关于外国投资的综合性多边投资协议,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2007年全球直接投资趋势与展望》的数据,国际投资体系正在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球BIT总数已达到2573个。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和世界上123个国家签署了BIT(我国第一个BIT于1982年与瑞典签署)。BIT的内容主要涉及投资保护的范围、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货币汇兑和争端解决等内容,我国所签订的BIT的有效期通常为10年。由于我国的多数BIT签定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鉴于进入21世纪后近些年来跨国投资的新发展,我国与相关缔约国之间的许多BIT必须根据新形势加以修订,以更有效、充分地保护我国企业作为母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投资和技术转移。值得指出的是,2008年6月,我国通过与美国举行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双方一致同意启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有关跨国投资保护的协议。我国已经于2001年加入了WTO,其关于跨国投资的保护性规定能够对我国的境外投资起到保护作用。wTO中有关国际投资的协议主要有四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专门处理对贸易具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到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方面服务贸易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与国际投资联系较为密切的是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原则,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具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用于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构成投资障碍。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补贴是在某一成员国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者价格支持和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者救济方法对其损失予以弥补。由于该协议普遍适用于一国所有内资和外资企业,因此东道国的投资激励措施可能构成该协议所定义的补贴行为而受到该协议的管制。在我国矿产资源能源类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WTO所确立的上述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规则显然适用于我国的境外投资者。

自由贸易协定(FTA)对跨国投资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的FTA中包含有投资方面的条款规则,且许多实行零关税,便利了经济要素的流动,因此,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我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与其他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谈判,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实施含有投资条款的FTA或优惠贸易安排有6个,正在谈判和计划启动的谈判有8个,涉及五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来说,我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正在与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包括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联酋、阿曼、卡塔尔和巴林六国)、冰岛、挪威、哥斯达黎加、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自由贸易区谈判。这些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和正在进行中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自由贸易区谈判,必将为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更好的投资条件和投资环境。

另外,在跨国投资保护领域,我国还先后签署了《汉城公约》(我国在1988年4月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从而,我国的投资者可以在跨国投资前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es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eAgency,简称MIGA)投保政治风险,可以在投资之后通过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解决与东道国政府的争端。

再有,1998年8月16日生效的《能源条约》是资源能源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多边条约,该条约缔约方承诺对开业后的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亦有较广泛的例外条款)。我国目前仅是该条约的观察员国身份,应争取尽快成为正式成员国,为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提供多一重的保护。再者,国际能源机构(IEA)是目前全球最重要、涉及多边合作最全面的国际组织,我国应积极争取早日成为其成员。IEA涉及国际能源合作的三种模式一共享信,鼠模式、共同目标模式和共同行为模式,其重点是应急机制,但对于增加石油和其他能源的长期供应能力也有着重要作用。IEA现有的26个成员国都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由于我国目前并不是0ECD成员国,因此我国短期内还难以成为IEA的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与IEA开始建立正式联系,1996年10月双方在北京签署了《IEA与中国政策理解备忘录》,奠定了双方接触对话和合作的框架基础)。我国当前通过与IEA的对话,可以参与其在共享信息方面的合作,学习其在石油应急机制等领域的经验,加强与其的政策协调。从2001年开始,IEA已经在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问题上向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境外投资篇5

(一)全方位境外投资支持体系

促进机构:

法国外贸保险公司在政府指导下,向本国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方面的保险服务。法国工商会体系为企业提供国外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帮助。

各类中介机构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特别是资金方面的支持。如巴黎工商会年预算4亿欧元,其中42%来自于税收;法国外贸中心年预算8亿欧元,45%来自国家拨款,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来自政府财政支持。

投资保险:

政府委托法国外贸保险公司从事支持境外投资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治险主要范围是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外汇及红利不能汇出、战争及暴动等风险,期限长达5–15年。市场开拓险,年营业额在1.5亿欧元以下的企业均可享受,目的是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轻开拓市场的前期商业负担。当中小企业在境外投资遇到重大亏损时,可通过保险返回其股本投资额的50%.

资金支持:

对于中小企业,平均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得到8千到1万欧元的国际市场开拓支持,这种支持是资质的,无需偿还。对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中央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和政府贷款,支持其对最贫穷国家和新兴市场重点开拓的国家,开展非官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税收优惠:

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入财务报表。

信息服务:

一是,依靠驻外经商参处和大区外贸局,向法国企业提供来自世界各地的经济贸易信息;

二是,法国外贸中心提供国外市场动态、产业信息、法律规定、税收规定、融资条件、国外企业需求以及出口担保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是,各类工商会,通过遍布全球的海外代表机构,建立各大区国际经贸资料中心,帮助企业掌握各种境外市场和经济政策信息。

(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职能分工:

涉及对外投资的宏观经济部门主要有经济财政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和法兰西银行国际收支司。对外经济关系总司利用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和制定政策。

审批管理:

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原则上不采取审批方式管理,仅对涉及敏感领域和敏感国家(如伊拉克)的投资实施管制(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或履行国际义务)。对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国家也仅从出资人的角度关注投资效益,不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批,而是让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自主运作。

外汇管理:

上世纪80年代初,法国对境外投资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超过1500万法郎的投资项目用汇需央行审批。1989年开始完全放开限制资本流动的外汇管制措施,刺激了法国境外投资、吸引外资双向增长,有力促进了法国企业国际化进程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税收制度:

采取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才在法国纳税,而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损益不纳入法国母公司的纳税范围。同时,为防止因避税而到境外投资或工业外迁,如果境外子公司在国外的所得税低于法国所得税的二分之一,政府要求必须将其子公司的财务纳入法国母公司之中,除非母公司能证明其投资是以当地市场销售为主,而不是出于避税目的。

(三)境外投资统计制度

统计范围:

建立一套以国际收支为基础的较为完备的境外投资统计制度,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取得10%以上股东投票权或占有企业10%以上股份,就认定为直接投资,包括股本或资本金投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借贷、垫款等。

统计内容:

主要是流量统计和存量统计。流量统计来源于企业的支付与决算申报。所有企业都要申报任何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交易和行为,对外操作年金额超过1.5亿欧元的企业,必须直接向法兰西银行申报每一笔投资和贸易(直接普遍申报制度);其他企业可归类集中申报。存量统计的信息来源与流量统计不同,主要通过央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对企业进行调查来收集信息。投资流向以法国企业对外投资到达的第一个国家为准;投资的行业按法国母公司所属行业归类。

二、对我们的借鉴和启示

1、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致力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围绕提高企业竞争力,法国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使用效率,为企业创造条件。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着眼点要放在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大力推动境外投资支持政策体系建设,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坚实的保障。

2、以企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境外投资的扶持政策

根据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对外投资的不同特点,法国政府量身定做了一整套支持措施,并辅之以统

一、简便、标准的操作程序。我国目前对境外投资的支持政策内容少,审核环节重复设置,效果也不够明显。现阶段制定实施支持政策的重点可放在金融、信息服务税收、中介机构参与等方面,以方便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选择。同时,进一步简化有关支持措施的使用程序,整合现有政策资源,集中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增加扶持政策的透明度,降低企业使用政策的成本,提高政策的利用率。

3、以宏观管理为前提,注重部门间协调和配合

随着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法国政府目前基本上实行备案申报制度。由法国对外经济关系总司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外交部、法兰西银行、国库司和税收总署等部门的工作。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手段单一,职能分散,缺乏协调。可考虑与外汇、财政、税务、银行、保险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境外投资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4、以信息统计分析为基础,不断提高宏观决策水平

法国境外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已经成为其实施科学决策的根本保证。通过深入的统计分析,主管部门能全面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政策,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我国境外投资统计工作,应在完善新近出台的境外投资统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办法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趋势性和战略性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以中介服务网络为依托,提供全面信息服务

法国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人员安排等手段,在不同层面建立中介机构服务网络,与政府的政策措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我国境外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发育尚不完善,制约了企业境外发展。可考虑由政府指导,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多种形式境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其主要作用:

一是保证企业能够及时、充分地利用政府各项支持措施;

境外投资篇6

笔者又比较以下数据“……截至11月份(指2002年),全省(指浙江省)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890家,总投产137.37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80.9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9.34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7.1%、102.7%和62.4%……”金华市2002年合同外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都比上年增长200%以上,实际到位外资总量超过前三年总和。可见,金华市在2002年的外资工作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金华市招商引资2002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与近年来重视经济发展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建设密不可分。金华市外资发展的窗口是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投资的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杭金衢高速公路已开通,金丽温高速公路已部分开通,全线开通指日可待。浙赣、金温铁路干线在此交接,金华距义乌机场不到40公里。区内体系完备,涉外宾馆、银行、商场、学校、医院、娱乐中心、体育馆、邮电通信、信息中心等硬件一应俱全。金华市为外商(包括港澳台侨胞)投资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主要可概括为:

1、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要窗口,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招商引资平台,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网络。

2、重视招商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懂外语、精专业、知法规、善公关的高素质招商队伍。

3、实行一条龙服务。全程免费所有手续,增加政策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承诺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实行用地政策优惠,技术改造政策优惠,减免所得税,规范收费和处罚行为。

5、提供生产生活各种方便,如建造标准厂房、缩短外商投产时间,解决户口迁入,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6、设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接受投诉,加强监督。

以上可见,近几年来金华市招商引资在注意改善硬环境的同时,十分重视软环境建设。

加强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性:2001年7月朱镕基同志在全国外资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政府要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大功夫,包括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等方面”。“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这是提高外资工作水平的当务之急,也是巩固利用外资成果的必要条件。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吸引外资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加强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表现在:

(一)硬环境与软环境有机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经济发展环境要求:

所谓投资环境是指一个经济体或区域所具有的对投资活动有影响的一切外部因素的有机综合。投资环境包括投资硬环境和软环境。其中投资硬环境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又包括交通条件、通讯条件、能源供应条件和生活条件。投资软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科技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六个方面。硬环境与软环境的建设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硬环境建设是有形的,软环境建设是无形的。硬环境建设是软环境建设的支撑,软环境建设是硬环境建设的灵魂。

(二)目前硬环境发展加快,软环境建设滞后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相当突出。

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加上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有效政策,也由于一些地方领导对经济发展的环境建设更加重视,所以,各地投资硬环境建设近些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机场、港口、道路、通讯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日益完善。而比较之下,软环境建设却相形见绌。由于思想观念跟不上新形势,政府服务意识和行政效率还不高,市场环境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社会服务功能尚不能健全等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外商投资的信心,给我国吸收外资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在硬环境建设达到一定要求后,地方软环境建设对招商引资往往起着决定使用。

在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地球变“小”了,也缩短了沿海和内地的距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外商投资对地理位置上的选择要求。而社会环境的改善,政府服务意识增强,行政服务效率提高,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社会服务功能健全等等都往往影响外商投资的决心,从而各地软环境建设便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条件,甚至某些时候对招商引资起决定性作用。

软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归纳软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笔者认为主要任务有:

(一)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要认真清理修订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吸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加快新法规的制订,维护外商投资法规在全国的统一性、一致性,增强透明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要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相关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投资创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不断努力研究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方法。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在具体作法上,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力、减少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规范审批行为。

(三)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诉讼制度,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对投资服务的监督检查

定时召开投资政策说明会,增加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政策落实。地方政府应经常听取外商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反映。成立某些改善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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