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政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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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政策篇1

【关键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MUCM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它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多方面、多层次的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开始呈现简洁、实用、快速的趋势,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所具有的大部分价值被更多的新兴事物代替,其所蕴含的文化思想受到西方文化以及现代价值观的冲击而濒临消失。面对现在衰败到只能放在博物馆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有必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发展提出新的理念。①要认识到“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这一思想,在唯物的经济社会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产业化发展已经形成了现今的一种必然之路。

河北、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河北省拥有丰富的资源,拥有1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77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河北梆子、唐山皮影戏、武强木板年画、蔚县剪纸、曲阳石雕等知名项目。②但相较而言,河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处在一个较低水平,随着河北省生态、经济、政治等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所面临的问题已经愈发凸显,特别是在资金和立法保护方面的问题最为严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观念,所以现存制度和方式下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并不能给其保护工作带来任何可观的起色。同时在立法保护上,多数地区在产权方面的保护不到位,法律和市场管理机制都不与实际情况相切合,侵权、恶意压价等现象随处可见,加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各方面机制都相对落后于其它省市,其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颇丰,且种类广泛,如杨柳青木板年画、泥人张彩塑、大沽龙灯、评剧等,涵盖了传统戏曲、传统曲艺、传统美术、传统书法、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手工技艺、传统舞蹈、传统医药、民俗、传统体育等类别。③

作为经济实力雄厚的直辖市,天津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投入巨大。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法规,努力挖掘散落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并通过建立生态景区、展示场馆、实习基地和进行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地保护。

依仗古老的历史文化和有利的自然环境,天津孕育出了丰富且具活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依靠雄厚的经济基础,天津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有效地挖掘、保护、开发和发展,并且作为一个人口流量巨大的地区,其旅游业发展无疑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提供了良好的销售渠道。④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的因素分析

必要性分析。虽然传统认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载体,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产业化发展已经成为其重要的保护途径之一,而市场也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好的载体和传播空间,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的最好的手段就是市场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也是对河北省经济的一种促进,为河北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所以有必要正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对现在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对策,来改变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低迷的现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道路引向产业发展之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优势。首先,河北省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基础;⑤其次,河北地处华北,东临渤海、内环京津,东南部、南部衔山东、河南两省,西倚太行山与山西省为邻,西北与内蒙古自治区交界,东北部与辽宁接壤,拥有优越的地理环境;再次,河北省拥有华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地位,从北京通往全国各地的干线铁路和公路,均须经过河北向外辐射,利用河北省便利的交通优势和北京、天津的辐射,吸引大量的游客,也同时为企业的投资和物流等提供了便利;最后,劳动力资源雄厚也是河北省的一大特点,全省劳动力总资源已达4260多万人,从业的社会劳动者达3252万人,占76.3%。丰富的劳动力可以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建设提供更低的成本消耗。

此外,据统计,河北全省现有各级各类景区景点400多个,其中包括世界文化遗产3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家5A级景区5个、4A级景区23个。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价值品位,河北都堪称是全国的旅游资源大省。⑥璀璨的历史文化与秀美的湖光山色交相辉映,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燕赵旅游百花园。将这些自然景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个巨大的旅游产业链带动整个旅游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劣势。一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并不能给予切实的、足够的政策扶持。同时面对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选择的扶持方式往往显得杯水车薪。二是河北省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这就造成了部分地区不能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越来越差。三是不合理的宣传方式造成的人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理解、不接受。同时没有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宣传出去,缺乏品牌优势。⑦四是由于经济和生活水平的层次差异过大,并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大多数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文化精神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五是未形成一个大型的、具有规模的企业或地区作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产业都是片面的,其它的具有一定相关性的产业没有得到重视,造成整个产业链分散、无秩序。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机遇。首先,面对中国的高速发展的经济,越来越多的人在满足自身生活必须物质需求的同时开始追求很多的精神文化需求,而近几年,各地的民俗旅游等正成为多数人们选择的热点。其次,河北省的服务业依旧具有很大的发展和投资空间,并且有的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建设成本需求很低,必然会吸引大量的商家前来投资。再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加强,人们的文化修养逐渐加强,而能比过去更加容易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特殊的色彩,并且开始逐步转变消费观念,从最基本的满足个人物质生活开始转向精神层面的消费。⑧

此外,结合上述优劣势及机遇分析,可以发现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面临很多不足和劣势的情况下也面对着巨大的机遇,而这就需要结合实际问题,并参考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发展工作较优秀的地区的经验,提出一种有效的、具有河北省特色的方式来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利用MUCM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难题

MUCM的提出。针对河北省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未来产业化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我们提出利用统一销售、统一管理、打造“民俗村”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市场统一集中管理体制(MarketUnifiedandCentralizedManagement以下简称MUCM)来解决。我们在MUCM中确立了合作的理念,通过确定一个地区或范围来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区,将河北省各个地区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拿到这个地区或范围来进行产业化发展。

MUCM的实行。其具体实行方法如下:一是引进类型。如果某地区有财力或者有意图将该地区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集中区的话,那么可以和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合作,类似于其它地区向该地区投资,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集中区,每年或每段时间给其它地区利润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种产权每年或每段时间给其它地区固定的经济利益。二是走出类型。由某地区提供一定的区域(该区域的具体建筑、市场规范等建设由该地区负责,其它地区协助),如果有其它地区愿意加入,每段时间就向该地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和租金等费用,金额可以根据每年或每段时间的行情来确定,然后在该地区统一对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销售。

MUCM的区域构建。一是销售区域。即部分可以作为商品销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销售区域。可以将商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在一个区域,方便集中销售和管理;⑨二是表演区域。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演展示来实行产业化发展的表演区域。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氛围,不建议以规划建设类似场馆的方式进行;三是服务区域。即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的餐饮、住宿等区域。其内部构造、设施、用具等建议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或者直接利用部分可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

为满足人们的全方位需求,在区域的构建中也应该以现代产品为辅线,有必要为一些现代产品划分出一个区域来进行规划,但是同样的,可以建议其产品融入各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MUCM中政府与企业的作用。政府在MUCM中主要的作用:首先,政府应该进行大量的宣传以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其次,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提供便利的条件和优惠的政策扶持;再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对当地销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状况进行监控、评估、规范;最后,有必要组织加强对传承人在其它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劳动技能。企业在MUCM中的主要作用:一是对当地的各类商业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二是为自己需要投入的商品进行广泛的宣传;三是在发展经济产业的同时,投入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MUCM的优势分析:一是通过该体制的统一和实时管理能够有效地、及时地发现侵权问题,并得以有效解决;二是集中销售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并且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产业的发展;三是集中统一管理销售有利于形成规模、打造品牌,从而吸引投资;四是在统一管理中有利于价格管理,防止恶意竞价的现象出现;五是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有利于改变人的价值观念,让人们更加容易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六是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和发展;七是有利于通过局部经济的发展和局部地区的品牌效益促进全局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品牌建设;八是有利于促进就业,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民众的生活质量,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MUCM方案可行性有如下分析:从经济方面来讲,经济的来源主要以企业投资为主,实际起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政府只需要提供相应的优惠和小部分的投资。在运作正常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可以在短期内收回投资成本。⑩土地资源方面,河北省内有不少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尚有大量未开发的闲置土地,并且这些地区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较为广泛的区域,此类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减少成本投入。从政策扶持方面来讲,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了各种政策,虽然大多数政策尚不完善,但是从整体考虑,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必然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提供政策倾斜。人才资源方面,河北省不仅拥有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在产业化发展步入正规后产生的影响效应也必然会吸引许多人去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河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产业化发展必然将会成为一项经济热点,只有在不断地完善产业化发展思路的情况下,其发展才能获得更多的机会。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单单只能作为一种产业,它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河北省快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这种具体的、强大的精神来支撑起人民群众创造、发展的积极性。

(作者为石家庄经济学院科学技术处副研究员)

注释

①李俐颖,张艳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云南档案》,2011年第3期,第27~28页。

②⑩曾秀艳:“河北省非物质文化建设研究”,《东京文学》,2011年第2期,第220页,第219页。

③王振艳,高玉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问题的思考”,《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3期,第97~99页。

④单丹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津味旅游纪念品研究”,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⑤周云逸:“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以曲阳石雕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32期,第158~160页。

⑥王松华,廖嵘:“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9期,第107~112页。

⑦李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可能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符号价值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28期,第68~73页。

⑧张红英:“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12期,第10~11页。

非遗文化政策篇2

2007年被录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雅砻江河谷藏族母系氏族习俗”它产生于雅砻江支流鲜水河下游两岸狭长的河谷地带,分布于雅江县瓦多、木绒、普巴绒三乡。来到走婚大峡谷可以听到来自天籁的梵音,可以探寻那独特的扎坝方言――“扎巴话”,可以倾听这个雪域民族的古老传说,还可以看到飞檐走壁式的浪漫爱情---“走婚”,怪异的饮食文化――吃“臭猪肉”。但随着国家大型水利设施"两河口"电站的上马,“扎巴走婚习俗”将面临电站大坝的库区淹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库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雅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县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传承和发扬。

一、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我县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并对其技艺抓紧进行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积极做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四)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及相关学科建设。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五)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鼓励传承人讲习、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如:“扎巴走婚习俗”就可以采取此办法来保护。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非遗文化政策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采取多元化、多角度、全方位的保护方法和措施。首先要加强保护立法,这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保障;其次要强化管理,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这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重要基础;第三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第四要重视专家顾问团队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撑体系,调动社会资源,扩宽融资渠道;最后要加强保护的基础研究,开展保护交流与合作。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

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法规的出台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此后,还需要出台相关条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各级人大也要相应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管理、健全机制,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类别,深入研究每一类项目不同的保护措施,分门别类制定保护与传承的指导意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制、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和摘牌。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应该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民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传统民间文化的教育,以增进学生的传统民族文化和乡土文化观念与知识。使青少年从小认识到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当传统的传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价值取向的冲击时,学校教育就成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最为有效的方式。

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在注重保护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采取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政府补贴等方式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同时,举办传承人培训班,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在青少年中培养新的传承人,不断增加民间班社的数量和扩大其活动范围与频率,积极促进民族民间艺术的原生态传承。

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必要的保护。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要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差别税收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位提供税收减免;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吸引社会资金。鼓励民间力量以非营利基金会形式介入。此外,可以考虑适时发行文化遗产,这是一种比较新颖的筹措保护资金的方法。还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用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

六、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方面已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可以从他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中借鉴成功的做法。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实践中,重视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是国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之一。基层社区是各民族和各地方社会之生活方式的主要基础,是各种民间文化艺术得以产生、传承和发展的土壤。所以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实践中,要重视和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这种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理论和方法的交流、资金与技术的、国际间民间文化艺术的交流。要进一步拓展对外民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改变仅仅以演出和展览为主的交流和传播方式,注意运用新闻、学术、教育等综合性手段和高科技手段,全面传播民族文化。要加强高层次、高品位的文化往来,加强对民间交流和商业运作的规范,使各国特有的宝贵文化遗产成为人类共享的财富。

七、结语

保护和传承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文化工程,只有坚持实施科学正确的方法与措施,才能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中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文化利益是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之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华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中华民族璀璨的文明才能绵延不绝。

参考文献:

[1]王小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研[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

[2]金良浚.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12.

[3]单霁翔.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9).

非遗文化政策篇4

【关键词】陕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

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民族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我国政府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指明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并相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其中就包括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陕西省于2006年出台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并对特有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进行收录。随着外来文化的渗透,加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一、陕北地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现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体育价值观的展现,是构建体育多元化的前提,是研究体育文化的基础。区域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现着人们的体育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在人群中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影响着人们的体育活动选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多数人的认识和心理倾向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发生根本想的转变。现在的青年人几乎已经脱离对传统体育文化的学习与认识,保护与发展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一种趋势。

在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及实施保护措施的政策影响下,地方政府也开始响应并重视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安塞腰鼓从20世纪40年代便已登上舞台,第十一届亚运会开幕式;安塞腰鼓参加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革命圣地延安传递仪式等众多表演,成为名扬海内外的“中国一绝”。腰鼓所表现的观赏性与艺术被世人所青睐,腰鼓表演也被邀请到全国各地进行表演和传授。腰鼓已经从最初的风俗习惯慢慢被开发成为一种新的经济产业。是陕北地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

二、陕北地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发展路径

(一)文化生态保护路径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借助于肢体行动展示出来的,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需要语言和行为被呈现和传承,充分展现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征。在现代社会更应发挥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征,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提高民传体育的普及与传承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与发展一直受到地区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多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衰落与周边的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具有密切的关系。很多人都推崇现代全球化发展的新兴事物,本民族的体育传统文化日益被忽略冷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注意多种传承途径的科学吸收,在保持其应有的文化本真的同时发展与推广。

(二)集群式保护路径

随着现代文化冲击趋势的加快,民族传统体育面临着重大困境,因此,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迫在眉睫,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2005年6月,文化部统一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认定和抢救了一批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省市县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与号召,陕西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编收录,保护政策与机制不断完善。只有将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积极配合才能真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每一类项目的传承都具有一定的时代色彩,现代文化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的融合有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延续。在保持其本真的基础上丰富其内涵。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路线。

(三)特定场合

在历史长河中,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是在具有传统体育活动经验的长者的指导下逐步学习和掌握的传统体育项目。在各种喜庆节日中展现给人们,并得到认可,人们开始学习、研究、并对其创新使其得以传承下来。现在社会中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在喜庆节日中展现给人们外,更多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依托政府主导,以地区特色节庆活动为表现形式,体育节庆活动是以地区特色形式表现,在民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充分利用民族民间体育主题的特色优势和地方资源,提高未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空间,这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传统体育的认识与普及,又能促进人群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

民族传统体育具有区域性文化特点,每一个区域又有地方保护政策的保留体育传统项目,但是随着外来政治、文化的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被现代化的产物所代替,一些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面临着”被遗忘”的危险。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则是展现各民族传统体育的舞台。在全国民族运动会这个大舞台上表演,既是对某一传统体育的一种宣传又是一种肯定。民族运动会是一种区域性的体育活动的展现,不仅促进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还是促进各民族之间和谐团结以及弘扬民族体育文化精神的平台。而正是通过这种平台使更多的人了解认识民族传统体育,使传统体育得到充实与发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使丰富多彩的民族体育文化获得新的生机。

健身俱乐部是现代体育发展的一种产物,是社会人身体锻炼的重要场所,充分合理利用健身俱乐部也是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一种渠道。

(四)教育保护路径

家庭教育对人的行为习惯的影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家庭中的长者对下一代往往扮演的是启蒙教师的角色。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浓烈的学习气氛,那么在这种学习氛围下对年轻的一代必然有极强的影响作用。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底蕴极为厚重,其社会特征也极为鲜明的,陕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文化价值。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虽然为人们带来了先进的生活理念和丰富的物质享受,但多数体育非物质文化在巨大的文化发展中受到冲击甚至生存灾难。学校是文化传播与传承的重要场所,学校能规划学生的体育活动时间,并能系统、合理的安排文体活动。体育教学相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其稳定性和规范性较强。使一些优选的项目在发源地得到更好的发展,可以使其特色文化延伸到学校的课间,让学校体育活动具有地域性,这无疑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学校教育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结语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一个民族精神与民族活动的表现形式,是追溯历史的文化展现。其项目复杂性与多样性集于一身,所以发展与接受程度受人文地理环境的影响也较大。许多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展停滞或失传,只能借助博物馆或文献资料记载,无法在现代社会中普及和传承。随着中外文化艺术交流的推广,原有的传统体育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相互融合,在不失原有的民族特点的前提下得到完善与认可,并得到全国和世界人民的关注,极大的推动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空间,对带动地方经济、促进文化的同步发展,增加了人人交流与社会交流,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和谐统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政治与经济带动相结合,通过各种传媒,在全社会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弘扬体育精神,以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体育多样化发展趋势。实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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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金桥.陕西省体育旅游业开发及相关策略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

非遗文化政策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70-02

吉林省地处中国东北地区中部,其独特的地理地貌、优越的自然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古朴的民族风情及深厚的人文内涵造就了不计其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号召和指导下,吉林省全面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拯救和保护工作。截止2010年10月1日,吉林省有1项(朝鲜族农乐舞)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目前吉林省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舞蹈类项目有满族说部、陶克陶胡、森林号子等在内的36个项目。

一、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吉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实现或基本实现产业化发展的寥寥无几。在入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3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只有东北二人转完全实现了商业经营和运作,并取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成为文化产业化道路上的一支独秀。同为曲艺类别的乌力格尔、朝鲜族三老人、盘索里,到目前为止,仅仅处于民间活动的水平。虽然乌力格尔被录制成为视频,并有专门的广播全天候播放,但是,这也只是民间艺人为宣传的需要从事的公益活动,而并非经济行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稀少的;盘索里的境况就更加艰辛了,除了作为一种民间消遣的活动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表现;朝鲜族三老人的境况就更加悲惨了,它没有实现产业化姑且不谈,更让人揪心的是其濒临失传。就入围的其他项目来说,一些项目虽然被刻录成了影像资料在市场销售,如黄龙戏,或者被收集编纂成书籍出版上市,如长白山森林号子,但计算其直接和间接所带来的经济收入,还是非常少的,甚至比其制作的成本还要少;还有些本身可以将其转化为物质媒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长白山满族枕头顶刺绣、朝鲜族民族乐器制作技艺等,目前仅限于其自身层面,没有将其转化为可以实现产业化发展的相关商品或附着体。由此可以明显的看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程度是非常低的,除了二人转,可以说其他的项目都没有实现产业化发展。

二、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一)产业化意识不强

产业化意识不强,是限制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最主要的原因。纵观吉林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所采取的措施,我们发现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从政府要员到相关厅委干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或间接传承人到普通民众,人们并没有产业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现状有足够的了解和全面的认识,相关传承人由于中国传统观念和民族保守思想的影响,难以接受将祖辈传承的绝活让他人了解或学会,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一般传承人由于年龄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对经济、政策和科技的了解和掌握不够,难以应用科学、可行的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上产业化的道路。

(二)缺乏制度保障和财政支持

缺乏有权威的制度保障和足够的财政支持是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又一瓶颈。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它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它是一种公共财富,相应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一项公益事业,它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足以让其正常运作的资金支持。第一,就目前来说,我国虽然有相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但这只是一种方向性的指导,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制定适合本地的较为具体的相对应的制度来保障主导政策的实施和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健全相关政策,但我省并没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直接相关的法规颁布。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仅靠其自身带来的收入或传承人的投入难以很好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吉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投入偏少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更严重的限制了产业化的实现。

(三)缺少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

缺乏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最严重的内在限制因素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以人为载体的文化,其发展和传播主要有人来完成,所以人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要实现产业化发展,必须具备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当前,即使现有的有限的文化产业人才资源,也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精英不多、结构失衡、分布不均、创新能力弱、市场意识差、知识老化等非常突出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经营管理人才数量偏少、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尤其是懂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的少,擅长项目策划、文化经纪、资本运作的少,难以适应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熟悉国际惯例和规则、擅长媒介市场运作、具有战略思维的外向型经营人才短缺;三是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开拓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尚不够强,缺乏大型集团经营管理经验;四是文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不足、活力不强,尤其缺少既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又谙熟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丰富的文化产业运作及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组织化水平低,竞争力不强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整体表现出多以小团体或个人为主的小型组织、经营手段单一、管理方式落后、市场适应性差、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发展战略不明确、竞争力不强等特点。

三、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意识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必须转变观念,提高产业化意识,无论是政府要员还是属下各厅委相关负责人或民间团体,也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或传承人还是普通群众,都要将传统的只抓文化事业转变为一手抓公益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将以前只片面强调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转变为不但要讲意式形态属性,而且要讲产业属性;将只重视社会效益,忽视经济效益,转变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将“文化只是文化”的“小文化”观念转变为“文化也是经济”的“大文化”意识。

(二)完善法律和财政政策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财政政策,构建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环境。第一,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非物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立法工作,使整个非物质文化产业能够有法可依,构建较完善的立法系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服务,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的力度。第二,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产业运行的合理机制,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所必需的配套体系,建立能够吸引外资及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产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税费实行减免优惠等特殊政策。

(三)注重理论创新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注重理论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必须建立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并充分利用各种学术资源,继续拓宽和加深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只有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才会获得持续不竭的精神动力。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科研机构、民间团体和传承人等的思想交流和信息沟通,进一步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各种内涵和思想,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水平。

(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中国传统文化成为中国经济的最大增长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载体是人,要想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需要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业、民间团体、非物质文化继承人、高校等的鼎力合作,尤其是高校。国家通过在高校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院系,并设立与其相关的基金会或采取必要的奖励或激励手段来刺激大学生的求职欲望,使更多的、更优秀的学生来选择相关专业。通过培养懂专业、会管理、能运作的高素质专业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经理人、企业家,不但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产业化理论的探索,而且可以使真正懂得文化、市场、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实践当中,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进程。

(五)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是一个处于试验阶段的新兴做法,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不多,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其过程是较为艰难的。对于经研究、讨论之后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要进行全面的、合理的规划,在发掘、创作、宣传、生产、营销等各个环节都制定明确、详细的战略,并使其所有环节协调一致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在产业链的运作过程中,还要根据市场反馈和环境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机制,并对发展战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矫正。

(六)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并运用经济学原理科学管理,最大可能的减少行政管理手段;要全面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筹资和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来源体系;要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转变,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企业化改造进程。

(七)加大现代科技的运用和投入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加大现代科技的运用和投入。党的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非物质文化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在不丧失其精髓的情况下以高科技手段进行创新,力争在原生态的基础上使其具有更多的变现形式。现代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这也是文化产业的一个根本特征。文化的科技化成为新世纪科技与文化协调发展的重要趋势,把科技作为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以科技进步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结构升级。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项目,都有条件进行产业化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大价值的利用。

参考文献:

[1]魏晓琳.理念创新对文化产业的驱动作用[M].《甘肃社会科学》.2007.6

非遗文化政策篇6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30-04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我国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均忽略了对非物质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而旅游开发则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可以说,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进行旅游开发,是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的双重需要。“首先,从经济角度来讲,旅游市场的开发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资金保障……其次,从文化保护角度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文化语境中不断地表演和自我重复才能实现它的意义和价值,近年来逐渐增长的旅游市场为它提供了这样一个文化语境”。[1]较之只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中的药物炮制技艺和部分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则是具有普通适用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型的保护方式。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2]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补救方法。我国的行政主体应该善用行政指导手段,最大限度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以发展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繁荣我国的文化旅游产业。

一、行政指导主体

行政指导的主体,应有行为法的依据,或至少有组织法的依据,确保适格,力求规范。我国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行政指导主体不能“错位”,不能“越位”,尤其不能“缺位”。

各级人民政府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发展的行政指导主体。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当然也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发展的最高行政指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并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的发展,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是综合意义上的行政指导主体,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的行政指导是宏观层面上的行政指导。

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定有关的专项保护规划。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对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规定了认定条件、主要义务和支持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深切关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文化主管部门理应可对其作专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是旅游产业的新兴业态和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主管部门亦可对其作专门的行政指导。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所涉事项复杂,牵涉面较广,笔者认为适宜由文化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作联合指导。在联合指导中,指导资源来自多个部门,优势互补,指导力量充足,易获行政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行政指导的效果应该较好。这种联合指导,本质上就是一种柔性的联合执法,也应予以严肃规范。笔者建议采行“联合指导、连带责任”机制,由参与联合指导的文化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对行政指导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指导方式

行政指导的方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根据行政指导所指向的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将行政指导分为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指导(具体行政指导)和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行政指导(抽象行政指导);根据行政指导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指导分为激励型行政指导、协调型行政指导、管制型行政指导;根据行政指导有无行为法上的法律依据,可以将行政指导分为有行为法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行为法依据的行政指导。莫于川教授在《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一书中,对行政指导的常用方式细致概括为3型12类,即抽象行政指导型(含“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规划”类、“导向性行政政策·行政纲要”类、“信息、公布实情”类)、具体行政指导型(含“指导·引导·辅导·帮助”类、“劝告·劝戒·劝阻·说服”类、“告知·指点·提醒、提议”类、“商讨·协商·沟通”类、“斡旋·调解·调和·协调”类)以及抽象具体两可型行政指导型(含“建议·意见·主张”类、“赞同·支持·表彰·提倡”类、“宣传·示范·推荐·推广”类、“鼓励·激励·勉励·奖励”类)。综合运用上述3型12类的行政指导方式,可以极大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综观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实践,不乏一些成功的做法,有关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赞同·支持·表彰·提倡”类、“宣传·示范·推荐·推广”类的行政指导方式来予以宣导。如浙江省青田县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旅游,运用稻田养鱼知识、鱼灯舞、田鱼干的制作等无形的知识和技艺来吸引游客,效果明显。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青田石雕,也已开发成为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国外方面,西班牙的“叠人塔”非特质文化遗产旅游和越南沙巴镇赫蒙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成功经验,亦可宣扬。当然,对于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过程中扭曲、编造、滥用、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乱象,有关行政主体应可采用“劝告·劝戒·劝阻·说服”类、“告知·指点·提醒·提议”类的行政指导方式,正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信息、公布实情,是行政指导的常用方式,也是一类抽象行政指导行为。“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至关重要,颇具诱惑性、诱导性。由具有信息收集、整理和运用等方面优势的行政机关(其发展方向是电子政府)官方信息,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供行政相对人选择参考,无疑有利于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保证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健康运行”。[3]为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计,我国应大力强化信息指导。依笔者看来,入境游能够推进“跨文化交流”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重头戏”,所以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旅游工作部门应重点汇集和公布以下经济信息:主要客源国概要;中国与主要客源国关系历史进程;主要客源国市场动态与基本工商信息;主要客源国产业政策与旅游产业政策;主要客源国经济分析;主要客源国旅游市场分析;邻省、邻市与主要客源国的经贸、旅游关系调查;本地现阶段与主要客源国的经贸、旅游关系调查等等。

三、行政指导程序

行政指导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等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作行政指导,不仅不能缺乏程序,而且应该规范程序。可以说,规范化的行政指导程序是推动实现从过程合理到目标合理的不二法门。

在我国,行政指导程序多依职权而启动,这也体现了行政主体的主动行为的特性。我国应讲求自愿、平等、协商、及时等原则,综合运用各类程序规范,力促行政指导程序灵活多样,并且具有较强的协商参与性,从而保障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营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辅助服务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有关权利主体(如集体主体)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表达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权利,达成经济行政民主化、科学化的目标。

就抽象行政指导而言,一般应遵循起草、通告、评议、审议等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作抽象行政指导,评议程序尢为重要。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就行政主体通告的文件草案,向行政主体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参与,更是不可或缺。抽象行政指导的审议会制度或听证会制度,亦应建立。当然,为了加强对违法的抽象行政指导的监督,权力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指导,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违法的抽象行政指导。

就具体行政指导而言,一般应遵循动议、告知和说明、听取意见等程序。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计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主体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作具体行政指导时,应根据所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类别,合理确定有关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力度乃至配套措施。

四、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

所谓行政指导保障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指导行为的实效性以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习惯,在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的某些具体措施”。[4]这些措施往往具有利益诱导性,或者具有精神引导性,或者兼而有之。

在我国,为取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行政指导实务中的确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而规范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也可以防止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实践,我国应该采行适宜的行政指导保障措施。依笔者看来,对于拒不接受行政指导的旅游企业,行政主体可将实情公示,以让社会知悉,这也算是对有关旅游企业的形象制裁,毕竟民众普遍不会看好与政府沟通不畅的旅游企业。如果有关旅游企业接受行政指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完整保护、原真保护、活态保护及合理利用,行政主体应该予其以配套的行政奖励。较之代表性传承人,上述旅游企业更为恢宏地传承与传播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在物质、精神乃至权能上获得奖励,如政府为其获得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许经营权提供便利和协助。

五、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现代行政是责任行政,无救济即无权力,无责任即无行政。毫无疑问,法律责任是推动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指导权力的重要保证。但在我国,因缺少明确、具体的制定法依据,行政相对人很难就有争议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使得行政指导造成的利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这显然不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的发展。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性质应是行政法律责任,多为行政赔偿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难能可贵,但却将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定性为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有误。行政指导行为虽不具强制性,但却是权力性的行政行为,指导方与被指导方的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其归责原则应是多元归责,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兼采公平归责等原则。[5]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的原则、精神乃至政策。“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相关行政行为,当然也包括违法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方的违法抽象行政指导以及违法不作为,亦会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其责任范围是赔偿受指导方的直接损失。这种“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指导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而不须考虑受指导方的可得利益或期待性利益。为了平衡指导方和受指导方的法益,应根据行政指导主体的位阶,分别划定责任限额。指导方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对受指导方的直接损失作充分、合理、及时的赔付。

笔者主张我国修改《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建构和规范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而在此之前,通过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或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先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因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实际需求,亦为笔者所乐见。

参考文献:

[1]刘畅、张帆:《国际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旅游管理》2012年第3期,第38页。

[2]莫于川等著:《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3]莫于川等著:《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4]莫于川等著:《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5]参见曹静晖、李畅:《论当代中国行政指导的法治化》,《中国市场》2008年第44期,第99页。

作者简介:田桂妍(1991-),女,苗族,湖南怀化人,律师,法务专干,主要研究方向:财税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万里行(1997-),男,汉族,江西九江人,九江职业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大学生。万克夫(1974-),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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