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增值保值(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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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增值保值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二十八条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态势,以全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为基础,按行业分类统一测算并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禁止所出资企业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篇2

(一)含义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通过行使特定的权利,取得的正当的和认定的,或者通过不同形式投入帮助企业获取收益形成的,抑或是国家财政补贴、赠予等形成的,各种各样为表现形式的财产和对应的财产权利。所以,国有资产常常具有狭义上和广义上的两种概念。从狭义内容上来说,国有资产就是指能够保值增值资产,或者投入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国有资产。从广义上来说,国有资产也可以指法律规定中,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通常广义上说的国有资产,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国有资产。

(二)内容

国有资产包括四种内容:首先,是企业型,即指国有企业,其中有全资国企和参股控股企业。通常被称为经营型国有资产。其次,是公共产品型,即指国家政府社会共同拥有的基础建设、公共事业、文化教育及环境卫生等资产,大部分是由非经营型国有资产构成的。然后,是金融型,即以货币和投资基金两种形式构成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教育基金、社保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作为社会公共的一部分。最后,是资源型,即指国家拥有和控制的自然资源,包括有土地、矿产、森林和水源等,我国多数自然资源的是归国家所有。

二、在保值增值方面,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权责划分不清

国有资产改革管理体制,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目前,随着国有资产企业的改革步伐越来越快,对于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制度,有严重的滞后现象,导致工作管理方面上有盲点、混乱和无序等情况发生。例如,首先存在政府各级部门依附自身的双向管理职能,存在干扰其经营活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资产的流通性。其次,由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不规范,内部呈现出错乱、职责权限含糊及多方人员共同管理的局面。最后,在控制国有资产企业中,由于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最终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略有偏差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经济布局和结构略有不合理,制约其发展和效益,影响国有资产在经济中发挥的主导作用。譬如:在某些经济领域内,有些国有资产的存量没有盘活,增量的投放力度明显不足,从而影响其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发挥;也有些国有资产的经济战线时间过长,盲目投产扩张,低产能重复建设,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和经济的整体效益,限制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等。

(三)运营效率低,监管体系不严格

在国有资产企业里,严重存在资产流失现象。尤其是石油企业,掌握国家大量资源,普遍存在大批盲目投资的现象,且有内部管理混乱状况,有的是为扩张自己的领域或地盘,大肆在国外并购一些所谓的大企业大公司,不顾收益状况,导致大量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是以保值增值为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但是,从国家政府的运营情况,及监管体系来说,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及时监管企业的增值和亏损,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企业亏损数额大、国家财政税款流失及企业帐外资产数额庞大。

三、深入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国有资产,不但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实力的增强,而且也有利于在国内经济中不断发挥主导作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关乎民生,也关乎着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同时,也对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国有资产能够缓和公共资金紧张的窘境,将多余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生产中去,对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起到推进的作用。同时,为了提高国有资产在社会资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通过使用财政支出手段,引导和控制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国有资产虽然可以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其所有权是属于全国人民。因此,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升值,就是保障全国人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坚持国家经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不断发展,对稳定社会和团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四、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对国有资产的分类定位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不同的经营职能,可分为经营型和非经营型;按照国有资产公共性质管理方法,可分为行政事业型和军队占用型;按照国有资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可分为竞争型和垄断型。根据不同的法律政策,设立不同的管理机构,采用不同的国有资产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去实现特定的经营目标。同时,国家把投资在军事国防、国民生计、垄断型企业以及主要的大型工业企业等国有资产,作为股份制经营授权给国有资产企业来管理和经营,并把其投资在竞争行业的部分中小型企业资产,作为股权债权委托中间机构管理和经营。

(二)合理划分国家与地方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

以保值增值为前提,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按层实施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彼此资产的管辖工作,做到相互之间不干涉不影响。目前,我国按现行意义,国有资产的产权划分为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中央政府产权又称国有资产,而地方政府产权则称公营资产。其管理体制也区分为国有资产被中央政府统一管理,而公营资产被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在新管理体制和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前提下,要防止由国有资产统一所引起的诸多问题。因此,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针对新增加的资产,明确权力的归属问题。同时,在现有存量资产方面,可根据两种情况界定产权关系。首先,要明确投资来源,如果是投资主体比较单一,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进行产权关系划分;但如果投资主体相对复杂,产权关系不明朗,且短时间内难以对投资来源,明确划分其产权关系,则应该根据投资年限进行产权关系处理。

(三)完善机构设立和管理职能

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分工,进行分级管理,达到以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目标。国有资产机构设立总体思路是以政府下属多机构的分工管理以及各个层次的管理模式,其中,大部分的模式结构分为:第一层,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委员会;第二层,是授权于经营型国有全独资企业和部分委托中间机构;第三层,是其他各行企业。用这三种模式可以区分中央政府级和地方级,同时也形成整体的管理框架。

(四)强化经营型国有资产的法制化管理

目前,关于经营型国有资产的现行法律政策,大多数是以原有制度为基础的各部门法规,缺乏改进和创新点,因而国有资产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其管理方式方法必然落后。另外,现阶段的法律政策没有约束力和管控力,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经营型国有资产在保值增值上的需要,并且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因此,强化经营型国有资产的管理需求,使其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道路,是非常必要的。所以,要使经营型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法制化建设,必须以建章立制为关键点,切入到原规章制度,创造出一套在保值增值情况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

(五)扩大国有资产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要想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的效果,必须要不断引进专业人才,组建优秀人才队伍。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管理,无不仅仅涉及标准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使用,更重要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只有将信息化、知识化以及专业人才融会贯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会健全,达到保值升值的目的。所以,只有不断地更新专业知识,吸收现代化的管理技术,才能提升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员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为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的管理提供保障。(六)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完成其相关配套项目加快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是一项繁琐的系统性工程,所以,必须尽快完善相关配套项目,为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扫清道路。首先,继续调节国有资产分布和机构;其次,设置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和法人治理结构;再次,逐渐转换政府职能,把政府代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与其执行的公共、行政、事业等管理职能分离;最后,加强培育和引导要素市场。无论是资本运营、产权转让,还是职业经理人的招聘和监管,都与要素市场的关系密不可分。

五、结束语

总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两方面来说,都是当前应该重视的问题。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但是国有资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经营决策常常失误,造成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国有资产仍有一些问题。例如,国有资产企业存在资金流失、使用效率低和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所以,我们要提出相关措施,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从国有资产企业的分类定位、产权划分、结构改组、引进人才到法制化管理,在其改革过程中,要以保值增值为导向,完善有效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因此,必须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升值,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基础。

作者:周春玲单位:天津市津西监狱

参考文献:

[1]肖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讨论[J].经济研究导刊,2015,(07):3-12.

[2]智慧萍.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N].晋中日报,2015-04-25.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篇3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处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这一论述在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

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

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

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

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后者即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即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

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它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管理活动,并要对这种活动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实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它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采购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回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产生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即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处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是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

(2)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

(3)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这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上述体制架构是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实行这一架构,需要对现行格局和利益关系作出较大调整。为此建立这种新的体制架构既要循序渐进,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要使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资所有者职能相分离,即实行政资分开。这一分开要求在设立国资委的同时,将现行政府部门中国资管理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彻底分离,这些机构在以后的职能中不再具有国资管理与经营职能,制定政策、进行监管,行使职权应对一般企业和有国资的企业一视同仁。与此同时,新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成为政府管理国资的统一和惟一机构,中央与地方均如此。

第二,新设的国资管理委员会应按十六大报告要求实行政企分开,专门行使国资管理的政府职能,而将国有资产经营职能通过专门的经营机构来承担。

第三,要使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经营职能与国资“使用”职能分开,使其成为专门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使用权出让,与使用和受资单位发生关系。分离后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专司国资资本运作,不再从事实业经营,即使对于经营与使用相结合的集团公司,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将两种职能分开,目前实在不能分开的公司,可采取内部分开的方式以明确责任。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篇4

关键词高校,房地产,管理

自2000年以来,伴随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的房地产规模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中国教育报报道,至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新盖学生公寓5400万平方米,新建、改建学生食堂1000多万平方米。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的面积超过了过去50年的总和。从1998年到2006年,72所部属高校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30万平方米之间。房地产已占高校固定资产的半壁江山,加强房地产资源的管理是高校迫在眉睫的任务,高校房地产已经进入向管理要效益的阶段。

一、高校房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保值与增值的观念。高校房屋、土地资产一般由国家划拨或拨款修建形成,在使用中不计提折旧,也不计算盈亏,也没有完善的效益评价体系,因此高校的房地产管理一直局限于使用的管理,价值管理问题一直鲜有人提及。至目前为止,高校房屋、土地的成本核算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保值与增值的问题更是无从谈起。在高校管理者眼中,房地产是公家财产,无偿取得,也不会盈利,因而对房地产的价值管理问题一直没有重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保值与增值意识的缺乏必然引起一系列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工作的不到位。

2,管理体制落后,跟不上形势发展。高校的房地产规模经历了一个空前的跨越式发展,但管理体制却仍然沿用旧有方式,基建、资产,后勤、产业、科研等部门各管理一块。在高校规模不大,房地产资源总量不多,对房地产资源供需矛盾不大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可以满足管理要求。随着高校房地产变成稀缺资源,这种政出多头的管理体制,协调起来困难,也缺乏统一的管理尺度,往往令管理者和使用者都无所适从,容易产生矛盾,大大增加管理难度,降低管理水平。

3,监管缺乏,规划混乱,布局不合理。高校在过去10年间,房地产的扩张规模已超过其前50年的总和。迫于扩招压力,大部分高校往往为“应急”建房,从决定建房到竣工验收,短则1年,长则不超过3年,时间如此短促,又没相应专职规划机构和专职人员,工程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论证只能是走过场,教学生活配套设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完善。另一方面,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又对大学建设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防止高校乱建设的最后一道屏障形同虚设,高校建设乱象丛生。

4,缺乏合理的分配标准和二次调配机制。大部分高校公房和土地分配一直以来都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按需随机分配的原则,应给多少,以何种标准去衡量,如何调节,用作何用,使用监督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形成合理可行的制度。使得高校某些设立时间长的院系教学办公实验用房因学科调整、招生下降等出现空置,甚至部分挪作它用;而一些新组建的院系却房源紧缺,以至学生毕业设计时都不得不向其它院系借用。同一院系内也普遍存在用房苦乐不均的情况。现今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高校房地产资源又成为了某些小部门创收途径,需求更加旺盛。而公房使用的“终身制”、“占有者所有制”观念仍根深蒂固存在于高校房地产资源使用者思想中,导致高校房地产资源虽高速增加,但供求矛盾却更加严峻,房地产资源成了校内各方争夺的对象。这些管理的不到位使得高校房地产资源的效益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5,成本核算办法不合理。现时高校的财务制度对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的房产均以建造成本核算且使用过程不计提折旧和不考虑增值,到报废时则一次核销。这种方法用于寿命周期相对较短且使用过程折旧贬值明显的仪器设备类资产还勉强适用,但用于房地产资源就有明显不适用性。首先,房产的寿命周期相对较长,设计寿命一般都在70至100年,在使用过程中只需一到两次的维修,其寿命往往可达至设计寿命的1.2至1.5倍。如此长的周期内往往发生诸多变化,令其产生会计不宜忽略的价值变化。其次,地产资源有明显的增值性。再次,土地不会报废。在房屋使用寿命结束时,即使房屋贬值为零,但土地的价值因其紧缺性往往增值数倍,抵销了房产的贬值而让原来的资源实现了增值。现时高校财务制度没有考虑房地产这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高校房地产资源有大量的价值没有入账,这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房地产资产管理的有效性,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值增值更无从谈起。这是高校房地产资源成为各方争夺对象的深层原因之一。

6,物业管理服务处于半计划半市场状态。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因各种原因至今仍在市场化的门槛前徘徊不敢跨越。现时的高校后勤普遍是一种半计划半市场的状态:由学校委托校办的后勤服务公司对全部或部分物业进行管理。高校的后勤服务公司是独立注册的法人,但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下的垄断经营色彩,服务范围只限于校内,经营的项目由学校行政批拨,员工也是学校的人,甚至还承担接收学校分流人员或教职工配偶就业。这种垄断经营发展至现在,变成了以市场化经营的名义收费,提供计划经济式服务。另一方面,高校房地产资源因核算方法不完善导致的潜在获利性也让高校后勤服务公司成为高校房地产资源争夺的一员。这种模式下的物业管理不单没有提高高校的房地产管理水平,反而引致了教职工更多的不满,增加管理难度,降低管理水平。

7,忽视房地产资料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高校在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0年中经历数次调整,经历了由合至分,再由分至合的过程,相当部分有关房地产的历史资料不知去向。新建建筑和新购土地的资料也因高校普遍对资料保存工作的忽视而没有得很好的保存。表面上,这对高校房地产资源的日常管理影响不大,但在一些特殊时候对房地产的管理产生严重影响。在过去几年中,广东省的部分高校都进行了清产核资,从几所重点高校的情况看,清产核资最困难处就是房地产,原因就是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残缺不全。

二、高校房地产管理改革的建议

1,改变观念,增强房地产管理的保值与增值意识。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在投入产出等方面的机制有别于其它产业,但市场经济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如果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仍然沿用旧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会导致高校产生大量的低估值资产。资产价值的低估首先会妨碍高校资产形成机制的良性循环从而阻碍高校的自身发展,其次会引起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最重要的是,高校的低估值资产必然引起市场逐利资本的关注和争夺,危害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的同时,更损害高校自身的利益。因此树立和增强高校管理者的房地产及其它资产的保值增值意识对高校自身和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都有较大的意义。

2,建立专职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有保值与

增值要求的高校房地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和技术性都较强的工作,不仅涉及一般的房地产实物管理,更涉及到价值形态的管理。同时,高校作为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承担者,不能采用商业界的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模式。高校房地产管理必需在提高效率实现保值、增值和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正常之间取得平衡。这对高校房地产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提出较高的要求。管理人员须同时熟悉和掌握教育、经济、法律、工程、财会等多方面的知识。这些都要求高校房地产管理队伍实现专职化和专业化。高校应建立专职的管理机构和一支包含多方面复合型人才的专职管理队伍。

3,完善房地产管理分配、调配、监督制度,推行契约管理。高校应打破“终身制”、“占有者所有制”等观念的束缚,建立高校房地资源的分配、监督、调配制度,引进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以契约、协议的形式加强房地产资源的管理。首先,高校将所有权属于学校的房地产资源的管理权收归学校。其次,通过教职工大会等公平、公开、公正的途径制定经营性房地产的定额动态管理办法和经营性房地产资源的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各种分配指标和收费指标。再次,根据各学科的不同特点,与各公房使用者签定一定年限的使用协议,使用期届满必须重新申请、审定再行续签,否则收回使用权或重新调配。最后,建立监督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协议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4,改革房产核算方法,推行有偿使用。为防止经营性房产需求挤占教学科研办公需求,高校可以制定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办法,引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杠杆调节手段。对非经营性房产,定额面积内的实行成本租金或零租金,超额部分实行优惠租金,不足额的单位实行经济补偿;对经营性房产,则实行与市场接轨的市场租金。

5,深化后勤改革,引入适当的市场竞争。高校的后勤物业管理可以实施“引进来,走出去,适度竞争”的渐进式改革。首先,学校对后勤服务公司的管理应定位于校办企业,而不是保障部门,让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享受校办企业的政策,优化其经营管理。第二步,引进校外较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让校园的物业管理服务进入有限竞争状态,通过竞争压力提高校办后勤服务公司的经营服务水平。第三步,鼓励校办的后勤服务公司走出本校,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参与市场竞争。这种渐进式“引进来走出去”的改革,可以一定程度兼顾和平衡高校后勤保障的安全性和后勤改革的稳定性,同时提升高校后勤服务水平。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篇5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规定在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资产经营公司一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二、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并要对其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推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架构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的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还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生产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三、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②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③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四、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资产管理增值保值篇6

关键词:商品批发企业资金保值增值

一、前言

商品批发企业作为销售渠道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发展的良好与否与资金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关系,商品批发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品批发企业的资金的价值主要涵盖两个部分:企业经营净积累的资金价值,商业企业作为蓄水池过往资金停留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价值的流失不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影响,而且会使得社会财富的积累过程受到威胁,不利于商品批发企业在销售渠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导致销售渠道衔接的断裂,影响销售渠道的整体性和流通性,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保障商品批发企业的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是现代经济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商品批发企业的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品批发企业中的经营和管理较混乱,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完善

在大多数的商品批发企业中,企业的决策多为一人决定,企业管理经营权利大多归为一人所有,企业决策缺乏民主,同时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后期的控制,决策的实行也缺乏效率,就算是在一些较为民主的企业中,其企业内也大都是采用先集中再民主的决策顺序,因此企业决策存在由于个人对市场的判断失误而导致企业利益得到损害的问题,进一步导致资金的无效使用和资金的大额流失。有些商品批发企业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制定较为详细合理的投资规划,也没有对市场进行有效的调研和严谨的风险预估,而是通常根据其他企业的行为来决策自己的行为,通常盲目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没有摆脱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盲目性,从而导致人力物力的浪费,进一步导致企业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成本。有些商品批发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完善,违背了国家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按照规范和规则及时将企业经营业务入账,致使无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监督,使得企业存在偷税漏税和公款私用的问题,招致审计机关的调查,不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企业人事制度不完善,资金的利用率低下

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也存在上一级直接任命下级人员的现象,商品批发企业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的问题。被任命的人员在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会过分注重和顾及任命人员的利益,从而忽视了企业的经营利益和企业的未来发展,造成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低下,资金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配置无效和浪费问题存在。有些企业采用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时常存在,有些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将企业的利益放在次要地位,更多的注重自身的享受和个人利益,过分追求高标准的办公楼,购买高档的设备,从而使得企业资金的浪费和无效使用。有些企业完全不顾现实情况,一味的追求时尚与新潮,使得存货积压,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闲置,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和闲置问题产生。

(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

有些企业采用企业经营与管理者的绩效考核不相联系的制度,企业利益不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利益挂钩,从而使得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的贡献程度与其得到的工资的多少之间存在失衡问题,同时企业缺乏较为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设立对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机构,对经营管理者的失误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经营管理者的贡献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存在奖惩不明或者奖惩过分的现象,对经营管理没有有效的激励作用,使得资金的流失,无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国家也没有一套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批发企业进行约束和激励,国家对企业的资产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和规范的法律条例,企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范,降低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四)对资金保值增值的理念认识不全面

商业企业资金价值包括企业自己经营积累的那部分价值,如企业批发毛利减去必要的成本后的净利润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净赚部分,这部分积累越多,表明企业自有的资金增值也就越多。但是另一种资金的价值,是隐性的,往往不被人认识到价值,就是商业企业的过路资金,商业企业犹如蓄水池,上游有进水,下游有出水,蓄水池中始终会有一部分存量的水,这部分蓄水形成那个的资金在商业企业内部沉淀是有一定时间的,所以这部分的资金也是有利用价值的,如:淘宝形成的资金积累可以去找基金公司协商存款,资金保值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事实上,商业企业是可以利用资金进出的时间差形成的沉淀,以零成本,实现该部分资金的获利。

三、提高资金的保值增值率的措施和相应的建议

(一)要强化企业的管理规范性,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一般来讲,资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就是要做好相应的会计工作。要强化企业的管理规范性就要从资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入手,要对各个环节和每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要对资金的周转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时不时的对其进行抽查,以便实现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的统一。同时,企业还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建设,要及时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坚决实行先民主再集中的民主顺序,让员工参与企业内部的重要会议,并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使得员工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经营过程中去,采用头脑风暴等管理方法使得企业的决策更加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可实行性。最后,企业还要制定规范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商品批发企业特有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目标责任制,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考核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比较性,更要注意不能打击员工的积极性,要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要保证考核有据可依,要使员工的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进行挂钩,从而达到激励员工和提高企业利润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保值增值率。

(二)要完善用人制度,对资产管理现状进行改革

完善用人制度是加强对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制度就要改变上级对下级直接任命的制度,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引进高素质人才,从而形成具有高水准、高素质的企业群体,树立较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需要对资产的使用进行及时的清查,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相应的变动,要检查在用资产和固定资产,降低存货的资金占有,从而提高资产保值和增值率。要检查暂时不需要的资产管理工作的到位情况和日常的维护情况,以避免资金的流失。企业还要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要严格谨慎的估算企业的收入和纳税金额,以确保企业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健康稳定发展。企业对资产的管理要有据有序,对资产的登记、保管、处理和报废等环节要有严格的控制制度,避免投机取巧的行为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害,要努力改变原来的粗放改革方式,对改革工作要进行有条理而且全面的规划和控制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

(三)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提高保值增值率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要想提高保值增值率则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来降低人力成本,要完善企业的分配管理制度,要激励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其管理水平之间相挂钩,从而使得企业的资产流失和使用无效的现象减少。企业还要完善自身的收入制度,制定较为全面的激励的方案并进行民主决策,并将决策及时投入实行,做到公开透明。企业要摒弃原有的用人制度,可以实行责任人制度,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激励和监督,使其承担的责任与其职务之间具有明确的关系,杜绝越权现象的出现,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培训和监督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素质水平,要使得企业领导们以身作则,完善相应的惩罚制度,并严格执行民主制定的奖惩制度,减少管理者通过自己的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的途径获取私利的现象的发生。

(四)构建资产保值增值体系

商品批发企业要采用现代先进的高科技信息技术,对资产信息进行控制和监督,提高企业的资产管理的效率,以期达到保值和增值的目标。要加快企业的资产管理系统的建设,使得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对资产实行的是扁平型结构而非垂直型结构管理,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企业要对资产进行严格的管理,使得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相符或者是差距不大,从而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得企业能够在平稳中发展。

四、结束语

商品批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因子之一,其发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息息相关。商品批发企业的资产管理对其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面对资金的流失状况,其资金的保值增值也就成为重要的内容。商品批发企业要找寻到阻碍其资产增值保值的问题,根据其自身的情况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财富的积累和销售的顺利进行,要使得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就要确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卫华.基于产权视角下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J].考试周刊,2011,(49)

[2]李停.竞争比产权更重要:再论国有经济存在理由[J].经济与管理,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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