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化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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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论文篇1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环境;法律障碍

2005年12月15日,我国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一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试点成为开创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先河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商业银行(即发起人,也是原始权益人)确定证券化目标,并组建住宅抵押贷款资产池

(2)设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专门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目的在于对证券化进行专门的操作特设机构有公司形式(SPC)和信托形式(SPT)

(3)资产销售发起人将所拥有的抵押贷款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益真实地销售给SPV,目的是保持出售贷款资产的独立性,使原始权益人的风险与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隔离,SPV只承担未来现金收入风险这样就可以实现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所谓破产隔离,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4)经过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SPV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或者由SPV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购买被证券化的抵押贷款

(5)对资产的管理与资产收益的回收SPV管理证券化所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按计划清偿证券的本息,偿还完毕时各种合同到期废止,全部过程结束

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可见,证券化的过程涉及到《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相当多的法律门类:《合同法》《公司法》和《其他经济实体法》《破产法》《信托法》《银行法》《担保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会计法》《税法》等可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构成了一项法律系统工程,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行为标准,各个环节的有效性也要由相应的法律来保证

二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

1.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法律环境分析从设立机构看,公司形式的SPV(SPC)很难依据现有的法律设立

首先,《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种类设立的条件等规定较为严格,SPC由于业务的独特性,不可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目前,《合伙企业法》只规范了无限合伙,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SPC往往是按照有限合伙的法律结构运作的,因此,无法按照《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的组织结构设立再次,为了提高SPC的资信与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评级,SPC往往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当前也无法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SPC

此外,我国《破产法》规定:“担保物的价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以资产证券信用增级为目的,由发起人提供的超额担保的超额部分,在发起人破产时将不得列为破产财产,从而使得资产的信用来源受损,破产隔离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现今,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出售都无法律界定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和手续转移银行贷款,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在实际中这些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目前,国有银行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成立独立的SPV,所以在建行的试点方案中,委托中信信托作为中介,SPV以信托形式(SPT)出现,利用《信托法》赋予它的破产隔离功能,暂时解决了SPV的法律困境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要求相关法律的同步建设

2.市场培育上的法律环境障碍一种金融工具的顺利推行,市场需求是重要的因素金融市场需求主体有两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的精力和能力有一定的局限,不能期待个人投资者托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市场因而,机构投资者是住房抵押债券市场的主体短期的证券适合流动性需求比较强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长期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期限一般都相对较长)适合于规避再投资风险的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等但是,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又如,《商业银行法》只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而《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应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同业拆借,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同样,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投资面也受很多限制目前住房公积金则只能存入银行

所以,在抵押贷款证券机构所涉及的投资者上,立法应放宽限制,允许上述机构投资者进入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操作,在证券设计与发行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

3.税收法律的限制在当前我国的税法框架内,证券化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三项: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三者将决定证券化产品的成本和投资收益

首先,营业税问题委托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究竟属于资产销售活动还是融资活动?芽这将决定转让收益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另外,中介机构所取得的服务费用是否应缴营业税?芽受托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还是按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差额缴纳?芽

其次,所得税问题SPV是否应作为纳税主体?芽是否是隐性的纳税主体?芽即为投资人代扣代缴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此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应属于债券利息收入还是股息收入?芽如果作为股息收入,个人投资者是否允许免征20%所得税?芽以避免双重征税否则,SPV在住房抵押贷款上的收益要打20%的折扣,其交易成本可想而知

最后,印花税问题一方面,在签订相关合同(如信托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时,是否应缴印花税?芽另一方面,发售买卖证券化产品,是否征收印花税?芽如果比照基金的税收政策,目前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以及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时都免征印花税

我国对于发起人向SPV(SPT)出售贷款的销售行为,《税法》一般规定要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虽然营业税率不高,印花税也只在万分之零点五到万分之三之间,但由于资产池规模巨大(美国学者阿诺德在1986年就曾估计,只有当其资产规模突破1亿美元大关时,银行向公众发行资产证券化的债券才有利可图),这势必造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税务成本过高而使SPV难以维系

4.关于抵押权转移处置方面的法律环境分析

(1)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法律问题银行出售住房抵押贷款给SPT时,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针对该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也应随之转移给SPT问题在于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SPT在受理住房抵押贷款时,按国家现行规定,应进行抵押变更登记但SPT若逐一对抵押权进行变更登记,则将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使得证券化不具有操作性

因此,我国在2004年5月16日出台了《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允许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证券化试点解决了法律限制

(2)抵押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按揭权人)处置抵押房屋有许多困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31条规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但事实上,包括担保法在内的有关抵押物处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和如何安置居住在抵押房屋中居民的处理规定因此,客观上造成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难以处置抵押物和实现债权此外,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业主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唯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时,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业主可以继续居住这使得抵押成为有名无实的担保,增加了按揭贷款风险,这不利于以按揭贷款为基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提升

三国外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借鉴

国外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从体例上看,可以分为分散立法型和统一立法型,这两种体例跟各自的国情是紧密联系的

1.分散立法型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印度尼西亚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2.统一立法型采取统一立法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3.比较借鉴就法律而言,分散立法型国家如美国尽管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但以散落在联邦和州不同层面法规中的规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各个环节始终如一地贯彻其证券化的基本精神,再以海洋法系特有的判例法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保持资产证券化法制体系的完整,并有效运作在经济法规,如会计法规等的不断修订中也不断体现市场的新变化和要求统一立法型的日本韩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参照美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精神,制定了整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反思其立法过程,作为一个传统的亚洲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精神在日本文化中没有传承因此,就需要先建立制度和规范体系,才能以此为依据建立一个全新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日本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过程中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守谨慎做法,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市场限制过多,发展严重受阻后再重新立法,从而导致了二阶段式的立法过程,走了不必要的弯路,阻碍了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和经济金融的发展,错过了最好的发展机会这是我国在立法时应该注意避免的

四我国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环境的思考

1.可借鉴推行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经验,先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构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能有一个相对严谨规范的法律环境

2.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逐步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合同法》《破产法》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使之形成一套适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完善有效的法规体系

3.制定和完善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和税收法规根据证券化交易的特点,设计针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和税收法规,主要需解决以下问题:避免重复征税SPV是否作为纳税主体征税环节的确定以及征税收入的属性等如免征减征营业税的印花税等,以降低SPV的运营成本,更好地促进其业务的开展

4.建立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我们要避免日本首次立法限制过多,导致二次立法的教训,应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中充分理解美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精神实质,为政府在制度中恰当定位,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由市场做市场的事情,各司其职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多元选择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场能依据此法制顺应市场发展选择有利的发展模式,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

参考文献:

[1]赵宇霆,徐荣祥.我国目前法制环境下的资产证券化对象选择[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2]楚天舒,毛志荣.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比较及借鉴[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04-05.

[3]陆珩慎,顾芳芳.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3,(2).

[4]程宗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8).

[5]张振高,何德旭.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选择[J].经济评论,2001,(6).

[6]简莉莉.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J].经济与法,2001,(7).

[7]秦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思路[J].上海投资,1999,(1).

[8]余坚,王剑铭.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J].金融研究,1999,(2).

证券化论文篇2

关键词:投资组合最优投资组合投资风险

在进行投资时,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收益和风险。证券投资者在市场经济的客观经济环境中面临着许多不能预测、经常变动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动,往往使投资者的原有决策受到冲击,从而导致一些意外损益的发生。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预先估计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动,从而减少风险。投资组合理论正是探讨在风险条件下如何进行分散投资,使投资总体结构达到最优,从而获得可能的最高收益的理论。所谓投资组合,就是把一定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使单个证券按一定的比例构成证券集合,从而实现既定风险水平下的预期收益率最大化。

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组合的优化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给定风险水平下,寻求产生最大期望收益率的投资组合。或是在给定期望收益率下,寻求风险水平最低的投资组合。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

马科威茨的投资组合选择理论

具体而言,马科威茨假设投资者遵循的是均值——方差标准。所谓均值——方差标准,是指投资者在证券收益率的均值(作为收益率的未来期望值)和方差(即观测到的收益率偏离均值的程度,作为风险的量化指标)之间进行权衡。如果两只证券的期望收益率相同,投资者总是愿意选择方差较小的那一只,即厌恶风险;反之,如果两只证券的方差相同,投资者总是愿意选择期望收益率较大的那一只,即永不满足。

无差异曲线

任一经济决策问题必须确定一个机会集和一个偏好函数。在投资组合理论中,效用函数代表着投资者偏好。

用于投资决策的效用函数是从微观经济学中借用过来的。投资者的目标是投资效用最大化,而投资效用取决于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投资决策过程就是在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方差)之间进行取舍权衡的过程。投资者的效用函数可以通过在预期收益率-风险平面上,通过无差异曲线族表现出来。如图1所示。

一条无差异曲线(IndifferceCurve)代表着给投资者带来同等水平效用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的所有组合,因而也被称为等效用线。预期收益率一风险平面上的无差异曲线具有以下特点:

斜率为正()。即为了保证效用相同,如果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增加,则其所要求的收益率也会增加。对于不同的投资者,其无差异曲线斜率越陡峭,表示其越厌恶风险,因为在一定风险水平上,为了让其多冒等量的额外风险,必须给予更高的额外补偿;反之,无差异曲线越平坦,表示其风险厌恶的程度越小。

下凸()。这意味着,随着风险的增加,要使投资者多承担等量的风险,其期望收益率补偿越来越高。直观表现在无差异曲线越来越陡峭。这一现象实际上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投资上的表现。

不同的无差异曲线代表着不同的效用水平,给定不同的效用值,就可以得到上面的无差异曲线族。任两条无差异曲线都不会相交。越靠左上方,无差异曲线代表的效用水平越高。这一点理解起来也比较符合直觉。如图1所示,给定某一风险水平,越靠上方的曲线其对应的期望收益率越高,因此其对应的效用水平也越高;同样,给定某一期望收益率水平,越靠左边的曲线对应的风险越小,其对应的效用水平也就越高。

可行集与有效集

可行集(FeasibleSet)是指资本市场上由风险资产可能形成的所有投资组合的总体。将所有可能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关系描绘在期望收益率-标准差坐标平面上,如图2所示。封闭曲线上及其内部区域表示可行集,其边界上或边界内的每一点代表一个投资组合。

可行集的左侧边界是一条双曲线的一部分,而整个可行集呈雨伞状。按马科威茨投资组合选择的前提条件,投资者为理性个体,服从不满足假定和回避风险假定,他们在决策时,遵循有效集定理(EfficientSetTheorem):既定风险水平下要求最高收益率;既定预期收益率水平下要求最低风险。

在图2中,满足第一条原则的组合为从E点到H点再到G点的边界,之下的点可以全部不用考虑;E为最小风险点,G为最大风险点。

满足第二条原则的组合为从F点到E点再到H点间的边界,则弧FEH之右的点可以完全去除,F、H分别为期望收益率的最大点和最小点。而同时满足两条原则的,只剩下弧EH边界,称为有效集(有效边界—EfficientFrontier)。理性投资者仅从有效集中进行投资组合选择。有效边界的一个重要特性是上凸性。即,随着风险增加,预期收益率增加的幅度减慢。

在某种意义上,有效边界是“客观”确定的,即如果投资者对证券的收益率、方差、协方差有相同的估计,则他们会得到完全相同的有效边界。

最优组合(OptimalPortfolio)的确定

对各种可供选择的风险资产或证券,如果已知其期望收益率和方差-协方差矩阵,则有效边界可以确定下来。投资者根据个人偏好的不同,选择有效边界上的某一点进行投资决策。由于有效边界上凸,效用曲线下凸,所以两条曲线必然在某一点相切。切点代表的就是为了达到最大效用而必须选择的最优组合。如图3所示,切点O是投资者A的最优组合,因为这一点所在的等效用线U2A与有效边界相切。虽然效用线U1A代表的效用水平更高,但因处于有效边界上方,故不可行(Infeasible);等效用线U3A代表的效用水平比U2A所代表的水平低,投资者显然不会愿意只达到这一效用水平(Inefficient)。

对于投资者B由于其风险偏好的不同(比投资者A更喜好风险),其将选择期望收益率更高而风险也更高的P点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证券化论文篇3

自20世纪6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取得成功后,西方各国就纷纷效仿,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亚洲是习惯于通过银行信贷间接融资的地区,自1998年金融风暴以后也开始积极展开资产证券化实践,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一时间资产证券化被誉为20世纪最为成功的金融创新,似乎代表了一种新的更为优越的融资潮流。在中国,出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以及融资的需要,理论界和金融实务界也跃跃欲试,对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推崇不已。在我国法学界看来,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是尽快扫清各种法律障碍。然而资产证券化真的是有百益而无一害吗?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种种优势真的仅仅依靠天才的结构设计就能够实现吗?在没有对上述基本问题做一严谨的学术分析之前就主张全面清除现有法律障碍,大力推行这一金融创新技术,显然是有失谨慎的行为。鉴于此,本文将对上述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从其产生至今只有短短40年的历史,且其运作模式、适用范围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并没有达成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作出了各不相同的定义,但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可定义为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人流的财产或财产组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其所提供的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贷款有更多的流动性。可以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某种手段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来满足筹资者的需要,也就是说其作用只是增加筹资者资产的变现能力,而不能增加筹资者的资产总量。但是从公司经营活动来看,现金流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是为了保持公司的延续还是为了拓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升公司的竞争力,都更加依赖于公司可以及时支配的现金而不是公司资产的总量,因而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就成为公司所追求的一种重要财富。这是与现代商业竞争的高强度与快节奏相适应的,也是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合理性之所在。这一核心思想表明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将公司未来的资产或现在掌握的不可变现的资产转变为现金。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出资者的配合,即资产证券化至少需要两方主体,一方以变现能力比较差的资产为条件换取对方变现能力很强的资产,在现阶段主要是换取现金。在这种转变之中以现金为出资条件的交易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筹资者提供的资产在到期日的变现价值难以满足现金出资者的预期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设计方案在于克服或弱化这种不确定性风险,以吸引出资者的资金。

从担保法角度看,提供担保,增加筹资者信用的手段有增加还款的资产或以物权来保护债权,前者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后者如抵押、质押和留置。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对象是广大投资者而不是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搭便车等心理因素和成本效益因素,出资者很难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监督,以抵押权等物权来保护债权的方法仍不能避免筹资者破产后对出资者利益的威胁,因此传统的担保手段已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金融创新就在变革担保手段的方向上得以展开。有学者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投资组合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提高原理三大金融学原理之上。实际上这三大措施都是为了克服现金与变现能力差的资产在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增强出资者对筹资者还款的信心。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对有风险的证券用某种方式进行组合,在不降低其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使证券组合的风险低于单独持有任何一种证券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将资产性质、债务人类别等影响资产风险的因素不同的资产组成一个整体,使各资产的风险互相抵消,从整体上提高证券化资产收益的稳定性,这是第一层次的信用提高。第二项措施是筹资者通过将部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即特殊目的实体(SPV),然后由该特殊目的实体以该部分资产为基础向外筹资,投资者将现金交给该特殊目的实体并以该特殊目的实体的资产作为自己收回投资的资产保证,也就是说筹资者与投资者并不直接发生投融资法律关系,以此避免筹资者破产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此即风险隔离效果。由于特殊目的实体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其拥有的资产又是经过组合使资产风险相互抵减后的资产,破产风险远小于筹资者本身,因此风险隔离可以使投资者获得更彻底的保护。第三层次的措施就是通过专门的担保手段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常用的手段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或超额抵押(即特殊目的实体将从筹资者折价后再作为还款基础向投资者筹资,实际上是以更多的资产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还款保证)。一般来说,为了在投资评级中获得更理想的级别,筹资者有足够的动力来完善这三层信用提高措施。由于在资本市场中,投资的收益与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成正相关关系,而在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能够获得比一般的担保贷款更为充分和全面的保护,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大为减少,所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筹资也只需要付出比较低的筹资成本,这正是资产证券化为人所称道的最重要的原因。

资产证券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在上述三个层次的措施中,除了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外,其他措施都是直接由筹资者提供或与筹资者的资产有关,人们本能地会追问:难道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就能“凭空”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是否建立在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利益的潜在危险?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是筹资者的债权人包括潜在的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受损。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就构成债权人债权受偿的财产基础,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筹资者可用来偿债的资产是否因资产证券化而减损?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发生减损——资产总额的减少或在资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在资产证券化中,筹资者需要将有关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但该资产的使用或管理和服务通常仍由筹资者进行,第三人并不知道筹资者实际上并不享有有关资产的所有权。资产转移的隐秘性为筹资者侵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根据Lopucki教授的观点,债务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把公司有价值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由于采取了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两者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各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院难以否认持有资产的特殊目的实体的合法存在,筹资者的债权人只能就筹资者自身的资产受偿。同时债务人可以将转让收益分配给其股东,由于股东数量众多且分散,加之破产法对法院追溯债务人破产前行为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法院实际上难以向股东追回该种分配,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可能会成为债务人抗拒执行(JudgmentProof)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对那些可能产生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公司尤其如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看,此时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应该否认该资产转让行为的效力,即拒绝承认破产隔离的效果,使筹资者的债权人直接追及所转让的资产。

Lopucki教授的这一观点激起了支持资产证券化的学者们的强烈反对。White教授在实证分析了1981~1995年美国最小的200家公司和最大的200家公司以及化学、药品和环保等容易产生大规模侵权责任的行业的公司资产负债资料后认为,公司的资产负债没有恶化的趋势;并且认为,在无意之中,合同债权人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行为也会自动保护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但遗憾的是White教授的实证分析主要并非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而展开,因而其观点对资产证券化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问题缺乏直接适用性。

另一个强烈反对Lopucki教授观点的人是Schwarcz教授,他认为资产证券化不仅不会减损筹资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相反会为无担保债权人创造净收益。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为筹资者提供新的现金,无担保债权人不会因此受损,除非筹资者以一种减损其价值的方式投资或使用这些金钱。其次,即使有时会有过度投资发生,也只有在筹资者破产的情况下无担保债权人才会因此受损,并且损失的数额应大于筹资者降低了利息费用负担带来的补偿时才是资产证券化增加的净损害,同时资产证券化为需要流动资产但不能够借贷的公司提供了流动性,因此有利于债权人受偿。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流动性可能是商业破产的最主要原因。第三,经验证据和缺少限制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反担保契约的事实表明无担保债权人自己认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净价值。

笔者认为Schwarcz教授的观点只是一种静态的观点,而没有考虑到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在筹资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时点上,该种转让与其他的资产转让或销售行为并无不同,甚至还使筹资者的资产更具流动性,提高了其偿付即期债务的能力。但从动态的角度看,筹资者将转让所得进行股利分配或以其他方式从公司抽出,经过法定时期后,这种分配或转移资金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承认,债权人很难请求法院向股东或其他利益获得者追偿。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所涉数额巨大,并且转让具有隐蔽性,第三人难以发现资产的真实所有权状况,而仍然认为该资产由筹资者所有,在筹资者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可能导致债权人期望落空,债权得不到保障。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个问题只会出现在以实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情况下,而现在资产证券化的对象都是已经出现的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但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性融资特性并未将其对象限定于债权资产,只要克服必要的交易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实物资产完全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证券化融资的主要对象一。实际上,尽管债权资产的状况本来就不为第三人所知悉,以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时,并不存在所谓的导致第三人预期落空的问题,但由于证券化融资需要转让的资产都数额庞大,这些债权资产无疑都是筹资者的主要资产或极其重要的优质资产,如银行的商业贷款、电信公司的电话费收入、运输公司的运费收入等等,在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甚至出现了以未来可能产生的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的范例,并可能成为新的潮流。筹资者的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不可避免地会期望该笔优质资产能够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满足,但是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却发现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他人,债权人获得的生效判决很可能无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筹资者的债权资产状况属于发起人的商业秘密,合同法告知义务很难涵盖债权资产的状况,在发起人拒绝披露该信息时,交易对方并不能根据告知义务和欺诈可撤消规则获得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债权人也无法通过谈判进行自我保护,对其他非自愿债权人而言,则更是缺乏救济手段。此外,Schwarcz教授还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在资产证券化中,筹资者转让的资产价值一般都要超过所筹集到的资金,并与特殊目的实体约定,在清偿完投资者的投资后特殊目的实体再将剩余的财产返还给筹资者,或者筹资者以自身未转移的资产为投资者提供额外保证。也就是说即使在静态的角度看来,资产证券化也可能会导致筹资者可用于清偿债权的资产总额发生减少。在筹资者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实际上使筹资者将本来可以用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资产用来对投资者提供还款保证,有悖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

初步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借助于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和信用提高的安排,资产证券化可以成功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得以降低筹资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又具有秘密转移巨额资产的特性和超额担保的性质,这为债务人利用资产证券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新的秘密渠道。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危险的存在并不会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价值,因为上述危险只有在筹资者存在恶意的前提下才会变成现实。一般而言,筹资者进行证券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变现资产或筹集资金,进而利用新的商业机会或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正如公司向银行借贷的目的一般也是用于经营活动而不是利润分配。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司向商业银行借贷,商业银行可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而在资产证券化中却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因而筹资者的其他债权人存在利益受损的危险。从本质上说,筹资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并没有增加自己的债务负担,只是在自由支配自己的现有资产或预期收入,只有在筹资者因此而破产的情况下其债权人面临的受损危险才会成为现实损失,因此,在要求筹资者管理层承担个人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法律环境中,资产证券化的潜在危险有望得到有效抑制。在笔者看来,资产证券化对第三人的威胁来自于该交易的秘密性。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筹资者有动力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保护,然而在这种重大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却无法表示意见,甚至无法知晓筹资者的交易安排,从而无法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要求筹资者披露必要的交易信息或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监管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以实物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一旦因该实物资产导致侵权,还存在确定责任人是筹资者抑或是特殊目的实体的难题。

证券化论文篇4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

银行不良资产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银行不良资产所形成的隐患引起了银行、政府、经济学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也设计出了很多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方案,包括“债转股”、资本重置、企业破产清偿、不良资产出售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减少不良资产存量的同时,能够生成防止不良资产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点在于仅仅着眼于不良资产数量的减少,而监督企业和银行的机制并没有形成,防止不良资产再生缺乏制度保障。这些方案虽然可以暂时降低不良资产的数量或比例,但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没有消除,生成的动力没有减弱,传递的渠道也没有切断,不良资产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国有企业和银行将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时,后果将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不高,这是国内外人所共知的事实。由于我国银行所处环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国不良资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二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复杂,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体制的因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三是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企业和银行都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而在我国,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四是不良资产类型特殊。在国外,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是房地产贷款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且是向亏损企业的贷款;此外,这些企业贷款中许多记录不全,资产界定不明,估值困难。

从历史上来看,产生这些不良贷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宏观层面上,计划体制遗留下的政策性贷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发生了深刻变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银行的负债由过去的依靠财政转变为主要依靠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居民储蓄取代政府储蓄、企业储蓄成为支持积累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在1983年实行了拨改贷,国有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银行有偿信贷取代财政无偿拨款成为生产和投资资金的主渠道,由于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变,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贷款因投资决策失误和缺乏约束机制等原因,导致贷款效益低下,形成银行的不良债权。微观层面上,主要源于银行和企业自身。企业将银行贷款视作财政资金,作为流动资金长期占用,偿还能力极低,企业还款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不仅如此,一些企业以破产、兼并、收购等为借口,悬空、逃避银行债权,又造成大量银行不良债权。银行内部没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周转缓慢,回收困难,风险加大。

(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不良资产证券化

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深层次问题:如创新能力差、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资产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国银行业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分流一部分国内居民存款;而中国银行业必须同世贸制度框架全面接轨,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办事。所以银行业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虽然银行目前没有将优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但从长远发展的观点看,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出表外,把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减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认为不良资产不能用于资产证券化。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与不稳定性、银行不良贷款组合的异质性以及银行不良贷款的无担保性,决定了不良资产不适宜作为证券化的对象。但这种观点是从孤立、静止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的,如果从资产组合和动态的角度来研判不良资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不良资产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资产。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资产由次级、可疑与损失类贷款组成。除了损失类贷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小之外,次级类与可疑类贷款中尚有部分资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并不是一个不可变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数,随着不良资产向投资者转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会随之增加,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资产是由于经济衰退和企业临时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造成的,当经济复苏或企业度过暂时的困难之后,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得到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随之提高。

其次,单项不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会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和异质性,但将不良资产经过汇集、包装、分类、标准化并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不良资产组合的结构和现金流的特征与组合前单项资产的特征相比将具有较大差别。根据资产组合理论,资产组合的现金流和风险水平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资产的收益率或风险水平会有所降低。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及实施的关键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一组贷款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其现金流往往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根据这个原理,只要资产池中的资产数目足够大,就能保证资产池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根据马克维兹的投资组合理论,资产的多元化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将不同地区不同风险的资产放在一个资产池中,让不同地区的风险对冲,这样非系统风险就被冲减了,从而降低资产证券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现金流相对稳定的资产,或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资产,汇集形成资产池,再通过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其实质是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的转让依据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属性可分为良性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二)信用增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

所谓信用增级,是指在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证券化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风险。信用增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贷款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级/从属参与结构、超额担保、现金和其他准备金担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机构)为ABS提供担保,从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级。

在一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级往往须经如下三步:资产池设计、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和金融担保。前两者为内部信用增级,后一项为外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又称第三方信用担保,由于我国目前外部信用增级机制尚不健全,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可由国有商业银行或政府成立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本文着重讨论内部信用增级。

1.资产池的设计

资产池的设计包括挑选适当的资产组成资产池,设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额担保等方式进行内部增级等内容。挑选资产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分散风险,以避免资产过分集中导致风险。

发行人将资产包出售给SPV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和债务更新。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将资产真实地由发起人转移到SPV,这意味着该资产或权利义务要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当发起人破产清算时,该资产或权益将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样SPV就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完全分离了。对应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资产或权益的意外变动而对发起人进行追偿,从而发起人也将不承担该资产的各种风险。在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中,真实出售将较高信用的资产和发起人的信用相分离,为信用增级创造了基础。

超额担保是资产池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为ABS的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资产池中个别资产因市场价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导致处置失利,无法按预期收回现金的影响。另外,由于处置资产收回现金在支付ABS投资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属于发行人,发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额担保。

2.高级/从属参与结构

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在全世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成为增强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个资产池中同时开展两类或两类以上ABS的交易,其中从属或低级债券(“B”)被设计用于在高级债券(“A”)之前承担风险,因此,A通过B被信用增级。

优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通常不必设计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以保证优先证券的信用级别,即使有时也采用一部分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比例也非常低,如还须提高信用级别,可以采用金融担保等形式。不良资产则不同,由于证券偿付主要来源于资产的变现,在预计资产变现的时间及其变现价值时,肯定会持十分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势必造成高级别的证券价值会较大比例地低于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从而,次级证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较高。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有一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是100万元,这些不良资产全部无法回收,那么它们当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进行证券化。现在假设这些不良资产尚有一半的价值,也就是50万元。倘若持有人直接发行一类ABS,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因为发起人当然希望能取得50万元。但是,投资者在考虑购买时,对于这些不良资产是否价值50万元,是完全没有把握的。因此,双方很难达成交易。现在作如下调整,发起人不是只发行一类债券,而是发行A,B两类债券,其中A为优先顺位,价值为30万元,B为次顺位证券,价值为20万元。清理资产收回的现金优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获得十分优良的评级。除非当初对这些不良资产价值发生严重的错估,使不良资产的回收不到30万元,否则A总是安全的。另外,B则必须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出售给较大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但若证券化的发起人对价格不满意,他可以自己持有这些证券,以免低价出售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在这个阶段,发起人必须规划各类债券的发行额与利息。这可以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步骤。若发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负担过重,使债券的信用评级受到负面影响;若发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轻松拿到较好的评级,但是所能募集的资金就减少。从根本上讲,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价格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不良资产定价提供了一个市场环境,其中,各方参与者最终会找到一个均衡合理的价格。

三、营造良好信用增级环境的建议

国外已经有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的例子,还有一些国家也正尝试着利用这一方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解决储蓄与贷款协会破产造成的不良资产,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处理不良资产的重组信托公司,其中处理不良资产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资产证券化。日本政府也尝试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技术来处理由于“泡沫经济”破灭所遗留下来的累累坏账。虽然我国的情况和国外有所不同,但这些先例毕竟可以给我国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

(一)创造良好的市场外部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需要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市场,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包括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应该看到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市场规模小、地区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还很严重,市场运行的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平竞争还需进一步健全,企业和市场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

(二)循序渐进、防范风险

与优质或正常的可证券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毕竟具有未来现金流较难预测、缺少稳定的本利分期偿付、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清收而进行的重组可能导致还款条件和还款期限的变化等特点,这就要求在设计证券化的框架时,需针对不良资产的特点,在还款方式的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信用增级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够顺利发行,将极大地增强AMC手中不良资产的流动性,迅速提升资产处置的效率,绕开传统处置的诸多问题,完成资产处置的风险转移,为完成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使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永宁.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缓刑[J].海南金融,1999(11).

[2]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J].财贸经济,2000(8).

证券化论文篇5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企业融资方式中重要的一种,全面的了解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企业合理采取融资方式、正确配置资源有很大帮助。针对这一点,笔者就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势

(一)发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资产表外化。通过“真实出售”,把资产移至表外,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2)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化的产品存在一个流动性相当高的二级市场,因此,发起人可以利用该市场获得流动性,从而增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通过“破产隔离”,把资产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隔离开,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达到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目的。(4)稳定的服务费收入。发起人在出售资产后往往充当服务人角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有稳定的服务费现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对于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意味着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增加融资能力,从而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资金。

(二)投资人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多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搭配,能够满足投资人的多样化需求,便于投资人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三)投资银行的收益

投资银行不但可以担任证券承销机构的角色,也可以参与甚至主导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执行、产品的设计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等活动,这些业务为投资银行带来可观收益。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它提高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财会和信用评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关扫机构和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市场监督的形成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参与的是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此外还有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过程是: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首先选用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组建资产池: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属于同一种类,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容易变现,且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高的特点;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记录良好;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二)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

SPV是一种特殊载体,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计,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设计SPV的日的是为实现证券化资产在结构上与其他资产隔离。SPV可以是发起人设立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将证券化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

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在法律上的关联,达到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的目的。其职能是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并以此为支撑设计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发行收入支付出让资产的发起人。

(四)四级和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产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要求。聘请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通常要进行两次,即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必须进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发售

SPV将经过信用评级后的证券交给券商承销,可采用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六)受托管理及清偿

寻找服务商和支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人管理标的资产、归集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以及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等事项。在证券的到期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偿付日期及顺序因标的资产和所支持的证券结构安排的不同而异。证券全部偿付完后,如果资产池还有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将被返还给发起人。

四、融资模式及效用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

即企业将应收账款汇集后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机构SP从注入SPV的资产池。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估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以企业应收账款的现金流为基础。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型融资方式。另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信用级别较高的表外融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企业也实现了风险的转移。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针对流动性差的资产证券化的,不是所有的不良资产都可以证券化。通过资产证券化只可以盘活流动性差的资产,而不是盘活劣质的资产。这就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认真筛选,按资产的不同特征对其进行分类,把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挑选出来,对不同风险档次的不良资产应区别处置。从投融资双方来看,资产证券化过程实质卜是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特性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的过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级向高级进行深加上的过程。一方面各种资产通过采取证券资产的价值形态,使得其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的重新分割和组合变得更为容易;另一方面,从资产选择角度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使得本来不可能或很难进行的资产收益、风险空间的细分成为可能,使原来间断的收益风险分布逐渐连续起来,筹资者和投资者在投资空间中所能选择的资产组合点或集合大大增加,从而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效用。

参考文献:

证券化论文篇6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含义、成因与一般规律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资本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流通的国际化。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证券筹资,指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外国及国际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二是国际证券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三是证券业务国际化,指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自由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国外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二战后,主要西方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收入和国内储蓄的不断增大,资本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兴工业的崛起,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频频出现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使许多国际银行的信用受到怀疑,产生了转移信用风险的必要,国际融资证券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国际银行货款呈下降趋势,而国际债券的发行额则不断增加。据统计,1981年国际债券总额仅占银团贷款总额的55.8%,到1984年已为2.58倍。

国际金融管制的放松。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买卖本国公司股票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政策不同于本国投资者的双重标准。例如:1974年美国政府废除了实行达十年之久的、限制外国居民在美国发行证券的利息平衡税;1979年10月英国取消了外汇管制。

证券行业国际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交易量,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利用最新科技手段,简化证券发行手续和改善上市管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改革结算交易程序,以此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股票与债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

另外,下列因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组合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不仅增加了交易量,还增加了市场流动性;现代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了技术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应用意味着:交易场地已通过远程终端扩展至整个世界;交易营业时间由8小时延长为24小时;世界统一市场与价格形成;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结算速度和准确性。

(三)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般规律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有的规律,任何超越市场条件的活动终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证券市场国际化也不例外。总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经验,我们发现:首先,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及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占份额的增长和地位的加强对其证券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其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一国国内市场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发展程度为基础,并与证券市场的规律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第三,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从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证券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第四,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是一国政府不断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起步于80年代初,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N股、ADR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1、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宏观经济运行中缺乏真正的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经改制设立的,而且改制之前这些公司都拥有大量的下属企业,有的是通过划拨兼并而来,有的则以集体所有制形式成立,有的还受到地方机构和部门的管理,这些都导致企业的产权和管理结构不清晰,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而且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长总经理权责不清,信息披露极不规范。

2、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其中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主要是对证券机构建立的限制、对证券上市规模的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活动的限制、对在华外国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等。其中,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主要障碍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造成A、B股市场分割。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3、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给绩劣公司以“公关”和虚假包装等手段挤入上市公司行列开了后门,导致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4、证券市场投机过度,风险过大。理论上说,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场所,由于其收益高,故具有较高的风险是理所当然。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受多种利益机制的内在驱动,其中的风险被明显放大,从而使我国证券市场相对正常、成熟的市场有更大的风险:1政府缺乏管理经验和行为规范,对资本市场干预不及时、不果断或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造成市场震荡;2部分机构投资者人为地操纵市场,还有些投资者为谋取暴力,四处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争购或争售某种股票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使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3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5、现行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与国际标准不相统一,资产评估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不能公正、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这些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并结合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逐步谨慎地开放资本市场。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及对国内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的推进,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步幅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谨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股份制改革的不彻底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的不可兑换都要求我们必须逐步谨慎地进行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设。

2、规范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首先,充分认识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将规范股份公司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来抓;其次,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积极引导“三会”充分发挥对公司运作的监督作用,做到“三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第三,及时、严格检查公司股权变动、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资金的投向,适当提高配股的条件;第四,强化社会公众对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财务纪律和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

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适当放宽金融管制,有步骤地实现利率市场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考虑到我国已经积累了巨额外汇储备而且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应适当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步伐,以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国际金融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扩大、完善国内经营外币业务的国际业务部。通过商业银行的国际化为资本的引进和流入提供配套服务、提高资金的流动性,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4、建立防止资本外逃的早期预警系统。总结90年代以来大量国际资本拥入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资本外流的国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避免实际汇率长期升值;高的国内储蓄率;经常项目逆差较小;较少依赖于短期资本流入;大量投资于外贸部门,出口增长迅速。因此,为避免资本外流冲击,可以考虑从以上几个方面设计一套综合指标衡量我国金融状况,并通过关注以上预警信息,发现危机潜伏点,早日梳理,从而防患于未然。

5、加强对资产评估和证券评级机构的组织管理,要求资产评估和证券评级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脱离主管单位,以保证评估评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建议引进境外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评级机构,或组建中外合资评估机构,提高评级的专业水平,避免国外投资者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参考文献:

1、龚光和:《国际证券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

2、霍文文:《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上海证券期货学院出版社

3、陈彪如:《国际金融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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