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互联网主要特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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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主要特征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社交金融;IT技术;行业监管

“社交金融”最早由美国Social-Finance(So-Fi)公司提出并实践。So-Fi由4位斯坦福大学MBA学生创立于2011年,同年9月,So-Fi公司创始人MikeCagney从40位斯坦福大学商学院校友处募集200万美元,以100个满足信用认证机制的该校学生为借贷对象,其贷款利率为6.24%,低于同期的联邦学生贷款利率6.8%。这是社交金融的首次实践,借助名校社交优势,重新建立信用体系,大大降低贷款违约率,成效显著。“互联网社交金融”是用户在社交圈互相信任基础上建立起的借贷关系,具有风控好、便捷、借贷成本低等优点。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不健全、监管发展滞后、金融约束普遍的现状下,互联网社交金融引入社交朋友圈这一因素,很大程度上解决征信难的问题,引领新一代互联网金融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社交金融发展模式

国内外互联网社交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是2013年,互联网社交金融则始于2014年,并渐进发展成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1、面向高校群体的小微贷款模式

该模式以“靠谱鸟”为主要代表,其实质是借助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以名校校友为信任基础,辅之以高校的各项认证资料,从而实现高信用和低风险相结合的P2P垂直模式。与SO-FI公司相区别的是,首先贷款群体差异,国内高校会有每年的免息助学贷款,这不同于国外的高贷款利率情形;其次借贷理念的差异,国内金融发展滞后,借贷市场鱼龙混杂,违约成本低,不利于培养良好的借贷观念。

2、社交工具化模式该模式

以“微信红包”为典型代表,微信红包其本质上是在社交圈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互联金融产品衍生品,采其用抢、发红包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娱乐性、互动性以及工具属性,对于用户有很大的黏粘性,从而行成“朋友圈+工具”的发展模式。

3、工具社交化模式

该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其实质是在金融工具化基础上加入社交元素。支付宝以前版本主打的是工具化,涉及衣、食、住、行等各项费用的支付,近期支付宝在最新的6.0版本上增加了类似于微信的交互界面,形成了“工具+社交”的发展模式。

二、互联网社交金融的优势

互联网社交金融以最新的IT技术为基础,以社交平台和社交软件为载体,以互联网金融为出发点,从诞生之初便显现出巨大优势。

1、新一代IT技术为互联网社交金融发展提供技术基础

新一代IT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支付技术)以及社交软件的不断发展为互联网社交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大数据技术所统计的花呗指数、芝麻信用等信用指数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中小企业的征信系统,这极大地降低征信成本;云计算与支付技术则能够使人们更加快捷地进行支付,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2、依托用户社交建立起的借贷关系具有很强黏性

回顾整个金融的互联网化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之所以会出现跑路、欺诈等各种问题,关键原因就是征信系统的不健全,存在太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互联网社交金融基于互联网社交圈互相信任的特点建立起金融借贷体系,其依托社交圈本质是在社交层面利用信誉效应所形成的无形监管,而监管的主体由原来的企业和政府转变为社交圈的每一个个体,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违约成本并降低了征信体系不完善所带来的违约率。

3、网民年龄结构年轻化有助于推动互联网社交金融的发展

根据2014-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报告》,中国网民的年龄结构以10到39岁群体为主体,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大学生是该年龄段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交和网购行为活跃。互联网社交金融产品可以进行差异化设计,满足这部分群体个性化的需求,同时借助于社交和网购活跃这个优势,获得更好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三、互联网社交金融面临的挑战

相比美国等西方国家借贷观念的成熟度,国内由于市场环境有待于进一步培育,存在征信体系缺失、借贷观念成熟度不高等问题,互联网社交金融发展面临挑战。

1、互联网社交金融面临BAT行业垄断

当前市场的互联网支付手段几乎被阿里的支付宝、腾讯的微信支付和百度的百度钱包所垄断。由于上述三家公司名称分别以字母A、T和B开头,因此又被称为“BAT”三巨头。2015年和2016年随着打车软件如滴滴出行、快的打车以及UBER的出现,整个市场都面临司机、顾客双补贴的情形,结果是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开通并使用BAT的支付方式。此后伴随着蚂蚁金服对个人、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发展,腾讯旗下微众银行的持续发力,百度与中信等传统大中型银行的合作,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几乎被BAT等互联网巨头垄断,高补贴使得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面临很高的准入门槛。如何在巨头垄断的情况下去寻找新的需求点是新晋互联网金融公司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2、征信系统不健全阻碍互联网社交金融发展

传统银行业由于存在信贷配给,对于借款人的线下审查有着已经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违约率和不良贷款率相对较低;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依托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IT技术,但是对于征信系统的构建尚无明确的科学标准。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征信系统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地推式的个人信息认证,通过人力去征集借贷双方信息,以做到信息对称,减少违约率。虽然社交金融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一定的风险,但征信系统的建立仍然是降低风险的关键性手段。科学的构建征信系统的相关度量指标是每一个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面临的重要挑战。

3、传统民间借贷观念严重影响互联网社交金融发展

目前“e租宝”等P2P公司的倒闭和跑路,整个P2P借贷行业进入到最后的整合阶段。当前的P2P借贷的发展更多地和传统民间借贷相联系,只是传统民间借贷的线上克隆,导致传统民间借贷的诸多不良行为势必加深人们对于P2P网上借贷的恐惧感,这间接影响了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何增强借贷双方的信任度,降低人们对于借贷的恐惧,更新借贷观念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重要难题。

4、政策监管影响互联网社交金融的走向

近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始显现各种跑路、破产的问题,凸显了该领域的监管难题。政府监管能否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脉络,能否创新性地灵活应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是金融监管机构乃至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们必须谨慎对待的问题。

四、互联网社交金融的发展对策

1、进行市场细分,深耕大学生市场

互联网社交金融的性质与特征决定其必须要满足特定市场的人群。传统的互联网公司BAT都是在全品类上扩张,大学生市场尤其是借贷市场是相对空白,没有形成绝对性的垄断。建议推出满足大学生群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在借款层面可以自主选择利息、还款期数以及借款金额,在提现层面应该极大地缩短提现所花时间,在还款层面可以针对还款的每期进行二次分期;实行差异化贷款利息,当学生按时还款或者提前换款时可以降低利息率,有助于降低违约率;简化认证资料的注册及申请流程,可以借助于微信、微博、淘宝、支付宝账户等,也可以直接用手机号注册,动态登录。

2、改变传统借贷观念,增强借贷双方信任度

借贷利率高低直接影响借贷活跃度和贷款规模,应强调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传统的高利贷在借贷利息上的差异性,摈弃收取任何费用都是高利贷的观点。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应加强信息披露,产品条款要简单明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进借贷双方的信任度;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明白其中的风险和收益,熟悉保护自身利益的渠道和机制,包括赔偿机制、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等,提升主人翁意识。

3、科学构建征信系统,创新政策监管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混业特征,暂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管理,造成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系统的缺失。各金融监管机构亟待建立统一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首先,应加强准入监管,引入“谁开设机构,谁负责风险控制”的机制;对金融平台的规模、经营环境、法人代表和高管设立基础准入标准;其次,强化信息监管,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出现关联方交易和各方利益受损;再次,应建立动态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借款人的信息状况实时更新数据指标库,实现长效的动态认证。

五、结论

互联网社交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社交特性发展而成,对于当下中国诚信缺失、征信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不健全的现实状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违约贷款的发生。互联网社交金融借助差异化竞争优势,立足于大学生金融借贷市场,对于借款者的学业、就业和创业指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互联网社交金融在金融创新方面为供给侧改革提供了一个在资本与金融、技术与创新领域的突破口,对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必然会迎来井喷式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品、沈悦: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J].财贸经济,2015(10).

[2]宋琳:我国互联网社交金融兴起问题探析[J].西南金融,2015(9).

[3]邹宗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与流动性关系实证分析[J].上海金融,2013(8).

[4]王会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4).

[5]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6]邹宗森、原磊、郑琳:资产质量、资本监管制约了银行的信贷扩张?[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4(5).

工业互联网主要特征篇2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B2C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此外,虚拟化的电子产品交易,比如信息产品,虚拟游戏等也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根据电子商务运营机制中各方的参与程度、地位的种种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多种模式。2014年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简称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开展了调查。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其中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金额为3.64万亿元,同比增长48.6%,通过电商平台向企业(单位)销售的金额为12.75万亿元,同比增长62.8%,前者主要是B2C或者C2C的电子商务形式,后者主要属于B2B的电子商务形式。虽然从规模和增长速度的角度来说B2B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考虑到B2B的电子商务形式主要是在账簿记录、货物交接等方面上代替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其交易形式与传统商业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集中于大型的商品货物交易在生活中不具有典型性,所以本文选取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电子商务,即B2C或C2C形式的电子商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此外,相比于B2B形式的交易双方是账簿健全、管理完善的企业而言,B2C和C2C形式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更大的漏洞,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

2.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现状

(1)征收管理范围局限

现阶段,对于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管理的范围主要是B2B和B2C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而C2C形式的电子商务则是处在一个税收征管的盲区。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工商法律也没有形成体系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的税法,使得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征收管理只能依据于和电子商务产品有关的实体法,向部分具有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而无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完备的检查、稽查等征管制度。

(3)征收管理难度大

美国财政部电子商务白皮书总结了互联网交易的特点:交易双方可以匿名;销售商容易隐蔽交易地点;税务机关在得不到交易信息的情况下就无法征税。由于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使得当前我国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的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实际交易信息。对于B2B、B2C而言,虽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体法向其实体经营机构征收税款,但纳税人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得到税务信息,从而无法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征收相应的税款。以依靠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的B2C纳税人为例,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信息管理不严格的现状,纳税人可以通过虚假的交易信息进行偷逃税行为。

3.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第18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要求,4月8日起向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70%税额征收。这一文件的出台意味着跨境电商进口国外产品免征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历史结束,这也说明在当前电子商务模式广泛替代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如果税收征管长期将部分电子商务交易置于法律的正空地带或者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无法有效保证互联网交易的国家税收收入,那么实际上是给予了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一种“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不仅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产生一种扭曲,也会对传统商业模式产生替代效应,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会选择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易从而利用国家税收法律的漏洞和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避税活动,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2016年5月1日,我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届时所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活动将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B2C、C2C电子商务领域最主要的是依托大型电商交易平台进行的销售商品的活动,还有小部分是通过电子商务结算进行的应税服务和连同实体商品的配套交易的应税服务。营改增的推行,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所有交易都将实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对于现行互联网的交易税务机关主要采用3%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这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明显要低于实体交易领域按照17%税率下的税收负担,从而国家税收大幅度流失,政府对于互联网市场的调控手段也大幅减弱。特别地,在“互联网+”创新创业浪潮的背景下C2C形式的虚拟产品和和信息化商品的交易量已经大幅增加,而如何对其进行征税以及对这一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将是税务机关将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影响的原理分析

1.经济效应

各国对电子商务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是因为各国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还未健全、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等种种因素使得互联网贸易企业和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有严重的税负不公情况,互联网贸易企业在税率以及征管现状上拥有极大的税收利益。这说明现行电子商务税制不中性,对市场经济会产生替代效应,大量传统贸易企业开始从事虚拟网络交易并轻易避免纳税义务,从而使得国家财政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2.纳税人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是新兴商业模式,由于政府的政策具有时滞性,使得各国政府现有的税收政策很难完全覆盖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大量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进入商业领域并从事应税行为,对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传统税收征管制度提出挑战,使得法定纳税人和实际缴纳税收的自然人出现较大差异。

3.征税对象

电子商务的发展伴随着许多虚拟信息产品的出现,比如游戏、影视、音乐、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各国对于这些商品的流转税的征收还没有一些健全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税收立法具有关于此类商品的税目,使得课税对象不清晰。

4.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获得B2B、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准确的交易信息,这些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推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很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时间价值。对于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税务机关主要依托于税务登记这一基本征管手段确认,有些国家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具有差异,这使得税负较高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将税务登记地放在较低税负的地区从而规避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即使是在像我国这样全国范围内实行较统一的税收政策的国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将登记地迁出国内从而谋取税收利益。

三、国外税制借鉴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政策的一直秉承税收中性原则,政府旨在培养税源,而且国内收入署的税收征管能力非常高,使得联邦税法在立法上一向以宽松为主要特征。由于美国没有增值税,只有向消费者征收的销售税,所以其税收制度主要针对于B2C和C2C形式的电子商务。美国国会、政府自1998年起多次延长免税期限,至今美国联邦政府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并且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保护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利益。但在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对电商企业征收了地方销售税的法案。美国开始向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主要考虑到对于电子商务免税的替代效应严重侵蚀了美国政府的税基,这也给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一个很好的方向指导,由于我国实行增值税税制,在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将面临电子商务的冲击,必须要着眼与市场公平向电商企业征收合适的税收。

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2003年7月1日起,欧盟对境外公司向欧盟国家出售虚拟商品、服务征收增值税,实际上这是承认了虚拟产品和服务的应税性,这一举措也很好地打击了跨国公司利用虚拟产品进行国际避税活动。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代购和对虚拟产品的征收管理提供了一个范本。

四、政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销售商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基础管理的首要步骤,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对纳税人的确认主要依赖税务登记制度,现行税务登记制度主要配合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即要求工商管理注册的单位进行税务登记,从而向其征税。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具有模糊性,由于当前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店户注册并没有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同步使得大量纳税人处在政府工商管理的盲区中,从而也就处于税务登记的盲区中,特别是对于C2C形式的电子商务而言。本文认为,我国应加大对于电子商务的工商管理立法力度,督促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善商务注册,实现平台信息与政府工商管理信息的连接。

2.实行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当前税务机关主要是依据实体法对B2B、B2C形式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经营体进行传统的税收管理,这种管理很难及时准确地获得网络交易的税务信息,而电商平台是当前B2C、C2C形式电子商务交易第一手信息的获得者,如果将电商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光能很好地保证税收收入的征收,更能要求平善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传递制度。

3.完善交易地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虽然我的税收政策在全国大体上处于一致,但是对于特殊地区和试点地区而言,我国地方税收政策依旧存在差异,电子商务交易者可以隐藏或者更改交易地点获得税收利益,从而在宏观上会造成地方政府财力的博弈。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信息的稽查力度,利用信息化管理提高自身的税收征管水平。在国际上,互联网交易的地点模糊造成了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当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跨国互联网交易税收管辖权的标准,笔者认为,政府应通过税收协定的方式明确跨国电子商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的重叠问题,并实现各国税务信息交流共享,打击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的国际避税活动。

参考文献:

[1]蒋丽萍.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2]宋修广,孙显程,王世君,姜承飞.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与思考[J].财税审计,2016.01).

工业互联网主要特征篇3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监管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征信在我国应运而生,它是以开放式的互联网为载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通过抓取、采集和整理个人以及企业在使用互联网时所留下的数据信息。同时,辅以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而进行信用评估与服务的活动。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在数据采集、覆盖人群和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区别并相互补充。当前,我国互联网征信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仍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我国互联网征信发展的必要性

1.互联网金融亟需征信“助推器”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但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准入门槛较低,从业机构技术实力差异较大,标准业务模式还远未成形,部分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合规报数能力、数据安全机制以及对投资者隐私的保护制度还很难达到央行征信体系的基础性要求。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而言,短期内很难使用央行征信系统的征信数据,只能通过其他市场化的渠道获取亟需的征信数据资源,由此催生大量的征信需求,为互联网征信的应用提供了市场需求。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升级还需要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分、行业历史违约率和重要风险预警等高端产品,以有效防范违约风险。可见,征信业将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2.“互联网+”催生互联网征信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改变了很多行业的业态,比如电子商务升级了居民消费模式。“互联网+”将触角延伸到征信行业,除了为征信机构提供数据资源外,也将改变征信产品的生产方式和理念。我国的个人征信正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业务规则和相关法规制度,只能在不断的创新探索中寻找行业的发展模式。正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超乎想象一样,未来这一市场潜力有多大,会有哪些创新和业态,目前都还只是一个未知数。但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金融在自我创新中正在寻找能够给其带来长久生命力的外部支撑,包括第三方资金托管、行业监管规则以及互联网征信。同时,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也将督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信用意识,重视个人信用记录,使信用产生效益价值,从而使个人征信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借助“互联网+”构建诚信社会。

3.征信业自身发展需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传统征信由于其门槛较高,数据来源偏窄,难以全面覆盖受众,其模式已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互联网征信的数据范围和来源渠道日益广泛,数据采集成本较低,覆盖面广,并可根据获取的信息主体在线上的行为数据,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等进行推断和评价。因而,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将极大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处理方式,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进而对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

1.互联网征信机构层出不穷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征信成为征信业务发展趋势,一是原有的征信机构积极介入互联网征信业务,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等。二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进军征信业,积极申请企业或个人征信业牌照。目前,央行已向网信金融集团旗下的网信征信有限公司、金信网控股的信用管理公司信和汇诚等26家企业发放了企业征信业务牌照。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已经积累了海量的支付和交易信息,凭借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已经开始在互联网征信上发力。2015年初,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阿里旗下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已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

2.互联网征信平台初具规模

当前,我国出现了两大互联网征信平台:一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目前,上海资信旗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共有签约机构近400家,日均查询量达到5000次,已收集P2P行业超过50万人的借贷记录。二是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于2013年3月正式上线,为P2P、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提供行业信息共享服务。目前,MSP征信平台会员机构已经达到700多家,会员间信用信息共享查询量已达日均10000余件,有信用交易信息记录的自然人信息主体数量突破200多万人。

3.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多样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征信活动也日益频繁、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对用户在网上交易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再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了对客户的风险定价,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二是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较大型的P2P网贷平台自建客户信用系统,并用于自身平台业务中。三是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通过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贷款开立、贷款还款和特殊交易等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工业互联网主要特征篇4

1.江南大学商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

3.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院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更为微型的客户对象导致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导致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产生原因包括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手段以及缺乏明确的法规监管。传统中央银行为主导的线下征信体系覆盖率低、成本高并且相对封闭,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体系发展需要鼓励建立行业协会、规范产品标准和重视数据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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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院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征信体系

1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的表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采用新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兴行业。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4年11月24日的《2014年测量信息社会报告》,2014年全球网民共30亿,占居民总数的40.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的网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有6.49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中有5.57亿手机网民。3.04亿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2.17亿,网民中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为39.0%。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7849万,在网民中使用率为12.1%。

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与金融相结合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4年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撰写的《互联网金融手册》中,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李耀东和李钧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该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服务长尾市场、普惠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主要特点为服务于长尾市场;具有海量用户;关注个性化需求;重视创新;正视风险;重视用户体验;重视开放性;重视社会化营销。

所谓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说债务违约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1.1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是传统银行信用体系未能覆盖的群体,对这些群体的信用风险的度量往往需要更为专业的手段。以P2P网贷平台的鼻祖,成立于2005年3月英国的Zopa(ZoneofPossibleAgreement)为例,他们发现存在着“自由组织者”的群体,即自雇、从事项目的或者自由职业的非“全职”就业者,如顾问和企业主等,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方式很不规律,尽管具有信用能力,却由于不符合传统金融信用要求中稳定收入证明等要求,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充足的信贷服务。Zopa的团队估计在英国约6000万总人口中有600万的“自由组织者”,并且预测在未来的10到15年,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只重视客户生活和收入的稳定性而忽视了这一趋势。针对这一目标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Zopa发展迅速,从诞生时只有300个用户,几个月内用户量就超过了25000人,2012年注册用户超过90万,2014年末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亿英镑(约10.55亿美元),一举成为英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之一。

另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借贷主体是资金规模小、很难在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以及工薪阶层甚至学生群体等。从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来看,银行对公司贷款中80%左右的贷款投放给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以上,小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仅占20%左右,额度一般也在50万以上,平均200-300万左右。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远远不能达到银行的贷款金额标准。以阿里小微信贷为例,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户均贷款仅仅4万元。阿里小贷最大的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订单贷款作为淘宝、天猫卖家使用最频繁的信贷产品,要求支付万分之五的日利率。2012年,所有客户年均使用30次订单贷款,平均每笔贷款周期为4天,全年实际融资成本为6%。阿里小贷单笔贷款的操作成本极低,仅为2.3元,与银行2000元左右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形成巨大对比。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也同样具有资金规模较小的特征。以蚂蚁金服的个人客户为例,由于蚂蚁金服的大部分个人客户都开设余额宝账户,所以旗下各种产品的用户基本都是余额宝的一个子集。根据天弘基金的年报数据,截至2014年底余额宝开户数1.84亿户,户均账户余额3,133.47元。而截止2014年12月,工商银行开户数4.65亿,招商银行开户数5600万,北京银行开户数1137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个人存款总额分别为71,886.07亿元、10,930.27亿元和1,851.29亿元,可以算得户均存款余额分别为15,459.37元、19,518.34元和16,282.23元,银行体系内客户平均存款余额为余额宝客户平均余额的5倍。这一方面反映了传统银行业依然是个人存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群体总体来说金额较低,风险更大。

1.2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5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661家,占全部平台总数的四分之一。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932.14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亿元。(表1)

从网贷平台的市场份额来看,各网贷平台竞争激烈,彼此差异不大,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贷款余额合计仅占市场总份额的1/3左右,这与国外成熟市场形成鲜明对比。以英国P2P平台为例,排名居前的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MarketInvoice这四家P2P平台的市场份额就占行业份额的70%左右。美国P2P行业基本为LendingClub和Prosper两家平台所垄断,合计占有96%的市场份额。

不仅网贷平台尚处于群雄争霸,一片混战之中。网贷平台良莠不齐,问题平台频频出现。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6月,已经320家网贷平台跑路,336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73家网贷平台停业,另外7家网贷平台由刑侦介入。

除了网贷平台自身恶意欺诈投资者出现信用风险之外,网站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也会发生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互联网、各类移动终端、数据库以及各类软件系统而运行,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高度暴露在系统性故障以及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之下。利用系统漏洞和平台设计缺陷,黑客可以通过侵入核心信息系统来获取客户信息乃至盗用客户资金;而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扩散,也可能引发系统性崩溃。传统金融中只会导致局部损失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威力倍增,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容易引发声誉风险和挤兑等连锁反应,甚至可能由于信任危机和流动性风险,导致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扩散。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普遍未能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制造和操作系统开发技术,因此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是否存在后门、漏洞等情况并不了解,只有通过增强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自主研发设计以及制造水平,才有可能解除对国外技术的依赖。通过建立行业内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性的行业技术标准,有助于预防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从长远来看,还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新型金融技术标准,因为只有拥有制定标准的发言权,才能在未来国际金融业务中掌握主动权。

2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成因

2.1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强势控制,2004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经过10年时间实现了8亿人口的覆盖,但是截止到2013年底,央行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仅为3.2亿,占13.5亿人口中的23.7%。央行征信数据搜集的信息维度比较少,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以及所持有的信用卡、银行卡消费、取现、转账等记录等。仅仅依靠这些信息无法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远远未能满足借贷市场的需求,很多没有信用卡或从未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人群很难获得信贷服务。而在美国,征信体系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5%。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数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挑战,使得人力采集数据仍然是主要方法之一,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主要是线下模式,千人员工以上的P2P平台不在少数,有些知名平台员工总数甚至超过了万人。对于用户信用审核的风控偏重于银行卡交易等流水的审核,国内整个P2P行业中信审人员所占比重非常大,使得国内P2P平台的成本控制很困难,线下销售和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包括对应的人员工资)要占到整体成本一半以上。预先批准、自动决策、风险定价等定量技术在中国尚属稀缺,由此导致的客户获取成本居高不下。美国信贷业的获客成本约为200-300美元(购买一条征信数据、加一个信封邮票、加人工处理费大约每个邀请函成本1-2美元,除以低于1%的响应率),而中国信贷业面临的线下获客成本高达上千美元,这是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高、风险质量低的主要原因。

P2P借贷高度依赖线下团队进行征信,这一现状存在严重的弊端。

第一,线下征信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对人力、物力投入需求极高,提高了整体信贷成本,造成不经济性。对于额度较小的信用借款来说,其高昂的征信和审贷成本给借贷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迫使借贷平台更倾向单笔金额高的借款,长此以往,P2P借贷的普惠价值和补充作用将被逐渐损蚀。

第二,线下征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利于形成标准化的征信技术。不同平台的征信流程、资料搜集重点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平台,采用了标准化的线上评估方式,不同信贷员、审贷员的风格、特点也导致信贷报告千差万别。这种差异导致征信标准的割裂,不利于信用资源的互通互享。

第三,线下征信的高成本阻碍了征信数据的共享。由于各个平台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线下征信,这些征信数据被视为核心资源乃至核心竞争力,与其他平台、征信组织的共享意愿大大减弱,导致重复征信和征信资源的浪费。

第四,线下征信的高昂边际成本还妨碍了行业的高质量扩张。尽管近几年的国内P2P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主要依靠人力、资金等非技术要素的投入增加来支撑,这使得P2P借贷日益成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体现的是粗放式增长,未能发挥其技术创新优势,常常招致批评。

缺乏社会化征信体系,还导致另一弊端。国内大多数P2P平台申请借款人的数据由用户自行提交,在真实度上会大打折扣,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风险;而国外的做法则多是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能够保证信用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以及效率。

2.2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网贷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评估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都属于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债权的评级方和出售方具有极高关联性,投资人服务机构和借款人服务机构具有极高关联性,负责为资金交易和信息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具有极高关联性。这些具有极高关联性的企业缺乏相互之间信息披露的监督动力,很难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客户筛选、信用评估、贷款发放、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贷款追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都依托关联性极强的机构完成;即使在真实债权信息的前提下,缺乏第三方监督和严格的信息披露,由高关联性引发的种种道德风险,如虚假增信等的可能性普遍存在。

而且,国内P2P平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是不完全透明的。虽然国内众多P2P平台都在强调信息透明、充分披露,但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寥寥无几。绝大部分平台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每笔交易的信息披露都十分有限,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都写得十分模糊。但是国外P2P平台会让所有的借款客户知晓出借人是谁,其经营理念是,平台需要让出借人充分知道借款人情况,信息越清晰、越透明,违约率越低。目前国内P2P行业从来未曾公开过任何形式的资产质量报告,即使有坏账率也都是自己报的,缺乏公信力。在贷后催收部分,国外更多采取外包催收,运用多种信息科技手段,黑名单共享;而国内主要做法还是雇佣大量催收人员,黑名单也完全不共享。

2.3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采用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担保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所谓资金托管,就是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不通过P2P平台的银行账户。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分别通过第三方支付开通自己的账户,贷款人可以实时了解信贷资金的准确去向;平台也在第三方支付开通商户账号,但仅限于进行资金解冻和退款这两种操作,没有转账与提现操作的权限。如果贷款招标顺利完成,资金会从贷款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如果贷款招标失败,资金会被退回贷款人账户。理论上来说,开通了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无法直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可以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正因如此,目前许多P2P网贷平台将第三方资金托管作为标配,将其奉若提升信誉的“法宝”,投资者对此也颇为认可。据网贷平台账户最大的资金托管机构汇付天下的《汇付天下P2P行业发展报告》,近八成投资人重视平台是否有第三方托管。

除了第三方托管之外,第三方担保也是P2P平台采取的主要风控措施。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P2P平台的担保公司净资产一般只有百万甚至数十万,而平台上却可能有上千万的贷款余额,这就大大超过10倍杠杆的要求。其后果是一旦P2P借贷平台出现10%的坏账风险,在10倍杠杆下就超过了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P2P平台就只能破产了。

2.4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处于逐步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除中国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一些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引外,《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仅仅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少量规定。2014年8月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见。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持有多种金融业务的牌照进行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从经营模式来看,网络金融超市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机构不仅在网站上推出投资储蓄、贷款、证券、保险、基金、外汇、结算、托管、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设立网上商城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支持服务,并且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远远超越了在传统金融运行模式下所能经营的业务品种和模式。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平台发起人还往往缺乏金融背景和经验,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监管法规、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全新的挑战。

P2P网络借贷在国外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监管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美国将P2P网络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诚实信贷法》等有关法律的监管下运行。而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由于还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部门,P2P网络借贷大多由缺乏金融监管经验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极大增加了平台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因而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清监管职责,加强督管力度,以防止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

3我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的构建

大数据的介入,正改变着征信行业。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使用的数据包括传统的银行业信贷记录、消费记录、身份数据、社交数据、经营数据,以及日常活动和偏好数据、特定场景下的行为特征数据等。大数据不仅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同时也改变了征信产品的生产流程,成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助力。

目前,可以用来支持互联网征信模型的大数据具有六大来源。第一是电商大数据,比如阿里巴巴提供的芝麻信用分。阿里旗下的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了3亿,日数据处理量在30PB以上,相当于5000个国家图书馆的数据总量,涵盖支付、投资、消费、社交、公益、交通等多种消费场景,芝麻信用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评分方法,最低350分最高950分,这与美国FICO分(300至850)相似,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违约可能性越低。芝麻信用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通过长期积累,这些行为轨迹和细节,可以全面判断其信用状况。

第二是信用卡类大数据,根据信用卡申请年份、授信额度、消费金额、消费次数、消费种类、消费场所、卡片等级、还款记录等作为信用评级的参考数据。代表性企业是成立于2005年的“我爱卡”,依据自身积累的数据利用FICO信用评分模型来发放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

第三是社交网站大数据,代表性企业为腾讯公司,腾讯拥有最多的社交用户,包涵最复杂的人际社交关系,旗下QQ的月活跃用户8亿多,微信用户接近5亿。腾讯征信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四大因子:安全指数(是否实名认证、是否开通数字证书、过去一段时间更换手机号码的次数等);消费指数(过去一段时间内腾讯业务、游戏、生活服务类消费次数等);财富指数(财付通账户余额、理财通财富、QQ号价值等);社交指数(QQ登陆场所、微信有红包及资金往来的好友占比)。腾讯征信采用七级信用评级法,分别用不同的星级代表信用等级。五星代表较高的信用评级,六至七星代表特高信用评级。

第四是小额贷款类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由于单一企业信贷数据的量级较低、地域性较强,业内共享数据的模式正被逐步认可。

第五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根据用户消费数据进行信用分析,支付方向、月支付额度、消费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数据。比如考拉信用评分主要依托拉卡拉的支付数据,利用FICO评分法、回归、分类、Web挖掘和神经网络技术,主要按照五个维度:履约能力、身份属性、信用记录、社交关系和交易行为进行信用评估。

第六是生活服务类网站大数据,包括水、电、煤气、物业费交纳等,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基本生活信息。比如持有华道征信15%股份的新奥资本,是新奥集团旗下从事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的平台公司,旗下新奥能源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掌握大量居民燃气数据。华道征信的数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信贷数据、公安司法数据、运营商数据、公共事业数据、网络痕迹数据。2015年1月5日,央行颁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表2)

根据即将获得征信牌照的八家征信机构的产品特点可以看出,目前各征信机构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评分模型、评分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加强数据共享,重视数据隐私,建立征信产品规范,统一行业标准,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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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国际电信联盟.MeasuringtheInformationSocietyReport2014[R].ITU,http://www.itu.int/en/ITU-D/Statistics/Documents/publications/mis2014/MIS2014_without_Annex_4.pdf,2014-11-24.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CNNIC,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201502/P020150203551802054676.pdf,2015-02-03.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4]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5]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6]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工业互联网主要特征篇5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效率较高、成本低廉、覆盖面广、发展较快,同时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需要仔细甄别。在联合国2006年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一书中,指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所有层次的金融需求者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取全面的、综合的金融服务,不限于贷款、储蓄,还应包括理财、保险、投资等各种金融服务。二是拥有严谨的金融监管和内部控制机制,保证金融机构健全、合规和有序竞争。三是要保证财务上的盈利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四是金融服务提供者要保持多层次和竞争性,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促进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加速了金融脱媒,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互联网金融完全依靠自动化操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在网上完成所有金融交易,减少人工干预,节省了营业网点的铺设费用和人工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标准化,把碎片化金融需求批量整合,形成规模效应,降低了边际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客户只需要登录电脑、手机等终端工具就可以寻找自己需要的金融服务,完成移动支付、转账、投资、融资等非现金交易,使偏远地区可以很容易地得到金融服务,扩大了金融覆盖区域。此外,互联网金融进入门槛低,关注个性化需求,注重用户体验,能让小微企业和低收入者等受到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享受到自己需要的金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征信模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实现普惠金融首先要建立普惠信用。小微企业、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缺少信用记录,又不能提供有效的信贷抵押,因此常被银行拒之门外,且传统的信贷模式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在信贷审核上,不仅浪费资金,而且效率低。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种新的征信模式,创新了信贷技术,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记录了我们的社交、消费、支付等日常生活和消费情况,利用大数据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一方面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以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历史轨迹,分析消费者的喜好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互联网金融丰富了金融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互联网金融本身就灵活多变,可以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更具成本效益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寻找买者共同点,将市场和客户细分,以客户群的需求来设计产品,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针对性,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五)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鲶鱼效应”。鲶鱼效应是指采取一种手段或措施,刺激一些企业活跃起来投入到市场中积极参与竞争,从而激活市场中的同行业企业。大型商业银行一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越地位难以撼动,但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好比“鲶鱼”,成为金融界的“搅局者”,其不断渗透传统金融业务,剥夺传统金融利润,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剧了金融行业的竞争态势。传统金融机构从自身的长远发展出发,积极进行改革,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向普惠金融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普惠金融是市场的选择,也是我国金融改革方向之一,它代表着公平,是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发展普惠金融应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和支持。为了促使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在2015年1月银监会进行了机构调整,专门设立了普惠金融部。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使互联网金融行业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关部门接下来应该进一步攻坚克难,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向制定出详细的操作细则。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最有效渠道,同时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为了实现普惠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控,形成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多层次、全覆盖、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二是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应增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重要信息备份,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工作,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征信是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基础,利用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互联网金融才能降低成本,实现盈利。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一是健全央行的征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应该扩大个人信息覆盖面,不限于收集个人的银行信贷信息,还可以把个人的社交、性格、爱好等信息搜集其中,以全方位综合评价个人信用。二是应扩大私营信用体系建设,允许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自身构建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搜集客户信息开展市场经营,以弥补央行征信系统的不足。三是央行可以尝试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把第三方的征信数据纳入到自身的征信系统中,建立全国可以查寻的全面统一的征信体系。

(四)整合规范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目前,我国主要有六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这六种模式在我国发展比较混乱,各模式之间存在着交叉和冲突。为了制止互联网金融的这种混乱和野蛮生长,需要整合和规范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比如,对商业银行涉足电子商务平台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适当限制它的发展,或者引导其与相关电子商务公司合作。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对传统金融机构存款和理财等业务形成冲击问题,我国可适度放宽利率和风险管制,提高传统金融机构的效率。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而且中国金融消费者普遍欠缺金融理财知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侵犯,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并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长足发展,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一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关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在使消费者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知识和特点的基础上,提高消费者辨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线上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大对触犯消费者利益的机构的惩罚力度。四是建立政府主导的互联网金融咨询机构,由其以低成本甚至免费的形式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

作者:张洵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徐会军.利用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4

工业互联网主要特征篇6

关键词:互联网+人力资源管理趋势跨界融合

一、“互联网+”的特征

1.特征一:跨界融合

“+”本身就是一种跨界,就是变革,就是开放,就是一种融合。敢于跨界了,创新的基础才会更坚实;融合协同了,群体智能才会实现,从研发到产业化的路径才会更垂直。互联网如果能够融合到每个行业里,无论对于传统行业还是互联网,应该都是一件好事。像易宝支付,润物细无声,B2B(企业对企业)模式可以进入企业的一些关键节点,促进整合协同、提高效能,可以交叉营销。是互联网改变商业的一个方面,可以让很多的人、物、服务、机构嵌入连接器,带来连接的价值,影响了我们智慧生活的方式、与世界对话的方式。

2.特征二:创新驱动

我们所处的时代,有人称之为信息经济、数据经济,甚至有人说创客经济、连接经济来了。这一方面说明时代处于动态变化中,另一方面说明这些因素在这个特定阶段越发表现出其重要性和主导性。传统粗放的资源驱动型增长方式必须转变到创新驱动发展这条正确的道路上来。同时,要敢于打破垄断格局与条框自我设限,破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建立可跨界、可协作、可融合的环境与条件。这正是互联网的特质,用所谓的互联网思维来求变、自我我们这一生我们这一生我们这一生革命,也更能发挥创新的力量。

3.特征三:尊重人性

人性是连接的最小单元、最佳协议、最后逻辑;人性化是连接的归宿,是融合的起点,是存在的理由。一个人本质上隶属于什么组织,就看他在哪里自愿花费更多的时间或者是“优质时间”,“自愿”不是企业组织完全能够雇用的,“优质时间”就是要看他是否张扬个性,是否处于激活态在做事情、在创新、在持续提升。企业内部老板也是员工,员工共享价值成了真正的主人。这其实就涉及人力资本的实质,也是今后企业管理面临的最大挑战。

二、“互联网+”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大数据化已经渗透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决策

以往我们很难利用数据做出更多的决策,也很难通过数据来看现象本质。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真正进入了“量化”人力资源管理阶段。企业一方面积极建立大数据库,另一方面在包括书面行文在内的日常管理流程和决策中也在积极用数据说话。虽然历史数据的建立需要一些时日,但“用数据说话”的思维植入对于企业未来的高效率运转则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2.跨界思维让人力资源需要精通业务

进入互联网时代,单一的知识结构很难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职场环境。从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度来讲,企业的转型和多元化发展使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人力资源不仅需要从企业的角度来预测和评价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需求,更需要从专业和业务的角度来评判人才的任职资格和潜力空间。原来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知识要求除了专业以外就是一些统计学、心理学的熟悉和掌握,未来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知识要求将涉及到内部运营管理、业务流程、财务管理、行业产业链知识、互联网思维等方面,人力资源早一步实现“跨界”,也能早一步实现支撑企业业务发展的职能要求。

3.人力资源“迭代创新”能力需要加强

一般而言,作为内部运营体系之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流程和机制框架确定之后,在短时间内很难做到改革和创新。一方面,如果企业人数过多,一点点的改变就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在企业没有明显的员工流动现象时,企业高层很难给予人力资源足够的支持来进行变革,所以,“新鲜感”这个词汇很难与人力资源相挂钩。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迭代创新的概念开始深入企业实践。未来两年,“迭代创新”将会在考勤管理、午餐基金、水果基金、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管理、福利津贴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机制和政策中得到应用和实践。

三、结语

“互联网+”时代,企业管理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要有合适的策略和手段来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绝不仅是依靠技术就能提升管理效率,而是需要通过人性化管理强化员工情感互动。应认识到,作为文化的互联网是一种无形力量,将以思维逻辑的方式改变传统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思路和模式,传统人力资源管理与“互联网+”思维融合后,体现出来一种特殊的企业人才创新力量,给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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