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特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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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特征篇1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税收征管系统
一、电商的概念及其发展情况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非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各种形式的商业交易。近年来,经济层面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增长放缓,但我国电商市场却在持续发展壮大。与传统的实体商务不同,比较典型的电商交易具有如下显著特点:运营的高效率与低成本;信息的对称性与协同性;交易方式的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
电子商务主要经营模式。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七类。第一类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即BtoB,又称B2B);第二类为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即BtoC,又称B2C);第三类为企业对政府电子商务(Business-to-Government,即BtoG,又称B2G);第四类为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即CtoC,又称C2C);第五类为线上网点对线下消费的电子商务(Online-to-Offline,即OtoO,又称O2O);第六类为消费者对企业的电子商(Consumer-to-Business,即CtoB,又称C2B);第七类为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Consume-to-Government,即CtoG,又称C2G)。当前,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以京东为代表的B2C、以淘宝为代表的C2C、以美团为代表的O2O发展较为迅速。2014年上半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电子商务占比76.9%,网络零售达到18.5%,网络团购为0.5%,其他为4.1%。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与前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期,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电子商务企业规模不断膨胀。三是网购和零售业务发展迅猛。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结合现行税制的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税收采取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种。主要出于以下几种考虑:其一,我国现行税制基本能满足电子商务税收的需要,只需适当补充与完善相关的税收条款。其二,电子商务税收推行成本与难度较小,更具科学性。其三,保持我国税制的一致性与延续性。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目前我国现行电子商务税制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所谓流转税,即对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征税,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所谓所得税,即对商品交易完成后实现的纯收益征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电子商务平台因其性质不同,适用的营业税也不相同。电讯企业征3%的营业税;普通网络经营者征5%的营业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已实现对B2B、B2C的全覆盖,对C2C处于监管“真空”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基本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如武汉、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已入选成为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对其管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征收相应的税费。但对C2C模式的电商,在税收征管上仍旧处于“真空”状态。2012年武汉国税局率先打破税收“真空”地带,对其开出了第一张430万元税票。自此该网店为寻求更好的发展,逐步向B2C模式转型。2014年,该网店更是获得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近千万美元的风险投资,也成为从C2C转型为B2B的典型代表。事实上,C2C模式的税收监管缺位,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造成不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使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淘宝网是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2014年实现成交额1.172万亿元。若按5%额度征税,可为国家增加500亿元税收。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量中占据九成以上是以C2C模型从事B2C交易,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如“百分之一”是淘宝店全国网商的第一品牌,采用C2C(即网店)运营模式,长期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
三、电商纳税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对我国现行的税制四大要素即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期带来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网络环境下,电脑的IP地址是动态、多变的,使纳税主体的确定变得困难。一般情况下,个人在淘宝网创建网店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需一台能上网的电脑、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通过实名认证、账户绑定即可成为C2C经营者。但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对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税务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导致对模糊化、边缘化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甚至在发现漏税线索时,想进一步确定纳税主体也是比较困难的。
第二,纳税地点难以确认。电子商务模式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交易具有虚拟性、全球性的特点,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发展滞后,导致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变得异常困难。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供货地、消费地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消费者更是分散于全球各地,每一单业务的消费地都不同,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界定。
第三,纳税期限难以清晰界定。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以收到销售凭证的时间确定纳税期限。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决定大多数交易完成没有纸质销售凭证;且支付方式往往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快钱、财付通等)实现。而电子信息相比较纸质信息,容易被篡改,人为操作交易期限,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清晰地确定纳税期限。
第四,纳税环节难以判定。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实体经济基础上、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而制定的,对每一税种的纳税环节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征税;资源税在资源生产环节纳税;流转税在生产与流通环节纳税。电子商务贸易快捷、高效的特点,决定其中间交易环节大量缩减;商品提供者不经中间环节直接流转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甚至部分商品直接从生产厂商流转。由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无法准确判断纳税环节,失去了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大量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务征收管理带来冲击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税务征收管理的细节都做出了明文规定,以规范征纳税行为。但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对我国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于:
第一,传统的税务登记难以适用。我国现行税制实行申报登记制,即经营者必须在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期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在实体、有形贸易基础上所制定的,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便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的行为,显得无所适从。由于技术的限制,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实时掌握电商经营运转情况;且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点,对纳税地点、管辖权都难以界定。总体来看,实体、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也无法也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适应。
第二,账簿、账号等会计凭证管理失灵。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税务机关需通过审查纳税人的账簿、账号等会计凭证确认其纳税申报。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经营模式,纸质的会计凭证已完全被数字流、信息流所取代。且电子信息具有易篡改、不易发现的特点,电子交易中间环节减少,这些都导致税务机关通过会计凭证实施监管的手段几乎失灵。
第三,给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与挑战。我国现行税制规定,车站、码头、银行等部门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展开税务稽查工作。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化记录,在支付宝、快钱、网银等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带来难度与挑战。尤其是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地区经营普遍,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同时,当前我国税务稽查信息化程度较低,难以与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相适应。而电子商务电子化、虚拟化、隐匿化等特点,以及商品、资金的高度流通,更是给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四、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改善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实体、有形贸易的基础上所制定,面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已无法与之相匹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大量“真空”地带,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当前,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已迫在眉睫,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逐步与国际接轨。第一,在现有税收
政策下出台相应的修订与补充规定,促进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依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进行调整。对税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指导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第二,明确界定电子商务运营中的会计资料与交易信息的法律效力。深入展开对电子商务特征、服务方式的研究,对交易行为与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实际交易额能够便捷地获取;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真实性、易获取性,形成有效的税收法律依据;对电子商务贸易中的货币流通、结算等制度进行调整,为税收稽查工作提供便利。第三,从立法层面约束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为构建诚信社会、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基础。
(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引导与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显得十分重要。当前,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参差不齐,甚至部分平台上假货泛滥、偷税逃税现象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难以营造电子商务行业公平、守法的竞争环境,导致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由此,要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必须从制度层面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推行电子发票制度。
(三)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在信息技术急剧膨胀的背景下,由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技术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商务平台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温床。在当前电子商务平台高速发展下,税务机关必须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从而应对不断变化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
(四)加强与银行等部门协作,构建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电子商务贸易中,均离不开资金流、信息流的交换。由此,在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优化的进程中,必须加强银行等部门的协作,从而紧抓“资金流”、“信息流”,促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高效、快捷。第一,建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控制“资金流”的征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税务机关有权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资料,推动稽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当前电子商务的交易支付主要通过银行的网银、第三方支付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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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特征篇2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纳税研究
[中图分类号]230[文献标识码]A
据第三方研究机构艾瑞咨询的统计,受全球经济增长迟缓的影响,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增速有所回落,但是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仍然达到了8.1万亿元。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到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6.2%。而在过去4年中,这一比重仅为1.1%、2.0%、2.9%和4.2%。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转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在继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必须正视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目前我国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存在争议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与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分别提交与网店征税相关的建议。王填: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并拟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平台性电商不能成为中国的法外经济,而且这对实体店也是不公平的”。除了建议对电商纳税进行立法之外,王填的另一份提案也与电商有关,为“建议加强网店工商监管”。张近东则提出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网店依法纳税。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也认为,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应该到了他们为财政收入做贡献的时候了,征税条件已经成熟。一方面要鼓励网店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从公平原则出发,不能将电子商务和实体店的税率差距拉大。他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对此进行统一规定,各地在规定内根据本地情况进行一些浮动。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委员徐晓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对电商征税应该有一个时间表,否则对已缴税的企业不公平。但也不可忽视电商企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电商带动就业即是很重要的方面。并且,从电商从业者年销售额来看,70%-80%都属于小微企业,应该给予扶持,给他们一段时间先培养壮大起来。让人欣喜的是,目前阿里巴巴[微博]已经意识到了税收问题,也正在引导卖家。徐晓兰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认真研究电子商务企业的特殊性,出台对该类企业的分类指导意见,不能笼统一概而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网站年销售额的多少来决定征税与否及税率高低。
二、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纳税必然性分析
(一)C2C网店征税的法律必然性
税法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商家无论是网络销售还是实体销售,只要是销售商品或提供了劳务,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就需要缴税。人大代表王填认为,网上店铺与传统的实体店铺相比,只是销售模式不同,其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武汉国税局表示,货物交易缴税政策依据充分,不受交易方式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纳税人不论其劳务货物交易方式和结算形式如何,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就有纳税义务。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2013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正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配合税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适应财产税、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制度。但当前对于C2C个人网店,国家尚未开征网络交易税,对于何时征税也没有明确。然而,当前免税并不意味着未来始终不征税,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将来在合适条件下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C2C网店征税的公平必然性
公平是法制的基本原则。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绝不能脱离公平。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以其新特点使得税务征管机关不易察觉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收入与支出,再加上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不确定,电子商务才处于实际上的免税状态。这种现象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论从征税公平,还是从税赋公平来讲,电子商务都应征税。
(三)C2C网店征税的行业必然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局部分析师莫岱青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提到C2C网店征税是必要的,从规范行业健康向上是必要的,否则对于B2C企业以及线下卖家而言并不公正。同时对个人网店大范畴征税后可能增进整个C2C范畴的健康发展,优越劣汰,使许多“无良商家”无奈生存,将网购浮现出来的很多问题落实到每个义务人。买家与卖家将以诚信为基本,树立优质的网购市场。
三、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纳税的建立
(一)我国C2C网店纳税宜减免小微网店税负
在当前环境下,对于C2C电子商务仍应采取扶持策略。C2C电子商务对于解决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网商这个通过网络实现创业而不断壮大的新群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在B2C模式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暂缓执行。当C2C电子商务征税时机成熟时,可在税种、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优于实体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陈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正在研究、起草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出发点是为了对规模不同的电子商务企业有不同的定位,从而根据他们的定位进行更为有效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对于电商征税这一问题,陈震认为,对电商征税不能搞“一刀切”。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B2C、大宗电子商务、供应链中的主要电商,自然应该依法纳税,而对于电商中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该鼓励他们创业、就业。因此在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出台后,将在税收政策上对小微电商予以税负减免优惠。据透露,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在获得工信部的批准后,将在年内尽快出台。
(二)形成电子商务C2C网络交易税征收法规和方法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目前的C2C模式交易实际上是传统零售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本质并未改变。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2010年7月1日起我国推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这也被外界视为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基于网络实名制,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作,要求平台记录和提供网店在线交易信息,将交易信息和物流配送信息作为判定网店规模大小和确定是否应该纳税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电子商务C2C网络发票流程
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7日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该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应纳税方通过网上领取和购买、网上开具、网上流通发票,就达到了网上申报的目的。当然税务局是需要对使用者的交易状况进行网络、及时的监查,这与传统的税收征管的滞后和被动完全不同。
(四)实行委托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第三方支付的广泛应用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有效的工具。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标准是交易额,在第三方支付广泛应用前,网店的交易额很难测量,对网店征税难以在技术上突破但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影响力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个人网店虽然数量众多,却基本集中在淘宝、拍拍、易趣等几大电子商务平台上,平台对于每家网店的销售数字了如指掌。如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对货款或者服务金额的支付方式采用的是网上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等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代缴。王填指出:目前最有效的监控手段可能还是“支付宝”,但是仅仅依靠支付宝还不够,因为有很多网店的支付并没有通过支付宝。所以,要将这些纳税主体锁定,必须从网店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入手,同时需要工商、信息、银行、质检等多方面的配合,形成联动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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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特征篇3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和我国传统的税收存在密切的联系,为传统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税收的流失风险,一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多数商业企业李彤计算机网络技术展开业务工作,造成税收收到侵害;第二是是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型的商业,发展速度快,导致税收部门不能全面的制定相关的政策。互联网已经能够变成了一个征收商务税的盲区,关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收到流失,例如产品进口和出口大多是在进口贸易的过程中征收税务,并且对贸易公司征收所得税。征收对象在性质和数量上很难认定,电子商务能够在网络上实行交易,直观的传递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所以,税务的情况难以确定正在交易的商品内容是产品还是劳务。此外,从销售上来看,销售商把商品或者是劳务买到国外去,本国对销售的商品进行税收是必然的,但是,销售商怎样享受出口国的税收优惠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强化监管工作与避免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在网络上进行贸易交易的正常发展,坚持地域管制权和居民管理权,积极的参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的开展。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公众的环境下,应该遵守高效率、目的明确、公平公正的原则,信息的需求和国际税务安排与合作。具体包括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便于征管原则和简单,透明原则。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税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税务部门机构应合理有效的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商务纳税人和社会上的人民在税务的信息上和税务的管理上提供了条件,提高了征收税务的经济效益,减少征税和纳税的成本,促进税收的环境。因为电子商务采取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款的电子信息在纳税人或银行之间的传递,加快了传递的速度,缩短了税款的滞留时间,进而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进库。
四、电子稽查工作的加强
近些年来,税务机关有效地规范和整顿秩序,严厉打击涉税的犯罪活动,税收的工作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目前的税收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偷税、漏税、欠税、骗税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税务管理部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管理手段的落后和税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税收环境应该改变。特别还要注意加强电子商务的稽查工作,电子商务的稽查保证了电子税收的顺利进行。电子商务的特点使整个交易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在交易过程审计的前提下,纳税人经营的过程进一步实现了电子化和支付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审计主要有对纳税人在商务软件上的审计、软件支付系统的审计、电子商务会计系统的审计,商务会计审计和数据信息的管理是否适合客观规律,电子数据系统是否有过修改,各个系统的软件设计是否和数据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平衡,都被纳入电子商务审计的范围之中。电子商务审计是一科专业性知识很强的学科,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提出更多的新内容。
五、增强税收制度培养收税人的综合素质能力
增强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商务税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的投入税收,培养一些全方面的人才,可以再熟知有关税收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较深的英语和计算机的水平,培养这样的应用性的技术型人才。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学习,让一些在税收专业知识中出类拔萃的技术性人才到全球的贸易和有关税收理论知识较强,实践性强的国家进行深造学习,并且熟练的掌握全球上最为先进的技术引荐学习,邀请国内外在税收这方面相关的专家到本国讲课,尽可能快的满足我国商务税收队伍人员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要求,迎合新时期新时代计算机网络税的问题。
六、电子商务的实践应用
(一)支付系统在电子商务系统的必要性
网络支付系统是我国电子商务充分实现的必要选择和可行性的研究,网络支付是我国实现电子商务中的最简单的支付模式。依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建立了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特点的网络支付系统,将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中的最为关键的问题。电子商务是通过交易双方采用网络技术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模式,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目前,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已经取得了成绩与应用,总体上还在处于不断完善发展的阶段。电子商务由于受到主观条件的限制,仅限于网上购物,受到金融体制的影响,网上即时支付很难实现,它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最后一个步骤,它的实现影响着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实际上,如果不实现网上的即时支付,就不能有电子商务。
(二)支付系统在电子商务系统的可行性
1、金融发展的状况
电子商务系统的建立和一个国家的电子文化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立属于我国特点的电子商务系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金融的发展另外一个网络的普及程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使用计算机的联网技术可以使银行业务实时联机的处理阶段,我国目前在大力发展计算机应用网络标准化阶段。例如中国银行正在建设商业银行跨行支付的服务系统,即现代支付系统的上层系统。与此同时,银行卡网络在我国已经成立了区域中心和银行卡交易总中心。
2、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的产物,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推进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和一个国家对信息资源的认识、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程度存在着密切关系。现如今,我国沿海地带和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线城市,计算机普遍存在,文化教育的程度很高。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经过了一些年的前进,已经掌握了较强的经济和文化实力,将信息技术人员投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世界上就有经济实力和文化实力的大公司中积极参与现代电子商务的开发研究,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心城市创立具有可行性的支付系统。
(三)我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
1、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特点
开放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络。由于互联网的本身就具有开放性这一特点,使其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一具备了这一开放性的特点。可靠的安全性。在互联网上实现电子商务的网络支付,安全性是十分可靠的,保证支付安全的同时,它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研究内容。一个可靠的电子商务系统就必须具备一个安全可靠的通讯网络,其次就是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的安全性。即时支付。网上交易的即时性事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目的,可以使客户和商家在网络上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必要前提。便捷的操作性。便捷的操作性是电子商务本身所具备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不需要客户和商家掌握过多的技巧,电子商务优势的丧失是复杂的支付操作程序导致的。此外,电子商务操作系统还应该具备全天候的服务、异地交易和交易费用低得特点。
2、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职能
即时结算功能。它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最基础的职能,但实际上是一种金融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用户和商家在网络上的交易所建立起来的业务联系,可以及时的实现客户和商家之间的支付业务。信用评估职能。它是一个可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支付系统,应该保证客户和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外泄,以此来保证电子商务支付全过程的安全。金融的职能。作为金融机构,它能够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职能,电子商务活动领域是广泛的,它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它不单单能够满足网上购物随时支付的要求,这与网上银行的支付手段差不多。但是具体而言,它们之间也是有差别的,电子商务支付的范围广泛。因此网上银行能够进行电子商务支付的服务。
七、电子商务税收的意义
我国目前处于不断发展的国家,想到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来源,税制结构和科学技术经济水平发展的特点,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国非常必要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监督控制与管理,为此还要征收电子商务税。由于我国科学技术的硬件设施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还不够完善,其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完成下面这几项工作:(一)完善法律体系,给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借鉴对印度的经验对电子商务的产生税收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二)对电子商务科研人员的大力投入,要与银行和网络技术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电子商务的实现提供两人必要的技术上的支持。(三)维护国家税收效益的前提下,遵循税收的管理条例,加强协调与合作。(四)科学的研究电子商务的问题,准确评价电子商务的税收影响力,实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减少经济扭曲行为。(五)在市场规律的环境下遵循电子商务,改变和调整经营的策略。企业的经济营销策略不断地进行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反之,电子商务经营策略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换句话来说也可以理解为是在纠正错误从中学习和汲取经验的过程。
八、总结
电子支付的特征篇4
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高度共事和深度利用,是核算型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electronicdataprocessingsystem向基于网络应用的决策管理型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computerizedaccountinginformationsystem发展。同样,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就是基金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管好、用好基金的必由之路。
一、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征
基金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会计核算主体是基金本身,而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金会计核算的这一特征是由基金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所说明的内容是:1.基金既不属于政府,也不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用于全体参保人员;2.基金财务会计工作首先是要对所有参保人负责;3.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开放性;4.基金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海量的数据;5.基金的安全管理及保障支付能力必然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相应地,其对基金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财务会计于系统”)建设的要求是:1.必须满足管好。用好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的需要。2.必须满足明细核算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收入、支出、结余的需要;3.必须满足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的历史查询需要;4.必须满足安全、快捷、甚至实时地处理海量数据的需要;5.必须满足为政府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预测、决策支持的对要;6.必须满足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的需要。
显然,要做到这些,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子系统”)实现无缝连结、数据共享、互相支持和监督,并能提供决策支持。也就是说,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是由基金会计核算特点决定的。
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现状
社会保险业务从单位、个人参保登记到享受待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基金财务会计从价值方面核算反映基金收、支的财务状况,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成果,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工作关系,并决定了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两者密不可分。只有建立一套与业分子系统互联直通、资源共享、互相有效支持和监督、电子化数据处理,并提供预测、决策管理支持的快速、高效的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干系统,才能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但是,基金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从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互相隔绝,不相往来。这与基金财务会计核算特点扼要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首先,对于社会保险财务会计来说,电算化系统的应用,只是部分地减少了会计人员记帐、自制报表的工作量而已。而对于大量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数据资料仍依赖人工逐笔输入,特别是成千上万张社会保险费征收、拨付单据的到帐处理仍需手工进行逐笔确认计算,并要在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既重复劳动,又容易增加出错的机会,造成收、付信息的不真实。
其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无法满足基金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的需要。例如,《社会保险舍计制度》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应按社会保险对象个人设置明细帐,核算每一个社会保险对象的个人帐户收入、支出和结余憎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的总帐上不单独反映的,应以建立个人帐户台帐的方式,单独反映个人帐户的缴纳及积累情况。对于这些以十万、百万计算的会计核算数据,比如,参保单位的缴费数据,个人帐户的收入、使用、结存情况,离退休个人应付台帐等大跨度的历史查询,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没有能力处理,也无法向有需要的社会保险对象提供开放性的信息查询需要。
再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无法实现财务会计与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由于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干系统两者互不相通,财会部门无法监督业务核定的每一个单位、个人的收、付数据与会计收、付数据是否一致,而业务部门又无法监督财会部门是否按业务收、付数据进行收、付款处理。财会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脱节、无法监督,不能满足基金的规范管理需要。
最后,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是财会部门级的系统,与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数据联结口,信息仅限于财会部门使用,电算化系统成了事实上的信息孤岛。财会电算化系统进行预测、分析时,无法取得业务数据的直接支持,直接削弱了财会电算化系统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可见,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无法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三、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
正如前面所述,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决定了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就是社会保险财务会对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一方面要向业务干系统的互联互通横向扩展,另一方面也要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决策管理纵向延伸,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
(一)与业务干系统无缝连结,数据完全共享和高度统一
在网络运行环境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信息孤岛,而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有着“血缘关系”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子系统。
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负责按照严格的数据生产流程产生基金应收、应付数据源,并存放在中心数据库。基金财务会计于系统则从中心数据库中完整地将业务子系统产生的应收、应付数据(表现为各种应收、应付台帐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供给外部关联单位,如银行、地税机关等进行收、付款处理,并负责将外部关联单位对数据的处理结果,如成功或失败原因等信息反馈给业分子系统。这个信息的反馈是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对数据的到帐确认处理来完成的。
从业务子系统到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整个数据处理流程中,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到帐确认时,只是将数据的到帐标识、到帐时间等更新到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表中的相关字段,并从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中直接读取相关数据,生成会计记帐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从业务产生应收、应付数据的金额,到产生会计的核算金额,自始至终都没有人工的介入点,会计的核算金额与业务最初的数据源金额保持绝对一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通过共享一个中心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实现两者的无缝连结和数据的完全共享及高度统一。
(二)与外部关联单位的数据信息实行电子化处理
基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税务机关、银行、邮政、医院等众多部门。不但数据处理的环节众多,而且数据量庞大。其中,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卡注资数据、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金社会化发放数据往往是以数十万、上百万计算的。要做到成千上万条数据处理得既快捷,又安全准确,靠人工传递、处理是绝对做不到的。在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发展,需处理的征收、拨付数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实行电子化数据处理才是财务会计人员安全、有效、准确地处理数据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惟一出路。
要实现数据信息的电子化处理,就要将财会部门需要对外处理的数据进行合理、细致的分类,然后按分类数据的处理方法提出相应的电子化处理数据程序开发要求,并与数据对应的外部关联单位约定统一的电子数据处理及结果反馈格式等,从而实现磁盘文件或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在成熟份电子化数据处理条件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地税机关、邮局等外部单位交接的数据资料可以简化为一张软磁盘,一张汇总表、一张支票或进帐单。
另外,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进行网上的实时数据信息交换和核算。实时交换应收、应付数据信息和核算征收、拨付到帐数据,不仅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设的征缴效率,缩短社会保险状的征收到帐周期、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足额和按时支付的必要技术手段,而且是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先缴费,后享受待遇。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持旧时,必须先确认参保单位、个人已经缴交了社会保险员,才可能准确计算其所享受的各项待遇。比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注资额,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金额,失业救济金额等等计算都与其实际的缴费年限、徽记额多少直接挂钩。必须实时进行核算。记录参保单位、个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特别是计算待遇当月缴费的实时到帐,才能准确计算其享受的待遇,最终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实帐计算和支付问题。否则,在未见其缴费的情况下,就按参保年限来足额计发参保人的待遇,必然会造成基金不同程度的损失。
(三)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互相支持和监督,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毋庸置疑,基金无论是对参保人,还是对国家、对社会,都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是基金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基础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收支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形成财务和业务相分离的自我约束机制。但是,在社会保险收、付数据量十分复杂、庞大,以及数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条件下,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非易事。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面对基金收支发生的海量数据,如何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实收实付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与业务部门经办的应收应付台帐的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保持一致,、防止重复、甚至虚假收入和支付的情况发生。显然,靠手工操作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很大的困难,必须借助电子化监督。况且,社会保险收支业务,并不像一个生产企业般有看得见的生产流程、产品实物、产品数量等。业务部门又是凭财务部门对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记录来办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只有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实现相互间的有效监督,才能有效堵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的漏洞。为此,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精心设计数据处理的应用程序;严格业务和财务会计的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使之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具体来说:l、财务会计部门所要征收或拨付款项的应收、应付数据必须取自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形成的应收、应付台帐资料。2、财务会计部门对实征的数据和实付的数据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到帐确认和会计核算处理时,在共享数据库中直接取其对应的数据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收、支数据首先是业务办理产生的,其次是会计核算的每笔收支业务只能在共享数据库中取数
一次性生成会计凭证3、若有重复收、付处理,系统则自动会报警。3、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的时候,将会计的到帐时间、记帐凭证号、财会操作人等信息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并能在共享数据库中查询到上述信息。4、业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的基金实收、实付金额与财务会计的基金实收、
实付金额进行核对和监督。其中,通过常设会计记帐凭证金额与业务数据应收。应付金额的唯一性的对应确认,是堵塞基金收支业务漏洞,实现严格的系统内部控制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应收、应付数据到帐确认处理时,直接由成功收付款的业务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另一方面,由纸质会计原始凭证创新出电子化会计原始凭证的概念。即,凡是涉及基金正常收付(指有业务应收、应付台帐)的会计记帐凭证,都必须附有一张电子原始凭证,列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明细组成资料。这些资料是电脑直接在共享数据库取数生成,没有人工介入点。因此,如果会计主管审核某张会计记帐凭证金额的真实性,只要点击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电子原始凭证查看便可辨别出来。再一方面,会计记帐的信息也会同时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业务部门可以看到会计部门在何时做实收实付处理和进行会计核算,或者收付不成功的原因,并对会计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可以这样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成败的关键;不建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好用好基金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基于网络应用
网络平台是基金财务会计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是基于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lan或内部网intranet的应用,并可向internet延伸。
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本身要建有一套网络系统,包括中心数据库服务器data-baseserver、应用程序处理服务器transactionserver、webserver等。数据和应用程序集中存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各专用服务器中。
其次,下属分支机构通过宽带网、光纤网,或者是帧中继、拨号上网等方式与上级机构联网。下属分支机构财会人员可以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远程数据传输、查询打印、到帐确认、填制记帐凭证、记帐、结帐等并发操作。
再次,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为webserver提供开放性信息,通过intranet接入internet,向外界可开放性的信息。例如,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应收、实收、余额资料,参保单位的应缴、已缴、欠缴资料,单位和个人的应付待遇和实付待遇资料等。参保单位、人员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参保情况的网上查询、打印、对帐和办理有关业务等。
最后,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网extranet连接,如银行电脑系统、地方税务部门电脑系统(如果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等进行数据信息的加工、交换和查询。
(五)支持决策管理
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最主要特征是数据的高度共享和信息的深层利用。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进行基金的收入、支出走势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首先,要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和财务预测功能模块。在定量预测分析法的基础上,按照财务预测的目的和项目,根据可利用数据信息与预测目的之间的数理和逻辑关系,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并据以组合成财务预测功能模块,通过人机对话的交互方式实现预测功能,而且可以进行反向预测。
财务预测功能模块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比较全面地占有历史数据,要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足够时间段的历史数据。在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数据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很容易从中心共享数据库中准确地取得各时期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年龄分布、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比例、征缴率,待遇享受人数、享受待遇人员年龄分布、平均待遇水平、待遇标准等指标数据。同时,人工可以输入必要的宏观政策变量指标和调整、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等。预测的结果包括输出预算报表、基金收支的未来走势、某个时间的基金收支平衡点、达到某个基金收支规模需要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政策措施等等。通过建立测算模型进行财务预测的好处是比较科学,避免人工预测的主观随意性,精确度较高。
其次,要建立社会保险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就是将财务分析的专门方法,如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程序化,系统地对社会保险财务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利用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准确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反映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中的成绩、问题、差距,从而分析原因,掌握规律,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完整的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必须包括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指标体系、财务分析报告等内容。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输出社会保险各种报表,计算基金各种财务指标,提供各种一目了然的图形分析图等。通过财务分析模块,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财务历史指标数据库,随时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提供决策支持的关键,就是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建立合理的测算模型,对基金短、中、长期的收入、支出走势进行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减少人为主观意志的决策行为。
四、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实现方案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信息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自主开发;一种是与专业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合作,进行二次开发。
第一种实现方案,功能设置、操作界面等完全按财会人员的要求量身订做,应该说能够按照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进行开发。问题在于,一是多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自主开发;二是就算有技术力量进行开发也会因为经验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程序实际运行不稳定,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操作用户使用并不满意。三是在通用会计核算功能和操作界面的友善性上,更难以达到通用财务会计软件的性能指标。
电子支付的特征篇5
【关键词】资金流控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吴彩虹,高阳.基于资金流控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电子支付的特征篇6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络交易;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安全协议
一、前言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的要求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电子支付形式主要由三大类组成。第一类是由五大商业银行主宰的网关支付服务。第二类是依托大型B2C、C2C网站的支付工具。第三类是以快钱为代表的、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手段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作为目前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电子支付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方支付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目前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模式可分为支付网关模式和平台账户模式两种。
二、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现金(E-Cash)又称为数字现金,是一种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它可以用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它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通过网络支付时使用的现金。电子现金具有货币价值、可交换性、可存储性、不可重复性的属性;电子现金具有协议性、对软件依赖性、灵活性、可鉴别性的特点;电子现金存在的问题包括:目前的使用量小、成本较高、存在货币兑换问题。
目前,基于银行卡的支付有四种类型:无安全措施的银行卡支付、简单银行卡加密、SET银行卡方式、通过第三方人的支付。
电子支票(ElectronicCheck)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
电子钱包((Ewallet)是电子商务活动中购物顾客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小额购物或购买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电子钱包就象生活中随身携带的钱包一样。持卡人将这种电子钱包安装在自己的微机上,在进行网上安全电子交易时使用。
三、电子支付安全协议
SSL协议是一种保护WEB通讯的工业标准,是基于强公钥加密技术以及RSA的专用密钥序列密码,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电子商务提供较强的加密保护。SSL协议的整个概念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保证任何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间事务安全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P/IP应用程序。目前我国开发的电子支付系统,无论是中国银行的长城卡电子支付系统,还是上海长途电信局的网上支付系统,均没有采用SSL协议。主要原因就是无法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安全电子交易是基于因特网的卡基支付,是授权业务信息传输的安全标准,它采用RSA公开密钥体系对通信双方进行认证。利用DES、RC4或任何标准对称加密方法进行信息的加密传输,并用HASH算法来鉴别消息真伪,有无篡改。
四、网络银行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WWW技术,通过建立自己的INTERNET站点和Web主页,对客户提供开/销户、查询、跨行转帐、信贷、对帐、行内转帐、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安全便捷地管理活/定期存款、信用卡和个人投资、支票等。
网上银行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后迅速蔓延到Internet所覆盖的各个国家。网络银行的特点:全面实现无纸化交易。原来的纸币被电子货币,即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所代替;以前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大部分被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所代替;原来纸质文件的邮寄变为通过数据通讯网进行传送;经营成本低廉;简单易用,使用网上银行的服务不需要特别的软件,甚至不需要任何专门的培训;服务方便、快捷、高效、可靠。
网络银行的基本业务,网上银行可以在网上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实时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传统服务、商业银行新增业务、在线支付、新的业务领域等。网上银行模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指网上银行的运行机制,另一个是指网上银行的业务模式。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的监管,要有效控制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必须针对各种风险的特征建立起国家、行业、企业三层次的网络银行监管系统,互相支持,互为补充,达到对风险强有力的预测、控制、化解的作用。
五、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是一种在移动设备上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是指参与交易的双方为了得到所需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移动终端(手机、PDA等)和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交易的一种现代化手段。移动支付作为通信技术和金融服务结合的服务方式,在未来几年内将成为移动增值业务的新亮点。
移动支付系统为每个手机用户建立了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用户通过手机即可进行现金的划转和支付。移动支付处理中心是整个支付处理系统中的核心,它负责联系系统中的其它实体,提供支付处理服务。同时,移动支付处理中心还维护用于认证的用户信息及认证服务。
移动支付应用――手机钱包:“手机钱包”是中国移动、中国银联联合各大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同推出的一项全新的移动电子支付通道服务。“手机钱包”通过把客户的手机号码与银行卡等支付账户进行绑定,随时随地为拥有中国移动手机的客户提供移动支付通道服务。“手机钱包”签约商户负责提供客户购买的各项产品或服务,“手机钱包”移动支付平台负责处理支付信息。
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支付的基本概念、特点,接着重点讲述了电子支付工具――电子现金、电子钱包、信用卡、电子钱包,介绍了电子支付安全协议SET协议和SSL协议,对网络银行的概念、特点、基本业务类型和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做以阐述。通过本文,让客户对电子支付和网络银行有了全面的认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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