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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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篇1

第一阶段:定方案送达检查通知。方案和通知有范文参考容易拟定,难点在收集信息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预先熟悉检查的政策依据。对于单位的基本情况,我认为有四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近年来是否有过其他部门开展过类似检查;二是单位的性质和执行的会计制度;三是是否下设机构,其财务是否独立核算;四是是否有非税收入,是否纳入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至于检查的政策依据,我特别制作了《财政监督法规规章统计表》,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通用类,包括监督检查、处理处罚、财会制度、预算管理、非税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二是专项类,比如农村义务教育、乡财返还、国土收入等。以国土收入子类为例,通过学习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使用管理检查情况与整改要求的通知》,我从中找出了18个有关国土收入使用管理的专项文件。

第二阶段:到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这一阶段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要摆正姿态,开展检查要严肃认真但不能颐指气使。检查人员不是钦差大臣,也不能甫一进场就做出有问题推定。二是要耐心细致,尽量做到现场检查没有遗漏。离场前检查组可以简单碰下头,相互检查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检查底稿的内容是否有缺失。

第三阶段:开见面会通报情况。主要是反馈检查情况听取意见,见面会应请财政对口业务处室参加,这一阶段的难点是撰写检查报告讨论稿。检查报告通常由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键在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第二部分是报告的重点。“发现的问题”以检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为主要依据,但不是对底稿内容进行流水式抄录,而要对记录的问题进行分析,分门别类,用简短精练的语言概括并作为同类问题的小标题;叙述问题要客观、具体,要找准可以认定违法违规的法律条文,一般来说是先专项类后通用类,再根据法规效力的不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进行取舍。

第四阶段:核报告下达处理意见。《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不同检查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在做出检查处理意见前,财政部门需要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为此,我专门制作了《财政检查审理审查意见书》,以便检查组成员、财政处室以及相关领导在表上签署意见,明确检查处理的方式和意见。

第五阶段:理资料完成案宗归档。如何快捷地将繁多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我自制了《财政检查案卷归档表》,初步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资料整理框架,归档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基本情况”,注明了检查对象、时间范围、处理意见、检查组成员等要素,另一个是“归档资料”,列表式标明了检查通知、检查处理、审理审查、被查单位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5个方面近20项资料。

二、第一次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思考

2013年5月,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听取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汇报时提出,财政监督工作要转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和过程控制上。为落实楼部长指示精神,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决定在全省各地州市开展一次财政监督工作转型调研。接到调研任务后,我先是感到畏难,而后觉得这是深入思考财政监督工作的一个契机。人多数时候是懒散而被动的,只有当重担压肩的时,逼迫才能成为一种前进的推动力。收集资料,与局各处室局属各机构交流征求意见,在领导和同事们的鼓励和帮助下,我完成了调研初稿,对财政监督的现状、发展等有了更多的了解。财政监督转型是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强调财政监督转型,从直观来看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与期望要求有差距,《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明确财政监督要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而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主要侧重于事后检查。从生存发展需要来看,当前的财政监督在事后检查上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存在工作交叉和重叠,如何突出财政监督的特色,形成互补,这是财政监督工作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其切入点就是依托财政管理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先天优势,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监管,提高监督的时效性、有效性。财政监督要融入财政管理过程中,协调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就成为财政监督转型的关键。财政监督究竟是作为一种外置式检查纠错手段,还是嵌入到管理流程中作为一个必经环节?以预算编制的“二上二下”程序为例,财政监督的介入点具体在哪个环节比较合适?这也是值得思索的一个问题。管理学有一种观点,在管理流程上每增加一个节点,实际工作中增加的程序、手续不是简单的加一,而很可能是成倍的增加。因此,如何实现财政监督恰到好处地融入财政管理工作中是转型的关键所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不是彻底摒弃或否定之前的工作,而是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齐头并进,监管并举。按照“财政大监督”的理念,在区分审核审批与检查职能的基础上,将分散到财政各业务处室各机构的检查职责,统一到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在独立或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合作开展对外检查时,真正实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提出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同时,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机构和绩效评价机构的力量,建立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在内的完整统一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

三、结语

财政监督篇2

省财政厅领导对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方面,提出了“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财政“四五”普法工作,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依照《条例》确定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此外,在《条例》颁布实施时,省人大、省政府等有关领导也都曾相继撰写文章阐述其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我市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市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按照省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要求,积极协调部署落实。财政部门是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执行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目前《条例》已成为监督的主要依据,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在《条例》的柜架下按照当地经济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需要,以服务财政管理为根本目的,以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为手段,以严格行政执法为保障,按照“收支并重、内外兼顾、查改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探索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和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一、抓好对《条例》的学习与宣传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

《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提高《条例》在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市财政局党政领导班子以开展“四五”普法为契机,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一)认真抓好《条例》内容的学习。我们相继采取了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请市政府法制办专家讲座、开展全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培训考试等方式进行深入学习。

(二)利用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几年来,我们先后在“通化日报”和“通化财经”报纸报刊上全文刊登《条例》内容,并开展知识问答,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

(三)走上街头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在每年的12月3日“法制宣传日”、《宪法》、《行政复议法》、《条例》颁布实施纪念日期间,组织开展张挂宣传条幅、打出宣传标语牌、发放《条例》宣传单和《条例》单行本、讲解条例内容等活动。据统计,几年来已组织上百人参加了多次全市性的上街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万余张、赠送《条例》单行本1000余册、张挂宣传条幅100余幅、制作宣传标语牌20多块。

此外,为增加各部门、县(市)党委、政府领导对《条例》的了解,我们采取赠送书籍的方式,送出《*省财政监督条例释义》200册、《条例》简本800本。

近几年,在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不懈的学习和宣传下,《条例》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扩大,在财政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注重财政监督制度建设,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

(一)取得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确立财政监督执法地位。为了实现依法行政与执法的有效性,20*年11月初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授予了财政监督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并颁发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书》。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取得,标志着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理顺财政检查工作秩序,实现监督规范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强化财政管理监督职能,促进依法理财与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防止交叉、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监督效率与质量。

1.检查事项实行归口管理。本着检查事项规范、有序的目的,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所涉及的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本金管理以及其他财政监督事项实行监督归口管理,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统一审理,做到管、查分离。

2.实行检查计划申报和统筹安排制度。每年初,局内各职能科室及具有监督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拟定各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范围等项内容,按规定时间报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根据所报计划,结合省财政厅、市政府和局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局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监督检查,避免重复和交叉。同时将《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行政执法检查审批、下发《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正式列为监督检查项目,在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时连同《财政检查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3.建立监督工作规程,有序开展监督检查。20*年初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检查的组织准备、实施、审理、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需向金融机构查询、核实被检查单位银行开户、资金收支结存情况时,我们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的规定,设计印制了《通化市财政查询通知书》,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作为查询依据。

4.严把案件审理和处理环节。为防止出现问题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等方面的失误,我们审理环节上始终坚持采取“三级审理的程序”。

首先在监督检查局内部进行集体审理。由检查组长汇报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定性、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内容。参审人员对检查组的汇报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最初审理结论,检查组依据审理结论拟定《财政检查告知书》;然后提交局税政法制科会同审理,在送达《财政检查决定书》之前,监督检查局将全部检查材料、《财政检查告知书》、违规违法问题的处理依据等资料,送交局税政法制科进行审理,税政法制科审理后在《财政检查处理事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审理意见;最后由局审理小组或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程序完成后向分管监督检查局的领导汇报整个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提交上述全部检查资料,由分管领导签署最终处理意见。

5.实行跟踪反馈制度。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财政检查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对未按《财政检查决定书》执行的,视不执行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无故按期不缴纳罚款的,缴款期届满后向被执行单位送达《催缴罚没款项通知书》,限定催缴入库时间;催缴期届满仍不执行的,则依据《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可以抵顶相应财政拨款的规定执行,起草“关于请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协助执行《财政检查决定》的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送预算、国库、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强行扣缴入库;对涉及应缴税金的,依据《监督条例》、《税收征管法》规定,向税收征管机关送达“关于协助执行《财政检查决定》的函”,请求协助执行。

(三)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我们制定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制度》、设立两部监督举报电话(其中固定电话一部、移动电话一部)。同时采取“财政检查事项公示”办法,实行财政检查事项公示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可扩大案情信息来源;第二,能对检查人员起到外部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案件,责成专人根据举报内容填写《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登记情况单》,将接待举报人员、举报人姓名、举报方式(署名、匿名)、受理举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将举报事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在《举报登记情况单》“主管领导对举报案件的批示”栏内签署的批示意见,做为是否受理的依据。对受理的案件,按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按规定属行政处分或超出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在《举报登记情况单》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填写移交内容及单位。

(四)加强纪律约束,确保监督质量。为了严肃检查纪律,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制定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纪律准则》、《通化市财政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内控制度。此外,实行了《检查人员遵守检查纪律情况监督回访》制度,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人员是否遵守“在检查期间,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宴请,也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检查工作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等9条检查纪律情况进行综合评述,增强外部对参检人员的监督。

三、设立财政资金稽核机构,构建内部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市以围绕贯彻落实《预算法》加强财政管理为出发点,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在做好财政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内部预算稽核制度。预算资金稽核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检查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稽核制度。

(一)健全内审组织,开展内审工作。随着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对财政依法理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我们结合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实际,以完善预算审核、资金缴拨制度入手,建立健全内控机制。1996年6月我局就设立了内部稽核职能科室(稽核科),实行局长负责制,在我省财政系统中较早地开展了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在2000年国家机构改革时,我们仍力争将稽核科保留了下来。

(二)抓好内审制度建设工作。稽核科设立后,相继制定了《通化市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通化市专项资金审批制度》、《通化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通化市组织财政收入均衡缴库工作考核办法》和《通化市财政预算稽核暂行办法》,实现了预算资金稽核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检查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稽核制度,近年来,结合财政改革的新情况,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内审制度。

(三)工作职责与权限。

1.对预算总会计、预算外总会计核算的稽核。对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现行体制正确划分预算级次、确定收入范围、分成留解比例、金额;是否按计划、资金性质、审批权限进行拨款;是否提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业务处理、登记账簿等进行稽核。

2.对应缴预算内、外收入情况的稽核。重点是对有管理应缴财政预算内、外收入的科室,审查有无将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预算外分成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予以截留、挪用,或违规在年终账户留有余额及结转下年等问题。

3.对预算资金审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核。对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是否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办理预算追加削减或变更,国库资金的动用是否符合《预算法》,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稽核。

4.对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的稽核。对按规定确需独立开设的资金账户,对其开设银行账户有关资料、会议决议进行审查,防止私设银行账户和资金体外循环问题的发生。

建立财政内部预算稽核制度,不但规范了财政资金收支管理,理顺和完善了工作秩序,而且强化了全体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意识,避免财政预算管理的随意性,对防止滋生腐败现象起到了预警和防范作用,加强了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

四、履行监督机构职责,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从20*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加强财政管理、服务财政改革这一中心,坚持以整顿财经秩序和规范财政资金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主线,运用财政监督检查手段对政府、群众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和当年财政管理改革重点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对专项资金、会计信息质量、税收征管质量、转移支付补助、国债转贷、政府性基金等内容开展积极有效的监督检查。主要完成的检查项目有:

(一)开展了以落实《会计法》为内容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继对通化市卫生学校、通化市交警支队等26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下达了限期整改、补办审批手续或收缴违规资金等财政检查处理决定。

(二)开展了落实国务院“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检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收支两条线”规定要求,20*年由监督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和协调对市直247个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银行账户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部分预算外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列支等问题,据统计,共检查出违规违法金额3,*2.7万元,按规定应处罚入库金额225.5万元。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整顿、整改意见。

(三)开展了国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对通化市集中供热、桃园水利枢纽等7个项目单位的30,870万元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并纠正了国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了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为有效防控财政风险提供了保障。

(四)开展了预算收入级次专项检查。我们每年都严格按照国家分税制规定和市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市属两区(东昌区、二道江区)财政收入各项税款留解、缴库列为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据统计,20*年至20*年累计查出两区混库影响市级财政收入312万元。20*年对市、区当年契税收入缴库级次进行了核查,查出错解税款级次332万元已在年终通过市区财力结算收缴。

(五)开展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围绕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开展了对中央财政下达的部分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了检查。一是对中央及省财政20*年度下达的小城镇建设、“非典”防治专项经费、农村公路建设、疾病预防控制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补助、退耕还林资金补助、农村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等2960万元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了检查。二是组织对市本级、集安市、辉南县等县(市、区)省财政20*年~20*年下达的38个水利工程项目3757万元资金规模的水利建设补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三是对通化县20*年省、市下达的企业干部生活困难转移支付资金及“三拖欠”、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建设工程资金、农村学校食堂饮水设置中央补助资金、“一费制”试点县市中小学20*年~20*年采暖费补助,和中央省级普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等共计429.1万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四是对20*年中央批准下达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的“浑江上游废弃地复垦项目”1079万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查出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账外存放等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六)开展了国有资本金的监督检查。20*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对市本级的市造纸机械厂、市政工程公司、市食品公司、市运输起重设备厂、市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市房屋经营开发公司、市医药大厦药店、通化国家粮食储备库、市机电设备总公司9户国有企业的产权增减变动、产权登记及评估、对外投资行为等国有资本金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据统计,从20*年~20*年期间,市本级共计安排164人次组成66个检查组,对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运输管理和无线电管理收费、城市线路出让金收支、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区级财政执行市区预算管理体制等进行了检查。累计查出违反规定截留应缴财政专户、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违规使用国债转贷资金、乱摊行政管理费、混淆市区预算收入级次、会计核算不规范、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等违规违法金额15,595万元,应处罚收缴金额2,683万元,已收缴入库617万元。

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注重把握、协调财政监督与经济发展、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同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如问题确属是因对政策掌握不清或业务处理不当而发生的,本着规范的原则,提出整改措施;对严重的财政财务违规违法行为,视违规性质给予经济处罚。截止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检查项目尚未出现越权执法、程序违法、适法错误等问题,也未发生因行政执法处罚不当导致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20*年11月24日,通化市五届人大财经委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榆春关于《条例》颁布实施后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并对我局在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规章制度,财政监督队伍建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落实国务院“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债专项及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收入级次、政府性、公益性专项基金检查和开展内部职能科室审计等方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督力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我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在省局的指导、支持与关怀下,通过全体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已连续三年被省财政厅评为先进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连年被市政府评为内审先进单位,20*年被省政府评为内审先进单位;并通过了省政府20*年、20*年两次行政执法检查验收。

五、启示与体会

财政监督既是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强化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服从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为财政改革与发展保驾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财政监督检查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领导重视,是开展财政监督、取得成效的关键。实践证明,领导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和发挥财政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财政监督工作性质决定了监督与被监督两方的利益冲突,工作中势必要得罪人,工作压力大,而且财政监督对监督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要求高,工作纪律约束严。因此,更需领导的爱护、关心和支持,只有解决这些后顾之忧,财政监督人员才能放心、积极、努力地工作。我局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多年来在监督人员的选拔使用,以及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上,都给予大力支持。一是经常过问工作开展情况,在我们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阻力时,局领导都能及时出面协调、指导、做后盾;对检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在处理上坚持原则,顶住来自各方压力依法处理。二是关心爱护财政监督干部。局领导在支持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经常提醒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是一把“双刃剑”,在工作中既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又要努力规避和减少工作带来的风险,学会自我保护。三是为监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在经费上作到账户独立,分管局长审批;在监督办公设备上舍得资金投入,目前达到了每人一台计算机,保障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应财政改革需要,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财政监督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财政改革大局,以加强财政管理为方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近年来财政改革的几项重大举措:“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编制部门预算、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及从明年开始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财政改革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财政分配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为财政监督工作开辟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政监督要推进财政改革步伐,宣传落实财政改革政策,同时要及时发现和反馈财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弥补漏洞完善改革制度,促进财政改革顺利进行。

(三)规范监督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依据,可见财政监督工作与“执政为民、科学理财、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四政”方针紧密相连。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它既是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本质要求。

作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机构,从整顿财政经秩序,强化财政监督管理方面考虑,在面临对外监督检查日益增多的当今,肩负着财政部门监督执法的重任,负责全局对外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监督作为一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原则,从监督计划的确定、组织实施、资料的取得、检查问题的审理、检查结果的处理及检查信息的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柜架下,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工作制度、内部约束机制、具体操作流程等,促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四)处理好几个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1.处理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工作关系,消除与被监督单位之间由于对监督工作的不理解而发生分歧。财政监督工作需要被监督单位的配合,它是监督检查所需会计信息、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者,在处理相互关系上财政监督机构要积极主动:一要加强对财政监督政策宣传,表明监督工作的任务和宗旨,消除被监督单位的顾虑与抵触情绪;二要摆布好监督与服务的位置,很多监督服务是在监督活动过程中自然的工作延伸,由于与业务管理机构工作的目的一致。所以在监督实务中很容易参与到具体管理当中,但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责是监督,所以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不要不适当地或下意识地去承担超出业务范围或脱离原定目标的管理责任,以免影响财政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三要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谦虚谨慎的工作精神,在施行监督检查时在人格上不要凌驾于被监督者之上,取得被监督单位的理解与信任,同时要保持廉洁自律,树立正直形象赢得声誉。

2.处理好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财政专职监督融入财政管理后,内部监督职能得到强化,监督的内容更加宽泛,同一监督对象出现了不同监督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相互交叉检查的情况不可避免,虽然监督检查的内容与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同属于经济监督范畴,监督的目的基本一致,如与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税务监督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尽可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监督检查上相互补充、借鉴和配合,节约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财政监督篇3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参考文献】

财政监督篇4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日益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财经领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财政专款被挪用、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大量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何在?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财政监督不到位。因此,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监督模式,目前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乃至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下面是本人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思路的几点看法。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管的现状

综观我国财政监督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而且财政管理权与财政监督权相脱节。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并且当我们谈及其及时、高效时应以较为完善的立法为前提,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制建设普遍滞后,使其本应有的优点也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制约了监督效能发挥。职责分工还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二)财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财政监督功能的发挥

1、监督内容陈旧,方式单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导致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2、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3、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4、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5、财政监督支持系统不完善,影响监督水平的发挥。财政监督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督组织体系;没有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督信息库,缺乏一个对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6、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由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检查计划互不衔接,在大量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同时,仍然存在着监督检查的空白点和盲点。加之工作信息不共享,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各部门孤军奋战,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加大了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效率。

7、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手段单一。目前,财政监督仅限于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监督就是检查,检查就是查账,财政监督被具体的查账实务所牵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要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财政监督在法律建设上仍未跟上,即使目前我们制定了一些有关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治观念,在社会管理中人治因素较多,经常表现出极大于法的状况。财政监督工作很难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而当务之急是制定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形式来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明确各种监督机构组织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和手段,依法监督,严格执法。

(二)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之中

财政监督工作寓于整个财政收支活动之中,监督无处不在。在税收、预算编制、财政资金拨付、决算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方面均有监督。对整个财政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财政监督工作要形成完善的监督组织体系

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如有人大、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它们既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很重要,一有问题就揭露,财政、审计部门就马上介入调查。

三、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改革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提高,财政在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日益突现,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一)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法制建设

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一系列监督办法的健全和完善,构建起财政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首先,要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查为基础,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责任制度,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和专户储存等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财政重点支出预算审定、资金拨付、安排使用全过程追踪问效、考核评估监督制度,使财政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快对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曝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使各种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维护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更新监督理念,实现“五个转变”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WTO规则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这要求我们必须更新监督理念,逐步实现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经济管理的转变,提高财政监督层次,寓监督于管理之中,更好地为财政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服务;不断增强依法监督理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从重检查、轻管理向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转变;树立重内部控制的监督理念,实现从注重对被监督单位的外部监督向注重强化被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转变;强化共同监督的理念,实现从各自为战的孤立式监督向各监督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同式监督转变;强化服务管理的理念,实现从单纯强调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变。

(三)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把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监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把财政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改变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当前行政监督中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具体表现在:

1、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1)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2)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3)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2、提高监督效率,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和政府的关系。在我国,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税务、审计、有关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社会审计机构,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要有效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必须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分工要清晰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要建立监督部门联系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信息平台。

3、创新财政监督内容。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1)从财政监督来看,财政工作中应重预算、轻决算,与此相适应则要强化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监督。而我国预算编制起始时间晚、编制过程短、编制内容粗,财政部门及人大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预算的准确性差,决算的调整大,预算失去了科学性和法律约束力,因此,导致预算执行和决算过程的监督失去标准,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细化预算、部门预算改革,应顺势健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篇5

关键词:财政;财政内部监督;财政内部检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以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行为、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益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检查和监控的经济管理活动。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权力分层化、利益多元化、决策分散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从实际出发,继续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清理、取消各类“小金库”,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和规范政府公共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建立具有“严格的预算、合理的收支、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认识财政监督在加强财政管理中的定位,如何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促进财政职能的高效发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监督的管理制度,是实现财政目标,履行财政职能,增强部门内部自控和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它能确保在履行财政职能和重大决策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二)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有利于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即有暴露问题,纠正错误,抑制消极因素的作用,又有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弘扬积极因素的作用。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几乎都相对独立管理着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财政资金。同时,财政管理层次多,资金分配繁杂,面广量大。如果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跟踪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正确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在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时,特别是在频繁的财政收支活动中,能否经得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与考验;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己,廉洁理财,将直接决定财政工作的质量和财政干部的声誉和形象。通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在开展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廉政勤政意识,从而促进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

(四)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其本身也是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职能将逐步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的做法,日趋健全和完善,从而促使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趋于规范。

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要深入调查研究,熟悉财政内部监督对象的情况及运行特征。②要把握监督的事实材料,做到依据充分。③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就是要注重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客观效果,重点克服几种不良倾向:一是要克服指标观念。带指标开展监督工作既会走过场,又会丧失原则,极大程度上损害监督者和监督机关的形象。二是要克服为抢进度而敷衍了事的做法。三是要克服巨细不分、主次不分的检查观念。四是要协调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监督工作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优化工作质量的原则。

财政内部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质量包括:①能否准确地发现被监督者的主要问题。②能否查出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③能否实施全面检查。④能否提出整改的正确意见。通过质量优化,对各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努力提高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的整体效果。

4、坚持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

主要包括:①完善年初预算方案的核查备案制度。②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③参加重大经济活动预算的监管。④加强对财政收入征缴的源头监管工作。⑤检查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

(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就其方法,是依据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资料去甄别其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通过这种甄别来了解、确定其财务状况和所要知道的具体事项,进而予以肯定或否定。具体说来,即实施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先进的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法。

(三)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的内容,即财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财政部门所属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由于财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资金的职能部门,而各种公共资金的来源渠道、性质和种类、分配和使用等各方面比较繁杂,因此,财政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内容也就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诸多方面: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情况。②本级综合财政预、决算及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批复情况。③本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收、监缴情况。④部门和单位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及经费指标的追加、追减

情况。⑤对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各项专款的项目审查、资金拨付、配套资金安排及使用效益。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⑦干部的离任审计。⑧政府采购。⑨财政部门内部财务收支。⑩其他如本级预算调整,收入退库等方面。

三、创新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努力实现和完善“六个转变”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内部机制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蕴含在公共财政中的“预警、反馈、制裁、督促”的功能越来越显著。财政监督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将主要精力转到依程序协同掌握制度、规则和研究把握政策、规范的大事上来,并加强对财政经济形势和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不断创新财政监督机制,要努力实现和完善“六个转变”,充分发挥财政内部监督和内部检查工作在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捍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

(一)从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转变

财政监督机构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新形势,参与财政重大决策,对整个财政收、支、管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监督管理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尤其要重点抓好事前监督,只有关口前移,才能未雨绸缪,才能不断规范财政管理,及时查堵漏洞。在对财政资金分配特别是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上,监督检查机构要派员参与其中,实行跟踪监督,不仅要监督资金拨付项目的科学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而且还要监控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从重分配轻监督向“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转变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者、仲裁者,其基本职责就是“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也可以概括为“分配职责和监督职责”。由此不难看出,监督职责是财政部门一项天然职责,财政内部监督工作要与时俱进的为财政的基本职责站好岗、服好务。

(三)从注重收入监督向收入监督和支出监督并举转变。

相比收入监督而言,财政支出监督在监督层次、力度和深度上要相对弱化、逊色得多。诸如拨“关系款”、“人情款”,在使用上不讲效益,滥支滥用损失浪费等现象在现实中依然存在。搞好财政支出监督,就要抓好日常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健全支出监督体系。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视角来规范财政支出,严格对财政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分配的用途、拨款程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将财政支出监督从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向深层次效益性拓展。

(四)从职能交叉、重复检查向职责明确、规范有序转变

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即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归口管理监督检查的计划,实行内外检查工作统一协调、统筹安排、统一处理以及有关的行政处罚等,从而改变从前职能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果,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

(五)从监督与管理脱节向贴紧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转变。

财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首先必须参与各项财政改革和财政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如参与财政体制调整,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等。其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的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包括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从资金的分配、使用、调节、资源配置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三是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的日常监控和集中检查,抓好机关内部会计基础工作督查工作。四是结合借鉴对外检查逆向监督财政分配和管理行为,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对策、措施。五是将财政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的分系统,贴紧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改进财政管理手段,强化财政监督。

(六)从注重对外检查向内外监督检查并重转变

近年来,财政系统内部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增多,违纪金额越来越大,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资金的审批、投入和使用、收效等流程过程中存在约束力乏力和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等问题。可见健全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非常重要。

一国外银行家就银行资金问题说过:“我不怕外面的人来捣乱,我的防备设施足以抵挡外来干扰,我最怕的是内部人员搞破坏,因为内部的破坏是最难发现的”。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牢固建立起内部防火墙。通过有效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及时暴露问题,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能够及时地挽救一些同志,使他们悬崖勒马。即能使干部队伍更加廉洁自律,又保护了国有资产不受侵吞蚕食。

参考文献:

孙开。论财政法制与财政监管[J].财政问题研究,2003,3.

财政监督篇6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2]。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3]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4]。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①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至于什么叫“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从前面的文献回顾来看,学界都没有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概念区分开来,把监督财政的概念并入财政监督的概念来理解,普遍认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②我认为,这样对财政监督进行下定义过于含糊,真是概念和范畴没有搞清楚,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很难处理好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

三、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及其主要区别

1.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所进行的各类监督活动,都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都是国家监督活动,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程序,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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