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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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篇1

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为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而团结奋进。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议资料,欢迎参阅。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大局,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资金往来多元化、资产利用多样化、资源开发产业化、资本收益隐形化的趋势明显,对加强三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由于工作关系下乡驻村3年多时间,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了切身感受,三资”管理也是目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

(一)资金管理不到位。资金管理不规范,公款私款难分、不分,对于上级安排的专项性资金,由于检查严格,管理较为规范;但对农村集体的一些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管理则非常松散,坐支或账外结算的问题突出,资金核算不完整,存在着公款私存、坐支现金的现象。

(二)资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台账,特别是对集体投资建设的公益用房、倒闭后集体企业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未纳入会计核算账登记管理;有的资产购建时手续不全,使用多年仍在账外。有的房屋资产产权不明,管理乏力。有的办公设备等资产轻易购置、随意处置,账实不符。

(三)资源管理不健全。经过多轮对外承包后,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不愿或不进行资源清查,对于农村村级资源性资产的位置、类别、地籍类型、地力等级等情况登记不够规范,造成农村三资”底数不清、底子不明,管理混乱,有的改变了性质,有的资源价值缩水,有的长期被私人占用,损害了集体利益。(四)资本收益不公开。有的村集体以三资形成的股权收益以其他费用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长期不报账;有的资本收益使用无计划,存在着小金库”和寅吃卯粮”的现象,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

二、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成因

(一)乡镇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乡镇政府认为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不需要管理;村民实行了自治,不便于管理;三资情况复杂,不愿意管理。对于农村三资管理,虽也普遍成立了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乡镇工作繁杂,往往乡镇三资管理工作人员一人多岗,承担多项职能工作。

(二)农村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培训不力,会计人员工作水平难以提高。有些村干部自己对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更不听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造成农村三资管理的不规范。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不到位。一是群众监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部分村民忙于生计,不热心集体事业,造成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个别不廉洁的村干部有了可乘之机。二是村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无法监督。三审计等外部监督乏力。各地普遍未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常规审计范围,也未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只有在一些专项检查中才会被涉及,缺乏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很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期未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揭示和纠正。

三、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建议

上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导致农村三资的体外循环,容易造成集体利益流失,不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不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应当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笔者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各级党委、政府对管理好农村三资”的思想认识。在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把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克服极少数乡镇党委不够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乡镇要建立相关的三资管理部门,在村集体指定专人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和细化各部门在农村三资”管理中的职责。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三资”管理的组织者;农经部门是农村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三资”履行会计指导服务和财政监督职能;审计部门应将农村三资”管理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建立定期和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规范行为。具体有:资产资源清查界定、登记台账制度、民主公开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集体资产发包或产权变更的资质评估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要鉴证,统一使用规范文本)、农村三资”年度检查制度、保值增值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办法、集体土地有序流转制度等。制定三资”管理监督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把三资”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到村级领导班子考核、村主要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凡三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由乡镇责令其负责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推进三资管理网络化,改进管理手段。积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实施农村会计记账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农村三资”管理手段现代化。各乡(镇)接入网络端口,通过网络开展农村三资”会计核算,建立村级财务电子账簿。全面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四)构建三资管理监管系统,加大惩治力度。纪委监察部门、财政、审计机关,应当把三资管理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法规来执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村干部及三资”管理责任人员违纪行为的查处;各部门应设置农村三资”专门或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

集体资产篇2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市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务、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的债权: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集体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2000元以上的非资源性资产。

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本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动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资产价值的确认。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由乡镇(街道)、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共同合理确定。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街道)牵头,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乡镇(街道)和有关机构备案。

3、实施。具体实施中,村“两委”根据制定的处置方案,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员跟踪监督。

第十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备案。村集体各项经济合同文件、协议书应订入会计凭证,长期保存,不得私自保管。

第四章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帐,维护和管理集体资产;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村集体对承包费、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等,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资产拍卖、发包、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村集体成立民主监督小组,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督。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活动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本集体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接受乡镇(街道)财政所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村、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组织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村组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集体资产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股东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镇(街)领导班子及村(居)民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经联社、经济社两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街)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出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济社的重大事项由各镇(街)根据实际参照确定,可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亦可在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总人数3%左右,但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30人。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讨论通过年度经济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等;

(四)讨论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等;

(五)讨论通过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3-7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年度经济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营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购建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本组织及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员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大项物业出租、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大额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并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委会、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委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管会计资料,并向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承担本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向上级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办理本单位其他会计事务。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纳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保管空白支票和有价证券,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员、监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九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

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季)1日前要结清上月(季)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会计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领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核对无误后,会计、出纳要在现金、存款报告单上签名。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必须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由填制人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

手工记账时,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电脑记账时,使用电脑打印账册。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每月的银行对账单附在当月会计凭证内,以便稽查。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益福利开支、股份分红等。

计划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计划的审查。经镇(街)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比例要恰当。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

第二十八条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经联社实行每月分析报送制度,经济社实行每季分析报送制度,由经联社、经济社每月(季)后10日内将统计报表及分析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镇(街)汇总后,每季后15日内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以集体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以经联社或经济社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拟定完毕,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正式签订后,要及时公布。,过t

第三十条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重要合同应当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做好鉴证。

第三十一条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续约或变更条款,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三十二条要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其兑现情况的登记工作。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原则上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合同原件,会计留存复印件。没有档案管理员的,由会计保管合同原件。

第三十三条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合同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五条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应当及时清还,超过30天由会计入账。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结清。原则上不得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上年报酬总额的60%。

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有价证券由出纳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管理,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因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经清算后仍无法清偿而形成的坏账,经本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核销。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应当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章长期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入账价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二条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5万元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镇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基建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当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出售或转让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要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集体借款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

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股本,非经营性净资产计入公积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五十一条集体股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第五十三条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个人股,明晰股值。当集体股收益能满足社区公共开支需求,且有较大盈余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和镇政府批准,可减持集体股比例,相应增加个人股比例。条件成熟后,集体股要量化到人。

第五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

各镇(街)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督促其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土地基金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十章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五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由其他理事交叉审批。

经联社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以内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000元-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经济社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由各镇(街)结合实际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单位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第五十七条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接待来宾本着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纯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纯收入5%以内;收益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确实需要超过接待费控制总额的,要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开支,造成接待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合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十一章收益分配

第五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当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六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直接生产、提品或劳务、租赁等获得的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

其他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外币兑换损益、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收益、资产的盘盈收入等;

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经营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销售、对外提供劳务及租赁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接待费、会议及旅差费、办公用品费、维修费、书报费、电话费、机动车费、水电费、其他人员报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其他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闲置固定资产折旧、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损失、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资产盘亏和违约罚款等支出。

第六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

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全年公益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总额控制在当年集体收益的70%以内。

第六十二条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凡是人均直接分配金额超过上年的,必须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民委员会及理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六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及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坚持与集体经济收益和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年初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具体报酬方案。经联社干部报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批后发放,经济社干部报酬由镇或村(居)委会核批后发放。

第十二章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联社每月、经济社每月或季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进行财务上墙公布。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监事会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年初公开: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资产管理;

(二)每月公开:债权债务、现金管理、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征地款管理、资产负债及监事会理财监督结果;

(三)每季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农村医疗、养老、计生等保险;

(四)及时公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重大经济财务事项等。

除上墙公布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十六条经联社监事会每月、经济社监事会每季至少活动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人员的报酬,可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六十七条各镇(街)应当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由当地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或裁决;如有必要,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当地党组织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凡是、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的监事会成员,当地党组织可提议股东代表大会罢免。

第六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事会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监事会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查阅审核工作,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十三章财务档案

第七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第七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当由财会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人员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保管。对经常使用的财务档案资料,财务人员应当复印存查。

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并按季度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七十三条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七十四条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四章财务检查与审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性财务检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每年实施两次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六条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镇(街)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情况。

集体资产篇4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依法合理处置“城中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规范改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对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时,优先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应的社会保障。

———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与企业改制、理顺劳动关系同步进行,实现村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

———强化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过程中,要自觉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有利于促进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工作,既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保证基层组织巩固和社会稳定。

二、集体资产的界定和处置程序

根据《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确定集体资产范围,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依法协商的办法界定产权归属。处置的基本程序为:

(一)清产核资。依法清查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财产。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

(三)制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基准日、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条件和范围、处置依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处置办法、分配办法、改制形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

(四)审议表决。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表决办法由各村居自行确定。

三、集体资产处置的基本办法

对经评估确认和产权界定的集体资产,区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依法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置。非经营性资产按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的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管理,涉及土地、房屋等资产补偿问题,可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其他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收益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收益分配的原则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资产处置方案。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经营性资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一)从资产总额中提取足够额度的资产,用于一次性清偿集体资产处置前拖欠的个人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欠薪欠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有关债务,支持剥离移交的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

(二)从净资产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产,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补贴和伤残抚恤等,该部分资产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三)剩余部分的净资产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份额的前提下,参考村(工)龄、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分配后的经营性资产,采取自愿入股的方式,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仍属全体成员共有的资产,可作为股份进入新公司,也可单独设立保障专户。

四、规范改制,设立新公司

(一)规范设立形式。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立新公司。已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具备条件的,鼓励其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

(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公司股权设置应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鼓励管理、技术等要素参股,在个人出资的前提下,适当加大主要经营者和经营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增强其风险和责任意识。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新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和协调运转机制。

对已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并规范改制的村(居),经改制后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以保证新公司的正常运行和持续经营。

五、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和规范改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各区市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劳动、民政、工商、农业、土地和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指导协调下,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实施。“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应成立由各方面人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作为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都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利。对设置集体股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过程的法律监督,可聘请律师对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各区市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参与监督,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隐匿、私分、侵吞集体资产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集体资产篇5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概念;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概念、范围与归属

1.农村集体资产的概念。资产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财产含义大体相同。它是指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产,包括由于过去的活动形成的,现时拥有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在未来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这类资产一般称为经营性资产,其特点是具有增值的要求。广义的资产既包括经营性资产,还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其他经济资源。

2.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谓经营性资产,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所谓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非生产经营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农村集体资产。所谓资源性资产,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水面、林木等自然资源。

3.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集体资产,归农村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镇(乡)、村民大会[镇(乡)、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镇(乡)、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法律还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哄抢和私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归村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镇(乡)、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产权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首先要依法确认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这样才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为此,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必须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1.1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对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这些组织和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彻底把集体资产家底和所有权归属搞清楚。产权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单位均要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2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这是检查掌握产权登记情况和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年检的对象与产权登记的对象相同。检查的内容为:一是产权登记办理情况;二是资产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三是集体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等。

1.3产权流转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资产产权以各种形式流转是经常发生的。产权流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盘活资产存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流转形式大体有拍卖、出售、转让和兼并等。

2.集体资产经营责任管理。认真抓好和切实改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努力提高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争取集体资产增值的最大化,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根本目的。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抓好和改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重点要落实以下三项资产经营责任管理:

2.1投资责任管理。投资项目一经确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工程设计、土建、选购设备、工程进度、质量等都要建立责任制,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审计。

2.2资产占用责任管理。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的不同经营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制,强化对责任人的考核,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3待处理资产盘活、利用的责任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和企业改革,目前还有一定数额的闲置和待处理资产,必须落实责任抓紧处理,避免和减少损失。为此,一要全面清理,登记造册,掌握实数;二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盘活这部分资产的任务、时间、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不十分健全之前,农村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审查批准财务年度预、决算;掌握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并作出对策;研究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特别是集体资金收缴、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2.规范会计核算。这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核算,并定期开展财务汇审活动,杜绝记账不及时、呆死账长期不报损、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根据改革形势的变化,认真改进完善,确保核算规范。

3.落实工作重点。根据目前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要在资产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二要认真处理待处理资产。这部分资产如不抓紧处理,将会受到损失,一定要认真排队,全面清理,落实专人,组织处理。

4.建立审计制度。镇(乡)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审计制度,认真抓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热点问题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利益,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5.强化民主监督。组织农民参与管理和监督,既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管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力措施。对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突出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的分析,并要增强集体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把农村集体资产管好。

6.实行增值考核。农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农村干部的报酬考核中,应把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量化,纳入考核意见,明确职责。不断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手段和措施。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甫宁.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村经济[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2]李延龄.农业综合开发[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3]张佑才.实现农业综合开发的历史性转变[J].中国农村经济,2000(2).

集体资产篇6

一、基本情况:

北底乡东垴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数:1个;成员户数:402户;成员数:1206人;土地面积:4223.85亩;耕地:1933.95亩;林地1.8亩;建设用地831.45亩;未利用地1189.8亩;未承包地6亩;资产额6706554.82元;负债额6626002.95元;清产核资新增资产18000元;核销资产额193075.4元;2018年收入2443940.6元;补助收入44964元;支出2140822.72元;收支结余303117.88元。

二、工作措施: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我村按规定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在党的领导下,成立了工作组,明确职责,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积极宣传,认真学习。

我村利用广播、发放传单、宣传手册、微信等进行宣传。

支村两委、村民代表、监督委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进行了业务培训,制定了本村《东垴头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操作,从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数据填报、数据录入,一一按章办事,有疑开会商议解决。

三、清产核资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性集体资产管理存在不足;

2、债权、债务不清理

3、固定资产构建时间不明确

4、相关经验不足,反复理不清

5、相关人员素质不足,专业知识缺陷

6、相关制度未制定,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拖延问题严重

四、整改及落实

对照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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